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筑单位项目部印章启用通知
附件1 关于启用“
项目”印章的通知
致:
我公司(施工单位)承建了贵公司的 项目,为了便于贵公司及相关单位的工作联系,我司决定于 年 月 日在项目启用“ ”印章(印鉴留样附后),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该印章的使用均视为我公司行为,其效力我公司均予以承认(如有效期内印章发生变更,需经贵公司书面认可)。特此通知。
印鉴留样:
施工单位:(盖章)年 月 日
第二篇:项目部印章启用函
项目部印章启用函
致:深圳市联投置地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格监理有限公司
鉴于松岗东方片区改造项目(03地块)桩基础工程的项目管理需要,现授权公司项目部启用“深圳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宝安区松岗东方片区旧改一期工程项目部”印章,用于办理本工程中公司于业主、设计、监理、质监、安监等来往的技术文件、工程联系函、材料设备报验、工程量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等的确认;不用于工程(劳务)分包、工程结算、材料签收、材料采购和各类合同的签订等任何涉及经济往来的事项。工程完工后,该项目章随即作废。
项目部印章样式:
深圳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第三篇:项目部印章使用说明
[键入文字]
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项目部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
司属各项目部:
为了切实加强对项目部印章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印章使用与管理责任,防范和规避经营风险,现对本公司项目部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项目部印章的责任范围
公司制发的工程项目部印章系非经济类用章,仅供项目部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联系工作和施工技术、资料之用。严禁签订任何经济契约,严禁出具任何性质欠条,严禁开具工程量结算凭证。如因项目施工租赁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采购水泥、砖瓦、砂石等建设材料确需签订经济契约或因项目施工确需出具欠条、开具工程量结算凭证的,一律使用实施公司行政印章,并由负责该项目的公司行政负责人承担所签订经济契约的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工程项目部印章的使用与保管
1、项目部印章由实施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到公司办公室领用,领用人必须在《印章使用管理承诺书》(式样附后)上签字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2、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在出具启用工程项目部印章函件时,必须在函件中明确告诉对方该工程项目部印章使用的责任范围,并拓具所启用印章的印模。
3、项目部印章由实施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保管,使用必须有登记。项目结束时,项目印章及印章使用登记一起上交公司办公室封存。
特此通知,希严格遵照执行。
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键入文字]
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部印章管理与使用承诺书
本人 因具体实施集团公司承接的 工程,于 年 月 日领用质地 规格 的 印章壹枚(印模见下)。为落实责任,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项目部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精神,知晓工程项目部行政印章是非经济类印章的规定,保证严格按照公司所规定的本枚印章保管与使用的责任范围,规范地保管与使用好本枚印章;
2、不用本枚印章签订工程合同或工程分包合同和机械设备、周材租赁及材料采购类经济契约;
3、不用本枚印章开具任何内容的欠据;
4、不用本枚印章出具任何形式的经济结算凭条;
5、不用本枚印章为他人他单位提供任何责任的经济担保;
6、不擅自刻制冠有“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任何印章,工程竣工交付后三十日内,由本人负责将本枚印章送交集团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封存或切角作废;
7、如因本人保管和使用本枚印章造成集团公司信誉或经济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全部的经济赔偿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附:印模
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第四篇: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
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项目部印章刊刻、保管、使用、收回进行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项目部印章因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特制订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第一条 项目部印章刊刻由项目部承包人提出申请,工程部签署意见,人力行政部承办。
第二条 项目部印章由实施该项目的印章专管员到办公室领用,领用人必须在《项目部印章使用责任承诺书》上签字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第三条 人力行政部必须明确告诉印章专管员印章的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1、仅限于工作联系单(与业主/监理/设计院/周边地区管理部门/分包单位)、会议纪要、备忘录、工程往来文件、施工方案、向业主请款报告、与业主各类签证,与上级往来文件资料等的印章盖用;
2、仅限于技术核定单、工程验收单、材料/设备报验单、分部分项质量评定表、质量/安全整改单等形成技术资料中涉及技术、质量、安全等内容的印章盖用,不得在此范围外的任何文件资料中加盖此专用章。
第四条 项目部在日常使用印章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章程,确保印章在范围内使用。每次使用做好公章使用台账,待该项目结束时,需将项目印章及台账一同回交公司人力行政部封存。
第五条 项目部印章必须在项目完工一个月内交还办公室,逾期不交,公司将登报声明作废,并从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的费用;或因个人原因不慎丢失印章,专管员要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刊登遗失公告。
第六条 项目部印章原则上由公司派驻的资料员保管,特殊情况下经工程部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专人保管。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予以收回项目部印章,构成违法犯罪的报请公安部门处理。
1、项目部印章用于非项目工程资料使用的;
