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物业REITs上市和资产证券化现状分析
中国物业REITs上市和资产证券化现状分析
2017-03-09Advanced ForumABS交流合作
最早新加坡和香港是中国物业境外REITs上市中受关注度最高的两个市场。同时,就国内类REITs发展而言,虽然类REITs产品有中信启航,苏宁云创和唯一的公募REITs产品——鹏华前海万科,但国内类REITs显然还处于发展初期。2016年国内多个类CMBS产品给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新的发展方向。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将一定会塑造商业地产的新模式。
本文简述中国REITs发展现状,包括海内外REITs上市情况,提出一定的分析见解,供读者参考。
REITs的定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一节REITs的定义和特点
一、REITs的定义
REITs就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房地产证券化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REITs是一种以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
REITs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租金收入和房地产升值,收益的大部分将用于发放分红。REITs长期回报率较高,与股市、债市的相关性较低。REITs其实是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是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投资,直接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
与我国信托纯粹属于私募性质所不同的是,国际意义上的REITs在性质上等同于基金,少数属于私募,但绝大多数属于公募。REITs既可以封闭运行,也可以上市交易流通,类似于我国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近二十年来,北美地区的REITs收益最佳(13.2%),欧洲次之(8.1%),亚洲REITs的平均收益最低(7.6%);由于欧债危机的影响,欧洲REITs收益率迅速下降至-9.2%,而北美地区的REITs则取得了12.0%的平均收益。可见,在不同时间区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景气程度往往大相径庭。
二、REITs的特点
总的来说,REITs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
(1)流动性:REITs将完整物业资产分成相对较小的单位,并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市或流通,降低投资者门槛,并拓宽了地产投资退出机制。
(2)资产组合:REITs大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并持有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物业资产,如写字楼、商业零售、酒店、公寓、工业地产等。
(3)税收中性:不因REITs本身的结构带来新的税收负担,某些地区给予REITs产品一定的税收优惠。
(4)积极的管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开交易的REITs,大多为主动管理型公司,积极参与物业的经营全过程;同时,和上市公司一样拥有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
(5)收益分配:REITs一般将绝大部分收益(通常为90%以上)分配给投资者,长期回报率高,与股市、债市的相关性较低。
(6)低杠杆:同房地产上市公司一样,REITs同样是杠杆经营,但杠杆较为适中,美国的REITs资产负债率长期低于55%。
三、REITs的魅力和优势
REITs通过资金的“集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房地产业的机会;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将募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组合,分散了房地产投资风险;投资人所拥有的股权可以转让,具有较好的变现性。
REITs对投资者而言,扩大了投资范围,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收益稳定、流动性强、信息透明且与传统的股票、债券等投资产品相关性较低的产品。
REITs对政府而言,可以帮助盘活社会存量房产,从而扩大税基。
四、REITs的分类
(一)公募REITs与私募REITs
公募REITs是指以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信托资金,发行时需要经过监管机构严格的审批,可以进行大量宣传。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的REITs都是以公募基金的形式发行,可以说典型的REITs是公募基金中的一种。与普通的公募基金相比,REITs主要是在资金投向及收益分配要求与不动产有关,且对二者均有一定的比例约束。
私募REITs则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募集对象是特定的,且不允许公开宣传,一般不上市交易。
(二)权益型、抵押型与混合型REITs
权益型REITs投资和运营房地产项目,获得房地产的产权以取得经营收入,投资者的收益来自租金和房地产的增值;抵押型REITs则系以金融中介的角色将所募集的资金向房地产物业持有者提供贷款,购买债券;混合型REITs顾名思义是权益型和抵押型REITs的综合体,其自身拥有部分物业产权的同时也在从事抵押贷款的服务。
第二节REITs与CMBS及其他概念的区别
一、REITs与CMBS
如上所述,REITs是一种以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
CMBS(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是指商业地产公司的债权人,以原有的商业抵押贷款为资产,依靠抵押物未来产生的净现金流提供偿付本息支持,而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它是成熟市场中商业房地产公司融资的有效金融工具之一。
那么我们来比较一下这两个资产证券化产品:
二、REITs与Business Trust
“商业信托”一词一般泛指经营活跃业务的信托。广义而言,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即在信托契约所指定的情况下,由其中一方(受托人)为另一方(受益人)持有信托资产的权益,并代为处理有关资产。REITs与Business Trust(商业信托)/BT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目的不同。REITs是一种消极投资工具,而Business Trust的投资人会参与商业管理。
2.房地产投资内容不同。商业信托可投资尚未形成租金收入的商业、酒店、服务式公寓开发类项目且比例没有限制;而REITs投资的方向一般均严格限制为具有稳定、持续收入来源的不动产。例如香港法律规定REITs持有的不能产生收益的房地产资产不能超过REITs净资产总额的10%,并明确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新加坡法律规定REITs对于房地产及房地产相关资产的投资不少于总资产的75%,且不得投资于空闲土地。对于REITs所从事的地产开发,投资开发的金额限制在REITs总资产的10%以内。
3.对投资者的回报不同。REITs需要把收入的大部分分配给投资者,如美国要求把所得利润的90%分配给投资者;Business Trust并不要求分配利润。但是,Business Trust可以分配经营性现金流。也就是说,即使Business Trust的净利润为负数,只要经营性现金流是积极的,就能分配利润。
4.资产负债限制不同。REITs有资产负债的限制,如新加坡规定,没有评级的REITs资产负债不能高于35%,有评级的不能高于60%(Code on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而Business Trust对资产负债没有限制。
5.表决权不同。REITs通过一项提案需要50%的表决权通过,Business Trust中需要至少75%的表决权才能通过。
6.上市主体控制权不同。商业信托上市主体的所有权及控制水平一般没有限制;而根据香港REITs守则,香港REITs在任何时候应就每项物业拥有大多数(超过50%)所有权及控制权。
三、REITs与境内房地产资产证券化
可以说REITs是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在我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国际上的REITs产品,我们讲REITs,狭义上应该都是指境外(如香港、新加坡)市场的REITs或中国物业在境外REITs市场上市的产品。广义的REITS,其实是指境内的房地产资产证券化。
我国境内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从底层资产上主要划分为:1.不动产,即我们经常提到的类REITs或者称为权益型类REITS;2.债权,债权又分为既有债权和未来债权。这里主要包括物业费资产证券化,购房尾款资产证券化和类CMBS(也有人称为“抵押型类REITs”)。
我国境内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从交易所市场划分,可以分为:
1、证监会模式,即在证监会核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银监会模式。银监会模式有两种,一种是针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另一种是针对非金融机构的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目前主要都在证监会核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但未来可能会出现资产支持票据ABN。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从基金形式上还可以分为公募和私募形式:私募以私募基金和结构化为特征,国内类REITs多以私募为主,现金流主要来源于租金和不动产升值,主要应用于商用房地产的成熟期运营;境外典型的REITs以公募基金为主,不以结构化为特征,境内目前也有少数的公募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如鹏华前海万科)。
中国物业境外REITS上市
第一节 中国物业海外REITS上市的方案
在中国物业海外REITs上市的历程中,先后出现过两种上市方案,一种是“离岸结构方案”,即由境外离岸公司直接持有境内物业,代表性案例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另一种是“间接持有方案”,即离岸公司通过境内项目公司间接持有境内物业,代表性案例为在新交所上市的Capital Retail China Trust(CRCT)。
