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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节能专题调研报告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20-104957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5 18:43: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杭州市建筑节能专题调研报告

杭州市建筑节能专题调研报告

周 珊 张 巍

浙江农林大学 莱茵达臵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十月

目录

一、调查背景分析...................................................3

二、调查内容.......................................................4

三、调查组织与实施.................................................4

四、杭州市建筑节能现状.............................................4

1.城镇新建住宅及公共建筑围护节能现状..................................4(1)保温墙体材料....................................................5(2)外墙保温........................................................5(3)外门窗..........................................................6 2.新节能技术利用现状..................................................6(1)太阳能热水系统..................................................7(2)水源热泵技术....................................................7(3)地源热泵技术....................................................8(4)LED灯...........................................................8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现状................................................8

五、杭州市建筑节能问题分析.........................................9

1.建筑节能理念有待更新.................................................9 2.建筑节能产品市场不规范..............................................10 3.建筑能耗数据库不完善................................................10 4.建筑节能组织管理体系不健全..........................................10 5.建筑节能激励政策难以落实............................................11

六、杭州市建筑节能对策措施........................................11

1.树立“以减量化为核心,资源最大化利用为目的”的建筑节能新理念........11 2.加大节能产品宣传,规范建筑节能市场..................................11

3.完善建筑能耗数据库,推进第三方建筑能耗评估..........................12 4.成立建筑节能联合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建筑节能组织管理..................12 5.鼓励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研究,推广适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13 6.建立有效的建筑节能体制机制,推动建筑节能工作........................13 7.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确保“十二五”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13

一、调查背景分析

中国建筑业作为资源能源消耗与碳排放最大的产业,建筑能耗占到中国全社会能耗总量的40%。因此,建筑业是国家节能减排和发展绿色经济的重要领域,也是转化先进科技成果和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的重要行业。

杭州市正处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快速通道中,每年新增建筑面积不断攀升,预计202_年至202_年期间杭州市主城区(不含萧山、余杭)新增住宅建筑面积高达1785多万方。杭州市为了有效降低建筑能耗,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于 202_年11月颁布实施了《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2_年11月结合《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又发布实施了《杭州市建筑节能发展规划(近期202_年、远期202_年)》,提出杭州市从202_年开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到202_年,除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外,新建住宅全面执行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筑达到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25%;到202_年,杭州市既有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完成50%,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成100%。杭州市政府于202_年12月28日提出“实施低碳新政、建设低碳城市”的思路,并发布了《杭州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通过建设低碳建筑进而打造低碳城市。202_年5月颁布实施了《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并于同年7月制定了《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杭州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只有通过了节能评估后方可实施,该举措有效推进了杭州市建筑节能工作。202_年5月颁布实施了《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通过示范工程进一步宣传和推动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

“十一五”期间杭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不少即有建筑和新增建筑仍处于低效粗放状态,与建筑节能目标相差较远,给社会造成较重的能源负担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影响和制约着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分析,杭州市建筑节能调查课题组在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办公室和杭州市科技局的支持下,走访了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建筑设计院、杭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杭州市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分会以及绿城房

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野风集团房产股份有限公司、金都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茵臵业等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杭州市城镇既有和新增住宅节能现状、公共建筑节能现状、建筑节能管理现状进行调查,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以进一步推进我市“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十二五”建筑节能目标。

二、调查内容

本课题组以杭州市城镇既有和新增住宅、公共建筑为调查对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1.杭州市城镇住宅及公共建筑围护节能现状;2.杭州市建筑业新节能技术利用现状;3.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现状;4.杭州市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现状。

三、调查组织与实施

为了保证调查数据的可靠性,同时尽可能地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历时近1年时间,从202_年8月中旬至202_年8月下旬。

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发放范围涉及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余杭区。同时组织了8名教师和研究生走访了莱茵臵业股份有限公司、绿城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野风集团房产股份有限公司、金都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0多个房地产企业,以及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建筑设计院、杭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杭州市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分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四、杭州市建筑节能现状

1.城镇新建住宅及公共建筑围护节能现状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就是通过开发具有高效保温隔热性能的建筑材料及产品,采用一定的建筑构造形式来增强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以降低建筑能耗。城镇新建住宅及公共建筑外围护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要方面,统计信息表明,对公共建筑而言,在50%的节能率中,建筑外围护节能约占12%-16%。课题组调 4

查了解杭州市城镇新建住宅及公共建筑的保温墙体材料、外墙保温、门窗中空玻璃、断桥铝合金等的使用情况以及节能效果。

(1)保温墙体材料

外墙是建筑围护结构的主要构件,在其他围护结构及遮阳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外墙贡献的节能率为20%左右。

