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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0-64820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1 09:23: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权

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

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

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销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第二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

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门诊部保管。

(3)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

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4)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到药房办理取

药手续,每次都要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药房并做好空安瓿登记。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盐酸哌啶除外),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5)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

个月进行随诊或者复诊,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6)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个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

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①诊断证明和本院门诊病历;②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③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应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夜间值班药房配药。

(8)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处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按照《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格式由医院统一印制。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控制缓释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11)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2)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

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13)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4)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第三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4.1.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2、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4、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6、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济阳县中医院药剂科 2011年10月1日

第四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范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1.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新调入的执业医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新调入的药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权。

3.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医教部、药剂科负责组织。

4.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应在医教部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务部、药剂科各调剂室备案。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及使用原则,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6.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规定的,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者,由医教部上报州卫生局,依据第七章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罚。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的,由人事科通知医务部。上述两种情况的人员由医教部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门诊部。医务部、药剂科应分别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登记表上备案。

第五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不得带出医院;如果患者确需要在家中使用,必须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带注射剂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处方: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②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③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将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留存在患者门诊病历中。

(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录病历。

(六)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处方内容必须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七)药剂人员严禁调配不符合规定的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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