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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法和实耗法(推荐阅读)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0-93009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1 00:18: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购进法和实耗法

进料加工出口退税:购进法和实耗法

关于“实耗法”的操作说明

一、实耗法的概念

实耗法与购进法都是企业计算当月免税进口料件 “免抵退税额”的方法。

实耗法具体是指企业在取得外经贸部门审批、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向主管退税机关备案的同时,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合同约定的出口总值和进口总值,确定一个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时,对同一《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的出口货物统一依据已确定的计划分配率计算确定当期出口货物应分摊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并计算“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划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计划额”。然后,根据上述计算出来的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税证明》,企业在取得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当月,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免税证明》中“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计算当月的“免抵退税额”。

二、购进法与实耗法的比较

购进法的优点是计算简单,便于操作,但缺点是免税料件集中在一起时,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比较集中,致使企业有可能在没有出口的情况下进行当期的抵扣税额计算,造成不能如实反映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影响税款的所属期。另外,企业在退货或原材料转内销时,税务机关难于跟踪管理。而实耗法就能合理计算企业当期出口货物所含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从而正确计算当期的“应纳税额”和“免抵退税额”。但实耗法的缺点是手续繁琐,计算复杂,因此必须依靠计算机技术支持。

三、实耗法的具体计算原理。

企业将当月的进、出口数据全部在申报系统录入,包括本期收齐当期单证和收齐前期单证的录入,核销时还要录入核销信息,这些基础数据作为企业采用实耗法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下简称两个抵减额)的依据。系统对两个抵减额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一)平时月份申报的计算: 步骤1:系统分手册自动计算每本手册当月的进料金额,加上上期未出具免税证明的进料金额余额,求出当月合计应出具免税证明的进料金额。

步骤2:系统分手册自动计算每本手册当月单证齐全的(出口?)金额。

步骤3:将每本手册当月的收齐出口单证金额各自乘以相对手册备案的计划分配率,求出每本手册当月的计划进料金额。

步骤4:步骤3求出的结果与步骤1求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取金额较小的作为该手册当月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两个抵减额。

对某本手册当月复出口产品退税率单一的,按步骤4确定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分别乘以退税率和征退税率之差求得两个抵减额;而对于当月复出口产品有多个退税率的,系统按当月收齐的出口单证录入的先后顺序来计算两个抵减额。

举例说明:

某本手册计划分配率为75%,该手册202_年1月进料10万元,出口30万元,其中本月收齐单证20万元,本月收齐单证为两张报关单3条记录,申报录入的顺序如下:

顺序号 报关单号 商品代码 退税率 出口金额 0002 123456788001 54074200 15% 5万元 0004 123456789001 6302609011 17% 4万元 0005 123456789002 54074200 15% 11万元

该手册当月计划进料金额=该手册当月单证齐全金额×75%=(5+4+11)×75%=15万元。

由于当月计划进料金额=15>当月实际购进进料金额=10。所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75%×15%+4×75%×17%+[10-(5+4)×75%]×15%=1.56万元。

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75%×2%+4×0+[10-(5+4)×75%]×2%=0.14万元。

若该手册202_年1月进料为20万元,其他相同,即计算如下:

当月计划进料金额=15<当月实际购进进料金额=20。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 ×15%+4×17%+11×15%)×75%=2.31万元。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2%+4×0+11×2%)×75%=0.24万元。

(二)、手册核销的计算:

手册核销的计算过程与购进法基本相同,计算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1:在核销当月录入核销信息,包括该手册的进口总额、免抵退出口总 额,结转产品(转厂出口),求出该手册的实际分配率。

步骤2:将实际分配率乘以该手册的免抵退出口总额,求出该手册实际耗用 的免税进料金额。即核销应调整的组成计税价格等于实际耗用的免税进料金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税进料金额。

步骤3:

A、对复出口商品退税率单一的手册,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耗用进料金额乘以退税率,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耗用进料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核销应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核销应调整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B、对复出口商品退税率有两个以上的手册,按企业某本手册的实际免抵退出口额(已经在申报系统申报)来计算平均退税率,将步骤2计算的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乘以平均退税率求得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征税税率-平均退税率)等于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核销应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核销应调整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举例说明:(多个退税率的手册核销)

某手册A为202_年1月新登记的手册,在202_年4月到期核销,该手册原 计划免税进口材料40万元,计划出口额(含转厂出口)50万元,计划分配率为80%=40/50。手册到期实际购进免税进口材料39万元,合计总出口额48万元(其中转厂出口10万元,免抵退出口38万元),免抵退出口额中退税率为17%的占26.3158%,退税率为15%的占73.6842%,平均退税率为15.5263%,核销时结转材料1万元。实际分配率为79.167%=(39-1)/(38+10)。

1-3月申报情况:

1月进料10万元,当月免抵退出口15万元,单证全部不齐。两个抵减额均为零。

2月进料15万元,当月免抵退出口20万元,收齐单证30万元,收齐单证顺序如下:

顺序号 报关单号 商品代码 退税率 出口金额 0002 123456778001 54074200 15% 10万元 0004 123456779001 6302609011 17% 5万元 0005 123456779002 54074200 15% 15万元

由于30×80%=24<15+10,所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80%×15%+5×80%×17%+15×80%×15%=3.68万元。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80%×2%+15×80%×2%=0.40万元。

3月进料14万元,当月免抵退出口3万元,转厂出口10万元,收齐单证7万元,在手册核销时仍有1万元免抵退出口单证未收齐,当月收齐单证顺序如下:

顺序号 报关单号 商品代码 退税率 出口金额 0003 123456677001 54074200 15% 2万元 0005 123456679001 6302609011 17% 5万元