浙江省“十一五”期间非常重视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于202_年7月26日出台《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_年11月30日出台《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等节能产品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推广“绿色环保型建筑”和“节能省地型建筑”,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市政工程节能改造。对节能省地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在计划立项、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审批,这些政策推动了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快速发展。杭州市在浙江省相关文件指导下于202_年3月31日又出台了《关于加快杭州市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实施办法》,进一步促进了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十一五”期间,杭州市禁止实心粘土砖的生产,逐步形成了以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及蒸压灰砂砖、混凝土自保温模卡砌块及板材为主的新型墙体材料体系。新墙体材料产量不断增加,202_年杭州市新墙材生产总量约为37亿块标砖,新墙材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比例约为90.5%,新型墙体材料产能总体能满足市场需求。现有节能墙体技术基本上分为两大类,即自保温墙体技术和复合保温墙体技术。自保温技术以自保温砌块、砌体和彩钢保温板为主,复合保温技术以各种墙体附加外保温或内保温为主。民用建筑的自保温墙体技术主要为自保温砌块砌筑砂浆和抹面砂浆配套形成。现有复合保温技术大多由界面层、粘结层、保温层、防护层、饰面层多道构造在现场多遍施工完成。

(2)外墙保温

外墙保温指对外墙采取保温措施,提高其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物的采暖、空调使用能耗。外墙保温方式主要有:外保温、自保温、内保温三种形式。杭州市于202_年11月出台了《杭州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基本形成了以外保温技术为主导的建筑节能技术路线,目前杭 5

州市相对较成熟的外墙外保温体系主要有:发泡聚苯板(EPS)外保温系统;挤塑聚苯板(XPS)外保温系统;胶粉聚苯颗粒外保温系统和无机外保温系统。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要求自由选择。

(3)外门窗

外门窗是建筑围护构件中保温隔热的薄弱环节,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建筑物通过窗户散失的能量约占建筑总耗能的40%-50%,提高窗户的热工性能是建筑节能最经济有效的方法。杭州市各建设单位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达标要求在外门窗节能方面做了大量改进工作,新建建筑窗框已由原来的木框改为隔热铝合金框、PVC塑料框、玻璃钢框等。隔热铝合金窗框轻质、耐用,在杭州新建建筑中广泛使用,隔热铝合金平开窗具有保温节能性能,与传统门窗相比节能率达30%以上。PVC塑料框具有良好的隔热性能,逐步在节能建筑中使用。玻璃钢框耐腐蚀、阻燃、保温,其综合性能优于铝合金框、PVC塑料框,是具有广阔应用价值的理想新型节能窗材料,正在被逐步推广使用。

过去,住宅建筑一般采用5 mm厚玻璃的单玻窗,保温性能极其有限。目前,各建筑单位根据建筑节能达标要求纷纷选用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双层玻璃、中空玻璃或LOW-E低辐射镀膜玻璃,以在冬季阻止室内热辐射通过玻璃向室外泄漏而达到保温效果,在夏季阻挡室外热辐射影响室内温度而达到隔热效果,实现降低住宅建筑总能耗的目的。目前,杭州市新建节能建筑已禁用普通单玻外门窗。中空玻璃在新建中低档楼盘中被广泛使用,而比普通中空玻璃保温隔热性能更好的Low-E低辐射镀膜玻璃则在东方润园、六合天寓、金都城市芯宇、世贸丽晶城等高端楼盘中使用。

2.新节能技术利用现状

住宅的能耗构成中,采暖空调和生活热水比例达到80%。可见,利用可再生能源为建筑供冷、供热、供冷热水,是建造低能耗建筑的重要途径。目前在建筑中应用广泛的可再生能源是太阳能和地热能。课题组调查了解太阳能热水系统、水源热泵技术、地源热泵技术、LED灯等新型节能技术在杭州住宅及公建项目中的应用情况。

(1)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热水系统是目前技术最成熟、应用最广泛、产业化发展最快的太阳能应用技术,主要用于为建筑物提供生活热水。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和202_年规划》提出,到202_年,全国家庭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要达到20%~30%。太阳能热水器从只在屋顶上安装,发展到安装在阳台板上或墙立面上,或与遮阳篷、景观构件相结合。热水系统从以户为单位发展到一个单元、一栋楼为一个热水系统,采用集中水箱强制承压循环水控制。杭州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目前太阳能热水器在杭州得以广泛应用。大部分多层、小高层住宅都装上了太阳能热水器。下沙大学城生活园区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采取太阳能加低谷电的供热方式,有效解决了学生热水供应的能源问题,节能效果显著,是国内住宅建筑中最大的太阳能利用项目。

(2)水源热泵技术

水源热泵技术分为地下水源热泵技术、地表水源热泵技术和再生水(中水)源热泵技术。

地下水源热泵技术是通过打井抽取地下水,利用热泵机组提取地下水的低温能量,实现供热制冷。地下水源热泵系统通常采用闭式系统,将地下水和建筑内循环水之间用板式换热器分开。该技术单位面积初投资300元-400元。地下水源热泵技术的应用受到水文地质条件的限制,存在浪费地下水资源、回灌问题不好解决、容易造成地面塌陷、环境压力量大、长期大量使用系统效率有可能降低、等缺陷。目前,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有同井回灌系统和异井回灌系统两种类型。

地表水源热泵技术是以河川水、湖水、海水等地表水在不结冰作为低温热源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通常由取水构筑物、水泵站、热泵站、供热与供冷管网、用户末端供热或供冷系统组成。冬季供热从水源中提取热量,会使水温下降,须防止水的冻结。夏季利用地表水源作空调制冷的冷却水有很大的经济性问题,需要与冷却塔作比较。该技术单位面积初投资200元-300元。该技术受地域、资源条件限制,在实际工程中要解决冬季供热的可行性,夏季供热的经济性,长途取水的经济性。技术上要解决水源导致换热装臵结垢引起的换热性能降低。海水源热泵系统的海水腐蚀问题非常突出。

