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莆田工伤规定
工伤保险业务指南
[作者:未知 来源:转载莆田社保 发表:2009-12-12 12:51:31 点击数:1137 录入:丫虎]
一、工伤保险登记
保险登记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工作,用人单位初次参保,应向社保机构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即花名册)及《缴费合同》,并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
(4)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二、工伤保险费征缴
(一)缴费比例及基数
保险费率按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划分为三类:风险较小行业为职工工资额的0.6%,中等风险行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1%;较大风险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建筑企业农民工按项目总造价的1.5%。工资总额要如实申报,但不能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因用人单位少报工资而造成伤残职工工伤待遇下降的部分,由单位负责补齐。
(二)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应定时向社保机构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并足额缴纳保险费;发生人员增减变化的,要及时报送《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参保职工从社保机构受理登记的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材料证明
用人单位在填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工资财务报表;
2、转入、转出证明;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对难以确认缴费基数的单位,按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参保人数作为缴费基数征缴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向社保机构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工伤认定报告,30日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报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认定应提交职工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考勤表、参保花名册、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特殊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2)由于机动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四、工伤医疗、康复与劳动能力鉴定
(1)伤残职工在定点医院就医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机构直接与医院结算并支付。因紧急情况无法到定点医院治疗的,可就近送往医院急救,并在3日内向社保机构报告,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到定点医院治疗。
(2)工伤职工需要转诊转院治疗或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经当地社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转诊转达院或异地治疗手续。
(3)职工因工外出负伤需在外地治疗的,用人单位在向社保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填报《工伤职工异地治疗审批表》,经社保机构审核同意的,其在异地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和社保机构核准后,伤残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职工治疗出院时,用人单位应当填写《职工医疗终结鉴定表》(要求字迹清楚),由医疗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病历等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6)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社保机构核准后,其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书》的要求,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经社保机构核准后按国产普及型标准到协议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五、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社保机构支付和用人单位支付两个部分。
(一)其中社保支付的有:
1、工伤医疗费;
2、康复性治疗费;
3、辅助器具配置费;
4、生活护理费;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7、丧葬补助金;
8、供养亲属抚恤金;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3、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4、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费;
5、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补贴;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应向社保机构报送《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或《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结论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辅助器具票据;
5、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有关结论性证明;
6、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直系亲属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属供养范围的人。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办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手续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本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书。
(四)职工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五级到十级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或其他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且要与用人单位及所在地社保机构签订三方书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篇:工伤管理规定(模版)
新庄矿工伤管理办法
矿属各单位:
为避免各类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企业工伤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工伤范围的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汇报及救治规定
1、职工发生工伤,所在单位应立即向调度室、安检科信息站汇报,汇报包括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工伤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目前工伤的伤害情况等;
2、矿调度室根据区队汇报的情况及时向矿领导汇报,并及时联系医院进行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3、工伤职工升井后,首先在矿医院组织抢救,职工救治费用由医院暂时支付,医院在救治中,尽可能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执行,特殊情况需要经过矿领导同意并在救治后出具申请报告,不得把工伤职工治疗其他与工伤无关的药品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否则,矿不予处理费用。
4、矿医院不能救治的经医院申请并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可以转院救治,转院治疗的费用经经营矿长签字后可以在财务科借用,待手续结束后持住院发票到财务科报销。
5、工伤职工医治期间不得借工伤名义开与治疗工伤无关的药品治疗其他疾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一律由工伤本人自己支付。
6、工伤事故发生后十五日内,所在单位向安检科及劳资科申报工伤并填写《职工工伤证明》,工伤证明应填写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职工伤害部位情况。并送交伤者身份证复印件、照片5张、事故现场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证言。劳资科工伤管理员在三十日内完成工伤鉴定材料收集工作。
7、工伤无论轻重必须汇报并按规定程序申报,不得瞒报、漏报或虚报,否则,因瞒报、漏报、虚报工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所在单位承担,并按下列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瞒报、漏报或虚报轻伤事故的一人次的,给单位负责人警告处理,并扣除负责人当月所有的工资奖金
(2)、瞒报、漏报或虚报重伤事故的一人次的,给单位负责人严重警告处理,并给单位负责人降职或撤职处理。
8、单位瞒报工伤的,工伤人员的工资劳资科不予支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自己负责。因瞒报工伤导致工伤人员病情加重对单位负责人加重一级处理。
三、工伤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资科工伤管理员负责组织鉴定,事故单位及相关科室要做好配合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工伤待遇
(一)、工伤工资
1、职工发生工伤后有关工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自发生工伤日期起半年内工资由所在单位支付,超过半年的由劳资科出具工资标准转入矿医院支付。
2、区队发生工伤后要及时关心职工伤情的恢复情况,每个月向劳资科工伤管理员汇报一次,劳资科工伤管理员要了解每个工伤的治疗进程,并向矿领导汇报。工伤职工好后要及时上班,对伤愈后不上班的工伤自通知上班之日起停发工伤工资,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3、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限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派护理人员,护理人员的工资由区队负责支付。由家属护理的待工伤鉴定级别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护理费用。
(二)工伤医疗福利待遇
1、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续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费由保险金支付。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因当地公出差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公司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护理费。工伤鉴定后按照评定的护理等级对需要护理的工伤发给护理费;全部护理费按照商丘地区上平均
