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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长府发〔2009〕19号)[精选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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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长府发〔2009〕19号)

【发布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长府发〔2009〕19号 【发布日期】2009-08-06 【生效日期】2009-08-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长春市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长府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全市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满足不同家庭结构、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收入水平老人对晚年生活中的日常照料、健康护理、心灵慰籍、临终关怀等不同层次的多方面需求,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解决老年人晚年生活实际问题的重要举措;可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第三产业上层次、上水平,并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二、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关怀、重点照顾”理念,推动养老服务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符合老龄化人口多元化需求、现实发展能力与未来高水平要求相一致的,服务方式多样化、业态功能多层次、投入主体多元化的长春特色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互联、互动和互补的格局。

坚持立足现实与面向未来相结合。立足于我市人口规模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分析未来一个时期养老服务需求的新趋势、新走向、新问题,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市、县(市)区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面向未来要着眼高起点、高水平,立足现实要兼顾眼前需要和现实可能。

坚持有序建设和合理规范相结合。以区域老龄人口基数为基础,从现实需要出发,有序建设区、街道、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机构与场所。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指导,提高养老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有条件准入和动态退出相结合。以机会平等、资源开放、公平竞争为原则,既要适度降低养老服务业的准入门槛,又要满足养老服务业发展所需的必备条件,构建良性、公正、合理的优胜劣汰运行机制。

坚持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经营相结合。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等多种服务形式,满足中低收入老年人的中低端需要。同时,采取市场化经营的方式,为高收入老人群体提供个性化的高端服务。

坚持统筹发展、特困优先相结合。以困难老人、最需要帮助老人为政府制定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政策的重点,在统筹其他社会人群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城乡老年人整体供养水平。

(三)总体目标

建立“养老服务新体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努力形成政策推动与需求拉动相结合,政府投入与社会资本相互补充,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共为责任主体,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多种形式并存,与长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业新体系。

构建“9073养老新格局”。即通过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让全市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照顾实现居家养老,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

完成“一系列养老服务业的基础建设工程”。到“十一五”末期,要通过大规模的养老机构的工程建设,不断提高完善养老服务业的基础设施。在农村,要依托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不断提高水平,完善功能,强化服务能力。在城市,要发挥好各城区、开发区的主体作用,每个城区、开发区要投资建设1所或多所总床位在400张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每个社区都要建设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日间照料站。积极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建设,使其成为我市机构养老的重要补充。

三、不断完善养老服务的各项措施

继续执行《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6月市政府第21号令)、《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08〕3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民办公助的意见》(长府办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除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另行配套以下扶持措施:

(一)建立新建养老机构床位一次性补贴机制。在城区,对于符合条件的区办、街道办、社区办和社会办非营利性、福利性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政府财政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匹配一般不少于1:1,有条件的区应增加配比。对新建社区养老日间照料站,市财政以每个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提高居家养老补贴标准,继续实施民办公助补贴办法。对居家养老的经济困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低保特困、重点优抚对象的老人补贴,从每人每月180元提高至200元。对区办、街道办、社区办和社会办非营利性、福利性养老机构,继续执行运营补贴政策,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年每张床位补助600、700、800元的补贴,并按市、区两级财政1:1匹配。社会办养老机构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当地财政将其原享受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和五保供养经费补助直接转入养老机构。

(三)放宽居民小区设置小型养老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对设置床位数30张以下,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内设老人活动和娱乐区域,厨房、厕所和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配备电视机、电话、电冰箱、消毒柜、洗衣机、报警器、灭火器、疏散灯等居民区内的小型养老机构,可以按照《长春市民政局居民小区内小型养老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四)调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规划立项方面,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办养老机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予以优先审批;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划拨方式优先安排供应土地。资质审批方面,对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医疗机构给予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免收年检费和卫生监测费。税收规费方面,社会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享受免缴房屋产权登记费、治安联防费、城市人防建设费、环保监测费、防洪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办养老机构使用的电、水、暖气、煤气、电话,按居民使用标准收费。申请安装水、电、气管道工程或增容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老人维权方面,持有低保证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城乡贫困老年人因请求支付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而主张权利的,可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社会捐赠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按利润总额的12%扣除,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全额扣除。

对养老机构改变功能设置的,停止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服务行业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应终止其经营活动并追回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设立农村五保老人供养资金自然增长机制。按照国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以上年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指标为基础,适当考虑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等因素,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相对稳定的财力投入长效自然增长机制。

