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汉中市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汉中市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保障实施办
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2_‟11号)、《陕西省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暂行办法》(陕建发„202_‟18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若干意见》(汉政发„202_‟3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保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保障”的原则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住房保障工作,并按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规模将其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进入县城(镇)的落户农民的住房保障由所在县(镇)人民政府负责。汉台区农村居民进入汉中市中心城区落户的住房保障由汉台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含外地)农村居民进入汉中市中心城区落户的住房保障由市政府负责。
第三条 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保障通过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解决,保障方式由进城落户农民自主选择。第四条 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在落户地不能自行解决住房困难时,可申请保障性住房,不受落户时限限制,实行与城镇居民平等条件、平等轮候,每个家庭只能按其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享受一次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城镇居民户口或城镇居民居住证;
(二)收入符合当地相应类型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三)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相应类型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 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用工合同约定的收入,缴税凭据);
(四)现住房状况证明(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以当地房屋产权系统登记数据为准,租住住房以租赁合同为准)。
第七条 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向落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三)复核。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完成复核。
(四)公示。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现居住地和落户前户口所在地同时公示15个工作日。
(五)资格确认。复核、公示无异议的发给进城落户居民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确认通知书。
(六)轮候。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轮候条件、办法进入轮候次序。
(七)配租或配售。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落户农民应签订配租合同或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
第八条 进城落户取得居民户口的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采取自愿的原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得强制规定所选类型;取得临时居住证的家庭只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市、县区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规模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专门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村村民。
第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二篇:汉中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医疗保险转续实施办法(试行)
汉中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医疗保险
转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能够连续参保(合),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若干意见》(汉政发„202_‟3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选择实行城市居住(保持原农业户口性质)制度的,可在户籍所在地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选择实行城市居民(非农业户口)制度的,原则上不能再参加新农合。
第三条 进城落户之前已经参加了新农合的,可在当年内继续享受新农合待遇,下一按规定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中途自愿退出新农合并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可凭落户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按照当地规定为其办理运行中退出新农合手续,但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不予退还,同时不再享受新农合待遇。第四条 对选择实行城市居民制度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在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需要提供其参加新农合期间有关参合信息的,由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条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进城居住人员(保持原农业户口性质),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农合。
第六条 进城落户和进城居住人员按照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县区经办机构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七条 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与社会(医疗)保险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方便参保(合)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卫生局、汉中市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三篇: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和落户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和落户若干政策的意见
潼政办发〔202_〕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步伐,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根据《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若干政策意见》(渭政发〔202_〕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和落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城落户条件
(一)凡在县城及乡(镇)所在地开办企业的农村居民或进城农民个体工商户,均可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所在城镇落户;
(二)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由用工单位出具证明,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持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在用人单位所在城镇落户;
(三)进城务工农民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限制,子女及父母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四)在我县城镇购买合法商品住房(包括自建房、私有住房),持有效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县级自建房批复证明之一),可在房产所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
(五)城中村村民及失地农民可直接转为当地城镇居民。
二、就业扶持政策
(一)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对进入创业园区准备开办企业的和已开办企业的各类创业者,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SYB)创业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并对已开办企业的创业者免费提供一年时间的技术指导。同时对有意在省内参加各类技能培训者,免费发放不高于202_元的培训券;在职业培训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农村户籍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其他农村无业人员积极进城就业落户。以上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均可享受小额
担保贷款贴息、免费职业培训或(SYB)创业培训的优惠政策。首次自主创业并吸纳5人(含5人)以上就业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首次创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
