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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计量认证的要求(合集五篇)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0-111552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4 19:23: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实验室计量认证的要求

实验室计量认证的要求

一、《评审准则》条文中对实验室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规定:

1、人员

6.1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这些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得教育、培训,并有相应得技术知识和经验。

(a)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b)最高管理者和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备案;

(c)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担任;

(d)实验室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

6.2 实验室应确保其人员得到及时培训。检验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3 实验室应保持技术人员有关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技术业绩档案。

2、设施和环境

7.1 实验室的设施、检验场地以及能源、照明、采暖和通风应便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行。

7.2 检验所处的环境不应影响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或对其所要求的测量准确度产生不利的影响,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验时尤应注意。7.3 适当时,实验室应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和记录的设施。对影响检验的因素,例如生物灭菌、灰尘、电磁干扰、湿度、电源电压、温度、噪声和振动水平等应予以适当重视。应配置停电、停水、防火等应急得安全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7.4 相邻区域内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7.5 进入和使用有影响工作质量的区域应有明确的限制和控制。

7.6 应有适当措施确保实验室有良好的内务管理。并符合有关人身健康和环保要求。

3、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8.1 实验室应正确配备进行检验的全部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 质)。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限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则应保证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相关要求。仪器设备购置、验收、流转 应受控。未经定型的专用检验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8.2 应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修,并有维护程序;如果任 一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可疑、或通过检定(验证)或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贮存在规定的地 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验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应检查由于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验所造成的影响。8.3 每一台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8.4 应保存每一台仪器设备以及对检验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的档案,其内容包括:

(a)仪器设备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号、序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接收日期和启用日期;

(d)目前放置地点(如果适用);

(e)接收时的状态及验收记录(例如全新的,用过的,经改装的);

(f)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或复制件);

(g)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和结果以及下次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

(h)迄今所进行维护的记录和今后维护的计划;

(i)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的历史记录。

二、关于对实验室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中对实验室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规定

从事室内空气检测的实验室,除了应满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有关计量认证考核的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新进入这一领域开展检测服务的实验室,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应满足所申请检测项目的需要。具体包括:

1、实验室

(1)具有与所从事的检测项目相符合的实验室。实验室分为物理因素测试实验室,化学实验室(无机分析实验室、有机分析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放射性实验室。

(2)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必须保证检测工作正常运行,并确保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2、仪器设备

申请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满足所申请的检测项目要求。分为:

(1)采样设备:

包括:气体污染物采样泵、气泡吸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颗粒物采样器、滤膜、流量计、撞击式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2)现场测试仪器

包括:温度计、湿度计、风速计、便携式一氧化碳分析仪、便携式二氧化碳分析仪;

(3)实验室分析仪器和设备

包括: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热解吸/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高压蒸汽灭菌器、干热灭菌器、恒温培养箱、冰箱、氡分析仪。

3、人员

(1)申请检测机构应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得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有关管理和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法规文件、标准、方法以及本单位质量手册的有关规定。

(3)检测人员的专业营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符合,检测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两年以上经验。检测人员应经过国家认监委或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建设部以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4)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具备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专业经验。

(5)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应不少于检测机构总人数的50%。

秋雨工作室 朱玺瑜 202_年10月28日

第二篇:计量认证流程及要求

计量认证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此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简称“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涉及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以及法律等各个领域的知 计量认证一般都分为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

第一方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身进行测试能力的自我评价或鉴定; 第二方认证:检验机构的用户对提供测试服务的质量确认;

第三方认证:由专门的认证机构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对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就是通常所称的既计量认证。二.术语

1.计量(measurement)是用法制和技术手段保证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2.认证(accredidation)是甄别合格和任命之意。

3.标准化(standardization)199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中对标准化下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4.质量管理(QualityManagement,QM)是“对确定和达到质量要求所必须的职能和活动的管理”。它是为保证和提高工作质量所进行的工作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信息反馈等各项工作的总称。

5.计量基准计量基准是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简称。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6.计量标准计量标准是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它是把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及将测量结果在允许范围内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重要环节。

7.量值传递量值传递是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计量检定(或其它传递方式),传递给下一等级的计量标准,并依次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被测对象的量值准确可靠,这一过程称之为量值传递。8.量值溯源是测量结果通过具有适当准确度的中间比较环节逐级往上追溯至国家计量基准或国家计量标准的过程。

量值溯源是量值传递的逆过程,它使被测对象的量值能与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标准相联系,从而保证量值准确一致。三.计量认证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验或校准合格。

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3.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4.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二)计量认证的评审内容 计量认证的评审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1.组织机构; 2.仪器设备; 3.检测工作; 4.人员; 5.环境; 6.工作制度。

(三)计量认证评定办法

评审组根据上述评审内容的六个方面,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对被认证单位进行评定。

在所有评审项目中,带*号的项为重点项(共20项),若在评审中任一带*号的项不通过时为评审不通过;

不带*号的项若3项以下(含3项)不通过时,不再继续评审,而规定一个改正期,在改正期内再进行评定。

正式评审中,评审组还要选取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要求被认证单位进行实测,实测结果不合格者,按认证评审不通过处理;基本合格者,对需要改正的地方提出改正意见,限期改正。四.计量认证的实施步骤 一般包括六个基本步骤。1.申请:提出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技术负责人情况、各类技术人员数等内容的计量认证申请书。同时提供〈仪器设备一览表〉。

2.受理: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在三十天内审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3.准备:被认证单位在申请被批准之后,必须立即进行以下准备工作:编制《质量管理手册》、检定仪器设备、进行量质溯源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以及环境条件的整顿等。4.初查和预审: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接受申请后,将派人到申请单位商定认证考核计划,解答问题。

5.正式评审:现场评审的评审组一般由计量部门的专家和与被认证业务的行业方面的专家及业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为5~8人)。评审工作严格按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规定要求进行,若认证通过,则填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报告》,上报国家计量监督局计量司认证办公室审批。

6.审批发证: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被计量认证单位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通过的检测项目表,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五.计量管理手册

《计量管理手册》是说明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工作范围和检验公正性的文件,它应全面地、系统地反映质检机构的检测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工作质量。内容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概述主要包括:质检机构的基本情况;检测能力、检测项目和依据标准等。

2.检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如:提供标准物质一览表、计量标准器具及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及量值传递图等。

3.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原始记录有多种类型,如样品收发及保管登记表、分析测试原始记录、仪器设备安装记录等。各类记录都必须按规则填写。例如“分析测试原始记录”的填写。

分析测试数据必须按照检测标准和法定计量单位计算准确,数字的有效位数应与使用仪器的准确度相适应,数据计算必须符合《数字修约规则》)。

4.各级技术负责人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技术概况以及对各类技术人员专业和法律知识培训计划和管理及考核规定。六.计量认证的特征

