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稳定聘用人员队伍,进一步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普通聘员,镇街机关事业单位的聘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聘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和薪酬构成
第三条
普通聘员的供给经费构成。普通聘员的经费供给由薪酬、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用经费及福利四项构成,相关标准根据普通聘员的类别和档次确定。
(一)薪酬。用于支付普通聘员的工资收入。
(二)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用于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这些社保费包括了用人单位以全体聘用人员为整体(以下简称“全体聘员”),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不包含以全体聘员在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础上,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费用。
(四)公用经费及福利费。可统筹其它公用及福利方面的支出,包括:办公费用、加班费、以及增加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
第四条
普通聘员的工资薪酬构成。普通聘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
(一)基本工资。普通聘员的基本工资每类分设 6 个档次,每个档次设置相应的基本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在薪酬总额中按类别安排经费作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普通聘员工作量、工作质效等情况制定考核方法,按考核结果自行发放。
第三章 聘员的福利待遇
第五条
社会保障缴费。普通聘员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各单位可选择统一为全体聘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聘员不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聘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市社保局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聘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由每月的基本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从普通聘员经费中解决。若用人单位选择不为聘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聘员经费中这部分费用可统筹用于聘员的绩效工资发放。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普通聘员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定执行。聘员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每月的工资中扣缴,单位负担部分费用从普通聘员经费中解决。
第七条
假期的福利待遇。普通聘员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病假、事假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省、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聘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第八条
普通聘员首次基本工资档次的确定。新招聘或类别晋升的普通聘员,执行该类别聘员第 1 档次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
普通聘员基本工资档次的晋升。每类别普通聘员基本工资档次晋升与聘员的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晋升办法按《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晋升档次后的基本工资从每年 1 月 1 日起按新的基本工资档次计算发放。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条
普通聘员的加班费。普通聘员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的,加班费按以下原则计算发放:
(一)普通聘员在休息日加班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补休,不发放加班费。确实不能补休的由单位按《劳动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计算发放加班费。
(二)普通聘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劳动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计算发放加班费。
(三)普通聘员发放的加班费按其月基本工资额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计算出日工资额,并根据加班天数计算聘员的加班费。
(四)普通聘员的加班费支出在市财政安排给聘员的公用经费及福利费中开支。若聘员的公用经费及福利费金额不够支出本单位聘员的加班费,差额部分可由本单位在编人员的公用经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
普通聘员因事请假 3 天以内(含 3 天)或者因病请假在 10 天以内(含 10 天)的,不扣发工资。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病假10 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 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 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发放。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也按此办理。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确有工作需要,在工作量大的岗位上招聘市场竞争激烈的专业人才(包括:工程类、金融财务类、司法仲裁类、文化类等行业具有相关职(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普通聘员),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市政府同意后,适当提高薪酬标准。特别聘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编本办法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篇: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情况报告
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情况报告
单位名称:
一、单位临聘人员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本单位临聘人员总人数: ;
(二)本临聘人员主要分布的岗位(按顺序):、、;
(三)本单位临聘人员的比例是:,临聘人员经费开支占总人员经费开支的比例是: ;
(四)本单位临聘人员的主要特点是:
二、本单位临聘人员管理的主要举措(如人员核定、经费发放标准、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是:
三、本单位临聘人员管理方面遇到的主要问题和难点和解决问题的想法:
四、就如何规范和完善临聘人员的用人方式、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建议。
五、本单位现有临聘人员岗位中,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是:
(注:劳务派遣也称人力资源派遣、人才派遣,是指人力资源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进行员工招聘,与员 2 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客户单位工作,并为客户单位和派遣员工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向客户单位收取派遣费用的过程。)
