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
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之规定,为积极推进和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管理及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化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相应的基本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物理空间的文化产业发展集聚区。
第三条 文化产业园区的投资、建设与发展遵循政府指导扶持、社会参与投资和市场运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在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领导下承担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监管、服务和扶持政策落实等日常工作。
总则
第二章 认定基本条件
第五条 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有较完备的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属于我市文化产业重点发展行业。
(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基本的硬件环境。
(四)规划建设有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一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文化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且文化企业入驻率不低于60%。
(六)入园的文化企业不少于15家,并属于本细则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
(七)入园的文化企业占全部入园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70%,园区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六条 文化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珠海市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
(二)申请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规定范围(详见附件);
(三)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 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企业认定实行常态化申报认定方式。采取园区投资建设及运营单位自主申报、属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文化企业认定可由市文化产业协会出具推荐意见),市文产办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核查与评审,并根据考核评审结果予以认定。
第八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认定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及运营单位均可申报。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园区投资建设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园区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
(五)园区各类管理制度;
(六)入园文化企业清单、租赁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七)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证明;
(八)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此外,申报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纳税凭据。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认定基本条件的文化企业均可申报。申报企业需认真填写《珠海市文化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审计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需提交原件核验。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条 凡经认定的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及入园文化企业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对授予“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的产业园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属地区、镇分别按照不低于市级奖励标准的50%和30%给予配套。
(二)推荐申报省和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化产业园区评选,凡被认定为省或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属地区、镇分别按照不低于市级奖励标准的50%和30%给予配套。
(三)鼓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引进市外知名文化产业企业在珠海注册公司并入园,对每引进一个获得省级相关资格认证并且场地租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市外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奖励;对每引进一个获得国家级相关资格认证并且场地租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市外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
(四)对入园文化企业,予以房租3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时间从企业实际入驻并正式运营后第二个月份开始计算,最长补贴期原则上为3年。属地区按照不低于市级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
(五)对入园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租用使用面积在100-500(含)平方米给予5万元补贴;租用使用面积在501-1000(含)平方米给予10万元补贴;租用使用面积在1001-202_(含)平方米给予15万元补贴;202_(含)平方米以上给予20万元补贴。
(六)对经教育部认证获得国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含)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注册公司并入园实施文化产业建设发展项目,一次性给予公司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版权或专利)并上线运营动漫网游产品的公司,一次性给予公司两年房租全额补贴和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费用补贴,减免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七)对入园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外文化产业展会、获得文化产业各门类奖项以及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如扶持资金有限,入园文化企业优先享受奖励。
(八)对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园文化企业成功举办经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并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产业商务会展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项活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对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入驻文化企业搭建交易推广与展示中心、信息发布中心、综合商务中心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补贴,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平台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且单个平台建设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属地区按照不低于市级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申请拨付的原则与流程:
扶持的资金均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扶持时间计算均按财务自然时限计算原则执行。
(一)拨付原则。市文产办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市文化产业园区年度扶持资金规模和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申请拨付认定国家、省级和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奖励、引进市外文化产业企业补贴、入园企业房租与装修补贴、留学回国人员项目补贴及商务会展活动补贴资金按“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拨付”原则。申请公共服务平台补贴资金按“按项目进度分批拨付”原则。
(二)拨付流程。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或入园文化企业申请→市文产办审核并加具意见→每年第二季度前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资金安排计划→被资助文化单位与市文产办签署《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市财政局根据协议规定及资助项目的进度办理支付手续。
区、镇扶持资金配套安排及拨付可参照市财政安排及流程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文产办和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文化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与发展。
第十三条 凡经认定的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市文产办将定期对园区规划建设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入园文化企业运营发展等情况进行监管。每季度初园区运营管理单位要向市文产办和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报送《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上季度运营发展情况季报表》。
第十四条 凡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文化产业园区,每年第一季度前向市文产办和市财政局报送入园文化企业上年财务报表、纳税凭据及园区文化产业产值、园区运营发展情况等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对投入产出比和经济效益低下的文化产业园区及入园文化企业,取消其继续享受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我市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称号。
(一)因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与功能的;
(二)在发展过程中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三)发现申报过程中提供了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四)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一经发现入园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本细则政策扶持。
(一)入园文化企业其文化性质改变或其主营业务不属于文化产业范畴;
(二)入园文化企业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园区申报单位和入园文化企业对其所提供的材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包括数字出版、影视节目策划制作与发行、文化艺术创作、互联网信息服务、动漫网游及衍生品开发与展示交易、工艺品创意设计与展示销售、版权及文化产品贸易与服务、影像视频与舞台设备租赁服务、文化会议会展与娱乐表演活动、服饰文化、服装设计等。第十九条 本细则扶持项目额度最终以当年专项资金总额度和项目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文产办提出建议,报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作为本细则补充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
附件:
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
行业参考目录
一、新闻出版发行服务
出版物策划、编辑、出版服务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电影、电视和多媒体节目策划制作,节目发行,录音制作
三、文化艺术服务
文化艺术创作,文娱表演场馆
四、文化信息传输服务
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
五、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多媒体与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与游戏设计制作服饰文化、服装设计
六、文化娱乐服务
数字艺术设计、影印服务,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文化贸易代理服务,艺(美)术品、文物、古董、字画拍卖服务,图书、音像、数字电子读物等制品出租,文化会展服务
七、工艺美术品的服务
各类工艺品创意、设计、研发、展销、拍卖等服务
八、文化设备服务
电声、影视、音响、录放、摄影摄像、舞台设备及器材的设计、租赁服务
第二篇: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ZBGS-202_-033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产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珠字[202_]4号)、《珠海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配套政策》(珠办发[202_]2号)及《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珠字[202_]12号)的精神,设立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
第五条
市文体旅游局是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第六条
市文体旅游局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二)将评审后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
(三)会同市财政局上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获市政府审批后,按照使用计划审核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资助项目请款资料,并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按规定向绩效管理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定市文体旅游局报送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二)根据市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请款资料,按项目进度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向市文体旅游局如实提供资金申请资料,并编制 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设专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接受市财政局、市文体旅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向市财政局、市文体旅游局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重点领域及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对象:
(一)在珠海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在珠海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三)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领域: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列入国家、省以及珠海市文化产业规划的重点发展领域,主要包括数字内容业、影视娱乐业、创意及高端工艺美术设计业、动漫网游业、现代传媒出版业、文化产品制造业以及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行业,重点扶持我市鼓励优先发展的、有竞争优势的文化产业门类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项目。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市级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
(四)申请单位因违反本办法被取消申请资格未满3年的。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三种资助方式。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补贴主要用于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园区与基地、建设项目和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题研究的编制与修编项目等。对列入市级(含市级)以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可以给予连续资助,但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对申请资助的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建设项目,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且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可对全市文化产业、文化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及项目修编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被资助企业的贷款必须直接用于企业的项目(产品)的建设与生产等,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专项资金申请之日的前1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3年。贴息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凭银行还款证明实行一次性拨付。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奖励按《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的方式。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文体旅游局受理资助申请,并对申请企业(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按照评审规则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后,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的专家评审意见书。
(二)市财政局核查申报企业(项目)是否重复享受财政其他资助资金,并提出审定意见。市文体旅游局将审定后的资助项目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上述审批程序应于每年8月份结束。市文体旅游 局按照与财政预算编制同步的时间,根据上述审批结果,将本的资金资助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并由市财政局、市文体旅游局联合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四)按照资金资助计划,被资助单位与市文体旅游局签署《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五)市财政局根据“协议”的有关规定及资助项目的进度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协议”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流程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终了后两个月内或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向市文体旅游局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文体旅游局将对资助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专项检查,项目完成后,市文体旅游局应及时对资助项目进行验收,并对执行情况等进行自我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重点 项目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获项目补贴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告市文体旅游局,除因项目承担单位破产原因外,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按本办法规定开支剩余的资助资金归还市财政局,已开支的资助资金新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有关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文体旅游局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性、业务性经费可按有关规定从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体旅游局解 释。
第三篇:五大文化产业园区
北京文化产业园区
北京已有很多文化产业基地,多数都为政府承办开发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六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一为北京数字娱乐示范基地,位于石头山CRD,科技部批准设立的四个数字娱乐产业基地之一,已吸引数十家数字娱乐企业入驻;二为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以海淀图书城地区为中心,辐射北京大学科技园、清华大学科技园、人民大学文化产业园、北太平庄动漫画设计中心和甘家口地区建筑创意设计带,总占地面积9.89公顷、建设用地7公顷,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三为德胜门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坐落于西城区德胜科技园区,核心内容是共性技术条件平台和专业设计机构孵化器,包括设计技术、材料展示、交流培训、机构培育、基础研究等五大功能板块;四为朝阳大山子艺术中心,位于北京朝阳区大山子地区,利用北京朝阳区大山子地区的七星华电科技集团的闲臵厂房发展起来的,已成为中国艺术和时尚地标之一;五为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位于亦庄开发区西边的大兴区魏善庄镇,“十一五”期间预计总投资将达到100亿元,准备引进英国国家动漫中心、迪斯尼等世界知名旗舰级企业;六为东城区文化产业园,东城区小街桥周围,优先发展数字内容产业,树立动漫网游产业基地品牌、以歌华创意产业中心为平台,建设北京动漫网游研发制作中心及版权贸易和进出口交易中心。除一些政策建设的大型文化产业基地外,现北京还有许多“民间”自发形成的,很据有文化气息的文化基地,如北京798艺术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北部酒仙桥718大院内,是21世纪初在原有工业建筑闲臵空间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以当代艺术为特色的艺术区。北京798艺术区已成为中国文化艺术的展览、展示中心,成为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后被政府重视并重点发展,现属“朝阳大山子艺术中心”,但“798”这个名字并没有被“艺术中心”这个大帽子盖住,可见“798”的名声和在创意艺术领域的地位。再有现在北京又一创意文化园北京尚8创意产业园,原是北京市电线电缆总厂的老厂房。尚8根据自身建筑特点,以及北京市对于文化和创意产业的相关政策指引,创造性地将工业厂区转变为文化创意与新媒体结合的新型产业园区。自202_年4月,已改造面积近2万平方米,有168家知名企业入驻园区,年产值达20亿元。武当〃太极湖文化产业聚集区