再生水(中水)源热泵系统是水源热泵的一种重要形式,污水夏季温度低于室外温度,冬季高于室外温度,是一种比较好利用的低温热源。污水源热泵在安全性和环保性上具有优势。

水源热泵技术由于受水源限制,杭城只在西溪悦居、大华〃西溪风情悦宫等毗邻丰富水资源的高档别墅区或酒店式公寓中得以应用。今年,杭州市科技馆也采用了该技术。在地表水丰富的千岛湖,千岛湖喜来登等四星级以上的多加宾馆饭店采用了水源热泵节能技术。

(3)地源热泵技术

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是一种利用含有大量能源的土壤(地下水)作为吸热或排热的热交换器实现空气调节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系统。地源热泵技术应用时需要考虑地质岩层的实际情况,一般适用于长江以北等具有岩石层较深地质条件的地区。杭州余杭、萧山和下沙等区域的地质适合该技术的使用,其它区域由于深埋地源热泵打井时,一般钻探到50-60米深,就会碰到岩石层,打井代价极大,故不适用该技术。地源热泵系统中即使是使用寿命最长的管材也无法达到70年的使用期限,故源热泵技术一般使用寿命也就20年,该技术还处在试验阶段,故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技术目前仅在绿城〃新绿园、绿城〃丽江公寓、万科〃西溪蝶园、金都〃高尔夫艺墅和大家〃武林府等高档次楼盘中局部应用。

(4)LED灯

LED(Light Emitting Diode)即发光二极管,是一种固态的半导体器件,它可以直接把电转化为光。LED照明灯具有发光效率高、节电效果好,并且无污染、寿命长的特点,其发光效率远远地超过白炽灯或荧光灯。目前,LED灯已在新建公共建筑、酒店、酒店式公寓的景观照明中广泛使用,在城镇街道、火车站、地铁站、飞机场、大型超市、大型百货公司及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系统也逐步被使用。由于LED照明灯价格远高于白炽灯或荧光节能灯,故尚未进入一般百姓家庭。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现状

调查表明,不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建筑在我国建筑总存量中占了95%以上,既有建筑是建筑能耗的主力军。实现对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就是首先要实现对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外围护结构,主要指墙体、门窗和屋顶面。8

《杭州市建筑节能发展规划(近期202_年、远期202_年)》提出:杭州市到202_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25%;到202_年,杭州市既有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完成50%,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成100%。杭州市在90年代开始对一部分既有建筑进行屋顶平改坡、更换门窗等更新改造,杭州市政府在202_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区屋面整治(平改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进一步推进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杭州“十一五”期间对老城区超过1000幢的房屋实施了“平改坡”改造,受到了广大市民尤其是顶层住户的大力欢迎。

但调查表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存在以下问题,制约了改造进程。(1)相关部门积极性不高。由于节能改造需要庞大的资金投入,改造中存在改造技术复杂、改造程序复杂、利益主体众多等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对杭州老城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不高。(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组织实施主体不明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涉及千家万户,组织实施程序繁多。因此,要顺利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就需要一个明确的组织实施主体。但目前杭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组织实施主体不明确,导致改造工作实施中常常会出现责权不清的问题。(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定体系不健全。目前,杭州对已建成的节能更新改造项目在验收后就不做跟踪评价,不能掌握已改造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无法为今后的节能设计和改造提供依据。

上述问题表明:杭州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快速推进急需各级政府在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组织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五、杭州市建筑节能问题分析

1.建筑节能理念有待更新

目前,杭州市各级节能管理部门以及各建筑企业、房产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建筑节能的认识仍停留在初级阶段,普遍认为建筑节能即指通过采取合理的建筑设计和选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屋面隔热材料、门窗、空调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舒适环境条件下,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减少建筑能耗。这种建筑节能初级阶段认识的局限性制约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建筑节能相关人员亟需更新建筑节能理念,要将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化理念植入建筑节能中,要充分认识到建筑节能不仅是建筑节能技术的研究与应用,节约能耗费用,而是为 9

了从根本上减少能耗,从而达到减少CO2等有害气体排放量,减少全球范围内的温室效应,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建筑节能具有节能和环保的双重价值目的。

2.建筑节能产品市场不规范

建筑节能市场有着巨大潜力,目前全国既有建筑面积为430亿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面积占一半以上,节能达标率均不足10%;如果以每平方米建筑的改造成本2,500元到3,000元计算,仅公共建筑节能市场规模就可达50万亿元左右。很多企业看到了建筑节能市场的巨大潜力,纷纷进入该市场。但由于保温材料等节能产品的生产简单,行业进入门槛低,加之管理不到位,导致市场上节能产品鱼目混珠,很多产品根本达不到节能要求。地源热泵技术等一些新型节能技术在技术不成熟情况下就已经进入市场,导致使用过程中问题频出。更有些产品打着节能的幌子以进行市场营销,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建筑节能市场亟需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从而提高建筑节能市场运作和管理的规范化。

