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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网)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0-87268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4 18:48: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2_〕18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正确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2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2_〕299号)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宗地地价包括哪些内容

地价既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也包括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勘探费、“七通一平”费用等。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契税、耕地占用税。

以接受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投资作价价格及契税。

以抵债或交换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交换的物质利益(如材料、土地、不动产等)价格及契税。

以接受无偿捐赠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接受时的市场公允价格及契税。

以继承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被继承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二、划拨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

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划拨地,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经过评估增值,均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三、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用地价格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

由于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是连房带地一并交易,销售价格中已含有该房产相应分割的土地价格并全额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不需再重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21号)2.《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 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2_〕29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2_年9月23日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

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_〕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2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琼财税〔202_〕299号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减免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

(一)减免税范围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向所在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其自用的土地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时间之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在单位上岗工作;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二)受理及备案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三份;

4.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在职职工花名册及安置的残疾人花名册;

6.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自当年一月至申请备案的当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8.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实现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海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琼地税发[202_]9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受理部门为各市县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或当地政务中心地方税务机关服务窗口,审核部门为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后受理部门应将资料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局、税务所),作为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纳税评估、税收检查和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日常管理

1.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台账,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局、税务所)应建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优惠台账,并不定期对享受政策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纳税人有不符合享受备案减免税的,应依法追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符合条件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单位,应于每一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第5、7、8项资料,逐月计算时间之残疾人站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和平均人数。主管地方税务局机关应核实资料并确认其减免税资格是否继续具备,经核准的单位方可进行免税申报; 3.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要对上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填制《安置残疾人就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统计表》 总结上年政策执行情况,并将总结及报表上报省地税局地方税处。

二、关于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确认问题

(一)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容积率×土地单价;

(二)若宗地容积率低于0.5(含0.5),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三)若纳税人的土地属无偿划拨取得的,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三、本通知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第二篇:关于明确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问题的函

关于明确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问题的函

税政科便函〔202_〕1号

各分局、稽查局:

近期,基层及纳税人普遍反映是否应该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问题。经对照有关的财务税收政策规定并请示,现明确如下意见:

一、取得土地后未建房的税收处理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取得土地后未建房的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摊销,不并入房产原值。

二、建造房屋占用土地的税收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52号)明确:“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一)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建造自用房产的,所实际占用的土地按照摊余价值记入“在建工程”,竣工时,一并作为企业房产价值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1)折旧的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2_]43号)第九问明确:“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2)净残值的计算方法

房屋的净残值应当包括房屋建造成本的预计残值和土地使用年限高于房屋折旧年限应保留的土地价值,具体公式为:

房屋的净残值=房屋的建造价格×5%+〔无形资产的摊销剩余年限(月)-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月)〕÷无形资产的剩余年限(月)×无形资产摊销剩余价值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不需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是指符合条件,并已按新会计准则规范进行帐务处理的企业。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以下两种特殊情形除外:

(1)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难以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计入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三、土地出让金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无论是否冲减土地成本,均要按照返还前的土地价值确认,对土地价值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计征房产税的依据。

二ΟΟ九年二月十九日

第三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2_]18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近接部分市局反映,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政策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厂房,车间。场地,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经营的,凡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租赁费中含有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的,应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的计税余值和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暂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单位或个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首次付款后,若己办埋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已确定为购房者所有的,由购房者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购买方末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己投入使用该房产的,应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的水电费等费用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一般应按租金全额计征房产税时个别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房屋修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时,可按出租房屋租金收人中应分摊的比例适当给予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依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关于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凡金融企业未投入使用或在帐务处理上未记大“固定资产”科目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末作统一规定之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2_〕153号

赣地税函〔202_〕153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执行总局、省局有关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与外出经营无关的资料和数据,不得故意刁难纳税人。经营地所在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同企业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对企业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证明资料的真实性,由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确认,不得要求纳税人确认。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决不允许出现让纳税人来回奔波现象的发生,违者按《江西地税系统“三个服务”违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处理。



二、对外出经营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并需开具发票的,其纳税地点明确如下: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在经营地缴纳;

2.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在地缴纳;

3.印花税在合同书立地缴纳;

4.防洪保安基金、工会经费及残疾人基金在企业所得所在地缴纳;

5.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在经营地缴纳,但如果所得在企业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回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扣缴;

6.价调基金原则上在经营地缴纳,如在经营地未进行缴纳或缴纳的总额与企业所在地有差额,则必须回企业所在地缴纳或补足差额;

7.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应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证书并履行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

三、对没有或非法获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企业,其所有税费均在经营地缴纳。

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规范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既要做到依法征税,确保国家的税款不能流失;又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重复征税,也不能收过头税,切实为外出经营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第五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闽地税发〔202_〕12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15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由纳税人按省局制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并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应税凭证种类逐笔登记。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也可采用计算机登记。纳税人应当在202_年6月30日前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明确其计税依据和缴纳期限,逾期未申报缴纳的或未如实申报缴纳的,依其违章性质,按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5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地应于5月30日前,按照总局规定,完成对本地印花税票代售情况的清理检查,并上报清理检查结果。

四、我省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将在进一步调研后制定下发。在此之前,各地仍按目前的征收管理办法及总局规定执行。同时,各地要加强对各行业应税凭证签订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为加强和完善印花税征管,特别是进一步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打下基础。各设区市局要对本地印花税征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附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况表(附件2),于5月30日前报省局税管三处。

附件:

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2、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况调查表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印花税

征收

管理

转发

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2_年3月28日印发

打字:韩 燕 校对:税政管理三处宋 军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2_〕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花税 征收 管理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_年2月6日封发

校对:地方税务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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