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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20-41047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4 01:55: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河北师范大学

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术交流是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在高等教育日益国际化的趋势下,为进一步推动实施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积极构建开放的学术环境,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共享国内外优质的研究生教育资源,从而不断拓展研究生学术视野,有效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研究生工作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财务处、国际合作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研究生工作主管院长组成。委员会负责学术交流项目的总体规划、指导和实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项目类别及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主要是指举办研究生学术论坛,开展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研究生国内外访学和研究生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等项目类别,学校为以上项目提供相应的经费资助,更好地搭建我校学术交流平台。

第四条 研究生学术论坛是指以学术论文交流、学术问题研讨、专题报告及科技创新成果展示等形式进行的学术交流活动,通过参加学术论坛,使研究生能够针对学科领域发展的前沿与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而广泛的交流与研讨。研究生学术论坛一般在校内举行。

(一)申报要求

1.研究生学术论坛一般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申报与举办,承办学院应具有相应的学科优势;

2.学术论坛主题要注重跨学科、跨领域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二)资助标准

学校每年对研究生学术论坛项目进行资助,每项资助经费8-15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是指以行业需求为导向,以建模比赛、创新设计、教学技能、案例分析、艺术展演、英语技能等竞赛形式而进行的主题赛事活动,目的为延伸研究生第一课堂的学习效果,加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一般在校内举行。

(一)申报要求

1.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一般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申报与举办,承办学院应具有相应的学科优势和研究生培养规模; 2.创新实践活动一般应具有周期性、示范性和选拔性,对于通过竞赛可以选拔优秀学生参加国内外高级别赛事的项目,学校给予优先支持。

(二)资助标准

学校每年资助2-4项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每项资助经费1-2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访学项目是指我校研究生通过联合培养、项目合作、交换生等形式,到国内外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访学,访学期间进行课程学习、科研合作、学位论文撰写等学习内容。根据访学地点的不同分为国内访学和国外访学。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我校在籍博士、硕士研究生;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3.能如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具有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的潜质与能力;

4.申请国外访学须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良好的外语交流能力,优先支持博士研究生进行国外访学;

5.申请访学研究生与接收访学单位之间应签订协议,明确学分互认、双方责任、义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二)资助标准 1.参加国内(含港澳台)访学的研究生,资助往返交通费(限火车或汽车),访学期间资助科研补助1200元(人民币,下同)/月,国内访学时限一般为3-12个月。

2.参加国外访学的研究生,资助往返国际机票费和签证费,访学期间资助科研补助3600元/月,访学时限一般为3-12个月。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在校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了解学科前沿、拓宽学术视野、活跃学术思想。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我校在籍博士、硕士研究生;

2.所参加会议应为本专业国内或国际的重要学术性会议;

3.参加会议的研究生须有会议通知或邀请函; 4.申请者提交的论文或摘要被录用,予以优先支持。录用论文作者第一单位须为河北师范大学。

(二)资助标准

参会研究生往返交通费、注册费(会务费)和签证费等费用在一定范围内(国内每人每次不高于0.5万元,国外每人每次不高于1万元)据实报销。对同一个在国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资助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对会议主办方已提供相应费用资助的项目,学校不再重复资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助流程 第八条 提交申请资料

1.申报学术论坛、创新实践活动的学院应在每年11月份提出申请,申请学院提交《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申请表》;

2.参加国内外访学的研究生应在活动计划开始前3个月提出申请,提交《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访学资助申请表》;

3.参加学术会议的研究生应在参会前1个月提出申请,提交《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会议资助申请表》;

4.研究生申请参加国内外访学、学术会议需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并在申请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此外,申请人需提供访学或参会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邀请函、论文或摘要录用函、协议书等。第九条 学院初审

1.学院应对申报学术论坛、创新实践活动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等进行充分的研讨与审核。

2.学院对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初步确定拟资助名单,并按规定时间将审核通过名单及申请材料提交研究生院。

第十条 研究生院复核

研究生院对学院提交的拟资助项目进行复核,并根据学校当年经费支持额度,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提交委员会审定。第十一条 委员会审定

委员会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审定,通过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资助受理

1.学校按资助标准,将学术论坛、创新实践活动项目经费以专项经费形式划拨至承办学院账户。

2.参加访学、会议的研究生所需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交流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研究生提交交流总结并由导师签字确认后交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张贴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3.经费使用与报销按学校财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学院研究生学术交流资助方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篇: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术交流是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方式。坚持以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以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和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校、院两级学术交流资源为依托,通过教学研讨、学术报告、交流访学等方式,搭建一个专家名师荟萃、学术气氛活跃,具有国际视野、学术理论前沿,形式内容丰富、多元、开放的学术平台,从而达到开阔视野、汲取知识、启迪智慧、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的目的。