第三篇: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务院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 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该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 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盐池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盐池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意见》(宁党办发„2007‟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政府令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办字„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县委各部委,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是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和“五不准”等规定。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实现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
职责管理
第六条 职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责配置。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和工作实际赋予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管理权限等。
(二)职责调整。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划入、划出、取消。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责配置原则和依据
(一)配置原则。机关单位应当遵循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并根据政府职责的转变,适时调整。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有一个机构承担;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承担的职责,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应当遵循事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并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
(二)配置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上级相应部门职能设置情况;现有工作运行情况。
第八条 界定机关单位职能的程序
(一)部门申请。部门(单位)对所承担的职责有异义时,应专题报告县编办,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审核确定。县编办经仔细核对、认真研究后提交县编委会议审定,重大事项的调整需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时,不得将机关的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
第三章
第九条 机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第十条 除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按照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的要求,限额外不再增设新的行政机构,不再增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凡是部门能够承担的职能,不得要求再设议事协调机构,已经设立的机构管理 要逐步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机构设置的程序及权限
(一)申请。县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增设、撤并或改变机构名称等,应向县编办提出专题报告。陈述理由,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性质、名称、职能、规格、隶属关系、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来源,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有关政策依据等。
(二)审查。县编办接到部门或单位报告后,应根据现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审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审批。确需设立的行政、事业机构经县编委会议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应当根据其职责配置情况,确定为全额预算、定额补助和自收自支。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除后勤服务岗位外,不得将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混用。事业单位不得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经费形式的事业编制。不得跨层级调整使用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及单列管理的教职工、卫生院等编制。
第十六条 按照编制“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规定,由编办在自治区下达的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内,提出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意见,报县编委会或党委、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县编办要根据各部门、单位职责的变化,适时提出编制动态化管理意见,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编制的,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编办提出申请,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上报编办,由编办提出意见按程序提请编委会研究。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原则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一)进人审批原则
1、坚持“编制审批先行”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必须有编制空缺。
2、坚持“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按需进人”的原则。
3、坚持科级领导配备按职数管理的原则。
4、坚持人员顺向流动,严禁逆向调动人员,严禁事业人员调入行政机关。
(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1、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凡按规定批准设立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按要求核发《机构编制管理证》,并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切实做到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工资统发“三统一”的动态管理。
2、县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录用科员、办事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录用,或在公务员队伍中选调,方可列编。
县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县编委核定的编制数额,除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班子调整、政策性安置人员可列编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按照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由单位主管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提出进人计划,经组织部、编办、人社局审定,请示县编委领导同意,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后,按照规定程序,参加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公开招考录用的人员,方可列编。
3、人员调配、新增人员用编程序。
(1)申请。机关、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必须在有空编的前提下,由进人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申请使用表》(部门下属机构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写明申请使用编制单位的编制人员现状、拟调配人员基本情况及使用编制的主要理由,附本人申请报告(盖接受单位和调出单位公章),报县编办。新增人员属于政策性安置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部门提前向县编办抄送安置计划,县编办根据空编情况商组织部、人社局等部门提出安置意见。新增人员需公开选招(调)的,用人单位要向县编办上报用编计划,写明申请使用编制单位的编制人员现状、拟调配人员基本情况及使用编制的主要理由等。
