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芮城县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技术措施
芮城县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技术措施
为全面提高全县耕地地力水平,禁止秸秆焚烧,提高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县土壤肥料工作站202_年全力推广以秸秆粉碎还田耕地质量提升综合技术模式,结合以往秸秆综合利用经验和做法对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措施归纳如下:
秸秆直接还田是培肥地力的主要途径,通过连续三年直接还田试验证明:土壤有机质提高0.03%,全氮提高0.02%,小麦亩产量提高15公斤,玉米亩产量提高20公斤。秸秆还田能疏松土壤,改善土壤团粒结构和理化性能,增加土壤的有机质含量,通气性能提高,贮水量增加,能培肥地力,提高产量,而且减少了农作物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因秸秆连续还田,避免了农民在田间地头直接焚烧秸秆,既保护了环境又减少火灾隐患。秸秆直接还田主要技术措施包括以下两种:
⑴机械化秸秆还田,小麦秸秆和玉米秸秆经机械粉碎直接还田。主要模式有:①小麦高茬覆盖复播还田技术。对高茬复播的麦田,可根据土壤墒情、机具配套及生产条件等差异,因地制宜采取旋耕覆盖复播。②小麦高茬覆盖休闲还田技术。对不复播秋作物的夏休闲麦田,因地制宜采取高茬休闲覆盖技术来取代传统的灭茬伏耕方式,从而大大提高休闲麦田蓄水保墒能力,实现培肥改土的目的。③麦茬直接翻压还田技术对割晒机或联合收割机收割后留茬较高的麦田,收后立即用机械反转高柱犁将高茬麦草全部翻入土中,对人工收割的低茬麦田,留在田间的麦茬数量很少,可将场院中的剩余麦草或麦衣低茬麦田,每亩均匀撒铺200-300公斤,然后用深翻犁将其耕翻入土。玉米秸秆还田技术、在玉米成熟后,采取联合收获机械收割的,一边收获玉米穗,一边将玉米秸秆粉碎,并覆盖地表;采用人工收割的,在摘穗、运穗出地后,用机械粉碎秸秆并均匀覆盖地表。秸秆粉碎长度应小于10厘米,在秸秆覆盖后,趁秸秆青绿(最适宜含水量30%以上),亩使用秸秆腐熟剂2--3公斤,将腐熟剂与适量潮湿的细砂土混匀,均匀地撒在秸秆上。
⑵秸秆果园覆盖技术,用小麦、油菜、玉米秸秆覆盖果园空地,它可以增加土壤中的有机质含量,减少水分蒸发与径流,防止水土流失,促进果树生长,提高水果产量和优质果比例,改善水果品质,增加甜度和可溶性固形物,具有操作简单、经济适用特点。
2、秸秆作为堆沤原料腐熟还田。
利用夏积高温季节,把秸秆堆积,厌氧发酵沤制,特点是时间长,受环境影响大,劳动强度高,产出量少,成本低廉。有条件的要推广应用“301”菌剂、催腐剂,醇素菌等快速堆沤秸秆还田技术,缩短沤制时间,适用于农户分散小规模应用。
芮城县土壤肥料工作站:姚培发、王晋兴
202_年6月3日
第二篇:莆田202_年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
莆田市202_年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莆田市202_年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以服务农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集成推广耕地质量提升技术,全面增强农民科学施肥意识,提升科学施肥技术水平,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开展取土化验、田间试验、发放施肥建议手册(卡)、技术指导与宣传培训等工作。根据土壤养分状况和作物需求,制定发布主要农作物施肥配方,优化氮、磷、钾配比,促进大量元素与中微量元素配合。选择基础条件好、集中连片的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作为示范点,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建立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和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片。通过项目实施,改进因土、因作物施肥技术,不断优化施肥结构提高肥料的有效
2号)和《耕地质量等级》的要求,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评价,加快汇总整理各类耕地质量数据资料,完善县区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全省耕地质量数据平台建设提供基础支撑。
三、技术路径
1.推进精准施肥。根据不同区域土壤肥力条件、作物产量潜力和养分综合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各区域、作物单位面积施肥标准,减少盲目施肥行为。
2.优化施肥结构。根据土壤养分状况和作物需肥规律,优化氮、磷、钾配比,促进大量元素与中微量元素配合;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肥料产品优化升级,大力推广微生物肥、水溶肥、土壤调理剂、缓控释肥等新型高效肥料。
3.改进施肥方式。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和技能,推广应用配方肥;推广适用施肥设备,改表施、撒施为深施;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根外追肥等技术。
4.有机肥替代化肥。充分利用畜禽粪便、沼液沼渣等有机养分资源,鼓励增施有机肥,用有机肥替代部分化肥,实现有机无机相结合,提升耕地基础地力,减少化肥养分投入。
5.综合利用有机肥源。通过冬种蚕(豌)豆、紫云英等;利用果园套种圆叶决明、羽叶决明、印度豇豆等;结合水稻机收秸秆还田等措施,提高有机肥资源综合利用,既提升耕地基础地力,又减少化肥养分投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项目实施。各地要按照“省抓管理,市抓督导,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构建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按照省市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具体的实施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促进项目加快实施。同时根据《202_福建省农业系统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和“绩效管理年”活动要求,明确项目清单,对各项土肥工作建立“时间表”,梳理“路线图”,每月18日前及时上报项目进展,确保按序时进度要求推进落实。当年项目实施结束后,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考评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二)加强项目管理。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管,规范使用行为,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范围支出,始终牢固树立项目资金的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管好项目、用好资金当作最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要根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资金申报指南、申报要求、补助标准、分配结果等,促进农业财政资金的公开和透明,自觉接受基层和社会监督。
(三)加快资金支出。各地要加大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力度,优化资金拨付流程,缩短资金拨付环节时间,在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的前提下,可采取按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要对近年来的土肥项目进行逐项梳理,认真分析资金支出缓慢、结转结余较多的原因,针对性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加以解决,进一步提高资金支出进度,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落到
第三篇:XX区202_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实施方案
XX区202_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实施方案
为了落实好202_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全面提高耕地质量和科学施肥水平,根据《XX省农业农村厅XX畜牧兽医XX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O2O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项目实工作的通知》(x农计财字〔202O〕x号)文件要求,结合XX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XX区202_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实施方案.一、基本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乡村XX战略总体要求,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探索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利用机制,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助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任务目标
安排取土化验80个+2个(随机抽取土样做平衡检测),田间试验示范4处,组织县级技术培训1次,组织乡镇技术培训2次,现场观摩活动1次。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和对县域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评价进行补充工作。