由于7×80%=5.6<15=14+1(该1万元为累计至上期未出具免税证明的进料余额),所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15%+5×17%)×80%=0.92万元。

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2%+5×0%)×80%=0.032万元。4月份进出口数据均为零,收齐前期单证也为零。因此,1-4月合计已申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0+3.68+0.92+0=4.60万元。1-4月合计已申报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0.40+0.032+0=0.432万元。

所以手册A核销计算如下:

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免抵退出口总额?手册实际分配率=38×79.167%=30.083万元。

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免抵退出口额的平均退税率=30.083×15.5263%4=4.671万元。

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征税税率-免抵退出口额的平均退税率)=30.083×(17%-15.5263%)=0.4433万元。

核销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已申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671-4.60=0.071万元。

核销调整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已申报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4433-0.432=0.0113万元。

二、转为实耗法的具体操作

从税务机关得到反馈数据,在备份申报系统后,进入申报系统,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点击修改,将“进料计算方式”修改为1(实耗法),保存,此时将提示重新进入系统。系统重入后,“反馈信息处理――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这样申报系统就转为实耗法的模式。

三、实耗法免税进口料件的处理办法

(一)、企业手册登记。

企业进入“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窗口,将应登记的全部手册在该窗口进行录入操作。具体由企业根据合同备案表的相关项目对应手册登记项目进行准确录入,即将合同备案表中的币别代码、“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合同有 效期限”在手册登记的相应项目中准确录入。此外企业还必须准确录入手册登记号码,每本手册对应一条记录。企业在手册登记后发生变更的,企业不需要进行补充或变更原来的登记内容(因为新申报系统目前仍不支持手册的变更操作),所发生变更的内容由手册的最后核销来调整。

(二)企业手册核销。

企业进入“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录入”窗口,录入手册核销信息,申报系统自动对整本手册的相关数据进行重新计算,出具手册的核销证明,调整两个抵减额。

手册在到期核销时,核对申报系统的“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与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的“实际出口成品耗用进料总金额”和“实际出口成品总金额”对比,如果无误可直接核销,否则应先查清原因再处理。

企业在向税务机关办理手册核销前,应根据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核对《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中的“实际出口成品耗用进料总金额”与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实际进口总值”是否一致;核对《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中的“实际出口成品总金额”与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 “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转厂出口)”之和是否一致。自查是否有未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进料金额和转厂出口额等,若发现漏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的,如符合“免抵退”税条件的,即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补充录入申报,若发现少(多)计进料的立即在“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作调整处理,若发现少(多)申报转厂出口的立即在“间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进行调整。(三)其它有关进料的问题。

1、采用实耗法后,进料明细数据的录入应注意如下内容:

①对“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进料非对口”、“进料深加工”、“进料余料结转”等进口报关单,企业应作为当期进料录入。

②对“贸易方式”为“进料成品退换”、“外资设备物资”、“一般贸易”等进口报关单,企业不能作为当期进料录入。

2、手册核销后企业申报系统要求不能再录入进、出口有关数据,因此企业在手册核销前务必将所有进出、口数据全部录入申报系统后再录入手册核销信息进行申报。

进料加工由购进法改为实耗法业务指引

为了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实施更准确的监管,解决企业的进出口实际比例、实际耗用进口料件等情况难以实时准确进行监控等问题,使进口料件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能够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合理分摊,加强出口退税业务的管理,同时也是为了应对海关对加工贸易全面实行电子手册管理带来的变化,广州市决定从所属时期202_年3月起对全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扣税计算方法从现行的“购进法”改为“实耗法”。

一、实耗法的具体运算原理。

企业将当月的进、出口数据全部在申报系统录入,包括本期收齐当期单证和收齐前期单证的录入,核销时还要录入核销信息,这些基础数据作为企业采用实耗法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下简称两个抵减额)的依据。系统对两个抵减额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一)、平时月份申报的计算:

步骤1:系统分手册自动计算每本手册当月的进料金额,加上上期未出具免税证明的进料金额余额,求出各手册当月能出具免税证明的进料金额上限。

步骤2:系统分手册自动计算每本手册当月单证与信息齐全的金额。

步骤3:将每本手册当月的收齐出口单证金额各自乘以相对手册备案的计划分配率,求出各手册当月的计划进料金额。

步骤4:步骤3求出的结果与步骤1求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取金额较小的作为该手册当月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两个抵减额。

对某本手册当月复出口产品退税率单一的,按步骤4确定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分别乘以退税率和征退税率之差求得两个抵减额;而对于当月复出口产品有多个退税率的,系统按当月收齐的出口单证录入的先后顺序来计算两个抵减额。

(二)、手册核销的计算:

手册核销的计算过程与购进法基本相同,计算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1:在核销当月录入核销信息,包括该手册的进口总额、免抵退出口总额,结转产品(转厂出口),求出该手册的实际分配率。

步骤2:将实际分配率乘以该手册的免抵退出口总额,求出该手册实际耗用的免税进料金额。即核销应调整的组成计税价格等于实际耗用的免税进料金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税进料金额。

步骤3:

A、对复出口商品退税率单一的手册,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耗用进料金额乘以退税率,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耗用进料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核销应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减 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核销应调整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B、对复出口商品退税率有两个以上的手册,按企业某本手册的实际免抵退出口额(已经在申报系统申报)来计算平均退税率,将步骤2计算的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乘以平均退税率求得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征税税率-平均退税率)等于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核销应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核销应调整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二、企业购进法转实耗法的具体操作步骤

出口企业从税务机关得到反馈数据后做如下操作:

(一)、备份申报系统(系统维护-系统数据备份)。

(二)、进入申报系统,“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点击修改,将“进料计算方式”修改为1(实耗法),保存,此时将提示重新进入系统。

(三)、系统重入后,“反馈信息处理---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这样申报系统就转为实耗法的模式。

(四)检查是否还存在计划分配率为0的未核销手册:“数据查询-免抵退基础数据查询(全部)-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查询”筛选条件为“核销标志 不等于 H”,如果筛选出来的手册仍存在计划分配率为0的情况,应及时将情况向税务机关反馈。

三、实耗法免税进口料件的操作办法

(一)、企业手册登记。

企业进入“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窗口,将应登记的全部手册在该窗口进行录入操作。具体由企业根据合同备案表的相关项目对应手册登记项目进行准确录入,即将合同备案表中的币别代码、“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合同有效期限”、“计划分配率”在手册登记的相应项目中准确录入。

(二)企业手册核销。

企业进入“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录入”窗口,录入手册核销信息,申报系统自动对整本手册的相关数据进行重新计算,出具手册的核销证明,调整两个抵减额。

手册在到期核销时,核对申报系统的“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与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的“实际出口成 品耗用进料总金额”和“实际出口成品总金额”对比,如果无误可直接核销,否则应先查清原因再处理。

企业在向税务机关办理手册核销前,应根据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核对《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中的“实际出口成品耗用进料总金额”与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实际进口总值”是否一致;核对《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中的“实际出口成品总金额”与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 “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转厂出口)”之和是否一致。自查是否有未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进料金额和转厂出口额等,若发现漏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的立即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补充录入申报,若发现少(多)计进料的立即在“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作调整处理,若发现少(多)申报转厂出口的立即在“间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进行调整。

(三)其它有关进料的问题。

1、采用实耗法后,进料明细数据的录入应注意如下内容:

①对“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进料非对口”、“进料深加工”、“进料余料结转”等进口报关单,企业应作为当期进料录入。

②对“贸易方式”为“进料成品退换”、“外资设备物资”、“一般贸易”等进口报关单,企业不能作为当期进料录入。

2、手册核销后企业申报系统不能再录入有关的进、出口数据,因此企业在手册核销前务必将所有进、出口数据全部录入申报系统后再录入手册核销信息进行申报。

四、注意事项

(一)、出口企业从进出口税务部门取得了全部反馈信息后,无需做上期申报的反馈数据确认,直接确认全部反馈信息即可。

(二)、如果是反馈全部信息的企业,在全部反馈信息已被读入并确认,申报系统原有数据将被覆盖。

(三)、由于要根据收齐单证及信息齐全后的出口额开具免税证明,所以必须在预审反馈确认后才能模拟出具、打印免税证明,否则将出现开具的免税证明与汇总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四)如使用中介公司的辅助申报软件打印报表,需将软件作升级处理后才能正常打印。

生产企业退税进料计算方法变更影响及操作指南

一、生产企业退税进料计算方法概述生产企业退税进料计算方法分两种:购进法与实耗法。

购进法的基本原理为:当期采购的免税进口料件全部给予抵免并开具免税证明,参与当期免抵退的计算,手册核销时再按实际分配率进行清算。

实耗法的基本原理为:截至当期累计采购的免税进口料件先按当期参与免抵退计算的出口销售额乘以计划分配率进行分配,给予抵免并开具免税证明,手册核销时再按实际分配率进行清算。

二、购进、实耗法优缺点

㈠、购进法

优点:购进环节即参与模拟抵扣计算

缺点:

1、间接出口与进料加工共用一本手册,间接出口料件核销前一直参与计算抵扣,现行操作方法管理困难;

2、企业进项税额转出不均衡影响企业预算,特别是间接出口业务为主的企业,造成与企业实际经济运行、财务核算不相符;

3、核销环节必须监督企业进行,否则影响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处于被动地位。

4、退税率调整时仍按手册登记时的退税率开具证明。

5、多退税率产品时,企业可选择登记低退税率产品商品码。

㈡、实耗法

优点:

根据免抵退出口收入开具证明,保证企业财务核算均衡,避免出现大进大出情况退税率调整,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开具证明发生间接出口业务时不参与证明开具,因此不必按月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由于单证信息原因企业日常开具料件要少于应开具料件,因此只有在核销时方能找回,这样可以使企业按时核销。

缺点:

1、手册登记时的计划分配率不准确会造成日常开具的免税证明不准确

2、信息齐全出口收入方能开具免税证明,信息的不确定性会造成证明开具与企业实际出口不配比。

三、生产企业退税进料计算方法更改方法

1、更改前的准备工作:

涉及进料加工的企业应将202_年12月31前已经使用完的进料加工备案手册全部核销。由于要在202_年1月份开始更改进料计算方法,所以企业在做完202_年12月申报后,应到税务机关读取本企业全部反馈,更新本企业退税系统数据,以保证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以前年度数据保持一致。

2、更改方法如下:

点击“系统维护”,然后选择“系统配置”下的“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

点击修改,出现以下界面:然后点击进料计算方法:将“2”更改为“1”;

然后点击“保存”,点击“退出”,出现以下界面,点击“是”,然后系统重入。

系统重新进入后,进料计算方法更改完成。

更改完成后,在申报202_年度出口退税时,进料明细、出口明细等等基本数据的采集操作方法将与以前年度申报出口退税操作方法一致。

三、进料计算方法变更后对免抵退计算的影响及具体情况的分析

1、进料计算方法变更后对免抵退计算结果的影响

购进法与实耗法的区别在于,购进法以假设购进的免税料件全部可以使用 而不论何时使用为前提,以购进的免税料件为基础开具免税证明;实耗法以生产和消耗同步为前提,以当期单证且信息齐全的出口销售额与计划分配率为基础开具免税证明。

