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设立总、分支机构如何处理涉税事宜
企业设立总、分支机构如何处理涉税事宜
202_年05月03日 11:46
具体操作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28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企业通过在外地设立销售网点、办事机构或货物中转仓等形式来促销产品,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自身竞争能力。这些外出经营网点或机构,有的与其总机构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有的则实行独立核算。那么,在处理涉税事宜中,这些经营网点或机构的纳税事务是统一由其总机构办理还是在其经营地自行处理?总机构又应如何协调?这是目前不少企业碰到的一个较普遍问题。为便于征收管理,国家对这类经营方式涉及的一些税收政策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现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此进行说明。
目前,国家对设立总、分支机构涉及的现行税收法规,主要有:
就增值税而言,具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此类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简言之,总机构如将货物移送异地〔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应在移送的当天开具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而对于总、分支机构如何确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见原《南方税务导报》 1998年第10期第33页)予以明确,受货机构有发生下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里所说的“独立经济核算” 须有三个条件,即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法所称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纳税所在地。因此,设置总、分支机构的企业,如总分支机构均为独立核算单位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才能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分别以总、分支机构为单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结合实际,对总、分支机构涉及的税务事宜进行说明。目前企业外出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开核算、独立经营;一是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现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一、总、分支机构采取分开核算独立经营的
(一)税务登记。不管是总、分支机构新开还是总机构在异地开设新分支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各自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报《×××税务登记表》连同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帐号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企业住所证明等呈送税务机关审批核发《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申请认定表影印件),如分支机构属商业企业但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按小规模纳税人有关规定来执行。
(二)领购使用发票。在办理了税务登记及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发票。
1、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首次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后,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然后再办理领购手续。续领时须持《资格证书》、《领购簿》及经办人身份证。如还需领购普通发票的,还应申请核发《普通发票领购簿》。
2、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规定不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代开的同时征收税款。而领购普通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发《发票领购簿》,平时领购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普通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领购。
(三)税款计算及帐务处理。总、分支机构在依法办理上述税务登记、领购发票事宜后,进行正常业务经营,如发生应税行为,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有关税款。如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应分别采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办法计算税款,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相互间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算征收方式执行,如按季(月)度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等;如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增值税应按“计税销售额×征收率”来计算,同时总机构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给其分支机构。
帐务处理:对于总、分支机构间实行独立核算的,如果它们相互间调拨货物,应按正常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和进行帐务处理:
总机构: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支机构:在收到货物已支付货款及取得专用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则:
借:库存商品(含税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总、分支机构采取统一核算方式的
(一)税务登记。总机构拟外出经营如采用临时在异地销售货物或异地设立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则其总机构也应首先按上述第一条第(一)、(二)点有关规定办理好税务登记和领购使用发票的有关工作。对于分支机构则还应按如下规定办理相关登记事宜: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天),并且应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证明》,填报《外出经营货物检验单》,申请登记和申请查验货物。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其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领购使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明确,受货机构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都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外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领购发票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而言,外设分支机构属批发性质,购货方与总机构有较固定关系的,可由总机构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外设分支机构只负责调拨交付货物;外设分支机构如属零售性质,兼有一定量的批发,则从便于经营出发,应在当地领购发票使用,分支机构应在按上述第二条第(一)点要求办理好检验登记的基础上,按第一条第(二)点的要求领购使用发票。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固定业户不能携带专用发票到外地使用,否则在经营地被税务机关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携带的专用发票将被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如果到外地临时经营需领购普通发票的,应持《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限缴销发票的,当地税务机关会立即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三)税款计算及帐务处理。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设在外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处理,一般情况下,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的,总机构销项税额与分支机构的进项税额是相等并同时发生,在纳税人内部起到将进项税额从生产地(或购进地)机构传递到销货地机构的作用,总机构应视同销售处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可以此作为调入产品月份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具体在会计处理上,由于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只作备查记录或设置部分帐簿核算分支机构自身的经营业务,在反映总分支机构调拨货物的业务上,可直接由总机构统一核算或分支机构作部分帐务处理均可。现举例说明:
某服装厂202_年5月5日将一批自产服装调拨至外省设立的专卖店销售,产品不含税成本 20 000元。5月份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3 000元,该服装销售由服装厂直接收款和开具发票,并于5月25日销售这批服装取得收入价税合计 25 740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22 000元。
则服装厂调拨时:
借:产成品??××分支机构 20 000 贷:产成品?? ××仓库 20 000 专卖店将这批服装批发销售,专用发票由服装厂开给客户,款项也由客户汇给服装厂。则销售时,服装厂做帐:
借:应收帐款??××单位 25 7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7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2 000元
5月份由服装厂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740-3000=74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740元
贷:银行存款 740元
如若该批服装由专卖店收款或开具发票,按规定专卖店应缴纳增值税,服装厂调拨产品应视同销售,并可开具专用发票,假设调拨价为20 000元,销售收入同上。
则上述帐务处理为:
调拨时 借:产成品??××分支机构 23 400 贷:产成品??××仓库 2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3 400 专卖店收到货物时
借:产成品??××产品 2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00 贷:产成品??总机构发来产品 23 400 专卖店销售时,借:产品销售成本 23 400 贷:产成品??分支机构 ??××产品 23 400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25 7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2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740 则专卖店5月份,应纳税款=3740-3400=34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340 贷:银行存款 340 服装厂 应纳税额=3400-3000=4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400 贷:银行存款 400 从上可看出,不管是在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还是总、分支机构分别缴纳增值税,它们总税负都是一致的,不过由于进项税额在何处抵扣问题,导致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两地间的税负转移。
如果专卖店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征税率不一样,则会造成税负不一样,仍以上例说明,总机构调拨时
借:产成品??××分支机构 23 400 贷:产成品??××仓库 2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 专卖店收到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产品 23 400 贷:产成品??总机构发来产品 23 400 专卖店销售时,如这批货款收取不含税收入22000元
借:银行存款 22 88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22 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2 000×4%=880元
则专卖店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880元,总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3400-3000=400元
企业设立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总机构在每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的报表资料外,还应注意填报《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见右图)。该表适用于在异地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凡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受货机构用于销售但仍由总机构统一开具发票,收取货款并统一纳税的情况,均应填列该表。
表中“本月销售额”和“本年累计销售额”填写由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但仍由总机构统一开具发票收取货款并统一纳税的销售额。
至于企业所得税,如总、分支机构各自实行独立核算的,应依据税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经营地主管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经批准由总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应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盈亏相抵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篇:企业设立食堂的涉税处理分析
食堂发生的费用税前如何扣除
问:企业食堂开支(包括食堂人员工资、水电费、折旧、用煤等)不进成本,到底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还是通过“应付福利费”列支?
答:由于各级开发区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在远离城区的开发区落户的企业越来越多。这些企业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有很多都开办了自己的职工食堂。目前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从经营模式看,有企业自办经营和对外承包经营;从费用承担方式看,有企业承担和职工自行承担;从服务对象看,有只为职工提供服务和既为职工提供服务同时也对外提供服务;等等。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不同,其纳税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一、企业自办经营
这种情况下职工食堂一般都作为企业的一个非独立核算单位,食堂收支统一纳入企业会计核算。对于这种经营模式,目前一种很普遍的观点认为,企业自办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无论是否对职工收取费用,它的职能都不同于企业的制造与管理部门,而是与企业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一样,同为企业福利部门,因此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都应该由“职工福利费”支付,即会计上不应作为企业的费用;
税法上,食堂工作人员作为福利部门的职工,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数,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观点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其实不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没有职工食堂费用必须从“职工福利费”支付的要求。
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职工福利费”主要是用于职工医疗保险等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等;税法上,国税发[202_]8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要求从职工福利费列支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也只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及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认为职工食堂费用应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观点,无论在会计制度还是税法上,都是没有依据的。从职能上分析,职工食堂与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福利部门也是有区别的。作为远离城区的企业,它开办职工食堂,主要是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而上述其他部门的服务则完全是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因此,笔者认为,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包括食堂人员工资,购买粮食、蔬菜等费用,会计上应该从“管理费用”列支,纳税时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职工食堂向职工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否涉及营业税呢?食堂作为一个非独立核算部门,多数情况下只为企业职工提供餐饮服务,无论是否向职工收取费用,都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而是一种企业内部提供的劳务。根据财税[202_]160号文《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相互提供的劳务,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即使向职工收取餐费,也仅是作为收回购买粮食、蔬菜等的部分成本,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冲减“管理费用”。当然此时如有对外提供服务的,这样的服务就是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活动了,应与对内提供的服务分别核算,并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餐饮业”发票,会计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缴纳营业税,并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办的食堂,有的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单位。这种情况下食堂应该单独建账,独立纳税,而其向原企业提供的服务,也不再是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的劳务了,其收取的费用,无论是由职工自行支付还是由原企业支付,都应该纳税。
