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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伤保险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20-85483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31 12:30: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筑业工伤保险

关于建筑业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要在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

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这份意见是由人社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意见同时确定,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意见明确了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确保了缴费资金来源: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为避免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意见还补充完善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上述单位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向上述单位追偿。

医治赔偿四步流程

第一步:前往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其费用,由用人单位先现金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第二步:申请认定工伤;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才可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定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三步:鉴定劳动能力;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第四步:审核发放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以上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工伤职工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造成死亡,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血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篇: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为妥善做好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六人社〔202_〕2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缴费

(一)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以202_年6月1日后工程剩余总造价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

1、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未在我市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3、在我市既无社保登记也无工商登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内的,向市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以外的向项目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

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需携带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如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含有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中标通知书等相关页码原件及复印件;在建项目申报时还需携带工程财务报表等能证明工程完成进度的材料;

3、填写《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及《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申报表及花名册可到社保征缴机构拷贝也可登陆六安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社保征缴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三)缴费

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应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时前往参保地地税部门办理银行转账或刷卡缴费手续,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出具参保证明

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在足额缴费后,将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交社保征缴机构,由社保征缴机构开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持该证明到住建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或竣工备案手续。

(五)变更

1、参保企业或项目部用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人员上岗前及时将参保花名册等变更信息报送给社保征缴机构备案。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人员变更信息,该人员发生工伤的,应在48小时内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调查确认后,按参保人员处理。

2、参保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社保征缴机构备案。

二、工伤认定

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在参保项目工地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应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参保地的人社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为受伤害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本起事故的意见;

5、法律法规规定所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不按规定时限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三)认定程序

1、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核。人社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尽快进行审核调查,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或公示,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3、结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送达。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参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确认项目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鉴定程序

1、申请。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将需提交的材料准备完整,交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医学鉴定。受理鉴定申请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组织专家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医学鉴定。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应提前3天通知被鉴定人。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3、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对医学鉴定结论进行评定,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伤情简单的,应在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送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参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将鉴定结论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四、工伤待遇支付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只要求支付工伤医疗费不需提交);

2、工伤医疗费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相关医嘱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个人或单位转账银行帐户、开户行及联系方式 ;

4、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还需提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二)领取程序

1、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将需提交的材料准备完整后,提交到参保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受理,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待遇核定

(1)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在核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参照全市上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工资高于这一标准且在法定上限以内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解决。

(2)待遇标准

1、工伤职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级别的高低,除工伤医疗费外,还分别享受不同月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解除合同时还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亡职工,其近亲属享受的待遇主要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待遇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核定。

3、待遇发放

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待遇支付申请后次月通过银行将工伤保险待遇打入申请人指定账号。

本细则自202_年6月22日起执行,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为做好建筑业企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该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_〕103号)和省人社厅、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转发该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2_〕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参保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职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地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在总承包单位依本办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出具。

总承包单位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三、缴费费率

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办法下发前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在参保缴费时以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建筑业上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费率浮动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缴费主体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为本办法规定的职工工伤保险缴费主体。

五、缴费方式

总承包单位在签定总承包合同后,需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合同相关页码复印件等,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处填写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经审核后,及时到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凭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六、参保期限

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在建项目的参保期限自参保次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工程延期竣工的,总承包单位应在规定的合同工期满前30日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备案并申报延长期限。

七、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hng期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八、参保人员管理

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存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还应提交相应合同。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其上岗前及时报送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

因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员职工花名册,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工人发生工伤的,应在48小时内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调查确认后,按参保人员处理。

九、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时,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雇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社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起30日内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十一、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从参保登记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在核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参照全市上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工资高于这一标准且在法定上限以内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解决。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宣传和培训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人社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十三、争议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应如实申报工伤认定,凡伪造工伤事故现场、提供虚假证言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监、住建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五、管理和监督

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通过建设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各地人社、住建、安监和工会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_〕103号),全力推进我省建筑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四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从202_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三年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结合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建筑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建筑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到202_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称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

二、实施步骤

(一)202_年,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60%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8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二)202_年,进一步完善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工作机制,基本实现建筑工程项目(含新建、在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9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三)202_年,建筑业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加强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的管理服务能力。

三、政策措施

(一)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_〕103号)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要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已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参保时不再重复参保。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程序,优先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及时为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二)明确工伤保险计缴方式和费率。建筑施工企业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建筑业的基准费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以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建筑业的基准费率,依法缴纳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计费方式,先按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计费办法计算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再以其为基数,除以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天数再乘以建筑工程项目剩余工期天数的方式计算。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费率,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三)将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预算中,要按照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计缴方式,计提建筑工程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单独列支。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要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中予以说明,并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工程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按规定一次性代缴纳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

(四)将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列为安全施工的必备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工程项目落实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措施进行审查,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交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规定工程投资限额以下不需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拨付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项目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五)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覆盖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所有具有劳动关系的施工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总承包单位在与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附件一),并发给盖有总承包项目部公章的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复印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和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凭证备查、备用。