购进法与实耗法的相同点在于,无论以哪种方法计算,最终以实际分配率为基础开具免税证明,所以最终免税证明结果一致。

进料计算方法的变更,将影响当期免抵退税计算的结果,由于并未更改免抵退的计算方法,所以在手册核销后,实行购进法与实耗法的结果应该是一致的,即对最终的免抵退计算结果不构成影响。

2、对当期免抵退计算结果的影响,列举以下几种情况加以分析:

由于进料加工业务均以海关备案手册为基础,所以以下均以一本手册发生业务说明。

A、企业当期一本手册发生免税进口料件,但当期本手册并未发生出口的情况下,则当期的免税证明全部为零,全部进料结转以后月份待分配。

B、企业当期一本手册发生免税进口料件,当期本手册发生出口,但当期出口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则当期的免税证明全部为零,全部进料结转以后月份待分配。

C、企业当期一本手册发生免税进口料件,当期本手册发生出口且单证齐全及信息齐全,则以本手册出口销售额乘计划分配率(设为X)为基础开具免税证明。如果当期进料额小于以上X,则以当期进料额开具免税证明;如果当期进料额大于以上X,则以X开具免税证明,大于X部分留待以后月份开具免税证明。D、企业当期一本手册发生免税进口料件,且以前月份有结转下来的进料,当期本手册发生出口且单证齐全及信息齐全,则由当期进料加结转进料与以上X比较,按以上C开具免税证明。如果上期发生的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本期收齐且信息收齐,则参与以上免税证明的开具。

E、企业当期一本手册发生的免税进口料件全部或大部为202_年发生,由于在202_年已全部开具免税证明,因此202_年则不再开具。在202_年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将以202_年度发生的免税进口料件额为限开具免税证明,在手册核销时202_年与202_年两个年度发生的进口业务一并清算,不影响最终结果。F、如果发生以上X(出口乘以计划分配率)大于当期进料的情况下,则X大于进料部分不再开具免税证明,手册核销时一并清算。

G、企业当期如果发生退运等负数出口时,系统将按照生产与消耗同步的原理开具负数的免税证明,在手册核销时再一并清算。

H、在手册核销时,即使本手册出口销售额仍然有单证不齐或信息不齐的情况,仍按照实际分配率给予开具免税证明,不再等到单证及信息收齐时才开具免税证明。

I、企业在做手册核销时,应按照以前年度同样的操作方法核销。

四、对使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出口退税操作的建议

(一)使用电子账册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全部进料及出口全部发生在一个电子账册号码上,且其没有核销期限;

2、在购进法下,账册登记的出口商品编码只有一个,即出口退税率只有一个,所以在当期出口产品退税率不同以及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情况下,企业无法变更登记的商品编码及出口退税率,会造成免税证明开具的不真实,在不核销的情况下,无法修正上述免税证明的错误;

3、在实耗法下,虽然上述2的问题能得以解决,但在不核销的情况下,202_年所遗留的问题仍然不能得以解决;

4、在企业发生间接出口业务的情况下,如果手册不核销,无论实耗法或购进法都无法计算准确的实际分配率,则对间接出口所耗用的进料无法分配,从而导致免税证明开具的不真实;现在实行的先按手工计算当期分配率,再以负数冲减的方法由于各月间分配率不同而不准确;

5、电子账册不核销,则无法计算废料或未出口产品、残次品等耗用进料的分配,从而导致免税证明开具的不真实;

6、电子账册没有一个固定的计划分配率,购进法下没有影响,但在实耗法下,计划分配率的准确与否将影响企业当期免税证明的开具。

(二)对使用电子账册企业出口退税操作的建议

从以上现存的问题可以看出,电子账册不核销是所有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操作建议:定期核销,并模拟登记手册。具体方法:

1、在申报202_年12月出口退税时,将现在登记的电子账册做一次核销;有间接出口的企业应将以前月份手工冲减的负数进料以正数冲回。

2、在申报202_年1月份出口退税时,将电子账册更改以日期作为标记的账册号码重新登记,如以前的电子账册为:E09035000005,现更改为E09035050801,即08年1月份重新登记的账册,如果一年核销两次,则在申报202_年6月份出口退税时,将E09035050801核销,在申报202_年7月份出口退税时,重新登记号码为E09035050802的电子账册,如果一年核销四次则以此类推。

3、在202_年进料计算方法变更为实耗法后,电子账册登记的计划分配率将十分重要,所以这个分配率应该以企业实际测算出的耗用比例来准确录入;

4、一年核销的次数应该以企业业务发生的均衡性来判定,如果企业当年各项业务(如间接出口销售额)发生十分不均衡,则应尽量延长核销的时间间隔,以避免免税证明开具的不精确。

12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实耗法”的管理方法和操作程序是什么? 答:“实耗法”的管理方法和操作程序是:

(1)生产企业在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时,必须在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一方面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另一方面,出口企业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合同约定的出口总值和进口总值,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如计划分配率>100%,则计划分配率=100%(2)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并进行退税申报时,对同一《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的出口货物统一依据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计算确定出口货物应分摊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并据此计算该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抵减计划额和进口料件不得抵扣税额抵减计划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当期免抵退税抵减计划额=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不得抵扣税额抵减计划额=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生产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的同时,对属于进料加工贸易的出口货物,还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3)生产企业必须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前将该手册项下的所有进口料件按月或集中一次,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内容,按规定逐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的当月应如实反映免税进口料件的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和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并按规定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册免税核销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计算确定该手册的“实际分配率”,并对已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免抵退税抵减计划额”和“进口料件不得抵扣税额抵减计划额”进行调整,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实际分配率=(实际申报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申报出口发票总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实际进口总值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本手册审核通过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核销手册补开免抵退税的抵减额=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退税率-本手册累计已开出的免抵退税抵减计划额

