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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20-63137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2 09:40: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鞍财综[2004]96号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

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

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不允许抵顶政府工程款项,如遇政策性减免和需抵顶政府工程款项的要经市长批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从2008年10月1日执行。同时海政发[2001]77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二篇: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12-11-07 17:06:56)转载▼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第三篇: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即墨市)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即政发[2005]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及范围

(一)征收标准。

1.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管线60元,管道燃气管线18元,道路建设34元,给水管线15元,雨水管线8元,污水管线8元,环卫设施费6元,中小学建设34元,合计每平方米183元。

2.非房地产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别为:道路建设34元,给水管线10元,雨水管线8元,污水管线8元,环卫设施费6元,合计每平方米66元。

3.非房地产建设项目还应缴纳给水配套费,其标准为:按所申请的日用水量或增加日用水量每立方米1000元一次性缴纳。

(二)征收范围。

1.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通济街道办事处、环秀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北安街道办事处、龙山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开发建设单位均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配套费。

2.鳌山卫镇、温泉镇、田横镇、田横岛旅游度假区、华山镇、蓝村镇、南泉镇、大信镇、普东镇、龙泉镇按照规划相应配套项目上述征收标准的80%征收;其他镇按规划相应配套项目上述征收标准的50%征收。不具备配套条件的项目不得向开发建设单位征收配套费。

3.市重点工业基地范围内的配套费,按市委、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4.需集中供热的非房地产建设项目的配套费,仍参照•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即墨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即政发„2001‟86号)执行。

5.属城市供水统一规划管理的镇,按城市规划区内给水配套费的标准征收。

二、征收方式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城乡建设局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所设窗口负责征收(非房地产建设项目应缴纳的给水配套费由市水利局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所设窗口负责征收)。各镇的配套费由各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征收。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凡未足额缴纳配套费的开发建设项目,市城乡建设局不得为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房屋确权手续。

三、使用与管理

(一)供热、管道燃气配套费收取后,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根据配套费收入进度和工程需要,将其全额返还给供热、供气建设单位,用于集中供热和供气管网的配套设施建设。

(二)中小学建设配套费收取后,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教育校建工程和校建工程建设贷款的还本付息支出。

(三)道路建设、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环卫设施配套费收取后,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道路工程、自来水供水工程、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环卫设施建设等工程。

(四)日用水量每立方米1000元给水配套费收取后,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城市供水主干网建设、水源地开发及水厂建设。

(五)配套费原则上不得减免。确需减免的,须报市政府批准。配套费的征收与使用,由市财政、发展计划(物价)、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供热、供气配套建设。

1.按照国家、省、青岛市的有关规定,我市自2002年4月12日起已经停止收取城市供热建设资金和管道燃气集资费,将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根据城市供热、供气配套建设工程要求,有关事项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2002年4月12日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向政府(包括供气单位)缴纳供热建设资金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但未与购房者签订合同的,应按本通知要求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收费单位按本次调整后的配套费标准与开发企业结算,多退少补;开发企业已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但尚未向购房者收款的,履行所签合同;已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且购房者已交款的,履行所签合同,不再退款。

凡开发企业未向政府交纳供热建设资金,未与供气单位签订供气合同,但已向购房者收取供热建设资金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的,应予全额退款。

(2)2002年4月12日(含4月12日)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所签合同单列供热建设资金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的,应纠正合同,按调整后的新标准计入房价收取;未签订合同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老城区的供热(气)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由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供热(气)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3.集中供热、供气的配套范围与•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即政发„2001‟102号)规定的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中住宅楼建筑红线外的供热、供气设施建设从配套费中列支,由供热、供气建设单位统一建设;住宅楼建筑红线内的供热、供气设施建设由开发单位自行配套。

(二)搞好政策衔接。

市委、市政府以前制定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1.•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即政发„1998‟140号);

2.•即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墨水河横河污染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即政办发„1998‟99号);

3.•即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关于青烟路、鳌蓝路、鹤山路城区段两侧平房拆迁、安臵补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即政办发„1998‟101号);

4.•即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河道治理拆迁及补偿等问题的意见‣(即政办发„1998‟106号);

5.•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即墨市城区部分路段平房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即政发„1999‟24号);

6.•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墨水河、横河城区河道治理会议纪要‣(即政纪字„1998‟14号);

7.•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河道治理工程和绿地建设土地投入弥补办法的会议纪要‣(即政纪字„1999‟68号);

8.•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的通知‣(即政发„2001‟100号);

9.•即墨市城乡建设局、即墨市财政局、即墨市发展计划局关于收取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即城乡字[2002]75号);

10.•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即政发[2003]67号)。

本通知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

即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

序号 配套项目 测算标准(元/平方米)配套 1 供热管线 60 从热源厂(站)规划红线起至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的供热管网,公用热交换站等配套设施。供气管线 18 自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单位用气户建筑红线止,至住宅楼建筑红线止的燃气管线及小区调压站等配套设施。3 道路 34 包括路基(土石方)、基础、面层、人行道、行道树(两侧环境)、安全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等,标准为市政一级。给水管线 15 压力供水管线、“低压区”的压力泵站、水源地开发、水厂建设等,标准按设计规范。雨污水管线 16 水排放管线、暗渠、泄洪设施等;污水管线、污水泵站等。6 环卫设施 6 垃圾分类集散点、分类集中打包站、公厕。7 中小学建设 34 规划内全部中学(初中)、小学的建设,产权移交给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合计 183

第四篇:2010-99海南《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0]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第五篇:临沂市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临

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8〕32 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40

元,其中:增加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 元,增加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20 元。

增加部分专项用于城区供水管网的建设、改造、更新和维护,以及城区中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二、对于本次增加的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 元和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元,除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外,其它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对住宅开发建

设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配建义务教育设施的,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

政策,即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先行缴纳,待项目竣工,经财政、建设、规划和教

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征收的义务教育配套费部分全额返还项目开发建设单

位,具体办法及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和教育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临政

发〔2008〕39 号)中,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剩余部分在单体工程验收前缴清”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本次增加的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和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仍用于建设项

目规划红线外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对于城区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设备建设所需资金,市政府将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另

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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