第二条 实施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有利于共享研究生优质教育资源,构建开放的学术环境,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拓展宽广的学术视野,对于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学术交流能力,提升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团队协作精神,促进研究生教育广泛深入交流与合作,加快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提高我校及有关学科的核心竞争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我校每根据当年财务预算及资金状况,制定《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建设规划》及各学术交流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为做好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及管理工作,保证各种学术交流项目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主要通过举办研究生学术论坛、开 展研究生国内外访学、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学科创新竞赛活动、研究生暑期学校和举办学术讲座等形式开展,力求搭建研究生能够广泛参与的高水平学术交流平台。

(一)举办研究生学术论坛

1.研究生学术论坛分为博士生论坛和硕士生论坛,博士生论坛主要依托培养单位,面向全省和全国博士研究生按学科或主题组织进行;硕士生论坛依托我校研究生会,定期面向校内和省内硕士研究生按学科或主题组织进行。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多院校联合组织的研究生论坛,打造精品论坛品牌。

2.论坛主要以研究生的学术论文交流、学术问题研讨、专题报告、学术讲座以及科技创新成果与创新文化展示为主要形式,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作专题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就本学科领域及其相关领域发展前沿热点和有关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的学术研讨。

3.结合研究生学术交流计划,我校每拟资助博士生论坛1项。

4.每期博士生论坛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并予以表彰奖励。5.学校支持博士生论坛承办单位以学报专集或论文专集等形式正式出版参会交流的学术论文。

(二)开展研究生国内外访学

1.研究生国内外访学是我校与国内外其他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择优选派研究生到国内高校相关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一级 2 学科博士授权点等,到国外一流高校或一流学科和一流实验室且研究领域的科研水平居国际领先地位的高校进行合作科研、课程学习或进行学位论文撰写等工作。

2.申请人一般为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学习科研能力和外语交流能力。

3.访学时限一般为6-12个月。

4.我校与接收高校之间通过协议形式承认所修学分、明确各自责任、义务和相关事项等。

5.结合研究生学术交流计划,我校每拟资助国内外访学研究生5-10人。

6.应发挥我校对俄办学优势,充分利用现有中俄双方教学资源,加大资助研究生对俄访学的力度。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1.我校鼓励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研究生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支持特别优秀研究生参加国际高水平学术会议。

2.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提交的论文被会议组织方正式接收的(以会议正式邀请函或书面通知为依据),可申请参加高水平国内外学术会议。

3.结合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计划,我校每拟资助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5-10人。

(四)开展学科创新竞赛活动

1.依托培养单位和学科,举办多种研究生创新竞赛活动,如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外语技能大赛等。2.根据实际情况,支持研究生参与高层次国内外创新竞赛活动。3.结合研究生学术交流计划,我校每拟资助开展学科创新竞赛活动1-2项。

(五)研究生暑期学校

1.暑假期间,委托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面向全省及全国招收在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为学员。

2.聘请海内外学术造诣高深、教学经验丰富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主讲教师,开设基础理论、专题讲座和学术前沿报告,介绍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

3.我校计划每年资助研究生暑期学校项目1项。

4.暑期学校学习结束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由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统一印制的研究生暑期学校结业证书,学员所在培养单位可据此记2学分。

(六)举办学术讲座

1.我校将依托研究生会聘请校内优秀导师、校外著名专家学者定期面向我校研究生开设学术讲座。

2.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定期举办的高水平学术讲座和报告,如能面向在校研究生开设,亦可纳入研究生学术交流计划。

2.学校将研究生参加校内外学术讲座和报告作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环节,研究生通过参加校内外学术讲座、报告提交论文的,学校将认定相应学分。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研究生学术论坛、学科创新竞赛活动、研究生暑期学校及学术讲座项目的承办单位应为黑龙江大学下属教学、科研机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会,召集人、组织者可以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或黑龙江大学研究生社团等;开展研究生国内外访学、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项目的申请人应为黑龙江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六条 各种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的开展应在保障研究生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开展。

