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
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访条例》,进一步规范来访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来访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来访事项的,应当动员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投诉请求。
第三条 应当及时将来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来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凭证,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四条 应当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受理范围
第五条 接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士向省委、省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转送、交办、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地方和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 对下列来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第七条 对下列来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二)来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来访接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
(五)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来访登记
(一)对所有来访,登记人员都应在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中进行登记。登记要简化手续,高效便捷。登记事项为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并确定处理意见。
(二)对下列情况,安排候谈:
1、集体访;
2、属党政部门处理的个体初访;
3、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重复访;
4、其他需要安排接谈的。
安排接谈的,登记人员应打印《来访接谈登记表》,送交接谈人员。对集体访,安排5人以下代表接谈。
(三)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登记人员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告知单(见附件1至8),并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来访事项告知单只出具一次,由计算机自动分类编号输出。
第十条 来访接谈
(一)接谈人员要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阅看《来访接谈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核实来访登记内容,并记录以下内容: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及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有关地方或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
如发现登记内容有误,应及时与窗口登记修正。
(二)接谈后,需要省有关部门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见附件9),作归口处理。此单由计算机自动编号输出。
需地方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见附件10),介绍来访人回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此单由计算机按市、州自动编号输出。
需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来访事项告知单》,并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或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对当天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三)对来访事项涉及省有关部门的大规模集体访,可请相关部门前来联合接待处理。
(四)外国籍、无国籍人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以及华侨的来访情况,接谈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对需直接答复的问题,要写出答复提纲并经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事项办理
对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通报、交办、转送、协调处理等。
(一)上报
上报采用《信访信息》等载体。
1、有关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对地方行政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反映;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和问题;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顶拖不办的典型案件;高级干部、知名人士来访反映的问题等需要省领导同志阅知或阅示的来访事项。
2、大规模群众集体访、突发异常情况的处置等信息。
3、反映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来访事项。
4、对来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专题调研的情况。
省领导同志对上报材料有批示的,应将批示复印件函送有关地方和部门或其负责同志;对地方和部门上报的重要来访情况,应逐级上报领导阅知。
(二)通报
对需向地方反馈的群众来省上访情况和我局处理来访事项的情况,以及群众来访反映的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和地方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编写《信访情况通报(访)》。
《来访情况通报(访)》按内容可分为:情况性通报、问题性通报、预测性通报;按时间分为:定期通报、不定期通报。
(三)转送、交办
1、转送。对需有关市、州或省直、中直部门一般掌握、了解和处理的来访事项作发函转送处理。对发函转送以及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的情况,要定期向有关市、州和省直、中直部门通报,并要求他们定期报告办理情况。
2、交办。对省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地方或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等来访事项作发函交办处理。
采用发函交办、转送办理方式的,可对多个来访事项,一并交办、转送,发综合交办、转送函。对情况紧急的来访事项,可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处理,但需及时补发交办、转送函。
(四)协调处理
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多个地方、部门的来访事项,经领导同意,可邀请有关地方或部门来人协调处理。
对需通过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经办人应事先就协调人员、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等拟出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事后,经办人应及时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
严格按照《吉林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对交办的、未按规定时限报结又没有说明理由的或承办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来访事项,经办人应进行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督查督办可以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约请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
第十三条 文稿办理
拟写文稿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要简短,结构层次要清楚,内容要符合原意。
文稿一般由经办人起草,并按审阅审批权限逐级送审。报省领导同志的文稿,由局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汇报材料的处理
对交办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经办人要认真审阅所报事项与交办事项、呈报单位与交办的承办单位是否一致,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并落实到位,有无来访人的签字意见等,并提出审阅意见,送原文稿签发人审核。
对未交办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经办人将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后,存入来访档案备查。
第十五条 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
