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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食药监系统经费管理办法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85277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9 18:39: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邢台市食药监系统经费管理办法

邢台市食药监系统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保障工作正常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第三条 经费管理根据支出性质、对象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四条 经费支出管理原则

(一)政策规定原则。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政策、范围和标准,不得自立项目,自行提高标准,扩大执行范围。

(二)标准定额原则。正常公用经费以标准定额为依据,按省预算确定的定额控制支出。

(三)优先保障原则。首先保障人员经费支出需要,优先保障正常公用经费的需要。

(四)勤俭节约的原则。公用经费支出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

(五)预算约束原则。公用经费预算一经确定,严格按预算执行,一般不调整定额,各基层单位按批复的预算控制支出。

第五条 人员经费支出管理 人员经费支出主要内容和范围:

(一)基本工资:反映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机关工勤人员的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费的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和规定比例的津贴。

(二)津贴:反映单位在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规定开支的津贴,主要有职务津贴、误餐补助、剩余津贴、纪检监察人员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女同志卫生费、回族职工补贴等。

(三)社会保障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费。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暂不参加养老保险。

(四)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以下内容:

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离休费、退休费,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护理费、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支付以外的其他补贴(误餐费、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

2、医疗费:用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及公残及其他实报实销人员的医药费。

3、住房公积金:单位按属地管理政策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其他:包括独生子女补贴、职工探亲路费。

5、抚恤和生活补助,包括:遗属抚恤金、因公负伤住院疗养期间伙食补助。

第六条 对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个人经费不准支付。

第七条 人员经费中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属地政策。

第八条 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公用经费是用于工作运转和管理的支出,分为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主要支出项目范围如下:

(一)办公费:用于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文印纸张、资料印刷的支出。办公费的支出要实行定额管理,由机关办公室统一购置,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准自行开支。

(二)邮电费:用于电话费、传真费、通讯费、信函、包裹邮寄费等。电话费和通讯费要按定额管理,标准另行确定。

(三)差旅费:反映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各单位对差旅费开支要按照《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开支规定》(1996冀财文字98号)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和支出定额,严禁铺张浪费。

(四)交通费:反映单位各类交通工具的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养路费、保险费、安全奖、交通工具租用费等。各单位对支出较大的车辆维修要提出维修项目申请,报本单位办公室审核,由单位领导同意后,进行定点维修,报销票据必须附维修清单。燃料费要实行指定加油站购油或加油用本单位油票等有效控制制度。

(五)水电费: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用水用电,照明、空调、电扇、饮水 机、用电办公设备等要人走断电,防止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

(六)取暖费:主要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取暖设备易损件和操作工具购置费、临时工的工资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宿舍取暖费等。单位自有取暖设备的,要实行定额包干办法,有效控制支出;支付个人的取暖费要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按当地有关政策执行。

(七)会议费: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议标准。每年的全市工作会议、重要业务会议、例会要列入年度预算。一般小型专业会议要采取缩短会议时间或以收抵支的办法。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约、高效的原则,无明确目的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一律不开。各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搞高消费娱乐活动。

(八)培训费:主要用于各类业务培训和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的1.5%)。

(九)招待费:各单位的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预算中公务费的2%,对招待费开支要逐笔如实记载。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或报销“吃喝玩乐”费用。

(十)维修费:主要反映固定资产的修理和维护费用(不包括交通工具)。对开支较大的维修费要列入年度预算,按批复的预算额度控制开支,日常一般维修要在计划内安排支出。

(十一)办公设备购置费:反映单位购置办公家具和一般办公设备支出。购置办公设备要列入当年预算或有计划的购置。大宗购置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采取公开招标,比价方式采购。上级规定需政府采购的要按上级规定办理。

(十二)交通工具购置费。各单位购置交通工具要纳入年度预算,按批复的预算报省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

(十三)其他费:反映以上支出项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工会经费、离退休人员特需费、其他杂费等。

第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预算核定的公用经费编制本单位逐项经费支出的具体计划,按计划控制开支。对于办公费、差旅费等与人有关的费用按人确定;对于电话费、交通费、维修费、水电费等与物相关的支出按物确定;对于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按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 专项公用经费是省局根据部门预算,以部门(全省食药监系统)向省财政厅申报的项目为基础,参考各地市的查办案件罚没收入情况安排给各市的经费。主要用于补充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正常公用经费不足。包括:打假办案经费、执法检查费、业务培训费、专项会议经费、证照资料费、计量检测费支出、专项业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项修缮费等。