2、利用项目部印章从事诈骗等非法经营活动的;
3、未经批准擅自刊刻项目部印章启用的;
第八条 项目部印章专管员是项目部印章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因管理使用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由印章专管员及项目负责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项目部印章管理与使用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因具体实施公司承接的工程,于年月日领 用上标注字样为印章壹枚(印模见左下角)。为落实责任,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本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保证严格按照公司所规定的本枚印章保管与使用的责任范围,规范地保管与使用好本枚印章;
2、不用本枚印章签订工程合同、材料采购等经济契约;
3、不用本枚印章开具任何内容的欠条或收据;
4、不用本枚印章为他人、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5、不擅自刻制冠有我公司字样的任何印章,项目结束后,由本人负责将本枚印章 送交公司人力行政部;
6、如因本人保管和使用本枚印章造成公司信誉或经济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全部的经济 赔偿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司按照规定给予的处罚。特此承诺。
附:印模
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
第五篇: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
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部印章管理,规避因印章使用、管理不当而形成的各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部印章包括:行政印章和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 公司成本控制部负责项目部(盖合同协议无效)印章的刻制、发放、回收和废止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四条 凡设立项目部均应刻制行政印章(财务专用章根据实际需要刻制)。由成本控制部根据成立批文明确的具体名称到公安机关确定的专业刻字社刻制。
第五条 印章由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公司成本控制部申请。申请时分包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部印章刊刻申请表》、《项目部印章刊刻使用承诺书》。
第六条 项目部成立批文上预留印章印模,一式二份,成本控制部和分包单位各一份。
第七条 凡未经公司成本控制部刻制的印章,均视为伪造印章,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印章管理及使用
第八条 项目部印章保管人接受总公司成本控制部监管。印章保管人的基本任职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具有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作风正派,原则性强;(2)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办事认真细致负责;(3)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第九条 使用项目部印章,必须报公司成本控制部备案。严禁用项目部印章办理借贷、担保和抵押手续;严禁用项目部印章从事任何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一切活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纸张、空白单据、委托书、承诺书、担保书等纸质文件上加盖公司、项目部印章。
第十条 项目部印章只限用于招投标、与业主联系工作、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款转帐(必须持有效施工合同)。否则如用章不当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项目分包人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印章的,印章保管人应拒绝用印。
第十二条 公司下派业务代表只有公章及财务章的保管与监督权,无使用权,使用后必须有登记备查。
第十三条 项目部严禁私刻印章,如若发现私刻印章,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并依据《印章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分包项目印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好印章。印章遗失、被盗,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公司申报,尽快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印章保管人应在12小时内书面报告公司。
第十五条
在任分包项目印章保管人因故不能继续管理印章,须按程序将印章移交公司成本控制部。
第四章 印章的更换、回收及废止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因故需更换、重新刻制印章,按本办法程序重新办理印章刻制、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印章保管人向成本控制部交回项目部印章及用印章登记本
第十八条 印章收回后,由公司成本控制部处统一保管,待该项目所有事项办理完毕后,再按有关规定废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使用项目部印章所产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均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条
责任人盗用印章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用印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承担。同时视情节轻重,由责任人向公司支付管理违约金5000-100000元,并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因保管不善,致使项目部印章遗失或被盗,印章保管人须向公司支付管理违约金2000元。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或其授意的他人伪造、私刻印章的,须向公司支付管理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不按规定及时交回项目部印章,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风险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成本控制部将不定期对项目部印章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项目部印章管理及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应立即制止,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