对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材料,应进行认真审阅,重点审阅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 来访人访后信的处理
对来访人的访后信,接待工作人员要在计算机内登录来信时间和主要内容,并注明处理情况。需办理的,按照本规则办理来访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需留存的,并入来访档案;内容不清、无实际意义的或重复来信,统一存放,集中销毁。来信中扬言滋事的,要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查询事项的回复
对来访人再次来访或通过访后信等形式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原则上接待工作人员应采用口头或复信的形式,将来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告知来访人。其中,通过复信形式告知的,应在计算机中拟写复信稿,按审阅审批权限送审。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 异常情况处置
来访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处置:
(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来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来访人患病情况的处置
(一)来访人在接待过程中患病需紧急救治的,应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场,必要时送医院急救。
(二)来访人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卫生部门处置。
以上两项处置费用原则上由来访人或地方有关部门支付。
第二十条 其他
来访人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立卷、整理、保存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来访档案应包括《来访接谈登记表》、来访材料、向来访人出具的单据、文稿签批单、领导批示、汇报材料、办结审批单、访后信等文字材料。
第二十三条 来访档案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提供查阅。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接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省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在接待过程中,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接待工作人员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干预接待工作或擅自办理来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202_年5月1日起实施。
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恰当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办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来信,是指写信人采用书信及电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据政策法规由有关党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办信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急事急办,注重时效。
(二)规范办信程序及行为,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三)畅通渠道,为写信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办信工作应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相关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等共同参与的工作制度,运用咨询、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处理群众来信。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受信范围
第五条 省信访局履行下列办信职责:
(一)办理应由本局处理的群众来信和有关信访事项;
(二)综合研究办信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提供群
众来信反映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为领导同志科学民主决策服务;
(三)交办、转送群众来信,重点是初次来信和涉及群体利益的联名来信;
(四)督促检查重要来信事项的处理,协调办理有关信访事项,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向地方和部门通报来信情况,特别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来信情况,促使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预防和化解矛盾;
(六)群众来信中情况紧急、时限性强的来信,应“急事急办”,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或部门办理。
第六条 省信访局办理下列信件:
(一)省内外人民群众和境外人士给省委、省政府,省委常委、副省长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的来信;
(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信访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转送、交办的信件,以及重要会议转送的信件;
(三)领导同志本人或领导同志处对群众写给领导同志来信的办理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四)写给本局负责同志的来信,经本人拆阅后交给办信工作人员办理的,按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和原则办理。
第七条 对下列来信事项不予受理: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3、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第八条 对下列来信事项不再受理:
1、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2、来信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第三章 工 作 程 序
第九条 来信签收
办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受信范围签收、启封群众来信。对电报和特快专递,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拆阅,有紧急事项的应及时妥善处理。启封信件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装订位置应便于翻阅。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当日收信专用戳记,戳记印迹要端正、清晰。
第十条 原信登记
办信工作人员对所有来信,都应在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登记事项为写信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并确定处理意见。登记应准确、扼要,详略得当。
对拟上报领导同志或交办的,反映重要情况、提出重要建议意见的来信,内容摘要应相对详细,包括建议意见的主要内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主要单位和人员,来信人的要求及其理由等。
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信访条例》规定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和内容不清的信件,可作简略登记。
第十一条 办信工作人员登记原信后,要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分情况,在15日内采用不同方式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 上报
(一)上报是指报送领导同志。上报的来信信息,需要核实而又能够核实的,一般应先核实再上报。经过核实后上报的,应把核实的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一并报领导同志参阅。
(二)办理方式分原件上送、摘要上报、综合上报:
1、原件上送。原件上送是指将群众来信原信及附件等直接呈报领导同志。
2、摘要上报。摘要上报是指将群众来信内容摘要后,以《来信摘要》形式并附原信一并呈报领导同志。来信摘要可以是单件群众来信的摘要,也可以是多件内容相似的群众来信的综合摘要。
3、综合上报。综合上报是指将群众来信情况综合分析后,将综合分析材料以简报形式呈报领导同志。
第十三条 交办
(一)交办是指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交有关地方、部门或其负责同志办理,并要求承办部门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或指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交办方式以“两函一书”为主。
(二)交办信件坚持谁交办谁督办,谁办理谁反馈处理结果的原则。
