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类)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深龙委„2006‟25号),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资金扶持力度,有效发挥政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区,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经济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本区节能减排工作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和科学性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决策制度,以客观标准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审核扶持申请。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原则。资金向重点项目倾斜,积极培育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或项目),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在同行业或其他领域中推广。
(三)环境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原则。将环境效益放在首位,致力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集约利用,努力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扶持对象,在扶持对象的选取、专家评审、扶持金额的确定、社
会公示等各个环节中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
(一)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三废”、建筑废弃物、污泥等综合利用,塑料、废旧电子产品、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以及生产过程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小于500万元。
(二)新能源和节能产品项目。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氢能及节能产品等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小于500万元。
(三)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服务及平台建设项目。支持从事能源监测、能源审计、节能量验证等相关工作的服务性企业及平台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小于300万元。
(四)节能减排改造应用项目。支持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减排等方面的技术产品应用、工艺改造等项目,以及淘汰落后高耗能、高污染设备项目。
(五)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源审计项目。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源审计项目已通过了省、市、区有关部门的审核验收;项目单位所聘请专业机构是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认可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六)其他区政府指定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址在龙岗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申请的项目必须在龙岗辖区内实施。
(二)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能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申报单位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补助和金融中介杠杆贷款。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补助类项目
1.属于第四条所列的第(一)至
(三)款范围内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12%的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属于第四条所列的第(四)款范围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10%的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属于第四条所列的第(五)款范围的项目,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的单位给予5万元审核费用补助;对实施能源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审计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单位3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补贴;对实施能源审计所聘请的节能服务机构予以不超过3万元的费用补贴。
(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类项目
重点扶持在全区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给予项目投资总额30%的金融杠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风险准备金比例在
20%至40%范围内。
第八条 对年度内已经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中的工业、商业、物流业类、旅游业类、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类、质量振兴类等其他专项资金扶持,或者获得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的企业(或项目),同年度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不再安排扶持资金。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单位按当年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 申请单位可登陆龙岗政府在线(www.teniu.cc)等查询有关通知和规定,申请单位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扶持申请报告及专项资金申请表(含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等相关证照或证明文件。
(三)属于第四条第(一)
(二)(三)项所列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属于生产或推广应用的还提供相关的产品质量、品牌、技术等证明材料。
(四)属于第四条第(四)项所列项目的,需要提供改造技术分析报告等材料;
(五)属于第四条第(五)项所列项目的,自愿性清洁生产 — 4 —
项目需要提供通过省、市、区部门审核验收的证明文件,能源审计项目需要提供能源审计机构节能技术服务类证明、能源审计合同、发票、能源审计报告等资料。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安排审批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二)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项目的投资、运行等情况,属于第四条第(五)项所列的项目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程序。
(三)属于第四条第(一)
(二)(三)
(四)项所列的项目,结合行业特点,由3名以上(含3名)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由每个专家提出意见,再由专家组签署综合意见;属于第四条第(五)项所列项目,依项目情况,可以不经专家评审程序。