所以从纳税成本角度考虑,将食堂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可取。但有的企业为了提升职工食堂服务档次和服务质量,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积极性,客观上又需要成立独立核算的单位。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2_]8号)等关于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原企业一定数量的富余人员,成立产权清晰、产权主体逐渐多元化的独立核算单位,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核,可在三年内兔征企业所得税,并通过吸纳一定数量的下岗人员,享受三年内定额减免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等优惠政策。
二、食堂对外承包经营
食堂对外承包经营,首先要考虑的是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纳税的问题。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无疑的,那么营业税呢?曾有这样一个税收筹划案例:某企业将食堂对外承包经营,为使收取的承包费不交营业税,经某税务师事务所筹划,建议承包人不领取营业执照。其筹划依据是《关于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78号)文。根据该文件,企业将资产承包给内部职工或其他人经营,只提供门面等而不提供产品、资金,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等,如果承包者领取了营业执照,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而不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内部分配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
但是,这种政策后来又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6号)文,企业将资产出租并收取承租费,是否属于内部分配行为而不缴纳营业税,必须看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判断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财税[202_]16号文的三个条件,而不是看承包者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上述方案,尽管承包方不领取营业执照,如果承包方的经营收支末纳入出包方会计核算,出包方不但不能免交收取承包费的营业税,并且对承包方包括税收在内的债务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见风险是很大的,因而上述筹划方案其实是不可取的。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食堂承包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职工食堂无论是否承包,都涉及到营业税和所得税,差别只在于纳税义务人可能会不同。承包前,主要视食堂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而分别以企业或食堂自身为纳税义务人;承包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包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
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末办理营业执照,且其经营收支纳入企业或食堂的会计核算,则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与食堂承包前相同,其对内、外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也与承包前的确认原则一样;如果承包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其对内、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缴纳营业税。这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一般来说,所谓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并不是说以承包人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而是以其举办的实体即食堂为纳税义务人,个人一般只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个人承包后,末改变食堂性质,也末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企业也不向该个人收取承包费,而只是定期向其支付一定的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且该个人是企业职工,与企业具有雇佣关系,那么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作为个人非独立性劳务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个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与企业不具有雇佣性质,则其取得的所得就属于个人独立性劳务所得,这时个人应就其所得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也不能以工资单作为支付个人费用的原始凭证,而必须以个人在地税部门申请代开的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
这里出包方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以承包方为纳税义务人的情况下,出包方也应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部门报告,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包方对承包方的纳税义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食堂采购中入帐票据的考虑
食堂采购具有特殊性,具体包括采购对象和采购地点的特殊性。其特殊性源自我国目前农贸市场管理上的操作方法和国民的税法意识。目前的农贸市场税费管理,以代征员的授权执法为主,税源征收手段以定额缴纳为主,虽然也设有代开票的机构,但是实际操作性不强。
从业者(卖方)文化层次不高发票意识非常淡薄,主动提供发票根本不可能;采购方受传统市场交易习惯影响,主动索要发票也很少见;税收管理者的观念认为税款入库是最本位的结果,又由于此类市场单笔交易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交易次数频繁,开具发票人工成本也较大。所以食堂采购的大部分没有正规发票可以入帐。
国税发[202_]8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从真实性的角度讲,食堂采购如蔬菜等可以自制相关如采购单等能证明真实业务的单据来满足真实性的要求,当然白条入帐既是《企业会计制度》所不允许也和税法的合法性相悖。在这个问题税收征管员遭遇了情与法的困惑。
据了解,在部分税收执法检查中,税收管理人员采取折中的处理办法:即对于完全可以能够取得正式发票的物品,如烟酒,一定要要求单位以正式发票入帐,对于有替代采购源的物品,如粮油、调味品,尽量要求凭正式发票入帐,对于蔬菜类,则默认了白条入帐的处理。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办法是符合实际却显无奈,既缺少法律依据,又不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原则。当时鉴于我国当前的税制建设现状和立法精神,是否可以考虑参照出差补助业务的处理为更妥?事实上,食堂成本的定额控制(或最高限额内的据实列支)还是有比较具体全面的非财务数据可以佐证的,比如食堂规模、员工人数、当地的物价水平及合理的利润率等。
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部分未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未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职工食堂是否应纳营业税?
企业将食堂承包给其他单位经营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食堂劳务外包支付费用时对方开什么发票?
