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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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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2000年8月19日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发布日期】2000-08-19 【生效日期】2000-08-19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已经2000年8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李嘉廷

2000年8月1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 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对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产业政策规定,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要求,经过对14个省直部门负责的84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清理审核,决定取消10项,下放7项,简化6项,保留61项。

二、对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登记备案规定的,实行登记备案制。

三、对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属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的,由省计委负责审批;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审核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批。属省级技术改造项目中限制类的,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

四、申请国债资金(含国债贴息)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由省计委或者省经贸委负责审批。

五、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其资金由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根据省计委、省经贸委的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直接拨付。

六、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时限制、项目跟踪服务制,由省外资办牵头通过一楼式审批服务办法审批或者登记。

七、今后凡不具备投资项目审批权的部门不得再从事投资项目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资金安排或者技术审查等形式变相审批。事业单位不再行使投资项目审批的行政职能。

八、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本决定,制定相应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细则,明确投资项目审批的程序和时限。

九、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目录

一、省计委

(一)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5项)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自筹资金,能自行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省级审批权限内的一般性基本建设项目; 2、除大中型及重点项目以外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 3、利用非国有资金的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

4、基本建设项目中投资许可证的办理;

5、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

(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4项)

1、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下(包括贴息)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下达计划,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地、州、市负责审批;

2、以工代赈项目(国家计委明确要求省级审批的除外),由地、州、市负责审批;

3、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港口、航道、码头基本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审批;

4、铁路地方货场和专用线基本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地、州、市负责审批。

(三)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5项)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2、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3、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和信息产业项目;

4、建设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

5、总装机规模1000千瓦以上1万千瓦以下的电源建设项目或者110千伏以下的电网建设项目。

(四)保留投资项目审批(审核)的事项(28项)1、国债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2、申请国家安排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3、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含贴息)1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中心)新建或者改扩项目;

4、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5、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及信息产业项目;

6、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或者申请国家专项投资补助的流通设施(包括市场、仓储等)项目;

7、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8、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项目的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9、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或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

10、省属大型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需省平衡资金和协调建设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

1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限制类的基本建设项目;

12、总装机规模1万千瓦以上的电源基本建设项目或者110千伏以上的电网基本建设项目;

13、年产9万吨以上的煤炭基本建设项目;

14、机场基本建设项目;

15、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或者200公里以上的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会同省交通厅审核后联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6、汽车枢纽客货运站建设项目;

17、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港口、航道、码头基本建设项目,会同省交通厅审核后联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8、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会同省水利厅审核后联合报国务院有关
部门审批;

19、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及涉及重要矿藏资源的工业性基本建设项目;

20、省级、地州市级机关办公楼基本建设项目;

2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全额和差额拨款)办公楼的基本建设项目;

22、建设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

23、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24、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项目;

25、使用国外政府、团体、个人捐赠并需省平衡配套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26、国家鼓励类境外中方投资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27、需省计委出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基本建设项目;

28、大中型及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

二、省经贸委

(一)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2项)

1、省级权限范围内的技术改造项目;

2、省级权限范围内的技术创新项目。

(二)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4项)

1、需报国家经贸委审批的国债贴息或者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国家经贸委及有关商业银行总行要求审批后方可安排银行专项贷款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3、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办理专项审批手续(如烟草、新药开发等)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列入国家专项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

4、需要从国外引进设备或者向外汇管理部门购汇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省财政厅

(一)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事项。

(二)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5项)

1、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与确认;

2、国有企业资产无偿转让;

3、省级财政周转金的债权处置;

4、外债项目中涉及的政府性借款、担保或者财政配套资金;

5、省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限额。

四、省交通厅

(一)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大中型桥梁、100米以上的吊桥或者县乡公路建设,由省公路局或者地、州、市审批。

(二)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6项)

1、公路网的规划;

2、需上报国家审批的二级以上公路项目,会同省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3、省重点经济干线公路项目,会同省计委审批;

4、一般经济干线公路项目;

5、除枢纽站外的汽车客货运站的基本建设项目; 6、1000万元以下的港口、航道、码头基本建设项目。

五、省建设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4项)

1、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建设厅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计委会同省建设厅审批;

2、省级权限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由省建设厅统一受理后,分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3、省管建设项目的厂址;

4、城市基础设施专业规划。

六、省环保局

(一)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地、州、市负责审批。

(二)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3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总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2、省计委、省经贸委安排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并审批的建设项目;

3、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七、省水利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2项)

1、属33个自供自管县范围内的农网建设(改造)项目中35千伏以上的输变电工程;

2、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大型灌区、江河治理及病险处理)的初步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会同省计委审批。