(六)增加农村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养护经费。在农村,服务人员与集中供养五保老人按自理和不能自理实行1:10和1:3配备;养老生活联络员与分散供养五保老人按1:15配备。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工资标准参照当地城区社区主任、副主任工资标准核定,服务人员工资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农村养老生活联络员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浮50元(交通费)的标准核定,所需城乡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房屋维修费、采暖费按每年实际需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组织领导和体系建设

(一)成立长春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地税、市政公用、文化、体育、卫生、老龄、残联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联席议事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二)科学谋划长春市养老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我市经济发展与养老服务需求基础上,把养老服务福利事业纳入长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项目列为市政府民生重点工程予以实施。

(三)成立长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建立市、县(市)区养老协会,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养老福利机构之间的交流活动,促进养老机构共同发展,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和调查研究,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发挥养老协会的桥梁作用、自律作用、服务作用和协调作用,促进全市养老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全面开发与应用信息化系统。从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入手,逐步在全市推广应用包括社区老人基本信息、机构养老信息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托站服务、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多个子系统在内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手段,帮助科学决策。

(五)营造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做好对老年人及其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舆论氛围。

长春市人民政府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湖南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湖南有望今年出台扶持政策

支持民办养老事业发展

《湖南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已起草完毕,湖南省副省长盛茂林赴省民政厅调研相关情况并听取了该《意

见》起草的有关汇报说明。

盛茂林表示,该《意见》立足于最近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规定要求和现行政策规定,结合湖南工作实际,突出了湖南特色,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红网长沙10月29日讯(记者 廖洁 摄影 冯钧)今年83岁的赵宜杰为在长沙租到一张公立养老院床位,花了两三个月时间,而另一家位于长沙的民办养老院赤马湖养老山庄却因空床率过高,只得暂时依靠接待旅游团体和公司培训来维持。一边是公立养老院一床难求,一边是民营养老院床位大量闲置,随着《湖南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起草出台,这样的局面将得到改善。

10月29日,红网记者从湖南省民政厅获悉,由该厅代拟的《湖南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已起草完毕,即将上报湖南省政府。湖南省副省长盛茂林赴省民政厅调研相关情况并听取了该《意见》起草的有关汇报说明。

根据媒体报道,目前,湖南每千名老年人中只有18张养老床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张,特别是公立养老院建设速度赶不上老年人口增长速度,但大多数老年人信赖公立养老院,认为公立养老院医疗条件好,可用医保,自费价格便宜。

而对民办养老院来说,医保报销困难、土地使用紧张、税费优惠难享,护工难以招聘,则是阻碍它们发展壮大的“四重门”。不少民办养老院负责人认为,民办养老机构基础投入大、回报周期长,属于微利行业,替政府行使了部分养老职能,如果不能享受到政府扶持,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也难以发展。

“养老政策扶持措施在我们起草的这份《意见》中属于重点内容。”湖南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的基本框架内容包括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措施,以及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三大块内容。

主要扶持政策措施包括资金保障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税费减免政策、人才培训就业政策4大块22项。总体目标任务则对未来全省养老床位总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公办养老机构及政府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数量等做了明确规定,并确定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时间表。

该负责人还透露,省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安排专项预算,包括对社会力量办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的资助。目前,省民政厅已与相关单位进行了衔接,有望今年争取出台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相关政策。

盛茂林表示,该《意见》立足于最近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规定要求和现行政策规定,结合湖南工作实际,突出了湖南特色,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4〕2

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迸一步完善全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进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业和产业”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深化体制改革,注重统筹发展、坚持保障基本,完善市场机制,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内容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法规政策不断健全、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养老服务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省新增养老床位35万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3万张,实现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健全,到2020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70%以上。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养老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养老服务网络平台进一步建立,到2020年建成养老服务信息平台150个以上。

养老服务产业规模明显扩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30万个以上就业岗位,培育和支持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养老服务业品牌。

养老服务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发展健康有序,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老年社会管理不断加强,到2020年,全省100%的城镇社区、90%以上的农村社区(行政村)建立老年协会,90%以上的企业退休老人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老年宜居环境体系日趋完善,到2020年,城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设施和养老场所,应当100%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稳步实施,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的,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按每千户室内为老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科学合理地整合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大力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加强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和统筹规划建设,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应向老年人开放。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等规范化、个性化服务。积极探索和扶持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养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电子呼叫设备。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资源及时对接,努力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广覆盖、可持续发展目标奠定基础。到2020年,全省共建成城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150个以上,建成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4700个、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2000个以上,增床位2万张以上。

