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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总工会工会卡特约商户管理办法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20-88176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2 00:12: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海南省总工会工会卡特约商户管理办法

海南省总工会“大海●惠工卡”特约商户

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海南省总工会“大海●惠工卡”特约商户的定义 海南省总工会“大海●惠工卡”特约商户是指省总工会、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发行的“大海●惠工卡”持卡人在该商户消费可以享受特惠服务的特约商户。

第二章

海南省总工会“大海●惠工卡”特约商户选择的基本要求

1、已办理工商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内部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健全。

2、有专设的收银柜台,收银员素质符合要求。

3、愿意严格履行协议有关规定和义务。

第三章

海南省总工会“大海●惠工卡”特约商户的分类

1、消费购物类,包括各类商场、超市、品牌专卖店等。

2、咨询服务类,包括法律中心、律师事务所、职业介绍所、职业培训中心等;

3、保险﹨金融类,包括保险公司、金融服务机构等。

4、文化类,包括书店、影院、音乐厅、美术馆、体育馆等。

5、医疗保健类,包括医院、药房、体检中心等。

6、健康美容类,包括各类美容美发店、健身房等。

7、旅游休闲类,包括各类公园、宾馆、酒店、各类球馆、各类商务休闲馆、旅行社等。

8、美酒佳肴类,包括各类酒楼、中餐厅、西餐厅、咖啡厅、酒吧等。

“大海●惠工卡”协议内容是否优于或等同于给予其它同类持卡人的优惠幅度。

海南省总工会“大海●惠工卡”卡部完成对特约商户的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商户协议递交海南省总工会“大海●惠工卡”领导小组审批。对完成签约确认的特约商户,由海南省总工会“大海●惠工卡”卡部管理人员进行归档整理,归档资料包括商户合作协议、商户服务登记表、商户有关宣传资料、电子版商标以及图片等材料。

第六章 投诉处理

客户因以下原因或情形可向海南省总工会“大海●惠工卡”卡部投诉:

1、业务承诺没有兑现;

2、客户对提供的服务不满意;

3、其它事宜。

海南省总工会“大海●惠工卡”卡部收到客户针对特约商户的投诉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并及时向客户作出解释。

海南省总工会“大海●惠工卡”卡部收到客户投诉后,需填写《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报告表》,并注明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特约商户名称及投诉原因,并及时与特约商户的相关人员核实情况和提出整改措施,并将结果记录在《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报告表》。

第七章 海南省总工会“大海●惠工卡”特约商户的暂停、撤销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商户,商户管理员落实情况后,经海南省总工会“大海●惠工卡”领导小组批准可暂停或撤销特约商户资格:

1、商户经营状况恶化,停业歇业;

2、商户经营人、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无法执行有关优惠协议;

3、商户经营地址和服务电话发生变更,超过一个月无法取得联系

第二篇:特约商户管理办法

特约商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银行卡业务特约商户的管理,保障银行卡业务的稳健发展,维护(以下简称本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特约商户是指与本行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在日常经营中受理银联卡,为持卡人提供消费服务的单位。收单行是指发展特约商户的本行各营业机构。

第三条 各分支行发展特约商户,需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特约商户应拥有所在地工商营业机构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依法经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特色,适于用银行卡消费结算。

第五条 愿意遵守本行银行卡章程,履行与本行签订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

第六条 接受本行相关业务培训,经办人员能正确掌握受理银联卡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七条 拥有良好的通讯线路,愿意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并适当提供各种优惠。

第三章 特约商户手续费率

第八条 特约商户的结算手续费率按照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九条 各营业机构负责制定特约商户开发计划及市场营销战略。电子银行部负责商户申报、机具配置、业务咨询、风险监控及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条 各营业机构与确定的特约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对特约商户受理卡业务情况进行回访,并对机具的维修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应设置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特约商户POS机具的安装、特约商户及特约商户POS机具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特约商户管理员的培训由电子银行部负责。

(一)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业务咨询、POS机具的维护、日常对账、交易真实性分析,入账单据的传递、错账核对调整等,确保特约商户受卡工作的顺利、安全进行。

(二)特约商户管理员按《商户日常检查表》内容每月两次对特约商户进行检查,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商户日常检查表》上交电子银行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特约商户的各类经营信息、业务发展动态和经营风险情况;

