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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委托书范文合集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43470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7 15:31: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委托书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委托书

(转出南京市)

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关手续,特委托FESCO江苏公司作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FESCO江苏公司提供《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并返回委托人止。

委托人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如下:

姓名: 社保号码: 性别:

工商银行卡号: 户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人:

年 月 日

受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粘贴)

(粘贴)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委托书

(转出南京市)

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关手续,特委托FESCO江苏公司作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FESCO江苏公司提供《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并返回委托人止。

委托人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如下:

姓名: 社保号码: 性别:

工商银行卡号: 户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人:

年 月 日

受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粘贴)

(粘贴)

第二篇: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办理流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1、转入(1)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

①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②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

③参保人员系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⑤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2)携带资料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我市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②经申请人签字或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3)办理流程及时限

对申请转移接续的,即时受理,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3个15个工作日内办结。

①各经办机构受理企业或参保人员的接续申请: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②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企业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③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回我市并将转移基金额转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④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接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转出(1)办理条件

我市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账户转出我市的,可申请打印我市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携带资料

①参保人员本人填写的《申领<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 ②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职工户籍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3)办理流程 区(市)经办机构即时办理。

①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经办机构申请;

②区(市)经办机构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③参保人员向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④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⑤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工作专管员将《联系函》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⑥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业务系统在生成《信息表》后,将自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⑦专管员持参保人员的《联系函》、《信息表》(其中两联)、《跨省转出人员情况明细表》一式两联到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⑧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信息表》发送至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1、转入(1)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 ①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②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

③参保人员系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⑤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⑥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且我省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且在我市的缴费年限为最长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缴费年限相同,我市为最后一个参保缴费市的。

(2)携带资料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市转入我市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②经申请人签字或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办理流程及时限

对申请转移接续的,即时受理,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3个15个工作日内办结。①各经办机构受理企业或参保人员的接续申请: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②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企业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③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回我市并将转移基金额转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④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接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转出(1)办理条件

我市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账户转出我市的,可申请打印我市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携带资料

①参保人员本人填写的《申领<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 ②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职工户籍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3)办理流程

区(市)经办机构即时办理。

①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经办机构申请; ②区(市)经办机构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③参保人员向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④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⑤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工作专管员将《联系函》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⑥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业务系统在生成《信息表》后,将自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⑦专管员持参保人员的《联系函》、《信息表》(其中两联)、《跨省转出人员情况明细表》一式两联到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⑧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信息表》发送至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转入

(1)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①携带资料

a.参保人员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代办人员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②办理流程 a.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c.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我市;有个人账户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d.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信息表》及个人账户余额,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 ①携带资料

a.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②办理流程

a.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c.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我市;

d.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和《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转出

(1)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

②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参保人员原在我市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③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信息并通过系统生成《参保凭证》,并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④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携带资料 a.职工本人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②办理流程

a.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区(市)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凭证》;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参保凭证。凭证第一联由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第三联交给参保人员。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我市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c.参保人员携带《参保凭证》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生成并向我市的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d.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参保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e.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办理接续手续。

第三篇: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五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一、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一步: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手续

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到五险征缴岗办理将要转出的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减少原因四险选择“转他区/转本区”,医疗选择“转往外埠”。

第二步: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转外省(此步骤无需报盘)

参保单位填写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到区海淀社保中心一层账户补填岗或上地分中心、万寿路分中心五险征缴岗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外省申请中断”手续。参保人持我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一份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第一联、第三联交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注意:

(1)险种勾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减少原因”选择“转外省申请中断”。

(3)在表格右下方空白处注明“本人同意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转往外省市”。并由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标注日期。

第三步:办理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此步骤无需在京缴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操作)

中心收到转入地经办机构邮寄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为参保人员办理保险关系的转出手续。

二、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 办理本市户籍人员转入

第一步:转入条件

将要转入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1)在本市正常参保人员,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

2)申请办理转移接续当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步:单位提交的材料

1)填写的两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参保人本人须签字并留手机号)

2)填写的两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本人签字确认)

3)转出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4)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就业单位的参保人需提交与本市存档缴费机构签订的《缴费协议》或街道享受政策人员《申请表》(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5)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和一份正反面复印件)

6)参保人的户口本(原件和一份首页、本人页复印件)第三步: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办理转入手续。

◆ 办理外省市户籍人员转入

第一步:转入条件

将要转入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1)在本市正常参保人员,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

2)在京办理新参保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第二步:单位提交的材料

1)填写的两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参保人本人须签字并留手机号)

2)填写的两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本人签字确认)

3)转出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4)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5)参保人的身份证(一份正反面复印件)

6)参保人的户口本(一份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接纸质文件)

第四篇:潍坊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市直企业之间调动的人员,除调入档案托管机构外,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调往统筹外地区的职工,应随同转移养老、医疗保险关系。需携带以下材料:

1、调动手续(工人,不管是固定工还是合同制工人,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流动的,携带市劳动保障局开具的《同一城镇企业职工流动通知单》;向外地市流动的,携带《山东省职工流动联系函》。干部,包括聘任制干部,应携带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调动干部的函》);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19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不需携带,由企业调往机关事业单位的必需携带);

经审核,手续、材料完备无误的,综合业务科开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及医疗保险缴费证明,养老保险转移清单一式三份,原单位一份,接收单位一份,综合业务科留存一份。职工调往外省,需多开一份送交财务科以转移基金。

统筹范围外调入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携带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第五篇:党组织关系转移委托书

党组织关系转移委托书

中共************党委:

本人***(****大学**届毕业生,中国党员)现要将党组织关系由****大学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党支部,因个人工作在外地,无法亲自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有关事宜,现委托***代为办理。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联系方式: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联系方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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