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船舶远程电子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船舶远程电子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便利船舶进出港口,提升海事服务能力,提高监管效率,规范船舶远程电子签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签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远程电子签证(以下简称“电子签证”),是指船舶或其经营人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船载设备等方式,远程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电子签证应遵循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电子签证与窗口签证并行实施,具有同等效力,船舶可自主选择签证办理方式。
第五条 船舶办理电子签证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电子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电子签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电子签证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建立和完善电子签证相关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船舶在申请电子签证前,应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提供准确、有效信息,并同意电子签证服务条款。
海事管理机构为注册的船舶提供电子签证账号和身份认证方式。
第九条 符合《签证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航次签证的船舶,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电子签证申请。
电子签证的申请人为船舶或其经营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电子签证。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船舶计划靠泊4小时前申请办理进港电子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申请人在获准上一港出港签证许可后,方能申请办理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签证。航程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出港后立即申请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
第十一条 船舶抵港后,申请人应当在开航4小时前、24小时内,申请办理出港电子签证。
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办妥进港签证后立即申请出港电子签证。
第十二条 船舶办理电子签证时应提交船舶动态、货物装卸、在船人员情况等航次信息。
《签证规则》第七条第二款所述的相关资料以电子形式进行审查,可免于提交。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交船舶电子签证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请电子签证的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处于正常开启状态,正确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五条 船舶申请电子签证不成功或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时,应到签证站点办理窗口签证。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签证规则》要求,对申请电子签证的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签证条件的船舶,准予签证,反馈电子签证审批结果,并提供验证方式;对于不符合签证条件的,不予签证,并注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办理电子签证的船舶应将船舶动态、货物装卸等航次信息和电子签证的审批结果以及验证方式,记录在船舶签证簿中,保持记录连续准确。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保持连续完整的船舶签证数据,供船舶或其经营人、相关机构和人员等按权限进行查询、验证。
第十九条 依据《签证规则》所规定需要变更、补办或撤销电子签证的,申请人可通过电子方式或到相关签证站点办理变更、补办或撤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电子签证的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遵守服务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对电子签证申报信息采取系统校验和人工校验的方式进行审查,并通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核实该船实际位置信息,必要时,应派员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定期对所办理的电子签证数据进行抽查,检查电子签证数据的规范性、准确性,以及船舶航次动态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以下严重违规行为的船舶或其经营人,应暂停或终止其远程电子签证服务:
(一)故意提交虚假的申请信息,以骗取签证;
(二)谎报、瞒报以逃避船舶签证;
(三)恶意提交申请、变更和撤销等信息,影响正常电子签证工作;
(四)故意关闭船载AIS设备,以逃避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船舶或其经营人应谨慎选择申请代理人,并承担其电子签证代理行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船舶或其经营人应妥善保管电子签证账号和身份认证方式,因账号泄露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船舶或经营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电子签证船舶及其经营人应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通信信息安全,以及保密、人身权益、版权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电子签证进行任何违法、侵权等不正当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电子公文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电子公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电子公文管理,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电子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公文,是指所属各部门通过ARP公文系统制发的具有规范公文体例和版式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管理遵循电子环境下文件形成和产生效用的规律,坚持“集中统一、全程管理、规范标准、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本所电子公文及其打印的正式文本具备公文效力。电子公文的制发和办理按照《中国科学院公文处理标准》(科发办字﹝2005﹞373号)执行。
第五条 ARP公文系统不得制发和办理涉密公文。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ARP公文系统由所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督促指导所属各部门ARP公文系统的使用,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协调解决ARP公文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所级电子公文的审核,院及院属各单位电子公文的接收。
(三)电子印章管理。
(四)院级、所级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
第七条 研究所信息网络管理部门负责ARP公文系统的技术支撑和运行维护。具体职责是:
(一)提供ARP公文系统软件平台的技术支持,负责ARP公文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
(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迁移等操作时,应确保电子公文内容和元数据的一致性。
第三章 发文与收文办理
第八条 发文办理:
(一)通过ARP公文系统行文,行文规则及文件格式应符合《中国科学院公文处理标准》,并按ARP公文系统设定的规范进行操作。
