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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20130909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0-31234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4 22:37: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20130909

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经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商标战略的实施,根据《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协议》,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申请

第三条 著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和撤回由申请人自愿提出。

第四条 《规定》第六条所称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包括:

(一)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届满3年。

(二)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第五条 《规定》第六条所称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包括:

(一)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二)申请人注重对申请认定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六条 《规定》第六条所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包括申请人应当确保商品质量,近三年使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第七条 《规定》第六条所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包括:

(一)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营业收入原则上应当逐年增长,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前3年认定的同类商品的平均值(取前3年已认定的同类商品商标的经济指标,各去掉20%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后再计算平均值);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评价意见及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综合评价,可认定单项特色商品;对以往未认定过的行业所涉及的商品,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涉及5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国家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考虑其商品的特殊性,销售区域可以适当降低为2个以上地级市或者1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申请认定的服务项目中,涉及不动产出租及管理、房地产、餐饮、旅行安排、商业连锁经营等服务项目的,其服务区域应当达到2个以上地级市。

延续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除应当具备《规定》第六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商品、实际产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并且一致。

(二)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生产国家许可或者强制性管理的商品应当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各申请人应当符合《规定》第六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除《规定》第七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和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应当提交原件外,可以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依照《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规定》第七条所称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第十二条 《规定》第七条所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所有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二)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的发票、合同、广告;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黑白图样电子版。

第十三条 《规定》第七条所称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应当提交在申请认定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或者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第十四条 《规定》第七条所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交每一销售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二)境外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交每一国家或者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规定》第七条所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二)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的商标的,提交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三)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四)完税证明包括内销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出口型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及应免抵税额证明。

第十六条《规定》第七条所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当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包括提交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取得商标注册或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证明。

第十七条 《规定》第七条所称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规定》第七条所称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可以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和解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规定》第七条所称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申请认定商标近三年的广告发布情况,应当提交每一地区每一媒体每年1—2张广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二)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可以提交近5年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包括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证书(发明、实用新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

第二十条 申请人认为其符合《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拟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可以通过广东商标网下载著名商标申请录入程序,按照程序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形成数据文件后,连同书面材料一并报送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共同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的同一类别的多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了多件注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据《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备。

(二)可对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根据初步审查情况,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上传数据文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著名商标申请有关事项。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接收当年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间由评审委员会公告通知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著名商标评审认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向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对申请人、被许可人申报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进行现场核实。

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拟认定的著名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实事求是,并自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以实名方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

对非实名提出的异议申请,评审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对公示被异议的商标、不予认定提出异议的商标和拟撤销的著名商标进行裁决。

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者裁决采用实名制方式,表决应当有4/5以上委员参加,2/3以上表决同意的,评审或者裁决有效。

第三十条 未通过评审或者在公示期间被异议,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成立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

第五章 著名商标的延续、转让、变更、撤销

第三十一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二)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三)符合《规定》第六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延续著名商标,应当按照《规定》第七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规定》第十七条所称著名商标于转让时失效,包括一并申请认定的多件注册商标,部分注册商标转让的,被认定的著名商标全部失效。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所称著名商标的变更:

(一)商标主体的文字、字母相同但字体作了改变的;

(二)原认定商标的文字、字母不变或者改变了字体,增加了图形构成组合商标的;

(三)原认定以文字、字母为主体的组合商标,文字、字母不变或者改变了字体,删除或者改变了图形的。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二)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住所变更证明;

(三)申请变更、增加或者更换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四)《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属于《规定》第十九条及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 《变更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不属于《规定》第十九条及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变更申请通知书》。

同意变更的,向申请人出具《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

第三十七条 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产品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被检出不合格,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有重大质量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称撤销著名商标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相关部门因机构调整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单位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九条 《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所称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规定》及本实施细则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是指申请认定或者延续商标的所有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被许可人,是指由申请认定或者延续商标的所有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允许其在申请认定或者延续商标的有效期内,使用该商标的商标使用人。

认定申请,是指申请人根据《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拟将其注册商标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的申请。

延续申请,是指著名商标所有人根据《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为保留著名商标资格而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的申请。

第四十条 《规定》及本实施细则中关于届满、提交证明材料等时间的计算,均以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受理的日期为截止日期。

本实施细则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著名商标的公示、公告,由评审委员会统一在广东商标网(http://www.teniu.cc)上发布。

申请人可以从上述网站下载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申请表》。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广东省实施商标战略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广东商标协会组建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由广东商标协会秘书处兼任。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是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级专业协会和省级行业协会会长或秘书长及相关商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最多不超过31人,按单数确定。

第三章著名商标的申请

第七条著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和撤回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但其申请认定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八条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包括:

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证明资料;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包括:

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申请人注重对申请认定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包括申请人应当确保商品质量,近3年使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包括:

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营业收入应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经济指标线(取前3年已认定的同类商品商标的经济指标,各去掉20%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后计算平均值,再根据我省经济的发展形势,结合相关行业协会的建议对该值进行合理的调整);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品,省委省政府政策倾斜、重点扶持的地区以及资质优良(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拥有发明专利、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地理标志、广东省名牌产品等)的企业,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评价意见及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综合评价,可适当降低其对应的经济指标线;对以往未认定过的行业所涉及的商品,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涉及5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考虑其商品的特殊性,销售区域可以适当降低为2个以上地级市;在申请认定的服务项目中,涉及不动产出租及管理、房地产、餐饮、旅行安排、商业连锁经营等服务

项目的,其服务区域应当达到2个以上地级市;对于涉及知名度高的专业市场,其服务区域放宽至1个地级市。

延续申请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五)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七)申请认定的商品、实际产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并且一致。

(八)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九)生产国家许可或者强制性管理的商品应当获得相应批准证书。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共同提出申请;同时,各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三

年的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所有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的发票、合同、广告; 申请认定商标的黑白图样电子版。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的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在申请认定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或者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包括: 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交每一销售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境外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交每一国家或者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的商标的,提交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及完税证明;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专项审计报

告及完税证明。

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完税证明包括内销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出口型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及应免抵税额证明。

(六)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

(七)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的情况,可以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和解协议等证明材料。

(八)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包括:

申请认定商标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应当提交每一地区每一媒体每年1—2张广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可以提交近5年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包括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证书、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等。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除本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和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应当提交原件外,可以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

效。

依照本暂行办法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认为其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拟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可以通过广东商标网下载著名商标申请录入程序,按照程序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形成数据文件后,连同书面材料一并报送秘书处。

第四章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著名商标申请有关事项。

秘书处接收当年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间由评审委员会公告通知确定。

第十四条秘书处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备。

(二)可对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根据初步审查情况,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上传数据文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对秘书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异议裁决结果通知书》。

第十六条秘书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核期间,可以征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对申请人、被许可人申报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进行现场核实。

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秘书处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对照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著名商标,应当有4/5以上委员出席。评审著名商标,应当采用实名制方式投票表决。获得2/3以上出席评审的委员表决同意的,为通过评审。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认定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认为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员

会集体讨论决定。有关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评审委员会主任或者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评审委员会撤消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申请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著名商标的评审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第二十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评审委员会发布认定前公示。

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对公示拟认定的著名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实事求是,并自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以实名方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

对非实名提出的异议申请,评审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对未予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公示被异议的商标、不予认定提出异议的商标进行裁决。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评审或者在公示期间被异议,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成立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

申请人对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定的决定提出异议,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成立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办理;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定异议裁决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评审委员会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著名商标的延续、转让、变更、撤销、终止 第二十六条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省著名商标资格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办理,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办理相同。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七条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二)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三)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延续著名商标,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第(五)项中有关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延续申请的可提交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需提交有关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专项财务数据;第(八)项第二款仅需提供著名商标认定后新增加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其著名商标于转让时失效。

一并申请认定的多件注册商标,部分注册商标转让的,被认定的著名商标全部失效。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著名商标的变更申请: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使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换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基本无差别的。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属于本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所称著名商标的变更:

(一)商标主体的文字、字母相同但字体作了改变的;

(二)原认定商标的文字、字母不变或者改变了字体,增加了图

形构成组合商标的;

(三)原认定商标以文字、字母为主体的组合商标,文字、字母不变或者改变了字体,删除或者改变了图形的。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二)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住所变更证明;

(三)申请变更、增加或者更换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四)《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属于本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变更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不属于本暂行办法第三十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变更申请通知书》。

同意变更的,向申请人出具《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撤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被

检出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事故;

(三)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两年以上停产,在本省同行业中不再具有领先地位的;

(四)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撤销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终止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二)商标注册人变更,已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四)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而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第六章著名商标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未经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不得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广东省著名商标标志样式和使用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制定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司法等部门提出保护请求。

第三十八条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如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司法等部门提出保护请求。

第三十九条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暂行办法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但其申请认定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被许可人,是指由申请认定或者延续商标的所有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允许其在申请认定或者延续商标的有效期内,使用该商标的商标使用人。

认定申请,是指申请人根据本暂行办法,拟将其注册商标认定为

广东省著名商标,向秘书处提出的申请。

延续申请,是指著名商标所有人根据本暂行办法,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为保留著名商标资格而向秘书处提出的申请。

第四十一条关于届满、提交证明材料等时间的计算,均以秘书处受理的日期为截止日期。

本暂行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办法有关著名商标的公示、公告,由评审委员会统一在广东商标网(www.teniu.cc)上发布。

