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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办理须知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20-35505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9 01:32: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增值税税收优惠办理须知

增值税税收优惠办理须知

在上一期我们对主要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介绍,但纳税人要获得并实现税收优惠,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须知

(一)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自审批或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申请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按政策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出具证明的减免税项目提供);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三)对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负责办理退税,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申请退税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对享受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返还,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纳税人会计核算须知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三、纳税人开具发票须知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纳税人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应在发票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

(三)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的,软件产品销售额应单独开具销售发票,或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单独一栏反映,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纳税申报须知

(一)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 行减免税申报。在减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五、罚则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其他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有问有答

问:我公司是2009年5月成立的,主要业务是为客户开发软件产品,已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应办理哪些手续后才可以享受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答:首先,需经过授权的软件产品检测单位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然后向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申请软件产品登记;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后,备齐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销售软件产品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后,如果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销售计算机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

3、申请退税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我公司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简单分类后销售给有需要的单位,原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今年政策调整了,变为先征后返还70%,请问是否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最近招聘了一些残疾人安排在相应的岗位上工作,看到报纸宣传增值税优惠政策,安臵一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3.5万元,请问是否有条件限制?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

(一)纳税人享受安臵残疾人就业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应满足的条件:

安臵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臵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臵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臵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臵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臵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臵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臵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上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上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臵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状况、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二)纳税人享受安臵残疾人就业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办理以下手续:

1、申请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安臵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 请减免税前,按以下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的申请:(1)安臵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民政部门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

(2)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臵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臵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

(3)除上述(1)、(2)点以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2、申请税收优惠

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已在市企管中心、市残联服务中心取得证明和审核意见的纳税人报送以下(1)-(4)项资料,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纳税人,报送以下(3)-(7)项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残联出具的《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臵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广东省集中安臵残疾人机构证书》(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4)经认定部门确认、加盖公章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纳税人自行填报);

(5)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7)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3、申请退税

符合条件并已办理上述手续的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退还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申请退税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3)《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臵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内页中的《20 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纳税人,自行填列《20 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一般软件产品,最近拟开发生产嵌入式软件,请问是否也可以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第二篇:最新税收优惠简明手册(增值税)

增 值 税

一、增值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增值税具体优惠政策(一)农业产品

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1999]198号)

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2001]131号)

(二)农业生产资料

1、饲料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1]121号)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3]1395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5]1127号)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函[2007]10号)

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摘自财税[2001]113号)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2]89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摘自财税[2007]83号)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摘自财税[2004]197号)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5]8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7]171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摘自财税[2008]56号)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09]430号)

注: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摘自财税[2007]7号)

(三)资源综合利用

1、再生水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摘自财税[2008]]156号)

2、胶粉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摘自财税[2008]]156号)

3、翻新轮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摘自财税[2008]]156号)

4、特定建材产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摘自财税[2008]]156号)

5、对污水处理劳务。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摘自财税[2008]]156号)

6、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摘自财税[2008]]156号)

7、电力或热力。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摘自财税[2008]]156号)

8、页岩油。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摘自财税[2008]]156号)

9、再生沥青混凝土。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0、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1、涂料硝化棉粉。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2、副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3、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4、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5、生物柴油。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6、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摘自财税[2006]102号)

(四)再生资源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退税比例。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本通知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8]]157号)

(五)建筑材料和生物制品

1、建筑材料。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生物制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摘自财税[2009]9号)

(六)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1、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8]170号)

3、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9]9号)

4、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摘自财税[2009]9号)

(七)残疾人就业和用品

1、残疾人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比例和人数符合上述规定的,即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摘自财税[2007]92号)

2、残疾人用品: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60号)

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7]92号)

(八)软件产品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退征即退办法。

(摘自财税[2000]25号)

2、关于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摘自财税[2008]92号)

3、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9]65号)

(九)数控机床、铸件、锻件、模具

1、数控机床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列入本通知附件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摘自财税[2006]149号)

2、铸件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铸造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铸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摘自财税[2006]150号)

3、锻件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锻压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摘自财税[2006]151号)

4、模具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摘自财税[2006]152号)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8]81号)(十一)宣传文化

1、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出版物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图书和期刊。

(6)部分列名指定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摘自财税[2006]153号)

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以及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摘自财税[2006]153号)

3、新华书店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6]153号)

4、电影拷贝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6]153号)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摘自财税[2009] 31号)

5、党报、党刊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摘自财税[2009] 34号)