(三)属于省直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件,应直接交办省直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四)属于下级党委、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下级党委、政府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交办。
(五)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的,应将交办情况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向交办机关反馈处理结果时,应抄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
(六)对来信反映的一些突发、紧急情况,需要交有关地方或部门办理的,也可采用电话、传真的方式交办;情况特别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进行交办。
第十四条 转送
(一)转送是指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地方、部门或其负责同志办理。办理方式主要有发函转送、附转送单转送。
(二)发函转送。
1、以发函的方式将应该由地方或部门办理的信件,转送市(州)、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省直有关部门或地方、部门负责同志办理;
2、发函集中转送市(州)信访工作机构办理的,转送时附相对应的来信列表,并定期向相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来信情况;
3、相关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省局报告转送信件办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转送的群众来信是否及时办理,报市(州)领导件数、转送部门和县(市、区)件数等,以及其他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
4、相关信访工作机构报来办理情况后,办信处要汇总制作《转送信件办理情况统计表》,以备抽查和报告、通报情况。(发函集中转送函稿样张、来信列表样张、通报集中转送来信情况函稿样张、《转送信件办理情况统计表》样张分别参见附件1至4)
(三)附转送单转送。
1、对应该由省直有关部门或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办理的信件附转送单转送;
2、省信访局统一印制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来信专用章”的转送单。(转送单样张参见附件5)
第十五条 检举、揭发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策、工作作风、违法违纪方面问题的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转送相应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或其上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同志,不得将检举、揭发信件转给被检举、揭发人或单位。
第十六条 通报来信情况
(一)通报来信情况是指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向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来信的有关情况。通报材料一般加送相关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市(州)信访工作机构,或抄送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形式是《信访情况通报》(信)。
(二)省信访局应就以下事项定期通报来信情况:
1、办理信件的数据统计、来信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2、信件转送情况、交办信件的督办情况以及各地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情况;
3、信件中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十七条 留存
对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不需要办理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集中存放,定期销毁。
第十八条 督查督办
(一)督查督办工作坚持谁交办、谁督办的原则,做到督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二)来信受理处负责本处交办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三)来信受理处督查督办工作,按《吉林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试行)规定进行;
(四)办信工作人员要做好反馈材料登记、审核和送审工作。报送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建议退回重报;处理明显不当的,提出建议交由承办部门或单位继续办理。
第十九条 信件回复
(一)回复范围。
1、《信访条例》规定的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依法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相关回复函稿样张分别参见附件6至附件12)
2、反映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提出重要意见或建议,我局已报送领导同志参阅、阅批的群众来信,具备回复条件的来信;
3、需要做好来信人的疏导教育工作的来信;
4、来信附件有证件、手稿、现金等,在钱物退回同时,一般应予回复;
5、其他需要回复的来信。
(二)回复方式。给来信群众回复,可视来信内容和来信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书面回复、电话回复等方式。
第二十条 文稿办理
(一)办信文稿种类有《来信摘要》、简报、函、通报、专题调查报告、来信情况分析报告等。
(二)办信文稿编写的基本要求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文字精练,篇幅简短;遣词用字规范;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简称要规范;结构层次序数用法符合规定。
(三)文稿一般由经办人起草,并按审阅、审批权限逐级送审。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
(一)办信处应配合局办公室做好永久性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做好办信长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定期移交局办公室保存。
(二)列入长期保存的办信档案范围是:在原件上送、发函交办转送、编写《信访情况通报》(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在摘要上报、编写综合材料过程中形成的部分文字材料;立案信件办结材料;其他比较重要需要归档存查的原信及信件办理资料。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办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省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来信,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书籍、字画等。办信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保密工作相关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准擅自将信件带出机关;领导同志有关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批示,以及来信统计数据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
第二篇: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规章制度
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规章制度范文
一、街道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进行详细登记,建立信访处理台帐。
二、群众提出的问题属本级工作范围能解答的,应摆清事实,讲清政策依据,耐心细致予以答复,避免越级上访的发生。
对不能当即答复的,应讲清原因并开展调查或上报,经调查核实清楚或上级予以明确回复后及时予以答复,必要时应做好书面答复。三、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要认真对待,依法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调查处理.四、调查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及时整改;
情况不实的,提供有关证据,讲清政策依据,向来访群众做好说明、说服工作。五、对群众来信来访资料要妥善保存,保守秘密,不对外泄露。
六、保护来信来访群众的人身权利,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否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规章制度准则
一、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二、处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处理来信来访的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辖区中队具体办理。三、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妥善处理。
做到不拖、不压、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具体办法:1、接待人员态度要诚恳,讲解要细心,政策要透明,工作要耐心。