离岸结构方案,无疑是结构最简洁,税务成本最低的方案。但我国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委于2006年7月11日共同颁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171号文”),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说,从此以后新设的REITs必须首先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公司,再由离岸公司通过境内公司间接持有境内物业。
171号文的出台对中国物业REITs海外上市产生了显著的影响:更高的税款(境内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及运营成本(境内公司的人员成本和运营费用等)、更复杂的汇付流程、用于分红的利润减少、需要将大量资本在较长时间内投入并留存在中国境内(171号规定了较高的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的投资总额及资本金要求)等。从此之后,中国物业REITs在海外上市不得不采用间接持有方案,虽然税收增加,重组成本高,发行困难重重,但中国物业对REITs的热情依旧不减。
以中国境内资产在新加坡REITs上市为例,具体结构图如下:
第二节 香港VS新加坡
目前,REITs的海外市场中受关注度最高的非新加坡和香港莫属。那么,对于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而言,新加坡和香港的REITs环境究竟孰优孰劣?下文,笔者将就新加坡和香港对REITs上市的各方面条件要求和优惠政策等进行比较分析。
从上表的对比内容来看,境内物业在新加坡REITs上市似乎比在香港上市更具有利条件。但香港证券市场的规模比新加坡大,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总数约是新加坡交易所的2倍,总市值约是新加坡的3倍,交易值约是新加坡的2倍。所以,香港REITs前景进一步看好。但具体在哪里上市,还要看企业物业的具体情况。
中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与类REITS
第一节 中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市场种类与发展
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包括:类REITs、类CMBS、物业费证券化及购房尾款证券化等。
同时也为国内信托投资公司拓宽了业务空间。而近年来,我国国内的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也在曲折中缓慢前进着:
在房地产金融领域,中国还处于充满想象力的起步阶段。中国未来的可证券化资产规模将明显超过美国,这是一片巨大的、尚未开垦的处女地。
第二节 中国类REITs的常规操作流程与常见架构
中国类REITs的常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申报文件准备(尽职调查、方案设计、结构搭建、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产品设计;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中证报价系统上挂牌/流通审核;基金业协会备案;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中证报价系统上挂牌流通。具体如下图:
中国类REITs的常见架构一般是:管理人发起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作为管理人管理该私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其募集的资金认购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由私募基金持有项目公司股权;项目公司持有商业物业。具体如下图所示:
中国类REITs案例
中信启航
2014年5月21日,中信证券发起的“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启航”)在深交所综合交易平台挂牌交易,交易将面向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中信启航成立于2014年4月25日,总规模逾人民币50亿元,投资标的为北京中信证券大厦及深圳中信证券大厦。该基金由中信金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退出时,该基金计划将所持物业出售给中信金石发起的交易所上市REITs或第三方。
作为中国第一单权益型REITs产品,中心启航的发行及挂牌交易在中国市场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计划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以来第一单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交易步骤如下:
(1)中信证券公司于2013年5月在天津分别设立两个全资子公司:天津京证和天津深证。并通过实物增资的方式,将位于北京、深圳的两座中信证券大厦分别装入这两个全资子公司。
(2)由中信证券公司发起设立“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优先级、次级投资者募集资金。
(3)由中信证券公司的二级全资子公司中信金石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非公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作为管理人管理该非公募基金。
(4)“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其募集的资金认购该“非公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5)由非公募基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收购天津京证、天津深证的100%股权。
通过上述一系列步骤,使得非公募基金借由持股子公司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两座中信证券大厦;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则通过享受非公募基金的分红而间接享有两座中信证券大厦带来的租金收益。其具体交易结构如下图:
苏宁云创
相比中信启航,中信证券推出的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苏宁云创”)的产品结构和交易结构则略显复杂。其独特之处在于,以苏宁11家门店为基础,但又并非直接持有苏宁云商的门店物业等资产,而是通过私募基金持有这些物业后,把私募基金的份额以及苏宁云商享有对项目公司的优先债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来设立资产支持证券。通过这样的交易机制可盘活沉淀优质资产,实现资产出表,借此,苏宁将实现超过13亿元的税后净收益。
这款产品发行规模为43.95亿元,其中A类证券20.85亿元,B类证券23.10亿元。苏宁云创的租金来源为:目标资产全部签署20年期不可撤销租约,其中第1-12年由苏宁云商承租,第12年到期前30日,由苏宁云商与项目公司另行协商,若苏宁云商不再租赁,则由苏宁集团承租至第20年。目标资产租金在前12年每年上涨3%,第7年按市场水平重新确定租金,但最低不低于首年租金水平;第13年按市场水平重新确定租金,但最低不低于首年租金水平的135%。
苏宁云创的交易步骤如下:
1.认购人通过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委托给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2.专项计划设立后,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优先债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指示专项计划托管人根据《优先债收益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等额于《优先债收益权转让协议》项下转让对价的认购资金划拨至苏宁云商的账户,以向苏宁云商收购优先债收益权。
3.专项计划设立后,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按照《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的支付进度,将等额于《基金份额转让协议》项下转让对价的认购资金划拨至苏宁云商的账户,以向苏宁云商收购其持有的全部私募投资基金份额。
苏宁云创的具体交易结构如下图:
天虹商场
“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国内市场上首单以国有不动产资产为基础的交易所类REITs项目,经过了必要的挂牌转让程序。首次实现了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框架下专项计划直接投资股权的模式创新。该产品为结构化产品,优先级占比65%,劣后级占比35%。发行当日优先级份额及次级份额分别获得了1.5倍及1.3倍的超额认购。
其交易步骤如下:
(1)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通过与专项计划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方式委托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投资者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2)原始权益人根据国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将拟转让的深圳深诚100%股权进行挂牌,计划管理人以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代表专项计划进行摘牌,以实现持有基础物业的目的。专项计划成功摘牌后原始权益人获得相应对价。
(3)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向托管银行发出分配令。
(4)深圳深诚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负责与深南鼎诚租金回收有关的事务。
(5)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监督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转付工作以及根据指令划款到专项计划托管账户。
(6)专项计划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根据计划管理人发出的分配指令,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
其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该项目的增信措施包括:
(1)分层设计:在证券化的过程中,将资产支持证券按照受偿顺序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享有约定收益率、并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持有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偿付优先级低的证券为偿付顺序优先级高的证券提供信用支持。
(2)信用触发机制:本次专项计划设置了信用触发机制,即同原始权益人和参与机构履约能力相关的加速清偿事件。加速清偿事件一旦触发将引致基础资产现金流支付机制的重新安排。