(十二)校办企业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6]100号)

(十三)医疗卫生

1、避孕药品和用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医疗卫生机构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2)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摘自财税[2000]42号)

3、血站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9]264号)

4、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7]49号)

(十四)电力

1、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9]9号)

2、农村电网维护费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摘自财税字[1998]047号)

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2]421号)

3、燃油电厂

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6]第1235号)

(十五)供暖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摘自财税[2009]11号)

(十六)自来水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摘自财税[2009]9号)

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1]97号)

(十七)军队军工系统

1、军队系统:

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011号)

2、军工系统:

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的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011号)

3、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

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011号)

4、物资调拨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摘自财税字[1994]011号)

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原则上使用军队的物资调拨计价单,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1994]第121号)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7]135号)

(十八)公安司法部门

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劳改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29号)

(十九)金融资产

1、资产公司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摘自财税[2001]10号)

2、金融机构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3]141号)

(二十)民族贸易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2006]103号)

(二十一)黄金、钻石、铂金

1、黄金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2]142号)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摘自财税[2002]142号)

本办法所规定的“黄金”是指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不适用本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对其免征增值税。

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摘自国税发[2008]46号)

2、钻石

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6] 65号)

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1]176号)

3、铂金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3]86号)

(二十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1、进口物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在华采购物资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摘自财税[2002]002号)

(二十三)拍卖行

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1999]40号)

(二十四)寄售物品、典当业、免税商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摘自财税[2009]9号)

(二十五)罚没物品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摘自财税字[1995]69号)

(二十六)修理修配

1、铁路货车修理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1]54号)

2、飞机修理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摘自财税[2000]102号)

(二十七)进口仪器、设备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十八)煤层气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7]]16号)

(二十九)起征点

自2004年6月1日起,将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至最高点,即: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鲁国税发[2004]82号)

第三篇: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

附件5: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

一、增值税、消费税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审批工作流程

由区(分)局负责审批(另有规定除外),具体审批流程:(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审核

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将申请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税源管理科减免税管理岗

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c.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税源管理科科长岗 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

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4)政策法规科减免税管理岗

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c.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5)政策法规科科长岗

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

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6)主管局长岗

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

(7)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a.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及纳税人享有的权利);

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

(三)审批类优惠项目 1.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设备 1.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1.3按月审批 1.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2)购货方的免税文件复印件;(3)《援助项目免税申请表》;

(4)《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备案表》复印件;

(5)销售发票记帐联复印件(提供记帐联原件核对)。

2、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2.1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

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2.3按月审批 2.4应提供资料

(1)《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2)《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残疾证;(3)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残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保险证书、保单等(若上述险种已由残疾人员自行购买或由其他途径购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6)税收通用缴款书;(7)《退(抵)税申请表》。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类)3、1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 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3.3按月审批 3.4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2)《退(抵)税申请表》;

(3)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性质、退税的依据、经营范围、年限、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4、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1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

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4.3按月审批 4、4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2)《退(抵)税申请表》;

(3)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性质、退税的依据、经营范围、年限、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4)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资质证明材料(由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提供)

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5.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5.1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

5.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5.3按月审批 5.4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2)《退(抵)税申请表》;

(3)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性质、退税的依据、经营范围、年限、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6.其他增值税、消费税减免或增值税退税

6.1内容:其他增值税、消费税征前减免或增值税退税 6.2基本资料:(1)减免税类:《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2)即征即退类:《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和《退(抵)税申请表》。

二、增值税、消费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工作流程

(1)受理审核

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表》内容录入资料。

a.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将《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表》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

(2)税源管理科综合业务岗 a.审核相关资料,签署岗位意见 b.发送科长岗审核(3)税源管理科科长岗 a.审核相关资料以及综合岗意见 b.签署岗位意见(4)出具通知书

文书受理岗根据备案结果出具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

1.自产农产品

1.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古旧图书

2.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避孕药具和用具

3.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2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3.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农业生产资料(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4.2依据:《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

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5.饲料生产

5.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5.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

5.3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5.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省级(或深圳市)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6.饲料批零

6.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6.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6.3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7.有机肥产品

7.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7.2依据:《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7.3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7.4应提供资料:

(1)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A.《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C.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D.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2)批发、零售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8.军队、军工系统

8.1包括军队、军工单位和军警用品、军队系统内部销售货物、地方单位生产军工用品等

8.2征前减免增值税

8.3依据:《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货物和劳务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1号)、《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4号)8.4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8.5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信息产业部对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同的审核鉴证。(需加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9.国有粮油企业