办理落户手续并进入县农民创业园区的创业农村居民,202_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奖励资金,每年还可享受不超过1000元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享受1年到2年税收补贴。
(二)农牧、人劳部门及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进城就业落户的农民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创业者,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各项税费减免,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者,享受“3848”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三)进城就业落户的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人劳部门可提供5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4年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合伙开办企业,根据人数、经营项目和还款能力可提供2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4年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四)对当年新招用的农村进城落户人员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经人劳、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贷款政府可给予贴息,贴息贷款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三、提供优质服务
(一)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参军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二)各有关部门在为进城落户就业农民办理相关手续时,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外,对申办个体或私营企业的进城农民,注册登记手续一律简化,相关部门凭本人身份证、经营场地证明即可核发营业执照;
(四)对于申请从事合法商业经营的进城落户农民,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安排摊位。
四、生活保障
(一)各用人单位与进城落户的农民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为他们办理等同于城镇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进城落户的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者,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对于随迁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进城落户的农民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二)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在城镇就学时,经所在城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安排就学,严禁收取“借读费”或其他形式的“赞助费”。
(三)进城落户的农民在住房保障上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对三年内退出宅基地与承包地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可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及原村组出具的退出宅基地与承包地的证明,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可申请租住廉租房。
(四)进城落户的农民看病就医时,可享受农村合疗补偿政策,补偿标准按照户口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执行。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直通车报销。
五、权益维护
(一)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与进城落户的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要明确他们应有的权利,特别是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得收取风险金、抵押金、扣押身份证。
(二)进城落户的农民就业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非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拖欠本人工资。
(三)进城落户农民可依法流转承包地、退出宅基地,对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县工会组织要鼓励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参加所在单位或当地的工会组织,并切实做好务工人员的维权工作;妇联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务工期间的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设立维权电话,优先受理进城落户农民维权请求,并积极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进城落户农民就业过程中发生用工、工资和劳动安全等纠纷的,由县人劳部门牵头,抓好协调处理。
第四篇: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汇报
心系群众让利于民稳步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 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汇报☆☆☆县人民政府(20☆☆年☆月☆日)是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全县万人,农业人口 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 %,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汇报。近年来,我县坚持“……”经济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城镇化步伐,并致力于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努力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城乡经常居住人口比例发生了较大变化,据统计,县城和建制镇居住人口已达到☆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在此基础上,我县以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政策的启动实施为契机,抢抓机遇,提高思想认识,摸清县情实际,学习先进经验,狠抓工作落实,心系服务群众,努力推进全县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工作。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在思路上把对方向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战略,也是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基于这一认识,县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几经讨论研究,统一了思想认识。我们在认真学习省、市关于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政策、文件以及会议精神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做出了坚决贯彻省市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政策,率先在全市大胆实践和运作这一工作的决定。我们认为,在实施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是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有力武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必将对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县政府在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上下定决心,增强了信心,确定了为富裕农民、繁荣城乡,做强县城、做大集镇、做好社区的工作思路,努力实施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
二、掌握县情、结合实际,在基础上下功夫☆☆☆县是一个山区县,以苹果为主、花椒核桃为辅的农村主导产业是农民致富的支柱,农民收入的来源单一,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在县城和县域外,农村留守人员、留守子女、空巢老人等社会问题日益凸显。据相关部门统计,截止202_年☆☆月底,外出务工人员(包括在县城、建制镇流动务工人员)达☆人。农民外出寻求收入的趋势逐年加大,特别是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据掌握,籍大中专毕业生☆余人,绝大部分集中在县城和县域以外,农村居民的传统生息模式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为了摸清情况,吃透底子,县政府在全县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有关会议后,就及时安排相关部门和乡镇,对全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采取逐户、逐人走访调查的方式,做到了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切实了解和掌握全县范围内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愿情况。全县农村居民☆☆人,现已在城镇务工、经商及随同亲属共☆☆人,有意愿落户的☆☆人;现在农村务农(包括在农村生活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的共☆☆人,有落户意愿的☆☆人;现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人,有落户意愿的☆☆人;历年已征用地未农转非☆☆人,有意落户☆☆人,工作汇报《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汇报》。以上四类有意愿落户的农村居民共☆☆人。