(3)租约保障:签署5年期不可撤销租约,租约时限完全覆盖产品的存续期;违约成本高,如原始权益人期间撤销租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同时对后续招租的租金水平低于上述首年租金水平负有差额补偿承诺。
(4)退出机制:将物业置于产权交易所挂牌拍卖;公募上市,本产品在5年内以公募REITs形式上市交易;原始权益人回购,天虹商场于项目结束时以公允价值回购基础资产;第三方收购,计划管理人可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授权将基础资产出售予第三方。
中心启航、苏宁云创与天虹商场三个项目的比较:
恒泰浩睿-浦发大厦项目
上交所首单类REITs资产证券化项目——“恒泰浩睿-海航浦发大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2015年12月2日发行完成,并将在上交所固收平台挂牌转让,通过二级市场撮合交易、减轻了流动性支持机构提供流动性的压力。
基础资产上海浦发大厦属于租金风险较低的不动产,出租率达到98.5%,租户主要为银行、证券、基金等优质金融企业,平均租约期限约三年。
该专项计划分为A、B两类。A类的期限为18年,并每3年允许投资者回售,B类期限为3年,并在优先收购权人行权后可延长3年,最长可延至18年。这种特殊组合安排,一方面实现了投资人对于灵活适度期限产品和融资人长期资金需求之间的匹配,另一方面通过二级市场撮合交易、减轻了流动性支持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压力;此外也解决了国内写字楼租金回报率普遍无法满足机构投资者收益率要求的问题。
同时,分层还通过添加票面利率调整、回售选择权、流动性支持、优先收购等组合安排,实现了具有期限交替特征的退出机制。
同传统ABS项目相比,该计划采取了双SPV的架构。双SPV是指专项计划+契约型基金。先由管理人恒泰证券发起设立恒泰浩睿海航计划后,再由该专项计划收购并实缴“恒泰浩睿-海航浦发大厦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称浦发大厦基金)”之全部基金份额。而浦发大厦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并非恒泰证券,而是恒泰海航(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双SPV架构,主要是为了实现对标的资产的控制,同时也为未来REITs公募化退出做准备。
其交易结构如下图:
彩云之南
国内首单以酒店物业为标的资产的类REITs项目“恒泰浩睿—彩云之南酒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彩云之南)于12月23日完成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收平台挂牌转让。项目融资规模总计58亿元。该项目针对酒店资产的经营特性作了结构化分层安排,优先A类证券规模为7.7亿元,期限约18年,每3年末附票面利率调整权和投资者回售权,中诚信给予AAA的信用评级;而优先B类和优先C类的规模分别为49.0亿元和1.0亿元,期限均为9年,每3年末附票面利率调整权和投资者回售权,中诚信给予AA+的信用评级。在交易结构上,该项目通过专项计划嵌套契约式基金,以股+债投资形式实现对标的资产的间接持有和最终控制。
鹏华前海万科
2015年10月8日,鹏华前海万科REITs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前海万科REITs”,证券代码184801)开始上市交易,标志着国内首只公募REITs基金在资本市场的正式亮相。上市首日,基金交投活跃,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
鹏华前海万科REITs计划融资30亿。发行期间单个投资者的单笔认购门槛为10万元。产品成立并上市后,在二级市场1万元即可参与交易。其标的资产主要是万科前海企业公馆未来8年的租金收益权。投资分为两部分,其一是投资于目标公司,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0%;另一部分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等,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其中,对于目标公司的投资是通过增资方式持有目标公司50%的股权至2023年7月24日,由此获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期间前海企业公馆项目100%的租金收益权。
前海企业公馆项目2015年的租赁收入大约为每月240-250元/平方米,以后每年将按照市场水平进行调增。其中,前海企业公馆可租面积为5.5万平方米,出租率已达到100%。据万科前海企业公馆招商总监何岚表示,从目前的运营情况看,前海公馆每年应该能保持20%左右的盈利水平。稳定的租金收益和可期的盈利水平,是前海公馆作为这支REITs基础资产的信心来源。
鹏华前海万科REITs被定性为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基金。所谓“封闭式REITs”是指,REITs发行规模在发行前就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规定的期限内,REITs资本总额和发行份数都保持不变,投资人若想买卖此种REITs,只能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竞价交易,而不能同REITs以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投资者的收益以股利、分红和资本利得(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高于买价的有价证券而取得)获得。
相较于中信启航和苏宁云创,虽然“鹏华前海万科REITs”在税收方面并没有得到更优惠的政策,但其突破之处在于投资门槛的降低和“公募”。已如前述,REITs发行期间单个投资者的单笔认购门槛为10万元。产品成立并上市后,在二级市场1万元即可参与交易。这样的投资门槛,为中小投资者参与REITs投资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同时,其“公募”性质增加了REITs的流动性,提升了不动产定价的市场性和整个流程的透明度。
首誉光控大融城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控股”,股份代号:165.HK)旗下光控安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控安石”)作为基金管理人、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誉光控”)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的“首誉光控—光控安石大融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大融城REITs”)于2016年8月5日正式成立,并于2016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该项目是以重庆观音桥大融城购物中心为底层资产,并以其未来租金与其他经营收入带来的现金流为还款来源设计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CMBS与类CMBS
第一节 CMBS在美国
CMBS(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是指商业地产公司的债权人,以原有的商业抵押贷款为资产,依靠抵押物未来产生的净现金流提供偿付本息支持,而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CMBS是成熟市场中商业房地产公司融资的有效金融工具之一。在美国,CMBS占商业房地产按揭总量(约2.5万亿美元)的25%。CMBS也是银行、人寿、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的重要投资产品。多年来,人寿机构的所有投资资产中,CMBS比例约稳定在7.5%左右。从下图中可以看到,在中国商业地产融资结构中,银行融资占了70%;而在美国,商业贷款、REITs和CMBS基本上三分天下。
第二节 我国类CMBS的发展与常规模式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及银监所会公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意味着CMBS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发行在中国己具备了初步的法律框架。2006年,万达集团在澳洲知名银行麦格理银行的帮助下,成功地以商业地产抵押担保证券(CMBS)的方式融资近十亿元人民币,开创了国内CMBS成功筹资的先例。
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CMBS的优势在于发行价格低、流动性强、放贷人多元化、对母公司无追索权、释放商业地产价值的同时保持未来增长潜力及资产负债表表外融资等。最关键的是往往不需要进行大规模资产重组将物业装入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私募基金。
目前,我国类CMBS的常规模式都是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形成一个房地产抵押借款,然后把债权人的抵押借款权益,转给资产支持计划,如下图所示:
第三节 我国类CMBS案例分析
汇富富华金宝大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2016年7月,由民生银行全程主导的全行首单房地产资产证券化项目——“汇富富华金宝大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日前成功发行。据悉,该项目由民生银行联合北京富华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创新推出。该产品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为13亿元,由民生银行全额认购,实际投资期限为5年。
北京银泰中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2016年8月19日,北京银泰中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银泰中心ABS”)正式成立。项目规模达75亿元,成为国内首单抵押型类CMBS和国内单只规模最大的房地产ABS项目,同时排名企业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企业ABS”)单体规模第二位。其交易结构图如下:
高和招商-金茂凯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2016年8月24日,中国金茂成功发行了国内首单CMBS产品(高和招商-金茂凯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约40亿元人民币,票面利率3.3%,创下国内同期限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成本历史新低。
这三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都有一个相似的特点,都是通过信托贷款,做一个房地产抵押借款,然后把债权人的抵押借款权益,转给资产支持计划。
除了上述案例外,2016年底,公开的类CMBS产品还有:“国金-金光金虹桥国际中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魔方长租公寓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信CMBS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将迎来一个春天。