第七条

各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在开展项目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我校相关制度及学术道德规范。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择优进行向省级推荐或直接资助。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制定每年的学术交流计划、进行监督指导、经费管理和总结统计等工作。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及时上报相关计划,承办并组织研究生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并及时做好相关总结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组织、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需提前做好具体计划和财务预算,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研究生院进行类别认定和资格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应在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提供参会证明、报销凭证及文字、图片、论文集等学术交流材料,到研究生院进行经费结算等工作。第十三条

组织、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具体事项,详见当年《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建设规划》及各学术交流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章

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在财务处设立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专项资金账户,向学校申请划拨专项资金,奖励资金由该账户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第三篇: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黑龙江省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要求,为深入实施“黑龙江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有效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黑龙江省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研究生学术交流是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方式。实施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有利于共享研究生优质教育资源,构建开放的学术环境,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拓展宽广的学术视野,对于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学术交流能力,提升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团队协作精神,促进研究生教育广泛深入交流与合作,加快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提高高校及其学科的核心竞争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以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和机制改革为动力,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等创新平台为依托,通过教学研讨、学术报告、交流访学等方式,搭建一个专家名师荟萃、学术气氛活跃,具有国际视野、学术理论前沿,形式内容丰富、多元、开放的学术平台,从而达到开阔视野、汲取知识、启迪智慧、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的目的。

三、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学科领域、科研方向等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深入实施;

2.联合共建,立项实施,加强省内外、国内外校际间的合作与交流,通过优秀项目的示范作用,构建开放式的学术交流平台;

3.深度融合,创新引领,促进教学、科研相互融合,通过共享研究生学术交流成果,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4.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形成国家、省、学校为一体的纵向学术交流体系,建立健全开展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总体目标

不断拓宽研究生学术交流领域,不断创新研究生学术交流形式,不断整合和有效共享国内外研究生优质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我省研究生学术交流体系,形成良好的研究生学术交流氛围,构建一批开放性的研究生学术交流平台,培育一批高水平的研究生学术交流示范项目,满足全省研究生学术交流的需要,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有效促进我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四、项目内容

研究生学术交流平台主要通过举办研究生暑期学校、博士生学术论坛、研究生国内访学、国外访学、支持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开展学科创新竞赛活动等项目开展,搭建研究生广泛参与的高水平学术交流平台。

(一)研究生暑期学校

2 在暑假期间,委托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面向全省及至全国招收在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为学员,分不同学科领域,聘请海内外学术造诣高深、教学经验丰富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主讲教师,开设基础理论、专题讲座和学术前沿报告,介绍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

省教育厅计划每年资助研究生暑期学校项目2-3项,每个项目资助经费10-20万元,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筹措补充。暑期学校学习结束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研究生暑期学校结业证书,学员所在培养单位可据此记2学分。

(二)博士研究生论坛

论坛主要以博士研究生的学术论文交流、学术问题研讨、专题报告、学术讲座以及科技创新成果与创新文化展示为主要形式,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作专题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就本学科领域及其相关领域发展前沿热点和有关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的学术交流。论坛活动可聘请由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学术道德高尚、处事公平公正的省内外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论文评审、学术咨询和现场点评等工作。

省教育厅计划每年资助博士研究生论坛1-2项,每个项目资助经费8-15万元,不足经费由承办单位筹措补充。论坛承办单位应积极争取、吸纳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每期论坛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并予以表彰奖励。支持论坛承办单位以学报专集或论文专集等形式正式出版参会交流的学术论文。

(三)研究生国内访学

研究生国内访学是国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择优选派研究生到其他高校相关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等进行合作科研、课程学习、或进行学位论文撰写等工作。

派出高校与接收高校之间通过协议形式承认所修学分、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和相关事项等。访学时限一般为6-12个月。研究生国内访学主要以博士研究生为主。省教育厅计划每年资助国内访学研究生30人左右,资助经费为0.3-0.8万元/人。

(四)研究生国外访学

研究生国外访学旨在瞄准国际学术研究前沿和一流研究生教育优质资源,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掌握最先进研究方法与技术,能与国际同行进行学术交流的高素质研究生。访学形式从低年级学生中选拔一流学生到国外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进行短期访学,修读一流水平的专业课程,或选派一流研究生到国际一流的科研机构或学校从事一流的学术研究。

申请人一般为学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外语交流能力、科研能力。访学单位必须是国外一流高校或一流学科和一流实验室,且在申请者研究领域的科研水平居国际领先地位。省教育厅每年择优资助30名研究生,每人资助人民币2-5万元,不足部分由所在学校补齐。访学期限一般为1个学期。