3.建筑能耗数据库不完善

许多西方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采用统一的方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和评估,如美国能源部已经建立了CBECS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库, 以对建筑能耗进行分析统计。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建筑能耗监测数据平台,北京、深圳等城市的建筑节能数据已建成,并通过了国家住建部建筑节能和科技司的验收。202_年12月杭州市建委和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绿色建筑研究所联手开始建立“杭州市建筑节能数据库”,目前该数据库仅完成“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数据库” 的建设,整个数据库的建设尚未成型,相关部门仍然无法利用数据库中的信息对杭城建筑能耗进行系统的监测、分析与评估,杭州市应该加快数据库的建设,尽早建立完善的建筑节能评估体系,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进行。

4.建筑节能组织管理体系不健全

建筑节能管理涉及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既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管理工作涉及的单位多、覆盖面广,管理难度大。而目前杭州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没有成立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直机关工等单位共同组成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没有构建杭州市建筑节能工作网,导致节能工中经常出现组织不力,目标责任难以落实的问题。

5.建筑节能激励政策难以落实

杭州市“十一五”期间出台了制定了一系列建筑节能激励政策,使用税收手段,根据抑制和鼓励的方向,分别采取增税、减税、免税的不同政策鼓励建筑节能。但实践中由于实施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机制的许多前提条件(例如建筑能耗数据库)尚不健全,导致激励机制成为空中楼阁。另外,一些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相关激励措施难以落实细化,建筑节能经济激励不到位就无法有效调动企业节能积极性。

六、杭州市建筑节能对策措施

1.树立“以减量化为核心,资源最大化利用为目的”的建筑节能新理念 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广泛宣传和培训,让各级建筑节能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的重要性,“以减量化为核心,资源最大化利用为目的”的思路推进建筑节能的深入开展。各级建筑节能管理人员要树立以下建筑节能新理念:(1)要确立提高建筑使用寿命是资源最大化利用的节能理念。如果我们的建筑使用寿命提高一倍,就大致可以节约一半建材生产的资源和能源,可大大节约资源能源,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和CO2等有害气体排放量,有效的保护环境。(2)要确立全过程和建筑全寿命周期节能理念。从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拆除再利用全过程和建筑全寿命周期综合考虑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时就应考虑使用能够循环利用的材料,要考虑房屋拆除的回收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与排放,以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2.加大节能产品宣传,规范建筑节能市场

CECP是中国节能产品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节能产品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生产企业的产品节能性能符合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能效标准或制定的技术要求的规定,向认证中心提交《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通过中心认证后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粘贴节能标志。

目前,大多数消费者对于节能产品的认证过程及标志不是很清楚,导致一些伪节能产品在市场上打着节能的幌子销售。因此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大节能产品的宣传,让消费者对节能产品认证及节能标志有全面的了解,使用经过认证了的节 11

能型产品,引导消费者选择高能效的节能产品,为改善我们的居住环境、降低大气污染做出贡献。

通过建立节能市场关于税收、企业资质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实现节能市场的法制化管理,以规范建筑节能市场,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推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康、持续、规范发展。

3.完善建筑能耗数据库,推进第三方建筑能耗评估

202_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我国第一批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作为第三方测评机构对民用建筑能效进行测评,该机构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同年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四川省、黑龙江省、甘肃省、广东省、南京市、杭州市、郑州市、成都市、哈尔滨市、兰州市、深圳市等省市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的第三方验证评价对建筑节能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但杭州市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完善的关于公建、民建能耗的数据库,无法制定完整的建筑能耗指标,建立系统的建筑能耗评估体系,导致建筑能效测评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因此,杭州应该在借鉴国内外的生态建筑理论及评估体系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实际,尽快建立完整的建筑能耗数据库,制定建筑能耗评价指标体系,推进第三方建筑能耗测评工作的开展,逐步健全我国实施建筑能效标识管理的机制,让建筑能耗测评真正成为推动建筑节能的管理模式,以实施建筑节能全过程管理,并可以节约行政执法成本,实现验收、批准相分离,平衡政府腐败和低效率导致的政府失灵。

4.成立建筑节能联合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建筑节能组织管理

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节能管理涉及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科技、财政、房产、技术监督等部门,管理工作覆盖面广,管理难度大。杭州市应成立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直机关等单位共同组成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节能减排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由上至下的建筑节能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节能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以增强各部门工作合力和效能,各级管理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做好各自工作,协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构建由上至下、由点至面的杭州市建筑节能工作网络平台,解 12

决建筑节能管理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便于节能管理所涉及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科技、财政、房产、技术监督等各级部门的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5.鼓励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研究,推广适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应与浙江省科技厅、杭州市科技局等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增加关于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方面的科研经费投入比例,重点资助节能技术开发前沿研究领域,以引导建筑节能科技创新,鼓励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新产品开发,促进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升级换代。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完善的建筑节能标准,节能管理部门根据节能标准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引导符合节能标准以上的产品进入市场。政府部门利用建筑节能采购的导向作用,大力推广先进和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带动杭州建筑节能这一系统工程的全面升级。节能技术推广中应根据杭州市居住、气候、地质等特点选择适用于杭州的成熟的先进技术进行推广和示范。