(一)强制性在我国计量认证被纳入法制体系,实行强制性管理。

(二)统一性我国计量认证统一由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管理。

(三)适用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其所提供的公证数据是用于贸易出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和质量仲裁等方面。

(四)服务性 七.计量认证的作用

通过与国际接轨,可以在经济贸易往来中扩大信息交流范围,为开展国际间技术合作与交流,向国际服务市场开放等,促进贸易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 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批准,1987 年 2 月 1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司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第十五条 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的,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考核的内容为:

(一)生产设施;

(二)出厂检定条件;

(三)人员的技术状况;

(四)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九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二十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三)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八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九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九章

第四十条 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所需要的费用,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10% 至 50% 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10% 至 50% 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 10% 至 50% 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2_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2_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2_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2_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六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 1 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一章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二)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三)定型鉴定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考核。

(四)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五)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六)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量标准考核

一、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二、计量标准考核的要求:

(一)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二)具有计量标准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三)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三、任何单位建立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均需向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申请考核应按照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规定填报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四、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接受考核的项目编制考核计划,并将考核的时间和安排通知申请考核的单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五、计量标准考核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由考评员执行。考评员须由承担考核的单位报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定聘任,也可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直接聘任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担任考评员。

六、经负责考核的单位认定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后发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确定有效期。

七、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属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属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由本单位批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篇:计量认证与实验室认可

计量认证与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管理与认证认可关系传统 的实验室管理模式正在我国发生根本性变 化,认证认可是实现实验室质量管理飞跃的 途径:

a.实现从“人治”、“权治”的经验管理向“法治”的科 学管理升华;

b.实现检测过程的全面质量控制;

c.实现从单纯管好仪器设备向管好检测工作和检 测数据质量的转变。

国家正在大力推行实验室认证认可制度

什么是实验室的认证与认可一 个实验室是否具备承担某项测试任务 的能力,出具的数据在社会上是否能 够得到承认,是否可以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等活动中,这要通过有关专家对该实验室进行认 证与认可的评审。

我国开展的实验室认证活动 • 1986年,原国家标准局开展对检测实 验室的评价工作;原国家计量局依据《计 量法》对全国的产品质检机构开展计量认 证工作。•1989年,原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成立“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 理委员会”,对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任务的 实验室开展认证工作。

什么是计量认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计量认证是对检测机构的法制性强制考核,是政府权威部门对检 测机构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所给予的正式承认,其实质是对实验室能力的一种认可。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在其检测报告上使用CMA CMA是China(Metrology Accreditation 的缩写,中文含义为“中国计量认证”)标记,有CMA标记的检测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计量认证的对象

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他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心等等。

计量认证的执行机构

在我国,计量认证是由我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执行。计量认证的实施与效力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级为国家级,由国家认可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一级为省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计量认证办公室(计量处)承办。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实施的效力均是完全一致的,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认证,对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其资质在全国均同样有法定效力,不存在办理部门不同效力不同的差异。

计量认证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工作的办理程序

1.计量认证申请的提出首次计量认证和单位认证(增项认证)申请,由申请单位自主确定;计量认证到期复查申请,须在证书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有增项认证申请,也可以复查申请中一并提出。

2.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 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一份; 2 现行有效版本的质量手册一套和程序文件目录; 3 质检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4 典型检验报告1-2份; 质检机构批准设置的文件(仅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6 能力验证活动记录(若有)。

计量认证工作的办理程序

3.申请资料审查、受理受理部门收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提交的资料(重点是“质量管理手册”)进行案头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 请单位是否决定受理。

计量认证工作的办理程序

4.现场评审资料审查合格,由受理部门委托行业计量认证评审组或组成计量认证评审组对申请认证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员必须是取得有效期内国家局或省局颁发《评审员证》的人员和专家,现场正式评审一般不超过3天。现场评审结束,由评审组长负责完成评审报告和其他材料。计量认证评审组自接受现场评审任务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工作并将评审报告上报受理部门。

计量认证工作的办理程序

5.审核发证受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和评审组上报的相关材料的审核,经受理部门领导批准后做出是否通过、整改或不通过等决定,对通过的,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

什么是实验室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对实验室的能力进行认可,这种认可是非强制性的,是自愿的。

•“认可(accreditation)”的传统

释义为:甄别合格、鉴定合格、公认合格(例如承认学校、医院社会工作机构等达到标准)的行动,或被甄别、鉴定、公认合格 的状态。

•ISO/IEC指南2:1966将“认可”定义为:由权威机构对某一组织或个人有能力完成特定任务所给予的一种正式承认程序,而实验室认可是指实验室认可机构对实验室有能力进行规定类型的检测和(或)校准所给予的一种正式承认程序。所谓的权威机构是指具有法律或行政授权的职责和权力的政府或民间机构。•最近的ISO/IEC17011:202_《合格评定对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机构的通用要求》中对“认可”给出了最新的定义: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机构是指提供下列合格评定服务的组织:校准、检测、检查、管理体系认证、人员注册和产品认证)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延伸到实验室认可,即是正式表明检测/校准实验室具备实施特定检测/校准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实验室认可的发展历史

•1947年澳大利亚首先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检测实验室认可体系——国家检测权威机构协会(NATA),开始了实验室认证活动。

•1966年,英国建立了校准实验室认可体系——大不列颠校准服务局(BCS)。

• 70年代美国、新西兰、法国开展了实验室认可活动,80年代实验室认可活动发展到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这些国家都建立了自己国家的实验室认可机构。

• 1973年,在当时关贸总协定(GATT)《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协定)中采用了实验室认可制度。

• 1977年,在美国的倡仪下成立了论坛性质的国际实验室认可会议(ILAC),并于1996年转变为实体,即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

•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实验室认证、认可制度。国与国之间的实验室认可活动

•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当时在欧洲成立了区域性实验室认可组织,开展了欧洲国与国之间的实验室认可活动。20世纪90年代欧洲和亚太地区、美洲、南部非洲之间成立了区

域性实验室认可组织——EA、APLAC、IAAC、SADCA等,进行世界范围的国与国之间的实验室认可活动。1996年国际实验室认可会议转变 为 实 体 —— 国 际 实 验 室 认 可 合 作 组 织ILAC),开展全球范围的国与国之间的实验室认可活动。我国的实验室认可活动

•我国的实验室认证、认可活动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颁布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90),由原国家标准局开展对检测试验室的评价工作,建立了我国最早的实验室认证/认可体系模型。由于我国的计量法中使用的是“计量认证”,依据 计量法开展的计量认证工作,实质是对实验室的一种法定认可活动。