第四节 类CMBS与ABN
资产支持票据(Asset-Backed Medium-term Notes,ABN)是指非金融企业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也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是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借鉴外国成熟市场的做法结合国内金融市场的实践推出的一个金融创新产品。2012年8月交易商协会正式颁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正式推出了资产支持票据。经过几年的研究,交易商协会又于2016年12月颁布了《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对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以及要求作了更完善和详细的规定。
以下为类CMBS与ABN的对比:
关于我国ABN的发展,值得一提的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6年12月12日发布了《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指引”)以及《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表格体系”)。新版的指引对ABN的基础资产、发行流程、信息披露以及中介机构的职责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发布的表格体系还对注册要件、基础资产、交易结构以及参与主体的情况以及现金流的归集与管理机制作出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大大增加了ABN的发行注册的可操作性。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第一、在此之前,银行间市场主要是非金融企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而非金融企业的结构化融资一般通过交易所企业资产化来进行,不能帮助融资人实现资产出表。本次指引引入了特殊目的载体(SPV),可以达到真实售出和破产隔离的效果,帮助发行人实现表外融资。同时,此次新版指引保留了“特定目的的账户+应收账款质押”模式,可以满足多样化结构融资的需求。
第二、对资产支持票据的定义由原来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改成了“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从债务融资工具变为证券化融资工具,体现了资产支持的特点。
第三、ANB的发行变得更为灵活,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充分满足发起机构、投资人的各种需求。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当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需要经过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采用分层结构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最低档的票据可以不进行评级。
第四、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能够通过相关合理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资产仍然可以作为基础资产。
第五、对于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票据,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当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时,律师不仅需要审核该信托受益权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还要调查其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指引中有关基础资产的要求。
综上,新版的《指引》在2012年8月发布的旧版指引的基础上,既丰富了ABN的业务规范又强化了风险防范,为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推动了企业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结构化融资市场的发展,对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去杠杆具有积极意义。
截止2017年1月底,实践中还没有房地产信托型ABN,但相信不远的将来,一定会有类似的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塑造商业地产新模式
在我们了解了REITS和CMBS两个房地产融资模式后,我们就可以体会到未来商业地产融资模式的改变和演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态势也日益迅猛。然而,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的调整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原因,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传统的房地产融资也越来越无法满足如今中国商业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需求。传统的商业地产开发模式,是以开发商为主体,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融资。这是一种表内的融资,考验的是对开发商经营和资信能力,与项目和团队能力和业绩激励不相干。传统商业地产的极致,就是万达模式,也就是经营性抵押贷款。这种经营性抵押贷款额度相对小,本金偿还压力大,本金用途严格限制,与企业主体资质和信用严重相关。传统地产只能通过销售来进行周转,而今销售周转趋缓,房地产产业迫切需要优化杠杆,持有型存量物业增多,大量资金沉淀亟待盘活。
而新的模式,是以资产管理机构为主体,吸纳聚集人才,通过私募基金为载体进行募资,待项目建成物业进入后期运营后,利用CMBS获得低成本的融资代替之前的传统银行贷款,甚至通过REITs实现流动性,并与人员业绩激励相容。
在新的模式下,资产支持融资有望在成本或者额度方面比传统融资获得更好条件,权益性工具(REITs,类REITs或者私募基金)有助于盘活存量,提高周转。将应收账款和未来收益如购房款,物业费,租金等通过债项的资产证券化、类CMBS等进行融资,提高周转;将投资性物业包括商场,办公,酒店,仓储等通过海外REITs、境内类REITs、私募等来进行权益性证券化,盘活存量,盘活后的资金可以用于开发其他项目,提高了周转。可见,新的模式满足了未来中国商业地产融资低成本,提高流动性的需求。
商业物业资产证券化,特别是国外主流的CMBS的发展,才是商业地产“去库存”和“轻资产”的枢纽:
1.CMBS的发展将会使商业物业融资效率大大提高,有望实现业主持有物业的“正杠杆”;
2.只有出现持有物业的“正杠杆”,才能够吸引权益类资本的进入,同时由于债项工具的低利率实际上也将大量机构资金从债项投资引入权益类投资;
3.使REITs从估值角度具有了普遍复制的意义和可能性;使商业物业真正能够实现社会化,从而获得最终的巨量流动性;
上述“债项投资-股本投资”小生态系统的形成,将会整合和孵化更多的有运营能力的运营公司,从而最终形成“债项投资-股本投资-运营管理-资产管理”大生态的形成。这个生态形成,会将大量资产从开发商表内转移出去,实现商业地产“去库存”和“轻资产”的最终目标,优化商业地产生态圈。
第二篇:资产证券化申报材料
篇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专项)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2、交易结构图
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七)基础资产
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
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
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
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
(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
1、资产的构成
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3、资金的再投资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
(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1、现金流分配
2、现金流分配顺序
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
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
3、专项计划的展期
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
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
2、计划管理人
3、担保机构
4、规模
5、发行方式
6、面值
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
9、投资的基础资产
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
11、信用级别
(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
(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
1、为委托理财概述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
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
2、相应的缓解措施
3、风险的承担(十八)税务事项(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1)资产管理报告(2)托管报告
(3)跟踪信用评级报告(4)审计报告(5)收益分配报告(6)其他定期报告
2、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篇二:资产证券化申报材料审查要点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2、交易结构图
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七)基础资产
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
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
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