6.建立有效的建筑节能体制机制,推动建筑节能工作

为了推动杭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快速全面地开展,政府部门应该结合杭州市节能现状,补充和修改相关法律,以适应杭州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列建筑节能的相关实质性内容,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和配套性,力求形成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实施细则”的形式,相互联系、协调一致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为建筑节能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提供重要保证。

完善我市建筑节能关于税收、贷款、财政等方面的经济激励制度,建立多元化的节能市场投资融资平台,以推动新型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应用,鼓励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完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依靠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规范和引导生产者的生产行为,促使其选用有益于生态环境的生产原料、生产方式,双管齐下,共同促进节能工作的良性发展。

7.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确保“十二五”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 杭州市各级政府要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财政出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贴政策,明确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房管中心等作为既有建筑改造实施主体,以确保既有建筑改造工作的实施。政府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更新改造验收的规范标准和评定体系,对已建成的节能更新改造项目在验收合格后做跟踪评价,以掌握已改造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为今后的节能设计和改造提供依据。各级政 13

府为既有建筑改造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共同推进既有建筑维护改造,把节能改造与提升建筑功能与改造城市环境结合起来,以实现到202_年,杭州市既有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完成50%,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成100%的目标。

第二篇:建筑节能调研报告

二、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调研情况看,我市在建筑节能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建筑节能宣传工作不够深入。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是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有关部门虽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我市明确“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实际执行情况是城市好于农村,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一些农民不相信空心砖的节能效果和强度,农村自建房普遍拒绝使用空心砖,依然大量使用粘土实心砖。开发商和购房者作为建筑节能的主体,节能意识还不够强,主动建设和购买节能建筑的还不多。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应用是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的重要手段,但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认知率还比较低,加之应用成本较高,推广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二是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健全法规体系,对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建筑节能地方立法工作中,国内一些城市走在了前面。如重庆、济南、武汉等城市相继出台了建筑节能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效地促进了建筑节能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就我市而言,建筑节能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虽然出台了一些具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但既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没有一部政府规章,作为保障、促进、规范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刚性制度规定,致使我市建筑节能墙改新技术体系的研究工作进展缓慢,可再生能源技术未能得以广泛推广,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技术体系针对性的调查与科学研究不够,相关技术规范和政策措施也未建立起来。

三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短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我市既有建筑存量大、能耗高,节能改造投资大、涉及范围广。目前,财政每年拨付的资金不到3000万元,相对改造所需资金严重不足,造成改造的规模小,每年不超过10万平方米。而我市既有建筑存量仅1986年按照建筑节能30%设计标准颁布以前建造的居住建筑就有1212万平方米,要将这些建筑全面改造,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由于资金短缺,建筑节能涉及的新领域如绿色建筑示范等工作进展缓慢,建筑节能产品研发、新科技与新技术的应用工作相对薄弱,难以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四是建筑节能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目前,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及相关工作由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机构设在市建委建筑业处。随着全市节能工作的全面展开,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问题日渐突出,全市每年在建工地近202_个,各类墙体材料企业650多家,监管任务繁重。但市、区、县部门及人员编制至今仍未落实,市墙改办仅有1名正式在编人员,难以满足建筑节能工作的需要。而国内许多同类城市如武汉等都在15人左右,我省其他城市人员情况为:延安市17人,咸阳市21人,商洛市11人,宝鸡市10人,安康市8人,专职人员均大大超出我市,且均为独立处室设置。不论从机构设置,还是人员编制,目前我市的节能监管力量都难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

三、对进一步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荫及子孙、造福人类的事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根据这次专题调研的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不断加强学习宣传,努力营造建筑节能的社会氛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宣传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和事。要充分认识到建筑节能不仅仅是指节约采暖供热、空调制冷、采光照明以及调节室内空气、湿度、改变居室环境质量的能源消耗,还包括利用太阳能、地热(水)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大力推进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在建筑中的规模应用。对拒不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造成浪费能源的现象,要予以曝光,努力营造全社会认识、支持、参与、监督建筑节能工作的浓厚氛围,使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切实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技术培训,使参加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成为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通过技术培训,使技术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节能设计标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2、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同其它新生事物的成长壮大一样,需要政策的扶持,法制的护航。为更好地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加强建筑节能法制工作,十分必要。近年来,市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关于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地方立法的议案,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西安市建筑节能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着手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鉴于建筑节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考虑到地方立法工作的周期较长,在地方性法规难以很快出台的情况下,可由市政府先行制定一部规章,对建筑节能工作予以规范,待条件成熟时,再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把我们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规范的行为以及有效的管理措施,通过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规范建筑节能开展,提高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同时,要学习兄弟城市的做法和经验,加快制定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标准,完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规范及节能建筑的地方标准,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形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相互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促进、保障、规范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建设“两型”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3、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建议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力度,采取对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分别制订改造政策,建立节能建筑材料市场准入制度等方式,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步伐。尽快制定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政策,调动社会力量支持节能改造等各项建筑节能工作。要整合企业资源,支持鼓励建筑节能生产企业上规模、上档次,生产质量过硬、节能环保的优势产品供应市场,同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淘汰高耗能产品和劣质产品。要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积极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地、节材、节水等统筹并举的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作,推出一批节能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进程。努力实现在建筑中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用有限的资源和最小的能源消费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4、不断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建筑节能质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要求,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好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关,确保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工程建设各方实施节能建筑行为的监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开展建筑节能原材料复检、热工性能检测和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确保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65%的标准。对不达标的建设项目要积极进行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予节能验收,不予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按相关规定对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要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进程,研究解决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如何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以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问题。要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强化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管理,逐步建立和形成立足我市资源实际、具有本市特色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