9.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9.2依据《关于国油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9.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承担国有粮食收储业务的企业名单(3)深圳市政府下发的粮油储备任务文件

10.国产支线飞机

10.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0.2依据:《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1号)

10.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 11.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1.2依据:《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1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1.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2.黄金期货交易

12.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2.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1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2.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交易资格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3)《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13.黄金交易

13.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3.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1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3.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交易资格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3)《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14.高校后勤实体销售 14.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4.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00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1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5.血站供应临床用血 15.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5.2依据:《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15.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5.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6.医疗卫生机构

16.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6.2依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16.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7.铁路货车修理

17.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7.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17.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7.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8.污水处理费

18.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8.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18.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8.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9.污水处理劳务

19.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9.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1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9.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证明材料。20.国家定点企业边销茶 20.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0.2依据:《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60)号

20.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1.残疾人劳务

21.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2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1.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残疾人证明。22.残疾人用品

22.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2.2《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

2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3.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其他个人)23.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3.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23.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4.销售旧货(旧货经营单位)24.1内容:

(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前减免备案(2)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一般纳税人应同时选择简易征收和征前减免两个备案项目。

2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2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5.罚没物品拍卖

25.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69号 25.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5.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6.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

26.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6.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26.3备案有效期限:按次备案

2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7.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货物劳务类)27.1 征前减免增值税

27.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7.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7.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批件;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8.合同能源管理 28.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8.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28.3备案有效期:按次备案 28.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能源管理合同

29.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免税品 29.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9.2依据:《关于出境口岸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

2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9.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海关总署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批准文件及深圳市海关批准文件复印件。30.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 30.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0.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30.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1.来料加工

31.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1.2依据:关于商务单位承接(或代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430号)3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1.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来料加工装配合同书;(3)加工贸易(合同)批准证;(4)加工合同核销表(合同到期后);(5)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6)收汇凭证。32.小规模出口

32.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92号)3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3.外贸企业出口

33.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3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3.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4.软件出口

34.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3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5.出口卷烟

35.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5.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35.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5.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固定资产(非其他个人销售)36.1内容:简易征收、征前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6.1.1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选择按4%征收率简易征收并征前减半的,应申请简易征收和征前减免两个备案项目;

(2)一般纳税人选择按4%征收率简易征收的,只申请简易征收备案项目。

36.1.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征前减免,应纳税额减按2%征收。申请征前减免备案项目。

36.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36.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7.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

37.1内容:征前减免消费税

37.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37.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7.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8.航空煤油

38.1内容:征前减免消费税

38.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38.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8.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9.子午线轮胎

39.1内容:征前减免消费税

39.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3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9.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0.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40.1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0.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40.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用砂、土、石料 41.1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1.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41.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1.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2.1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42.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3.生物制品

43.1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43.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3.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4.自来水

44.1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44.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5.商品混凝土

45.1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5.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45.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5.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6.寄售商店代售寄售物品

46.1内容:按4%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6.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46.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4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7.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7.1内容:按4%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7.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7.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47.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8.拍卖行拍卖货物

48.1内容:按4%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8.2依据: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48.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48.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9.免税商店零售免税品

49.1内容:按4%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9.2依据: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49.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49.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50.中外合作企业开采原油、天然气 50.1内容:按5%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0.2依据: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9号)

50.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5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51.其他增值税或消费税减免项目

51.1 征前减免增值税或消费税

51.2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第四篇: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须知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须知

根据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需要,企业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第一段 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经营地址;注册资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成立时间(注意要连成一段写)

(2)第二段 财务核算设置情况。包括财务人员设置,帐务设置-总分类帐,各类明细帐,存货,应交税金等科目。(注意要连成一段写)

(3)第三段 时常前景预测及申请的具体理由;

(4)法人代表签字并盖公章;

(5)申请报告打印成文;

3、商贸企业必须提供:供货企业证明以及购货企业的货物购销合同等

4、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温馨提示:请您在办理此事项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验资报告》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财务人员会计证及身份证(会计证要正常年审的)

5、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合法证件

6、企业章程

7、企业自有房产产权证明,或企业租赁房产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企业开户基本银行和基本帐号(即:银行《开户许可证》)。

9、法人授权书(授权事项为:发票申请和领购事项)

10、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11、《批准证书》及“公司成立批文”(外资企业涉及出口的需提供)