(六)建筑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截止之日止。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的延长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期限到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伤保险期限按批准的延长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期限顺延。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15日内到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伤保险期限按保修合同约定的期限顺延。

(七)建立动态实名制报备制度。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工伤保险关系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职工发生变动时,总承包单位应在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名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新增人员发生工伤的,总承包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5日内,报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八)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材料完整、事实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可依照劳社部发[202_]12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予以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一般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制作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时,应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建筑工程项目名称。

(九)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工作。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享受待遇资格的确认工作,按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规定为工伤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5-10级工伤职工在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可参照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十)做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是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的式样做出规定,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制作悬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让每个施工人员知道该建筑工程项目已参加工伤保险,并且覆盖到所有施工人员。二是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做好集中宣传的同时,要深入建筑企业、工地、农民工临时生活区等场所发放宣传资料、宣讲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职工知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程序。三是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和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中负责安全施工的管理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劳资人员进行一次轮训,让用人单位知道和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申报待遇的程序、保障工伤职工待遇的政策。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施工、违章作业的行为,积极消除事故隐患。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四、组织保障和调度督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有效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分管负责人和承办处室负责人会议,通报开工项目、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等情况及遇到的问题,研究有关政策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沟通联络相关部门、数据统计,指导督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开工建筑工程项目及从业人员的调查摸底,指导督促各市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审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建筑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施工行为和谎报、瞒报生产事故的事件;省总工会指导督促各级工会组织为职工维权提供依托和帮助、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为全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202_年7月起对各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进行调度,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附件二)报送省社会保险局,将《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附件三)报送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省总工会组成督查组,在下半年对各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和通报。

五、工作要求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抓好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一)摸清底数。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和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行业管理、建筑资质登记统计、劳动保障监察等途径,认真摸清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数量构成、人员结构(包括固定职工和农民工)、在建项目、拟开工项目及其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为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制定好工作方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本市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等,并组织实施。请各市于5月底前,将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建筑业及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附件四)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三)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把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近三年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扎实有效地推进,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能,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效保障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附件:

1、关于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2、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3、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

4、建筑业及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附件1

关于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总承包单位(甲方): 分包企业(乙方):

为保障建筑工程项目使用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_〕103号)及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_〕

号)等有关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XX项目(项目名称)开工前统一代缴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与甲方签订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一次性代缴了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年

****年**月**日

第四篇:北京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北京建筑业工伤保险不再数人头 改按工期计算

12月11日,北京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建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筑业工伤保险缴纳办法改按人头计算为按工期计算,将所有农民工包括在内。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建筑业农民工约有9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21.8万人。现状施工现场九成人员无工伤保险

“施工现场约90%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工伤保险”,10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石处长介绍,由于建筑行业具有人员流动的特点,部分建设单位在领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只为从事管理的单位自有职工上工伤保险,而不为后期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上工伤保险。石处长表示,新缴纳办法改按工期计算,将所有农民工包括在内,杜绝监管空白。开工前作为专款一次性缴纳

建设项目中的施工队伍随着工程的进度不断变化,而一个工程每个月的农民工人数又不尽相同,为使工伤保险缴费更适应建筑业的用工特点,《通知》对建筑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方式进行了改革,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新开工项目须采用新办法缴纳工伤保险,已开工企业也可采用新办法,将剩余工期折合后一次性缴纳。

按照《通知》,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办理开工手续前一次性拨付到建筑项目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保障在这个建设项目中所有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资金能够得到落实。新办法缴纳金额较少

石处长介绍,对建筑企业来说,按工期缴纳比按人头缴纳费用少,鼓励已开工的建筑企业改用新办法缴纳。石处长还透露,从11日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全市所有建筑工地进行逐一排查,“不缴费的建筑企业肯定能排查出来。” ■算法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如何算

计算公式: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缴费费率1%.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例如,某住宅公寓建设项目,202_年12月开发商与某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工期为180天,北京202_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34元,那么,该建设项目整个工期内应提取和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为:4037÷20.92×60%×(195÷30)×2520×1%=11856元。

第五篇:原创: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探析

摘 要:建筑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致残致贫的实例屡见不鲜,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也一直受到大家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在如何防范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及降低风险的措施方面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建筑企业 农民工 工伤保险

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演变,来自外地的务工人员的付出功不可没。其中,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群体,在城市建设中从事着最辛苦的工作,加上其用工短期性和频繁变化的特点,往往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不到理赔生活变得艰难。为保证农民工群体在受到工伤事故后能够及时得到社会保障方面的救助,对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1.参加工伤保险现状及原因分析