(五)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4 以高校导师推荐方式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经省学位办审核通过后,支持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提交的论文被会议组织方正式接收的(以会议正式邀请或书面通知为依据),可申请省教育厅支持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省教育厅计划每年资助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50人左右,资助金额为1-2万元/人。

(六)研究生学科创新竞赛活动

依托优势学科,以举办创新竞赛活动为主要内容,延伸研究生的第一课堂学习效果,激发研究生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研究生提供相互交流和学习的平台。如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工业设计、桥梁设计、毕业徽章设计、英语技能等竞赛活动。

省教育厅计划每年择优支持3-5项,每项支持2-5万元。

五、申报条件

(一)研究生暑期学校

1.申请承办单位为省内各博士研究生培养高校,申请承办学科领域须具有省部级及其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人文社科基地等,本学科学术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研究生培养管理规范;

2.申报学科与省经济社会发展联系密切,且保证该学科下省内有一定规模的研究生群体;

5 3.申请承办单位有条件聘请到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能够做到教学安排和组织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可以为学员提供安全、舒适、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二)博士研究生论坛

1.申报学科领域需具有国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或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社科研究基地)等,且与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和文化大省密切相关,在省内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影响;

2.论坛主题及学科的选择应是承办单位的优势学科,要求面向学术前沿和研究热点,要注重交叉学科、边缘学科、新兴学科及跨学科、跨领域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同时要兼顾省内其他高校在主题涵盖下的学科中也有一定规模的研究生;

3.申请单位能够在人力、财力、物力上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论坛各项活动的开展。由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社会各界联合承办的论坛,优先予以批准;

4.申请举办社会科学类的论坛,须得到学校党委批准,并由学校党委委派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组织委员会进行管理。

(三)研究生国内访学

1.选拔思想成熟,身体健康的在校研究生(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要求已经完成研究生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专业基础扎实,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科研潜力;

6 2.国内访学期间所开展的研究项目应为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访学的内容应为其从事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或学术交流活动,以科研指导和科研合作为主;

3.要求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发表代表性成果,或获得专业领域科研、发明、创新奖励。

(四)研究生国外访学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

2.在读博士研究生、优秀硕士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以博士生为主)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发展潜力,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工作基础,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并有良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3.重点资助研究生因导师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需要而出国(境),参与国际知名学者的研究工作,或利用国外先进的研究设备,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

4.资助对象不包括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未执行人员、已获外方全额奖学金资助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工作的人员。

(五)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体健康;

7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发展潜力,具备较好的科研能力和科研工作基础,有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3.有被国际学术会议正式接收的论文,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其导师);

4.有正式会议邀请或书面通知等相关会议接收证明。

(六)研究生学科创新竞赛活动

1.申请举办研究生学科创新竞赛活动的高校或学科,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相对优势,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

2.要求举办的竞赛活动,一般应具有周期性、示范性、群众性和选拔性,可以每年或每学期举办;具有示范意义,有开创性或创新性;

3.参与人数和学校具有一定的覆盖面。对于通过竞赛可以选拔优秀学生参加全国或者境外的相应比赛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六、保障措施

1.省教育厅成立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制定政策、规划布局、申报评审、管理实施等提供咨询。省学位办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实施与管理工作。申报、咨询、评审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省教育科技发展中心承担。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支持、鼓励并选拔优秀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对参加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的学生,可在完成教学要求下计入相应学分;对参加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的学生,可算作相应的学术、科研活动等。

8 3.省教育厅设立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专项经费,对批准承办研究生暑期学校和博士研究生论坛的单位和同意参加国内访学、国外访学、国际学术会议、各种创新竞赛活动的研究生给予经费支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也要相应建立校级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专项经费,在积极鼓励本校研究生参加国家和省里设立的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的同时,能够支持本校更多的优秀研究生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篇: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特设立《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博士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一、申请条件

1、四川大学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

2、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提交的论文被本学科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正式接受,有组委会正式邀请函;

3、申请者具有一定的对外交流能力和较高的外语水平,能够进行口头学术交流;

4、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应是由国际专业学会或协会主办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5、每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只享受一次国际交流基金的资助。

二、资助内容及额度

主要资助往返交通费、会议注册费和住宿费等,实行定额资助,资助额度由申请人提出预算,导师和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批确定。经费使用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办法。

三、申请程序

1、申请者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填写《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申请表》,并附上正式的会议邀请函及显示有确切的会议时间、地点和日程安排等信息的会议文件;