•1994年9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据ISO/IEC导则58成立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CNACL),开始了我国的实验室认可活动。为了使我国的实验室认可活动在国际上得到互认,1999年9-10月,CNACL邀请了新西兰、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实验室认可组织,按ISO/IEC导则58,对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进行检查。1999年12月3日,CNACL在新德里加入了APLAC;202_年11月2日,CNACL在华盛顿加入了ILAC。这样,在我国得到CNACL认可的实验室,将得到APLAC和ILAC的认可。

•202_年7月4日,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CNACL)和原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CIBLAC)合并,组建成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CNAL)。CNACL和CCIBLAC均为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的正式成员。并签署了ILAC—MRA(相互承认协议)和APLAC—MRA(相互承认协议)。CNAL目前已经与国际上30多个经济体的40多个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

• 202_年3月31日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与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合并,成立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Assessment, 缩写为CNAS),由国家认监委授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国家的统一认可,对我国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进行认可。

实验室认可国际标准的发展

• 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首次发布ISO导则25: 《评审测试实验1978室技术能力导则》。

• 1982年,对ISO导则25:1978进行第一次修改,形成ISO/IEC导则25:1982 《测试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

• 1990年,ISO和IEC对导则25:1982做了较大修改,纳入了校准实验室的要求和补充了ISO9000标准族的内容,颁布了ISO/IEC导则25:1990《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 1999年,ISO和IEC正式发布了ISO/IEC17025: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 202_年5月15日,ISO和IEC对17025:1999进行修改,正式发布了ISO/IEC17025: 《检202_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于202_年9月正式颁发了CNAL/AC01:202_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该准则等同采用ISO/IEC17025:202_,,替代了原来的CNAL/AC01:202_(等同于ISO/IEC17025:1999),并要求从202_年11月1日起,所有评审、监督和复评审全部依据该准则的要求,于202_年5月14日前完成向新版的过渡。在202_年3月CNAS成立后颁布了CNAS/CL01:202_《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作为我国实验,室的认可准则。

实验室认可的基本原则 自愿申请原则:实验室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实验室认可。非歧视原则:任何实验室,不论其隶属 关系、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所有者性质,只要能满足认可准则要求,均可一视同仁 获得认可。专家评审原则:为保证认可的科学性和 客观公正性,对申请认可的实验室指派训 练有素的技术专家(主体为注册的评审员)进行评审,而非由政府官员来完成。4 国家认可原则:实验室认可仅由CNAS代 表国家进行,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其技术 能力和所出具的数据均可得到国家承认。5 坚持技术考核与管理工作考核相结合的 原则:考核中即要对技术人员的水平、仪

器设备的状态、实验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 性等技术要素进行考核,也要对质量控制、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仪器设备的管理等管 理要素进行考核,两者同样重要。6 6.坚持考核与帮、促相结合的原则:在 考核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帮助解决,促 进实验室水平提高,尽快通过实验室的认 证、认可。

通过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可以有的好处 1 表明了该实验室具备了按国际认可准则开展 检测和(或)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2 增强了该实验室的市场竞争能力,赢得政府 部门、社会各界的信任; 3 获得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的国家与地区实验 室认可机构的承认,有利于消除非关税贸易技 术壁垒; 参与国际间实验室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促

进工业、技术、商贸的发展; 5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标志;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名录”,同 时在“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电子注 册、发布;接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 监督审核,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截止到202_年9月30日,已 通过CNAS认可的各类实验室达

到2645个。

认证认可的“二合一” 计量认证•——1987年3月,原国家计量局颁布《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考核 办法》。•——1990年7月20日,原 国家技术监督局正式颁布 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

量认证考核的技术法规》。认证认可的“二合一” 审查认可(验收)

•——1986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1990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国 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细则》。

认证认可的“二合一”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202_年12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正式发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代替上述 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考核依据。目前计量认证所遵循的评价体系与国 外实验室认可的评价体系类同,其基本内

容是与ISO/IEC导则25,ISO/IEC17025实验 室认可准则一致,同时补充了我国计量法 制管理的规定内容。实验室认证认可的准备工作 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1)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准则》 或《通用要求》,领导重视,全员参

与;

2)分析顾客和其他相关方的需求和期

望,确定实验室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

标;

3)设计组织结构,确定各部门及关键人 员的职责,确定并提供实现质量方针、目 标必须的资源;

4)策划实施、监控、评价每个过程的有

效性和效率的方法,编制大量的质量管理 体系文件。

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 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作用:沟通 意图,规范程序,明确要求,统一 做法,以利于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保持和改进;有助于满足顾客和其 他相关方的要求;也是申请认证认 可时,必须提供并加以有效实施的文件。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构 成,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计划、质量管理 记录和技术记录。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原则: a.系统全面的原则; b.有效协调的原则; c.可操作实施的原则。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应 该做的要写下来,写下来的要做到,做 到的要留有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构架

4)质量手册的编写定义:“规定组织质量管理的 文件”(ISO9000: 202_)内容:至少应包括: a)实验室基本情况的概述; b)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制定的质量方针,包括质量

目标和质量承诺;

c)实验室内部组织和管理机构的 结构,及在母体组织中的位置和 母体组织隶属关系的结构框图; e)影响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执 行、验证及监督

工作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f)质 量手册管理的规定;g)满足《评审准则》或《通用 要求》质量管理体 系要素的描述。

5)程序文件的编写定义:“为 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 途径”。(ISO9000:202_)要 求:

a)不论是管理性的,还是技术 性的程序,都要求形成文件; b)程序文件是质量手册的支持

性文件,是手册

中原则性要求的展开与落实,其内容应与手册 的规定一致;

c)程序文件上承质量手册,下接作业指导书,编写时 应注意协调性、可行性、可检查和可追溯性。6)作业指导书的编写定义:“作业指导 书是用以指导某个具体过程、事物所形 成的技术性细节描述的可操作性文件”,是程序文件的支持性文件。

作业指导书按其内容分类: a)方法类; b)设备类; c)样品类; d)数据类。7)质量计划的编制

质量计划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组

成部分,是程序文件的补充。8)记录的编制记录是阐明所取得的 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文件。记录可分为:a)质量管理记录:质量 管理记录应能客观反映质量管理活动 和体系运行的实际情况,是质量活动 追溯、纠正或预防的依据。b)技术记 录:技术记录是检测工作过程所获得 的数据、谱图、照片等信息的记载,包括贮存于计算机中的信息,是编制

检测报告及进行数据追溯的客观依 据。

三.质量管理体系的试运行 1)宣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试运行3个月(计量认证)或半年(实 验室认可);

3)进行一次全要素、全方位的内部审核 和管理评审,初步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

体系。

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 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分

类;a)按内容划分:常用

的方法和非常用方法;b)

