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社会征求意见稿)公示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鼓励各行各业争创质量标杆,现对《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长府办[202_]76号)进行修订,现予公示,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公示期限自202_年4月21日至4月28日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修订稿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长宁区区长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信函有效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联系部门:长宁区区长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宁区质量发展局)联系人:凌老师,联系电话/传真62837220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402室
附件:《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社会征求意见稿)
附件:
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社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质量强区战略,坚持以“质量第一”为价值导向,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重视品牌创新、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不断提升我区质量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推进国际精品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2_—202_年)的通知》《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项设置)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长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区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及创新能力显著、有持续发展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市和本区同行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个人奖主要授予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具有工匠精神、企业家精神,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第三条(奖励数量)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区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奖项分二级,分别为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每届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获奖个人不超过2名;每届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获奖个人不超过2名。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第四条(评定原则)
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 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申请;(二)科学、客观、公正;(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第五条(评审标准)
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区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评审机构和职能)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委、办、局)组成。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通过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
(四)确定区长质量奖获奖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区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五)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第八条(管理机构和职能)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府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环保局等部门成员组成。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四)对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并组织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六)向评审委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审议获奖推荐名单;
(七)公示、公告评审结果,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八)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行为。第九条(经办机构和职能)
评审事务性工作由本市公益性质量专业机构承担, 其主要职责是:(一)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承担当届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二)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并按照评审阶段向评审办反馈评审结果、提供评审报告;
(三)撰写评审报告;
(四)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五)协助评审办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宣传推广工作;(六)承担评审办交办的其他质量奖相关工作。第十条(培育推荐)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镇)负责在本辖区各类组织中导入和培育卓越绩效模式,发动、推荐组织和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的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合法生产经营或运作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建立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管理和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运行有效,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以及标杆示范作用,可复制、可推广;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近3年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位于本市和本区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前列;
(五)经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查询,无严重失信记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守法和诚信记录、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客户(市民)满意度较高。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
第十二条(申报区长质量奖个人的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所在组织在本区登记注册;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等;
(三)有强烈的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先进科学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追求卓越的“企业家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良好的守法和诚信记录。经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查询,无严重失信记录。申报个人如为组织高层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第十三条(避免重复申报)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获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除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评审程序)
(一)申报。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区长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参评申请。凡符合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进行自我评价,将申报材料报经本区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镇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二)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陈诉答辩名单。
(四)陈述答辩。评审办组织评审组, 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陈述答辩,评审组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对未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组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建议名单。评审办根据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
(七)评审公示。经评审委全体会议审议后,确定当年拟获奖名单,并通过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八)批准公告。公示结束后,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拟奖名单。通过媒体等向社会公告获奖名单。
第五章
表彰和宣传
第十五条(表彰奖励)
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获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50万元。对获奖的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5万元。
对提名奖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10万元。对提名奖获奖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1万元。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及提名的组织和个人,将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级及国家级政府质量奖项。第十六条(经费来源)
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奖励和公告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第十七条(宣传推广)
评审办会同本区相关主管部门、街道(镇),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成功经验、成果及方法,引导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区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综合竞争力,促进长宁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评审纪律)
(一)经办机构不照规定履行职责, 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 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十九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评审办。第二十条(社会监督)
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社会公众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第二十一条(诚实信用)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以下情况:
(一)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隐瞒可能影响区长质量奖评审最终结果的情况,未向评审办通报的。上述情况由评审办开展调查并经核实后,向评审委报告,由评审委报请区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作为失信记录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二十二条(获奖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组织和个人秘密信息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形成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本区广大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第二十三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区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由长宁区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区长质量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长质量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四条(荣誉称号的撤销)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和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不得参加以后5年内区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_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_年 月 日。《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长府办〔202_〕76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郑州金水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郑州市金水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 《质量发展纲要(202_—202_年)》,树立质量第一、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推动“三个转变”,建设质量强区,全面增强我区质量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金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金水区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郑州市金水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区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显著的示范引领作用,对金水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届,每届评选不超过3个,各奖励50万元。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立与金水区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区长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 1 —