(二)加快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公办机构同等待遇。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到2020年,引导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350所,新增床位10万张以上。

稳步发展公办养老机构。重点支持社会福利机构空白县市区建设以老年人服务为主的福利院(福利中心)、改造现有规模小且条件较差的公办福利机构、建设市县示范性公办福利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下同)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低偿服务。到2020年新建和改扩建市、县公办福利机构120所,建设省、市、县示范性公办养老机构50所,新增床位5万张以上。积极稳妥地开展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三)积极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提高。充分依托现有农村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农村闲置资源和各项涉农资源资金,加快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农村五保之家和养老服务示范点等养老服务设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条件并向社会开放,促使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在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村,依托闲置的学校、村部等场所,通过改造修缮、添置设备、拓展内容,开展村级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等公共设施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建立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入实际生活困难。到2020年,全省新建和改造乡镇敬老院1500所,新增床位8万张以上;建成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村级五保之家、村级养老服务示范点等农村居家服务机构设施25000个,新增养老日间照料床位10万张以上。

(四)着力优化老年居住环境。各地应严格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公共设施和养老场所建设,同时积极推动和扶持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公共设施改造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要不断完善城市和社区公共服务功能,优化老年人健康条件、参与机会和安全保障。按照国际老年友好型城市建设标准、国家《老龄宜居社区(基地)标准》和创建湖南省人居环境奖的要求,规范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龄宜居社区建设,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满足不同老年群体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指数,促进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提升城市和社区的老年友好和宜居水平。到2020年,全省建设5个老年友好型城市和50个老年宜居社区,150个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五)充分发挥老年协会作用。各地要根据城乡社区老年人口规模、分布,按照便于管理、服务老人的原则建设老年协会,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老年人参与率,充分发挥老年协会在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支持老年协会开展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家政、照料、护理、信息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组织低龄老年人对高龄、空巢、失能老年人进行帮扶,解决实际困难。到2020年,全省新建立城镇社区老年人协会1500个以上、农村社区(村)老年协会10000个以上。

(六)不断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积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和机构根据老年人特点,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开展老年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服务;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七)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各地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符合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要纳入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未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可采取协作、合作等方式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小型门诊,医疗机构可派驻医护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必要服务。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职工医院、康复疗养机构依托其医疗卫生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康复护理、辅具器具配置要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医保。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八)积极推进金融业与养老服务业互动发展。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养老服务业。支持金融保险业大力开发有利于提高民众养老水平的金融保险产品,完善相关服务,切实加强金融业与养老服务业的融合。各地要积极支持金融保险业资金的引入,制订相关方案,搭建投融资平台,确保资金长期、可持续投入。

三、扶持措施

(一)制定资金多元投入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省、市、县各级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引导、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按比例递增。各级财政要整合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专项资金,改进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完成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奖补。省、市、县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具体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人员培训补贴、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以及购买社会组织为老服务补贴等。各级政府要积极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投融资平台,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以本土法人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以债券、股权等方式投资养老服务业。积极探索以商业保险机构为依托,政府、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地产企业等多方合作的综合养老产业建设模式。通过整合政府资源、市场资源、金融资源等资源,打造湖南养老服务业的龙头企业。

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探索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等政策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民众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计划。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实行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通过全省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对入住机构的“三无”老人、优抚对象、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投保费用,当地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全面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的政策性保险,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逐步开设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

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经费保障。对重点为“三无”老人、优抚对象、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的公办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及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各级政府财政要将其所需的工作人员人头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和设施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并每年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按比例递增。

