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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报告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0-28266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1 23:38: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4年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报告

2014年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报告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纪条规要求,加强党员干部管理。严格按照新疆直管项目部相关制度,厉行节俭,杜绝大吃大喝、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超标准安排接待工作。有效完善了业务招待管理制度,压缩公务接待开支预算,加强对业务招待的财务审批,严格控制接待标准,根据局相关文件,本项目对企业负责人消费及公车2014年做了初步的预算,具体控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严控公车使用

公车配备专人司机,把公车的百公里油耗、排气量、公里数、保险全部做详细统计,每年年底按实际公里数乘以百公里油耗算出每辆车应消耗的油料,和实际消耗油料做一比较,差额在10%内的一般不做追究,否则要严格查缺。对公车的修理内容、次数、金额等进行专项统计,对金额较大的修理通过项目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让大家公开车辆费用情况。新疆直管直管项目负责人配置车辆6台,均满足局公车使用要求,2014年领领导人员公务用车运行费16.89万元。

二、领导人员业务招待费

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和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的实施细则》,节日期间“六个不准”以及“八个严禁”等相关制度规定,2014年领领导人员业务招待费4.8万元。

三、项目负责人通讯费

按局相关求对一把手实报实销,对其他负责人给予定额补助,造表发放。2014年项目部负责人员通讯费2.01万元。

四、差旅费

按局差旅费管理办法,首先填制出差申请单,按实际职务和出差地购买相关车辆,定合适宾馆,出差回来后,进行票据审核,整理,签字,至少三人以上签字进行报销。2014年项目部负责人员差旅费8.85万元。

以上为新疆直管预算的相关说明,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中国水电十五局新疆直管项目部

2015-01-14

第二篇: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任职的下列人员:

(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 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 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项目。

第四条 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进行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进行规范管理,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 为;

(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

(三)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职务消费监 管。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 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在 国资委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排气量、购车价格、使用年限)范围内,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为其 配备公务用车。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限额或者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自愿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加强自驾管理,不得发放自驾补贴。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采取向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第三章通信管理

第十五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十六条 通信费用主要是指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和住宅通信费。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采取预算或者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承担其任何通信费用。

第四章业务招待管理

第十九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礼品等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接待工作内容,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明确宴请、接待、礼品等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制订计划、编制预算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应当在本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业务招待所发生费用,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统一负责结算,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

第五章差旅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国(境)外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差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伙食和公杂费用标准,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出差地有本企业定点饭店或者政府定点饭店的,应当安排在本企业定点饭店或者政府定点饭店住宿。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差旅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国(境)外考察管理

第三十条 国(境)外考察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境)外考察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节俭、合理的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各项费用标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为企业负责人安排国(境)外考察活动,制订国(境)外考察计划。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各种研讨交流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国(境)外考察计划审批,从严控 制考察天数和考察人员数量,不得无故延长国(境)外考察时间,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境)外考察管理制度、考 察计划和各项费用标准,从严控制费用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期间与考察活动 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培训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发生的培训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的要求,按照企业负责人参加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培训,企业培训,以及与个人相关的学历学位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分类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参加与个人相关的学历学位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培训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的费用。

第八章预算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按照国资委的要求,编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并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水平做出的预算安排。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应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二)符合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适应的要求;

(三)保证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职务消费项目的特点,选择预算编制方法。预算编制方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第四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实行按年分项编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以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等为依据,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各项职务消费项目的标准,明确职务消费的范围和规模,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水平。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报送财务预算报告同时,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报送国资委备案。备案文件由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报告和预算方案两部分组成。(一)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编制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上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上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

(二)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方案,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专项预算方案。

第四十七条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第四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预算方案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后,可以对预算方案予以调整,并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订(修订)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专项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管理、企业内部审核和监督等制度。

第五十条 企业制订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和制度,应当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五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勤俭节约,依据相关规定和企业制度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禁止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口径和统计格式,如实列支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费用,保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和制度,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将职务消费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五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纳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国资委纪委监察局以及巡视组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职务消费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进行职务消费的,依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薪金。

第五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 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 建设规范董事会中央企业,企业董事会应当严格 按照《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126号)和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切实规范职务消费管理。专职外部董事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订(参与制订)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和集团总部相关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建立和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集团管控能力,全面规范职务消费管理。

企业制订的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和集团总部相关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金融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是指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

第五条 财政部按照管理职责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监察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职务消费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金融企业应按照金融监管部门有关法规,规范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

金融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进行豪华装饰或者改装。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过路过桥、停车、保险、维修、燃油等)据实报销。金融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另行报销相关交通费用。

第七条 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金融企业应当合理确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金融企业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负责人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的内部标准。

第八条 通讯费。金融企业应当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规定,制定负责人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的内部标准。

第九条 差旅费。金融企业负责人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金融企业应当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制定负责人差旅费的内部标准。

第十条 国(境)外考察培训费。金融企业负责人到国外考察(访问)培训,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金融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管理的规定,制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培训费的内部标准。

第十一条 业务招待费(含礼品)。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制定负责人业务招待的范围和相关支出标准。金融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支出标准,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金融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切实规范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浪费行为。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金融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总裁)等管理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精力在下属企业的,可执行集团公司或母公司负责人职务消费标准,由下属企业报销和列支。金融企业负责人不得同时在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和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职务消费。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主要工作和生活均在境外的,可以适当参考其境外工作地水平,确定其职务消费标准。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按规定将实施办法上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备案。金融企业下属全资和控股企业将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备案。

