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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普通中小学招生暨学籍管理0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20-66228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8 21:33: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长寿区普通中小学招生暨学籍管理0

长寿区普通中小学招生暨学籍管理

暂行办法(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中小学招生秩序和学籍管理,区教委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特制定《长寿区普通中小学招生暨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中小学招生秩序和办学行为,加强学籍管理,促进我区普通中小学从规模发展向内涵发展转变,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60号)、《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渝教基[2008]5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使用“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加强学籍规范管理的通知》(渝教基[2009]5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普通中小学。

第二章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入学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招生范围由区教委根据“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进行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必要时可根据学校资源和人口居住情况进行调整。各校具体招生范围以每年区教委下发的招生文件为准。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

本区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盲、聋、弱智及严重肢体残疾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的儿童,由区教委划片就近入学。城镇小学生就近入学正常行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分钟;农村镇(乡)、村小学低中年级就学单程为2.5公里,高年级为5公里。超出5公里入学规定的,原则上应实行寄宿制。初中新生入学,除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区教委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可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由区教委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学校入学。

城区小学新生划片就近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父母拥有两处以上住房者,由其父母实际长期居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三对口”原则划片就近入学。城区初中新生入学按照就近对口、划片入学(上学单程在5公里以内)的原则,由区教委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片区。区教委可以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人口居住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学校服务片区和学生对口入学学校。

具有我区正住户口、已完成小学学业的小学毕业生,凭户口簿、房产证明和小学学籍卡到指定的初中学校报名就读。

第五条 其他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凡不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委(当年下发的招生文件为准)指定学校就近入学;因城市建设而房屋拆迁的适龄儿童,凭拆迁安置协议、暂住证、户口簿和学籍证明,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委审查批准,就近安排学校入学,一旦住房固定,即转入新的户口所在地学校;对入住新建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仍实行“三对口”的入学原则。

父母系边海防部队和流动性单位(地质勘探、野外作业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长期在异地工作而寄居在亲属家并持有市内长期居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凭父母单位证明,向区教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由区教委安排学校就近入学。

流动人口子女(含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区教委的有关规定,持本人的身份证、原籍户口、用人单位工作证明(或务工就业劳动合同、摊位租赁合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暂住证等相关证明(在校小学、初中学生还应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初中一年级新生还应提供小学学籍卡),向区教委申请,区教委按照当年的招生文件的规定指派指定学校就读。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流动人口子女入校就读。

适龄的盲、聋、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按特殊学校招收新生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农转城户籍子女的入学,仍按照转户后的实际户籍居住地“三对口”原则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第六条 小学新生入学资格和初中新生入学资格由学校验证审核。新生取得某所学校的学籍后,其他学校不得同时再给予学籍。

第七条 城区各中小学于每年6月25日~31日工作日内完成正住户口适龄儿童新生入学资格审核登记。8月25-30日,区教委统筹安排不符合“三对口”原则的人员子女入学。

农村中小学新生入学资格审核登记时间由学校在规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

第八条 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公立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择校费”、“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服务区内符合规定入学条件的学生和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第九条 严禁初中学校到小学进行招生宣传,严禁进行中考状元、中考成绩排名宣传。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小学班额不得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得超过50人。

第三章 缓 学 免 学

第十一条 确因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患有多重残疾、传染病以及其他疾病,丧失学习能力或不宜到校学习,需要免学或暂缓入学者,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相关部门鉴定,经学校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缓学、免学手续。

对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学习能力的学生不得办理缓学、免学。

第三章

普通高中招生

第十二条 具有我区正住户口并在我区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就读的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均可参加市教委组织的毕业升学考试和区教委组织的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及录取。此类考生若取得参考学校两年以上学籍,可享受重点中学指标到校录取政策(不含在其它学校借读的考生)。区外市内户口的在籍学生可报名参加我区高中招生考试及录取,但不享受重点中学指标到校录取政策。区内户口的社会考生可申请参加高中招生考试,不享受重点中学指标到校录取政策。市外户口的学生可参加初中毕业生学历考试,不得参加升学考试,我区高中不得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按志愿录取。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干涉初三毕业生填报高中志愿。允许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户口簿)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区教委修改志愿(区普志愿)。

第十四条 重点中学指标到校的分配严格按当年市教委招生文件的规定执行,高中招收区内择校生,必须是未被区内其它普高录取的学生,并严格按“三限”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不得提前招生或许诺预录新生,严禁对其它学校进行诋毁。高中学校招生应严格执行(市和区教委下达)招生计划。普通高中班额不得超过54人。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凡学校按规定在计划内招收并经教委审核备案的学生,取得学籍。

第十七条 在籍学生申请转学,必须在每学期期末10天内或开学前到相关学校和区教委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手续的学生,严禁学校“先读后转”。

第十八条 转学只能在同一年级间进行。小学已满45人、初中已满50人的班级,原则上不得再接收转学学生(区教委统筹安排的流动人口人员子女、返乡(符合“三对口”原则)民工子女除外)。

第十九条 毕业年级原则上一律不准转学,特殊情况需要借读的,接收学校必须动员学生回原学校参加水平测试或考试。

第二十条 转学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更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区教委备案。