2.POS机运行情况,是否有故障、若有故障请注明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

3.特约商户对POS机使用情况的反映,及对本行卡的意见建议;

4.特约商户POS机具是否移机、是否加装有其它非法设备。

(三)特约商户管理员应配合本行做好卡业务的宣传工作。将本行银行卡业务发展动态及时传递到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并与特约商户建立联系。

第五章 为特约商户提供的服务

第十二条 各分支行应做好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提高特约商户操作人员受理、查验卡片和交易操作的效率和质量,以防止和减少特约商户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十三条 对新发展的特约商户以及原有收银员发生变动的特约商户,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确认其能够正确操作后方可允许其开办业务。

第十四条 对特约商户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具的基本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

(二)可接受的银行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

(三)银行卡的基本知识、银行卡的识别及相关的银行卡风险防范;

(四)验卡、验证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

(五)各种凭证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银行卡受理的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各分支行应设立业务咨询,解答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业务过程中的疑问。

第十六条 提供受理银联卡业务的机具、凭证及受理银联卡标志并负责了解和解决有关物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准确、及时地为特约商户办理符合规定的进账手续及提供对账服务。

第六章 特约商户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 特约商户必须开立有结算账户,用于银行卡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POS连线交易,收单行应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完成资金清算;对于预授权交易,收单行须在30天的有效期内完成资金清算。

第二十条 各分支行特约商户管理员应认真核对POS交易明细和签购单,发现错账要及时调整并通知商户。

第七章 特约商户的风险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行应采取的特约商户风险管理措施包括:

(一)做好特约商户发展前的资信调查工作;

(二)做好特约商户的培训、维护和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特约商户经营状况;

(三)帮助特约商户提高卡片受理、资金结算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和减少因收银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四)做好高风险特约商户大额和异常交易的跟踪,对频繁退单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控;

(五)做好不良特约商户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收单行解除协议的,必须按协议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收单行,到期后协议自动解除,停止银行卡交易。协议解除后,在法律规定的有效

期内,特约商户仍需承担已发生交易产生的风险损失,收单行保留追索权利。

第二十三条 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单行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特约商户解除协议,收回POS机具,并保留对风险损失的追索权利:

(一)多次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更改的;

(二)有欺诈行为的;

(三)多次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的;

(四)多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收单行查询查复业务和调单要求的;

(五)经营困难或即将破产的单位;

(六)两个月内未办理银行卡交易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对强制退出的商户,收单行应将其列入不良单位名单并通知银联公司,列入不良单位名单的单位,收单行两年之内,不得与其再次签约受理银行卡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特约商户POS管理办法

一、商户管理员职责

1.负责辖内特约商户业务市场调研、拓展及初步审查。2.负责辖内特约商户业务培训、检查和指导。3.负责辖内特约商户风险管理。4.负责POS机具安装、维护和管理。5.负责对特约商户进行巡检,每月至少一次。6.负责特约商户申请资料审核和上报。

7.负责辖内特约商户业务统计、分析、上报及风险监控。8.负责辖内特约商户业务差错查询处理。9.负责辖内特约商户档案管理。10.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商户办理条件:

1、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2、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

3、年销售额在当地较大,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4、有一定规模且稳定的经营场所

5、有专业经营能力

6、禁止向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签约

7、禁止向赌博及非法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及其它与本国法律相抵触的商户签约。

8、禁止向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本辖内的商户签约

9、特约商户调查、审批、签约和解约

三、特约商户管理员递交商户相关资料上报审批,资料包括:

(一)准入特约商户条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卡(存折)复印件(公司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商户入网申请表

6、商户信息调查表

7、特约商户协议书

8、经营场所照片

(二)通过审批特约商户的,辖内管理员建立好商户基本信息登记表;未通过的特约商户,妥善处理好商户的解约和后续解释工作。

四、特约商户日常管理

(一)特约商户日常管理包括: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建立、特约商户培训、特约商户差错处理、特约商户资料变更和特约商户关系维护。

(二)特约商户管理员要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机具的基本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2)可接受的银行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

(3)银行卡的基本知识、银行卡片的识别及银行卡风险防范。(4)各种凭证处理流程及与收单行进行查询及差错处理业务流程。

需要培训其他事项。

五、POS机具管理

(一)禁止POS机具辖区外使用.

