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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
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20-91211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6 00:43: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及中心《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部门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作为,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部门负责人、有关职工约见谈话,分析问题或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问题或事故单位的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业务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中心主要领导或其委托中心分管领导主持约谈:

(一)对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警告仍不整改的;

(二)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的;

(三)三个月内出现两起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四)发生较大非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不按要求排查、治理、上报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工作受阻,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问题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整改或抢险情况,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要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工作由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排,各部门主管参加,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部门;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部门和个人将按中心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对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安全工作约谈的,要对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条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所属各部门。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xxx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为贯彻执行xxx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吸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工作的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约谈,是指项目经理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患未按时整改以及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单位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形势,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2、约谈对象

(1)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负责人;(2)发生三类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负责人;(3)发生瓦斯超限以及连续发生瓦斯预警的单位责任人;(4)隐患整改不及时,以及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队组负责人;

(5)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6)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单位负责人;(7)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3、约谈对象必须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4、约谈时要听取约谈单位近期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原因,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原因等,重点听取安全预防措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必须准备书面材料。

5、约谈必须在安全生产责任确定后立即组织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约谈时间。

6、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经理办公室主任记录,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7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部经理办公室。

7、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8、项目部各部室、区队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项目部 202_年4月15日

第三篇: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单位: 约谈人员: 记录人员:

约谈内容:

约谈对象签名:

页 第页 约谈对象签名:

页 第页

第四篇:安全生产约谈资料

一、安全体系方面

1、公司在安全上如何管理、落实的?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且严格按照以下四点进行管理:

① 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② 抓安全教育教训工作。③ 抓现场检查和考核。④ 抓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二、教育培训方面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① 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编制企业及项目部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及时送培有关人员。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及时参加上级各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对公司各级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③ 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应及时参加行业主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④ 施工现场的电工、电焊工、和指挥等特殊工种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⑤ 新工人、休假复工和变换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

⑥ 公司对各项目部全体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书面考试。

⑦ 安全科及下属各部门根据各种季节的不同,要经常开展不同特色的安全教育活动。⑧ 各类教育培训应建立台帐档案,认真做好记录。

2、安规培训考试成绩单

三、安全奖罚方面:

1、是否有制度?

建立了全面的《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其制度如下: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现场安全防护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保障广大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公司特制定现场违章考核标准。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施工人员每人次罚款50元,不扣帽带罚款5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干部每人次罚款100元,不扣帽带罚款1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每人次罚款200元,证到期未及时复审罚款100元。

3、未按施工要求要求正确佩戴劳保用品,每人次罚款200元。

4、酒后上班作业每人次罚款100元,并立即停止作业。

5、因安全管理或防护设施不到位,发生重伤事故,每起(人)罚款3000元,发生重伤事故,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或隐瞒不报按上限进行处罚。发生死亡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接受上级各主管部门处罚决定。

6、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上岗,每人次罚款100元。

7、材料未按规范进行分类、合理堆放,造成施工现场混乱者,每次罚款100元。

8、高空抛丢料具、杂物、每人次罚款200元。

9、现场用电要规范,不得私自搭接,发现私自搭接现象罚款500元。

10、现场用电设备要爱护保养,不得损坏,发现故意损坏者罚款200元。

11、施工现场任何东西未经相关人员同意不得带走。每人次罚款100-500元。如因施工负责人管理不严带走者,视为盗窃,其追究法律责任。

12、登高作业者因本人原因未佩挂安全带罚款100元,项目部未提供安全带,试验日期不在有效期内罚款50元。

13、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而导致误登者罚款100元。

14、应断开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熔断器等未拉开者罚款500元。

15、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电压等级的验电器;挂接地线前未验电者罚款100元。

16、绝缘导线挂接地线时没有削口者罚款100元。

17、工作票所列地线与实际挂地线的位置不相符,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18、工作终结漏拆接地线,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50元。

19、漏挂、错挂、现场标示牌,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付款50元。

20、高压验电未戴绝缘手套者罚款100元。

21、地线连接不牢固、地线钎子埋深不足,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22、装设、拆除接地线未戴绝缘手套者罚款100元。