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区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整体提升的方针,推行以卓越绩效模式为重点的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工具,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负责区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成员由质量管理专家、企业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评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批区长质量奖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区长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区长质量奖拟奖单 — 2 —
位名单。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规范、评定标准等;
(二)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制订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评审组,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单位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单位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十一条 每届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开始前,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需要,在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5-7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评审组的职责:
(一)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区长质量奖评审报告;
(三)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郑州市金水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或资质,合法运营3年以上;
(二)积极推行和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工具,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经营绩效和作出突出社会贡献(提供包含3年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位居国内、省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质量基础(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稳固,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荣获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著名商标、高新技术和优秀服务品牌、工程质量奖等称号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
(五)获得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区长质量 — 4 —
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节能减排等政策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获得的;
(三)近3年国家、省、市、区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出口产品发生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的,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四)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
(五)近3年内参加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3年申报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亏损的;
(七)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7个方面提供单位绩效的量化评价方法,总分为1000分。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否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六条 为保证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在不同行业的有效实施和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定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根据行业特点,重点突出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评价指标,以保证区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区长质量奖评定前,评委会办公室在主要媒体刊登评奖公告,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书、自评报告、证实性材料等申请材料。
(二)资格审核。评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确定资格符合单位名单。
(三)材料评审。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四)现场评审。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审。评委会召开综合评审会议,审核评审报告,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现场评审得分,通过审议表决,提出区长质量奖候选单位名单。
(六)公示。在主要媒体对侯选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候选单位若被举报并经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候选资格。
(七)确定。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单位,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奖杯、奖金。
第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员、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 为推动行业发展,评委会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 — 6 —
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区长质量奖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质量管理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
第二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获奖单位应当按照办公室的推广计划,参与质量公益活动,分享组织成功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奖金是用于质量建设的专项经费,获奖单位应保证资金用于质量宣传、品牌建设、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与分享、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奖励、质量攻关、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质量公益活动等与质量建设有关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当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区政府批准后追缴奖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撤销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示,该单位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区长质量奖的;
(二)在获奖有效期内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
(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 — 8 —
任。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区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_年12月19日发布的《金水区区长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金政〔202_〕10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深圳罗湖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深圳市罗湖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推动社会创造深圳质量的积极行动,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罗湖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罗湖区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建立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决策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2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区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专家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区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由专家评委会组织开展相关论证,集中意见后上会讨论。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组建评审员队伍,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秘书处在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拟申报区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获奖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罗湖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运营三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企业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者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主管部门推荐;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因违反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三)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四)近三年有重大质量问题事件(按行业规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有效投诉或者其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事件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外质量奖相关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区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是区长质量奖评定的依据。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从领导、战略、顾客、测量、员工、过程、结果等方面提供组织绩效的量化评价方法,总分为1000分。
第十六条 为保证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基于卓越绩效评价准则,重点从经营绩效、管理创新、科技进步、节能环保、诚信记录、社会责任、市民满意和社会价值等方面,可按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类分别制定评审指南。
第十七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须高于500分(含5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不含5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须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实践发展,适时进行修订并另行发布。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届区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罗湖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届区长质量奖申报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表、自评报告及证实性材料等申请材料,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资格符合名单。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根据评审组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参加区长质量奖评定的企业或组织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拟奖名单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质疑。秘书处在收到书面质疑材料后,应重新组建评审组(原评审组成员不再参加)针对投诉、质疑的内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评报告。复评报告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由评委会作出复评决定。
评委会所作出的复评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以罗湖区人民政府名义向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奖励,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分别奖励人民币100万元。第二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奖金及评审费用在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由秘书处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已获奖励的,由秘书处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只能由罗湖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自获奖起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罗府〔202_〕24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区各行各业的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升辖区内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全面提高区域竞争力,推动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2_-202_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区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斗门区内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对斗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斗门区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服务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为目的,不断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评定程序,对申报组织过往经营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坚持自愿申报,不向申报组织收费。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组织数量不超过2家(允许空缺)。