八、省农业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国家和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的农业、畜牧、农机、水产等基本建设项目,会同省计委审批初步设计方案。

九、省林业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国家投资的天然林保护和林基地等项目。

十、省卫生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大型医疗设备(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磁共振装置、伽马刀装置等)的购置。

十一、省民政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建设经营性公墓的项目。

十二、省外资办

(一)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2项)

1、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属外商独资企业、且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属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和不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企业,且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不需要省级综合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由地、州、市或者国家级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贸易区负责审批。

(三)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企业开工建设、生产经营期间的各项审批手续,事权在省级的,统一到省外商投资服务楼联合审批。

十三、省人防办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2项)1、单建式工程:纳入国家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由省人防办报省军区人防办审查后,报国家人防办批准;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中型项目,由省人防办审批;

2、防空地下室: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由省人防办和省建设厅审批;项目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其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由地、州、市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四、省扶贫办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3项)

1、300万元以上的扶贫专项贷款项目;

2、扶贫温饱试点村、安居工程;

3、异地开发扶贫项目、异地扶贫专项贷款项目。

第二篇:投资项目审批实施办法

义乌市投资项目

审批“三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能,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2‟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指在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通过推行代办制、联办制、模拟制等新型审批制度,达到“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总要求,全面提高投资领域审批效率和质量。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工作由市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其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制”办)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中心)协助办公室工作,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适用于市域范围内由市代办中心代办或各镇街、开发区、工程建设指挥部、部门兼职代办人员代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与投资项目审批相关的服务事项都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并授权窗口办理。

第五条 各审批部门应当采用简化审批内容、合并审批

环节、提前介入审批、联合审批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投资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共享和交换。投资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应建立办事资料共享库,通用的办事资料由市代办中心统一扫描上传,审批部门在线审核或下载存档,申请人不再另行提交。

第二章 代办制

第七条 代办制指投资主体向市代办中心提出申请,由该机构指派专业代办人员无偿协助投资主体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申报及相关业务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八条 代办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和涉及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网络等的公共服务事项。

根据投资主体要求,经市“三制”办同意,代办内容可延伸至竣工验收、房地产初始登记等相关环节。

与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由投资主体自主选定,市代办中心提供指导、协助和代办。

投资主体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程或部分委托代办。第九条 投资主体委托代办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人员应相对稳定,若

发生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人员;

(二)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根据市代办中心、审批部门的意见修改、补充、完善申报材料;

(三)按规定交纳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审批过程中须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委派人员到场;

(五)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十条 市代办中心工作人员应指导投资主体熟悉办事流程和服务指南, 共同编制项目审批进度计划;指导、协助填报各类表单,协助投资主体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跟踪、管理和协调审批进程,及时、主动向市代办中心和投资主体反馈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应提交以下办事资料:

1、投资主体授权委托书;

2、投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

3、项目用地相关凭证;

4、投资项目相关材料。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文件或会议纪要;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按照签订协议、全程代办、限时办结、服务评议的流程进行。

签订协议。投资主体向市代办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办事资料。符合代办条件的,市代办中心指派代办人员(一般指定两名,其中一名负责主办,一名负责协办);代办人员建立《投资项目代办工作日志》,与投资主体签订委托代办协议,明确代办时限,共同拟订代办工作计划。不符合代办条件的,应告知不受理的原因。

全程代办。代办人员启动代办工作流程,将有关共享办事资料扫描上传到信息管理平台,按计划组织实施代办工作。

限时办结。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时间(延伸代办服务事项时间不计在内)一般为4个月,特殊情况经“三制”办批准可延长至6个月。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的,代办协议自动终止,按投资项目审批代办超期调查有关规定处理。确需继续组织代办的,重新签订委托代办协议。

服务评议。项目办结后,代办人员和投资主体填报投资项目代办办结单,移交有关资料,请投资主体对审批部门和代办员工作进行评价,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资料统一归档。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投资主体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应签订终止委托代办协议书,明确终止原因。

第三章 联办制和流程优化

第十三条 联办制指由市“三制”办牵头,市代办中心

负责具体组织,有关审批部门共同审查办事资料、踏勘项目现场并作出决定的一种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 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可研阶段审批流程。市发改委统一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会同市“三制”办召集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和水务局等部门进行联合预审(踏勘),各审批部门应明确初步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预审通过的,国土、住建、环保、水务等部门在联合预审(踏勘)后2-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交发改部门(特殊项目除外),发改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可研报告批复或初步审查意见。预审未通过的,应将预审意见告知投资主体。