2、对来信来访反映的事,要认真对待。对领导和上级转来的信访件要认真及时调查,依法依规处理,及时回复。
3、对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值班人员在接到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时应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并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领导。
四、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本职业务学习,全面掌握有关政策规定,以便在解答和处理有关信访时持之有故,言之有理。
五、在信访接待及案件查处的过程中,相对人员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否则视情节轻重,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规章制度范文
为了加强信访工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力,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访工作是机关的日常性工作,是机关工作人员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汲取群众智慧,改进机关作风的重要途径。本制度所称的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第二条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条
在处理来信来访时,既要严守国家秘密,又要注意保守来信来访中的秘密,适度掌握好知情范围。
第四条
信访工作的接待范围
(一)本局及下属单位的在职与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家属。
(二)与我局管理职能直接相关的投诉。
(三)与我局稳定局面有关的相关投诉。
第五条
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受理单位及群众反映与我局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以及科研项目管理、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奖励、专利与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来信来访;
对全市科技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负责向各县(区)科技部门和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交办、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二)从来信来访中,筛选出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为决策者提供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凡属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经领导批准同意后,转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说明。
第七条
对直接能答复的一般性及咨询性信访事项,应按时限要求直接办理。
第八条
信访事项当自受理之日起___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或重要信访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___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信访人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___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___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对已经按《信访条例》要求,经过复核终结不再受理的来信,已回复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其他来信,一般按存信处理,不予办理。存信按地区、年份打包,定期销毁。
第十三条
接访人员应依据政策,秉公办事。接访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处事,处理问题要及时、妥善,不敷衍、推诿,更不得接受信访者的馈赠、宴请,不得要求信访人为自己办私事。
第十四条
处理信访件应讲究程序,及时上报,认真做好登记、呈阅、督办、复核、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按规定时限办理并上报,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期限,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接访人员应执行条例,依法接待。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依法做好来访者接待工作。遇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接访人员对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应进予以制止和必要的劝导,坚持以理服人,避免感情用事,必要时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位接访的领导负责相应信访问题的处理、跟踪或交办、落实,包括信访人的思想教育和稳控,直至信访人息访。
第十八条
局(院)党组将加强督促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领导干部接访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信访接待实行信访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度。具体接待时间按领导接待日安排时间(节假日除外),原则上稳控责任人负责接待当日来访群众。信访相关业务负责人应随叫随到,及时协助处理有关信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
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
一、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二、处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处理来信来访的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辖区中队具体办理。三、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妥善处理。
做到不拖、不压、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具体办法:1、接待人员态度要诚恳,讲解要细心,政策要透明,工作要耐心。
2、对来信来访反映的事,要认真对待。对领导和上级转来的信访件要认真及时调查,依法依规处理,及时回复。
3、对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值班人员在接到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时应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并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领导。
四、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本职业务学习,全面掌握有关政策规定,以便在解答和处理有关信访时持之有故,言之有理。
五、在信访接待及案件查处的过程中,相对人员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否则视情节轻重,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准则
一、来信来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要把信访工作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安定团结、调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工作,严肃对待,认真办理。
二、信访工作由安全储运处归口管理,各处室分工协作,共同办理。
三、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批转办理信访件。
到期不能结案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社领导和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处理完毕后,有关资料统一保存,并做好结案登记。四、对于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法律和政策有明文规定可办理的应及时给予办理。
超出法律和现行政策规定的问题,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信访者说明情况,解释清楚。五、接待来访要热情、耐心,答复问题要细致、准确、诚恳。
六、提高办理效率,对来信来访的数量、内容、结案情况要进行定期统计,并做好向有关部门上报信访统计。
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规章制度范文
为切实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根据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民群众来信接待制度
(一)凡群众来信均应登记编号,来信记录应做到保密,不得遗失。
(二)对群众来信应根据其内容的轻重缓急,做好拟办、转办、催办工作。
(三)需要存档的群众来信,应做好归档工作。