按管理方式划分:受控文

件和非受控文件;c)按来

源划分:实验室编制的文

件和外来文件;d)按载体

划分:纸质文件和非纸质 文件。

2)受控和非受控文件的管理

实验室认证认可的申 请一.申请认证认可应满足 的条件1)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2)建 立系统、协调、合理、有效的质 量管理体系;3)按已建的质量管 理体系进行有效试运行;4)申请 认证认可检测项目范围内应具备 检测能力;5)遵守认证认可的政

策、法规和履行相关的义务。二.申请认证认可应提交 的资料1)申请计量认证a)《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 收)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b)实验室现行有效的《质量 手册》和《程

序文件》目录一套;c)实验室法律地位证 明文件复印件;d)典型检测报告复印件1-2 份;e)现行技术标准、方法有效性确认报告;

f)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记录。

2)申请实验室认可a)《实验室认可申请书》原 件一份;b)实验室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 《程序文件》一套;c)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 件复印件;d)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记录 e)典型检测报告1-2份;f)实验室量值溯源描 述;g)实验室平面图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认证认可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计量认证:分国家级和省级

a)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具体负责计量认证部门申请;b)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计量认证部门申请;c)自愿申请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各类科研、检测实验室,可按隶属关系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计量认证部门申请。有行业评审组的也可按隶属关系向行业评审组申请;d)计量认证扩项或复评审,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实验室认可:国家一站认可a)意向申请申请方可通过任何方式直接向CNAL秘书处表示申请认可的意向。b)正式申请申请方直接向CNAL秘书处提交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

2)首次评审现场评审的主要程序有: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参观、软件硬件小组评审、评审组沟通及汇总情况、与被评审方领导沟通、末次会议。3)审批发证现场评审资料经审查或评定并符合要求的,由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 为5年。

4)监督评审a)定期监督评审取得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实验室,在 有效期内进行1-2次监督评审;取 得实验室认可合格证书的实验 室,在有效期内进行3次监督评 审。b)不定期监督评审由原发证 部门根据实验室情况安排的一种 监督评审。5)复评审在证书有效 期满前6个月内,实验室应主动向

原发证部门提出复评审申请,逾 期视同自动放弃资格。

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评审或复审 工作一般分为“管理体系文件评审”、“现场考核评审”、“档案资料评审”三个 部分进行。

计量认证评审准则与检测和校准实 验室认可准则之对应关系

计量认证评审准则与检测和校准实 验室认可准则不同之处 一.量值溯源和校准

(a)计量认证要求实验室的测量可追溯到已有的 国家计量基准,并应提供支援测量结果和有关测量方 法不确定度和/或符合经批准的计量规范的说明。(b)实验室认可要求适用于测量设备和具有测量 功能的检测设备能够提供所需的测量不准确度。测量 无法溯源到SI单位或与之无关时,要求测量能够溯源

到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约定的方法和/或协 议标准.二.检验范围的差异

由于计量认证工作开展的时间较实验室认 可工作的时间要早10多年,未取得计量认证 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对 于新增检测项目,只要条件能够达到,都会 立即申请单项计量认证。所以实际情况是计 量认证合格的项目要多于实验室认可的项目

三.检验方法

(a)计量认证要求使用各种标准方法(国际、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方法)进行分析检验。没有标准方法时,尽可能选择国际或国家标准 中已公布或由知名技术组织或有关科技文献或 杂志上公布的方法,但应经实验室技术主管确 认。需要使用非标准方法时,这些方法应征得 委托方同意,并形成

有效文件,使出具的报告为委托方和用户所 接受。

(b)实验室认可实验室应采用满足客户需 要并适用于所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方法,包括 抽样的方法。客户未指定所有方法时,实验室 应选择以国际、区域或国家发布的,或由知名 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书籍和期刊公布的,或由 设备制造厂商指定的方法。实验室制定的或采 用的方法若能满足实验室的预期用

途并经过验证,也可使用。所选用的方法应通 知客户。

计量认证对方法的要求严格,实验室认 可对方法的要求宽松些,实验室认可允许 使用实验室制定的方法。实验室认证、认可参考文件: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认证 认可综合法规适用手册,北京:中国计量出版 社,202_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译,国 外合格评定法律法规文献资料汇编,北京:中

国计量出版社,202_ • CNAS/CL01:202_《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 力认可准则》,202_ • 网站:http://www.teniu.cc

谢谢大家!

第四篇:1.实验室的计量认证

一.实验室的计量认证:(一)、计量认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计量认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注: “公正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做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即除了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

“公正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溯源于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二)、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据是什么?

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据是国家质监总局202_年2月21日颁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认定管理办法》和202_年7月27日国家认鉴委印发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从202_年1月1日起用。它包括,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部分十九个要素.(三)、计量认证的特点?

1、坚持专家评审原则。指派注册评审员和训练有素的技术专定承担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是第三方认证,而不是行政干预,以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2、支持技术考核(人员、设备、方法、环境条件、检测工作等)与管理工作考核(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其有效运行等)相结合的原则。使得通过计量认证的实验室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在社会上具有更高的信任度权威性。

3、坚持非歧视性原则。实验室不论大小、级别高低、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等,均以《评审准则》为依据,一视同仁。

4、支持采取考核与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使得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活动,有助于完善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在开放的检测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5、计量认证是一种资质认定,并不代表授权。(四)、实验室经过计量认证合格后有何效力?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允许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同时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正数据使用并具有法律效力。

(五)、实验室经过计量认证合格后有关标志的使用

国家认监委决定自202_年7月1日起,启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

1.计量认证证书: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颁发,使用CMA标志; 2.计量认证证书(格式见附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统一编号方法执行。3.计量认证证书编号采用11位数字式编号方法:

XXXX(发证年份)XX(发证机关代码)XXXX(发证机关发证流水号)X(实验室领域分类代码)第1—4位数:发证年号;

第5—6位数:发证机关代码; 31个省(区、市)的代码规定为: 13 福建

第11位是实验室领域分类字母代码,具体代码是:

A—机械汽车 B—化工 C—轻纺商贸 D—电力 E—有色冶金 F—水利海洋供排水 G—国土资源 H—信息产业 J—石油 K—科研教育 L—安全生产 M—建材 N—铁道 P—交通 Q—食品、微生物 R—建设工程及室内空气 S—卫生医药 T—煤炭 U—环保 V—农牧鱼林 W—国防科工 X—公安

Y—计量校准 Z—质检系统及其他

4、CMA、标志图形沿用原设计式样。

5、资质认定证书自202_年7月1日正式启用,各发证机关停止发放原版计量认证、验收、授权等证书。已经获证机构证书尚未到期的,应于202_年1月1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证书更换手续。202_年1月1日后,原有计量认证、验收、授权等证书失效。

(六).计量认证证书:

第五篇: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工作指南

第六章 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行政许可办事程序

第一节

办理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行政许可的形式及适用范围

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两种形式。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主 要是办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和审查认可(授权)。