(四)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根据审核项目运行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意见,报区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根据区联席会议确定的扶持意见,由区财政部门对拟扶持单位(或项目)在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扶持方式等。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扶持项目,专项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金补助类。由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对最终确定扶持的项目下达扶持资金计划,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
1.属于第四条第(一)至
(三)项所列范围内的项目,先予以拨付5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收到补助资金6个月后,由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审核,项目运行良好达到审核要求的给予拨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未达到审核要求的,暂缓拨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项目单位整改达到审核要求后给予拨付。
2.属于第四条第(四)至
(五)项所列范围内的项目,对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资助类。采取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方式的项目经区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后,由金融中介机构按照与政府签定的合作协议进行扶持,具体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流程及规定办理。项目在获得金融机构放贷6个月后,由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未达到审核要求的项目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经检查未达到要求的,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将项目审核情况报送至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通知项目单位、金融中介机构依法取消扶持,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在龙岗区的扶持申请。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位需及时向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运行情况,积极配合做好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资金拨付,并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对项目扶持效益进行跟踪管理,会同区财政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运行情况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效果。
区审计、监察部门对项目的专项资金扶持进行绩效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项目单位虚报、瞒报、冒领等违反本规定条款获得专项扶持资金的,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会同相关部门查实后,根据项目申报表的相关承诺,责成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扶持资金,未按要求时限返还的,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将依照法律程序追讨。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将取消其在龙岗区承接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利益的,由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扶持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申请项目终止,不予以拨付剩余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区政府研究另行确定。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深龙府办„2009‟5号中的•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篇:Ewqsodb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生命中,不断地有人离开或进入。于是,看见的,看不见的;记住的,遗忘了。生命中,不断地有得到和失落。于是,看不见的,看见了;遗忘的,记住了。然而,看不见的,是不是就等于不存在?记住的,是不是永远不会消失?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深龙委„2006‟25号),加大政府对循环经济的资金扶持力度,有效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和助推作用,建立规范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岗区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是指区经济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本区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为注册、纳税均在龙岗区的企业和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循环经济项目须在龙岗辖区内实施。
第四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节水、节材、节地、环保、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垃圾分类回收与处理等类型的循环经济项目。对从事循环经济活动并做出贡献的企事业、行政单位也可给予扶持。
第五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性和科学性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决策制度,以客观标准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审核扶持申请,确定扶持对象;
(二)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原则。资金向重点项目倾斜,积极培育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的循环经济企业(或项目),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在同行业或其他领域中推广,带动一批项目;
(三)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致力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集约利用,努力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实现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综合效益最大化;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扶持对象,在扶持对象的选取、专家评审、扶持金额的确定、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中全程接受媒体等各项监督。
第六条 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龙岗区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鼓励范围,对优化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较大推动作用;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比较规范,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技术和管理水平先进;