工资的50%发放;大部分护理按照40%发放;部分护理按照30%发放。
3、福利费。工伤职工享受与正常上班职工一样福利待遇,但各类奖励除外。
4、伤残鉴定达到1—10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国家规定执行。
5、工伤医疗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未尽事宜由劳资科负责解释
劳资科
2012年7月2日
第三篇:工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国务院《工伤
保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短期用工)或存在事实劳
动关系的公司员工;
在公司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和进行加工承揽等工作的外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按照亚星—奔驰有限公司与其所在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处理。
第四条公司按照国家、省、市在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定期公示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积极预防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并
负责组织对已发生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人力资源处协助做好员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事前预防工作,参与生产
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治疗、定性和申报(含非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申报)。
第七条人力资源处负责缴纳员工工伤保险金;办理员工工伤待遇,工伤停工留
薪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员工工伤复工管理和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八条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伤员工的紧
急救治、保护工伤事故现场并协助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员工权益,参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并依
法对公司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认定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死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章工伤申报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工伤职业病申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人力资源处、生产准
备服务处和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并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在受市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事故和职业病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讨论决定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申报。
第十四条员工工伤、视同工伤、职业病的认定,以扬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书面结论为准。
第十五条员工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
公司人力资源处报告。人力资源处应及时报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申报。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不得瞒报、拖延不报工伤事故。对于瞒报、迟报工伤事故行为,一经发现,将按
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追究伤者所属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体现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第四章假期与待遇
第十八条已被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员工可以休工伤假。被确认
为职业病疑视病例的员工,其诊疗期或医学观察期视同休工伤假。
第十九条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负伤或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治疗
而按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的休假。
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
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下称医疗期)。医疗期从员工发生工伤或
患职业病接受治疗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医疗期根据员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不同情况,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
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或伤情严重,经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
月。
第二十一条员工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及康复时间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规
定的医疗期限,称为医疗期满。
工伤员工医疗期满仍需继续治疗或工伤复发,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
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书面确认后,可以继
续享受确定的医疗期。
员工私自找医院或医疗机构开具的工伤休假证明,一律无效,在此情
况下的休假视为旷工,公司将根据《亚星—奔驰有限公司员工违纪处
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伤员工的工伤假等手续由公司人力资源处统一办理。公司人力资
源处应根据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认定和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和
医疗机构的意见及时确定工伤员工的工伤假期,并以此作为考勤依
据。
第二十三条工伤员工医疗期满后非旧伤复发原因或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请
病假的,按《亚星—奔驰有限公司员工考勤、请假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工伤员工休工伤假期间以及工伤评级鉴定后,按《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规定以及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五章劳动关系处理
第二十五条工伤员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员工经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
认完全恢复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公司的工作安
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将按《亚星—奔驰有限公司
员工考勤、请假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工致残等级为1-4级的员工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
位,按规定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伤残津
贴至退休。公司和员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七条工伤伤残等级为5-6级的员工可以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由公司根
据本人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的,按规定享受月伤残津
贴。
员工本人也可以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将向其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工伤伤残等级为7-10级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公司将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伤残就业补助
金。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工伤员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或对核定的工
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工伤员工与公司发生工伤待遇争议和因工伤引起的劳动合同争议时,员工可在法定时间内向扬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不一致的,则按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处。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经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公司经理会批准颁布。本规定自颁布
之日起施行,公司以前制定的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其冲突部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2004年5月15日
第四篇:工伤处理规定
浙江苏友不锈钢厨卫有限公司
员工工伤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一、目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的情况,研究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总结经验教训,以便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
二、适应范围:只有在公司内从事与公司有关生产工作或在维护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因不小心发生意外事故;员工故意或者因私负残的,不作为工伤事故。
第二条 工伤处理
一.如属伤势轻微者,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公司行政办(在未经行政办认定的情况下私自安排或自行就医者,对于其相关医疗费用,公司不予承担报销),可由该部门主管代为处理,送伤者前往医院就医,有关医药费单据/证明由经办人交于行政办办理报销事宜。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
二.如属伤势严重者,由该部门主管立即通知行政办,由行政办负责安排送伤者到医院或提供必要之协助;并由行政办到财务部暂支适量现金(凡是工人工伤医疗费的暂支单,暂支人须在该暂支单上注明“暂支原因”),用以支付员工的一切医药及治疗费用;在办理好伤者入院治疗事宜后,该部门主管应到行政办填报《工伤事故报告表》,在行政办填写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上级审核批准;
三.所有公伤事故均须由行政办填写“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记录,并报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医药费及批假给工伤者;