三、学习经验、开拓视野,在工作途径上求突破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思想认识上的到位并不能替代具体科学的操作方法。为了增长见识,开拓视野,县政府落实一名主管领导,带领公安、国土、人社、等相关部门和部分乡镇政府负责同志,赴☆☆县考察学习农民进城落户工作,在组织体系、设计规划、运作机制、制度措施、方法步骤、经验体会等诸多方面认真细致地加以学习、提炼,借鉴、融合,提高、发展。通过学习考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召集相关部门、乡镇负责人以及农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的方式,讨论总结学习体会,进一步结合县情实际,预见性的研究解决这项工作实施中的问题,形成了我县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的体制、机制轮廓,迅速酝酿,并加以确立。为推进我县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提供了经验借鉴和实验运作示范。在充分总结学习考察经验后,我县达成了实施推进农民进城落户工作三点共识。一是要突出工作重点和初步目标。即应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工作重点和标志,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特别是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失地农民、城中村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农村籍退伍军人等落户为重点,分阶段、分批次推进农村居民向县城、中心镇有序转移。到202_年末,累计向城镇转移☆☆万人,使我县城镇化水平达到☆☆%以上,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二是要制定关键政策。提出了公安、人社、住建、国土等部门拟定关键政策要求。三是整合项目资源,即整合县城区经适房、廉租房、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解决进城农民居住问题。融合城区农贸市场、县城新区、工业园区开发等项目,促进进城农民就业。捆绑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扶贫开发、小城镇建设等方面资金,统筹考虑进城农民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
四、周密安排、提升效率,在组织措施上提供保障在思路确定和吃透县情的基础上,我们努力在制度制定和组织实施上狠下功夫,为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一是及时成立了“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任组长,落实一名县委常委和一名县政府副县长任副组长,公安、国土、人社、财政等☆个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并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机构上提供了有力保障。二是出台了《☆☆☆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的意见》(
第五篇: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程序11.11.3
汉滨区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
落户(居住)办理程序(试行)
为推进我区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居住)工作,规范办理流程,完善档案资料,结合我区实际,特作以下程序规定:
一、进城落户办理程序:
(一)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需提交的资料:
1.经落户地进城办初审同意落户的《进城落户申请表》
一式六份;
2.家庭户口薄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
式三份;
3.在城镇的固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城镇自有房屋产权证
明或租用房屋租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4.工商注册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退出宅基地资料:
(1)经村委会核实并签章的《退出宅基地申请表》一式
六份;
(2)《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
够证明宅基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6.户口迁移证明材料:包括户口迁移证或变更后的《居
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拟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向落户地镇办进城办提交《进
城落户申请表》,审核同意后签章并退交本人;同时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机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2.向退出地村委会提交《退出宅基地申请表》,村委会核
实并签章后连同其它所需资料提交镇办进城办;
3.镇办人民政府(进城办)对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进城落
户条件的,在复印件上签章证明属实,并将原件退交给本人;
4.由镇办人民政府(进城办)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在15日内
对进城农民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的面积和补助标准张榜公布,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镇办进城办签署同意落户意见;
5.退出宅基地的农村居民与村委会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
公证,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复》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交回国土资源部门,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由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复垦;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镇办政府对复垦的宅基地进行组织验收,合格后给予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经济补助,并发给当事人《退地卡》;
6.进城的农村居民凭《退地卡》和公证后的退地合同到
区财政部门领取一次性补助,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变更手续,凭户口迁移证明材料到区进城办办理《进城落户卡》,凭卡享受其它优惠政策。
(三)承包土地退出程序: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是否退出承包土地,自愿选择退出承包土地并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按下述程序办理承包地退出手续:
1.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退出承包土地申请
表》一式六份,村委会核实并签章后,并依据区政府《实施意见》及区农业部门配套《实施办法》计算补助金额;
2.由村委会将退出的承包土地面积及补助金额、支付方
式在村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与退出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签订退出合同;
3.携带《退出合同》到农业部门办理鉴证,由农业部门
收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由村委会按照补助金额向退出承包土地的进城农民支
付经济补助。
二、进城居住办理程序:
(一)农村居民进城居住需提交的资料:
1.经居住地进城办初审同意落户的《进城居住申请表》
一式六份;
2.家庭户口薄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
式三份;
3.在城镇的固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城镇自有房屋产权证
明或租用房屋租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4.工商注册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居住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拟进城居住的农村居民向居住地镇办进城办提交《进城居住申请表》,审核同意后签章并退交本人后连同其它所需资料提交原居住地镇办进城办;
2.镇办人民政府(进城办)对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进城居住条件的,在复印件上签章证明属实,并将原件及审签后的复印件退交给本人;
3.拟进城居住的农村居民持上述资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部门办理《居住户口薄》;并到区进城办办理《进城居住卡》;
4.凭《进城居住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本《办理程序》由汉滨区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汉滨区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办理流程图;
2.汉滨区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居住办理流程图;
3.汉滨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申请表;
4.汉滨区农村居民进城居住申请表;
5.汉滨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宅基地退出申请表;
6.汉滨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退出宅基地情况公示;
7.汉滨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宅基地退出合同;
8.汉滨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承包土地退出申请表;
9.汉滨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退出承包土地情况公示;
10.汉滨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承包土地退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