公司食堂采买能否以收款收据计入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设立食堂的涉税处理分析
学生食堂经营一定要核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食堂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食堂发生的费用税前如何扣除
企业设立食堂的涉税处理
企业职工食堂纳税处理 公司食堂费用的涉税分析
为学院食堂供应商品是否要缴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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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食堂有关事项的财税处理
教发[202_]15号 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食堂购买肉菜蛋能自制凭证入福利费吗
食堂支出未取得发票能否在福利费中列支
财税[202_]155号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三篇:设立公司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的事宜
总公司在注册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工商税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最简单的合法手续? 需要办理分支机构手续,需要带以下资料去工商局办理: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人代表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
3、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书(原件一份)及其身份证明;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支机构的名称叫法只有一个,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第XX分公司”字样即可。
一、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也算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
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的特征具体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第XX分公司字样即可。
四、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五、在税务方面可申请非独立核算,只需在税务局作备案登记,纳税及申报由总公司完成。
第四篇:企业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
企业的涉税会计处理
增值税会计培训
二0一四年一月
培训目的l
掌握增值税一般知识
l
掌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流程
l
正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应交税费
l
三个二级科目
l
一、应交增值税
l
二、未交增值税
l
三、增值税检查调整
l
注:CAS中没有增值税检查调整
二、已交税金(一)
l
“已交税金”此栏目核算一个月内分次预缴增值税。
l
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
纳税,一般不使用此科目。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超限量领购发票时,需预交部分税款,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二、已交税金(二)
l
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例:某企业10日分次缴纳增值税5万元。
l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费)50000
l
贷:银行存款
50000
三、减免税款
l
此栏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借:本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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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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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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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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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l
贷:营业外收入
四、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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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栏目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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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以自产的货物出口,内、外销业务共同使用的原材料难以凭票退税。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条件下,先免(出口不征销项税额)、再抵(进项抵内销),再退(未抵扣完的申报退税)。
四、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二)
l
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例:某企业本月进项税额34000元,内外销共用原材料,当月内销销项税额13600元,外销产品离岸价200000元,退税率13%,征收率13%。
解:应退税额=200000×13%=26000元
进项税额账面余额=34000-13600=20400元。(需退税)
差额26000-20400=5600元(是以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抵减)。
四、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三)
l
免抵退增值税会计处理
l1、出口
借:应收账款
l
贷:主营业务收入
l
借:主营业务成本
l
贷:库存商品
l2、内销
借:应收账款(货币资金)
l
贷:主营业务收入
l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l3、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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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l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l4、申报出口免抵退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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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l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五、转出未交增值税
l
此栏核算企业月末应缴未缴增值税。
l
计算月末应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税额+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l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l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六、销项税额
l
起征点:对月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个人纳税人,可免缴增值税。销售货物:月销售额202_-5000元;销售应税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征收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l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一般纳税人企业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第三、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7%、13%、6%)
13%:粮、水、农、图
七、出口退税
l
“出口退税”记录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单证,根据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若办理退税后,又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增值税,用红字冲减
l
申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八、进项税额转出
l
“进项税额转出”记录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改变用途且不离开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通常如发生非正常损失,将在产品奖励给职工等。
l
例:如某企业将购进的生产用钢材用于本企业基建成本价50000元。
借:在建工程
58500
贷:原材料—钢材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
l
例:某商场6月份因仓库保管不善,被盗4台洗衣机,成本价202_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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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9360
l
贷:库存商品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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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60
进项税额转出(二)
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进项税额需转出,现自然灾害、火灾损失不需进项税额转出。
l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由于有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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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固定资产修理领用外购材料,其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l
例:如某固定资产进行修理,领外购材料32000元,进项税额5440元。借:固定资产
32000
l
贷:原材料
32000
这一点体现了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使我国从生产性增值税转型为消费性增值税
九、转出多交增值税
l
记录企业月末当月多交增值税的转出额。
l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l
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l
交以前月份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l
余额(贷方)反映企业未交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l
增值税经税务机关检查后,应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为此设立了此账户。
l
例:某企业12月当期销项税额236000元,进项税额247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11000元。税务机关次年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发现有如下两笔业务会计处理有误:
l1、12月3日捐赠产品成本价80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借:营业外支出80000贷:产成品80000元。
l2、12月24日为基建购材料35100元,借:在建工程3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35100
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
l1、进行会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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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无同类产品售价的,先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80000×(1+10%)×17%=14960
l
调账如下:借:营业外支出
1496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4960
l
(2)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l
调账如下:借:在建工程
51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0
l2、确定企业偷税数额。
偷税数额=14960+5100=20060
应按偷税额的1倍罚款。
l3、确定应补税额
当期应补税额=23600-24700+20600=9060
l4、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006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6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0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000
其他应交款—税收罚款
2006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060
其他应交款—税收罚款
20060
贷:银行存款:29120
征收率
l
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特殊规定用征收率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l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交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旧货的规定
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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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_]170号
l
自202_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l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_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l
(二)202_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_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旧货的规定
l
(三)202_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l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l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l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注: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l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2_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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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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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l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l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注:低税率就是:粮、水、农、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l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l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l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l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l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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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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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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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2_-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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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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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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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l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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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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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2_]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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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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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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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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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四月七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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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l
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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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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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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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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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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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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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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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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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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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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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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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思考题:
一、增值税分析控制法的原理及稽查应用对企业有何影响?
二、国家税务总局怎样对增值税纳税评估?
三、如何对增值税税负率进行有效筹划?
第五篇: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公司所需资料1、2、3、总公司《公司章程》 总公司《验资报告》
分公司负责人信息资料(a、总公司任命书 b、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4、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以上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5、6、7、8、9、总公司财务独立核算证明 总公司股东会决议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分支机构的经营地房产证明、租房协议复印件及租房发票
10、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11、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