武当〃太极湖文化产业聚集区总规划面积67平方公里,由两大区域、4大板块、17个分区、9个项目群、180多个项目组成。其中,太极文化体验区、国家新遗产公园和新农村示范区是文化产业聚集区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区别于其他文化产业园区的特色所在。在规划设计之初,太极湖集团与武当山特区即确立了 “遗产保护、价值创新”、“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立足武当山历史文化遗产和太极湖生态资源,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建设、在建设中发展的总体思路,努力建设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并举,山上世界遗产、山下太极养生,现代文化产业项目群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相得益彰的文化产业聚集区。
相比于撒哈拉沙漠、死海、百慕大三角区等,同处于北纬30度的鄂西地区自然山水瑰丽秀美,人文景观奇特壮观,生物资源丰富多彩,遗址遗迹保存完好,建筑设施气象万千,是皇天后土“恩赐”给中华民族的“精致礼物”,创造了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的优越环境。但鄂西地区同时集老、少、山、边、库区为一体,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区域发展速度与优良的资源禀赋不相匹配。202_年,省委省政府确立了要在10年内,将鄂西圈建设成为集生态观光、休闲度假、民俗体验、民族艺术鉴赏、文化考察、健身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旅游圈,生态保护良好、生态旅游发达、生态经济繁荣的生态文明圈,实现年游客接待量过2亿人次、直接和间接就业人数600万人的宏伟目标。
太极湖文化产业聚集区将建成文化考察、生态体验、休闲养生产业链,以及论坛、影视、演艺、会展、出版、体育等一系列具有规模优势和太极文化特色的产业项目集群,大幅度提高大武当的接待能力。大武当地区能够借助于文化产业的集群效应和武当山世界遗产的文化辐射力和影响力,实现对鄂西圈和中部文化产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太极湖将通过与长江三峡、神农架文化旅游规划的对接,形成鄂西圈域发展的战略支撑点;同时借助于文化旅游产业的商业平台,积极推进武当太极湖与西安、武汉的市场联动、与“北京故宫、河南少林”的战略连接,将有效地推动鄂西北、湖北省以及豫陕周边地区生态文化旅游产业的升级和结构优化。太极湖文化产业聚集区将以其要素载体功能,推进文化旅游和养生项目的空间聚合,从而带动鄂西北社会的开放、文化的发展和城市经济结构的提升,成为“十二五”时期鄂西圈域的增长极和“发动机”。
山东曲阜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曲阜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成立于202_年8月,组建了曲阜文化旅游发展投资集团。目前,集团总资产已达27亿元,旗下子公司6个,注册资本总规模达2.75亿元。经过两年多的发展,园区实际规划面积已达60平方公里。
园区先后启动了一批重大文化项目,加大了公共基础建设力度,拉开了文物保护利用新序幕。先后投入7100多万元维修了颜庙复圣殿、孔庙大成殿、孔府西路、少昊陵等文保工程;投资8亿多元建设了孔子文化会展中心,该项目占地1000亩;为大中轴线的形成,投资近2亿元规划建设了明故城区与曲阜新区紧密连接的大成桥。
创新文化、演艺活动体制、机制,取得显著成果。孔子文化节开幕式和祭孔大典两项重大活动,获得中国节庆杰出典范奖;祭孔大典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承办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孔子教育奖、文化部孔子文化奖颁奖典礼,推出春季祭孔、修学游、成人礼等创意文化旅游产品;参与投资拍摄102集电视文化创新片《演说论语》。山西大同市广灵剪纸文化产业园
山西省大同市的广灵剪纸以其艳丽的色彩、生动的造型、纤细的线条、传神的表现力和细腻的刀法,在全国剪纸中独树一臶,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山西省“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将大同市广灵剪纸文化产业园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之一。该园区自202_年以来,已基本形成政府规划、园区推广、公司经营、农户生产的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园区以生产广灵剪纸的4个乡镇、9个村、1200余农户为主体,年产值可达5000万元。目前,园区已建成广灵剪纸文化艺术研究中心、剪纸艺术博物馆、九连环四合院剪纸民俗宾馆等文化设施,兴办了大同市广灵剪纸职业培训学校和大同市广灵剪纸技工学校,并在国内多个地区设立了展示厅和专营店,打造出一条融研发、生产、展示、销售、人才培养功能于一体的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链条。西安曲江新区整体介绍:
曲江新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前身是1993年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设立的以发展文化旅游为核心产业的省级开发区,202_年更名为西安曲江新区,一期规划15.88平方公里,二期规划47平方公里。曲江新区内有大雁塔、青龙寺、汉宣帝杜陵、唐长安城遗址(部分)等4个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秦二世陵1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202_年以来,曲江新区坚持以“文化产业立区,文化旅游兴区”为宗旨,以盛唐文化为品牌,以资源整合为手段,实施重大文化项目带动战略,先后建成了大唐芙蓉园、大雁塔北广场、曲江海洋馆、曲江国际会展中心等多项文化工程,策划开展了“曲江国际唐人文化艺术周”、“盛典西安文化活动”、“曲江国际文化论坛”、“曲江国产电影新人新作展”等一系列重大文化活动,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逐步形成了独特的曲江文化品牌。同时,曲江新区坚持开发思路创新,坚持运营模式创新,完备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实现了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文化工程和城市新区建设的协调统一,走出了一条跨越式发展道路。
202_年以来曲江新区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体系建设,先后投资10亿元,开工建设曲江池遗址公园、寒窑遗址公园、唐城墙遗址公园、秦二世陵遗址公园;投资10亿元,开工建设陕西现代艺术馆、西安歌剧院、西安音乐厅、曲江电影城等公共文化场馆。以上工程目前正处于主体施工阶段。现在,曲江新区已成为国内外游客的西部主要旅游目的地和国内外客商的投资热点。202_年全年,曲江新区共接待中外游客1600万人次,旅游收入达3.8亿元人民币,引进内资41.1亿元,外资17353.9万美元。
为促进本地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在文化旅游、影视演艺、会展创意、传媒出版等多个领域形成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曲江先后成立了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公司、曲江影视集团、曲江会展集团、曲江演艺集团,目前正在筹建曲江出版集团;分别出台了12条鼓励和扶持影视产业、会展产业的优惠政策;设立3000万元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并设立1亿元国产影视新人新作助推基金。
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公司成立三年来,注册资本迅速增至30亿元,拥有14家子公司,业务涵盖旅游、会展、影视、演艺、商贸、餐饮、物流、物业、娱乐、房地产等多个产业门类。202_年5月,被文化部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202_年12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委托曲江新区管委会承担法门寺佛文化展示区9平方公里的开发任务。西安市人民政府委托曲江管委会承担楼观台道文化展示区22平方公里的开发工作任务。202_年5月,西安市政府又决定,由曲江新区管委会承担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及周边地区24平方公里的改造建设任务,以曲江新区为核心的由曲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的文化产业园区总面积已达到73.38平方公里。202_年4月23日,西安曲江新区通过了国家级生态区省级考核验收,这标志着曲江新区国家级生态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也为曲江新区通过国家环保部的考核验收奠定了基础。