(三)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已有一定基础和条件,项目的技
术可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明显,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具有推广应用的示范作用;
(四)近3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行为,没有受到环保、工商、税务、劳动、计生、安监、审计、统计、城管、公安、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处罚。
第二章 扶持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补助(事后补助、按进度补助、一次性补助)、奖励、金融中介杠杆贷款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类项目
1、循环经济生产项目
节能减排、节水、节材、清洁生产、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生产性项目,项目投资金额经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核定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10%的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循环经济技术研发项目
(1)企业进行自主研发,经专业机构认定,属核心技术或专利技术,且研发技术具有推广价值和示范效应,符合循环经济要求,获得专利证书或认定报告后,视专利的创新性和实用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循
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开展循环经济产业政策研究或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3)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有关循环经济的信息系统,以及技术检测中心、研发中心、设计服务中心等公共技术平台,经过有关部门考察认定、专家评审后,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投入,用以鼓励社会力量将技术研发推向社会,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
3、循环经济建设工程
使用节能减排、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科技,以及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和建设,效益显著的循环经济建设工程,工程投资概算经评审后,按直接与循环经济建设相关部分投入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类项目
金融中介杠杆放贷重点扶持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在全区有较大影响,建成后能够产生显著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循环经济项目。根据循环经济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经专家评审确认后,单个项目或企业扶持的金融杠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方式的项目经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后,再推荐至金融中介机构,由金融中介机构按照与政府签定的合作协议进行扶持,具体操作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
(三)奖励类项目
辖区内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被选定为国家、省、市示范项目,并得到国家、省、市资金补贴或奖励,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可在此基础上追加奖励,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辖区特别重大的循环经济项目或企业,确需突破第八条所规定的比例和补助限额的,必须提交专门的情况说明,按程序逐级审批,并经区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方可给予高于第八条所规定的比例和限额补助。
第十条 同时符合第八条所列2种以上扶持规定的项目,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扶持比例或金额较高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内已经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中的工业、商业、物流业类、旅游业类、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类、质量振兴类等其他专项资金扶持,或者获得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的企业(或项目),本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不再安排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循环办)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信息和资料。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可登陆龙岗政府在线(http://www.teniu.cc/)等查询有关通知和规定,下载•深圳市龙岗区循环经济项目申报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
3份):
(一)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相关证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上一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有排污的企业还需提交排污许可证;
(三)提供第八条相关扶持申请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预)算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财务支出凭证、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以及中介机构证明材料等;
(四)有关节能减排、节地、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循环经济效益支持性技术文件;
(五)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说明;
(六)区循环办需要项目单位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安排审批程序。
(一)区循环办对企业申报项目按扶持项目范围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区有关部门和所在街道的意见,报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审核;
(二)区循环办根据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审批意见,结合行业特点,选择3名以上(含3名)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初步安排,报区联席会议审批;
(三)项目最终扶持意见及资金规模由区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五条
社会公示。根据区联席会议确定的扶持意见,拟扶持企业(或项目)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扶持方式等。