据统计,当前我国农民工已超过2.5亿人,在城市的农民工已达1.8亿人。作为城镇产业工人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大多数分布在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煤矿、制造等高危行业,并分别达到了从业人员的90%、80%和60%,其中农民工工伤者发生的比例占91.6%,且大多属于非正规就业[1]。根据202_年12月20日国家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行业具有典型的高工伤事故发生比例,因此,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建筑行业有效规避风险的途径,也是企业保护农民工利益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目前,建筑业缴纳工伤保险情况有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管理规范的建筑施工单位

基本都是施工总包单位,都能为其用工人员,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正常缴纳。管理规范的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都能得到社保部门工伤保险的理赔。

下面以一单位为例,分析缴纳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缴费额和赔付情况:基本描述:缴费地区,南京;行业,建筑业;单位,某国有建筑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地区偏上水平; 202_年,工伤保险费率0.4%,参保农民工628人,缴纳工伤保险费22.3万元,工伤保险赔付32.3万;202_年,工伤保险费率0.4%,参保农民工596人,缴纳工伤保险费21.1万元,工伤保险赔付27.3万;202_年,工伤保险费率0.5%,参保农民工711人,缴纳工伤保险费30.6万元,工伤保险赔付21.2万;从近三年工伤保险赔付数据得出,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投入和理赔属基本持平状况,缴费不高却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利益。

其二,管理较为正规的建筑施工单位

管理较为正规的建筑施工单位,主要是行业内专业施工单位,在建筑业主要承担施工分包业务,这些企业一般为其长期工作的农民工购买并缴纳工伤保险;对临时雇佣的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往往采取内部私了的方法解决问题。

其三,管理非正规的雇佣者,即“包工头”

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存在层层转包现象。“包工头”队伍中的农民工没有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往往以“口头协议”约定劳动报酬,流动性强,工作简单繁重,用工时间较短,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这部分农民工是工伤事故的高发人群也是最得不到保障的人群。“包工头”带领的农民工基本上都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得到工伤保险的赔付,往往走向维权之路或进入法律诉讼途径。

2.发生工伤事故后法律关系的认定

农民工群体,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如何保证其合法权利不受损害,在实际解决案例中,针对发包方、承包方、雇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认定的情况,往往采取“上推”的方式来确认工伤事故人与其雇佣者的劳动关系,用事实劳动关系来认定工伤责任。如:某施工工程公司和自然人王某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拆卸某施工工程公司所属的2台10吨吊钩式起重机的工作,王某组织了郑某等几名农民工完成此项工作,在拆卸过程中,郑姓农民工由于没有安全保护措施从起重机上下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家属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保局认定郑某发生的死亡事故是工伤,而由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应由某施工工程公司承担工伤责任。该施工工程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后认定维持原工伤认定结论,该公司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后法院均确认他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维持原判。

建筑企业成立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措施探讨

建筑业用工不规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保护农民工群体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是整个建筑行业今后努力的方向,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首先: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知识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采取职业健康卫生、职业技能培训、安全奖励等工伤预防优先结合宣传教育方式,在工作中加强安全措施,提高对工伤保险政策的认知度。

其次:对施工单位和包工头加强用工规范监管,链条上一层用工方督促下一层用工方为其服务的农民工强制购买工伤保险。在其分包合同中将专门的保险费用委托第三方管理,鼓励并尝试引入社会组织和市场力量参与工伤保险经办和服务提供。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授予相应的权限与职能,给予政府扶持,能有效融合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将各方共同关心的职业安全工作做好。

第三: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和农民工就业流动的特点,采用切合实际的统筹方式,灵活有效的缴费方式和可选择的待遇支付方式。(1)企业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体现“先行”服务,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2)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综合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最大程度降低农民工的从业风险。(3)企业在生产经营地或注册地选择参加工伤保险,在外地参保的企业可向生产经营的当地行政部门递交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解决发生工伤快速救助的问题[2]。

最后:实施制度创新,细化工伤保险费率和浮动费率,减轻企业负担,激励企业主体参保与预防的积极性。这方面可以学习和借鉴德国的制度经验。德国社会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其费率由三个层次的差别费率(系数)共同确定,每一个层次按行业划分,如造纸行业的平均费率为0.71%,矿业行业的平均费率为14.38%;第二个层次是在行业内部确定的企业风险等级表,如电力行业划分为0.3%~3.0%,共32个风险等级;第三个层次是补充风险等级,即对处于同一风险等级的企业,按照其事故发生率和安全生产情况建立起相应的奖罚激励制度。企业安全工作做得好的,缴费费率就会降低,事故发生率高,缴费就会提高,促使企业主动去做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3]。

4.结语

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要做到零“漏保”是社会保险亟需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针对行业的特点,实施制度创新,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全面发挥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建立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使工伤保险制度真正具有预防、康复、赔付的整体功能,从而达到减少事故,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农民工群体合法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长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刚.工伤保险[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2_

[2]袁彦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2_

[3]姚亚伟、吴佩.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及对策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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