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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高级技工上海落户条件说明
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20-47495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9 03:34: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外来高级技工上海落户条件说明

外来高级技工上海落户条件说明

一、人才引进政策

必须是理工科类专业毕业(文秘、财会、外语、行政等专业不能办理);已婚者必须同进同出。

1、本科学历层次:本科有学位,高新技术企业做技术方面的工作,毕业3年以上,从事与本专业相关行业(职位)满三年以上;

2、硕士学历层次:硕士有学位,理工科类专业,毕业2年以上;

3、高级职称层次:本科有学位,高级职称已评上3年以上者。可随迁配偶和小孩。

4、博士,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

5、省、市级奖项的特殊人才。

二、夫妻分居政策

1、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

(2)配偶一方是博士;

(3)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

(4)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

(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

(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

2、结婚3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

(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

3、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除了1、2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外。申报材料说明:

(1)、以下材料为申报必备,请认真核对。

(2)、申报材料以A4规格纸张准备,并按顺序排列。

(3)、以下申报材料中找我领取。

(4)、申报材料需要的内容如下,如需咨询可来函来电。

(5)、如申报人原籍属西部开发地区需开具出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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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青岛市外来高级技工申请落户须知

青岛市外来高级技工申请落户须知

http://2004-6-16 9:15:33点击数:

办理依据:《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青政发[2003]78号)、《关于执行市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青公发[2004]5号)和《关于2004引进高级工范围和进行职业技能复核的通知》青劳社[2004]24号申请落户的条件和工种范围:

在市内四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和工种范围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申请落户:

㈠年龄40岁以下,与接收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一年以上并符合下列引进工种范围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技能)可申请办理落户。

数控车床工、数控铣床操作工、数控磨床操作工、数控镗床、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含熔化工、型砂工)、锻造工、焊工(含电焊工、气焊工、化工检修焊工、汽车焊装工、数控气焊切割机操作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含冷作工、化工检修铆工、船舶钣金工、汽车钣金工、钣金工)、装配钳工(含钳工、港机装配钳工、港机结构装配工)、模具工(含搪塑模具工)、机修钳工(含化工检修钳工、内燃装卸机械修理工、电动装卸机械修理工、印刷机械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含仪表调修工、电测仪表工、无线电定位仪修理工、测绘仪器修理工、CT安装修理工、X射线机机械安装维修工、体外循环设备机械安装维修工、医用电子仪器修理工、齿科设备、器械修理工、医疗器械、玻璃仪器检修工)、手工木工(含木工、家具手工木工)、精细木工(木模型工、木雕工)、热力司炉工、物探工、钻井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含天车工、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机检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含家用视频设备维修工、家用音频设备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含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

㈡年龄40岁以下,与接收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一年以上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可申请办理落户。

㈢年龄45岁以下,与接收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一年以上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可办理落户,配偶有接收单位的可随迁落户,未成年子女、病残成年子女或独生未婚子女可随迁落户。

申请落户应提报的资料:

㈠符合引进条件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办理落户手续,应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调入工人报告表》;

2.用人单位的接收报告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户籍证明;

5.招用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企业注册区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6.入户住址证明(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申请人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的需出具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㈡高级技师配偶、未成年子女、病残成年子女或独生未婚子女随迁落户,应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调入工人报告表》;

2.配偶接收单位的接收报告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3.配偶以及随迁人员的户籍证明;

⒋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入户住址证明(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申请人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的需出具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的程序:

㈠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福州南路8号:政务办理大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报有关资料。

㈡经审查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人员持《受理通知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3张2寸黑白证件照片,到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进行职业技能复核。

㈢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职业技能专家考评小组,对申请落户人员的职业技能进行理论、实作及论文答辩等方面的复核鉴定,成绩合格的,确认其职业资格等级,并出具书面证明或重新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复核鉴定费按青价费[2002]7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㈣对复核合格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第三篇:上海外来媳妇户口迁入详细说明

上海外来媳妇户口迁入办理

一、外地需准备的资料

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乡镇和县级单位都要盖章)、失业登记证(准备2寸照片、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婚姻证明、社保交金证明(镇和社区都要盖章);

总之就是证明你在外地婚姻情况证明、户籍情况证明、生育情况证明、工作情况证明、社保情况证明。如果外地户籍在乡镇的,所有证明材料都需加盖社区、乡镇和县级单位的章,这样避免因少了一个章再跑回老家一趟。听说有人跑了7次才把资料搜集完整了。

二、上海需准备资料

社区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社保交金清单(工作单位要盖章)、区档案馆调取申领结婚证原始资料复印件,如果是知青子女还需提供回沪原始资料复印件(也是在区档案馆调取的)、还有房产证、房产证上面有几个人名字,这些人都需要至派出所签字确认;户主接受证明,双方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孩子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双方户口本。

另外,在派出所填写个人资料时,需要将双方的父母和兄弟姐妹户籍信息填在表单上,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审核资料

上海和外地的资料都准备好了,派出所会收取资料,提供一个凭证单据,等一个月左右会通知是否审批通过。

如果审批通过后,派出所会通知你去领准签证。然后将准签证、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寄回外地办理签入证。

等收到外地寄回签入证再交给上海派出所,然后去指定地点拍身份证照片。再等1个半月拿新的身份证

四、个人建议

尽量在工作日回去,避免周末行政单位休息无人受理。

办理前最好委托外地亲友帮忙先咨询一下外地办理手续和工作时间。上海这里派出所问清楚注意事项,以及资料清单

政策是结婚满10周年,同时满35周岁(以身份证上的生日为准,未到年龄不能提前办理,派出所不受理,提前准备资料也没用,很多资料有效期只有1个月内有效)方可至派出所办理资料,避免跑冤枉路。本人就是遵循上述要点,花了一天时间就把外地所有相关资料都准备齐全了,还是蛮顺利的。

本人是2016年12月中旬办理的,如果后续政策变化了,就不清楚了。各区可能也有差异吧,上述内容仅供参照。预祝大家都能顺利办理成功!

第四篇:上海落户政策

上海落户政策汇集:

1、应届毕业生

按申请表填报,由就业办打分,如通过则能落户。

http://www.teniu.cc/download/index.jsp 附件1: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2、持有人才居住证满7年

http://www.teniu.cc/xinxi/file.jsp?f_ID=2308

留学人员来沪申报户籍

出国留学归国人员目前规定应在3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入沪申请,否则将无法办理。附件5: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定居须知

另附:

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第五篇:上海积分落户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条(依据)

为了**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本市技能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县)人力资源社会**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

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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