第十六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拨付。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拨付由区循环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纪要拨付。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金补助类。由区循环办下达扶持计划通知,企业和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填写•龙岗区循环经济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补助资金按建设进度分3次拨付,即项目前期阶段拨付总额的30%,项目中期阶段拨付总额的40%,项目完工并通过检测评估后拨付剩余的30%。
(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资助类。由金融中介机构出具有关企业贷款凭证,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主管财政领导批准后,按授信金额的约定比例拨款至金融中介的保证金账户。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可申请奖励。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各种支出。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支付采购。
第十八条 资金和项目确定后,项目单位要落实项目实施条件,推动项目建设,定期向区循环办、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
实施情况、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是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监管检查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区循环办对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跟踪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企业(或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分析扶持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改进措施,使扶持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区审计、监察部门按部门职能对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经区循环办会同相关部门查实后,根据循环经济项目申报书的相关承诺,区循环办享有追回的权力,项目单位有责任返还全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区循环办取消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利益的,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循环办申报项
目终止。经区循环办组织审核后,剩余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区政府研究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循环办、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日起施行,原深龙府办„2007‟68号中的•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桂政发[2007]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5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业务主管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17号)确定的职责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节能减排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下达我区的各项节能减排资金。
(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专项资金。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三)历年结转或取消的项目收回的节能减排资金。
(四)按规定其他可用于节能减排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能减排资金的使用遵循如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节能减排资金在对各行业、各领域统筹兼顾适当支持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技改节能、淘汰落后产能、建筑节能、二氧化硫减排、COD减排以及节能减排监测能力建设等。
(二)整合资金,倾斜安排。整合现有涉及节能减排的企业技术改造、基本建
设、环境保护、城镇建设、墙改节能、科技成果转化等专项资金,将资金倾斜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使资金形成合力,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考核确认,以奖代补为主。实行财政补助资金量与节能减排量挂钩,节能减排量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予以考核确认,并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对部分节能减排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或前期经费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提高项目单位开展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节能减排资金的分配,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 减排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中央财政下达我区各项节能减排资金明确的支持范围;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明确的支持范围;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范围。
第六条 节能减排资金的支持重点 :
(一)重点行业节能减排;
(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污染小企业;
(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
(五)主要污染物减排;
(六)节能减排监测能为建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试行专户管理。即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通过专户将资金拨付到各市财政部门及自治区本级项目实施单位。部分以奖代补资金
可采取提前预拨、清算的方式支持各市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第八条 根据节能减排的具体内容,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具体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并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条 减排资金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减排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和考核,对节能减排资金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实际节能减排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汇总上一节能减排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情况、节能减排效果情况等,于每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付资金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附则解释。