第三篇:建筑节能调研报告

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今年5月至6月,我们就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对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现状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对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思考。

一、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基本情况

从调查情况看,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大建筑节能工作力度,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全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办公建筑能耗监管体系建设、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节能执法监管等方面都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成效显著。

——学习宣传,建章立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20xx年10月开展了建筑节能宣传月活动,20xx年4月16至18日举办了20xx年春季住宅暨建筑节能科技博览会,多家优秀墙材企业及房地产公司参加活动并展出了节能产品,营造了全社会关注节能、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推动xx《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一系列建筑节能法规和文件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市建委先后制定了《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西安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暂行奖励办法》、《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西安市建筑节能产品目录》等多项配套制度和措施,使建筑节能工作有序开展。

——制定标准,加强监管。建筑节能标准是保障建筑符合节能要求的基本准则。1986年国家提出建筑物要在1980年基础上节能30%的要求,1996年提出了第二步节能50%的要求。202_年,我市依据《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组织编制了《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于202_年7月1日正式实施,西安成为国内第四个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标准的城市。按照65%节能标准能耗测算,每平方米可节约标煤21.3公斤。按每年竣工1000万平方米工程计算,可节约标煤21万吨。为确保《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的全面贯彻执行,我市要求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遵守建筑节能标准。建设单位把实施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基本要求,在立项时就提出项目建筑节能的指标以及落实措施,并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严格执行。新建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同时报送《西安市建设项目建筑节能登记表》。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和《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进行设计,把节能设计落实到建筑热工、结构性能和机电设备等各个方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能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增加节能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不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则按相关规定对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我国是建筑业大国,每年有约20亿平方米的新建建筑总量,接近全世界年建筑总量的一半,建筑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呈逐年上升之势。目前,我国既有建筑近420亿平方米(住宅面积360亿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55亿平方米),其中95%以上是高能耗建筑。据统计:西安地区从1978年至20xx年底,竣工建筑总面积14167万平方米,其中,从1986年8月1日起执行30%的设计标准以前的建筑为1212万平方米,至1996年7月1日起执行50%的设计标准的十年间,已建成的建筑面积约2737.33万平方米(见附表)。

1986年至1996年间西安市竣工建筑面积汇总表

按照省政府部署,“十一五”期间,我市将对30万平方米的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202_、20xx年分别完成了6.48和6.9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占“十一五”总目标任务的44.6%。根据改造前后的能耗对比,每平方米年节约标煤17.9公斤,改造后的建筑每年可节约标煤约2400吨。20xx年,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包括自主改造和全额财政拨款改造部分共计17个项目,自主改造部分确定的项目为省老干部公寓,建筑面积10600平方米。全额财政改造部分已完成施工招标工作,现已有延河小学教学楼等七个项目进入施工阶段,预计9月30日前可全部完成改造目标。

——鼓励推广新型墙材。推广和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传统的以实心黏土砖作墙体材料,房屋的保温性能差、能耗高,不利于节约能源。推广使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建造房屋不仅可以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也可以有效改善建筑功能,减少使用中的能耗,提高居住舒适度。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和推广使用工作,新建建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到100%。为了加强对我市砖瓦用粘土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与规范管理,有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建设的需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编制了《西安市砖瓦粘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202_——202_年)》,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截止20xx年底,我市有黏土砖生产企业551家,年生产烧结黏土普通砖、多孔砖、空心砖约80亿块。空心砖生产得到大力推广,如西安刘村空心砖厂,年产量五千万块标砖,202_年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农业部选定为节能减排示范企业,企业万块砖热耗降低至1.00吨标煤,万块砖电耗146度,实现了节能1300吨标煤/年。有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砖砌、蒸压粉灰加气块企业16家,年生产砌块55万立方米,如西安海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蒸压加气砼砌块,年设计能力30万立方米,可消化再生利用工业废渣粉煤灰23万立方米。有石膏板块、GRC板、蒸压加气混凝土板、陶粒混凝土板、钢丝网架板等墙板企业28家,年生产各类墙板138万平方米。有节能门窗生产企业45家,年生产铝合金、塑钢门窗651万平方米。如西安高科幕墙门窗公司,年产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和中空玻璃70万㎡、建筑幕墙10万㎡,其生产的节能推拉气密窗,采用隔热断桥型材,装配中空玻璃,保温性能可达到7级,该窗型的气密性能达到5级标准,比普通推拉窗高出2个等级,具有较好的节能作用。