1、持学籍卡、转学证书、学生成绩证明单[外省(市、自治区)转来的高中生,会考成绩由省级会考办(考试中心)出具成绩,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

2、高中学生的市内转学须凭全市统一转学证明、学籍卡、高中毕业会考证、转学联系表,经转入学校和(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义务教育阶段的转学 由家长(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由家长(监护人)填写“转学联系表”,并持转学联系表经区教委及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再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即完成转学手续。学生持转学联系表、转学证明等学籍档案资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联系表”分别由转入、转出学校留存,转学证明由转入学校留存。

转学手续办理程序:家长(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在系统中打印“转学联系表”(市内转学),并持转学联系表分别依次到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转入区县、转出区县签署意见并盖章(义务教育阶段的市内转学不需区县教委盖章,重庆市外转入和重庆市转出到市外的除外),再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即完成转学手续。转学学生应提交转学联系表一式贰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各收壹份,留学校存档。转出学生无印证材料或印证材料不规范,视为辍学,计入对学校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准留级。确实因病休学三个月以上,可凭休学手续(申请)、住院证明(区级医院以上)、医生建议休学证明、住院费用清单(3000元以上)申请休学,经学校同意后报教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区级及以上医院(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愈证明以及入院期间的处方、收费发票单据,提前一个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级学习。高中复学生原会考成绩有效。休学生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休学期未满一年,原则上应在本年级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须经区教委批准。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复读生。

第二十四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招生区范围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华侨在国内上中小学的子女;

2、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3、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海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

5、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确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父母居住的学生;

6、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本市支边、支内知识青年的子女回原籍借读的问题,按有关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属义务教育对象不能在户口所在地就读,必须到异地借读的,须取得借读学校证明,报户口所在地学校作义务教育对象登记,填写“学籍登记卡”,并持“学籍登记卡”和转学证明到借读学校取得借读学籍。借读期满须带回学籍登记卡和毕业考试成绩报告单,到户口所在地学校取得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六条 借读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不列入借读学校正式学籍,借读期限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第二十七条 跳级 经学年操行、学业考核,若有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予以跳级。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全区所有中小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1、除义务教育对象外,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3、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家长或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4、普通高中学生一学期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或累计旷课达四周(按每周五天,每天七课时计算),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并帮助教育无效者;

5、凡连续两年操行评定不及格的普通高中学生,学校可令其退学。

第三十条 凡属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学生退学,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县级医疗单位、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区教委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学生退学,由学校批准,报区教委备案。

第五章 毕业 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达到规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初中学习期满,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注明补考)。

凡语、数、外有2科及以上不及格或其余考试考查学科有3科以上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综合素质评价有一项为“D”等,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结业证书。

学生未修满修业年限的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毕业证明(申请者可在《重庆日报》登载毕业证书遗失申明,凭申明手续先到市教委登记,再凭市教委的相关手续回区教委办理证明或者凭长寿区档案馆的证明到区教委办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发并审核,由学校验印颁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制发,由区教育委员会审核验印,学校颁发。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应给予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学校根据上级规定,每学年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少先队员)。

学生凡受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种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小学个别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极坏影响,按其情节轻重,经校务会决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生受到处分后确有改正表现,经校务会研究撤销其处分,并予以口头公布。学校一律不得开除学生。

第三十七条 对于极少数中学学生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损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高中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校政教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校务会议决定,校长公布。留校察看的处分须报区教委备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区教委批准。但原则上对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学生不采取勒令退学处分,而是采取相应措施,让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触犯刑律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学生,学籍自动取消,学校要及时将学生的基本情况报送区教委。

第三十八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毕业班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在处分期间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但应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处分期间无改正表现,毕业班学生在其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只发结业证书;非毕业班学生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凡学生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当年的操行评定为不及格。

第七章

学籍管理 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市教委和区教委的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各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市、区教委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及细则,学校领导和有关教师、职员要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学生的各种学籍注册、变动手续等,定期上报、核对有关学籍管理信息,妥善管理学生的各种学籍档案资料。学校所建立的各种学籍档案资料符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要加强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确保各种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及其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寿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凡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篇:黔江区普通中小学招生暨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黔江区普通中小学招生暨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中小学招生秩序和办学行为,加强学籍管理,促进我区普通中小学从规模发展向内涵发展转变,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60号)、《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渝教基[2008]5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使用“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加强学籍规范管理的通知》(渝教基[2009]50号)、《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意见》(黔府办发

[2010]73号)、《黔江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暂行办法》(黔府办发

[2008]243号)、《黔江区普通中小学管理暂行办法》(黔江教发[2009]18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普通中小学。

第二章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招生范围由区教委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进行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必要时可根据学校资源和人口居住情况进行调整。各校具体招生范围以每年区教委下发的招生文件为准。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 具有我区正住户口、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推迟到7周岁)的小学适龄儿童,均可持户口簿到指定学校报名就读。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申请在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读的,可以凭其父母在当地的房产证或经国土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申请在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读。

第五条 具有我区正住户口、已完成小学学业的小学毕业生,凭户口簿或房产证明、小学学籍卡或成长记录册到指定的初中学校报名就读。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残疾适龄儿童要求随班就读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按照《黔江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8]243号)文件规定执行。返乡农民工子女由原就读学校提供学籍证明,户籍地学校负责接收。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实行学位制管理。每年区教委根据各学校教育资源情况确定新生学位,并根据新生学位以及服务区生源情况下达招生计划。在招生计划范围内,学校按照下列顺序招收:

1、第一类学生:服务区内正住户口适龄儿童;服务区内实际居住的购房人员适龄子女;区教委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

2、第二类学生:特殊情况确需借读的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因新生学位不足导致第一类学生不能解决的,由区教委统筹协调解决。

第八条 小学新生入学资格由学校验证审查,初中新生入学资格由区教委提供名册,学校验证审查。城区中小学验证结束后必须交区教委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城区各中小学于每年7月10日~31日工作日内完成正住户口适龄儿童和服务区内实际居住的购房人员适龄子女新生入学资格审核登记,并报区教委复核、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进行资格审核登记的学生,由区教委统筹安排,但不保证就近入学。8月20日前,区教委统筹安排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8月30日后,如果学校在安排完第七条第一类学生后还有剩余的学位,可在计划内招收确需借读的学生,经区教委审核后办理入籍手续。

农村中小学新生入学资格审核登记时间由学校在规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

第十条 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公立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择校费”、“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服务区内符合规定入学条件的学生和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第十二条 严禁初中学校到小学进行招生宣传,严禁进行中考状元、中考成绩排名宣传。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小学班额不得超过50人,初中班额不得超过54人。

第三章普通高中招生

第十五条 具有我区正住户口并在我区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就读的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均可参加区教委组织的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及录取。此类考生若取得参考学校两年以上学籍,可享受重点中学指标到校录取政策(不含在其它学校借读的考生)。区外市内户口的在籍学生可报名参加我区高中招生考试及录取,但不享受重点中学指标到校录取政策。区内户口的社会考生可申请参加高中招生考试,但不计入生地成绩,不享受重点中学指标到校录取政策。市外户口的学生可参加初中毕业生学历考试,普通高中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按志愿录取。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干涉初三毕业生填报高中志愿。允许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户口簿)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区教委修改志愿。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高中招生实行一定比例的指标到校,到校指标的分配严格按当年市教委招生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招收区内择校生,必须是未被区内其它普高录取的学生,并严格按“三限”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普通高中不得提前招生或许诺预录新生,严禁对其它学校进行诋毁。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普通高中班额不得超过54人。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学校按规定在计划内招收并经教委审核备案的学生,取得学籍。超计划招收未经区教委审核备案的学生,不得办理学籍。

第二十二条 在籍学生申请转学,必须在每学期期末或开学10天内到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转学只能在同一年级间进行。小学已满50人、初中已满54人的班级,原则上不得再接收转学学生(区教委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和返乡农民工子女除外)。

第二十四条 毕业年级在本区范围内一律不准转学,特殊情况需要借读的,接收学校必须动员学生回原学校参加水平测试或考试。

第二十五条 转学学生应提交转学联系表一式四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各收两份。一份留学校存档,一份交区教委审查备案。转出学生无印证材料或印证材料不规范,视为辍学,计入对学校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班主任、学校签署意见后报教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准留级。确实因病休学三个月以上,可凭休学手续、住院证明、费用清单申请留级,经学校同意后报教委审核备案。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一律不准接收复读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教委划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公用经费严格以学籍库中各校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学生人数为依据。

第三十条小学水平调研测试、初二生地结业考试、高中招生考试参考学生名单由区教委统一在学籍库中提取。接收区内借读生的学校必须动员学生回原籍学校测试或考试。动员不回去的,以0分计入对接收学校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招生过程中徇私舞弊。普通中小学公立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或违规接收转插学生,综合考核扣5分,拒收义务教育阶段本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和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综合考核扣5分,严肃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民办学校违规招生办学的,按《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委令第27号)相关规定严格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黔江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4月6日起施行。

第三篇:许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许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许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应于我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 中小学学籍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指导下,按照全省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系统要求,实行省、市、县、学校分级管理。

市教育局制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宏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籍,直接管理普通高中学籍,负责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汇集上报本辖区中小学学籍信息。

县区教育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制定学籍具体实施办法,直接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学籍,按照要求采集学籍信息、建立管理系统、监控管理过程、落实管理制度、汇集并上报学籍管理信息。颁发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系统,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的学籍信息采集、学业成绩的考核、综合素质的评定及毕业资格的认定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学籍相关资料按照,统一归档。中小学学籍有变更者,要在每学期始业后第一月内按有关规定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第四条 学籍是学生取得相应受教育阶段学习资格的证明,是学生在相应学习阶段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的记载资料。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同区域内校际之间的学额控制和办学行为的监督。学籍管理应有利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办学管理和区域内正常的教育秩序,有利于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健康和持续发展。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凭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通知书到分配学校入学,学校凭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入学审批表注册学籍。民办初中、小学(含已批准改制的学校和分校,下同),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收新生,凭符合招生规定的新生名单注册学籍。

第六条 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评定,且参加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经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学校予以录取,学生方可入学。注册学籍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凭当年参加招生考试的考号和入学通知书,采集学籍电子管理信息。