申请人可以从上述网站下载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申请表》。

第四十三条著名商标申报材料自受理之日起,由秘书处保留3年。第四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认定的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信用建设,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本省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促进广东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东省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确定,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推荐所辖区域内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著名商标所有人提出的延续申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荐的复审申请;

(三)审查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

(四)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专家征询意见;

(五)对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复审申请和延续申请作出审议决定。

第九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请人认为有关委员与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回避。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五)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

(六)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税收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证明应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出具);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

(七)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八)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经其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同时报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予以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自收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凡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由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作进一步的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征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主任不定期召集会议,审议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著名商标,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出席审议。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经出席审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的,予以认定,并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发布公告;未予认定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提出延续申请,经认定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有效期满需保留“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著名商标的权益以被认定的商品为限。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未经认定为著名商标或者超出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范围的,不得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第二十一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依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冠省名。

第二十二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管理,提高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维护著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著名商标而转让的,商标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该受让商标重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其企业登记事项的,应当自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著名商标:

(一)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该著名商标:

(一)申请认定著名商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超出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进行使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滥用著名商标信誉,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著名商标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撤销著名商标建议后,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撤销该著名商标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撤销或者注销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撤销著名商标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提出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虽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著名商标所有人对认定后核准的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可以向核发执照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名称争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第三十一条规定: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本省闻名的江河、湖泊、山川和名胜古迹名称的;

(三)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第三十三条 著名商标认定使用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保护。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帮助。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在认定著名商标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建议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以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六)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八)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九)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拟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审核期间,应当征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经济贸易、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等专业协会的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按单数确定。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经济、法律、科技或者相关行业的专家,熟悉有关商标、产品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对照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著名商标,应当有4/5以上委员出席。

评审著名商标,应当采用实名制方式投票表决。

获得2/3以上出席评审的委员表决同意的,为通过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认定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认为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有关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评审委员会主任或者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前公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对未予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办理,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办理相同。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其著名商标于转让时失效。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著名商标的变更申请: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使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换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基本无差别的。

第二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广东省著名商标标志样式和使用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登记;已经核准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核发执照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二十三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著名商标认定商品长期停产,或者销售量、营业收入、纳税额等相关经济指标严重下降,在本省同行业中不再具有领先地位的;

(四)超越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范围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五)因严重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二)商标注册人变更,已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三)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四)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而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五)著名商标依法被撤销的。

撤销或注销著名商标,应当收回《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撤销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3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侵犯他人著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审查著名商标申请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组织评审、认定著名商标的;

(四)未依法履行著名商标管理和保护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申请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著名商标的评审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有关著名商标的公示、公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在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和广东商标网上发布。

申请人可以免费从上述网站下载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认定的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适用本规定。

摘 羽绒服 www.teniu.cc

第五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细则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7月31日以粤工商标字〔2009〕366号发布 自2009年7月3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1.认定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并且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款规定。

(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应当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

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4)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50%以上出口的,其商标应当已经在出口相关国家(地区)注册。

(5)申请人在相同或者不同类别上注册了多件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标的,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提出申请:

①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②在同一类别的相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不相同的商标,且在申请认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③除上述①、②项规定以外的情况,不能一并提出申请。

(6)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且与实际使用的相符。

2.延续申请条件

(1)申请延续的商标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2)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3)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4)申请延续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5)应当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

(二)证明材料

1.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具体包括:

①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如该商标有变更、续展、移转、转让的,还应当提供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②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的发票、合同、广告或者《商标注册证》。

(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图样电子版(黑白图样,BMP或者JPEG图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宽度为4.5cm-5.5cm)。

(4)在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并提供实际使用该商标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覆盖所有区域的证明材料。

①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供每年每一销售区域1-2张主要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②境外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供每年每一国家(地区)1-2张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②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完税证明。符合减免税收规定的,应当提供减免税证明。

③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供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商标的,可以提供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申请认定商标不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只是其使用商标之一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7)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当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以及相关的注册证明。

(8)申请认定商品质量的情况。应当提供近3年内的产品抽检报告或者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9)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

(10)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如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可以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作为被保护记录的证明材料。

(11)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以提供以下材料证明其知名度:

①申请认定商标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可以提供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1-2张主要的广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②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可以提供近5年相关情况的书件,如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证书、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证明。

2.延续申请的证明材料应当按照认定申请的证明材料(1)、(2)①、(3)、(4)、(6)和(11)②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其中(11)②仅需提供著名商标认定后新增加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证明材料(1)、(2)①、(6)、(7)、(8)和(11)②项核对原件后,并盖章确认。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teniu.cc)免费下载并使用著名商标申请录入程序,按照程序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形成数据文件后,连同书面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受理和初审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的初审和受理。

