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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社保该如何缴纳5篇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20-71065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3 15:44: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员工试用期社保该如何缴纳

员工试用期社保该如何缴纳?

2013-6-19 9:13:00 点击 156

我要评论(0)关键字: 缴纳

如何

社保

试用期

员工

员工社保是用人单位比重较大的一项人力资源成本,因此部分企业意图通过压缩社保成本来达到减少人力成本的目的。除了为正式员工缴纳最低标准的社保之外,为试用期员工少缴、甚至不缴社保成为常用的手段之一。

应当明确的是,员工转正后再为其缴纳社保的做法是违反社保法相关规定的,那么该从何时开始为试用期员工才算合法呢?本文的案例将为这些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案情回顾

某餐饮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该公司人事主管与之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不交社会保险,等到试用期过后再补交。李先生某同意了。在他工作1个月后,该酒店以其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不服,要求补交试用期社保,同时,提出这样的疑问: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有效吗?

为此,李先生咨询了资深的劳动法专业人士,得到的答复是:

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专家看法

试用期不能以口头约定 且必须依法缴纳社保

从劳动法规定看,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但这需要在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不可以口头约定。按照上海市实践中的操作,试用期内如果员工是在15日前入职的,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是15日以后入职的,如果在月底前离职,企业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但是,实践中,因为员工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其社会保险可能会造成断档期,所以建议国家法律应该给予明确规定。

本案例中,酒店的做法明显有误。虽然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是子母关系,没有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试用期。因此,口头约定试用期也应视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单位和员工之间同样具有法定劳动关系。因此,在此期间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非说一定要有劳动合同才需缴纳社会保险。另,酒店解除事实劳动合同的程序也违反相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单方甚至和员工协商决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再行补交。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

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新入职员工社保缴纳的时间

关于为新员工办理社保,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职日,所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进行社保缴纳申报,那么企业最晚应在员工入职30日内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比如员工5号入职,那么在他入职后的下个月5号之前,必须办理社保申报,以笔者所在地区来说,每月17日为申报截止日,在此之前未申报只能等下一个月17日再申报,申报成功则从下月开始缴纳,本月工资即开始代扣个人部分。所以,员工享受社保的时间受当地社保机构每月办理结账的时间影响

虽然法律规定了入职30日内为员工申报社保是合法的,笔者认为按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申报、缴纳社保更显得人性化,即:上旬入职当月申报、下月享受;下旬入职,入职后第二个月申报、第三个月享受,并补缴第二个月社保。供各位HR借鉴。

第二篇:员工试用期社保该如何缴纳

员工试用期社保该如何缴纳?

作者: 时间:2013-06-26 来源:

员工社保是用人单位比重较大的一项人力资源成本,因此部分企业意图通过压缩社保成本来达到减少人力成本的目的。除了为正式员工缴纳最低标准的社保之外,为试用期员工少缴、甚至不缴社保成为常用的手段之一。

应当明确的是,员工转正后再为其缴纳社保的做法是违反社保法相关规定的,那么该从何时开始为试用期员工才算合法呢?本文的案例将为这些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案情回顾

某餐饮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该公司人事主管与之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不交社会保险,等到试用期过后再补交。李先生某同意了。在他工作1个月后,该酒店以其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不服,要求补交试用期社保,同时,提出这样的疑问: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有效吗? 为此,李先生咨询了资深的劳动法专业人士,得到的答复是:

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专家看法

试用期不能以口头约定 且必须依法缴纳社保

联想集团华东区总部行政人事总监曹金昌认为,从劳动法规定看,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但这需要在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不可以口头约定。按照上海市实践中的操作,试用期内如果员工是在15日前入职的,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是15日以后入职的,如果在月底前离职,企业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但是,实践中,因为员工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其社会保险可能会造成断档期,所以建议国家法律应该给予明确规定。

携程旅行网高级人力资源总监施琦认为,本案例中,酒店的做法明显有误。虽然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是子母关系,没有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试用期。因此,口头约定试用期也应视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单位和员工之间同样具有法定劳动关系。因此,在此期间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非说一定要有劳动合同才需缴纳社会保险。另,酒店解除事实劳动合同的程序也违反相关规定。

劳动法世界网首席顾问魏浩征表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单方甚至和员工协商决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再行补交。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新入职员工社保缴纳的时间

关于为新员工办理社保,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职日,所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进行社保缴纳申报,那么企业最晚应在员工入职30日内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比如员工5号入职,那么在他入职后的下个月5号之前,必须办理社保申报,以笔者所在地区来说,每月17日为申报截止日,在此之前未申报只能等下一个月17日再申报,申报成功则从下月开始缴纳,本月工资即开始代扣个人部分。所以,员工享受社保的时间受当地社保机构每月办理结账的时间影响

虽然法律规定了入职30日内为员工申报社保是合法的,笔者认为按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申报、缴纳社保更显得人性化,即:上旬入职当月申报、下月享受;下旬入职,入职后第二个月申报、第三个月享受,并补缴第二个月社保。供各位HR借鉴。

第三篇:关于试用期员工是否缴纳社保事宜

关于试用期员工是否缴纳社保事宜

各位好!

我在申报本月参保人员名单(之前社保的增减员是直接跟财税公司联系的,现在由财务部操作),关于这个月的新进员工社保增员情况,财务部回复我转正后再缴纳,我认为此举存在一定的风险。

风险一:根据相关法律及案例,新员工入职没缴纳社保,上班时间或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甚至工亡(摔倒、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如果是企业单方面的原因没买社保造成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理赔的,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企业承担(医药费、住院费、看护费、工资、工伤补偿金等费用)。

风险二:假如一个刁钻的员工高薪被我们公司录用,试用期2个月或者更久(没缴纳社保),试用期间发现这人不合适,考核不通过按照规定提前一周通知是可以无偿解约的。但员工不能接受,他完全可以,先提出辞职再申请劳动仲裁(理由:本人在职期间企业违反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保法》不缴纳社保)要求企业做出赔偿(待岗通知金、企业违约解除赔偿金等)。

我们之前的新员工都是当月入职当月缴纳社保的,我司发出的面试通知函也有写到“一经录用即刻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我觉得这也是公司文化体现,对外这也是一家企业的形象代表。因为面试的时候有些人就是比较在意这些问题(员工福利)。为了吸引更多更优秀的人才扩展我们的大事业,建议新员工每月20号入职的当月缴纳社保,20号之后入职的次月购买。这样风险的范围也小了,员工也能理解企业的做法。

第四篇:试用期 必须缴纳社保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费,这个与员工试用期没有关系。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试用期超过一个月的必须购买社会保险,否则劳动者可以依法追究赔偿以及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如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未够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可以依据法律程序依法追究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以及个人工资以及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到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费用是免费的。

第五篇: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兹有员工,身份证号码,自年月起,公司已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该员工社保电脑号为,缴费正常,未有间断。

特此证明。

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

年月日

备注:1.本证明仅证明员工在本单位已缴纳社会保险;

2.本证明一式两份,员工一份,公司保存一份,以备内部审查; 3.本证明由公司行政人事部B259开具,如有疑问,可向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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