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
(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
1、资产的构成
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3、资金的再投资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
(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1、现金流分配
2、现金流分配顺序
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
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
3、专项计划的展期
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
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
2、计划管理人
3、担保机构
4、规模
5、发行方式
6、面值
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
9、投资的基础资产
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
11、信用级别
(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
(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
1、为委托理财概述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十七)风险揭示、控制与承担
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
2、相应的缓解措施
3、风险的承担(十八)税务事项(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1)资产管理报告(2)托管报告
(3)跟踪信用评级报告(4)审计报告(5)收益分配报告(6)其他定期报告
2、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篇三:(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专项)申报材料目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是固定收益投资类品种,具体定义是指以特定的资产池(如信用贷款、企业应收款、租赁收入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类型)为支持发行证券,即abs。abs投资者获得资金池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最初拥有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通过abs出售资产,获得资金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2、交易结构图
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七)基础资产
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
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
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
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
(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
1、资产的构成
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3、资金的再投资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
(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1、现金流分配
2、现金流分配顺序
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
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
3、专项计划的展期
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
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
2、计划管理人
3、担保机构
4、规模
5、发行方式
6、面值
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
9、投资的基础资产
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
11、信用级别
(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
(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
1、为委托理财概述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十七)风险揭示、控制与承担
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
2、相应的缓解措施
3、风险的承担(十八)税务事项(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1)资产管理报告(2)托管报告
(3)跟踪信用评级报告(4)审计报告(5)收益分配报告(6)其他定期报告
第三篇:资产证券化操作实务
一、资产证券化基础知识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一般是指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不易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重新包装现金流的高级投资银行技术(repackage the cash flow into the tradable securities),属于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直接融资模式。破产隔离、有限追索是传统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目标。
2、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
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对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而言,是一种新的融资手段、一种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一种风险管理的新工具。
3、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概述
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主要有如下四种操作模式:(1)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2)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3)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4)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1、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目前,发起机构范围已逐渐扩展至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法人银行、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2、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改革的监管趋势
我们了解到,监管部门召开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会议,拟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备案制改革,即发起机构在取得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后,在产品发行前采取逐笔备案制。我们相信这个制度的推出,将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扩大试点。
3、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图如下:
4、在交易所市场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2014年6月23日,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成为第一单在交易所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刘柏荣律师团队作为该项目法律顾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在交易所市场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需特别关注法律依据、审批流程、登记托管等相关节点问题。
5、抵/质押资产入池的法律解决方案
长期以来,由于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的操作性问题,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RMBS)项目外,一般较少选择抵/质押担保贷款入池。经过对立法、司法方面的深入调研,认为在主债权转让时,即使不办理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抵/质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同时提出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可采取“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再行办理抵/质押权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方案,且以该方案操作的相关证券化项目已经取得了相应监管部门的审批。这对于扩大基础资产范围、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很大推动作用。
三、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1、证监会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最新监管趋势
2014年2月份,根据国务院、证监会相关规定,取消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及相应的审批。近期,中国证监会已制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正在特定范围内征求立法建议。据了解,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或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2、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