国家级生态区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区级行政区域。生态区建设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继续和发展,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最终目标。
作为首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曲江新区以全面构建“人文曲江、和谐曲江、生态曲江”为目标,截至202_年底共投资近300亿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和绿化美化工程,做到了开发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并陆续建成了集历史遗迹保护、园林绿化、水系景观为一体的大唐芙蓉园、曲江池遗址公园、唐大慈恩寺遗址公园等景观,基本实现了社区公园化、道路景观化、设施人性化、景观国际化。同时,曲江新区还先后开展了“节能减排进社区”、“绿色单位创建”、“生态新区建设”等环保工作,广泛普及了环保知识,有效提高了区内群众的环保意识,为实现国家级生态区的创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2_年曲江新区还将进一步加大区内生态环保建设,力争今年年底通过国家级生态区考核验收。
曲江新区位于西安城区东南部,以闻名中外的大雁塔和曲江皇家园林遗址为中心,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曾是唐代长安最具魅力、风雅之所在,被誉为中国古典园林的先河。202_年,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更名后的曲江新区,依托区内丰富的旅游、科教文化、商贸会展等文化资源,以打造“城市生态建设与文化复兴的典范、历史遗迹与现代文明共生的模本”为总体目标,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以资源保障体系、绿色交通体系、生态人居体系、环境支撑体系、生态服务业体系、生态文化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为重点,通过七年的努力,初步建成了一个生态服务功能突出,环境优美的城市生态新区。
曲江新区辖区面积20.57平方公里(一期),旅游资源丰富,拥有4个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大雁塔、青龙寺、汉宣帝陵、唐长安城遗址),3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秦上林苑宜春宫遗址、曲江池遗址、唐城墙遗址),4个国家AAAA级景区(大慈恩寺、大雁塔景区、大唐芙蓉园、曲江海洋世界)。在西安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环保部门的大力支持与指导下,经过曲江新区的全力建设,昔日的胜景又呈现在世人面前。走进曲江便被绿色所环绕,浓郁的文化氛围扑面而来,文化、生态已成为曲江新区最显着的特征,已成为西部重要的文化、旅游集散地以及陕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标志性区域。
近年来,西安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营造“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城更美”的生态环境。在生态文明建设上,曲江新区走在了全市的前列,创造了有目共睹的“曲江模式”。
第四篇: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
珠卫„202_‟306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草拟了《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经市法制局审核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医疗急救和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救护车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日常急救和抢救危重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运送伤病员、卫生监督、防疫处置、血液运送、巡回医疗等医疗卫生任务的专用车辆。
在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及救护演练时,珠海市卫生局负责指挥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护车,市急救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120)负责救护车的调配工作。
急救救护车在执行院前急救和运送伤病员任务时,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各一名,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救护车规划采购、审核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市120负责救护车日常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救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的配置审批、监督工作。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 第四条 根据国家救护车QC/T457-1999的专业标准和珠海市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6种类型:
(一)急救、防疫指挥车:具有现场指挥功能的救护车,用于大型灾害、事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急救指挥及防疫指挥工作。
(二)运送救护车:配有一般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药品,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员进行一般救治的救护车。
(三)急救救护车:配有急救复苏抢救设备、必备药品、通讯等装备,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员进行各种急救的救护车。
(四)卫生防疫救护车:配有卫生防疫专业急救设备,能对现场疫情进行紧急处理的救护车。
(五)卫生监督应急救护车:配有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能对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生活饮用水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现场快速检测和现场控制的救护车。
(六)血液运送救护车:配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能够按有关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运送血液的救护车。
第五条 救护车装备标准。
(一)运送救护车
1.诊箱:气管插管装备箱、心脏复苏泵、口咽通气管、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三角巾、绷带、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10升,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3.担架:车式可固定标准担架,长度不小于1.95米。4.心电图机。
5.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紫外线灯。6.便携式吸引器的容积不低于600ml。
(二)急救救护车(监护型)
1.诊箱或急救包:气管插管装备箱、心脏复苏泵、口咽通气管、简易呼吸器、急救电动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10升2个,配有氧气压力表、压力调节阀、流量表、湿化瓶等,另配有便携式氧气瓶。
3.药品柜:放置各种抢救药品。
4.担架:自动上车标准担架、铲式标准担架。5.骨折固定垫(真空固定垫)。
6.外伤包(内有夹板、颈托、上下肢止血带、纱布、三角巾、弹力绷带等)。
7.心电图机。
8.心电监护除颤起搏仪。9.急救呼吸机。
10.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紫外线灯。
(三)卫生防疫救护车、卫生监督应急救护车、血液运送救护车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