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制定扶持社会力量从事养老服务事业的补贴政策。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资金以及医疗卫生资金、就业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发挥资金投入合力,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人员培训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速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时,要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县级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合理制定本地补贴标准。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将闲置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根据到2020年全省新增35万张养老床位的目标任务测算,全省共需要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1.3万亩左右,具体用地审批根据单个项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给予保障供应。乡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22号)规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应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和基金。养老机构建设涉及的暂不能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当地政府财政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执行,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以及企业通过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人才培训就业政策。教育、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等学校通过在校教育、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扩大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开设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依托院校、培训机构、示范性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和师资力量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于子女愿意在家照顾失能失智老人,鼓励参加必要的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各地要大力在公办养老机构和社区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遇,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学校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行业标准规定要求,通过完善相关编制标准等途径,进一步加强承担,“三无”老人、优抚对象、五保老人等应当由政府供养照料的对象的公办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的公益服务职能,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提供制度保障。民政部门、老龄部门、民间组织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志愿组织,特别是街道、城乡社区为老服务志愿者组织,开展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专院校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引导支持老年人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和服务储蓄制度。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民政、老龄、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商务、科技、经信、质监、规划、环保、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园林、房产、人防、档案、金融等部门参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注重统筹发展。要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各地要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三)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建立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健全和规范养老服务标准、评估体系办法,指导养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水平,保障好老年人权益。物价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民政、发改、财政、统计、工商等部门及老龄工作机构要依据其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行业协会,加强工作研究和交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营造发展环境。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或办法,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关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办法,确保政策意见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及各类媒体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宣传力度,各类媒体要开设养老服务宣传栏目,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推广先进经验,树立样板典型,为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办养老院的优惠政策

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凡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规定免缴征地管理费、防雷检测费、污水处理费,适当减免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异地建设费;新建老年服务机构,消防等单位免收相关费用。

根据意见,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等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家庭式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动站;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组织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各地规定有不同,举例:聊城市政府还规定,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可按下限收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管道燃气、通信,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其他有关行业,凡是有价格浮动和优惠的,可按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最低价格。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

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较好,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实行资金扶持:一是建设补贴,分为新建、改建两种标准;二是入住老人补贴,分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标准;相关税的减免;土地划拨。

办理养老院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办理程序 第一步兴办企业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派人对新办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步市民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税务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省民政厅 第四步经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办证后返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转交区市县民政部门发给新办企业。补充说明 现在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做福利事业你要先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具体要问用地贷款税务工商国家有什么补贴政策等这些都是民间投资者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 国家现在已经颁布了这方面的政策但跟当地的地方财政有关总的说国家地方是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兴办养老院的 还需要说明的就是所谓资质证明就是说你必须具备办理养老院的条件硬件软件缺一不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建筑设计规范。目前我国已有的大型养老机构一般都能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较为科学合理的考虑了消防、通风、内部无障碍交通等问题以及卧具、饮食、娱乐、医疗等功

能配套。2医疗护理上的优势较为明显。由于大型养老机构具有规模优势较为容易吸引一些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疗人员加盟从而提高了医疗护理的服务水准。特别是对那些有多种疾病的高龄老年人可以使之有医疗保障的安全感。3休闲环境较好。大型养老机构在规划设计时一般都会结合自有土地、空间的实际情况建设一些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场所种植一些花草树木以营造一个幽雅休闲的环境。而这一切又都是老年人特别城市中生活的老年人和子女最为关注的。养老机构配套功能完善的重点在两个方面 1医疗护理服务的配套。民政部门规定养老机构要配套设立医疗室但医疗室能真正满足老年人的疾病治疗和特殊护理要求吗显然是不够的。就大型养老机构而言入住的大都是在7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为什么会出现高龄老年人居多的现象呢一般是由家庭护理的成本和照顾难度决定的。只有家庭护理成本与养老机构收费相当时或由于老年人身体状况需要医疗护理时子女才会送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这就对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单的医疗室是无法满足需要的。试想500多名70岁以上的老年人至少有50的身体都有一些疾病需要吃药、打针至少有25的老年人需要进行留医观察治疗这样的病患者就诊和住院规模应有一级甲等以上医院与配套。因此大型养老机构必须通过合作或独立申办老年病医院的方式才能达到医疗护理功能上的配套和完善。2饮食的科学合理套配。养老机构的食堂首先必须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装修满足基本的卫生要求和操作流程。其次要针对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的特殊要求科学制定营养食谱