(二)电子公文办理流程各个环节相关人员应及时完成公文处理工作。完成电子公文流程后,公文管理员负责加盖发文机关电子印章,拟稿人审核无误后方可发送。
(三)电子公文发送后,拟稿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核查,对紧急公文应及时与接收部门联系,确保公文正常接收。
(四)联合发文在主办部门签发后,可以纸质件送其他单位会签。
(五)主送部门实施ARP公文系统的,以ARP公文系统发送;主送部门没有实施ARP公文系统的,以纸质件发送。
第九条 收文办理:
(一)公文管理员应及时登录ARP公文系统查收电子公文,每个工作日的上、下午至少查收1次。
(二)公文管理员接收电子公文后,应核查公文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
(一)ARP公文系统中的电子印章仅用于电子公文处理。
(二)严格按照印章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电子印章,严禁空打印、空发印章。
第五章 应急与安全
第十一条 应急与安全管理:
(一)当ARP公文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电子公文无法正常办理时,应及时与办公室或网络室联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二)0.5个工作日内不能排除的故障,所ARP公文系统运维单位(信息网络部)必须及时报告办公厅。由办公厅视情况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ARP公文系统的安全管理及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
(一)使用人员首次登录系统时,应立即修改口令,并定期更换。因登录口令泄露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二)当使用人员调离或岗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用户删除或权限调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归 档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按照《中国科学院档案管理工作标准》(科发办字﹝2005﹞373号)执行。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执行《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及《中国科学院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五条 归档要求:
(一)办理完毕且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必须适时打印纸质件。进行归档时,必须将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件同步归档。
(二)打印的纸质发文稿纸,在签发栏中应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签名章)。
(三)电子公文应及时进行预归档,并参照纸质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后,于次年6月底之前归档。
(四)电子公文归档时,应当进行真实、完整、可用方面的鉴定、检测,并由相关责任人确认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执行国家及我院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同济大学电子公文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同济大学电子公文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适应多校区办学的新形势,提高工作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全面推进同济大学电子公文系统,规范电子公文流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电子公文是指以计算机电子文档为载体,以计算机为处理和存贮工具,以计算机网络及其他数据通信介质为传递渠道的新的公文及公文处理形式。
(三)电子公文的文种、格式,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
[2000]23号),行文规则须遵守现行的《同济大学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
(四)电子公文系统基于我校校园网进行,系统与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对接,电子公文处理软件由江苏金智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
(五)流转的公文包括非涉密的全校各类公文,秘密以上含秘密级公文不允许通过本系统流转。
二、组织管理与职责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电子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
(二)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电子公文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
(三)电子公文系统的系统管理员由校长办公室任命。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并配合档案馆进行电子公文归档。
(四)档案馆负责对归档的电子公文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文件管理和查询利用等工作。
(五)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电子公文系统应用的分管领导、电子公文部门秘书,电子公文秘书负责本单位电子公文的流转、系统培训。
三、帐户管理与安全保密
(一)各单位党政领导、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公文处理相关人员(统称用户)均在系统中分配唯一实名制帐户。用户名与密码与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相同。上述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办理销户手续。
(二)新增人员的开户和调离岗位人员的销户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校办审核后,由校级系统管理员办理。
(三)系统中用户拥有的公文处理权限由校长办公室根据该用户的岗位职责分配,并根据岗位和分工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四)各用户应妥善保护帐户、密码等,严禁提供给无关人员,用户密码应经常更换,登录系统后因故离开要退出系统,以确保帐户安全。用户密码遗失或遗忘应及时通知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管理员,进行相应的操作。
(五)各单位用户应定期查杀病毒,以最大限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转。
(六)涉密公文严禁通过电子办公系统办理,仍沿用以前的处理办法。
四、电子公文的办理
(一)实施电子化办公后,除涉密公文外,校党政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均使用电子化办公系统完成。
(二)党政公文的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流程,根据《同济大学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由党办、校办依照各部门的职能和校领导的分工对系统进行设定。
(三)上级和非隶属单位普通来文,由校办秘书进行数字化处理,进入电子化办公系统并由校办秘书启动该文办理流程。
(四)学校以党、政名义向外和向下级行文,由发文主办单位在系统中创建新文稿后即启动一个发文办理流程。主办单位应跟踪催办。
(五)公文办理每一环节的办理人可以使用系统提供的功能完成各自应该处理的工作,并在系统的工作单上留下痕迹,办理人处理完自己应处理事务后,应将工作单发送给流程规定的下一人。如下一人有多人可供选择,则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确定正确的发送对象发送,系统会以一定的方式通知接收方,接受方收到通知信息后,应及时办理,如根据公文内容判断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应及时退还流程中的上一人。
五、联机要求
(一)为保证公文处理的快捷性,相关人员在工作时段应尽量保持与系统的联机状态,查看有无需要处理的事宜。
(二)若工作人员因出差、假期等原因无法联机,应事先将相关权限授权给其他人员,以保证公文流转正常进行。
六、公文归档与销毁
(一)学校党政公文存档须将纸质载体文件和相应电子文件均需归档,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互为镜像。
(二)来文原件由收文部门扫描、上传。来文办理过程的资料(包括来文的原件)应由主办部门转换成纸质形式(要求激光打印)并附加鉴别信息后,与办
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纸质或实物材料一并由主办部门归档。