据了解,相较于之前规定,前述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法律关系没有实质性调整。结合前期规定与项目经验,证券公司实施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如下:
3、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计划管理人的法律关系
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中,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计划管理人(证券公司)之间认定为《合同法》项下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投资者按份共有专项计划资产,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由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规定,尚不能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直接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可将二者之间认定为广义的委托法律关系,在具体交易文件准备中,按照信托制度进行设计,不明确为《合同法》项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则可为与后续立法的衔接留下空间。
4、典型案例: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4年中信证券发起设立“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所募集资金通过非公募基金最终运用于持有北京、深圳中信证券大厦(“物业”)的两个项目公司,并以物业租金、处置收益等现金流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偿付支持,通过普通分配、处置分配、份额分配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在将来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该项目将转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募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四、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操作模式
1、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最新监管规则
2014年7月28日,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发布《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4〕197号),对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业务作了明确规定。业内认为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将成为保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载体。该监管口径对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交易结构、破产隔离机制、托管机制、现金流归集、受益凭证的评级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基础资产包括:信贷资产、金融租赁应收款、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措施的股权资产。
2、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基本交易结构图
五、资产支持票据(ABN)的操作模式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实行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注册制发行。目前,已有15只资产支持票据(ABN)产品成功在交易商协会获得注册。ABN可分为抵/质押型ABN、信托型ABN两种类型。其中,抵/质押型ABN中,基础资产与发行人无法实现完全的破产隔离。
2012年10月,中伦与信托公司、会计、评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北京共同举行了“信托型ABN国际闭门研讨会”,形成了信托型ABN的成熟方案并获得交易商协会认可。信托型ABN的核心是“一票两权”,两权是指“投资者因认购ABN而享有信托受益权、投资者对发行人的债权”,两种权利价值具有可调整性。信托型ABN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实现A类信托受益权的破产隔离与有限追索、具有双信用支持,能够提高债项信用评级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六、租赁资产、小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1、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探讨
根据监管体系的划分,租赁资产分为商务部主管的租赁公司、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两种类型,并可探讨不同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
商务部主管的租赁公司之租赁资产证券化,可探讨以下两种模式:(1)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2)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
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之租赁资产证券化,可探讨以下两种模式:(1)银监会监管的单SPT模式的租赁资产证券(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2)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的租赁资产证券化。
2、小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探讨
目前,小贷公司主要受各地方政府金融办的监管,小贷公司的贷款债权不属于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小贷资产证券化可探讨如下三类操作模式:
(1)通过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实施的小贷证券化;(2)通过在交易商协会注册ABN实施的小贷证券化;(3)通过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实施的小贷证券化。
七、中国法律环境下循环购买结构的解决方案
循环购买结构是资产证券化较为复杂的交易设计,在中国会计准则项下,资产证券化采用循环购买结构,基础资产的会计“出表”是一直以来的难题。2013年7月,中伦与高伟绅律师事务所联合多家业内机构,召开了关于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与循环购买结构下“出表”问题的国际研讨会,对英国信用卡证券化中的主信托结构作了深入分析。目前,为实现与循环购买结构下资产“出表”的相同效果,提出信用卡证券化“一次审批、多次设信托、多次发行”交易结构构想,并通过SPT模式选择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直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八、资产证券化中的流动性支持、信用増级的基本模式探讨
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难点,也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流动性支持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收与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暂时不匹配引发的流动性风险,而信用增级是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保护,二者核心区别在于前者不对因资产池中产生的任何损失(如信用风险损失)导致的现金流短缺提供支持,后者优先承担或补偿因资产池中产生的任何损失导致的现金流短缺。
1、资产证券化中的流动性支持方案
目前,在资产证券化中可探讨如下三种流动性支持方案:(1)现金流截取方案;(2)发行特别资产支持证券方案;(3)第三方流动性支持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方案。
2、资产证券化中的信用增级方案
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増级、外部信用增级两大类。其中,内部信用増级主要包括:(1)超额抵押方案;(2)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方案;(3)现金抵押账户方案;(4)利差账户方案。
外部信用增级可探讨基础资产端、SPV端、资产证券化产品端等不同交易环节项下的方案,即:(1)在基础资产端可探讨全额担保、最高额担保的信用増级方案;(2)在SPV端可探讨风险保护买卖、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差额支付承诺及其他风险保障安排;(3)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端可探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特定情形下受让资产支持证券等方案。
3、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托公司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的探讨 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向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拓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投资者权益保障而言,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愈加重要。同时,近年来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迅速,探讨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重要的意义,相应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正在作积极推进。另外,探讨信托公司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的方案,对于丰富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措施富有启发意义。