(二)POS机具设备出现故障无法维修,应及时收回POS机上交电子银行部重新装机。因特约商户自身因素造成机具遗失、被资和损毁等事件,损失由商户承担。

(三)装机前管理员建立商户基本信息台帐,管理员上门安装POS机具设备。

(四〕 特约商户解约时,由特约商户管理员现场检验机具及其配件上交电子银行部。特约商户风险管理

(五)加强特约商户管理人员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特约商户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有效防范内部风险。

(六)强化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口常培训、数据监控和定期巡检制度。

(七)加强特约商户准入审批。严格执行特约商户准入制度,不仅要审查商户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而且要根据商户资料来源渠道的具体情况进行资料核实,根据其性质、经营范围、规模和流动性,分析共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程度和市场潜力,设置相应的风险控制参数,有效防控风险;

(八)做好特约商户的日常培训。加强特约商户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识别各种类型假卡和冒用卡的能力,避免因人为操作失误带来风险。加强对特约商户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的培养和教育,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

(九)建立特约商户业务交易敛据日常监控机制:加强对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行为和异常交易或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控。对商户的文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整数交易等可疑、异常现象,应及时监控和调查处理,对于确认为套现、串通欺诈及有在欺诈交易等情况的商户,应立即收回POS机具并终止协议.

(十)建立定期巡检制度。特约商户管理员应对特约商户进行定期巡检,并登记《POS巡检登记簿》,巡检间决最长不得超过1 个月。特约商户由现虚假申请、侧录、套现、恶意倒闭等严重风险行为的,收单机构有权立即终止银行卡交易并收回机具。

(十一)加强对POS机具的内附管理,做好商户信息和POS机具的管理工作

六、特约商户档案管理

(一)特约商户入网申请表、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申请表、特约商户撤机申请表、特约商户协议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卡(存折)复印件(公司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商户调查表、营业场所照片,按户管理,长期使用,永久保管。

(二)特约商户巡查按年归档保存。

(三)已销户的特约商户档案按年装订归档保存。

(四)商户基本信息台帐电子文档,按年打印,永久保管。

第四篇:特约商户风险管理办法

特约商户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司特约商户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特约商户各项相关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商户是指与我司签订合作协议,作为我司预付卡消费渠道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所有特约商户。

第二章 合作管理

第四条 特约商户签约时,需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交以下基本资料,进行复印存档:

(一)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二)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管理系统需登记特约商户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合作期限等。第五条 特约商户只能指定其一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收款。公司应当核验特约商户指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六条 特约商户不得在我司发行的卡片上贴任何未经允许的广告图标。

第七条 特约商户的撤销

(一)撤销条件

为规范有效资源,针对以下合作商、合作商符合条件的进行撤销:

1、服务质量差:连续2月度投诉量在5次以上且不做调整的合作商;

2、交易量低的商户:无客观原因,连续3月每月交易量5000元以下或交易次数在10次以下的合作商;

3、合作商因自身原因提出的撤销申请;

以上情况经公众通相关负责人确认以后进行撤销机具、账号关闭、终止合作处理

(二)处理办法

按撤销条件解除合作的合作商、合作商,根据协议扣除违约金后,核算剩余期限后按比例清退合作费及机具解除合作。

(三)撤销流程

1、将所领用设备物料退还公司,若机具损坏,需照价赔偿;

2、向公司发起撤销商户审核流程;

3、自发起申请日起,经公司审核通过后三个月内将保证金退回到商户本人的银行账户内。

4、若原协议或保证金收据原件遗失,需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第三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八条 特约商户有下列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一周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我司进行相关信息的变更。

(一)经营地址变更

(二)经营范围变更

(三)特约商户名称变更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

(五)主要联系电话变更

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我司,若三日内有资金结算的情形,应在变更前首先以邮件的方式通知终止结算。

第九条 重要事项上报流程

业务部相关人员对商户进行追踪,若有信息变更的商户,有业务部发起信息变更流程,并提交变更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审核后,在系统进行信息变更。

公司业务部门或风控部经监控发现商户若存在违规现象,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若发现存在可疑交易的,应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若证实存在可疑,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牵头部门上报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若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第十条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特约商户资格,并报送至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为持卡人进行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协助的;