(三)发文、呈文由主办部门归档。文件正文(包括办理过程中各办理人签批的意见)、附件等应由主办部门转换成纸质形式(要求激光打印)附加鉴别信息后归档。若主办部门需要部分纸质原件归档,由主办部门向呈文部门提出。若该文需执行,则执行过程的资料也须转换成纸质形式(要求激光打印)并附加鉴别信息后,与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纸质或实物材料一并由主办部门归档。
(四)与电子公文有关的电子文档由电子公文部门秘书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归档。
(五)电子化办公系统产生的电子文档归档范围暂定为:来文、发文、呈文。
(六)电子档案中应包含同一内容的纸质档案材料的著录信息,纸质档案中也应包含电子档案中同一内容的档案材料的检索信息。
(七)电子公文系统中数据在该系统中自产生起保留期限为五年。
七、电子公文的效力
(一)学校党政对校外发文(上行文、平行文)的报送采用纸质形式,办理过程仍通过电子办公系统完成。
(二)校内电子办公系统中的电子公文与原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三)对外发文和用于存档的纸质公文由校办文印室统一印制,党办、校办签印。
(四)各单位可以从电子办公系统中复制公开发布的公文为纸质形式,注明复制单位、日期、份数并加盖复制单位的公章后,在该单位内与被复制的电子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五)非公开发布的校党政电子公文,各部门和个人不准复制成纸质形式作正式文件使用。
八、其它
(一)在校内逐步停止使用纸质形式办理和传递无密级公文。
(二)各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配合学校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进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电子公文系统操作培训,努力适应电子化办公对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
(三)电子公文系统的使用能力作为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纳入能力考核范围。
(四)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第四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电子税务管理,方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项,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单位(以下称税务机关)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事项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税务”是指通过通讯工具、互联网络或自助服务设施等电子方式办理税务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数字证书”是指用于存放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身份标识,并对双方发送的电子税务信息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
数字证书应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取得认证资格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颁发。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约定账号”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约定的,用于电子税务应用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身份识别的账号。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税务业务指令”是指由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通过电子方式向对方发出的办理税务事项相关的要求或申请。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支持和鼓励纳税人用电子方式办理税务事项,并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电子税务的应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安全保密、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电子税务的应用和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自愿选择应用电子税务,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
第十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用数字证书或约定账号的方式应用电子税务。
第十一条 为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安全性,税务机关应支持、鼓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使用数字证书。
第十二条 数字证书的申请、安装、使用及维护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与取得认证资格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停止应用电子税务。
税务机关可停止注销户、非正常户应用电子税务。
第十四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电子税务业务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现税务机关对其电子税务业务指令的处理有误,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电子税务业务指令后,应向其发送电子受理回执,并及时处理电子税务业务指令。
第十七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特定系统办理税务事项的时间,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电子税务特定系统发出的电子税务业务指令的时间为准。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通过电子税务特定系统办理税务事项的时间,以电子税务特定系统接收电子税务业务指令的时间为准。
税务机关发出的电子税务业务指令,以电子税务特定系统发送的时间为准。
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关于电子税务业务指令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办结税务事项后,应通过门户网站、电
子邮箱或手机短信等多种电子渠道把税务事项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使用数字证书、约定账号登录所发出的电子税务业务指令,均视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有效行为。
第二十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资料后,可不再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电子资料未加具电子签名的,应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具体报送方式由税务机关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保存好相关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升级、改造电子税务相关计算机系统,不断适应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方便快捷办理税务事项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要求对电子税务的有关信息和数据进行管理,确保电子信息和数据的安全、完整、有效。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通过电子方式办理税务事项的纳税人或扣缴