(2)审批。县编办审核调配、增人单位人员编制情况,提出意见后报县编委会审批。经县编委会研究同意,属于人员调配和政策性安置的,经编委主任签字后,县编办核发《控编通知单》,交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等单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新增人员属公开选招(调)的,按规定程序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凭组织、人社部门调配、新增人员有关手续核拨经费。
4、科级领导职数使用程序。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由县委组织部按照核定的领导职数控制使用,用编时,由组织部与县编办共同审核。
第二十条 列编、退编规定。
(一)列编程序。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按规定程序办理完调配、安置或选招(调)聘手续后,用人单位凭组织人事部门调动、安置或选招(调)文件、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县编办办理列编手续。
(二)退编程序。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出、退休、离岗、在职死亡的,用人单位都必须及时到县编办办理退编手续。人员调出的凭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文件和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办理;退休、离岗的凭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审批文件和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办理;在职人员死亡的凭单位介绍信和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变动后,现在单位和原单位均要及时凭任免机关的任免文件、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县编办办理列、退编手续。
各单位凡不按时办理列、退编手续的,在人员调整、人员招录等方面将不予考虑。人员调整与招录截止时间以各单位办理列、退编手续2个月前为准。
第二十一条 编制管理纪律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自觉遵守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执行用编审批规定,按章办事,依法管理,需使用编制进人的,要按照本办法要求事先履行编制使用审批手续,无编制空缺的,不得申报使用编制,不得签署意见接收人员。
对于不执行进人控编管理办法的,编制部门不得办理列、退编手续,组织、人社部门不得办理调动和社会保险手续,财政部门不得办理工资和经费拨付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遵循依法办事、惩
监督检查 教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以加强对职能履行情况监督检查为重点,进一步促进各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加快职能转变,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厅字„2014‟3号)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纪委监察局、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监督,共同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四条 县编办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适时督查、专项督查、联合督查等方式,对各乡镇、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事宜必须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申报程序办理,未经县编办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县委、县政府和编委会不予审议。县编办在审核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时,各种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下发的文件,均不得作为申报和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全县各单位应当按时年审本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按要求向县编办提供其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人员情况的统计数据或情况报告,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县编办做好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编办应当根据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对部门或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和编制使用情况的评估检查,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违反党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宁党办„2010‟3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厅字„2014‟3号)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编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 则
附件
机构编制管理相关制度
一、机构编制管理 “三个一”制度
涉及机构编制审批事项,由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签批,由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
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
凡涉及职能调整,事权划分、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等事项,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需报党委、政府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应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提交党委、政府审批。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业务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下级业务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作出规定。
各单位、各部门下发文件、草拟领导讲话和召开会议时凡涉及机构编制相关事宜,须先征求编制部门意见,否则,一律无效。
三、机构编制“五不准”规定
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四、机构编制“七个不得”规定
1、政法系统使用地方自定编制的人员,必须以统一考试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录取。凡考试不合格人员、其他不适合在政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均不得使用政法专项编制,要逐步予以清退。
2、原地方自定的用于政法机关的编制一律核销,不得继续使用。
3、不得再自定编制用于政法机关。
4、不得再自定编制用于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编制也不再专项下达和单独统计。
5、各级党政机关都不得在行政编制限额外进人。
6、不得新批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
7、不得将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混用。
五、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
指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使用情况核定预算、核拨经费,共同推动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目标的一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第五篇:关于加强机关绩效薪酬考核的实施办法(teniu推荐)
关于加强机关绩效薪酬考核的实施办法
(试运行)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分配制度改革,优化工资分配结构,有效激励机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