(二)使用虚假材料申请受理终端后进行欺诈活动,或转卖、提供机具给他人使用的;

(三)违规存储、泄露、转卖预付卡信息或交易信息的;

(四)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为持卡人提 供预付卡套现的;

(五)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交易或重复刷卡 盗取资金的;

(六)协助持卡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预付卡套现。

(七)具有其他危害持卡人权益、市场秩序或社会稳定行为 的。

第十一条 禁止发展商户:

(一)非法设立、非法经营或无实体经营场所的特约商户。

(二)特殊行业商户,包括但不限于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类、地下钱庄等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三)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国家或国际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黑名单监控内的;

(四)有过金融犯罪的商户和法定代表人(包括洗钱和套现);

第四章 特约商户黑名单管理

第十二条 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其移入特约商户黑名单库,并每月对其交易情况进行监控。

(一)倒卖我司预付卡,但金额较小;

(二)存在可疑交易或大额交易,涉及可以交易报告的;

(三)商户风险评估的风险等级为高风险;

(四)经证实私自向用户收取手续费及其他未经准许的服务费用的;

(五)合作店拒绝或加收服务费为顾客提供服务;

(六)一个月内多次接到客户投诉的商户;

(七)未经公司许可,利用“公众通”形象及品牌从事个人经营行为;

(八)私自将公司缴费资源以任何形式外接与其他公司、组织、个人进行合作

第十三条 被纳入公司黑名单的特约商户,公司将每月对其交易进行监控,每年对其基本身份信息重新识别,对其风险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四条 黑名单特约商户满足以下条件的(包含但不仅限于),可以移除黑名单库。

(一)高风险等级商户经再次风险评估后风险等级确认降低的;

(二)黑名单用户经监控,交易记录确认正常,无违规现象,可移除黑名单;

(三)商户出现违规现象,但情节较轻,并积极配合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外国公民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不包括军人身份证;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经营许可证等。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客户为公司自建的重点监控商户,与反洗钱规定的黑名单用户不相冲突。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指三次及以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7-特约商户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特约商户发展及管理办法(试行)

冀信联字〔202_〕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我社)特约商户的市场发展,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和服务,根据有关行政规章、行业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约商户、收单机构、POS专业化服务公司定义如下:

特约商户:是指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订协议,能够受理银行卡,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卡刷卡结算服务的单位。

收单机构:是指为特约商户提供受卡机具、资金结算服务、培训等内容的金融机构或专业化服务公司。

POS专业化服务公司:为特约商户提供受卡机具、并提供相应专业化服务的公司。

第三条凡已办理工商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客流量大、销售额较多、有较好通讯条件的饮食娱乐、旅游交通、商品销售等服务贸易型企业,并在我社开立结算账户,如有受理银行卡业务的需求,均可成为我社特约商户的发展对象。

第四条为我社特约商户提供服务的POS专业化服务公司,由省联社按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统一选择并签订合作协 议。

第二章特约商户的发展

第五条省联社科技部负责制定全省特约商户发展策略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对各县(市、区)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发展、管理特约商户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县级联社卡业务管理部门要配备专门的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发展特约商户,对辖内已确定的特约商户发展对象进行调查评估,并对已发展的特约商户进行管理和维护,防范特约商户收单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各县级联社的所辖营业网点应指定特约商户协管员(以下与县级联社特约商户管理员统称为特约商户管理员),积极协助县级联社特约商户管理员发展、管理和维护辖内特约商户,防范收单业务风险。

第八条各级机构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时,禁止发展下列商户:

(一)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二)特殊行业商户:包括国家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三)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

(四)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中国境内的商户。第九条各级机构对于下列类型的商户应谨慎发展,进行严格的调查评估和审批手续,并加强后期的管理工作:

(一)易成为伪冒卡使用目标的商户类型: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珠宝、工艺品、名牌服饰专卖店、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吧、桑拿按摩服务等;

(二)易发生套现的商户类型: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商户、小型经贸公司、各类传销机构、批发类商户等;

(三)易发生虚假交易的商户类型:电话营销及信函营销、音像制品出租等;