金融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等详细事项。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

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其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对金融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职务消费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可提出罢免建议;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其国务院派出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金融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当由金融企业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监察部会同财政部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金融企业负责人考核、薪酬核定、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按规定上报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办法的,由监察部提请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非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本办法;金融企业下属全资、控股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金融类国有参股企业及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企业职务消费制度

企业职务消费制度

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换

第四条 监管企业、直属单位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更换实行价格标准控制和审批备案制度。

第五条 监管企业、直属单位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购买或更换配备公务用车,企业须经董事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直属单位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第六条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公务用车,原则上执行排气量在2.5升(含2.5升)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标准;以资产租赁经营为主的单位及商贸流通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公务用车,原则上执行排气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标准,且小车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辆。

第七条 对已配备的超标车辆未达到报废年限,且能继续使用的继续使用;不能继续使用且需更换的,按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批。

第八条 对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金、经营性亏损以及未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准为领导人员购买更换公务用车。

第九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乘坐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五不准”要求:

(一)不准购买豪华进口小汽车;

(二)不准对领导人员乘坐的小汽车进行豪华装饰;

(三)小汽车的报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准更新购买;

(四)不准超标准购买小汽车;

(五)不准以顶帐为由更换小汽车。

第三章 出国(境)

第十条 对各单位领导人员出国(境)严格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因工作需要确需出国(境)的,要填写《出国(境)审批表》,由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一条 企业、直属单位领导人员不得用公费参加无明确目的、任务以及一般性的出国培训、考察活动;不得参加各类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活动;不得以各种理由搭便车出国、照顾出

国。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领导人员不准出国:

(1)正在改制中和经营性亏损的企业领导人员;

(2)被初核或立案受审、受到刑事处分的领导人员。

第四章 通讯工具、业务招待费

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归个人使用,不得占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移动电话。

第十四条 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总额应控制在税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得超出控制总额。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业务洽谈”或巧立其他名目大吃大喝,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严格执行,真正把规范职务消费作为“一把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要把单位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企务公开和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广泛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要建立监管企业和直属单位《公用车辆档案》和《领导人员出国(境)档案》。同时,要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要认真核查。

第十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企业职务消费自查报告

企业职务消费自查报告

职务消费,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公共职务而引起的各种公务消费开支的总称。如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企业职务消费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为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违规职务消费和公款大吃大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五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违规职务消费自查和整治。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

州纪委12月27日工作会议后,我局迅速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传达。组织学习了“五个专项整治方案”和州纪委副书记熊祥讲话精神。明确违规职务消费和公款大吃大喝问题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局领导强调:要着力纠正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职务消费随意性大、铺张浪费、公私不分等问题,规范职务消费行为;整治职务消费中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报销应由个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等问题;整治在高档酒店、宾馆、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场所公款吃喝的问题。对于出入私人会所的问题,要按中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作出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凭公函接待和接待清单制度,坚决纠正公务接待活动中超规格、超标准接待,擅自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用公款接待甚至借各种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问题。要在公务消费活动中实行“定点消费”,并按财政要求实行“公务卡”和国库集中支付,按《目录》要求刷卡消费,费用直接支付商家,从源头上治理公务活动腐败行为,让公务消费关进制度笼子,在阳光下运行。此前,我局还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了中央八条、省委九条、州委七条关于加强作风纪律的规定;州纪委等五委、部、局联合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的“八个严禁”;学习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xx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中秋、国庆期间不准公款购买月饼等通知以及《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土特产烟酒等年货节礼的通知》。局领导要求大家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州纪委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违规职务消费和公款大吃大喝问题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认真开展自查

为更好的开展违规职务消费和公款大吃大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我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逐项对照检查,认真开展自查。尤其是认真自查了本单位的各项经费开支情况,()全局领导干部和职工没有发现违纪违规现象和行为。来人实行领导审批、局办接待、定点餐馆、限制陪人、控制标准等用餐制度。不上烟,不喝高档酒。临时公务用餐发票除分管领导签批外,还须由局长审核后方可报销。没有出现过度职务消费、奢侈浪费现象;没有出现职务消费过程中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现象;没有在高档酒店、宾馆、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场所公款吃喝。XX年公务接待费为万元,较XX年的万元下降%.压缩接待比例%.对外招商接待方面,XX年我局没有开展境外招商活动,无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局的职务消费和厉行节约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纪委的要求,与各级领导的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经过认真自查和回顾总结,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宣传教育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宣传教育未能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未能真正形成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良好风气,以至于艰苦奋斗的意识不高,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意识还没有在全体干部职工中真正树立起来。二是不能很好地从细节管理上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禁止用公款相互吃请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中,贯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执行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四、下一步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区纪委的要求,持之以恒,抓好落实。一是进一步加强教育管理,坚持勤政廉政、艰苦奋斗的作风。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不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业绩观。二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观念,营造发扬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浪费的良好氛围。三是从工作实践中抓好贯彻落实。在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央八条、省委九条、市委七条和区委九条规定,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落实好各项规定。教育全局干部职工在工作、生活中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糜之风。

2014年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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