以全员绩效考核工作要求为指导,以实现岗位价值增值为目标,以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为重点,以落实责任、增强执行力为切入点,坚持绩效薪酬考核与内部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通过明确层级、优化指标、量化评价、突出实效,以此改进机关科室工作作风,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全面提升公司机关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进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工作业绩与兼顾能力素质相结合。实行“四环节两维度”考评,“四环节”为绩效计划、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两维度”为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鼓励各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不断追求业绩、崇尚创新、注重协同、恪守诚信。
(二)坚持突出重点抓宏观与兼顾微观相结合。实行分级考核、统筹兼顾,公司突出三个重点抓宏观,即重点抓公司分管领导、副总及机关科室负责人的考核管理,重点抓职能科室、重点岗位的考核管理,重点抓核心指标的考核管理,将绩效薪酬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原煤产量三项指标同范围挂钩浮动,形成压力共存、责任共担的局面。
(三)坚持效益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实行分类归口层级管理,公司上下同层级人员根据责任、压力、贡献的不同,实行同一薪酬形式,体现业绩与薪酬相统一,向井下岗位、关键岗位、技术岗位、业绩突出的岗位倾斜,保持各类人员合理的工资结构。同时,减少固定收入部分,提升浮动收入部分,形成机遇条件对等情况下,贡献看大小,收入靠自己的自主竞争局面。
三、考核范围
公司所属机关科室全体员工均纳入绩效薪酬管理与考核的范围,具体包括:副总师、党政办公室、工农关系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机械化科、生产科、调度室、地质测量科、矿井设计办公室、计划科、综合考核办公室、财务科、工资科、资产办公室、审计科、法律风险防控中心、组织人事科、宣传科、工会、纪委、团委、机电运输科、通风防尘科、督 2 察办公室、教培中心、科技环保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基建办公室、安监处管理人员、人才中心、信息中心、车管中心等执行“两维度”考核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四、考核标准及流程
(一)科室部门工资考核
科室部门绩效薪酬结算总额包含“两维度”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年功工资、保留津补贴、增效工资和岗技增资等。其中:
1、岗位工资考核
岗位工资是体现当前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责任、管理技术经验、能力要求,根据劳动(工作)强度、劳动(工作)环境、劳动(工作)差别等因素设定。岗位工资按照月度实际出勤计发,月度出勤满20天,按照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不满20天,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2、绩效工资考核
科室绩效工资基数由“两维度”绩效工资、增效工资和岗技增资三部分组成。科室绩效工资结算总额等于科室绩效工资基数和月度挂钩指标完成幅度与科室的综合考核得分的乘积,科室主要负责人的综合得分代表科室部门的绩效考评得分,科室绩效考评以公司下达的绩效考核标准为依据进行考核,计算公式如下:
G=∑j×λ×Z 式中:
G—科室绩效工资结算总额
∑j—科室绩效工资基数和
λ—月度挂钩指标完成幅度(经济效益、原煤产量)
Z—科室综合得分
绩效工资是与企业经济效益、员工工作业绩、成果以及行为表现等指标挂钩考核的动态部分。绩效工资基数每月按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原煤产量三项指标同范围挂钩浮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为否决指标,其他两项指标按实际完成的幅度加权平均确定增减比例,最高不超过20%。
3、津(补)贴
主要保留用于特殊岗位或特殊环境下工作人员的津(补)贴,包括:井下津贴、夜班津贴、技师津贴、住房津贴、回民津贴等。以上纳入薪酬保留的津(补)贴,按照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
4、岗位年功工资
岗位年功工资是体现员工对企业劳动贡献积累,平衡新老员工工资关系而设置的工资单元。具体标准是:工龄10年及以下每年2元;工龄20年及以下每年4元;工龄30年及以下每年6元;工龄31年及以上每年8元。分段累计计算,随同月度岗效工资单独发放。
(二)绩效薪酬考评与分配
1、工作业绩考评
工作业绩考评内容主要从员工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成果以及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工作质量。具体考核标准:副总及科室负责人由绩效考核办公室 4 制订,其他人员由各科室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及月度具体工作自行确定。员工业绩综合考评按照百分制量化考评得分,采取日常考核,月度评定的办法执行。
2、能力素质考评
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考评,每季度考核一次,五项所占权重分别为:20%、15%、10%、40%、15%。
3、考核流程
根据各机关科室的性质、责任大小,实行三层级考核主体。按职责权限、KPI关键权重指标设置绩效薪酬百分制考核,最高120分封顶。
(1)副总的考核
工作业绩考评由公司分管领导考核,能力素质考评公司领导占40%、分管领导占30%、副总互评占30%,具体由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
(2)科室负责人的考核
工作业绩考评由分管领导、副总考核,能力素质考评公司领导占40%、分管领导占30%、副总占30%,具体由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
(3)副科级及管理岗的考核
工作业绩考评由科室负责人考核,能力素质考评分管领导占40%、分管副总占30%、科室负责人占30%,具体由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
(4)工人岗的考核
工作业绩考评由科室负责人考核,能力素质考评科室负责人占40%、管理岗占30%、员工互评占30%,具体由本科室负责考核。
各机关科室要明确一名责任人负责协助绩效薪酬的日常考核,负责本科室考核资料的上报、相关通报的整理、目标清单完成情况等。
4、考核兑现
员工综合考评结果决定绩效工资分配,由工作业绩考评和能力素质考评组成。其中:业绩考评权重70%,能力素质考评权重30%。
员工绩效考核薪酬 =(绩效薪标准×70%×业绩考核得分)+(绩效薪标准×30%×能力素质考核得分)
绩效薪标准包括“两维度”绩效工资、增效工资和岗技增资三项之和。
员工应得绩效工资,等于部门绩效工资结算标准分值与员工绩效考核薪酬的乘积。计算公式如下:
y=[G÷∑X]×X 式中:
y-员工应得绩效工资 G-科室结算绩效工资总额 [G÷∑X]-科室绩效工资标准分值 X-员工绩效考核薪酬
五、组织领导及分工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保证考评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成立绩效考评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党委书记 副组长:公司其他班子成员
成员:各专业副总及机关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绩效考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考核办公室,由组织人事科、综合考核办公室、工资科等相关人员组成。统一负责公司绩效考核管理与考评意见制定与执行、薪酬考评与结果的审定、兑现等工作。
(二)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组织人事科负责干部的日常考核和监督工作并将每月的考核结果上报绩效考核办公室,综合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科室绩效工资的结算;工资科负责员工绩效工资的考核兑现及做账工作;各科室每月5日前负责将本科室员工上月绩效考核得分及考评表报绩效考核办公室审核。
各科室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部门每名员工工作业绩考评指标及考核细则,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经绩效考评办公室汇稿、主要领导审定后作为考核依据。
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测评或考核结果要实事求是,凡考核不认真,应扣不扣的,加倍扣罚;责任部门失察,应扣不扣的,对责任部门加倍扣分。规定时间不报测评结果及考核材料或报材料不完整的,每延迟一天扣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1分。
六、相关规定
(一)员工在执行岗位绩效工资期间办理调动或劳务输出的,按照岗技工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由调入或劳务输入单位按照实际岗位确定执行工资形式和标准;员工职务、岗位变化时实行易岗易薪。
(二)科室内部要严格按照员工业绩考评的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并进行绩效工资分配,杜绝“大锅饭”和“轮流坐桩”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上述现象,扣回结算的绩效工资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所涉及内容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同时废止,未涉及内容仍然执行原相关规定。
枣矿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