合理控制饮食数量和种类。这条道路好走吗不好走很艰难。主要存在问题有如下方面

1、投入大回收期长。既然养老机构产业化方向是规模经营、品牌经营那么投入产出情况如何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事实是大家都认为养老行业是一个朝阳行业是有发展前途的市场非常巨大竞争格局尚未形成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可为什么没有人愿意跨入这行业特别是一些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和个人不愿意投资呢道理很简单因为投入大回收期长无利可图。我们拿一个同等规模的养老院项目与房地产项目做一个比较其结果就显而易见。假设在某市有一块10000万m2的土地容积为3建筑面积30000 m2。养老院项目扣除减免的征地补偿费建筑成本约1770元/ m2总投资约5300万元资金成本为年利率6。养老院的规模按1000张床位计算回收资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一次性设备购置费人均收费约8000元10年的周转率为3次共计约2400万元床位费每人每月500元10年入住率按100计算共计约6000万元其他收入抵扣经营成本。这样养老院项目回收投资需要10年而且没有盈利。而房地产项目的建筑成本约2170元/ m2总投资约6500万元房屋销售价格3500元/ m2回收资金约1.05亿元包括建设期和销售期在内大概需要2年半到3年时间。结果房地产项目3年内不仅可以收回投资还可获取约4000万元左右的利润。

2、租赁经营融资困难。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投资兴建养老机构不符合我国现阶段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常规做法。那么租赁房屋经营养老机构则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这可以把近期的巨大投资转化为分期的租金支出。但是如果是一个完整的房地产项目他人又怎样会转租给别人呢答案

只有一个那一定是多年的“烂尾楼”。要完成一个“烂尾楼”项目仍然需要较大的投资。由于是租赁来的房屋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投入的资金必然被占压不能通过抵押贷款等方式将资金盘活周转使用。因此租赁经营融资困难是必然结果。我们以广州市良典养老院的经营情况为例。广州市良典养老院2002年承租了一栋94年的九层宾馆“烂尾楼”建筑面积20000 m2占地面积8000 m2租期20年。有200多个房间可设养老床位650张每月租金近20万元改造、扩建总投资约1500万元投资回收期需要6年以上。虽说目前该院经营状况良好但是由于股东投资能力有限不得不放弃原有经营的其他产业。由于经营权不能抵押贷款为了筹措养老院的流动资金股东只得向朋友借款甚至将个人的住宅也做了银行抵押贷款。这就是养老机构在产业化进程的写照是产业化进程中的融资难点问题。

3、医护人才引进难 大型养老机构的服务重点是医疗护理服务而要引进有经验的、中高级专业医护人员难度较大。在医院有一套较为完整的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机制如果某位专业医护人员到养老院的医疗康复室工作要想从初级职称向中高级职称晋升这几乎是不可能。因此大型养老机构不仅不能吸引专业医护人员加盟也很难培养出自己的医护队伍。例如广州市良典养老院引进一名主任医师出任院长由于医疗卫生体制管理的原因只得被迫辞去公职放弃近30年的工龄和相应的福利待遇。

4、经营风险大。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粗放式的医疗护理已经不适合养老机构规模经营的发展需要。由于大型养老机构的企业规模较大人们认为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赔偿能力因此对于医疗护理过程中的失误和不当

老年人的子女往往不容易包涵和谅解甚至有意将矛盾激化向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程序方面推进最终导致养老机构的赔偿。当然人们法律意识增强有其积极一面但养老机构由于医疗条件、人员素质的原因往往处于弱势状态。从主观角度来看大型养老机构都愿意开办与之规模相配套的老年病医院但卫生部门的规章制度、审批程序等并不能予以支持客观上加大了大型养老机构的经营风险。

三、政府在养老机构产业化过程中的导向与支持 养老机构长期以来被人们认为是福利机构是政府和集体的事是慈善机构的事。要使之企业化运营走产业化道路也并非一件易事。特别是规模经营、品牌发展更离不开政府的倡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定位和优惠政策的支持。在此我们衷心希望政府能在如下方面多做一些工作

1、转变养老观念的宣传。我国几千年来儒家思想一直倡导“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孝道治天下”等,在这些思想意识的引导下。

国家对养老院的政策

兴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

2、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

3、床位数量为30张以上;

4、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及供暖设备;

5、开办经费按床位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6、每一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平均服务的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

7、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机构的名称、章程和

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9、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拐卖人口、虐待、遗弃、诈骗、强奸以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民办养老院享受哪些国家优惠政策,您可以查询国办发(2000)19号文件《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或咨询

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

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第三篇: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快老年公寓建设

关于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

加快老年公寓建设的建议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XX,适应我市老龄化不断加快的趋势,根据民政部[2005]170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6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

[2006]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老龄化情况突出的实际,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强老年公寓建设,落实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已经势在必行。

一、目前我市人口老龄化状况

按国际惯例,凡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10%以上时,这个国家即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49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1.3%,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在我市,随着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快,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92.76万人,占总人口比例为15.26%,达到全国2020年的老龄化程度,经测算,到2030年,我市老龄化程度将达到30%,比全国提前20年进入更高程度的老龄化社会。

