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甬建发〔202_〕113号202_年6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2_〕94号),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散装水泥和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承担。
各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 生产
第四条 新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
各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向投资者进行相关政策宣传、行业门槛说明及投资风险提示,避免预拌砂浆行业盲目投资建设。
第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百。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散办〔202_〕10号)取得备案证书。
预拌砂浆企业设计产能、注册资金、工艺设备、试验室基本条件及检测能力等具备备案基本条件并符合预拌砂浆规划要求的,由属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意见,经市初审后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申报备案。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设立以总厂备案证书承接业务的分厂,不得允许挂靠或出借企业备案证书。
外市企业在本市销售普通干混砂浆的,在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后应当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备案证书和本市具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预拌砂浆产品型式检测报告(一年内)到市散装水泥和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进行项目登记。
第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合格建设用砂,使用的建设用砂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符合我市建设用砂技术指标规定(氯离子含量<0.0020%,贝壳含量≤1%)。
第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其生产质量负责,应严格控制所用原材料(包括掺和料、外加剂)采购质量,按批次做好原材料的检验工作,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按规定做好产品出厂检验工作,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交货单等资料。严格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要求。
第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供货合同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预拌砂浆,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砂浆。
第九条 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试验室管理,其检验人员、检验设备及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要求,试验室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属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章 运输
第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预拌砂浆运输质量负责,散装普通干混砂浆应采用专用运输车运送至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包括以承包、租赁等形式在我市从事运输活动的外省市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卫星定位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组织。
第十三条 承担工程任务的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确需办理通行手续的,凭供货合同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已参加专用车辆驾驶人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罐应当安装GPS(北斗)卫星监控系统,预拌砂浆罐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条 市中心城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区及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新建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其他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尽快提出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慈溪、余姚市按省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与技术措施要求,并在设计说明等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概算和预算。对未按规定设计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核发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砂浆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理,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购买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证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应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不得使用未经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不得使用检测不合格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 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电源、水源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预拌砂浆试块实行见证取样制度。预拌砂浆的质量以施工现场制作的试块为主要评定依据,制作试块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章 监管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对违反“禁现”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散装水泥和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落实“禁现”工作的督查,定期开展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的检查,建立“禁现”工作检查通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对预拌砂浆质量有怀疑时,可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核查该批砂浆的试验记录、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出厂强度报告等资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予配合。
第二十六条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未列入招标文件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日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应提交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有关单位受理的报送资料中应有该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责任人和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扣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工程标化工地、质量评优资格。
(一)建设单位未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或明示、暗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
(二)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现场搅拌砂浆,或未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施工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未予制止、未及时报告的;
(四)设计单位对应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未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预拌砂浆要求的;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规定设计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核发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合格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不含袋装及未经备案预拌砂浆),视同使用散装水泥,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省有关规定退还其所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普通砂浆的,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缴入国库。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以总厂备案证书承接业务的分厂和允许挂靠或出借企业备案证书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省散装办、省建筑业管理局暂停或撤消其备案证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篇:预拌砂浆承诺书
深圳市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 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管理楼边坡及放养区边坡安全防护工程 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的用料计划,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项目墙体砌筑开始后5天内,监理单位将主动向质量监督员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
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改变原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划,不使用预拌砂浆,而改用袋装水泥的;
(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
(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
(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
(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
(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承 诺 人: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一份。
第三篇:预拌砂浆承诺书
深圳市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管理楼边坡及放养区边坡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的用料计划,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项目墙体砌筑开始后5天内,监理单位将主动向质量监督员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
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改变原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划,不使用预拌砂浆,而改用袋装水泥的;
(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
(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
(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
(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
(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承 诺 人: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监理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一
份。
