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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资质参考条件(推荐阅读)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0-52610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5 22:18: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资质参考条件

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资质参考条件

检测机构资质参考条件,供各地参考使用。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400 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9 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3 人以上;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证书,其中高级以上等级30%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六)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二级资质3 年以上,且申请前3 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七)申请前3 年内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收入500 万 元以上,且承担过20 项以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业务。

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 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75

(二)与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4 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

人以上;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证书,其中高级以上等级20%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取得一级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可以承担各类 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业务和各种类型的消防安 全评估业务;

(二)取得二级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只可承担单体 建筑面积4 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 和库房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第二篇:广东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资质之怪

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资质之“怪”

建筑消防设施能否正常运行关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确保消防设施能否正常运行重要工作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106号令、107号令均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全国大部分地区也早已开展了此项工作。但广东省的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却有以下几方面的“怪”。

一、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必备资质——“计量认证”可有可无。

计量认证是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必备资质。计量认证是企事业单位申请广东省公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条:“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从事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检验认证资料、出厂合格证;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名录”。

计量认证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环境检测机构就及防雷装置等检测机构的必备资质。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检验检测鉴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农机鉴定机构、环境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和在流通领域出具计量公正数据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依法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法律还规定:计量认证获证机构应当保持获证时的条件,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不得向社会出具报告,否则视为虚假报告。

但是广东消防设施检测市场的一家“合法”检测机构,虽然不具备有效的计量认证资质,却一直几乎垄断着整个广东消防设施检测市场,近期又多次在媒体上发布广告、文章等,阐述消防设施检测不需要计量认证资质,该机构的声称:“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系统,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产品质量检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检测机构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则不需要计量认证”。

实际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在2010年已经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答复——《关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是否属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范围答复意见的函》(认办实函【2010】85号)明确指出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必备的资质可有可无。此为一“怪”。

二、与科学发展严重违背的跨世纪“批文” 批文——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因此行政许可须遵循科学发展,被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定期审查,并且行政许可批文中应包含行政许可的范围,所能从事的特定活动内

容。

广东省消防设施检测市场现被认定的一家合法检测机构,在1999年取得了省消防总队的批文,该批文的许可范围中只是罗列了消防设施检测的内容,并没有与检测内容相对应的标准,且距现在已经十年有余,这不禁让人奇怪,十余年间消防行业内标准都已几经变更,在此期间该机构检测内容、人员的检测能力没有进行过任何变更,难道有了此批文,无论时间过了多久,标准变化多大,只要是属于消防设施检测的内容,该机构都可以进行检测?显然这与行政许可须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被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内容相违背,但该机构的这个“跨世纪”的批文却被认定为有效资质,此为二“怪”。

三、媒体、报纸刊发的文章、言论竟成为主管部门执法依据

最近多家媒体相继刊发了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报道,所有报道都在强调“消防设施检测资质不需要计量认证资质,广东省现在就一家无计量资质的检测机构可以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报道的署名还是某保障委员会、某律师事务所,这些报道在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明明是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论点,为什么会发表,某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为什么会发表此类违背法律、法规的文章,媒体的正确舆论导向性何在,令人生疑。更让人感到不解的是相关主管部门的部分执法人员竟然用报纸作为执法依据,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不顾,此为三“怪”。

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文规定,需取得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计量认证资质,但为何会出现以上三种现象,其中利害关系我们不妄加推测,只盼相关主管部门为了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针对以上问题给予公正、合理的解释。

第三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正式三级资质申请条件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正式三级资质申请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5.应取得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维修授权;

6.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上述中,仪器、设备、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104)的规定;

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的条件应当符合《关于福建省灭火器维修人员的从业条件和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公消[2014]50号)的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制定的相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管理制度等。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四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篇: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1、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3)人员要求:

①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具有工民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3年以上,非岩土工程及工民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内含1人应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②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的审核人须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其中非岩土工程及工民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须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8年以上;

③主要技术人员应至少承担过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及桩身完整性检测、锚杆锁定力检测等10个项目工程以上并编写或审核检测报告者;(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6)仪器设备应满足:

①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至少拥有能同时使用的4台(套)自动静载测试仪和设备; ②桩的承载力检测

有大于10000kN的静载设备,其中长度不小于8m的主梁不少于两根,5000kN以上(含5000kN)千斤顶不少于1台;

至少有1套高应变法检测设备,并配有备用的传感器; 有可组合成不少于80kN的重锤,并配有相当的落锤装置。③桩身完整性检测

至少有2套低应变法检测设备,并配有备用的传感器; ④锚杆锁定力检测

有锚杆锁定力检测仪器及设备。

2、业绩

检测机构应具有3年以上(含3年)的检测业务经历。每年完成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各不少于7个单项工程;能力验证不少于2个项目,其中高应变检测不少于20根;低应变检测不少于1000根;静载荷试验不少于50组;超声波检测不少于10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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