——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可以连续再生、永续利用的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于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缓解能源供需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家在鼓励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方面,重点实施技术先进适用,运行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推广价值大的项目,总体思路是因地制宜,以点带面,在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选择有代表性的建筑小区和公共建筑进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示范。目前,我市已有4个楼盘获批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分别是紫薇地产开发的紫薇·风尚、绿地集团的都市之门和东尚地产开发的东尚·森林乐章、曲江翠竹园等。如东尚地产开发的东尚·森林乐章,采用了先进的地下水源热泵技术,节能环保效果显著。水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是一种既可供热又可供冷的高效节能系统,它利用热泵技术,将地下水资源中的低品位能量,转化为高品位的能量供用户使用,采用该技术是对目前国家推行人居小区节能减排的有力支持,同时实现了全天候的地温中央空调控温及24小时热水,提高了业主的生活品质。

二、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调研情况看,我市在建筑节能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建筑节能宣传工作不够深入。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是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有关部门虽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我市明确“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实际执行情况是城市好于农村,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一些农民不相信空心砖的节能效果和强度,农村自建房普遍拒绝使用空心砖,依然大量使用粘土实心砖。开发商和购房者作为建筑节能的主体,节能意识还不够强,主动建设和购买节能建筑的还不多。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应用是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的重要手段,但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认知率还比较低,加之应用成本较高,推广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二是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健全法规体系,对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建筑节能地方立法工作中,国内一些城市走在了前面。如重庆、济南、武汉等城市相继出台了建筑节能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效地促进了建筑节能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就我市而言,建筑节能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虽然出台了一些具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但既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没有一部政府规章,作为保障、促进、规范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刚性制度规定,致使我市建筑节能墙改新技术体系的研究工作进展缓慢,可再生能源技术未能得以广泛推广,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技术体系针对性的调查与科学研究不够,相关技术规范和政策措施也未建立起来。

三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短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我市既有建筑存量大、能耗高,节能改造投资大、涉及范围广。目前,财政每年拨付的资金不到3000万元,相对改造所需资金严重不足,造成改造的规模小,每年不超过10万平方米。而我市既有建筑存量仅1986年按照建筑节能30%设计标准颁布以前建造的居住建筑就有1212万平方米,要将这些建筑全面改造,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由于资金短缺,建筑节能涉及的新领域如绿色建筑示范等工作进展缓慢,建筑节能产品研发、新科技与新技术的应用工作相对薄弱,难以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四是建筑节能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目前,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及相关工作由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机构设在市建委建筑业处。随着全市节能工作的全面展开,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问题日渐突出,全市每年在建工地近202_个,各类墙体材料企业650多家,监管任务繁重。但市、区、县部门及人员编制至今仍未落实,市墙改办仅有1名正式在编人员,难以满足建筑节能工作的需要。而国内许多同类城市如武汉等都在15人左右,我省其他城市人员情况为:延安市17人,咸阳市21人,商洛市11人,宝鸡市10人,安康市8人,专职人员均大大超出我市,且均为独立处室设置。不论从机构设置,还是人员编制,目前我市的节能监管力量都难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

三、对进一步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荫及子孙、造福人类的事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根据这次专题调研的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不断加强学习宣传,努力营造建筑节能的社会氛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宣传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和事。要充分认识到建筑节能不仅仅是指节约采暖供热、空调制冷、采光照明以及调节室内空气、湿度、改变居室环境质量的能源消耗,还包括利用太阳能、地热(水)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大力推进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在建筑中的规模应用。对拒不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造成浪费能源的现象,要予以曝光,努力营造全社会认识、支持、参与、监督建筑节能工作的浓厚氛围,使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切实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技术培训,使参加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成为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通过技术培训,使技术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节能设计标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2、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同其它新生事物的成长壮大一样,需要政策的扶持,法制的护航。为更好地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加强建筑节能法制工作,十分必要。近年来,市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关于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地方立法的议案,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西安市建筑节能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着手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鉴于建筑节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考虑到地方立法工作的周期较长,在地方性法规难以很快出台的情况下,可由市政府先行制定一部规章,对建筑节能工作予以规范,待条件成熟时,再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把我们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规范的行为以及有效的管理措施,通过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规范建筑节能开展,提高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同时,要学习兄弟城市的做法和经验,加快制定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标准,完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规范及节能建筑的地方标准,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形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相互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促进、保障、规范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建设“两型”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3、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建议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力度,采取对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分别制订改造政策,建立节能建筑材料市场准入制度等方式,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步伐。尽快制定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政策,调动社会力量支持节能改造等各项建筑节能工作。要整合企业资源,支持鼓励建筑节能生产企业上规模、上档次,生产质量过硬、节能环保的优势产品供应市场,同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淘汰高耗能产品和劣质产品。要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积极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地、节材、节水等统筹并举的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作,推出一批节能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进程。努力实现在建筑中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用有限的资源和最小的能源消费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4、不断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建筑节能质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要求,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好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关,确保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工程建设各方实施节能建筑行为的监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开展建筑节能原材料复检、热工性能检测和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确保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65%的标准。对不达标的建设项目要积极进行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予节能验收,不予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按相关规定对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要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进程,研究解决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如何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以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问题。要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强化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管理,逐步建立和形成立足我市资源实际、具有本市特色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

