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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20-49752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31 14:58: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湘建保〔2016〕138号

为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棚户区界定标准

本通知所称棚户区包括城镇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等。

(一)城镇棚户区界定标准。

城镇棚户区包含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区。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域。非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下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域或住所。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城镇户籍或部分转为城镇,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

各地在确定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界定标准执行。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或同时满足以下任意4款要求的方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2.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3.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旧住宅区(危旧房)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15年以上的为主。4.房屋结构抗震基本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

5.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基本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6.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7.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污水和垃圾处理、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8.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要求。

9.其他方面。经鉴定无改造、整治保留价值的城镇危旧房。

城镇棚户区改造内容涉及配套设施完善、房屋维修改造、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等)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邮政、电信及宽带等)的完善。房屋维修改造,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界定标准。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隶属于国有工矿企业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居住区。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纳入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1.房屋结构为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筒子楼、大板楼等简易楼),使用年限比较久远的危旧房屋。2.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l25),经有资质专业检测机构评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

3.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平房建筑密度较大,房屋破旧拥挤,消防设施不健全,道路狭窄,电气线路老化、电气安装不规范等。

4.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5.排水、交通、供电、通信、环卫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三)国有垦区危房界定标准。

国有垦区危房是指在垦区国有土地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住房: 1.破损严重、房龄超过30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等简易结构房屋。2.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认定为C级、D级的危房。

3.基础设施配套、节能、安全、防震等方面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4.破旧平房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二、严格审批程序

(一)计划审核。

1.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当地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于当年7月前对下年度计划进行预审,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签章后,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市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

2.市州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于当年8月前完成对市本级及县市区的下年度计划初审,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签章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核,并于当年12月前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项目审核。

1.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1)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和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报市州住房保障部门。

(2)市州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对市本级及县市区申报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将评审通过后的项目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对本地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初审,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并签章后报省发改委。

3.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审核。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实行属地化管理,省、市州、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垦、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对本级危房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审批。

三、相关要求

(一)界定城镇棚户区,要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城镇规划区内满足城镇棚户区改造特征的房屋,均可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各类房屋,一律不得列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工业建筑、建筑年代较短的房屋或单独门面,原则上不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确需改造的,须征得改造范围内90%以上群众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但不得计入棚户区改造户数。

(三)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组织实施。

(四)项目的性质和名称以该项目的立项文件和土地、规划批准文件为准,项目性质和名称为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可以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项目性质和名称为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得列入。特别是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拆迁)改造项目,严禁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五)对采取综合整治(即改建、扩建、翻建)方式进行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必须同时对房屋、配套设施、周边环境三个方面实施改造。

(六)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5日

第二篇:《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

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统一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规定,结合深圳实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位于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危旧住宅、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区域(含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改造项目)。

(一)房屋结构简易,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危旧房屋。

(二)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经专业机构评定属于危险房屋或严重损坏房屋。

(三)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

(四)排水、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五)位于二线插花地斜坡类地质灾害易发区,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密度较大,房屋破旧拥挤,消防设施不健全,道路狭窄,电气线路老化、电气安装不规范等。

第三条具有下列文件之一的,均可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依据:

(一)具有相关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机构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房屋安全鉴定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三)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四)具有相关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出具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评估报告。

(五)符合一定条件且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

第四条区政府负责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受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申请,审核棚户区改造界定依据文件,改造项目经审核合格,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备案并纳入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第五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三篇:关于规范增加从业人员审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增加从业人员审批程序的通知

xxxxxxx:

为了规范集团增加从业人员的管理,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原则,根据上级集团要求和本集团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紧紧围绕“十二五” 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及《增加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现就规范增加从业人员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用人计划

1、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讨论决定,每年X月底前报送下增加从业人员计划。

2、根据 “十二五”人才规划、《增加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及各用人单位上报用人计划,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上报集团审批。

3、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审批集团及各用人单位用人计划。

4、人力资源部将审批后的集团用人计划上报上级集团公司,经批准后,向各用人单位统一下达增加从业人员批复。

二、计划外增人

1、扩产扩能

对于本计划外特殊生产任务、扩大生产规模、新建项目和招聘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等计划外增加从业人员需求,并确认内部调剂难以满足的情况下,增补用人计划,需子公司上报集团审核,报请上级集团批准后,由集团下达增补计划。