从办事的形式区分,可分为首次认证、复查换证、能力扩项、标准变更、授权签字人变 更、名称变更等形式。

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是规定实验室资质认定发证机关的受理申请、评审委 托、审批发证的过程的操作文件,该过程发生在发证机关与实验室接触并为之服务的层面。

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办理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授权):依法授权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和其他执法监督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授权检验机构办理审查认可(授权)。

审查认可(验收):依法设置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其他执法监督检验任务的技术监督系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审查认可(验收)。

首次认证:未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申请办 理首次认证。

复查换证: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前6个月申请办理 复查换证。

扩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增加检测能力的,办 理扩项。

标准变更: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已经批准获证 的榆测标准发生变更时.办理扩项。

授权签字人变更: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 无变化,只有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办理授权签字人变更手续。

此外,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只 有实验室名称变更的,需办理实验室名称变更手续。

第二节首次认证、复查换证的办事程序

实验室在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监部门申请首次认证、复查换证时,应遵循以下的办事 程序。

一、受理范围: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1)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2)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3)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4)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汪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5)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6)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二、许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依法设立,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相应的质量体系;

(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设施;

(5)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四、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可从认监委网站下载)法律地位证明

技术能力证明(场所、设施、人员、已往检测报告抽样复印件)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

五、许可工作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按管辖关系向国家认监委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1套)。

2.受理

(1)审查申请材料

发证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5日内口头或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

(2)受理申请

符台申请条件的,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5目内将相关材料送技术评审机构。

(3)不受理申请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3.技术评审(1)安排技术评审

承担技术评审的机构在接到发证管理机关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评审要求及相关材料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

(2)评审结果的上报

技术评审完成后(包括整改及评定),评审机构向发证管理部门报告技术评审结果。4.审批(1)审查评审结果

发证管理部门接到评审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2)履行审批手续

经审查同意的报委(局)领导批准。审查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5.颁发证书

发证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计量认证证书,自决定许可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6.材料存档

发证管理部门负责将申请、受理、审批的所有材料整理存档。7.公布

获得计量认证的机构名称、地址、证书编号、批准项目、有效期等信息将通过认监委(质监局)网站行政审批专栏对社会公布。

六、承诺期限

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

自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技术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通知申请机构领取资质认定证书。

七、收费

收费标准:1500元/家(省级1200元/家)。

第三节

新增检测能力、标准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名称变更办事程序

一、新增检测能力的办理

(1)新增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应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监部门提出扩项申请,申报如下材料:

①申清书;

②质量手册(有变化时);

③扩项产品的典型检验报告(每一小类一份)。

(2)许可的工作程序同复查换证程序。决定批准后向申请人发放扩项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证书及附表不变,待复评审时统一换发新证书、附表。

二、检测标准变更的办理

(1)检测标准变更的实验室,应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监部门提出标准变更申请,申报如下材料:

①办理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 ②检测标准新、旧文本; ③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

(2)受理人应当对证书附表及申请的检测标准进行审查,属于标准年号变化,或其内容轻微变化的,由受理人指派专家文件确认;属于检测技术指标变化,或涉及到环境、设备、设施变化的,受理人应参照扩项程序指派评审员通过现场试验、考核予以确认;

(3)检测标准变更的确认应在两个月内完成;

(4)受理人决定批准标准变更的,向申请人增发标准变更后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证书及附表不变,待复评审时统一换发新证书、附表。

三、办理机构名称变更

(1)办理机构名称变更的实验室,应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监部门提出标准变更申请.申报如下材料:

①办理计量认证机构更名申请表; ②新机构名称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③新机构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

④原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及其附表原件。

(2)受理人应当对新机构是否依法设立,是否能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3)机构名称变更的审查应在两个月内完成。

(4)受理人决定批准名称变更的,向申请人换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及附表。

四、办理授权签字人变更

(1)申请办理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实验室,应将变更事项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监部门提交《办理授权签字人申请/审批表》。

(2)受理人应当依据授权签字人的审批条件,对变更的授权签字人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3)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审查应在2个月内完成。

(4)受理人决定批准变更的,向申请人换发《办理授权签字人申请/审批表》。

第七章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技术评审程序

第一节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技术评审程序的适用范围

实验室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行政许可办事程序中已经明确指出,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在受理了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申请之后,要委托评审机构进行现场技术评审。现场评审的过程是从评审机构接受评审任务起,直到整改结束上交评审材料为止,技术评审程序就是规范这一过程的技术操作。技术评审程序由评审机构在现场评审时实施。

一、技术评审的种类

从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形式上来区分,现场评审可分为计量认证评审、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审查认可(授权)评审;从评审的形式区分,可分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监督评审、标准变更评审、授权签字人变更评审、名称变更评审、组织变更评审等形式。不同的评审形式适用于不同的认定需求。

计量认证评审:评审组接受委托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现场评审。

审查认可(授权)评审:评审组接受委托对依法授权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现场评审。

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的评审。

复查评审: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前6个月申请办理 复矗评审。

监督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按发证机关 规定的计划和指定的内容,对其是否持续符合发证条件的检查性评审。

扩项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增加榆测能力 的,办理扩项评审。

标准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已经批 准获证的检测标准发生变更时的评审。

授权签字人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 测能力无变化,发生授权签字人变更的评审。

名称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摩,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 无变化,只有实验室名称变更的评审。

组织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只有实验室法律地位、管理体制、隶属关系、法人代表、技术主管变更的评审。

二、技术评审的时限

参照行政许可的承诺期限,评审组长的文件评审应当自接受评审任务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现场评审(含整改期)应在2个月内完成。对评审整改跟踪验证应在接到整改报告后10日内完成。

第二节

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现场评审

一、评审准备

1.评审任务的下达与领取

发证机关受理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申请后,10日内评审机构下达《计量认 证评审组成员建议/批准名单》,向评审组长递交如下资料:

(1)《申请书》及相应的附件;

(2)评审工作用表;(可从认监委网站上下载)(3)《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4)《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管理体系运行记录; 2.评审组长对《申请书》的了解

由于实验室的申请已被受理,其《申请书》已被受理机关接受。评审组长通过《申请 书》对实验室的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工作量及检测/校准资源的配置、管理体系运作所覆 盖的范围以及申请认定的项目、涉及的标准等技术内容进行了解,以便于现场评审的进行:

(1)申请的检测能力应按申请领域名称、类别名称、产品名称(如食品,调味品,味素)的顺序,或领域名称、产品名称、参数名称(如黑色冶金矿,铁矿石,水分)等型式表述清晰、准确填写。

(2)《申请书》中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应与《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项目表》内容相符并能证明其检验能力。

3.评审组长文件评审

评审组长依据《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进行文件符合性审查,对管理体系的运行予以初步评价,10日内完成实验室体系文件的评审。