第七条 进城务工子女申请在城区就近接受义务教育者,凭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户口本和社区居委会出示的介绍信及监护人身份证,由暂住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分配入学。需接受普通高中教育者,回户口所在地按照普通高中招生有关规定入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禁招收“择校生”,严禁举办复读班和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者,须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民办学校按照批准的招生时间和范围招收学生。中小学校均不得异地办学和招生。违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九条 中小学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实行主号和输号。主号即学生户口薄上规定的身份证号(小学生除外)。

各地各校学籍号编制代码附后,学籍号代码变更时需报上一级备案。第三章 转学与退学

第十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原因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但接收转入学生的学校必须是班额不超出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自己联系转入学校,接收学校持学生个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家庭迁移户口、父母一方的工作调动手续和学生在原学校的学籍号及学籍档案材料,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备案注册,到学校办理入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跨省转学的普通高中学生,须持转出学校的转学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是否同意”并加章),转入地学生户口薄、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学籍的联系函,原学籍号和学籍册,经省辖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

第十三条 中小学转学应遵循以下原则:起始年级上学期无特殊情况不予转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不予转学;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的乡镇内或县城城区内,普通高中的县域内,中心城区内)不得相互转学;A类以上与B、C类普通高中的学生不得相互转学;普通学校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得相互转学。所有中小学不得以接受转学学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和插班生。

第十四条 未受为九年义务教育而退学者,学校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可依照《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强制学生返校。对有退学情况不同时上报或变相驱赶差生的教师、校长,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成年学生要求退学,必须由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可准予退学。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学生和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病历证明,由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其学籍。患有传染病的学生,学校应令其休学治疗。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和监护人须在第一次休学期满之间,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但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和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者,应持休学证明及有关材料及时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符合条件应按时复学,可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为普及教育,且为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综合素质考评达到C级以上等级、学科学习成绩测试合格,均符合升级条件应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它方面有特长者,即使部分学科成绩不合格,本人要求升级的,可准予升级。轻度残疾少儿随班就读能坚持学习,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升入初中就读者,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和A类以上普通高中,原则上取消留级制度。普通高中中的B、C类学校实行留级制度,学生在同学年内经学校补考后必修科目中有三科不及格,且必修科目会考有三科以上不及格者,可准予留级,但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中小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得留级。第六章 插班与借读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中小学一律不准招收插班生,以确保区域内正常的办学秩序,确保推进区域性均衡发展。因父母工作调动确需随父母或监护人就读者,应持有关转学手续按转学有关规定办理入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原则上不得招收借读生。若学校班额允许,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其它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父母双方支援边疆者;父母双方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经商、务工者;学生无监护人投亲就读者。

第二十三条 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同意到外借读证明(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者,应持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同意到外借读介绍信、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注册学籍号),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报借读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方可借读入学。

第二十四条 借读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正式学籍。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所在学校保留,且普通高中学生应回到学籍注册学校参加毕业会考。经批准的借读生毕业时,应持借读学校的综合素质评定、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到学籍注册学校办理毕业有关手续,在户口所在地按有关招生规定升入高一级学校。第七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全面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学生成绩考核按照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每学科学习情况进行考试或考查,成绩实行等级制或百分制。考试或考查成绩及时记入学籍档案。综合素质评定根据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与实践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每学期进行一次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实行等级制。毕业时根据重过程的原则,六个学期评定结果分别按1:1:1:2:2:3的权重由学校进行合成,及时记入学籍档案,并报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成绩考核与评价应坚持“立足过程,促进发展”的考核评价原则,严禁用单纯笔记成绩或一张考卷概全的做法,纠正过分强调量化,严禁用分数排名次的做法等。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凡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和奖励的学生,均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分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对违反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必要时适其情节进行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校长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处分不得开除学籍,普通高中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基础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学生的处分学校需告知家长。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撤出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于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收容教养应允许其继续复学。成年学生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自动丧失学籍,但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和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帮教和挽救工作。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均应视其毕业升入初中就读。初中学生修业期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若语、数、外三科经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或操行不合格,或体育不合格,或综合素质综合评定等级为D级者,应在义务教育证书中注明肄业或发给初中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参加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有一科以上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者,均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许昌市普通中小学

学 籍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四篇:金乡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金乡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加强对普通中小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与《济宁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内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学籍管理在本县范围内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管理由学校和县教育局协助市教育局对普通高中实行学籍和学业水平考籍的统一管理;初中学籍由学校协助县教育局管理;小学学籍管理由学校、乡镇中心校、县教育局负责。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四条 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及规定。

第五条 小学招生坚持按辖区招收6周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乡镇应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教育局批准后,可按7周岁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内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监护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教育局备案。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8周岁。第六条 初中招生坚持实行中小学挂钩,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的办法。小学、初中阶段公办学校应严格按辖区进行招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本辖区以外的学生;教育局严格控制热点学校的班额问题。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

民办小学、初中在招收新生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如实填写并上报《金乡县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审批表》,经教育局考查、批准后,由教育局按规定的时间,统一组织报名,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时,由教育局按随机抽取的方式录取。所有民办学校每年只准进行一次起始年级的招生,坚决杜绝非起始年级非规定时间的乱招生。

第七条 高中招生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要严格按学生志愿,实行“一考多取”的办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组织其他形式的考试及录取工作,不准进行有偿招生。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高中招生班额不超过60人,省级规范化高中学校班额不超过56人。