可研阶段不组织联合预审的,由代办人员同步向各相关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办事资料,相关部门按优化的办理流程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相应意见或批复。

实施联合踏勘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各单位一律不再单独组织踏勘。

发改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的,后续审批部门可按模拟审批流程操作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待发改部门出具正式批复意见后转为正式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需经上级机关批准的,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上级机关审批的协调和衔接等工作。

第十六条 优化施工图联合图审阶段流程。市“三制”

办统一受理施工图联合图审申请,召集住建、人防、消防、气象、审图机构等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各单位应明确初步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会审通过的,各单位在各自承诺时间内出具审批意见。会审未通过的,应将会审意见告知投资主体。

参加联合图审的单位有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单位同意审批的,后置单位应即时办结。

第十七条 联合审批有关的会议一般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进行。无故缺席的部门意见视为默认同意,并无条件按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市代办中心因工作需要,经“三制”办同意,联合会审可扩大到竣工验收环节和其他环节,同步受理和审核原来须串联办理的服务事项,按规定的程序办结。

第四章 模拟制

第十九条 模拟制指项目未供地但投资主体基本明确,各审批部门视同投资主体已取得土地,对其提交的办事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当投资主体取得用地并达到审批条件,补充、完善办事资料后,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模拟审批一般适用于用地主体明确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国资投资项目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十条 模拟审批工作流程

(一)准备阶段。投资主体和所在镇街、开发区领导向市代办中心提交模拟审批申请表和承诺书,经市代办中心初审,报市“三制”办批准后,与代办中心签订代办协议。

(二)模拟审批阶段。代办人员协助投资主体准备有关审批材料,各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出具盖有模拟审批专用章的审查意见,由市代办中心对各审批部门的模拟审批结果进行收发、流转,直到完成开工前各项审批工作。

审批事项需要向社会公告或公示的,一般在模拟审批期间公告和公示。

(三)转换阶段。投资主体取得土地并达到法定的审批条件后,向审批部门补交和完善办事资料,各审批部门应即时出具正式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经模拟审批但未获得用地转入正式审批的,其后果和责任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部分环节经正式审批,但后置环节因审批条件不具备不能继续正式审批的,经“三制”办同意,可将后置环节转为按模拟审批办理,待审批条件具备后转为正式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考核工作由市

“三制”办负责,列入行政服务中心月度和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三制”办负责受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投诉,投诉调查结果通报当事人和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审批协办员负责指导和协助投资项目在本单位及上级部门的办理工作。协办员参加由市“三制”办召集的协办会议,协调解决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属投资主体自身原因的,由所在镇街、开发区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代办中心可申请“三制”办协调解决:

(一)办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等问题影响项目正常办理的;

(二)办理条件、流程或方式不够科学、合理、完善需协商解决的;

(三)重大投资项目或市政府交办的投资项目需加快审批进度的;

(四)市代办中心认为需要提交协调解决的其他问题。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开发区、审批部门、代办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三制”办会同监察部门进行调查,责令其限期纠正,按有关规定处理并通报。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体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或因故

拖延、暂停办理的,市代办中心报经“三制”办同意后可终止代办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类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三制”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

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

改革委审批事项

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省、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各级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申请中央或省投资补助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1.项目单位或发展改革部门核报的项目建议书申请文件;

2.由具备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

3.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5.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要点和初步意见;

6.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或初步承诺;

7.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审批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过程中,需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建议书修改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省、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各级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申请中央或省投资补助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1.项目单位或州(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2.由具备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6.银行贷款承诺;

7.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过程中,需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可研报告修改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省、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项目按审批程序已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申报材料:

(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1.项目单位或州(市)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申请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文件;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

3.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的《初步设计》;

4.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审批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过程中,需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初步设计修改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环资[2010]2056号)申请条件: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深度要求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

申报材料:

1.节能评估报告书: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审查请示一份;节能评估报告书一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2.节能评估报告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审查请示一份;节能评估报告表一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节能评估登记表:由项目单位盖章确认的节能评估登记表一式两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审批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15个工作日;登记表5个工作日;重新审批审核15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过程中,需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文本修改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33、68224666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申请条件:

项目必须是报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的项目;项目可行性报告招标内容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要求。

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招标内容章节);

2.《招标方案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二份。

审批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办〔2010〕686号)。申请条件:煤矿建设项目取得预验收意见;联合试运转正常并取得批复;按批复的设计施工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审计、档案等专项验收合格;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人员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编制完成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它条件。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

1.县(市区)、州(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逐级上报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请示文件;

2.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预验收报告及意见;

4.联合试运转报告及批复;