第六条 救护车应装备警灯和警报器,警灯和警报器应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T13954-92)国家标准的规定。救护车外观标识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和珠海市卫生局要求装饰。各类救护车要悬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广东省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
第七条 列入珠海市120急救体系的医疗急救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由市120负责统一车辆外饰、急救标识、车辆编号和安装无线通讯装置、车载信息终端,由市120心统一调配。
第三章救护车的配置标准
第八条 救护车配置原则是根据珠海市人口、服务半径和医疗救护任务的需要,合理布局,就近出车,快速反应,及时救治。
第九条 急救专业机构按每5万人口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市120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救护车,以满足全市伤病员急救、转送工作;至少配备2台急救指挥车以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指挥工作。
第十条 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原则上不超过4辆。拥有2辆及2辆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承担120急救分站任务的中心卫生院,可配置2-3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二条 专科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急诊科符合卫生部《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相应标准的,可申请配置不超过1辆的救护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含加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子的卫生院和医院)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可配置1-2辆救护车。第十四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配置2-4辆卫生防疫救护车。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配置1-2辆卫生防疫救护车。慢性病防治机构至少配备1辆防疫救护车。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至少配备1辆应急救护车。
第十五条 采、供血机构按照业务量及服务半径配备血液运送救护车(可按年用血量3万袋配置1辆血液运送救护车)。
第四章救护车配置的审批
第十六条 需要配置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其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内容包括:申请表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壹份、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执业许可证号码、机构分类性质(营利、非营利)、机构等级、床位数、现有救护车数量和类型、拟购车型(运送救护车、急救救护车等)、申请配置救护车原因、联系人和电话等。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卫生局审核。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医疗卫生单位救护车的购置、更换要按规定纳入采购计划。经审查同意的,通知其填写《珠海市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申请表》和《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审批表》,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其将有关表格报送市公安交警等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获批准购买救护车后,到市公安交警部门领取救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并及时到市120对救护车的车型、车况、医疗设备配置进行审验和备案。
第十九条 救护车按规定报废需要更换的,必须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机动车转出、注销证明》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珠海市卫生局备案,并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程序办理救护车更换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救护车不得转让为民用车辆。如特殊情况须转让的,受让方应为医疗卫生机构,并到市卫生局办理变更备案、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救护车必须服从市卫生局和市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挪作它用,严禁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二条 救护车的警灯、警报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执行救护任务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五十三条规定,零时至凌晨5时,除特别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救护车使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
(一)全市所有救护车均应报送市120备案。
(二)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自筹资金购置救护车,其购置计划由市120根据区域内的救护车类型分布情况提出合适的救护车类型,按照市120提供的车型进行购置。
民营医疗机构购置救护车,经市卫生局批准后,应到市120备案、贴统一外饰。
(三)救护车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四)财政拨款购置的产权属市120的救护车,由市120统一定编,统一管理。按急救区域分布的需要安排在各急救网络单位作院前急救使用,并统一支付定额的燃油费及维修费。非市120调度,不得挪用。
所有财政拨款购置的救护车,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司机。司机经市120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并统一管理。无120救护车司机上岗证不得驾驶救护车。
(五)凡在市120备案的救护车,统一颁发救护车资格证,每年审核一次,审核内容包括救护车的配备、标志、车况、人员等。
(六)市120每年对全市120系统的救护车进行建档备案,每年定期检查、核实车况、考核120救护车司机。对不适宜院前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进行登记,经市(区)卫生局审核后向同级财政申请更新。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救护车管理规定私自改装或挪作它用等违规行为,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注销特种车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按职责划分由市卫生局、市公安交警部门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_年1月1日实施。
第五篇:试行)珠海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
珠海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试行)
(1990年10月6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口迁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外地和斗门县迁入本市市区(指香洲辖区)及万山、三灶、平沙、红旗四个管理区,以及市内由农村迁入城镇的户口迁移的,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调入或招收的干部、职工,国家统一安置的转业、退伍军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本市大中专和技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不含自费生)等,按规定办理入户。其配偶是干部、职工并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工作调动的,准予入户。