四.员工在工伤住院及医疗期工资凭病历和医生开具的证明,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工伤误工补助,补助标准按该员工上季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500(含2500)以下每天30元;3500以下(含3500)每天40元;3500
以上每天50元。如需聘请陪护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后按每天60元标准予以支付。(本公司员工按正常上班工资予以支付)修养时期提前上班,误工补助即日停发;
五.所有用以支付工伤员工的一切医药及疗伤费用,由行政办统筹办理报销事宜,以及到社保办或其它保险公司办索赔手续(办理程序遵从社保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六行政办与保社保部门取回应收赔款后,到财务部办理有关核销手续,清还工人医疗费的暂支费;如社保部门之赔偿与医疗费出现差额时,须出示有关文件,经总经理签批后,连同所得之赔偿,到财务部清还该暂支单;
七.行政办对每次之工伤事故均需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填写报告后交总经理批准存档;如工伤事故之发生是因为机器设备之维护或修理不当、或责任部门未能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或因工人自身操作不认真,疏忽所致的,会根据情节/原因做出不同的追究和处理(如通报批评,检讨,罚款,解雇)。第三条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一、工伤发生第一时间部门主管上报公司行政办→部门主管填写《工伤事
故报告表》→行政办电话备案(有参保员工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向相关保险机构电话备案)→行政办到财务部预支医疗费用→行政办负责安排员工就诊→行政办负责员工出院手续办理→行政办填写《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办负责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有保险员工按社保局相关工伤处理程序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理赔)→根据员工工伤程度确定与否工伤假期及相应生活补贴→总经办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二、流程图见附件。第四条 附 则:
一、本规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行政办;
二、本规定于2011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三、与本规定相悖的其他规定同时作废。
四、本管理规定所属记录
1.《工伤事故报告表》
2.《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浙江苏友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
行政部2011年9月1日
第五篇:工伤处理规定
工伤处理规定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
一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包括告知补正材料后未在受理时效内提交完整材料的;二是不属于某一劳动保障部门的管辖范围的,对于这一情形,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会向申请人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三是超过申请时效的。
法律如何规定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的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应在伤害事故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问: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答:工伤认定应当提交(1)工伤认定申请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其它规定的材料,是交通事故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在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向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我市规定,工伤职工到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的部门),再根据通知的要求到市中医院进行统一的鉴定(专家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调),20天后到申请鉴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领取通知书》领取结论。
职工发生工伤后,具备什么条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二是虽经治疗,但还是造成职工存在残疾;三是工伤职工存在的残疾达到了劳动能力的程度。工伤职工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
一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包括告知补正材料后未在受理时效内提交完整材料的;二是不属于某一劳动保障部门的管辖范围的,对于这一情形,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会向申请人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三是超过申请时效的。
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工伤认定应当提交(1)工伤认定申请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其它规定的材料,是交通事故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在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的条件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二是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
工伤认定的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应在伤害事故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2、问: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答:工伤认定应当提交(1)工伤认定申请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其它规定的材料,是交通事故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在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作出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决定书如何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材料要保存多长时间?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工伤认定中对职业病的特殊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工伤认定应当提交(1)工伤认定申请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其它规定的材料,是交通事故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在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护理费赔偿标准 支付标准
评残前,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由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评残后,根据护理级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交通费、食宿费标准
前提:
1、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2、经办机构同意
标准:所在单位职工因工出差补助标准 支出机构: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的条件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二是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
如何办理工伤监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 30日。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来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但如遇企业不签字的情况,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伤残辅助器具费标准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提交工伤认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我市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了应该提交的材料有:(1)工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看原件);(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查看原件);(3)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含疾病诊断证书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5)是复查鉴定的交回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认定的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应在伤害事故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2、问: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答:工伤认定应当提交(1)工伤认定申请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其它规定的材料,是交通事故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在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因工伤引起的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向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我市规定,工伤职工到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的部门),再根据通知的要求到市中医院进行统一的鉴定(专家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调),20天后到申请鉴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领取通知书》领取结论。
职工发生工伤后,具备什么条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二是虽经治疗,但还是造成职工存在残疾;三是工伤职工存在的残疾达到了劳动能力的程度。工伤职工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工死亡应如何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应如何赔偿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标准:所在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支出机构: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