核销手册补开进料加工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征税率-退税率)-本手册累计已开出的进料加工不得抵扣税额抵减计划额(4)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次月,根据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第二篇:深圳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实耗法业务简介(97-202_版)

深圳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实耗法业务简介

(该文为非规范性文件,仅供参加培训企业学习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12号)规定,深圳市自202_年7月1日(免抵退税申报日期)起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一调整为“实耗法”,明确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实行三个环节管理,即:确认计划分配率、按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核销并进行数据调整。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确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一)确定202_计划分配率

1、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计划分配率的确定(1)企业在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已启用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并已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应于202_年7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202_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其202_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最近启用手册的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

(2)企业在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未启用过进料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在202_年7月1日后新启用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并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202_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其202_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新启用手册的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

2、电子账册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1)企业在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已启用电子账册的,应于202_年7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202_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其202_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海关已核销报核周期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若电子账册尚未报核过,则202_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

(2)企业在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未启用过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的,应于电子账册启用后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202_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其202_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

(二)确定202_、202_计划分配率

1、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计划分配率的确定。(1)上有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的,202_、202_计划分配率参照202_计划分配率确认办法。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以最近启用手册或新启用手册的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确定本计划分配率,并于上手册核销审核通过的次月或新手册启用后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2)上无进料加工手册核销且有在用手册的,202_、202_计划分配率由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自动延用上一计划分配率,无需进行人工确认。

(3)202_年1月1日起未启用过进料加工手册的,应于新启用进料加工手册并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的计划分配率。其计划分配率为新启用手册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

2、电子账册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1)上有进料加工电子账册报核周期核销的,202_、202_计划分配率参照202_计划分配率确认办法。202_、202_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海关已核销报核周期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企业应于电子账册核销审核通过的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2)上无进料加工电子账册报核周期核销且有在用电子账册的,202_、202_计划分配率由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自动延用上一计划分配率,无需进行人工确认。

(3)202_年1月1日起未启用过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的,202_、202_新启用进料加工电子账册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企业应于新账册启用后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的计划分配率。

(三)确定202_年及以后的计划分配率 自202_开始,确认计划分配率严格按照12号公告的办法执行。

1、企业在上一有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核销后,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将自动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2、企业在上一无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且有在用手册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将自动延用上一的计划分配率,无需进行人工确认。

3、企业自202_年1月1日起未启用过进料加工手(账)册的,应于新启用手(账)册的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新启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新启用手册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

(四)《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填写规则 进料加工企业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时,使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备案表复印件;使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通关手册复印件;使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电子账册号、启用第几次报核周期、报核周期起止日期、最近一期已报核周期的实际进出口总额或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出口总额等)。并按以下要求填写《备案表》:

1、进料加工手册号:按照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认规则,填写相应的实际手(账)册号,即最近启用手册或新启用手册的实际手(账)册号。电子账册无需按报核周期虚拟手册号,直接填写实际账册号。

2、计划(备案)进口总值:采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按照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认规则,填写相应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进口总额”,即最近启用手册或新启用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进口总额”。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按照上一个海关已核销报核周期或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填写。

3、计划(备案)出口总值:采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按照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认规则,填写相应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出口总额”,即最近启用手册或新启用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出口总额”。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按照上一个海关已核销报核周期或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出口总额”填写。

二、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深圳市自202_年7月1日起,按照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款规定的实耗法申报办理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免抵退税日常申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免抵退税日常申报中手(账)册号录入的问题。

1、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一律按照实际进料加工手(账)册号办理免抵退税日常申报。

2、纸质手册企业使用分手册号报关出口的,一律按照主手册号办理免抵退税日常申报。审核过程中遇到由于使用主手册号申报而出现的“进料登记册号与电子备案号不符”疑点,予以人工挑过。

3、《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将增加“进料加工手册号”栏次,填写实际进料加工手册号。

注意:坪山区局采用原实耗法,按实际手册号结合核报周期来虚拟手册号进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的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关于免抵退税日常申报中进口料件明细数据录入的问题。

1、纸质手册进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时,应逐笔录入并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2、202_年6月30日前已进行过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进料加工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202_年7月1日起进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时,应逐笔录入并生成该手册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包括核销的进口料件调整项等,均应录入进口明细表)。3、202_年6月30日前未进行过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新启用进料加工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进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时,不再录入并生成该手(账)册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三)关于免抵退税进、出口价格确认的问题。

1、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进、出口金额均应按照实际价格录入。出口金额按照出口发票上列明的实际离岸价录入,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数据;进口金额按照财务上确认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录入,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数据。

2、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若报送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中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相应进口报关单上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不一致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差异原因说明表》

(四)电子账册“申报日期”的录入规则。

1、电子账册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录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申报日期”数据时,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集中报关的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的终止日期,即“提运单号”后8位。

2、电子账册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需录入并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的,“申报日期”栏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集中报关的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的终止日期,即“提运单号”后8位。(如果系统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没有“申报日期”栏次,则在“备注”栏填写8位数申报日期。)

3、电子账册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录入并生成《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数据时,应在“备注”栏填写8位数的申报日期。