在外地自动离职或停薪留职的干部、职工,市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不予入户。
第四条 市区各企、事业单位雇用的农村劳动力和市区外城镇待业人员,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招用、调进工人的暂行规定》(珠府字〔1988〕52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准予入户。其中属农业人口的,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招工指标内办理,属商品粮人口的在市下达的招收合同制工人指标内办理。在本市渔、农、牧、果场和海岛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五条 市、镇干部、职工、居民不在职的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属商品粮人口的准予入户。外地城镇人口要求投靠市区亲属生活的,一般不予迁入,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从严审核办理。
第六条 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符合上级规定的随迁条件又不在职的,准予入户;随军家属是干部、职工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入户手续。
随军家属由农业人口转为商品粮人口的,凭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军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规定条件审核批准,准予落户。
第七条 外地离退休的干部、职工、本人在外地非独立生活、工作,家庭基础不在本市的,不予迁入。根据上级规定到我市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含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家属的迁入,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严格控制从农村迁入市区,由农业粮人口转为商品粮人口。
(一)符合上级规定需要照顾的专业技术干部在农村的配偶和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指标内,准予办理落户。
(二)市区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渔民,在国家计划指标内可逐步转为城镇户口。
与市区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渔民结婚的农村女青年或男青年(指女方父母无儿,男到女家落户的),从1991年7月1日起按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与市区内未被征用土地农、渔民结婚的农村女青年或男青年(指女方父母无儿,男到女家落户的),准予入户。
(三)市区干部、职工、居民在农村的配偶,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干部、职工在农村的父母无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投靠子女的;干部、职工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需随父生活的,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指标内经申请批准,准予办理落户。
其他原因要求迁入的农业人口和代耕农不予迁入。
(四)万山、三灶、平沙、红旗管理区的居民,除因工作调动,按国家计划招干、招工、入学(不含大中专、技校的自费生和中、小学生)、结婚嫁出的外,不准迁入香洲区。
(五)归侨、难侨及其子女,需要在市区安置落户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内联企业合作期在五年以上,内地一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已正式投产,经济效益好的,其派进我市工作满二年的非轮换的领导干部和技术、业务骨干,确因工作需要,符合市政府规定的调入条件(具体要求另订),经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市公安局批准,可予入户。其属于商品粮人口又不在职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经申请批准的准予入户。
外地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其在编人员均申报临时户口,不得迁入。
第十条 华侨、外籍华人申请来我市定居入户者,按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原籍珠海、单程回来投亲靠友的港澳同胞,经本人及本市亲友申请,市公安局批准,可予以落户。
第十一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用外汇在特区发展公司和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售楼部购买住宅的,其需迁入市区居住的直系亲属,按市政府珠府字〔1983〕0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入户。
第十二条 市区干部、职工和居民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收养一个小孩的,被收养小孩十五周岁以下,又是统销户的准予入户。
第十三条 户口迁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收或调进的干部、职工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招干(工)证明或调动证明,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凭人事、劳动部门证明,经市公安局审核,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属商品粮人口的,准予随母入户。
其非在职的配偶及长期一起生活的父母经另行申请批准,予以入户。未经市公安局批准而擅自随迁的,不予入户,一律退回原迁出地。
(二)军转干部和异地参军或本市农村参军的退伍兵,由市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在市区工作的,凭市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和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证明,填写入户申请表,经接收单位加具意见,报市公安局审核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本市城镇、农村参军的退伍兵不安置工作的,凭市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到原居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三)大中专和技校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由学校集中《户口迁移证》、《新生入学通知书》、市以上招生部门签发的《入户通知书》、《院校新生入户名册》,经市公安局按省下达招生指标核实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手续。
(四)收养小孩必须持送养小孩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名)的证明或送养机关(医院、孤儿院等)的证明及收养公证书,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五)凡属农转非人口入户,由市有关对口部门在国家下达计划指标内按政策对申请人员逐个进行审核,然后送市计划委员会审定。申请人凭市计委审批的《珠海市农转非人口指标审批表》和粮食卡,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
(六)三灶、万山、平沙、红旗管理区符合迁入市区条件的居民,除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正常调动者外,均需向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批准后,才能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七)其他从外省、本省外市(县)申请迁入本市的人员,凭有关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派出所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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