23、工作杆下未装设围挡,无进出入标示牌每处付款50元。

24、工作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罚款200元。

25、施工现场抽烟每人次罚款50元。

26、脚扣放在电杆及角担上;在角担上站立、蹲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7、杆上有人工作松、紧拉线,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300-500元。

28、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未做试验、试验超期,每次罚款200元。

29、放紧线时无人看守每次罚款100元。

30、使用梯子登高时,无专人扶持监护,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1、吊车在作业过程中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人无指挥司索证,每次罚款100元。

32、地面工作人员随意跨越围挡,每人次罚款50元。

33、特种设备、临时用电设备未做接地保护,每次罚款200元。

34、交通道路、人口密集地区施工作业未设备围栏、警示标志、未派专人看管,每次罚款100元。

35、工作票上关键内容填写不正确,对其工作负责人罚款200元。

36、工作负责人未穿红马甲、专责监护人未穿黄马甲,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37、在施工过程中,对管理人员的合理要求、指导、安排不听从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38、没有开展班前班后会,对工作负责人罚款200元。

39、无工作票作业或无提前上报工作计划对其责任人罚款202_元,并停岗进行培训学习。40、无故旷工10天之内者扣除1.5倍日工资10天及10天以上者是自动离职。

2、安全奖罚落实情况?

严格按照考核标准执行并已落实。

四、安全投入方面:

1、定期公司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2、组织职工集中培训并进行考核;

3、定期对往年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分析,要从所学习的事故案例中认真分析总结事故原因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在自己身边出现类似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以后各项安全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4、加强安全生产相关的理念宣传和宣传方式;

五、机具器械方面:

已经对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工器具和特种设备的合格情况进行了地毯式的检查不留任何死角,并且都做了详细的检查记录及台账。

第五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约谈工作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约谈工作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加强监管部门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交流和沟通,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律规范,规范食品生产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实现有效监管、和谐监管,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目的

帮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析可能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督促企业不断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质监系统的监管职能,督促企业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改正违法生产行为;达到政企沟通、缓解矛盾,体现监管与服务的职能。

二、约谈情形

(一)国家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安全问题涉及到我市相关企业,经确认后需要进行约谈的。

(二)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及日常巡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整改到期后,拒绝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存在较大质量隐患,需要提醒自查自纠,且经二次以上警告仍不整改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当事人认识不到位,需要教育、督促整改的。

(五)当年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被确定为失信或严重失信。

(六)被消费者举报投诉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的。

(七)在各级部门的监督抽查检验中,产品连续2次以上抽检不合格或经责令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

(八)有证据表明故意降低食品价格进行行业内恶性竞争,可能导致市场混乱或产品质量下降的。

(九)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上述行为,本局认为可通过约谈提高监管工作成效,可适时开展约谈工作。

三、约谈人员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参加约谈的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二)发生吊销、撤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属约谈对象。

四、约谈内容

(一)通报约谈企业违法违规及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成其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帮助企业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并对企业今后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提出要求。

(二)了解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整改和应对措施。

(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宣传监管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要求。

(四)其他与企业质量管理、政府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五)向企业了解行业发展动向,及时发现行业性、区域性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工作。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本局下达《乐清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约谈通知书》约谈被约谈企业,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企业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约谈通知书可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被约谈企业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反馈回执信息。

(二)约谈时,约谈企业要派两人以上进行约谈,专人做记录,《乐清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约谈记录表》由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签字后存入监管档案,必要时可将约谈内容形成约谈纪要发送有关企业。(通知书和记录表式详见附件)。

约谈工作由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进行,必要时可由分管局领导约谈;对存在违法添加违禁物品或添加剂、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复查不合格等行为或严重问题,后果特别严重的,则由局主要领导约谈。

(三)帮助企业分析、查找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可邀请有关业务科室、检验机构等参与。

(四)约谈涉及重大问题,需要局领导参加的,应至少提前两天报告并经局领导同意。

(五)被约谈企业应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报告报约谈部门。

(六)约谈不得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参加约谈人员不得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行为。通过约谈,对拒不采取纠正措施的约谈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约谈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或申辩。约谈企业须充分听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意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约谈企业应当采纳。

(八)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约谈的,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追究具体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九)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科及各基层质监机构要做好宣传工作,并及时告知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由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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