义务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办理其它税务事项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或其它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登录密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未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责任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于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电子税务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管理电子税务信息和数据,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尽到电子税务安全管理的相应职责,如因不可抗力、通讯故障、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原因及其它不可归因于税务机关的情况,造成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损失的,税务机关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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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指学校设立且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聘用程序在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技术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
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勤工助学的学生等不适用本规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用工单位按单位经费核算办法分为经费承包单位和非经费承包单位。按学校支付外聘人员工资的经费来源,分为自主经费支付单位和学校事业经费支付单位。各用工单位下属单位的劳动用工(包含各科研课题组)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四条 学校劳动用工根据“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合同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劳动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管理。
第二章 外聘人员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外聘人员的管理工作,由校领导及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室、校工会及主要用工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第六条 学校按照“宏观控制,分层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外聘人员的管理。
(一)学校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劳动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独立自主地制定用人计划,进行人员聘用,以企业法人单位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学校下属的经费承包单位和自主经费支付单位按照学校有关劳动用工政策,根据学校授予的劳动用工权限,制定用工计划,报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人员聘用,自行负担外聘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金、补偿金等费用。
(三)学校事业经费支付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及核定的经费数,制定用工计划,经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上述单位根据批准的用工计划,依照用工要求,组织人员招聘,并提出拟聘用人选,报人事处审批。
(四)学校委托校内各用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签订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五)用工单位对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后在校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及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必须报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七条 学校外聘人员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
(一)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协调处理全校劳动用工管理政策、劳动用工计划、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办理等重要管理事项,督促用工单位对有关劳动纠纷、重大事故的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
(二)校人事处职责
1.制定学校外聘人员管理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 2.用工单位用工计划审核或审批;
3.根据有关政策公布外聘人员的最低工资执行标准; 4.核发由学校经费支付的外聘人员工资。
(三)校工会职责
1.对学校劳动用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2.负责成立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通过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用工单位与外聘人员发生的劳动纠纷进行调解。
(四)校计划财务处职责
1.对经费承包单位及自主经费支付单位进行认定; 2.根据用工单位经批准的工资来源渠道统一支付外聘人员工资。
(五)用工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外聘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保证学校和外聘人员的权益不受损害;
2.制定本单位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及相关考核办法;
3.负责确定本单位外聘人员用工人选,并办理有关招录手续; 4.承担本单位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根据管理权限签订或变更劳动用工合同、外聘人员有关档案记录的保存(含外聘人员花名册)、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等;
5.对外聘人员上岗前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
6.定期对本单位外聘人员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第八条 建立违反管理规定用工的长效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用工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外聘人员的使用与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纳入任期考核,并建立长效责任追究制度。
严禁用工单位违法违规用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招聘外聘人员或不签劳动用工合同并形成超过一个月以上的事实劳动关系。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经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按规定程序对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进行扣发津贴、全校通报的处理。
用工单位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发生劳动事故或引发劳动纠纷,用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造成学校名誉损害的,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按规定程序对单位负责人予以扣发津贴、全校通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等处理。
第三章 外聘人员的招聘
第九条 学校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成本核算”和“按需设岗”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自身的财务运行情况制定用工计划,严格控制外聘人员的数量。目前编制内因缺编必须用工的岗位应优先安排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落聘、解聘人员和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待聘人员上岗。今后用工单位不得在使用外聘人员的同时,拒绝接收学校安臵的人员,一旦编制内职工补充到岗后,即相应冲减所使用的外聘人员人数。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在上年末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用工计划,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外聘人员用工申请表》,用工计划审核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用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计划,根据岗位的需要和招聘条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招聘。招聘程序如下:
(一)用工单位根据批准的用工计划公布招聘岗位、招聘条件;
(二)用工单位接受报名,应聘人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外聘人员报名表》,进行资格审查;
(三)用工单位组织招聘小组,对应聘者进行应聘考核(采取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四)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五)用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填写和妥善保存《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外聘人员聘用审批表》,并将招聘结果汇总后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外聘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聘用外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2.3.具备岗位需要的文化和技能条件,身体健康;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首聘年龄原则上为:男性18-45周岁,女性18-35周岁。
第十三条
报名应聘的外聘人员由用工单位办理有关的手续。办理手续时,应聘者应提交如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1.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
2.户口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3.身份证; 4.学历证书;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岗前培训证;
7.从事特种行业工种的,需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8.如缴纳过社会保险要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将学校及本单位的管理规定、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明确告知劳动者,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合同、无固定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根据劳动用工管理权限,自外聘人员到岗工作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受聘人员完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作。
第十七条
外聘人员首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在校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九年。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外聘人员或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中相关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在任何一个岗位首次被聘用的外聘人员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与管理细则,合理确定外聘人员岗位职责、考核办法、违约处罚和其它提前约定的内容,并将约定内容以附加条款形式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学校提供《劳动合同书》范本,《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学校、用工单位及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受聘人员所执的《劳动合同书》必须由用工单位送达本人签收。
第五章 考勤、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用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依法用工,规范用工管理制度。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提出申请,经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旷工是指外聘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和证明,在制度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工作。旷工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特殊情况而不到岗的;
2.假期已满,但未申请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离岗的;
3.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的。
第二十四条
外聘人员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但不实行学校的寒暑假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及本单位的制度,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外聘人员的工作考核,考核的时间可以与编制内的职工同步,对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完成任务好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学校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外聘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外聘人员的工资按月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中用人单位按政策应承担的部分。外聘人员工资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由学校事业经费支付工资的外聘人员的工资标准按学历、工种、工作量、工作难易程度及知识含量等由用工单位确定后经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加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自主经费支付外聘人员工资的单位,自行制定发放标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外聘人员加班的,应严格审批程序,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应在每月1日前填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含电子版),报人事处审批。计划财务处在接到人事处的批件后,每月5日前(遇上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外聘人员工资发至个人账户。
第七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属于参加社会保险范围的外聘人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按国家及陕西省的有关政策执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且已有社保帐户的外聘人员,其社保相关事宜由其原所在单位办理。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外聘人员因劳动合同、待遇等问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提请人民法院判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及用工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精神,积极探索多种用工形式,并建立适合学校特点的多种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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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