2、导师、学院主管领导就国际会议的学术影响和申请者参加学术会议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合格者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将根据申请人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层次高低和申请人的条件,在综合考虑各学院受资助博士生比例的前提下进行择优资助,审核批准后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学院;

4、获批准资助的申请人凭国际处相关出国文件及签证到研究生院办理财务手续;

5、会议结束后申请者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以下材料:

①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并填写《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总结表》,同时提供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

②国际会议论文集首页复印件及被收入的论文复印件;

③护照首页、签证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

四、附则

1、对已获批准资助的会议,申请者不得随意改变或放弃,否则取消本次资助资格,并不再受理下次申请。

2、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篇: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学术交流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和科研人员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三条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基金,支持开展高层次学术活动。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开展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各分学术委员会指导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学术交流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专家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学术讨论会。

(二)由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际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或者由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在国际上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且参会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不少于3个,外籍代表不少于15人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级学会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学会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三)我校科研人员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其它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四)我校科研人员受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学术讨论。

(五)校内开展的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

(六)其它表述某种学术观点的活动。

第七条以下内容不属于学术交流活动:

(一)各类课程教学活动;

(二)为学生开设的实验、实习活动;

(三)各社团或非组织单位举办的学习经验交流、读书活动;

(四)其它教学或学习交流活动。

第八条第六条第一款中邀请专家为两院院士、学部委员等相关学科领域知名专家,第二款、第三款中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第四款中邀请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大学、国家级科研单位及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及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的学术报告为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其它为一般学术活动。

第三章学术交流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主管部门是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科技处负责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各院(部、所、室)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的安排与承办,并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分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一条举办重要学术交流活动须履行如下程序:

(一)邀请专家讲学应至少提前7天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师范大学邀请专家讲学申请表》;举办各级学术会议,则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会议申请报告》,申请材料电子稿及一份由主管院长签字及单位盖章的纸质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其中举办学术会议还应出具由主办单位加盖公章的会议委托书。

(二)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该项学术交流活动; 并由主管部门在校园网“学术交流”专栏提前公告。

(三)邀请专家讲学。学术报告会后,各单位应提交学术报告会电子版照片及活动情况报告。

(四)召开重要学术会议。举办单位应提前将会议议程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将会议级别及到会专家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并协助学院协调校领导参会。会后举办单位应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资助申请表》一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大会交流论文目录、会议照片、会议签到表、会议决算报告等会议材料。

第十二条校内举办的一般性学术活动由所在院(部、所、室等)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各院(部、所、室等)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本单位本学期开展学术交流的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计划编制本学期全校的学术交流计划,并报请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四章学术交流基金

第十四条学术交流基金由学校计划内财务提供经费,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学术交流基金主要资助以下学术交流活动:

(一)由我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会学术年会。国际性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会学术年会均必须邀请到国内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二)邀请两院院士、学部委员、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青、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基金项目会议评委等专家和博士生导师来我校做学术报告。

(三)邀请国际上相关学科领域国外专家来我校开展讲学或学术报告。

(四)其它对学校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第十六条各类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额度:

(一)由我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规模和学术影响,资助7万元-10万元;由我校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规模和学术影响,资助5万元-7万元;由我校承办的省级学术年会,资助2万元-3万元。

(二)邀请两院院士、学部委员、国家千人计划等专家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资助6000元;邀请长江学者、国家杰青、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会议评委、国家级管理专家、社会名流等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资助5000元;邀请博士生导师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资助3000元;邀请国外专家来我校讲学的资助标准,参照国内专家资助标准执行。

(三)其它对学校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资助意见,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各类重要学术活动资助程序如下:举办单位提交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处长签署资助意见;报

请主管副校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到财务处办理转账手续。其中,学术会议资助经费建立专门账户,按照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专家讲学资助费用拨入举办单位酬金账户。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我校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外出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由各学科、科研平台、基地等进行资助,资助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由各学科、科研平台、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学术交流责任

第十九条学术交流活动按照“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术交流管理程序和制度,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

第二十条各院(部、所、室)要对学术交流内容严格把关,不得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现象发生。对邀请专家和参加我校举办学术会议的代表,各举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专家和会议代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对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主管部门要做好学术活动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学术交流基金的管理。举办单位要按照办会相关规定要求,本着节俭办会的原则,合理使用学术交流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我校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

注意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我校学术成就,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我校形象的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校科字„2011‟9号)同时废止。

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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