三、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采取“一年一报”的办法。

(一)企业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

1、自202_年起,企业应在本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以下简称“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上一有进料加工纸质手册的企业,应在本4月20日前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备案表复印件。企业还应提供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以及应调减免税进口料件的相关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上一无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不用报送《核销申报表》,但企业应提供书面声明。

2、上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下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有单证不齐的,应收齐单证或由免抵退税申报改为免税、征税申报后,才能进行该手(账)册的核销申报。

对于上出口货物劳务在本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未收齐单证的,应在办理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申报前,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进行负数冲减。再按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免税或征税申报。

填写《核销申报表》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在202_年7月1日前已启用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并已进行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在填写《核销申报表》时应剔除已按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进口、出口、免税出口、不予退(免)税出口等进出口数据。

2、上已核销手(账)册号:应逐个填写海关已核销进料加工手(账)册的实际手(账)册号。

3、所属期:仅电子账册企业填写。应填写电子账册企业已核销报核周期的起止日期,有多个报核周期的应合并填写。

4、海关核销时间:企业使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应以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上的核销时间为准;企业使用电子账册的,应以《核销通知书》上的核销时间为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将根据海关传递的联网监管加工贸易信息,对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的核销时间进行自动监控、比对。纸质手册的核销时间,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人工比对与监管。

5、按照上上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填写上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进行进料加工核销前,以上上的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其中第5栏“计划分配率”填写上上的计划分配率;第6栏“申报免抵退税货物出口销售额”填写企业按照上上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出口发票上的实际离岸价,不包括企业已按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出口额。

6、按照上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填写上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进行进料加工核销并确定计划分配率后,以上计划分配率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情况。其中第7栏“计划分配率”填写上的计划分配率;第8栏“申报免抵退税货物出口销售额”填写企业按照上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出口发票上的实际离岸价,不包括企业已按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出口额。

7、结转至其他手(账)册产品:填写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的实际离岸价,不包括企业已按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深加工结转出口额。

8、其他不退税贸易产品:填写生产的产品未直接出口,或出口贸易方式为不退税贸易方式(0642、0744、0400、0444)产品的实际离岸价,不包括企业已按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金额。

9、取消出口退税产品:填写取消出口退(免)税产品的实际离岸价,不包括企业已按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取消出口退税产品金额。

10、其他:填写生产的产品发生损失没有出口、虽已出口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或属于出口免税的产品实际离岸价,不包括企业已按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金额。

(二)税务机关生成《进料加工企业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

企业根据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进出口情况,对《反馈表》中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及进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的,企业对该手(账)册进行确认。经核对不相符的,企业应提供该手(账)册的实际进出口情况,填写《反馈表》并加盖公章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根据实际进出口情况填写《反馈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海关核销时间: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填写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上的核销日期;电子账册的填写海关已核销的首个报核周期的起始日期和最后一个报核周期的终止日期。

2、进口报关单份数和进口总值:填写202_年7月1日起按12号公告实耗法申报免抵退税的进口报关单份数和企业财务上确认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中,进口报关单份数是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份数;进口总值是扣除进料余料结转、进料料件复出口、进料边角料复出口、进料料件退换、料件放弃、进料料件内销、进料边角料内销、出料加工、进料成品退运等各类调减项后的总金额。

3、出口报关单份数和出口总值:填写202_年7月1日起按12号公告实耗法申报免抵退税、深加工结转、免税及不予退(免)税等货物劳务的出口报关单份数和企业财务上确认的实际出口货物离岸价。其中,出口报关单份数是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份数;出口总值是扣除进料余料结转、进料料件复出口、进料边角料复出口、进料料件退换、出料加工等等各类调减项后的总金额。

4、实际分配率:按进口总值/出口总值*100%计算填写。

(三)企业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反馈表》数据确认为不相符的,应在审核系统中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出口报关单数据,反馈给企业。

1、对反馈数据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向报关海关申请查询,并根据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将缺失或不一致的数据填写《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附件6-1,6-2)(以下简称“调整报告表”),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相关报关单原件、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注意:电子账册企业需要填写“申报日期”,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集中报关的填写“提运单号”的终止日期,即“提运单号”后8位。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不用填写。下同。

2、对反馈数据中报关进口价格与实际进口价格不一致的,企业应根据财务上确认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将差额填写《调整报告表》(附件6-1),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免抵退税日常申报已报送并审核《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无需重复报送。填写《调整报告表》(附件6-1)时,可以按照不同手册号分别汇总一笔数据填报。

3、对反馈数据中报关出口价格与实际出口价格不一致的,企业应根据财务上确认的实际出口离岸价格,将差额填写《调整报告表》(附件6-2),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免抵退税日常申报已报送并审核《出口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无需重复报送。填写《调整报告表》(附件6-2)时,可以按照不同手册号分别汇总一笔数据填报。

4、对于202_年6月30日前已启用进料加工手(账)册并进行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应以自202_年7月1日起改用12号公告进料加工实耗法之后的实际进口、出口数据进行手(账)册核销,并将其与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的差额,填报《调整报告表》(附件6-

1、6-2),以保证参与核销的数据中不包括前期已进行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进出口数据,避免数据的重复计算。

5、企业使用进料加工纸质手册的,填报《调整报告表》时,可按照不同手册号,将免抵退税日常申报进口明细数据,以及免抵退税出口、免税出口、不予退(免)税出口等耗用免税进料的出口货物明细数据,分别汇总填写进口、出口金额,再将手册核销的进口、出口数据调减项按报关单明细逐笔填报。

(四)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报送的《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重新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交由企业确认。企业对手(账)册的实际分配率及进出口数据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确认的实际分配率对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系统自动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及电子数据反馈企业。