第十一条 专项公用经费只能用于查办案件、执法检查、购置执法或办公设备、专项修缮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奖励、福利、招待费等开支。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经费报销审批制度,各种原始单据必须有经办人、科(股)室负责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四者签字,要责任明确、手续完备、票据合法,不得弄虚作假或白条入帐。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公用经费收支管理,量入为出,科学安排,紧缩开支。不准在招待、购置办公用品、购置设备、车辆加油、维修等经费支出过程中采取先赊帐、定期集中付款或先预付,多日后再结算的做法。

第十四条 市局每年对拨付给各单位的公用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效绩评价。对专项经费运用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资金使用要求,效果差,造成资金浪费的单位及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市局财务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基层单位的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经费支出中出现的问题,杜绝浪费和各种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篇:邢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2_〕第4号

《邢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8月23日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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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邢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市区)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参与编制市区绿化规划、负责制定绿化计划;

(三)负责对市区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申报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邢台县、桥东区、桥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规划、建设、爱卫、环保、房管、林业、交通、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市区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交通、铁路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开展园林式单位、小区、庭院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垂直绿化、复层绿化和屋顶绿化,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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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利用原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臵绿地。

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地,实行绿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四)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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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园林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绿化标准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以植树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青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建筑小品、雕塑小品与其他设施点缀其间,达到景观协调,配臵合理。

第十三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拆除绿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第十四条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金融、居住区、地下停车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围栏、墙体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城市广场应当以绿化为主,推行生态化、林荫化,并配备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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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休闲设施。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的,其绿化面积可以按比例折算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低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五条 市区河道两岸的树木,市管街道的行道树下的栏杆、绿篱、花草,分车带上的树木、花草及栏杆,市建的小游园、片林、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邢台县、桥东区、桥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街道、区级公园和游园的绿化,由县、区政府负责管理;机关、学校、工厂、部队院内的绿化,由各单位管理;公路、铁路两旁的绿化,由公路、铁路部门管理;居民生活小区、小街小巷的绿化,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管理;居民住户院内或宅旁的绿化,由住户管理。

绿化管理应做到卫生、整洁,树木、花草及时修剪、浇水、施肥、打药、除草,保持各种植物具有较好的观赏效果。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建设、养护管理单位给予技术指导。

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并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档案。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地形图、绿地权属人意见、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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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并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

临时占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绿地时一并提出。

第十八条 公园内新建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进行论证,对公园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估。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不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由公园管理单位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城市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公园、省星级公园予以保护,禁止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

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

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

确需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符合《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条件,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移植或砍伐。

第二十一条 因同一事由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县、区管辖范围内二十株以下的,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管辖范围内的和县、区管辖范围内二十株(含)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百株(含)以上的,报省住房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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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二十株(含)以上的,由属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移植或者砍伐申请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准予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补植不低于砍伐树木规格、数量或者价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树木移植和补植的品种、数量、规格、位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安全或遮挡交通设施影响安全视距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树木修剪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进行管线、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避免穿越绿地;确需穿越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并通知绿化部门回收绿化植物。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价值说明和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按树木权属分别养护。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迁移。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臵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

(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四)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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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

(六)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七)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八)围圈树木或者擅自修剪树木;

(九)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十)其他损坏绿地及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自接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未进行绿化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并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到三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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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擅自修剪树木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因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地和园林设施包括:

(一)公园绿地,即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9—

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及街头绿地、小游园等;

(二)生产绿地,即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三)防护绿地,即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即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单位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即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六)园林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围栏、围墙、园林道路、雕塑、雕刻及其他景观建筑和园林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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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经费管理办法

内蒙古工业大学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我校学生社团的发展,扩大其组织活动的宽度和深度,提高各社团为同学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其活动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使社团财务科学化、规范化,社团联合会对财务制度做了新的规定,具体事宜如下:

一、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经费交纳管理规定

1.学生社团为筹措开展活动经费,可在每学年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一般为10元/人,其中5元来购买会员证、会徽等相关证件。5元作为本社团的活动经费;特殊情况必须向团委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执行。

2.每学年纳新之后一周内,社团必须向社团联合会上缴会费的全部,进行集中管理;学生社团可接受捐赠,但必须向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报告相关情况。3各社团负责人,必须按时足额上缴经费,逾期或交纳不足,按其情况给予警告或相关处分。