第十八条 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
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上海节能减排资金申报和循环经济发展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
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培训心得体会
局党组:
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节能专项资金争取,推动我市循环经济发展,按照工作安排,我于12月19-22日参加了由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举办的“新形势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与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申报、验收专题研讨班”,为期2天半的培训学习让我收获颇丰。
本次培训由北京国发环经信息咨询中心承办,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培训二处方鑫处长出席了开幕式。邀请清华大学金涌教授(工程院院士、)讲授《生态文明与绿色低碳发展》和《循环经济和生态产业园区建设》,金涌院士是循环经济理论的提出者之一,他重点讲解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循环经济与生态工业园区的发展方向;科技成果转化协作工作委员会付饶主任讲解《国家财政奖励优惠政策解析暨实务操作》和《国家节能减排财政奖励政策解析暨专项资金申报指导》,重点讲解了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支持的预算内环资项目、节能技改项目、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交通运输节能专项的资金支持情况和申报要求,介绍了明年和“十三五”资金扶持重点方向,指出了前期准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的注意事项;北京银行小企业事业部王静经理讲解《节能减排项目银行贷款政策
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据付饶主任讲,明年国家很可能重启节能技改财政奖励项目。为此,要加强对节能项目的调度,充实完善节能项目库,指导企业做好项目前期备案、能评、环评等前期工作,在国家项目申报通知下发后,能够快速有序的准备申报材料,提高申报成功率。
节能办 王勇 2014年12月25日
第五篇:节能减排 循环经济
节能减排 循环经济——硫酸法钛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1节能减排设备及工艺的采用
目前我国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的能量单耗水平与国外厂家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热能综合利用差,产品耗能高;水综合利用不足,生产耗水量大;节电措施投入不足,电能单耗高。
针对以上问题,南京钛白公司新厂装置中引进国外先进工艺,并采用了大量的节能减排装备,主要有3大亮点:
1.1煅烧尾气热能回用
南京钛白公司在国内钛白行业中首家使用高温电除尘,对煅烧尾气中的粉尘进行回收,减少粉尘排放、提高产品收率,并将除尘后尾气热能回用。部分热尾气用于废酸预浓缩,部分热尾气返回窑头作为二次风补充,使回转窑煅烧后排放的高温尾气中所含热能循环利用,不仅降低了二氧化钛粉尘的排放量,还降低了产品燃气的消耗。经测算,使用高温电除尘后,粉尘回收率达90%以上,热风回用后燃气消耗下降了10%以上,做到了节能减排。
1.2工艺水综合利用
增加部分先进节水设备,采用四台进口管式过滤机代替摩尔过滤机,用水量仅为原叶滤机水洗的一半,大大降低水洗用水量;新建工艺水套用和冷却水循环利用项目,并实现中水部分回用,降低水资源的消耗,提高水重复利用率,水回用率达90%以上。
1.3采用先进装备节约电能
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及设备,采用一台进口辊压磨代替雷蒙磨,降低电耗;使用高效节能电机及变频器、采用绿色照明灯具、建立公司电力需求信息调度系统等,以上系列措施的采用,节约电能,提高效率,节电率达20%以上。三废综合利用。实现循环经济
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的循环经济可从产业链及三废综合治理来考虑,因此,配套硫酸装置、发展硫酸亚铁深加工产品及废酸综合利用是实现循环经济最好的办法。
2.1配套硫酸装置
配套硫酸装置首先可保证原料酸的供应;硫酸生产副产蒸汽,可以供给钛白使用,减少钛白生产的配套蒸汽量;利用硫酸生产中的余热浓缩钛白废酸,降低废酸浓缩需要的蒸汽量,更进一步减少钛白粉装置配套用汽量。
年产6万t钛白粉装置需配套20万t硫磺制酸,副产3.82 MPa过热蒸汽23.5 t/h,可满足后处理过热蒸汽需求量;制酸转换时的中温余热可以用于废酸浓缩,可节约废酸浓缩蒸汽耗量1 O t/h,总蒸汽量相当于一台3 5 t锅炉。
若采用硫铁矿为原料制酸,尽管一次投资是硫磺制酸的近一倍,但因原料价低则制酸成本较低,副产蒸汽同样可满足后处理过热蒸汽需求,但无中温余热可利用。此外,硫铁矿烧渣可作为副产品出售给水泥厂,对钛白废酸浓缩产生的一水硫酸亚铁可作为原料与硫铁矿一起掺烧,这也是非常好的匹配。为提高掺烧量,还可以先用回转流化技术,干法生产一水硫酸亚铁,再根据硫铁矿含硫量,决定掺烧的配比。目前的最大掺烧量可达硫铁矿的40%~50%,掺烧硫酸亚铁后,硫元素变成SO2去制酸,铁元素提高了硫酸烧渣的铁含量,使硫酸烧渣的铁含量由原5O%左右提高到58%以上,可直接作铁精矿产品销售。
2.2硫酸亚铁综合利用
对以钛铁矿为原料的钛白生产工艺来说,大量的副产硫酸亚铁需外卖或消化。其综合利用渠道较多:
(1)用于生产铁系列颜料。如铁黑、铁黄、铁红等产品,均是重要的无机颜料,是硫酸亚铁最大的使用行业。新厂配套了1万t/a铁黑项目,可消化部分硫酸亚铁,投产后可根据市场及效益情况增加产能,增加硫酸亚铁使用量。
(2)用于制造聚合硫酸铁净水剂。南京钛白公司是该产品的国标主要起草单位之一,现生产规模2OOO t/a左右,除国内市场外还出口非洲等国,新厂拟将老厂装置搬迂,但今后在规模上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放大。
(3)用于生产一水硫酸亚铁。一水硫酸亚铁可作水泥除铬还原剂,随着国内环保要求的提高,未来将有一定的需求空间;一水硫酸亚铁还可作为饲料中微量元素的添加剂用于饲料工业。
(4)直接销售给用户,但其用量均不大。主要表现在:制取铁触媒原料、化肥(铁肥)、工业水处理剂、混凝土添加剂等。废酸综合利用
废酸的综合利用是解决钛白废酸出路、降低环保治理成本之关键。新厂采用德国废气预浓并结合芬兰Chmatur公司技术,将废酸浓缩后回用至酸解,这是目前采用较多的方法,芬兰凯米拉公司也采用了几乎相似的工艺技术。此工艺缺点是成本较高,浓缩器易发生堵塞。在目前硫酸价格已大幅度下降的前提下,考虑废水中和与废酸浓缩的综合成本,南京钛白公司仅开二效浓缩将废酸浓缩至50%左右的浓度返回酸解使用,这是较经济的方法。
因废酸在钛白粉生产中的循环使用会导致重金属离子在废酸中的富集,对产品白度等质量指标造成影响,故废酸浓缩后使用的最佳方式是采取开路循环,即根据市场需求与企业特色来确定制磷肥或其他副产品。南京钛白公司新厂受场地所限,暂未上马综合利用产品项目。
有的企业将2 0%废酸与浓硫酸配置成6 5%硫酸,或用浓缩后65%废酸生产普通过磷酸钙(磷肥),或将废酸用于生产活性白土、硫酸铝、硫酸镁、醋酸锰等。除此之外,还可以采用以下3种新的废酸综合利用方法。
(1)与硫酸装置结合浓缩废酸,降低浓缩成本。首先需对钛白废酸预处理以除去废酸中杂质,特别将除去大量的FeSO4,减轻后续浓缩工序的堵塞问题;其次,利用绝热蒸发原理,用煅烧尾气对废酸进行第一次浓缩,进一步去除废酸中杂质;第三步,利用气液相中水平衡分压原理,用硫酸干燥尾气和硫酸吸收系统余热对废酸进行第二次浓缩,制得浓酸可返回酸解使用。用此方法制得的废酸成本较采用芬兰Chmatur公司技术成本低。
(2)直接利用2 0%浓度废酸,与软锰矿、硫酸亚铁在一定固液比和温度的条件下进行反应,经过滤、水解、压滤、分离氢氧化铁和硫酸锰溶液,氢氧化铁滤饼经洗涤、过滤、焙烧、冷却、粉碎得氧化铁红;硫酸锰滤液经中和、压滤、除杂、浓缩、结晶、干燥得硫酸锰产品。
(3)用20%废酸与氨水中和,经压滤、氧化、浓缩、结晶分离、烘干等工艺,直接生产出硫酸铵结晶,硫酸铵是常用的化肥之一。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环保治理力度的加大,硫酸法钛白粉企业的生存之道必然是走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之路。南京钛白公司新厂建设起点高,大量采用了国内领先的技术和装备,实现了三废的完全治理和综合利用,从目前来看,投资相对偏高,投资回收期长,但从中国钛白产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我们必须占领此制高点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