(五)调整前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

企业应将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电子数据读入申报系统,并在次月免抵退税日常申报中,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六)确认本计划分配率

自202_年开始,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核销后,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自动默认《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七)其它

1、企业申请注销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在申请注销或变更退(免)税办法前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2、企业已申报手(账)册核销但是未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之前,如果发现免抵退税日常申报数据有误可进行调整,但是,要重新完成核销流程。出具《核销表》之后,企业不可以直接调整已核销手(账)册的申报数据。

核销后发现前期申报数据有误,应将进、出口额结转下个手(账)册处理。

四、原实耗法转为12号公告实耗法的申报要求 深圳市已采用原实耗法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企业,自202_年7月1日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计划分配率并进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及核销。

电子账册企业采用原实耗法,按实际账册号结合核报周期虚拟账册号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的,自202_年7月1日起一律按照实际进料加工账册号办理免抵退税日常申报及账册的核销。

在进行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参与核销计算的进出口数据范围,包括用原实耗法申报但未进行免抵退税手册核销的进出口数据。

五、特殊业务的处理

(一)零退税率出口货物的申报及调整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税率为零的,应在日常申报中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完成手(账)册核销后,应分手(账)册填报《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应纳税额调整表》,计算出应纳税额调减额,并在次月增值税日常申报及免抵退税日常申报中进行调整。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率为零的,按市局原规定执行。

(二)调整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数据的处理 1、202_年6月30日前已进行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且标注单证不齐的,则在改为12号公告实耗法进行收齐前期单证申报时,应先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用负数冲减前期申报的单证不齐数据(做单证不齐冲减),且在冲减数据时“手册号”栏次不录入数据,在“备注”栏录入前期申报的虚拟手册号。然后,再录入一笔出口数据,且“手册号”栏次不录入数据,在“备注”栏录入前期申报的虚拟手册号。2、202_年6月30日前已进行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但是申报数据需要调整的,则在改为12号公告实耗法后进行数据调整时,应先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用负数冲减前期申报的数据,且在冲减数据时“手册号”栏次不录入数据,在“备注”栏录入前期申报的虚拟手册号。然后,再录入一笔出口数据,且“手册号”栏次不录入数据,在“备注”栏录入前期申报的虚拟手册号。

(三)企业使用两个电子账册的核销办法

企业因备案出口商品名称或进口料件名称的数量超出EDI软件系统的录入范围等原因,使用两个电子账册的,应根据海关核销管理的情况分别办理两个账册的核销申报。

第三篇:各种法

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8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0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5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27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28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3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92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66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

技术资料。

第350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第18章 技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2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102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17条第2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90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38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48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10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37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66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120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23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进口管理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26条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让与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在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第44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出口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1条 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

第四篇:法在我心中

“法在我心中”主题班会

10数控班

一、活动目的:

通过实际案例,呼唤青少年的良知,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杜绝犯罪现象的发生,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与道德观。

二、活动形式:

案例分析、集体讨论、谈感想、知识竞答、诗歌朗诵、实话实说、集体宣誓

三、活动准备:

学习有关法制常识;学生自己总结身边发生的不文明行为。

四、活动程序:

(一)、我看******

甲乙合: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主持人甲:同学们,在因特网上键入“校园暴力”这一主题词进行搜索,立即可以获得15800个校园犯罪案件。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45%。

主持人乙: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时只是一念之差,可以说,我们既是“弱势人群”,又容易变为“高危人群”。因此,开展法制教育是很有必要的。我们今天班会的主题就是:

甲乙合:“法在我心中”

主持人甲:******,一个令人叹息的名字,一起震惊全国的杀人案,一次不同寻常的审案经历。

主持人乙:因打牌时被怀疑作弊,便将4位同学残忍地杀害了!并将尸体藏在宿舍内的4个衣柜里。

主持人甲:******于XX年6月17日被执行了枪决,这是一个意料之中的死亡结局,但是******不是一个句号。******犹如一根锋利的针,挑破了我们时常不文明的脓疮,刺痛了我们已经日益麻木的神经。

主持人甲:社会的反思:我们要实施一种普遍的文明教化,把有关人和文明的最基本规则,灌输给每个人,使这些戒律能够在激情、罪恶的欲望涌动的时候,有效地起到约束作用。

主持人乙:******的反思:最想对亲人们说声对不起!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听一听******狱中“忏悔书”!

(夜已经很深了,面对着这高墙铁网,我无法入眠,思绪像飞。几年的大学生活仿佛就在眼前,但我此刻却是在这样一个地方。表面上看我很平静,但到了这种境地,试问谁又能做到心如止水呢?

那四名被害者也和我一样,家里都有父亲母亲,兄弟姐妹,也和我一样经历了多少年的寒窗苦读,也和我一样对未来充满期待。但我当初怎么就那么轻易地毁了他们呢?就因为一次打牌吵架,我决定了走上这条路。现在我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看,这是多么荒谬,多么无知啊!这是多么地悲哀,多么地残酷啊!难道生命就这么脆弱?难道这世界上就没有什么值得留恋的吗?不是的!现在我是这么想的,以前也是!但是那几天我的心里只有苦恼,只有恨,诸多后果都未曾设想。很多事情来不及思考,就这样发生了。事后才知道造成的影响是多么大,才知道给亲人造成了多么大的伤害。也才明白伤心难过的远远不止我的亲人朋

友。后悔啊,但木已成舟,我是无力挽回的了。我是想对整个社会说声对不起,想对那四名同学的亲人朋友说对不起,但你们会接受么?对于这么一个恶魔,你们会接受么?)