(1)对《质量手册》的评审要点:

①《质量手册》的条款与《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对应i ②质量方针明确,质量目标可测量、具有可操作性; ③质量职能明确;

④管理体系描述清楚,要素阐述简明、切实,文件之间接口关系明确;

⑤质量活动处于受控状态;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并进行自我改进。

(2)对《程序文件》的评审要点:

①需要有程序文件描述的要素,均被恰当地编制成了程序文件;

②程序文件结合实验室的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③程序与相关程序文件、质量手册有清晰明确的接口。(3)对《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记录》的评审要点:

①有详细的内部审核计划;

②内部审核记录覆盖全部要素、部门、过程;

③内部审核结论准确;

④内部审核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项已有效整改。

(4)对《管理评审记录》的评审要点:

①有详细的管理评审计划;

②管理评审具有明确的输入和输出;

③管理评审结论准确。

(5)文件评审结果的处理

评审组长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文件进行审查后,将审查意见返回发证机关资质认定负责人,说明文件审查的结果,做出是否可以实施现场评审的建议。

当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要求时,评审组长应通过发证机关通知申请单位增补或更改。只 有在管理体系文件涵盖管理体系要素,管理体系要素已被充分描述并有相应程序文件时,评 审组长方可建议安排现场评审。

管理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中的不符合内容,可以在现场评审中一并提出。未进行管理体 系内审和管理评审,或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的,不能转人现场评审。

4.下发评审通知

发证机关在文件评审合格后,向实验室下发《现场评审通知书》,责成评审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评审。

5.编制评审计划。与被评审实验室沟通

评审组长接到《现场评审通知书》后,编写《计量认证现场评审日程计划表》。对评审的日期、时间、工作内容、评审组分工等进行策划安排。并就以下问题与被评审的实验室进行沟通:

(1)确定评审的日程;

(2)确定现场操作考核的项目;

(3)商定交通、住宿等安排。

二、现场评审

1.现场评审工作预备会议

评审组长在现场评审前负责召开全体评审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会议内容包括:

(1)评审组长重申评审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要求;

(2)说明本次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3)介绍实验室文件审查情况;

(4)明确现场评审要求,统一有关判定原则;

(5)听取评审组成员有关工作建议,解答评审组成员提出的疑问;

(6)确定评审组成员分工,明确评审组成员职责,并向评审组成员提供相应评审文件及现场评审表格;

(7)确定现场评审日程表;

(8)需要时,要求实验室提供与评审相关的补充材料;

(9)需要时,组长对技术专家、评审员进行简短的培训及评审经验交流。2.首次会议

(1)参加会议成员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首次会议;

(2)首次会议内容:

①组长宣布开会,介绍评审组成员;实验室介绍与会人员;

②评审组长直读国家认监委或地方质检部门的评审通知,说明评审的目的、依据和范围,明确评审将涉及的部门、人员;

③确认评审日程表; ④宣布评审组成员分工;

⑤强调评审的判定原则及评审采用的方法和程序;

⑥强调公正客观原则,说明评审是_一个抽样过程,有一定局限性,但评审将尽可能抽取有代表性的样本,并以事实、数据为依据,使评审结论客观;

⑦向实验室做出保密的承诺;

⑧澄清有关问题,明确限制条件(如洁净区、危险区、限制交谈人员等); ⑨实验室为评审组配备陪同人员,确定评审组的工作场所及评审工作所需资源; ⑩实验室负责人介绍实验室概况,介绍实验室评审准备工作情况和最近一次自查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⑩会议结束。3.考察实验室

首次会议结束,由陪同人员带领评审组进行现场参观.实地考察实验室相关的办公,检 测/校准场地、场所。现场参观的过程是观察、考核的过程。有的场地场所通过一次性的参 观之后可能不再重复检查,要利用有限的时间收集最大量的信息。在现场参观的同时要及时 进行有关的提问,有目的的观察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检测/校准设施是否符合检测/校准要求,一一做好记录。评审组在现场观察时所提的问题(由现场检验人员回答,不应由管理层 统一代答)应作为素质考核的内容。

现场参观应在评审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防止由于实验室陪同人员过细的介绍,拖 延了观察时间,而影响后面的评审工作过程。也不要因个别评审员对某个问题的深入核查而 耽误了其他评审员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评审员应将发现的情况记录下来,观察结束后再继 续审查。特殊情况下,评审组长可以派一名评审员及时追踪审核,其他人员继续现场观察。

4.现场操作考核

实验室是否使用合适的方法和程序来进行所有检测/校准(包括抽样、样品接收和准备样品处理、设备操作、数据处理、结果报告,乃至于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检测数据的分析和 统计),应通过现场操作予以考核。通过现场试验,考核人员的操作能力以及环境、设备等保证能力。

(1)考核项目的选择

现场考核项日必须涉及申请范围内每个领域(建材、食品、化工等),对产品分类的覆盖

应达到loo%(如水泥、混凝土、钢筋等)。每分类参数中,以样品复测、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的方式进行考核的参数覆盖应大于15%,并选择主要性能技术参数。

填写《计量认证现场考核试验项目计划表》的序号、样品名称应与《申请书》申请的项目一致,以直接表示现场试验项目的覆盖程度。

(2)现场操作考核的方式

对实验室的现场操作考核,可采取盲样试验、人员比对、仪器比对、见证试验和证书验 证的方式进行。

①样品复测

由评审组评审员携带有数据的样品,或实验室留样的样品由被评审实验室再行检测和赋 值,其误差或不确定度应在允许范围之内。②人员比对

不同的人员依据同一标准、使用同一设备、对同一样品实施检验,检验的误差或不确定 度应在允许范围之内。

③仪器比对

同一人员依据同标准、使用不同设备、对同一样品实施检验,检验的误差或不确定度应在允许范围之内。

④见证试验

对那些不宜作盲样试验、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的检测项目,可采取过程考核的方式,考核检验人员操作的熟练、正确程度。过程考核可分为全过程考核、部分过程考核、加速过程考核。对于那些持续时间较长、不能在评审期间完成的检验项目,可采取加速过程考核。

⑤证书验证

对于复评审的项目,如果已对外出具过正式检测报告,在评审期间叉无样品时,可以提 供已出具的检测报告,在评审员的观察下,作设备的操作演示。

(3)现场试验结果的应用

①样品复测、人员比对、仪器比对、见证试验应出具检测报告;证书验证可不出具检测报告。

②在现场操作考核中,如果样品复测、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的结果数据不合格,或与已知数据明显偏离,应要求实验室分析原因;如属偶然原因,可安排实验室重新试验;如属于系统偏差,则应认为该实验室不具备该项检测能力。

(4)现场试验的评价

现场试验试验结束后,评审员应对试验的结果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如下: ①采用的检验标准是否正确;

