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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说明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20-101350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8 18:58: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说明

关于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

说明

本公司养殖场因以下原因,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因新建、扩建养殖场,未办理农用设施用地备案审批手续。

□2.因缺少资金,无法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办证要求建设防疫设施。

□3.因公司不开展相关的养殖业务。□4.因养殖场建设达不到环保要求。

□5.因养殖场选址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标准。□6.因养殖场整体布局,防疫围墙、消毒室、消毒池、隔离设施、清洁道、污染道等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要求。□7.因养殖场设施设备,消毒设备、采光、通风设备、兽医室、无害化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独立的引入、患病动物隔离舍等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要求。□8.因无提供技术服务的合格兽医人员。□9.没有建立相关动物防疫制度。其他:

法人代表签字:202_年 月 日

第二篇:邛崃市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说明

邛崃市农村发展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一、行政审批内容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四川省动物防疫合格证管理办法》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经现场审核,从业场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2、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五、申请材料

1、《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负责人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负责人或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动物防疫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从业人员名单一份。

4、直接从事动物诊疗、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地理位置及交通指示图、场所功能平面图各一份。

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还须提交屠宰加工线工艺流程图、《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鲜印章)。

7、无害化处理场所还须提交无害化处理工艺流程图。

六、申请表格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可在市政务中心农发窗口领取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邛崃市农村发展局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邛崃市农村发展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本指南第五项所列材料,到市政务中心农发局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2、现场审核。对申请办证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3、在承诺期限次日,申请人持《受理申请书》到政务中心农发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十、行政审批时限

1、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现场踏勘4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申请人整改条件的时间除外)。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依法经营。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十五、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十六、是否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

十七、是否窗口接件

十八、是否网上预审

十九、是否允许代理接件

二十、备注

生产经营项目或地址发生变化的,30日内重新申办;单位名称、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逾期未申请的,原证自然失效。二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028)88745100

投诉电话: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028)88741717

邛崃市农村发展局:(028)87912

32网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

邛崃市农村发展局:http://

二十二、事项类型

承诺件

第三篇:如何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如何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如何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审查许可条件→符合审批要求,予以许可,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条件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和清洗消毒设备;

(四)有为公共服务的动物防疫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动物防疫条件。条件符合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A4纸打印一式两份),其内容包括:经营性质、经营种类、经营地址、经营场所等信息;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国家机关需提供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最后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受理单位:凤仪乡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第四篇:《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程序(范文模版)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办理程序的

一、申请初审

县辖区内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业主到所在辖区镇街畜牧兽医站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和告知书。镇街畜牧兽医站进行现场初次审查,现场初审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初审合格的呈报县畜牧兽医局。

二、提报材料

现场审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将以下材料提交到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经所在辖区镇街畜牧兽医站长签字,并加盖镇街兽医站公章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养殖档案及12项管理制度复印件(看原件,收复印件);

(六)与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签定的用工协议和聘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1

复印件(看原件,收复印件)。

三、现场复查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条件复查,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现场复查工作人员在《申请表》上签字,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发证。

现场复查的主要依据是《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2_年第7号令)。规模养殖场主要审查内容是:选址是否取得了养殖用地备案证明;防疫设施和生产设备是否能满足需要;养殖污染是否得到治理;畜禽出栏是否及时向所在畜牧兽医站报检并落实产地检疫措施。以上四项缺一不可。

其他场所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查办理。

四、办证范围

(一)动物饲养场所(小区);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三)动物隔离场所;

(四)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五)动物诊疗场所

(六)经营动物及产品的集贸市场;

五、换发新证

农业部规定,动物饲养、加工、产品经营等场所必须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一年,合格证到期必须换发新证。业主换发新证,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底提出申请,书面向发证机关报告上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换发新证办理程序和所提报其他材料与办发新证相同。

六、监督管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事关动物疫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先报批,经审核同意后才能施工。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一律不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对全县养殖场、畜禽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督导检查,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存有防疫消毒措施不落实、污染严重等严重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无证经营的养殖场、畜禽加工经营场所,一经发现,通知整改,督促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关停,必要时会同公安、环保、工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行拆除,对违法从事畜产品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篇: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选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

3、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4、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5、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6、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7、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8、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500米以上;

9、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种畜禽场: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1000米以上;

4、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6、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7、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8、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二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布局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4、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

5、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6、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7、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8、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9、有孵化间的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需: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孵化间应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10、种畜禽场: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三、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

5、供相应服务;

6、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7、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8、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

9、有相对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舍;

10、种畜禽场: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方法。

四、人员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2、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五、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制度

1、免疫制度;

2、用药制度;

3、检疫申报制度;

4、疫情报告制度;

5、消毒制度;

6、无害化处理制度;

7、畜禽标识制度;

8、养殖档案;

9、种畜禽场需额: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办证时须另提交以下材料:

1.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2.设施设备清单 3.管理制度材料

关于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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