(四)易恶意倒闭的商户类型:在跳蚤市场、二手市场和街头的个体商铺、预付款类商户,如旅行社、短期培训班、各种俱乐部等;

(五)主动上门要求装机的小型商户:欺诈嫌疑较一般商户要大。

第十条特约商户管理员须对拟发展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拍摄实地照片,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见附件1),并收集商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证照的复印件,并进行相应的身份证联网核查。经初审认为符合发展条件,可以发展的,应填写《特约商户发展/变更审批表》(见附件2)报县级联社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联社根据收到的《特约商户发展/变更审 批表》及相关资料,对已确立目标商户的基本状况、资信记录、经营和财务状况等再进行全面审核与调查,以审核商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判断其是否满足商户准入的基本条件,同时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

(一)审查该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是否已被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系统;

(二)审查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有效性;

(三)审核《商户信息调查表》中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应向目标商户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征信机构或目标商户的开户行等进行资信状况调查。

经调查、审核符合发展条件的商户,由县级联社按MCC编码(商户类型编码)和省联社规定要求与商户确认扣率,并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将《特约商户发展/变更审批表》、“三证一表”(即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商户信息调查表》)和《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报省联社。

特约商户扣率原则上不能低于标准费率。如特殊情况低于标准的,必须以书面文字材料报省联社科技部批准。

第十二条省联社科技部将收到的相关材料(三证一表、结算协议等)转河北银联,由其审核通过后在银联网络进行 登记,并正式成为我社的商户。县级联社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建立和维护商户信息资料。只有在系统中建立资料,并正确设置了结算账号、扣率等信息的商户,才能正常开展收单业务,结算收单资金。

第十三条在综合业务系统维护商户有关信息后,县级联社为商户布放POS机具,并负责对新发展的商户收银员及财务人员进行银行卡收单及资金结算的培训,未经过培训的特约商户不能开通业务。通过培训提高商户查验和受理卡片、交易操作等的效率和质量,防止和减少因特约商户相关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若POS机具由POS专业化服务公司提供的,则依照合作协议规定进行布放POS机具和开展商户培训。

第十四条我社发展的特约商户原则上只有商业零售业才可开通联机退货功能,宾馆、饭店可开通预授权交易。其他行业的商户需开通联机退货或预授权功能的,必须以书面文字材料报省联社科技部批准,并在收单机构存放一定额度的备付金后方可开通。

第三章特约商户的退出

第十五条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与收单机构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60天书面向收单机构提出,同时停止受理银行卡。收单机构填写《特约商户发展/变更审批表》,并按规定流程上报省联社科技部,在银联网络中进行撤销。在 此期间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要负责结清银行卡资金结算款项,并妥善处理跨行交易纠纷。

第十六条如收单机构提出强制与商户解除协议要求,要停止特约商户POS交易、列出商户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特约商户发展/变更审批表》,按规定流程上报省联社科技部,将被强制退出的商户列入不良商户名单,在银联网络中进行撤销,同时通报各联网成员。

第十七条特约商户退出前所发生的交易纠纷,由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共同负责,按有关规定妥善解决;特约商户退出之后(债权、债务处理完成之前),原特约商户的收单机构仍保留追索权利。

第十八条对于1个月不发生业务的商户,特约商户管理员上门走访、宣传和辅导,3个月内仍不发生业务的,收单机构可取消商户银行卡收单业务资格。

第十九条如发现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收单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强行解除协议,并发出书面通知书,取消特约商户收单资格:

(一)多次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更改的;

(二)有欺诈行为的;

(三)多次无故拒绝受理入网银行卡的;

(四)屡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收单行查询查复业务的;

(五)允许或协助非指定维修人员检查、维修、改装POS机具的;

(六)不按规定保管原始客户交易单据,在调单时无法提供原始交易单据,经指出拒不更改的。

第二十条因违规被收单机构(包括他行收单机构)解除收单协议,被中止收单业务的商户,我社辖内各收单机构在两年之内不得再次与之签约受理银行卡。

第四章特约商户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特约商户管理员应对辖内的特约商户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专门的技术、业务登记簿,内容包括商户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POS机台数、管理人员等。

第二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妥善保存下列资料备查。收单机构与商户解约的,从协议终止日起,相关资料至少应保存两年以上:

(一)《特约商户发展/变更审批表》

(二)《商户信息调查表》或商户实地调查报告及实地拍摄照片;

(三)《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

(四)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的复印件;

(五)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有关商户经营情况的其他信息,如财务报表、年报、第三方出具的资信调查报告等;

(七)已收回的所有交易签购单;

(八)对商户日常风险管理的相关表格,如《商户日常检查表》、《商户POS机具管理登记表》等。

第二十三条特约商户的基本资料发生变化后,特约商户管理员要及时停止特约商户POS交易,填写《特约商户发展/变更审批表》,并按规定流程上报省联社科技部,待修改完成后方可重新进行POS交易。

第二十四条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后,县级联社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需要,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少于两次,并保留每次培训记录(签到表、日程安排、培训资料等),以备查核。

第二十五条收单机构要对商户进行不定期回访和检查(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如实填写《商户日常检查表》(见附件3),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商户有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现象的,需向商户提出警告并协助其立即改正,必要时应根据“商户交易终止”的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商户的银行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省联社科技部。

第二十六条特约商户管理员须对辖内商户的受卡情况、POS机具的使用情况、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对交易异常、操作违规、有风险倾向等有可能产生风险的商户要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种:

(一)电话询问了解情况;

(二)现场调查了解;

(三)降低日交易笔数或金额的可信度;

(四)暂停受理银行卡业务;

(五)强行中止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解除有关协议。第二十七条对于半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调单查询的商户,或退货交易频繁的商户,须要求商户在其结算账户上保留一定的风险保证金(按日均交易金额的20%)。

第二十八条商户月退单金额比率超过1%,或月退单笔数超过1笔,收单机构要向商户书面发送预警通知,敦促其尽快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收单机构发现商户出现以下风险情况,情节严重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商户终止受理银行卡,收回机具设备,如发生损失的,及时向商户追偿。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商户相关信息报送至省联社科技部,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

(一)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收单机构申请为特约商户;

(二)侧录: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三)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银 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四)套现: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五)洗单:商户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六)恶意倒闭:商户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收单机构承担退单损失;

(七)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八)审卡不严:受理过期卡、作废卡、止付卡、有明显痕迹的伪卡,不认真核对持卡人签名等因审卡不严而造成损失的;

(九)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商户一定时期内的伪冒交易超过收单机构规定的比率;

(十)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商户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十一)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十二)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

(十三)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十四)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

(十五)其他风险原因。

第三十条经收单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出现第二十九条风险状况仅由商户雇员的个人行为引起,收单机构应落实对商户的培训及内控制度的检查,并要求商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收单机构仍可继续保留商户受理银行卡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各收单机构要及时受理商户的投诉,对涉及本机构的投诉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对涉及其他机构或他行的投诉要及时报送省联社科技部,由省联社科技部负责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如商户出现因POS机具原因无法受理银行卡,特约商户管理员要及时联系有关人员解决。

第五章特约商户的资金结算

第三十三条新发展的特约商户要与收单联社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在收单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资金结算。此协议一式三份,特约商户、县级联社各保留一份,一份报省联社科技部。

第三十四条收单机构以POS收单流水为依据,按协议扣率扣除手续费后,通过贷记/借记商户结算账户,与商户进行资金结算。第三十五条持卡人通过POS进行交易后又退货的,收单机构直接通过借记商户结算账户,扣回退货资金。

第三十六条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约定对账期,按时进行对账,对账单盖章留档。对账可选电话确认交易总额、传真确认交易总额和原始签购单逐笔勾对确认等方式,如对账不符,要打印“特约商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和商户POS机打印的原始签购单进行核对。经核实确为差错的,由收单机构向省联社提出调账申请,省联社经银联中心核实后进行差错调账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于发卡行通过银联向我社商户发出的调单交易,如商户在2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省联社将按调单查询涉及金额全额从商户账户扣收,并由收单机构书面通知商户。如商户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足以证明消费事实的原始交易凭证(包括签购单、酒店入住单等),省联社将据实回复对方查询。

第三十八条对于商户收单业务中出现的其他差错,严格按中国银联相关业务的差错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辖内各机构网点以及有业务合作的POS专业化服务公司。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监管部门、中国银联以及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总工会工会卡特约商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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