三、项目建设内容
(一)开展县域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评价工作。
结合化肥减量增效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继续抓好田间调查、取土化验等基础性工作,重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区、耕地占补平衡区、耕地损毁复垦区开展县域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评价和数据库更新,并将最新评价结果标注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图上。
(二)巩固提升土肥水基础工作。
继续抓好取土化验、田间试验、耕地质量监测、配方发布的土肥水基础工作。
1.继续开展土样采集化验工作。按照《XX省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区继续安排耕地质量调查样点,开展田间取土化验工作。全区统筹安排取土化验80个,取土要全面覆盖202_年规划建设的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23个,新增加1个定位监测点。土样必测项目包括:土壤pH、有机质、全氮、有效磷、速效钾、缓效钾常规6项;水溶性盐、容重、水解性氮及中(钙、镁、硫)、微量元素(有效铜、有效锌、有效铁、有效锰、有效硼、有效钼、有效硫、有效硅)14项。
2.田间试验示范。为修订和完善我县主要作物施肥体系,按照省、市方案任务目标,安排小麦、玉米肥效对比试验各1处;小麦、玉米肥料利用率试验各1处。根据市农委文件要求,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将试验委托给XX大学农学院完成,所需经费任务承担单位支付。
3.耕地质量监测。现有省、市、县三级耕地质量监测点继续调查监测和取样检测。选择位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空白区和常规区,设立监测点标牌。进一步完善监测基础信息,建全监测档案,总结各类耕地质量变化动态,编写耕地质量监测报告。
(三)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创建。
为了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助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XX省202_年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在保障完成基础性工作后,结合XX区实际情况,开展化肥减量增效技术示范。示范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采用物化补助方式(所需物化补助的货物,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集中展示配方施肥高效施肥技术模式。化肥减量增效技术示范主体设有:指导专家、示范对比田和醒目标识牌。通过化肥减量增效技术示范,总结试验示范技术成果,修订完善示范作物的施肥指标体系,总结形成示范作物减肥增效技术模式。
(四)做好科学施肥技术指导服务
组织农民培训和现场观摩活动。在农闲时节组织县级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小麦、玉米、蔬菜等作物的科学施肥技术。在春播、麦收、秋收秋种等关键农事,制作技术明白纸,不定期深入到镇村开展技术培训及现场观摩活动,宣传科学施肥知识,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技能,营造全县科学施肥的浓厚氛围。
四、资金安排施用
根据XX市农业农村局《202_年关于做好旱作节水及耕地和质量提升项目实施工作的函》文件要求和任务资金分配,XX区为202_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基础工作县,补贴资金3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耕地调查、取土化验、试验示范、等级变更评价等基础性工作,以及产品抽检、宣传培训、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创建等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必要性支出。
五、实施进度安排
202_年8月-9月上旬,制定实施方案;
202_年9月下旬-10月,采样布点及制备土壤样品;
202_年10月,安排小麦试验;
202_年6月,安排玉米试验;
202_年10月-11月上旬,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创建;
202_年10月-12月,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和县域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评价工作
202_年11月,化验土壤样品;
202_年9月-202_年6月开展田间管理指导,开展乡镇培训;组织现场观摩活动;
202_年10月-202_年12月,集中开展县级培训;
202_年12月,XX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六、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及标准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基础性工作补助6万元
主要用于取土、化验。
(二)技术推广服务补助5万元
主要用于技术推广服务、示范技术推广标志牌制作、宣传培训及省市会议培训等。
(三)小麦、玉米试验共四处,试验费用8万元。
根据市农委文件要求,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将试验委托给XX大学农学院完成,所需经费任务承担单位支付.(四)县域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评价工作费用5万元。
主要用于县域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评价工作费用支出。
(五)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创建,补助费用6万元。
主要用于对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建设所需要的配方肥料进行物化补助。
以上各分项资金有结余的,可以补充其他资金不足项。
第四篇: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202_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
第三章 耕地养护与污染防治 第四章 耕地质量监测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土壤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生长适宜性、安全性和持续性的能力。
第三条 耕地质量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制定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农田防护林规划等相衔接的耕地质量保护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其所属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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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中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指导并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耕地质量保护,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耕地质量保护的基础性、适用性、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加大对耕地质量保护的科技投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耕地质量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控告。
对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耕地质量建设标准,积极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田防护林建设、地力培肥、土地整治、土地复垦、耕地土壤环境保护、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耕地质量建设项目,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一条 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耕地质量建设活动的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并在项目实施前将项目批复文件抄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耕地质量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耕地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复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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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就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提出明确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方案剥离耕作层土壤。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剥离耕地耕作层土壤,防止损坏耕地耕作层,保护耕地质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措施,鼓励下列耕地地力培肥行为:
(一)建设绿肥良种繁育基地;
(二)有机肥和配方肥的生产、推广;
(三)耕地使用者运用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有机肥和配方肥施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四)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的后续培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地力培肥的培训和指导,及时解决应用中的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 禁止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
第三章 耕地养护与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耕地质量保护规划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保护耕地资源,防止耕地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保护示范区和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示范工程,组织开展地力培肥、污染防治、生态耕作方式等耕地质量保护技术和新型农机具的研究、示范与推广,加强对耕地使用者的指导、培训,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肥料、土壤调理剂、农药和除草剂,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并依法登记。
耕地使用者应当科学、合理、安全使用肥料、土壤调理剂、农药、除草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回收非降解残膜和投入品包装物,不得使用未依法登记的肥料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经处理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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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污泥、粉煤灰、城乡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机废弃物作为肥料直接施入耕地,防止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耕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焚烧农作物秸秆危害的宣传,并制定激励措施,鼓励、扶持和指导农作物秸秆还田,修复、改善土壤,补充土壤有机质。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或者其田间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在使用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等养殖废弃物作为肥料直接施用的,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防止污染耕地。
第二十二条 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发现灌溉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采取治理和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工程、生物和农艺等措施,对耕地水土流失、土壤酸化沙化等耕地质量退化进行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对受污染的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开展耕地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恢复其基本功能。对严重污染和地下水超采地区的耕地,依法科学合理调整土地用途,有序实现耕地休养生息。
第二十四条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耕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出对受污染耕地的治理方案,责令责任人进行治理。
第四章 耕地质量监测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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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对耕地地力和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报告以及建设与保护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耕地质量变化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耕地质量。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全省耕地质量详查,评价耕地质量等级,建立耕地质量档案,并将耕地质量调查、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耕地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与耕地使用者签订协议,就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设立、保护、补偿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耕地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设立永久性标志。
第二十八条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永久性标志。确需移动的,应当征得设立该监测点的耕地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内容,建立耕地质量保护监督检查和约谈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耕地质量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对耕地质量保护中发现严重问题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相关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队伍建设,改善设施设备和工作条件,提高耕地质量保护水平。
第三十条 非农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十一条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应当组织专家实地踏勘,采集土壤样品送有资质的土壤肥料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根据踏勘情况和土壤样品检验报告,及时出具耕地地力评定意见。耕地地力评定意见应当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耕地地力达不到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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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剥离耕作层土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坏耕作层土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照耕作层土壤的损坏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2_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未依法登记的肥料、土壤调理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损毁、擅自移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永久性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耕地质量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_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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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保护耕地
保护耕地,珍惜土地
春天到了,我和小朋友约定好再到去年春天去的油菜花田去玩。去年玩的可开心了,拍照、放风筝·····
可今年去了之后,我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原本金黄的油菜花变成了空地,工人们正紧张地忙碌着,旁边还有一些推土机、拖拉机、挖掘机······来来往往地跑着,我赶紧跑到一位工人身边,问:“你们在干吗?”工人说:“小朋友,我们在建高楼。”我又问:“你们为什么要建呢?”“因为人口越来越多,买房子的人越来越多了。”工人说。我精神不佳地回到家,直接坐到沙发上,一句话都不说。爷爷看了我这副表情,就越来越问我:“怎么了?”于是,我把事情告诉了爷爷。爷爷说:“我小时在那玩过,有小树林,小河,像风水宝地。可现在是高楼我也很难过。”爷爷停了停又说:“我们本来的菜呀、饭呀都是那块田种的。”
爸爸听了,说:“我们的土地越来越少了,人口却越来越多了,所以要珍惜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