注意事项:

1、出口企业:外资生产性的出口企业(必须是自产自销的)在办理一般纳税人是需要提供《批准证书》和“经发局的成立批文”的复印件;除上述外的所有企业均要提供〈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经营可不附送《验资报告》和《企业章程》

3.企业必须确定有“三铁”(铁窗、铁保险柜、铁门),财务人员配置齐全、帐务健全。开始投资、经营,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否则不予受理。

4如果是租赁的房产,必须有企业租赁合同(合同必须以企业名义租赁并且租期在两年以上)和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且两个证明所标明的房产的地址必须一致。

5.企业开始经营时方可申请,新办商贸企业预计年销售需额达180万元以上

6.所有复印件A4纸复印,加盖公章,复印件必须清晰。

7.上述资料拥有原件的均需要提供相应的原件。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转正式认定须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认定表》的指标数据按临时认定期内12个月合计的实际数额填写,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辅导期内各月合计的实际数据填写);

第五篇: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1、业务概述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的,应在纳税申报前或纳税申报的同时将相关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报送资料(1)自产农产品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避孕药品和用具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3)古旧图书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4)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5)农民专业合作社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6)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7)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b.承担国有粮食收储业务的企业名单。c.深圳市政府下发的粮油储备任务文件。(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供)。c.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如未规定必须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项目除外)。

d.环境保护部门6个月以内出具的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证明。已开展环保核查的企业,应以环保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9)黄金、钻石交易

①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b.交易资格证明材料。

c.《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

d.销售含有伴生金货物的纳税人,应提供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10)血站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1)医疗卫生机构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2)铁路货车修理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3)图书批发、零售环节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4)边销茶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89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5)残疾人用品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6)进口科研、教学书刊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号)。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7)农村电网维护费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8)抗艾滋病药品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128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9)蔬菜、鲜活肉蛋产品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75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0)资产重组

①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2)熊猫普制金币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8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和《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金融机构应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2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4)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属于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有关证明材料。(25)邮政服务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6)撤销金融机构清算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7)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b.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批复。(28)跨境应税服务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b.《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c.国际、港澳台运输劳务还应提供:自备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复印件及营运证等相关资料。运输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在纳税申报前或纳税申报的同时补交合同复印件或汇总清单,清单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每笔合同对应的合同名称及编号、服务接受方名称、合同价款或者计价标准、合同有效期、服务发生地或运输起运地、合同签订时间等)。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每月新增留存备查)。

d.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的程租、期租、湿租服务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运输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在纳税申报前或纳税申报的同时补交合同复印件或汇总清单,清单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每笔合同对应的合同名称及编号、服务接受方名称、合同价款或者计价标准、合同有效期、服务发生地或运输起运地、合同签订时间等)。

e.其他跨境部分现代服务业还应提供:提供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或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③未提交的合同及相关业务资料应留存备查。(29)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资质认定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30)有机肥产品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c.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31)饲料产品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饲料生产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省级(或深圳市)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原件。(32)个人转让著作权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著作权登记证书。c.转让著作权的收入证明材料。

(3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b.纳税人有关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3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及认定证明(首次备案后发生新技术合同的,每月新增合同在纳税申报前或纳税申报的同时补交新技术合同及其认定证明)。(3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 〕110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节能效果等说明材料。(36)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认定证明。(3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3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39)美国ABS 船级社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40)电影产业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4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b.销售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c.购货方的免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d.免税申请报告。

③未提交的合同及相关业务资料应留存备查。(42)失业人员就业项目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另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c.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应另提供: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就业失业登记证》。(43)残疾人劳务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书。(44)软件出口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45)污水处理费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46)国产支线飞机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0〕51号)。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47)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书。c.残疾人身份证。

d.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48)一般纳税人放弃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减免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b.放弃零税率选择免税申请书。(49)来料加工

①依据:《关于商务单位承接(或代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430号)。②备案所需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b.加工合同核销表(合同到期后)。c.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d.收汇凭证。

(50)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51)销售旧货

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纳税申报前或纳税申报的同时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5、办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

6、备注

(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优惠项目,按下列各具体项目要求提交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备案,并在纳税申报时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增值税优惠政策附列资料》。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在提交纸质申报资料前或提交纸质申报资料的同时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项目已备案的,有关资质、资格未发生变化的,在纳税申报时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增值税优惠政策附列资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已备案的资料,另有规定除外。

增值税税收优惠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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