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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5篇)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0-60844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31 04:00: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横琴版)

一、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横琴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外商投资属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商务部门同意设立登记的批复和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1份),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的企业还需提交许可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其中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只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及许可证(复印件1份)。

属于港澳服务提供者按《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原件1份)。

属于国务院决定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股东应当在申请设立公司登记前缴足认缴出资额,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出资额的实缴情况。

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同时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如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7、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1)中方投资者应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外国(地区)投资者为非自然人的,应提交商业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并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应按上款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原件1份),但已由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投资者本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该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属于某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1份),其中香港、澳门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居民可提交其所在地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8、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和秘书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自然人秘书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秘书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任职文件是指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监事会决议(监事签署)、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或职工代表签署)。

任职文件中应包含股东大会(创立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

9、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11、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横琴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外商投资属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只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其他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的企业还需提交许可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专项规定,设立分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提交批准文件(原件1份)并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4、公司现行章程及其后所有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骑缝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有关部门审查的,任职文件须包含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意见。

7、如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三、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横琴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外商投资属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只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其他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的企业还需提交许可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专项规定,设立分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提交批准文件(原件1份)并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4、公司现行章程及其后所有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骑缝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有关部门审查的,任职文件须包含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意见。

7、如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第二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来源:郑州市工商局 作者:注册处]

[时间:2008-10-17]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公章。

第三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商事主体以其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不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同意的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联络人信息表》;

12、《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注:

1、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全体设立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4、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5、申请表格可以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登记”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第四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如办理设立登记时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须提交相应的验资证明文件;

6、《联络人信息表》;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商事主体以其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不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同意的证明。

10、《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

11、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自然人独资设立的需提交只设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诺书。注:(1)依照《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提交材料清单。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商体主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联络人信息表》可以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登记”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第五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及注销清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出资承诺书

合作社注销清单

A、备案:1.成员大会纪要 2.清算小组名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B、登报:公开发行报纸登报,公示45天 C、注销:1.成员大会纪要 2.清算报告 3.债权债务承诺书 4.税务注销通知书 5.注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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