主持人甲:******的“忏悔书”,既是他的内心独白,也是对我们青少年的真情告白,从他的“忏悔书”里,我们似乎看见了他悔恨的泪水,******是一个悲剧,可这幕悲剧的成因在哪里呢?请同学们展开激烈的讨论,并谈谈自己的感想。

学生a:像******那样为一点小事就去杀人的人,在我们的社会中毕竟是少数,我们不必为此大惊失色。

学生b:对于a同学的发言,我表示强烈抗议!******杀人案如冰山一角,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如果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中国还会有成千上万个******,你们说可怕不可怕?

学生c:他因为人格严重扭曲导致惨剧发生,是心理阴暗而缺乏良好教育的结果,他向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必须使自己成为一个人格健康的学生,否则,悲剧将层出不穷。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

学生d:******用生命的代价、血的教训还不能唤醒沉醉的人们吗?我无法想象******走向刑场时,他的母亲是怎样的悲痛!年迈的父亲看着儿子倒在刑场上,又是怎样的无奈!发生在同龄人身上的悲剧一定不能在我们身上重演。

学生e:我们应该懂得珍爱生命,做任何事情之前都应该考虑一下后果。学生f:******学习成绩那么好,可是他不懂得如何去做人,我们不禁要问:完善人格与完善知识哪个更重要?

(二)、法律知识竞答赛

主持人甲:丧钟已为******敲响,那么警钟为谁而鸣?这是一个需要沟通的时代,这是一个崇尚合作的时代,这是一个呼唤人格完善的时代。给心灵留一扇窗,吸纳新鲜空气,沐浴灿烂阳光。多一些理智和关怀,少一点冲动和责备,生活中的些许晦涩就会逐渐淡漠。

主持人乙:非常感谢刚才同学们的精彩发言,为了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我们为大家带来了扣人心弦的法律知识竞答赛。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b)

a、未满16周岁的我国公民

b、未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

c、未满20周岁的我国公民

d、未满22周岁的我国公民

(2)有的家长规定,儿子可以上学,女儿不给读书,帮做家务。这种做法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a)

a、家庭保护b、学校保护c、社会保护d、司法保护

(3)未成年人要依法自律,是指(c)

a、法律提倡做的事情尝试着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一般不要去 做b、法律提倡做的事情尝试着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c、法律提倡做的事情积极着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d、自觉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禁止性规定,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

(4)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需要法律给予(a)

a、特殊保护b、特殊关注c、特殊照顾d、特殊援助

(三)、学会断案

主持人甲:叶玲超带来了扣人心弦的法律知识竞答赛,蒋靓文还我们带来了“学会断案”

案例1.谁应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负责任?

晓雪今年17周岁。自今年5月份起,她在课余时间常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人混在一起,进行小的赌博,观看色情淫秽录像,甚至夜不归宿。叔叔得知此情况后告诉了晓雪父母,并劝说他们多管管孩子。可他们却说晓雪已经懂事,不会出问题的。无奈,叔叔又找到留宿晓雪的房屋主人李某交涉。李某却反唇相讥:“你侄女愿意住在这儿,叫我有什么办法,你家人是如何教育孩子的?”请问,晓雪父母和房主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案:违法

案例2.父母不让孩子上学违法吗?

村民赵某家有一子一女,均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但赵某有重男轻女思想,仅让其九岁的儿子上学,其女儿则被留在家里帮助干活。村委会干部多次劝说赵某将女儿送到学校去读书,均被赵某以自家的事不用他人来管而拒绝。你认为赵某的做法是否违法?

答案:违法

(四)、诗歌朗诵

主持人甲:通过刚才的普法学习,让我们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法,就在我们心中,请欣赏诗歌朗诵《法,在我心中》

(五)、自我反省

主持人甲:法律像眼睛,时刻伴我行。法,对我们十分重要。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有好多不文明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的行为,下面让我们班组织同学们开展了“校园不文明行为”大盘点社会调查活动,同学们好好反省,在自己身上是否也存在这些不文明行为?

(1)大声喧哗、抢占座位、不排队;(2)无故旷课逃学;(3)赌博和变相赌博(如到游戏厅);(4)懒惰不爱劳动;(5)进入未成年人不该进入的场所;(6)说脏话谎话;

(7)损坏公共财产及公共设施;(8)不尊重师长;(9)乱拿他人物品及小偷小摸;(10)打架斗殴;(11)观看收听色情淫秽作品;(12)吸烟酗酒;(13)索要或强行占有他人财物;(14)冷漠自私;(15)盲目攀比、爱慕虚荣;(16)以强凌弱;(17)贪吃零食、不讲卫生;(18)奢侈浪费;(19)辱骂他人。

(六)、庄严宣誓

主持人甲:通过这次活动,我们懂得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性,下面是集体宣誓活动。

甲乙丙合:与法同行,畅享成长。

主持人乙:全体起立!宣誓!

我面对国旗,庄严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崇尚法制,遵纪守法;捍卫正义,维护和平;弘扬社会新风,崇尚科学文明;健康成长,完善人格;团结拼搏,奋发进取;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青春和智慧!(宣誓活动使同学们受到警示,得到启迪,树立自尊、自爱、自律、自警、自醒的精神,为将来登上成功的颠峰打下良好的基石!)

主持人甲:让我们共同满怀信心地歌唱《光华中学校歌》。

主持人乙:今天的主题班会开得十分成功,通过这次班会,同学们进一步认识了法律法规的意义,愿同学们树立法律意识,让法永远与你相随,让幸福快乐永远与你们相伴!

第五篇:监督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

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

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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