第六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设立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2名,由分管质量的副区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区长担任。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在区工商局,为执行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区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1人,由区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按照跨领域、专业性、高层次、社会化的原则组建,委员由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区工商局、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监察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委员人数需为单数且不少于17人。
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珠海市斗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工商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聘任,任期四年,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定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
(三)审定、批准并公布区长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定标准、评审规范、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四)审定并公布评审专家组、秘书处的工作制度,决定评审专家组的聘任与解聘。
(五)审议推荐获奖组织名单,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名单,并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区长质量奖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的评价细则、评定程序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专家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四)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育工作。
(五)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实施成效的评估分析。
(六)向评定委员会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推荐获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各镇政府、白藤街道办、各园区、各管委会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组织的培育、发动与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斗门区注册、纳税并依法经营的独立法人。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珠海市或斗门区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位居全区同行业前十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诚实守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五)获得各镇政府、白藤街道办、各园区、各管委会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较大事故,或有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受到海关、工商、质监、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行政处罚、或在珠海市征信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定相关事项。秘书处向社会公布当年区长质量奖评定的相关事项及要求。
(二)申报。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秘书处。
(三)资格评审。秘书处会同区有关部门对申请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联合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材料初审。秘书处对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秘书处应书面告知。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对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推荐获奖组织名单报送秘书处。
(八)审议公示。评定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审定报批。评定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 获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由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个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监督、宣传、培训等专项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凡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或“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斗门区将额外分别给予省或市级质量奖奖金的30%和20%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秘书处应提请评定委员会报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10年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提请评定委员会报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不得申报下一届区长质量奖。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较大事故的。
(二)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对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造成较大损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地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对外宣传获得区长质量奖时,必须标明获奖,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的下两届不得再次申报。再次获奖的组织,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获奖名额。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应积极分享质量管理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区内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区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花都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花都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十九大“质量强国、质量第一”精神,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区,增强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2_-202_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花都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花都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区政府表彰和奖励,设置区长质量奖单位奖(以下简称单位奖)和区长质量奖班组奖(以下简称班组奖)。
单位奖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班组奖授予在组织中秉持工匠精神、提炼创新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取得了优秀生产经营效益的一线班组或班组。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向企业或组织、班组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或组织、班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获奖数量不超过9个。其中单位奖分为金奖、银奖、铜奖3个档次,分别不超过1家、2家、3家;班组奖不超过3个。
第五条 单位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班组奖评审参考《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确定获奖档次,即当满足同一档次得分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多于该档次数量上限时,得分较高的获评为该档次,得分较低的降低一个获奖档次,以此类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协助分管副区长工作的区政府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发改局、科工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农林局、商务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花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协调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班组名单并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会公开招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组;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条 区发改局、科工信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局、农林局、商务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以及花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企业的培育工作,积极宣传发动企业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主体业务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环保、质量、医疗卫生、教育、安全生产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突出,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企业或盈利性组织,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3年居全区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区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环保、卫生、教育等事故,没有因违反质量监督、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卫生计生、教育管理、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且申报时没有欠缴税款。
第十二条 申报班组奖的一线班组或班组,其所在企业或组织须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款规定的同时,班组或班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内注册企业或组织中,从事一线生产、建设或服务,因经营需要组建或出于质量提升需要自发形成的,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开展活动的班组或班组。
(二)工作业绩突出,生产、建设或服务质量水平处于较高水平,注重技术创新和攻关改进。
(三)形成自身特点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具有推广意义。
(四)在改善组织质量、创新、品牌以及效益等方面形成一定成果或带来突出贡献。
(五)经所在单位同意,作为单位唯一班组参与评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企业或组织、班组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办公室。(申报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或组织、班组名单。(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班组建议名单。(材料初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材料评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综合评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材料情况和现场考评情况,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定位和战略方向、行业代表性和评审总分排名,提出拟获奖企业或组织、班组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场考评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办公室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班组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班组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班组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班组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奖牌,分别给予每家金奖、银奖、铜奖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给予每个获奖班组所在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每年为50万元,列入区市场监管局预算,用于全区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宣传先进管理经验、组织质量奖评审,以及扶持企业开展质量改进、申报上级质量奖等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班组的奖励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或组织、班组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其中对质量管理成绩显著的个人奖励额度,不得高于总奖励金的50%。
第六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环保、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按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推广计划,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班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班组终身不得再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班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布。该企业或组织、班组此后连续两届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医疗卫生等事故的;
(二)因产品、服务、工程、环境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班组进行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且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四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确保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区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