第四篇: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许淑红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收入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将其出售给证券特别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然后由证券特别载体SPV用购买的组合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撑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也简称ABS),经过证券承销商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实质上证券化的过程就是将原资产中风险与收益通过结构性分离与重组,使其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证券化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并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融资的各方均有所受益。它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目前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广为流行的融资方式。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也正在考虑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当今国际金融业流行的方式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金融风险。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庞大的不良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规模,资产证券化必将成为未来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业务创新领域。但是在展望我国资产证券化广阔前景的同时,我们不得不看到,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和制度的建设与大规模资产证券化的要求相比,还远未成熟和完善。我们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完整的资信体系、评估体系,没有完整的信用担保体系,全国性的银行交易网络还有待形成,证券、信托等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尽管我们有了《信托法》和即将推出的《投资基金法》,但资产证券化所需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这些都将成为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绊脚石。特别是配套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尤为重要。要进行资产证券化,立法要先行。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的基础
我国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接收了商业银行的大量不良资产,作为这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者,他们的法律地位直接约束着他们的行为。从各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运作过程来看,它们具有许多共性:各国均赋予AMC特殊的法律地位,表现在AMC一般都有特殊的法律授权。同时,这些法律至少会赋予AMC一些一般企业所不具有的权利:如与原债权银行签订转让协议的权利;向借款企业派驻专员,接管企业管理层的权利;检查债务人的帐目和制止其恶意逃债行为的权利。
2000年11月1日通过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但该《条例》中的许多制度规定不健全,势必影响其效力的发挥。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具有明显的规避法律性,为了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必须在法律上赋予公司某些超越现行法律框架的特殊职权。
然而,一方面,《条例》的立法层次较低,并且存在诸多不足,不可能有效地纠正资产管理公司的规避法律性;另一方面,如果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大规模修改,不仅工作量大、费时多,而且也不可能满足当前资产管理公司的急需。另外,借鉴前述的各国先进的资产管理公司立法经验,我们觉得我国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将其作为特别法以解决与《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破产法》、《担保法》等法律及会计、税收等制度之间的冲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设立条件、程序。(2)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法律授权和其应有的职责和义务。(3)规范公司资金来源和资产权益的运作规则。(4)对资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作特别规定。(5)明确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对公司监管的职责和职权范围。(6)确定公司的存续期间、退出机
制和最终损失的解决方案。
二、关于特殊目的载体
资产证券化属于结构设计性融资的一种,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建立某种特殊结构来完成融资过程。这个特殊目的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使用,其必须具有融资资格及保证资产支持之证券的偿付功能,可以从发起人处购买将证券化的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另外,为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安全偿付,证券化的资产不能受SPV破产或其他经营失败的影响,故SPV的经营范围应严格限定于资产证券化一项上。
但是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这种特殊机构地位与归属上不明确。第一,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自然包括AMC)不能投资于非银行金融业务,不能成立以发行抵押支持证券为单一业务的特殊机构。第二,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特殊机构是否能够成为企业法人还不能明确。因为根据现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公司法》,只有中国境内的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才可以在境内发行企业债券。即便它是企业法人,但它也无法满足《公司法》第161条中“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债券发行条件。这一法律地位上的不明确,直接影响到它们能否发行抵押支持证券。第三,作为新的债券品种,把抵押支持证券归为何种性质的证券,对于债券发行人的资.格以及对它管辖权的归属至关重要。特殊机构发行管辖权将是一重大的现实问题,因为它涉及到我国债券发行制度的-重大改革。抵押支持证券这一市场前景极其广阔的债券,其发行审批权花落谁家,将深刻地影响着各大政府部门权力与利益分配的格局,同时也极大地左右了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表。
另外,应通过修改公司法等法规解决证券化交易的主体资格问题,尽快制订有关SPV的市场进入、经营和退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因为SPV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法律实体,它一般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或者很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人员,其经营业务也只限于证券化业务,这与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不符,甚至不同于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状态。与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相关的、需要修改的法规主要包括《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知》。在这些法规规章中,对发行证券主体资格、条件的规定,使SPV无法成为发行人,而商业银行也不能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同时,对证券发行规模、种类的限定,与资产支持证券多种类、多级别的性质相矛盾。
三、关于真实出售
“真实出售”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要想成功完成这关键的一步,首先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拥有资产所有权,或者资产所属关系明确。不良资产证券化结构中,特殊机构要拥有资产池完整的控制权,就必须要求原始权益人(即AMC)拥有不良资产的所有权,或者资产所属关系明确。但是,目前我国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彻底完成,其产权结构也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调整,商业银行虽然对国有资产拥有法人所有权,但国家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唯一的所有权主体。现在它们将不良资产剥离给了AMC,AMC对于企业的债权依然属于金融债权。虽然目前已经相继推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最高法院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等法律法规,但是“特殊机构法”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框架并不完善,尤其是在不少企业刻意逃废金融债权、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重重的状况下,特殊机构不可能做到真正地买断AMC的不良资产。