5.项目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设计、设计修改或变更、抽采设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设计及其变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施工期限、开工备案等审批备案材料;

6.新建、异地接替煤矿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名称预核登记)、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复印件,改建、扩建煤矿“六证”复印件;

7.生产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机电设备监测检验报告及矿用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8.煤矿生产、安全机构设置及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

9.煤矿竣工实测图及工程图;

10.建设期间安全情况资料、建设期发现的涉及安全条件的地质情况变化资料;

11.安全工程和设施(三同时)专项验收结论;

12.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审计、档案等专项验收合格;

13.煤矿制定的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

14.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材料。审批部门:省能源局法定时限:自竣工验收委员会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起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竣工验收委员会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起10个工作日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33、68224666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

申请条件:

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投资政策方向、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等条件。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1.项目单位或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的申请文件;

2.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审批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规定核准目录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1.项目单位或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的核准申请文件;

2.由具备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完成的《项目申请报告》;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审批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需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公众意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备案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

申请条件:

不属于国家规定核准目录范围且由企业投资的非禁止类建设项目;驻滇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其余属地备案。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1.《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4.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审批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外商投资项目审核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4号);《外商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申请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要求;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和节能审查的要求;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类项目一式四份,二类项目一式三份)

1.核准申请文件(适用于所有项目)。

2.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适用于所有项目)。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方为在国际避税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该特殊目的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资料;投资方为境外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相关证明材料(适用于所有项目)。

投资各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适用于所有项目)。

银行出具的项目融资意向书(适用于涉及国内银行贷款的项目)。

首次投资项目,提交投资意向书或合资/合作协议书,以及投资方董事会对签署人的授权书;外商独资项目应提交投资方董事会决议;购并和增资项目提交相应的购并协议和公司董事会决议(适用于所有项目)。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购并项目如不涉及扩大生产及投资规模,不新占用土地、能源和资源消耗,不形成对生态和环境新的影响,只需出具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意见书(适用于所有项目)。

涉及城市规划的项目,应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或规划条件函(出让地);购并项目如不涉及新占用土地,只需出具原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函或规划用地许可证(适用于所有项目)。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土地预审意见;购并项目如不涉及新占用土地,只需出具原项目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租赁办公场地的,只需出具场地租赁协议及场地产权证明(适用于涉及用地的项目或涉及租用场地的项目)。

4.其他要件说明: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适用于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

节能评估文件和评审意见(适用于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行业部门审查意见(适用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

商务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不涉及安全审查范围的文件(适用于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购并类项目)。审批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需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公众意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33、68224666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发改外资〔2006〕13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申请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有利于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申请人是指: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或其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机构;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或提供担保,在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以获得境外企业或机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1.投资主体注册所在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初审意见。

2.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投资方的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并购方案。

3.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书等文件;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信息报告;

国有企业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境外投资的意见;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审批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需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公众意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核准

设定依据: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申请条件:

项目必须是报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申报材料:

1.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招标方案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二份。

审批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设定依据:

《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

申请条件: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以及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在云南省内建设实施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审批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

第四篇:宁蒗彝族自治县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最终版)

宁蒗彝族自治县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全县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提高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对我县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重要原材料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生态环境等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涉及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扶贫攻坚项目;

(五)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项目;(六)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重大投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和核准,在审批和核准过程中出现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时,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第四条

重大投资项目每年由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及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建设项目;社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七条

实行审批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时限为60个工作日;实行核准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时限为45个工作日。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实行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责任制。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规范程序、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分管领导、经办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做到流程通畅、办理高效、服务优质。

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和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对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工作进行督办,依法对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和督察。

第九条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规定,在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项目前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的各项服务工作,依法保证县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并按月汇总受理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项目选址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办理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依法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凡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涉及林木砍伐的,必须依法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重大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电力、供水、交通、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优先保证县重大投资项目对施工生产用电、用水、大件设备运输、邮电通信等方面的需要,为县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一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主动提前介入相应事项的准备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前期工作的审批、核准环节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有关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应同时报送审批和核准部门,以便各部门进行并联办理;对前期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措施,并制定重大投资项目详细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核准事项要求按时备齐3类材料:必备材料、补充材料和追加材料。必备材料是指与办理业务直接相关,缺少时无法履行办理业务的材料,或者项目单位办理相应事项时必须报送的材料;补充材料是指与办理业务间接相关,缺少时基本不影响工作进行的材料,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报送,但可以在办理过程中进行补充的材料;追加材料是指必备材料和补充材料以外的资料,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报送,可在办理完成后进行追加的材料。