第八条 小学、初中阶段公办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实验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报县教育局,并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不得举办“校中的民办校”或“校内的民办班”。

第九条 小学和初中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高中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效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小学、初中学生由学校及时报请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须按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由学校按照统一要求,组织采集学生数码照相信息、通过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其他信息。高中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按规定时间把所录取学生的准考证号上报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从中考信息库中提取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照片),上报市教育局审核无误后,建立学生学籍与学业水平考籍档案。并将学生考籍档案(电子档案)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同时抄送到各高中学校、核发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

高中新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高中学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每学期的学生发展报告也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完成,并通过网络上报省教育厅。学籍所在学校要积极配合其相应的工作。

高中学生注册学籍时,姓名必须与中考的姓名一致,不得随意使用同音字或近音字代替,不得随意更名。高中学籍一经注册,非特殊情况三年内不得更名。

高中注册学号的编排:高中新生注册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注册学号共由12位数字组成。第1、2位为新生入学年号(取入学年份的最后2位);第3、4位为市地代码;第5、6位为县区代码;第7、8位为所在高中学校代码(高中学校代码由省教育厅统编);第9-12位为学生序号(学生序号必须以学校为单位从0001依次下编,做到不重、不空、不漏、不错)。

初中、小学学生新生招生结束后,学校须在当年11月1日前,把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照片)交县教育局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于当年11月底前将学生学籍档案(电子档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在校学生无学籍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小学学生注册学籍时,应严格依据户口簿的内容准确无误的录入其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学籍注册结束后,在义务教育阶段内,非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姓名与身份证号信息。小学、初中注册学号的编排:小学、初中新生注册一律使用全市统编学号。注册学号共由12位数字组成。第1、2位为入学年号,第3、4位为县区代码<09>,第5-8位为学校代码<县区统编>,第9-12位为学生序号(学生序号必须以学校为单位从0001依次下编,做到不重、不空、不漏、不错)。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为45人,中学为50人。接收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6人,特殊教育学校的班额一般掌握在6—12人。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常原因必须转学者,须持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转学。一般应转入家长新工作地点或家庭新住址附近的学校。

第十四条 学生转入(省外转入、省内转入、市内转入)。

由外地市转入我县的初中、小学生,须由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户口簿)、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接收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签字、盖章后,由学校集中到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

市内转入的初中、小学生,须由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户口簿)、转学证(由转出学校、县区教育局签字并盖章)、学生档案,经转入学校同意签字、盖章后,由转入学校集中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乡镇小学由乡镇中心校同意盖章后再集中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由外地市转入我县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外,还须同时持原地市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市的,须提供《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和在原校使用的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

本市内转入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外,还须同时持全市统一的转学证(分别由转出学校、县区教育局,转入学校、县区教育局签字并盖章),由县教育局区集中到市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转出(转往外省、省内转出、市内转出)

本县学生转往本市外县区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签字、盖章,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后,到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备案手续(高中学生应经县、市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签署)。

本县学生转往外地市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签字、盖章,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后,到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手续。高中学生须经市教育局签署意见。转往外省的,还须到省教育厅办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发展报告证明。

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特殊照顾。

第十七条 学校一般不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出国工作一年以上、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或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来我县中小学借读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父母至少一方有在我县工作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2、在流入地务工一年以上;

3、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

4、在流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以上);

5、原学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原学校学籍档案或复印件。

6、小学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至4项规定,并提供户籍、年龄证明;初中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至4项规定,并同时提供小学毕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高中一年级入学需提供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当地当中考的考试科目、中考录取线等材料及有关高中学校提供的高中学校录取通知书,并经流入地所联系的学校考试合格后入学。

第十八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有效证明到暂住地区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借读生须按本地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借读生乱收费、高收费。

第二十条 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借读生可以在本市参加中考,在报名、考试及录取等方面与我县其他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外出借读的高中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回原校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借读期间所修学分由双方学校按省有关规定协调认定,并提供借读学校出具的真实的学生发展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初中、小学各学段一年级上学期和毕业年级的下学期,不准转学或借读;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或借读;本县高中学生不准在本县高中学校借读;小学、初中阶段学生不办理出国转学手续。高三年级第一学期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不再办理该年级转学手续。

职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中学;非同级同类学校不得转学。

所有中小学生在本县范围内不允许转学和借读。确因住址迁移或父母调动需要就近求学的,应持有效证件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同意后发放《暂读证明》,经接收学校同意后集中到县教育局办理暂读审批手续与暂读生档案,农村小学生还应经过双方乡镇中心校签署意见。暂读证明应由原学校和暂读学校分别留存。原学校应保留暂读学生的学籍。

转出学校必须收到转入学校的接收函后,方可开出转学证。转学证一经开出,该生的学籍在该校即予注销。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未经原学校开据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追究接收学校责任。