1.共同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在同一地级市的,可选择向任意一个注册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

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向注册人户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

2.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附1),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2)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名单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附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报送时间和方式

1.报送时间。每年7月1-31日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收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间。

2.报送方式。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将受理的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上传数据文件。

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评审指标及认定程序

(一)评审指标

1.经济指标

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营业收入原则上应当逐年增长,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前3年认定的同类商品的平均值。

对于涉农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可认定单项特色商品,经济指标根据前款标准可降低20%。

对没有认定过的行业所涉及的商品,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纳税情况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

3.知名程度

(1)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涉及5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对于涉农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考虑其商品的特殊性,销售区域可适当降低为2个以上地级市或者1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认定不动产事务、餐饮、旅行安排等服务项目的,其服务区域应当达到2个以上地级市。

延续认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2)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对于中间商品、涉农商品、出口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

4.市场信誉

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且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无不良记录。

5.商品质量

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商品质量,售后服务良好,近3年产品抽检应当合格。

6.商标管理

(1)申请人应当规范商标管理,有健全的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制度和专职(兼职)商标管理人员。

(2)申请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在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能及时主动向行政机关投诉或者司法机关起诉。

(二)其他要求

1.申请人在申请著名商标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

2.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生产或者淘汰产品;生产国家许可或者强制管理商品,应当获得相应批准证书。

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项目不得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范围。

3.申请人或者申请认定商标的被许可人近3年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处罚或者因侵权而败诉。

(三)评审及认定程序

1.根据《规定》的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农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等专业协会的有关专家组成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2.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者裁决著名商标,应当有4/5以上委员参加,采用实名制方式表决。获得2/3以上参加评审或者裁决的委员表决同意的,为通过评审或者裁决结果有效。评审或者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作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著名商标、延续著名商标、不予认定著名商标、不予延续著名或者撤销著名商标的依据。

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负责著名商标评审认定的日常工作。

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延续申请或者经复审异议成立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延续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就申请材料中的事项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省消费者委员会、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核实情况;组织对申请人、被许可人进行现场考察;将申请资料进行汇总,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5.评审委员会对提交评审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进行审议和表决。

6.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认定前公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8.对公示中被异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的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裁决。

9.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未通过评审或者在公示期间被异议,且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附4)并说明理由。

10.申请人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认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

1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12.对不予认定提出异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的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裁决。

13.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成立,拟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按照本实施细则中评审及认定程序第6、7、8、9项办理;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定异议裁决结果通知书》(附5)。

三、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变更、撤销和注销

(一)著名商标的变更

1.变更的条件

根据《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著名商标的变更申请:

(1)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的;

(2)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使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

(3)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换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基本无差别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商标主体的文字、字母(常见字体)相同但字体作了改变的;

②在原认定的文字、字母商标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图形构成为组合商标的;

③原认定的文字、字母商标,改变了字体,又增加了图形构成为组合商标的。

申请变更的著名商标应当符合《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著名商标条件的规定。

2.变更的程序

(1)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变更著名商标的,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申请表》(可以免费从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teniu.cc下载使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的资格证明;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住所变更证明;

③申请变更、增加或者更换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经审查,不属于《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变更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变更申请通知书》(附6)并说明理由。

(4)经审查,属于《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变更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变更申请通知书》(附7)。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附8),并在广东红盾信息网和广东商标网上发布公告。

(二)著名商标的撤销

1.撤销的条件

《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1)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2)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产品粗制滥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有重大质量投诉并经查证属实,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著名商标认定商品长期停产,或者销售量、营业收入、纳税额等相关经济指标严重下降,在本省同行业中不再具有领先地位的;(4)超越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范围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5)因严重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

2.撤销的程序

(1)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2)经4/5以上委员评审,以实名制方式表决,获得2/3以上参加评审的委员表决同意的评审结果为有效。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作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著名商标的依据。

(3)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撤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该著名商标,收回《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在广东红盾信息网和广东商标网上发布公告。

(三)著名商标的注销

1.注销的条件

《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1)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2)商标注册人变更,已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3)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4)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而未重新申请认定的;一并申请认定的多件注册商标,部分转让的,被认定的著名商标全部失效;

(5)著名商标依法被撤销的。

2.注销的程序

(1)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经调查核实,属于《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该著名商标,收回《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在广东红盾信息网和广东商标网上发布公告。

四、附则

1.本实施细则中关于届满、提供证明材料等时间的计算,均以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的日期作为截止日期。

2.本实施细则中的“届满”、“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3.本实施细则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4.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受理通知书;2.不予受理通知书;3.补正通知书;4.不予认定通知书;5.不予认定异议裁决结果通知书;6.不予受理变更申请通知书;7.受理变更申请通知书;8.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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