二、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前景

庞大的老年人口,必然产生庞大的养老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支持、护理康复

等方面呈现出日益增长的需求。同时,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子女离开父母外出就业的越来越多,老年人“空巢”比例持续增加;由于家庭结构的小型化,现在4:2:1的家庭结构,使子女的供养负担成倍增加。在老龄化社会特别是重度老龄化社会,如何照养好老人,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兴办一批适合老年人特点、有利于规模化经营的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具有特殊的意义。

根据老龄化程度高的发达国家经验,老年公寓的需求约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0%左右,按这个比例推算,我市有5—8万套老年公寓的社会需求。而现在我市还没有真正适合老年人居住的老年公寓,高质量老年公寓的建设已经非常迫切。

三、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一)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

根据当前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需求,必须号召社会各界加强关注老年养老服务工作,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为目标,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模式,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养老服务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我市老年公寓建设管理规模化、居家养老社会化的新格局,实现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运作模式

全面发展与突出重点兼顾。由于我市老龄化服务业管理

水平相对薄弱,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刚刚起步,建议坚持养老服务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社会效益和提高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投入和加快体制创新相促进,实行全面发展与突出重点相兼顾,当前重点发展老年公寓建设与管理事业。建议在加快发展家庭养老院、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等机构的同时,鼓励建设部分档次较高、星级管理的老年公寓,完善好配套设施,形成适应新形式需要的养老服务机构,并鼓励其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在稳步发展短期租住和长期居住养老方式的同时,鼓励购买老年公寓产权居住,以承包土地、自由房产、其他物业置换入住等经营形式。

创新养老模式,鼓励社会参与。在加快发展老年公寓建设的同时,积极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的机构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发展社会爱心人士或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业。

四、相关建议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办的相关文件精神,将我市的养老服务业迅速地升上一个台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要将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布局、投资、用地等。建议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时,要统筹安排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地,规划部门要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配套规划。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老年病研究和防治、老年人康复、疗养等领域的规划。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新办养老服务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优先审核,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民政、工商、税务、卫生、规划等部门简化审批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强政策鼓励。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9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同时,对老年公寓建设项目可参照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 福利服务设施项目,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老年公寓的用水、用电按当地最优价格收费,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自费标准,有限电视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三)加大政府投入。为保证我市老年公寓的建设达到 一定的规模和效果,鼓励社会参与,建议政府采取行政划拨土地的方式,为老年公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平台。并逐步加大对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设施建设、老年教育和老年文

化娱乐活动等老年事业的经费投入,民政部门要研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积极支持和鼓励老年公寓建设和老年服务业的发展。

(四)鼓励社会参与。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官督民办”的形式兴办养老服务业,根据我省的XX等市先后建设老年公寓的先进经验,结合当前老年公寓建设的情况调查,建议由XX牵头,XX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对我市老年服务业的发展进行充分的调研后,组建XX市老年公寓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就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加快老年公寓建设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报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以开拓我市老年公寓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模式。

第四篇: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省老龄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人口计生委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环保局 省国

税局 省地税局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人口老龄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面临的重要国情之一。积极扶持和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是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需要的基本保障措施,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工作目标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曾经为国家、社会和家庭做出过贡献,其晚年生活应当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建立完善老年保障事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文化需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也对促进家庭和睦、人际关系融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直接而深刻的影响。同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能够有效提高包括广大老年人在内的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符合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河南是全国人口第一大省,也是老年人口大省,自1998年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全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122万,占总人口的11.96%,并将以每年3%的速度继续增长,人口老龄化形势非常严峻。但目前全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整体不高,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还是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等都不能适应老年人养老保障的实际需求,亟待完善提高。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必要性与紧迫性,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目标,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能够满足不同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统筹安排,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出发,把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加快发展步伐,确保城乡“三无”(无依无靠、无法定抚养人、无稳定经济收入)老人和生活困难老人得到免费或低收费养老保障服务。

(二)统一规划,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和旧城(村)改造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老年人养老保障的实际需求,将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光荣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纳入整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经办场所。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稳步推进国有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有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等运作形式。

(三)加强引导,支持发展居家老人服务业务和老年护理、临终关怀业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和开展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临终关怀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务;加大对以康复护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