学生转学或借读手续一般在开学前或开学初,由学校、县区统一到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集中办理,一般不接收家长或学生单独办理。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诊断证明、病历、本人住院费或医药费单据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材料(已入保险的),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验和校长审查同意,填写《中小学生休学证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小学、初中学生休学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批准,高中学生休学须经县、市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令其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从请假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须到市级以上医院复查并出具病历,由学校校长、班主任签字后,持有关材料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初中、小学生要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须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后,随复学年级重新注册。高中学生复学,还须到市教育局办理复学编号、换证手续。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申请自动退学的学生,须持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由家长陪同到学校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书面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退学或辍学的,要查清原因,对学生及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对家长予以处罚。学校应填写辍学报告并交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或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由学校或乡镇中心校统一报县教育局备案并集中办理有关手续,一般不接收家长或学生单独办理。

第五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三十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 小学、初中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在本学段内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准予跳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高中阶段不实行跳级制度。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二条 初中每学期只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小学只进行期末考试,并实行学业成绩等级制。有些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考查,不进行考试。

第三十三条 高中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学科的考试和考查。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省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全面评价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三十五条 中学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受完地方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以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其学历水平。

第三十七条 高中学生的毕业证书,由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第三十八条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是学生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分修习成绩均达到毕业要求,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发给《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取得学业成绩合格证的学生,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发高中毕业证。

第三十九条 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C”、“D”等第的,在校期间可以重复参加同一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高的一次记录,但最高等第为“B”。因有不合格科目而未能获得学业成绩合格证的学生,离校后允许参加1次考试(当年内),成绩合格发给学业成绩合格证;学校可核发其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签发时间应为全部科目最后合格。

第四十条 中小学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校应为在校学生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并载入学生本人档案,作为升学档案的必备材料。对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标准或适当放宽要求的学生,应当注明原因,附上相关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经补考有一科不及格者,或达不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不发毕业证。

初中语文、数学、外语经补考有一科不及格者或其他科目有两科不及格者,初中、小学达不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应在义务教育证书相关栏目内注明。

第四十二条 初

三、高中毕业学生思想品德、公民素养评定不合格者,只能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高中学生休学一年以上且不能复学或因故中途退学的只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学校可出具毕业证明信。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思想品德优秀学生”按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评选,由相应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或国家的法令、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据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初中、小学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第四十七条 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其中高中的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和初中、小学的记大过处分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要严格掌握,并须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记过及以上处分又未撤消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八条 对受过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有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须予以接收。

第五十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九章 其 他

第五十一条 中小学实行学籍变动学期汇报制度。学校要将每学期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如实填写上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高中学生学籍和考籍变更,须由学校填写《考籍变更情况统计表》,经县教育局汇总后报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初中和小学每学年的学籍变动情况应填入义务教育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打印或填写(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学生学籍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各乡镇中心校、中学学校与县教育局对学生学籍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全县联网。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确定一名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务处或政教处具体负责,并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应保证其工作的连续性,一般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学籍档案要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五十五条 县教育局对学籍管理工作、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金乡县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西峡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西峡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南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西峡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全县各类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 中小学学籍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全省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系统要求,实行省、市、县、乡、学校分级管理。

县教体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负责制定全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直接管理全县中小学学籍,按照要求采集学籍信息、建立管理系统、健全管理制度、监控非正常流动、汇集并向市上报普通中学学籍信息,颁发初中毕业证书。

乡镇中心学校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负责制定辖区内中小学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直接管理本辖区内小学学籍,主要负责辖区内小学新生注册、验印、学籍变更审批、有关数据汇总上报。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学业成绩考核、综合素质评定、学分修习认定和毕业生档案整理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学籍相关资料按照分类整理,统一归档。学籍有转学、休学、复学、留级等正常变更者,要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按照本规定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备案。

学籍管理实行责任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要选派一名原则性强,责任心强,电脑操作熟练的年轻教师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并且做到相对稳定。学籍管理员调整工作时必须办理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四条 学籍是学生取得相应受教育阶段学习资格的证明,是学生在相应学习阶段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的记载资料。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区域内校际之间的学额控制和办学行为的监控,是办学管理和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保证区域内正常的办学秩序,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健康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学生凭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通知书到分配学校入学。学校凭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入学审批表和入学通知注册学籍。8月份初中新生录取后,9月份由县教体局基础教育股根据小学毕业生登记卡进行电子注册,统一编排新生学籍号,9月底前各校将新生信息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上传。

小学:凡年满6周岁以上的适龄儿童全部要依法就近入学。9月底前,乡镇小学新生学籍由乡镇中心校注册、验印,并上传。

民办学校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收新生,凭符合招生规定的新生名单注册学籍。

第六条 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评定和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经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学校予以录取,学生方可入学。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学生或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注册学籍时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凭当年参加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的准考证号和录取通知书,采集学籍电子管理信息。

第七条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城区就近接受义务教育者,凭全家农村户口簿、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就职企业签订的用工协议书、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户口本和社区居委会出示的介绍信及监护人身份证,由暂住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分配入学。需接受普通高中教育者,按照普通高中招生有关规定入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禁招收“择校生”,所有中小学严禁举办复读班和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者,须按规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民办学校按照批准的招生时间和范围招收学生。中小学校均不得异地办学和招生。违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九条 中小学学籍管理按照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学籍信息包括:学籍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父母姓名、家庭详细住址和综合素质评定及学分修习结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学生的学籍号实行主号和辅号。主号即学生户口簿上规定的身份证号;辅号为12位数,分不同教育阶段按市、县、乡、学校统一编排。