2、重要岗位增人

对于本增人计划已满,但重要岗位人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内部调剂不能满足岗位需求的,需上报人力资源部增补用人计划,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增加用人。

三、增加从业人员审批程序

1、所有新增从业人员统一按要求填报《增加从业人员审批表》(附表)。

2、扩大产能等计划外增人,按要求填报《增加从业人员审批表》,同时上报特殊生产任务、扩大生产规模、新建项目等批复或相关材料。

3、重要岗位计划外增人,按要求填报《增加从业人员审批表》,同时上报用人单位增补岗位人员情况报告、原岗位人员辞职证明(离岗证明)。

四、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1、按照上级集团要求,结合集团增人需求实际,每年由集团统一组织招聘,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审批计划,不得擅自招聘用人。

2、根据全员劳动生产率同比增长幅度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从业人员数量。

3、加强“三定”工作,深入开展定岗、定编、定员,根据全员劳动生产率目标,精简从业人员总量,盘活动态用人机制。

4、充分挖掘本单位内部人才潜力,按照“量出为入”、“先出后入”、“先内后外”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从业人员总量。

5、“严格控制入口,积极疏通出口”,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积极引导、鼓励富余人员辞职、转入人才、享受失业保险、办理提前退休等,优化人员结构,确保从业人员主体精干高效,提升集团核心竞争力。

五、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用人单位在工作运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此审批程序。附件:《增加从业人员审批表》

第四篇:关于差旅费标准及出差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部门、车间:

为加强公司费用管理,合理控制差旅费用。经公司研究,对差旅费标准及出差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程序:

1、凡公司因公出差人员需事先先填好《出差申请单》,对因临时决定出差的需在回公司后的两天内补办手续;

2、一般人员需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

3、副部长以上人员需经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

4、出差人员报销需凭《出差申请单》和相关单据到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财务部复核报帐。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及具体规定:

1、差旅费按总额包干的办法给予出差补贴(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某内交通费),即“总额包干,超支不补”,食宿、交通等发票仅作参考依据。

2、出差人员按相应地区(某地、某、某某会、某某外及直辖某)和级别(一般人员、中层正副职及公司副职以上)报销差旅补贴;

3、当天出差当天回公司的补贴20元,往返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按住宿一天计算(不另报加班补贴);

4、乘公司车出差,当天回公司的补贴10元,往返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的补贴20元;

5、某某内出差时间在八天以内(即中间包括星期

六、星期天)或出差回公司是星期一的,其差旅费补助不包括星期

六、星期天;

6、乘座火车从晚八点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12小时的,可乘座卧铺位(副总经理及相应职务以上的可乘软卧);

7、乘座飞机人员需经总经理批准,其往返机场的专线车费可在出差人员的包干差旅费之外报销;

8、出差期间对连续乘车12小时(含12小时)的,凭车票每6小时发10元伙食补贴,以此类推;

9、凡乘座火车符合第二款第5条的规定,而不乘座卧铺的,按本人实际乘座的硬座票价的40%给予补贴;

10、凡经公司批准,带薪参加学习并在学校和培训基地住宿的,住宿费按实报销,伙食补贴每天10元(不包括培训费中含有食宿费的);

11、凡参加各种会议,会务费中含食宿费的不再另报伙食补贴和住宿费;

12、出差人员非因工作需要的游览和参观的一切开支,均自理;

13、出差人员回公司后的一周内办理报帐手续,愈期取消出差补贴;

14、本规定自XX年4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篇:差旅标准及出差审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差旅标准及出差审批程序的通知

为了公司员工差旅及出差审批程序规范管理,增强员工对报销及审批流程的清晰度,同时便于考勤管理。经公司研究,对差旅标准及出差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1、凡因公出差人员需事先先填好《出差申请单》,对因临时决定出差的需在回公司后的两天内补办手续;

2、凡是出差人员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再到管理部审批,最后由总经理批准;

3、出差人员报销需凭《出差申请单》、《出差总结报告》和相关单据到管理部审核后由财务部复核报帐。

4、具体内容要求按财务制度中第十三条

差旅费用管理

执行;

本规定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执行,如因此事给大家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今标船务管理部

2013年11月1日

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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