(四)促进老年产品市场开发。鼓励和引导生产企业、各种服务机构研究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能够满足老年人特殊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医疗保健和文化娱乐产品,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体健康、精神愉悦、提高素质、发挥才智的各类社会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

三、加大扶持力度,加快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政策扶持是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和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豫民福〔1998〕19号)等文件中关于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地新的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光荣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搞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养老服务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不同类型。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登记管理的国有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举办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性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在工商部门登记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民政、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老服务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并建立公示制度。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其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享受低保的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其费用应适当减免,减免部分由当地政府按接收此类对象的实际人数予以补助。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

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经核定后免征养路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福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面向老年人服务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

(六)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七)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医疗服务机构性质,并纳入社区医疗机构管理;经审查合格的,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服务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对发生意外事故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正常进行。

四、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落实工作责任,实现规划目标。民政、老龄等部门要组织或促进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有关设施建设、服务规范的标准和分类管理的政策,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不断提高我省养老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支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一批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步伐,提升我省养老服务行业水准。要加强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一步提升我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业务技能,提高服务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调研,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促进当地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认真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中遇到的现实问题,积极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改善和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五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teniu推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4]3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立足湖北省情,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以及家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幸福湖北”。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运行规范、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或托老所。机构养老和社区日间照料床位新建和改扩建18万张以上,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初步形成涵盖养老、医疗、家政、金融、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养老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产业集群初步显现的养老服务业,提供就业岗位45万个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建设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1、科学规划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地在制定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2015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城镇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5—2020年)》的编制。

2、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各地要充分整合利用各种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3、推动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各地要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工作,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和建设。

(二)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1、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2、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发挥群众组织和个人积极性。鼓励专业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3、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三)加快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建设。

1、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各地要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进一步降低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支持个人举办家庭托老所、社区养老院(护理院)等小型养老机构,推动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走差异化竞争发展之路。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2、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各地要加快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其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建设公办养老机构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力戒铺张豪华。大力推进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确保农村五保对象自愿条件下集中供养。

3、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办养老机构或其面向社会服务的部分设施,在确保产权明晰、养老用途不改变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公建民营,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公开招投标,将经营权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运营。鼓励引导公办养老机构员工通过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公司制企业,利用专业优势承接公办养老机构日常运营和服务外包项目,实现人员分流和机制转换。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健全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依法承担赡养责任,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老人纳入供养范围,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各地要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房产、农村中心户房屋,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等资源,在留守老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建制村或者自然村,加快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村建设具有日托或全托功能的农村幸福院。全面建立农村老年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联络、组织老年人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文体娱乐、精神慰藉和化解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2、拓展筹资渠道。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鼓励个人捐资兴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捐赠额占项目投资总额2/3以上的,该设施(项目)可以其名命名(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命名的除外)。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3、完善帮扶机制。建立公办城市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及社会办养老机构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互派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或在岗锻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和社会办养老机构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

(五)积极发展养老产业。

1、开发老年产品市场。各地要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帮助等服务,加强残障、失能老年人专业化服务。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图书音像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电子商务行业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2、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各地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养老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加快形成养老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六)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为其注册登记提供便利;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积极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人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推动社区医疗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2、健全医疗保险机制。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将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和落实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和指导老年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投融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安排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在内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各地要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保险业务试点,设计符合养老服务特点的保险产品,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和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二)建立健全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机构。自有产权的养老机构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不低于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养老用地,预留用地指标,保障乡镇农村福利院生产基地等养老设施项目落地。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三)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各地要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所有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各地要对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制定减免政策,同时要比照公益性养老机构,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制度;全面建立重点针对分散居住“三无”老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高龄老人等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每人每天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对经民政部门许可、符合相关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立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新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5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9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给予运营补贴;要加快建立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城市社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分别给予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贴。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省级对经济困难、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制度的地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

(五)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教育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人社部门要积极组织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养老机构要积极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本省养老机构与具有本省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要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各地可给予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或一次性奖励。

(六)建立健全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的机制。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推广“志愿服务记录”、“爱心储蓄”等做法,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养老志愿服务。支持基层社区建立老年协会等群众组织,引导其积极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五、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推动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武汉市、宜昌市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商务部门要支持家政企业投资养老服务业。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教育、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人社、住建、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收费定价机制,区别不同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明确相关收费政策。工商和统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要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行业服务和自律作用。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检查督办,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工作措施。省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和省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2014年6月29日作措施。省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和省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长府发〔2009〕19号)[精选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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