各地、各校学籍辅号代码附后,学籍辅号代码变更时需报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辅号,严禁为学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录取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中小学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更改学籍信息。

第三章 转学与退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且户口和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原因确需转学者,由学生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及其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转学。

第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学生转学,由转入学校持学生个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家庭迁移户口、父母一方的工作调动手续和学生在原学校的学籍号及学籍档案材料,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转入学校可接收入学。

第十三条 外省市转入我县的学生,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义务教育阶段还须持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和初中综合素质评定等级;高中须持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和学分修习结果。

第十四条 所有转入的学生,小学跨乡镇转学的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初中由县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但不享受高中招生“分配生”政策;高中由市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转入学生的学籍主号不变,辅号由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

第十五条 跨省、市转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跨省、市转出的普通高中学生,须持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具是否“同意”并加章)、转入地学生户口簿、转入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学籍的联系函、原学籍号和学籍档案,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代省办理跨省转学证明。

第十六条 中小学转学应遵循以下原则:起始年级上学期原则上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予转学;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的乡镇内或县城城区内、普通高中的县域内)不得相互转学;普通高中层次不同学校的学生不得相互转学;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普通学校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得相互转学。所有中小学不得以接受转学为名招收流动择校生和插班生。

学生县内转学操作流程:要求转学学生提出申请→接收学校同意转入→转入乡镇中心学校签署意见→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签署意见→转出乡镇中心学校签署意见→到县教体局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学生由本县转出外县外省的,要求转学学生凭对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接收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同意后,在学籍表、转学证上签署意见,县教体局签署意见,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在网上注销该学生电子学籍。

转学时间:一般为暑假开学前一周至9月20号前,寒假开学前一周至3月20号前,无特殊情况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退学者,学校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强制学生返校。对有退学情况不同时上报或变相驱赶差生的教师、校长,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普通高中学生要求退学,应由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可准予退学。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或其它特殊原因超过两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和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病历证明及有关治疗手续,由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其学籍。

患有传染病学生,学校应令其休学治疗。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学生或监护人须在第一次休学期满之前,提出复学和再次休学申请,可继续休学,但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和毕业学年内一般不得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审核批准复学者,编制复入年级学籍辅号,学生持原休学和复学相关材料,由学校安排到相应年级就读。

办理休学必备的材料:休学证明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票据单(可复印)、休学申请表一式两份。

办理复学必备的材料:休学证明书、出院证明书、住院费用票据结算单、复学报批表一式两份。

办理休学和复学时间和转学一样。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为普及教育,且为年限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学生即使部分学科成绩不合格,本人要求升级的,可准予升级。学习特别困难的,必须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开学一周内报县局基础教育股批准后,方可留级。中小学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留级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建立学籍辅号,原学籍辅号作废,学籍档案中应注明“留级”。轻度残疾少儿随班就读能坚持学习,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升入初中就读者,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完本学年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学分,考试合格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应准予升级。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者,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方可留级,普通高中学校留级学生数量应控制在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以内。

第六章 借读与插班

第二十三条 所有中小学不准招收流动插班生,以确保区域内正常的办学秩序,确保推进区域性均衡发展。符合进城务工经商子女入学条件,学期中间确需插班者,应持有关转学手续按转学规定办理入学。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原则上不得招收借读生。有下列特殊情况:父母双方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其它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父母双方支援边疆者;父母双方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经商务工者;学生无监护人投亲就读者,确需到异地借读,且借读学校不超班额,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允许借读。

第二十五条 符合借读规定的学生,应持原学校同意到外借读证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者,应持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同意到外借读介绍信)、注册学籍号,由借读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在借读学校入学。禁止以借读为名违规办学理留级学生。

第二十六条 借读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学籍,学籍由原所在学校保留。不同教育阶段借读生毕业时,按学业规定,持借读学校的综合素质评定和学分修习结果、学业水平成绩和毕业鉴定等,回学籍注册学校办理毕业有关手续,在学籍注册学校按有关规定免试分配入学或参加升学考试,升入高一级学校。

第七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地综合考核,全面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业水平成绩两个方面。综合素质评定按照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与实践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每学期应进行一次综合评定,结果实行等级制,六个学期评定结果分别按1:1:1:1:2:2:3的权重由学校合成总评等级。学业水平成绩包括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课程学分修习结果和学校平时的考试成绩。考试、考查或评价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籍档案。初中、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高中含学分修习结果),分别于每年的1月6月中旬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成绩考核与评价应坚持“立足过程、促进发展”的考核评价原则,要纠正用单纯笔试成绩或一张考卷概全及过分强调量化的做法,严禁用分数给学生排名次。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凡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和奖励的学生,均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干部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分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必要时适其情节进行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对学生进行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后校长公布。义务教育阶段不准对学生进行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普通高中对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生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撤出学籍档案,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于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收容教养应允许其继续复学。成年学生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自动丧失学籍,但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和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帮教和挽救工作。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均应毕业升入初中就读。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C等以上、综合素质总评成绩达到C等以上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发给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达不到上述要求者,应在义务教育证书中注明肄业或发给初中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和省课程设臵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修满规定学分、省级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等级、综合素质评定达到C级以上(或合格)等级者,准予毕业,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式样由省统一设计),报请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后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与本《规定》不一致者,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附件:西峡县各乡镇学校及普通中小学学籍代码