5、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节能减排是国家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内容。我市节能降耗的任务十分繁重,从建筑节能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看,难以完成日常相关的监管任务。建议市政府高度重视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以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尽快建立健全与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以满足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需要。可考虑在机构改革中,设立建筑节能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的监管工作,人数以不低于15人为宜,全面承担起在建筑节能和新墙体材料推广工作中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产品质量认证、设计认证审查、节能建筑认定、发展规划编制、技术交流普及等方面的重要职责,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有序健康开展。

第四篇: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2_-8-28[模版]

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26号

《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管理,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经济、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从试制、生产、实用、推广等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编制更低能耗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应的施工规程、验评规范及评估体系。

本市实施建筑施工图节能设计篇(章)评估制度、建筑物能效认定和标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科技经费时,应当增加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方面的投入比例。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定期发布鼓励在本市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目录。

第十条 新建建筑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鼓励新建建筑物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一条 鼓励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物节能改造的重点是高能耗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物改造应当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

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应突出屋面和门窗的节能改造。在居住建筑平改坡改造中,可结合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

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涉及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在规划布局(建筑高度、间距、自然通风组织)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体量等方面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的业主应当在立项前自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题审查。凡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购产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图审结论应定为不合格。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节能设计篇(章)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施工图节能设计篇(章)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相应的图审结论。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施工图审查报告。对建筑节能内容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的验收,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整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者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施工和监理行为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提供房屋的门、窗及墙体保温的主要材料样品,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节能建筑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委托专业的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建筑效能认定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进行建筑物的装修和使用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围护体系,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居住小区内公共建筑节能设施及设备的围护、保养、维修和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评选制度。鼓励创建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对达到节能建筑示范标准的建筑工程,授予“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标识。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第五篇: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2_-2-8

杭州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6号

202_年8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2_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_年4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_年12月3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决定

(202_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2_年8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_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辅助建筑。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推动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住宅产业现代化,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水平。

鼓励和扶持太阳能、空气能、水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余热废热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节能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鼓励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其面积可以按照《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下列活动:

(一)奖励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示范项目;

(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新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广和应用;

(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五)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示范、推广;

(六)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七)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研究与编制;

(八)建筑节能知识公益宣传;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经济和信息化、住房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与相关规划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和建筑能耗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和寿命周期等调查统计,并将统计信息纳入国家、省、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系统。

新建、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接入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民用建筑工程上的应用示范。获得各类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设项目,可以在按照规定授予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荣誉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对利用可再生能源超过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且符合资源利用相关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工程优先选用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建设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严格控制使用列入限制使用目录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编制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确定民用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综合考虑建筑物能耗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 本市推行绿色园区建设。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各类园区建设中,应当按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绿色园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园区,是指按照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充分体现资源节约、保护环境的要求,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的园区。

绿色园区建设技术规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标准,并纳入委托设计合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纳入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后,应当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节能评估,编制建筑节能登记表或者建筑节能评估报告。

达到下列规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

(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编制建筑节能登记表。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和节能评估。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开展节能评估活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成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未经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 十二层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超过十二层的新建居住建筑的逆六层,应当将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但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建筑除外。

有集中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或者余热、废热等能源。

新建保障性住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以及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或者热水供应等。

第十八条 依照《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将建筑节能登记表或者建筑节能评估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但组织专家论证或者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建设单位提交建筑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篇(章)进行专项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节能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过程中,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民用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作重大变更且影响节能效果的,其建设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设置建筑节能施工篇(章),建筑节能施工篇(章)应当包含建设项目节能和施工过程节能的内容,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在民用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时,应当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要求,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施工废弃物的排放。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节能信息进行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设备以及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用能设备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进行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建筑节能设计实施情况。节能验收不合格的,不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物进行能效测评;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获得财政支持并列入市级以上各类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民用建筑,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可以作为优先发放各类建筑节能专项补助的依据。

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能效测评的工程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

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保障、商务、体育、卫生计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既有民用建筑统计信息编制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财政、建设、住房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逐步进行节能改造。

居住建筑以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利用财政性资金改造的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改善门窗、屋面、遮阳和外墙等保温隔热性能,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建筑使用功能。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外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和光伏发电。

第二十九条 实施节能改造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节能服务机构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以公益为目的公共建筑,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财政预算和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其他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与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等受益人分享节能改造产生的收益。节能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财政扶持和融资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定组织验收。

第四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二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统一设计、安装的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发现建筑节能设施被损坏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对民用建筑共用部位的建筑节能设施,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的范围,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对采用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建筑节能设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除有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制冷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采暖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建筑物景观照明应当采用节能环保产品。

第三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制度,开展能耗统计和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民用建筑用能的基本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对建筑能源利用做出评价。

以下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审计:

(一)被列为省、市重点用能单位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

(三)单位能耗超过同类型建筑单位能耗限额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能源审计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作重大变更影响节能效果,未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进行节能信息公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设置建筑节能施工篇(章)或者未按照建筑节能施工篇(章)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和用能系统的,由所在地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使用空调采暖、制冷,室内空调的温度控制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建筑室内空调的温度控制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能源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_年4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节能专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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