②检测结果的表述是否准确、清晰、明了; ③检验人员是否有相应的检测经验; ④检测操作的熟练程度如何; ⑤环境设施和适宜程度;

⑥样品的接收、登记、描述、放置、样品制备及处置是否规范 ⑦检测设备、测试系统的调试、使用是否正确; ⑧检验记录是否规范。5.现场提问

(1)现场提问是现场评审工作的一部分,是评价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否经过相应的教育、培训,是否具有相应的经验和技能而进行资格确认的一种形式。对实验室主要领导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各质量管理岗位人员以及所有从事抽样、检测/校准、报告签发和设备操作等的技术人员均应接受现场提问。

(2)现场提问可与现场参观、操作考核、查阅记录等活动结合进行,也可以在座谈会、考核会等场合进行。

(3)现场提问的内容中可以是基础性的问题:如就法律法规、评审准则、体系文件,检测标准、检验技术等方面的提问;也可以就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尚不清楚的问题作跟踪性或澄清性提问。对所有的提问应有相应的记录,以便做出合理的评审结论。

6.查阅质量记录

(1)管理体系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记录,以及检测/校准过程中产生的技术记录是复现管理过程和检测过程的有力证据和有效工具。评审组要通过对质量记录的查证,评价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以及技术操作的正确性。

(2)对质量记录的查阅应注重以下问题:

①文件资料的控制,以及档案管理是否适用、有效、符合受控的要求,并有相应的资源保证;

②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科学,能否有效反映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③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格式内容应合理,并包含足够的信息;

④记录做到清晰、准确,应包括影响检测结果的全部信息,如图表,全过程等; ⑤记录的形成、修改、保管符合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

(3)对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评价结论填写在《计量认证现场抽查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情况记录表》。

7.填写现场评审记录

(1)对实验室现场评审的过程要记录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见附件2)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表》(以下称评审表)中。评审员在依据《评审准则》对实验室进行逐条评审的同时,要在《评审表》中逐条记录评审状况。评审意见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缺此项”、“不适用”几种,其意义如下:

①符合:体系文件中有正确的描述,并能提供有效实施证明材料; ②基本符合:体系文件中有正确的描述,但不能准确、规范予以实施; ③不符合:体系文件中有正确的描述,但尚未实施;

④缺此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对实验室适用的条款,但体系文件中无此条款的描述,亦未实施; ⑤不适用:实验室实际运作不涉及该条款。

(2)当评审意见出现“基本符合”、“不符合”时,应在“说明”栏内注明具体的事实。对事实的描述应该客观具体,不能以“不规范”、“不完善”等语句模糊、笼统地进行说明。应严格引用客观证据,并可追溯。例如观察到的事实、地点、当事人,涉及到的文件号、证书或报告编号,有关文件内容,有关人员的陈述等;描述应尽量简单明了,事实确凿,不加修饰。

8、现场座谈会

(1)座谈会的目的

通过座谈会考核实验室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基础知识、了解试验室人员对体系文件的理解、澄清现场观察中的一些问题、交流思想、统一认识。这是现场评审中的一个重要过程。

(2)参加座谈会的人员

座谈会一般由以下人员参加:备级管理干部和管理岗位人员、内审员、监督人员、主要抽样人员、检验人员、实验室新增人员。

(3)座谈会的内容

座谈会中应该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

①对《评审准则》的理解;

②对实验室体系文件的理解;

③《评审准则》和体系文件在宴际工作中的应用情况;

④各岗位人员对其职责的理解;

⑤各类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⑥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需要与被评审方澄清的问题。

(4)座谈会过程的控制

①座谈会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成员尽量全部参加;

②座谈会的时间应控制在一个半小时左右,避免因过长的座谈会影响全部评审进程;

③座谈会中的意见交换应抓住主要问题,不要为枝节问题纠缠不清;

④座谈会的发言人员应考虑代表性,避免只有少数人员发言;

⑤对参加人员、提出的问题、回答的情况予以记录。

9.授权签宇人的考核

授权签字人是指实验室提名,经过评审机构考核合格,签发检测/校准报告的责任人员。

(1)授权签字人的条件

①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

②具备相应的职责权利;

③熟悉或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状态;

④熟悉或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技术标准方法;

⑤熟悉实验室管理和检测报告审核签发程序;

⑥具备对检测结果做出相应评价的判断能力;

⑦熟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

(2)考核

由组长主持,评审组成员尽量全部参加,对每个授权签字人填写一张《计量认证现场考核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记录的内容如下:

①个人的简历,尤其是证明适合现任工作的经历;

②考核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以及被考核人的回答情况;

③主考人的评价意见。10.检测能力的确定

(1)确认实验室的检测能力

确认检测能力是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的核心环节,每一名评审员都应该严肃认真的评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为国家认监委或地方质检部门的行政许可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保证。检测能力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立项所依据的标准。立项所依据的检测标准必须现行有效;在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实验室自制标准时,其制定、验证、确认等过程的证明文件应能证明该标准的科学、准确、可靠;立项所依据的国际标准必须译成中文;依据外国标准立项时必须转为实验室自制标准并在括弧中注明外国标准编号、名称;在已有产品标准或参数标准的情况下,不能以仪器的操作标准作为检测能力的立项依据。

②设施和环境。检测活动的作业空间、所需的设施、环境条件必须满足检测要求;

③检测全过程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的量程、准确度必须满足预期使用要求;

③所有的测量值均应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⑤所有的检测、抽样人员均能正确完成检测、抽样工作;

⑥能够通过现场试验、盲样测试证明相应的检测能力。

(2)确定检测能力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检测能力是以现有的条件为依据,不能以许诺、推测作为检测能力的依据;

②分包和临时借用企业设备的现场检验项目不能作为检验能力;

③检测项目按申请的范围进行确认,评审员不得擅自增加或提示增加检测项目;

④被评审方不能提供检测标准、检验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技能、无检验设备或检验设备配置不正确、环境条件不满足检验要求的,均按不具备检测能力处理;

⑤同一检验产品中只有部分满足检验要求的检验项目,应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一一注明。

11.《评审组确认的检测能力建议批准的认证/认可(验收)项目殛限制范围》的填写

(1)被确定的检测能力填写在《评审报告》的《评审组确认的检测能力建议批准的认证/认可(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中。

(2)按检测产品形式填写

当需要对产品是否合格做出结论时,应按产品标准认证检测能力:

①首先,在“检测项目类别”中以汉字数字为序号填写产品的领域名称,如:食品、建材等;

②然后。在“检测项目类别”中以阿拉伯数字为序号填写产品的类别名称,如:水泥、钢筋等;

③在“项目/参数名称”中以阿拉伯数字为序号填写产品的名称,如:味素,硅酸盐水泥等;

④在“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填写产品标准的名称、标准代号及年号;