其次,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一般证券的发行与买卖,它是一项已形成的契约(在资产形成时产生的合同关系)变更,而且这种变更必须是一种“真实销售”,这需要得到合同类法律法规的确认。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出售方式主要包括债务更新、资产转让和从属参与。
(1)债务更新的缺点是成本和效率方面的劣势,尤其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面临众多债务人时,重新签订债务更新协议将使发行人不得不与众多的债务人协商洽谈,使成本增加,效率下降。(2)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进行资产出售是有法律障碍的,从而将这种高效的资产转让方式排除在外。《民法通则》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虽然这个规定中的应当取得第三方的同意已经被合同法中的通知债务人所取代,但是不得牟利仍是证券化难以逾越的障碍。另外,《担保法》
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所以,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项下债权的转让是存在法律障碍的。(3)从属参与在我国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这种方式有其固有的缺点:由于被认定为抵押贷款,从属参与由于对原始权益人具有追索权,因此在会计上不能作为销售处理,即“资产表外处理”,从而导致原始权益人资产负债率的提高,没有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目的之一,即通过资产证券化降低资产负债率。
综上所述,作为资产出售过程中高效率、低成本的资产转让,将因为法律上的障碍而无法发挥作用。债务更新和从属参与是没有法律障碍的,但是这两种资产出售方式具有相应的缺点。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的效率、成本产生显著影响。
四、关于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是指将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的破产风险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这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所特有的技术,也是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股票、债券或TOT等融资方式中,由于基础资产不是从企业的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并真实出售给一家具有破产隔离功能的特殊目的载体,而是与企业的其他资产“混”在一起的。如果该企业经营效益不好或破产,这些风险直接影响到股票、债券这些凭证持有人的收益,甚至会血本无归。换句话说,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和收益是与某个企业整体的运作风险联系在一起的。而资产证券化则不同,由于它已经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出售后资产就与发起人、SPV及SPV母公司的破产隔离,即这些公司的破产不影响该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不作为这些主体的破产财产用于偿还破产主体的债务。这好象是在卖方与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筑一道坚实的“防火墙”一样。只有做到破产隔离,才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运作,也才能使资产支持证券区别于一般公司债券而显现出其特征。
1、与发起人破产的隔离
(1)在采用资产出售形式下,即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SPV,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6个月前或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内,破产企业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应予追回并列入破产财产。据此只要发起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发生在其破产案受理前6个月至宣告破产期间,且非压价出售,此资产出售就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就做到了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
(2)在采用信托方式即发起人将资产信托给SPV时,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理念,即“一元所有权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为发起人所有,由于该资产所有权人仍为发起人,在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理所当然应为破产财产。
(3)在采用担保融资的形式下,我国破产法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由此,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采用担保融资方式让与资产可以做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
2、与SPV的破产隔离
在我国现行破产法框架之下,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除了设置担保的财产,公司其余所有的财产均为破产财产,均要用来清偿公司所欠债务。据此SPV在进入破产程序后,SPV从发起人购得的证券化的资产也要列为破产财产,这就影响了证券的信用,在现行法律环境中
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有:
1)证券化的资产作为证券支付的担保及以证券化的资产为抵押或权利质押,来保证证券投资者即证券购买人的证券得以到期偿付。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大特殊性在于证券的还付来源于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故证券的信用来源于资产的信用。根据我国破产法,已经抵押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据此,如果将证券化的资产作为证券偿付的抵押物,将可以与SPV破产相隔离。
2)限制SPV的经营范围。如果SPV的经营范围广泛,其他经营的失败会导致SPV破产,故严格限制SPV的经营范围,将其经营范围限定在资产证券化一项业务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保证资产支持证券成功的关键,也是各国实践中遵循的做法。有学者提出在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时可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SPV,但虽然其中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及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有资产证券化,但其他业务有多项,这样很难得保证证券化资产的安全。
3、与SPV母公司的破产隔离
证券化的资产不仅要与SPV的破产隔离,还要与SPV的母公司的破产相隔离,因为SPV母公司一旦破产,SPV作为其对外投资也将被列为破产财产而用来偿还母公司的债务,这是我国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律的规定,这就使证券化的资产无法与SPV母公司的破产相隔离,从而影响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如前所述,如果将证券化的资产作为证券支付的担保,则根据我国破产法,证券化的资产不能做为破产财产,从而做到了与SPV母公司的破产隔离。
韩国在1996年才开始对证券化采取积极的态度,但是到了1998年就制定了《资产证券化法案》,台湾地区也于今年六月刚刚通过《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部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案。而且无论是《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未对不良贷款的证券化问题做过任何的规定,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任何法律依据。
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现必须有健全和有效的法律体系做保障。建议通过制定《资产证券化法》或者制定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条例》中,对资产管理公司和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证券化资产的破产条件、监管部门等作出明确规定。而且更要尊重经济学家特别是金融专家的意见,这样才能更好地构建和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立法。
第五篇:资产证券化流程(精简版)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流程发起人(银行)托管人(信托公司)准备材料1提交申请受理申请(5日)银监会人民银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相关文件
1、《**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申请文件清单》资格申请NY获得业务资格2批准(1月)
2、《关于批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通知》提出资产证券化需求寻找合作方(券商、信托、其它)项目论证与尽职调查制作申请文件及草案3提交联合申请受理申请(5日)N批准(3月)Y获得发行批准获得发行批准4提交债券市场发行申请5NY获得发行核准通知6发布发行说明书(发行前5日)签订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7受理申请(5日)核准(20日)
3、《银监会发行申请材料清单》
4、《银监会关于**银行、**信托开办**资产支持证券的批复》
5、《人民银行发行申请材料清单》
6、《人民银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决定》
7、《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8、《人民银行关于批准**资产支持证券流通的通知》申请与发行债券发行流程(招标/簿记建档)收到发行情况报告(10日内)收到发行情况报告(10日内)收到发行情况报告(发行次日)提交流通申请(2月内)NY得到人行流通批文8发送交易流通公告批准流通完成登记托管手续收到交易流通公告收到交易流通公告制定交易流通要素公告发送交易流通要素公告发布交易流通公告与批文收到交易流通要素公告办理交易流通手续流通阶段后期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