(四)除匿名信外,原则上应将群众来信的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本人,如一时难以处理,应向来信人员说明情况。
二、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制度
(一)接访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听取上访人员的陈述,认真做好登记、记录,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分别作出恰当处理。
(二)接待人员要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意见,力所能及地答复和解决来访群众提出的事项。
对不能当场作出答复、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给来访者作好思想工作,耐心疏导;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问题,要指明方向和程序,并热情帮助联系有关单位给予妥善处理。(三)对重大疑难来访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稳定群众情绪,并迅速拟出专报呈领导阅批。
按领导批示抓好督办落实。(四)对来访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政策性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综合分析,提供给领导参考。
三、总体要求
(一)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接待人员要衣着整齐,举止端正,热情大方,态度诚恳,说话和气,以礼相待,文明用语,并讲普通话。
(二)接待室要保持整洁卫生,备有开水、茶杯、桌、椅等物品。
(三)接待人员在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拉。
(四)在接到群众来信来访后,要认真做好登记,根据来信来访群众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做到当日事当日结。
(五)对待来信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在未经调查、弄清事实之前,不应轻易肯定或否定,也不能随意许愿或批评指责。
(六)对来信来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内容,要保守秘密,不得将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对象。
第四篇:领导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
文章标题:领导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
领导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
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领导,更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更好地为民解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二、局长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重点
(一)群众对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检举、揭发的来信来访;
(二)群众对局机关和国土资源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来信来访;
(三)需要领导决策的疑难问题的来信来访;
(四)群众集体上访;
(五)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
三、班子其他成员接待来访的重点
(一)分管工作和分管科(室)业务的来信来访;
(二)群众对分管科室人员工作态度、服务质量、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等工作的来信来访;
(三)群众对分管的工作和分管科室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来信来访;
(四)局领导接待来访,由局办公室和信访室协调安排。对来信来访按职责分工,对需要落实的问题,限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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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公司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
第一条 总 则
信访工作是党和各级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也是领导干部需要认真做好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为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有效地解决职工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组织领导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信访工作列为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信访办公室的汇报,制订解决信访疑难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努力控制和减少重复信访和越级上访。公司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一般每季度分析一次信访情况,研究处理重要疑难信访案件和集体上访案件。第三条 职责分工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处理好职工群众信访问题。公司党委主要领导对全公司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党政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系统的信访工作,并负责处理分管业务系统的重要信访问题。对所辖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案件,主管的公司领导应会同有关部门出面接待,耐心疏导,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重复上访。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党委主要领导确定一名领导牵头,其他领导积极配合,协调处理,不能互相推诿。第四条 职责要求1、公司领导要对上访案件一包到底,实行包案责任制。对公司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上访案件,要由分管领导一包到底,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案案有结果。对包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公司信访办将包案领导、承办单位、承办人备案,并按期向公司党委上报处理结果。
2、实行公司领导接待约见制度,面对面地解决职工群众的上访问题。公司领导热情接待职工、家属,及时处理和解决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接访中反映的问题,由公司信访办根据具体情况登记在册,并按接访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公司领导要充分利用接待上访职工群众的有利时机,做好信访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采取切实措施,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要特别注重解决好集体上访、上访老户、进京进某某上访问题。发生集体越级上访的案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出面到现场做工作,把上访群众领回本单位,妥善解决群众集体上访提出的问题,并做好稳定工作。
第五条 接访规范1、接待群众来信工作规范。本制度所称群众来信,是指公司在册职工、职工家属、子女、协解人员、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活动。公司领导接到来信后,阅批后转交公司信访办,由信访办公室有关人员按《“秘书工作”*公司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进行办理。
2、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范。本制度所称群众来访,是指公司在册职工、职工家属、子女、协解人员、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采用走访形式,向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活动。公司领导接待来访人员,要做好解释、教育、说服以及记录工作。接访完毕后,将来访案件转交公司信访办,由信访办公室有关人员按《“秘书工作”*公司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进行办理。
第六条 接访形式和渠道1、领导接待日。接待时间:每月5日。接待方式:公司领导集体接待或公司领导轮流接待。接待范围:公司在册职工。接待原则:接待日内,有来访者领导必须接待;接待日以外,领导无特殊情况一般也应接待。
2、书记、经理信箱。
书记信箱地址: “秘书工作”@mail.slofdgsa经理信箱地址: “秘书工作”@mail.slofdgsa开启频率:书记、经理信箱一天一开启。3、书记、经理热线。
书记热线——办公室电话: 手机: 党政办公室电话:经理热线——办公室电话: 手机:党政办公室电话:第七条 附则1、本制度由公司党委信访办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XX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