第十五条

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对行政审批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进行公示,并在项目单位提供必备材料后进行相关审批工作。凡需补充材料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相应办理时限;凡需追加材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最迟应在相应审批办理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提交给各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和核准制工作流程审批和核准办理相关事项,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和核准制工作流程

附件

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和核准制工作流程

一、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工作流程

实行审批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分为4个阶段,时限为60个工作日。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15个工作日)

1.项目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10个工作日)办理单位: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并联办理事项:项目选址初步意见(1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初步意见(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10个工作日)。

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同时报送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初步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用地初步意见。

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各办理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选址初步意见。

2.项目建议书的审批(5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县级投资主管部门。

审批事项:项目建议书。

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备齐必备材料,报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在市级的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及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审批权限在县级的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及县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20个工作日)

1.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手续(1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部门;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并联办理事项:项目选址意见书(15个工作日)、用地预审批复文件(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15个工作日)、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15个工作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5个工作日)。

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同时报送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部门。建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批复文件;环境保护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水利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林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各办理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选址意见。

涉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特殊事项:如属易燃易爆等影响消防安全布局的工程,在项目选址需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的,公安消防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5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县级投资主管部门。

审批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发展和改革局转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及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市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及县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重大投资项目农用地征收和转用的审批,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凡涉及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林业部门,林业部门转报市、省和国家林业部门。

(三)初步设计阶段(10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县建设局。

审批事项:初步设计。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备齐必备材料,报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县建设局,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县建设局转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局。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局应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市投资主管部门、市建设局委托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县建设局审批的,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县建设局组织专家及县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由县建设局会同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余项目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四)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阶段(1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专业主管部门。

办理事项: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

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审查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级审图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之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手续。

凡涉及建设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建设部门,建设部门与上述部门并联办理,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二、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制工作流程

实行核准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分为2个阶段,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一)项目申请报告阶段(30个工作日)

1.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手续(1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部门;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并联办理事项:项目选址意见书(10个工作日)、用地预审批复文件(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15个工作日)、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15个工作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5个工作日)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同时报送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部门。建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批复文件;环境保护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水利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林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核准权在市级、省级的,由各部门转报市级、省级核准。

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各办理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选址意见。核准权在市级、省级的,由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转报市级、省级部门核准。

涉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特殊事项:如属易燃易爆等影响消防安全布局的工程,在项目选址需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的,公安消防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核准权在市级、省级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转报市级、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核准。2.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15个工作日)

核准部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事项:项目申请报告。

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评估、核准。核准权在市级、省级的,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市级、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重大投资项目农用地征收和转用的审批,由县国土资源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凡涉及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林业部门,县林业部门审核后转报市、省和国家林业部门。

(二)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阶段(1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专业主管部门。

办理事项: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

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审查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级审图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之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手续。

凡涉及建设(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建设(规划)部门,建设(规划)部门与上述部门并联办理,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上述审批、核准及行政许可时限,从申请材料受理之目算起,不包括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工作时间、政府审批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谈判及协商所需时间。但所有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工作时间从受理开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自行完成,该段时间不计算在本流程时限内。

(三)重大项目公示及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本流程时限内。

(四)上述流程未规定的事项、程序、时限,按照国家、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五)需要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不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工作流程。

第五篇:湘西州农林水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湘西州农林水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湘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科

二、责任人

农村经济科实行科长负责制。农林水利项目审批责任人为科长。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60号)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

(五)《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六)《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

(七)《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农[2008]1069号

(八)《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0]32号)

四、审批权限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州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项目审查和上报。

五、审批条件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农林水基础设施项目。

六、申报材料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不同审批阶段申请,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同时,需提交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1、县市申报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

3、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4、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审批文件;

5、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6、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县市申报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资金构成报告(出资承诺及银行贷款承诺);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准文件;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文件;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的审批意见;

7、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8、项目建成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落实方案;

9、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提交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

10、需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项目,要附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11、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上述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除特殊注明外须为原件。注:通常情况下我州农林水利项目建议书与可研可以合并,直接审批可研报告作为立项手续,仅特大农林水利项目需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分别报批。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项目责任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转送农村经济科承办。

(二)科内承办人确认项目单位申请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对于项目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的,当场做出受理决定。

(三)对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承办人需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规定需要咨询论证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咨询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四)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反馈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科。

(五)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修改完善后,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和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由农村经济科负责草拟批复文件初稿。

(六)农村经济科提出初审意见,研究会签相关科室,办公室核稿,呈报委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呈报委主要领导签发,制作形成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农林水利项目的上行文件,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农村经济科在受理后不予上报或审批的,应当向项目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室工作制度,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检自查。

(三)委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州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审批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内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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