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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20-102380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5 18:32: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申请的,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其它在深圳工作学习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从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向国内外申请发明专利和申请PCT国际申请的申请费用资助。

第二章 资助条件、额度与方式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发明创造符合我市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或授予专利权;

(三)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四)涉外发明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类);(点击下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

(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深圳市单位资格证明或者个人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及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保证书;

(八)申请PCT国际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即105表)和检索报告复印件。

第七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分别在实质性审查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

PCT申请资助应在缴纳申请费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八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分两个阶段资助:

(一)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人民币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资助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202_元,委托在深圳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增加资助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则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第九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

(三)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四)PCT申请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PCT受理通知书6个月内,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经费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核准的专利资助汇总金额核拨给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全年额度根据上年度专利资助总额确定,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款专用,若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9日起实施,原《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深财企[202_]3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资助类);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

(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深圳市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八)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第四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分别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或授权公告日为准)

PCT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

第五条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一)在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资助标助额度内,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2_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第六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

(三)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四)PCT申请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经费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并按《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是依法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代理机构。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查询网址:http://www.teniu.cc/article.jsp?id=1319

第三篇: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文档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资助类);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

(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深圳市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八)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

第四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分别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或授权公告日为准)

PCT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

第五条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一)在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资助标助额度内,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2_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六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

(三)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四)PCT申请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第七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经费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并按《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是依法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深入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优化专利申请结构,保护创新成果,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重点突出、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厅负责编制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具体项目资金,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本级知识产权局做好绩效自评,并配合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推荐项目,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九条 扶持范围

(一)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地市,与地级以上市专利资助资金合并使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全省已获得授权的PCT国际专利,其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

2.粤东西北地区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其在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

3.提高全省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中国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4.对已获得费用减缓的授权中国发明专利,其申请、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以及当年有非正常专利申请及非正常无费视撤行为的申请人不予资助。

(二)专项资助,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企事业专利申请促进,包括推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示范引导及培育、专利技术实施。

2.地市专利申请促进,包括提高专利申请数量质量、推动专利电子申请、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无费视撤。

3.提升专利代理质量,包括专利代理人培训、专利代理服务规范、开展百所千企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工程。

4.开展专利申请专项业务。

(三)专利奖励,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广东专利奖获奖项目单位及获奖个人表彰及奖励。

2.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单位或个人表彰及奖励。

3.广东专利奖评选组织工作。

4.广东专利奖、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日常管理及宣传工作。

第十条

分配方法

(一)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各地级以上市经费额度=该市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资金

1.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各地级以上市经费额度= 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总额×某市上一PCT国际专利申请数量在全省上一PCT国际专利申请总数占比。

2.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粤东西北地市经费额度=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总额×某市上一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在粤东西北地区上一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总数的占比。

3.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各地级以上市经费额度= 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资金总额×某市上一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在全省上一各市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加和的占比。

(二)专项资助资金分配

主要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符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专利奖励资金分配

广东专利奖、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资金按照当年公布的获奖名单据实核定。

1.广东专利奖奖励资金支出标准:项目类金奖每项10万,优秀奖每项5万元;发明人奖每人2万元。

2.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资金支出标准:金奖每项100万元,优秀奖每项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提出专项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包括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项资助资金和专利奖励资金的额度、资金使用方向、要求和绩效目标,报省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助资金申报指南,并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

第十三条 专项资助资金的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请使用专项资助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省属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中央驻粤单位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省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专项资助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省知识产权局按因素法提出分配方案。广东专利奖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当年公布的中国专利奖和广东专利奖获奖名单提出专利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助资金分配方案、专利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经省财政审核后,省知识产权局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

(一)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异议处理,并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第(一)点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经省领导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省属单位的,由省财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是市县单位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收到省拨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中央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单位,由省财政直接将款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纳入项目用款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报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逐级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条

预算结束后,各项目用款单位应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上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项目用款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项目的协议(计划)时间要求将情况汇总报省知识产权局。项目用款单位是省属单位的直接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共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_号125号)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2_〕1号)的规定,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属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漯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漯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和科技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促进专利技术转化,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设立漯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从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安排,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

第三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协调配合。市财政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专利资助资金预算计划,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利资助资金预算计划,受理并审核专利资助资金申请人的资助申请,组织有关资助项目的评审、立项和验收。

第四条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专利申请资助资2-

理费。申请资助标准: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为每件1000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为每件500元人民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为每件300元人民币。

2、涉外专利申请资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的专利采取授权后一次性资助的方式。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向两个国家或地区的申请。

3、专利研发资助:对年专利申请量居全市前列的职务发明人(单位),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居全市前列的非职务发明人(个人),经考核专利工作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区域,给予一定数额的专利研发经费资助,主要用于专利年费的交纳、专利技术(产品)开发费用补助等。

4、在校学生申请专利资助:漯河市在校学生申请专利,对专利申请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70%的比例给予资助。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可直接向漯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也可以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第八条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资料要求

1、填报漯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由漯河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

2、职务发明需提供法人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申请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专利申请文件复印件,包括专利申请请求书、说明书及摘要、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4、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申请代理收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资助的,须提交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管理部门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均一式一份,所提交的原件,经审验后退回原申请人。

第九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1、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末对专利资助申请进行一次集中受理,并将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登记造册,同时下发专利申请资助通知。对申请专利研发经费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年终进行考核、评审,择优给予资助。

2、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对专利申请资助情况进行汇总,编报专利申请资助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4-

3、申请人接到资助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明材料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合法收据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4、接到领取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通知书3个月内不领取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定期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领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且禁止其以后的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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