⑤在“限制范围或说明”填写只能检的或不能检的参数名称;

⑥如果产品的某—参数有限制要求,应将此参数单列在该产品之后,并填写其受限的内容。(3)按检测参数形式填写

当只有参数标准,或不需要对产品是否合格做出结论的,可按参数标准认证检测能力:

①首先,在“检测项目类别”中以汉字数字为序号填写参数的领域名称,如:食品、建材等;

②然后,在“检测项目类别”中以阿拉伯数字为序号填写参数的类别名称,如:水泥、钢筋等;

③在“项目/参数名称”中以阿拉伯数字为序号填写参数的名称;

④在“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填写参数标准的名称、标准代号及年号;

⑤在“限制范围或说明”填写参数的量程、准确度等限制条件。

(4)“限制要求及说明”栏内应填写如下内容:

①检验参数的限制:能检或不能检测的项目,选用最为简洁的方式填写,如:“只检”、“除外”;

②检验量程的限制,如:能测3.5kV以下;

③检验方法的限制,如:限用分光光度计法;

④对申请检测项目应用限制的说明,如:“限特定委托方”。

12.评审组内部会

(1)在现场评审期间,每天安排一段时间召开评审组内部会,主要内容有:交流当天评审情况,讨论评审发现的情况,确定是否构成不符合项;评审组长了解评审工作进度,及时调整评审员的工作任务,组织、调控评审过程。并对评审员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最后一次评审组内部会,评审组长主持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评审通过的检测能力,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并做好评审记录。

(3)最后一次评审组内部会结束后,应向被评审方代表通报评审结论并请对方对这些结果发表意见,需要时解答被评审方代表关心的问题或消除双方观点的差异。

13.与实验室沟通

(1)在形成评审组意见后,评审组长与被评审实验室领导进行充分沟通,简要通报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和评审结论意见,听取被评审实验室的意见。

(2)x,i-~符合项和基本符合项,如被评审实验室提出异议并能出具充足证据,证明该条款符合要求,评审组确认后应撤消该不符合项(或基本符合项)。若被评审实验室说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已被及时纠正,但该不符合项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后果,评审组经验证确认后,仍然应确定该不符合项,可以在提出该不符合项的同时,说明不符合项已经得到纠正,但需验证实施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14.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

(I)“符合”是指,体系文件适应质量方针目标,管理体系运作符合体系文件的规定,各要素条款小存在“不符合”、“基本符合”、“缺此项”;

(2)“不符合”是指,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着区域性不符台或系统性不符合,或实验室工作存在严重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

(3)“基本符合”是指管理体系尚未构成区域性不符合或系统性不符合,存在的不符合内容的整改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见证;

(4)“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是指,当要素条款中的“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的整改的有效性,不能通过文件的方式予以证明,必须通过现场的观察才能证实整改的完成。

例如:整改项为“检测人员不能熟练操作检测设备”,这样的整改项的整改效果需要现场复核才能确定。

15评审报告

(1)评审组长负责撰写评审组意见,评审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①现场评审的依据; ②评审组人数; ③现场评审时间; ④评审范围; ⑤评审的基本过程;

⑥对机构体系运行有效性和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的评价; ⑦对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测报告的评价; ⑧对现场试验操作考核的评价;

⑨建议批准的认证/认可项目的数量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⑩不符合项及需要整改的问题。

(2)《评审报告》应使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下发的文本,所要求的项目不得短缺,有关人员应在相应的栏目内签字。

16.末次会议

(l)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成员全部参加,被评审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参加。(2)束次会议内容:

①重申评审的目的、范围、依据;

②说明评审的局限性、时限性、抽样评审存在的风险性; ③评审情况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④宣读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⑤对“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缺此项”提出整改要求; ⑥被评审实验室领导对评审结论发表意见并讲话; ⑦宣布现场评审工作结束。

三、整改的跟踪验证

现场评审结束后,实验室在商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内容采取纠正措施进行整改,形成完整整改文件报评审组长确认。

(1)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实验室,应采取文件评审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①实验室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应见证材料;

②评审组长根据见证材料确认整改是否有效,符合要求;

③整改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的附件5,上报审批。

(2)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实验室,应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①实验室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材料;

②评审组长组织相关评审人员,对需整改的不符合内容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整改是否有效; ③整改有效、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的附件5,上报审批。(3)评审组长在收到实验室的整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跟踪验证,向委托其评审的机关上报评审相关材料。

四、评审材料的汇总及上报

(1)评审机构应向国家认监委或地方质监部门上报下列材料: ①申请书; ②评审报告; ③合格证书附表; ④整改报告;

⑤评审中发生的所有记录;

⑥软盘(内容有:申请书;评审报告;合格证书附表;整改报告正文;

(2)发证机关对评审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标志着现场评审的结束。

五、评审的终止

(1)评审组在如下情况下应终止评审工作:

——申请计量认证实验室的法律地位不清,无相应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实验室实际状况与申请书严重不符。

——不能提供实施《评审准则》的质量记录,实验室管理体系控制失效且认为在短期内不能纠正。

——实验室有意妨碍评审的正常进行,以致无法进行评审。

(2)评审机构拟终止评审时,应请示下达评审任务的发证机关,经同意后方可终止评审。

第三节扩项评审、多场所评审及其他评审程序

一、扩项评审程序

扩项评审程序与初次评审的程序是一致的。具体的实施过程有以下几点不同:

(1)在评审准备阶段,扩项评审可不进行文件评审;在编制评审计划时,侧重于技术要素的评审。

(2)在现场评审阶段,一般只参观与扩项有关的检测现场;只考核《评审准则》中与扩项有关的要素。

(3)只确认扩项部分的检测能力。

二、多现场评审

1.具有多个检测场所的实验室。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由实验室的某一场所出具检测报告,在几个不同场所实施不同项目的检测;

(2)实验室的几个不同场所实施不同的(或相同的)项目检测,由这些场所分别出具检测报告;(3)使用同一证书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同检测场所,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4)使用同一证书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同检测场所,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2.对于多现场的评审.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管理体系文件中,对多检测场所的组织结构、质量职责、质量管理有清楚的描述;多现场检测的,应符合“依法设立”和“固定工作场所”的原则;

(2)现场评审要覆盖所有的检测项目;

(3)当由于交通等原因,导致对多现场评审不能覆盖所有检测场所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场所进行现场评审,其他本次考核未到达场所可以通过监督评审时覆盖,但未到达场所的检测、管理人员应到达考核现场接受考核;

(4)对多场所评审的过程应符合初次评审、复查评审的程序规定。

三、标准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组织变更、名称变更等评审程序

实验室的检测标准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组织变更、名称变更均需要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必要时发证机关将委托评审机构到实验室现场对问题进行调查和核实。

实验室计量认证的要求(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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