4.各社团建立自己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参与财务管理0,要严格审核本协会的财务,并做到收资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社团联合会财务中心将不定期核查,对于学生社团账目混乱者,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将责令其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社团停止一切活动。

(二)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1.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不得购买诸如:烟、酒等与活动无关的副食品。

2各学生社团如有特色的活动经费,必须提前一个星期填写经费申请,并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经费预算、活动方案,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拨给相应的资金,活动结束后,社团必须填写经费使用结果,包括经费流向、所剩资金或亏空资金,若有剩余,把剩余资金重新入账。

3.若活动之前没有活动预算,所需经费不予报销,后果自负。4.各社团所举办活动原则上只能使用本社团所缴纳的会费,社团联合会不得批准调用其他社团的会费。

(三)财务报销规定

1.学生社团所需购买的物品均需从购买地点开国家统一正式发票,发票上填写清楚物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及总金额(人民币大写)。2社团活动开支以各种有效票据为原始凭证,并经手人签字为准。3.没有经过批准或申请批准扇子使用经费者,一律不予报销。

4.若发现虚假报帐,社团联合会将追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令其补还所有款项,并给予负责人和财务当事人相应处分。

(四)社团财务管理规定

1.社团联合会财务中心仅负责对和社团财务集中管理,原则上不准干涉社团资金使用。

2.各社团财务部门对本社团财务负责,做到公开、透明。

3.各社团财务部门应将各社团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保存好相应凭证,此方面若发现问题,追查财务当事人责任。

4.社团联合会的财务中心将不定期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检查,若发现资金去向不明,财务混乱,支出与上报不符合者,将追查社团负责人与社团财务人员责任。

5.社团财务每学期至少公开一次。

6.各社团若对社团联合会财务工作不满意,有权上报校团委。

第四篇:经费管理办法

土沟小学经费管理办法

一、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教导主任任副组长,成员有教师代表。

二、学校采购,需按程序操作。各部门提出的正当采购要求,经总务主任审核,校长批准,纳入学校预算,制定采购计划。

三、经费在500元以下的支出,由所需部门填写申购单,学校总务处呈报校长室,校长同意签字方可采购。

四、经费在500元以上的支出,由学校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经通过后进行采购。

五、在采购各种用品和各项基建、维修业务中,如有回扣,必须如数上缴。否则,一经查出,追究办事人责任。

六、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审定采购计划、制定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则等。

七、对于设备购置、基本建设项目严格计划管理。超计划、无计划、无申报手续自行购置的物品,一律不予付款。

八、学校建立采购监督制度,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学校财务、审计、部门行使监督权利。充分发挥教师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总之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都采用校务公开等形式对全体教师公示,接受群众全过程民主监督。做到“三公开”:决策前征集民意公开、决策结果公开、决策后实施评价公开。

第五篇:经费管理办法

经费管理办法

一、加强商会经费的管理,做到合理、专用、有效运行,本会决定设立经费管理委员会。经费管理委员会的组成由本届会长办公会主持,由商会办公室建账管理。

二、经费管理委员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据本会章程和工作计划负责本会经费的筹集及管理事务,并每年向会长办公会提出报告,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审议结果向全体会员通报。

三、商会为非赢利性组织。根据本会章程,本会经费来源主要为:会员缴纳的会费(会长、副会长1万元/年、常务理事3000元/年、会员200元/年),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有关企业的捐赠,政府资助,利息及其它合法的正当收入等。

四、商会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组织活动、编辑出版会刊、召开日常工作会议、光彩事业、扶贫救助、商会建设等。属上述范围的日常经费开支,额度分别由商会分管副会长(经办人)签字,常务副会长审核、会长审批后入账。商会办公室每半年一次将开支情况以报告形式向经费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报。商会经费遵循“来自社会、服务会员”和“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五、商会经费管理委员会依据本会章程,监督商会会费缴纳情况,由商会办公室具体办理会费收缴事务。缴费时间是:新会员在入会时缴纳,老会员在召开年会时缴纳。

六、会员如不按时缴纳会费,经商会通知又无故拖欠者,可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按自行退会处理。

七、凡向本会提供赞助经费或捐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员或其他人士,均出具正规收据并以商会名义发给证书,以资纪念。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商会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邢台市食药监系统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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