第四篇: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2_〕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2_〕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管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委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现行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考核等具体事宜。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审核。(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管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2_〕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手续。具体办理应符合(见附件3)《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要求。未办理登录的预拌砂浆产品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销售和使用。
二、预拌砂浆生产管理要求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满足《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并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2_)、《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2_)所列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范围,配备完善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检测试验条件等。
(二)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2_)、《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2_)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并符合GB6566的规定。进厂原材料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并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
(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
2、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2_)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应同时符合合同约定。
3、干混砂浆出厂检验应按同品种、同规格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2_)规定。
4、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产品合格证明。
(三)确保绿色、环保、可持续生产。原材料堆场、生产搅拌设备应采取全封闭式管理,搅拌楼应设置降尘、集尘装置;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设置专用的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和废浆废渣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运输车运输过程中应加装防撒漏装置。
三、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预拌砂浆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交货检验(进场复检),各种检验应符合《预拌砂浆》(JG/T230-202_)、《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2_)要求,干粉砂浆可采用糊底或缝底式包装,包装袋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包装袋上标识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2_)技术规程要求,应注明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执行标准、具体的生产和失效时间等信息。
(一)型式检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检验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所有类型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产品各项性能指标,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出厂检验:预拌砂浆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按要求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交货检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交货检验,供需双方应共同按要求取样签封,送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验。使用方应严格遵照“先检后用”的原则进行复检,未经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应用于建筑工程。
四、预拌砂浆使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一)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在供货前签订规范完整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部位、交货地点、砂浆标号、使用范围、供货时间、供货量、质量要求、价格、供需双方确认手续等。
合同签订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或订货单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2_)、《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2_)等标准规范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进行质量控制。
(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时间、失效时间及相关要求进行标识,分类存放,严禁混存混用。应按照“先检后用、先到先用”原则,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用料完毕、更换砂浆品种时,现场存料装置应及时清空并清理干净。当超过规定的存放期,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结块、泌水等现象,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严格按标准规范和产品说明书要求施工操作。
1、预拌砂浆进场后应按规定复验,同一单位工程使用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干混砌筑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且每一楼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地面砂浆每层且不大于1000㎡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抹灰砂浆每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粘贴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
2、使用时应随拌随用,搅拌时间自加水起不少于3min,直至搅拌均匀,确保稠度满足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3、施工过程应认真按规定操作和进行质量控制,并按验收规范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三)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检查预拌砂浆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交货检验报告。预拌砂浆产品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交货检验报告(记录)、复检报告等资料应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四)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确保使用过程施工质量。
1、按标准要求旁站检查预拌砂浆交货检验过程,严把预拌砂浆进场质量;
2、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及使用说明书要求贮存、使用预拌砂浆,并按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3、对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和不按规定操作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要求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2_)外,同时应根据砂浆品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一)砌筑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执行.(二)抹灰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三)粘贴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或《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地面(楼面)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执行。
(五)防水、抗裂等特殊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根据产品使用功能、工程使用要求及使用部位的不同,按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执行。
六、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2_〕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2_〕67号)及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办理和达标情况;
(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办理情况;
(三)相关人员的配备及质保体系运行情况;
(四)生产及试验仪器设备的检(校)定证书的有效性,以及生产试验环境;
(五)预拌砂浆生产过程及配合比执行和计量情况;
(六)用于预拌砂浆生产的原材料质量及贮存;
(七)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进场复验过程及结果;
(八)预拌砂浆贮存、使用、施工及验收过程;
(九)依据相关标准抽样检测预拌砂浆原材料,出厂及交货检验砂浆抗压强度试件及预拌砂浆产品;
(十)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验过程;
(十一)规定区域内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对违反相关管理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生产和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附件1:
1、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
附件2:
2、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提交的材料
附件3:
3、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预拌砂桨 质量管理 通知
第五篇:预拌砂浆控制
预拌砂浆控制
建筑砂浆是工程施工中使用量大面广的建筑材料,由于传统的砂浆在现场搅拌人为因素影响其质量比较严重,长期以来一直没有能得到良好有效地控制,且配比不精确而造成水泥等原材料的浪费,极易对施工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传统现场拌制的砂浆已无法满足现代化施工的要求,正在为适应新的需求而发展而革新。因此一种适合现代建筑业发展,具有优良特性的新型建筑砂浆——预拌砂浆得到了广泛应用。
施工质量容易得到保证。不同用途的砂浆,如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砌块专用砂浆等,对材料的抗收缩、抗龟裂、保温、防潮等特殊性能及施工性能要不同,大规模自动化工厂生产的干拌砂浆许多微量化学添加剂保证产品满足这些特殊的质量要求,而且产品质量可靠且稳定。现场砂浆施工控制措施:
(1)现场需及时使用,不易长时间储存,避免浪费。
(2)通常,水泥砂浆掺各类塑化剂会产生降低砌体抗压强度的不利影响,如水泥细度细、和易性好,建议不用掺各类塑化剂;如要使用,应通过实验确定配比。
(3)砌体用砂浆应随拌随用,砂浆要在拌和后3小时内用完。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砂浆应在两小时内使用完毕。硬化后的砂浆不得再加水搅拌使用,更不得使用过夜砂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浪费。
(4)砌筑砂浆用砂一般宜用中砂。砂的用量应严格按照砂浆的设计标号控制配合比,不得超标准提高用砂量。(5)操作人员应戴好安全帽和安全防护,防止干拌砂浆粉尘污染;装卸时应轻抬轻放,开线解袋不可用锨直插;注意回收包装袋,保护施工环境。
(6)预拌砂浆应做好存放防止受潮、雨淋失效。
(7)拌制好的砂浆应做好密闭运输,防止洒、漏、流、淌。
(8)施工人员需每天下班后要做好现场清理,工完料清,防止结块、粘结地面和材料浪费。
(9)用电机械应做好接地接零和用电安全。
(10)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不同品种的砂浆不得混存混用。砂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再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