西峡县各乡镇学校及普通中小学学籍代码

一、中小学学籍号编制办法

(一)普通小学学籍辅号依次为县区代码2位,乡镇代码2位,入学年号2位,学校代码2位,有效数字4位。如:如2011年西峡县丹水镇一小所招新生的第一个学生学籍号为:“140111010001”。

(二)普通初中学籍辅号依次为入学年号2位,县区代码2位,乡镇代码2位,学校代码2位,有效数字4位。如2011年城区一中所招新生的第一个学生学籍号为:“111405010001”。

(三)普通高中学籍辅号依次为省辖市代码2位,县区代码2位,学校代码2位,入学年号2位,有效数字4位。如2011年西峡一高所招新生的第一个学生的学籍号为:“***1”。

二、学籍区域编制代码

(一)省辖市及县区代码(省教育厅编制)

西峡 14

(二)普通高中学校代码

西峡一高01 西峡二高03 白羽高中04 西峡一高分校07

(三)乡镇代码

丹 水01 田 关02 阳 城03 回 车04

城 区05 五里桥06 丁 河07 重 阳09

西 坪10 寨 根11 桑 坪12 石界河13

米 坪14 军马河15 双 龙16 二郎坪17

太平镇18

(四)初中代码

各初中以乡镇为单位,一中为01,二中为02,三中为03。

(五)小学代码 丹水: 一小01 二小02 三小03 四小04 五小05 六小06 屈沟07 辽坟08 卓沟09 六里10 古朵11 陈沟12 树岗13 北凹14 英湾15 谭沟16 南岗17 三里18 肖关19 黄营20 菊花21 西湾22 袁庄23 黄坪24 河头25 郝沟26 南湾27 马边28 袁沟29 田关:

一小01 二小02 三小03 四小04 五小05 王营06 磨石07 岈子08 曹沟09 曹楼10 孙沟11 牛角12 坡头13 小峪14 别沟15 卫关16 刘岭17 谢庄18 杜营19 阳城:

阳城小学01 茧厂02 田营03 张堂04 后营05 三关06 杜岗07 牛王08 李营09 刘营10 回车:

杜店小学01 红石桥02 老庙岗03 石梯04 王营05 屈原岗06 回车堂07 档子岭08 花园09 八龙庙10 古庄河11 吴岗12 大块地13 西沟14 黑虎庙15 油坊16 东沟17 双河18 陡沟19 黄湾20 毛河21 沙岭22 城区:

一小01 二小02 三小03 四小04 莲小05 五里桥:

中心小学01 葛营02 北堂03 汪沟04 大桥05 郝岗06 慈梅07 走马08 燕岗09 宋沟10 老君11 稻田12 封湾13 白河14 前营15 曹岗16 黄狮17 孔沟18 杨岗19 封店20 丁河:

丁河小学01 简村02 茶峪03 木寨04 奎文05 大沟06 宣沟07 凤山08 庄口09 北峪10 邪地11 瓦房12 蒲塘13 寺山14 马蹄15 陈阳16 秧地17 木瓜18 黄草19 龙庄20 古峪21 大竹园22 重阳: 重阳小学01 半川02 鱼池03 杜岗04 西营05 芦沟06 白龙07 奎岭08 寺沟09 下街10 上街11 香坊12 云台13 水峡14 三坪15 洪湖16 五朵17 高台18 燕子19 西坪:

花园01 薛家湾02 唐家湾03 峡河04 西坪05 西岗06 东官庄07 西官庄08 予边09 皇后10 德河11 黑漆河12 操场13 圣后湾14 木家垭15 瓦房店16 寨根:

寨根小学01 方庄02 界牌03 捷道04 赛岭05 桑坪:

桑坪小学01 玉皇岈02 塘岈03 岭岗04 石灰岭05 仓 房06 张庄07 牛毛坪08 北湾09 么沟10 羊乃沟11 四小12 三湾13 包沟14 凉水泉15 东 沟16 白头墁17 玉皇庙18 瓦房院19 黄沙20 珠宝沟21 石界河: 走马坪01 冬青树02 石界河03 小寨04 烟镇05 通渠06 大 坪07 核桃坪08 杨盘09 米坪:

一小01 二小02 秧田03 羊沟04 高庄05 石门06 关山07 大庄08 子母09 干脚10 河西11 野牛12 行上13 赶仗14 王庄15 康庄16 军马河:

一小01 二小02 孙门03 大河岗04 后河05 台子06 酒馆07 李庄08 鱼库09 白果10 椴树11 独阜岭12 毛坪13 双龙:

双龙01 小水02 东台子03 后湖04 汪坟05 伏岭06 石槽07 土桥08 化山09 小集10 山涧11 莎草12 寨岗13 宝玉河14 河南15 瓦房庄16 彪池17 二郎坪:

二郎坪小学01 汉王城02 大庙03 黄龙庙04 中坪05 西庄河06 蒿坪07 草湖峪08 湾潭09 栗坪10 白果坪11 石庙12 太平镇:

中心小学01 东坪02 松树门03 回龙寺04

长寿区普通中小学招生暨学籍管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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