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需提供资料
核准需提供资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红头,盖章)
1、题目:关于***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申请核准的报告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①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②拟建设项目情况,包括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住宅、商业、公建各多少)、建筑结构、实施计划。
③建设资金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说明。
二、建设方案(详细论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住宅、商业、公建各多少)、建筑结构、实施计划、节能措施、招标方案等。)
三、附件部分(原件与复印件)
1、公司资质文件(房地产公司开发资质,暂定级、4级是30000平米,3级8-10万平米,2级不超过25万平米)
2、县政府《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专题会议纪要》
3、县规划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平面图(蓝图,方章)
4、县委土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或县政府关于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土地局的土地证或者土地预审意见书)
5、资金证明(总投资的20%)
6、节能登记表(一式三份,盖章)
7、小区名称备案表(在民政局办理)注:单纯的房地产住宅容积率必须大于1.四、办理期限
(资料齐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篇: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
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
1、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胶印);
2、公司请示文件,项目建设地点在县、区或开发区的需有县区级发改局或经发局的初审意见;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4、资本金证明(项目资本金比例30%;原件);
5、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原件;除开发区外需市级意见);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除土地证审核原件留复印件外,其他均需原件);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除规划许可证审核原件留复印件外,其他均需原件;开发区需市级意见);
8、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9、市发改委节能审查意见及节能登记表或节能报告表或节能报告书(原件)(详见《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
10、市水利局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及水评报告(原件)(东水发字[2011]73号);
11、市发改委招投标方案核准意见(原件);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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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项目核准办理依据
项目核准办理依据
(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
1、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2、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3、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4、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5、加强对已核准项目的监督检查。在做好外资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的同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存有上述问题的项目,一经发现,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上市或发债的申请不予支持。
三、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7‟164号)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范围和方式
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必须按核准办法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一律采用核准方式,不适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规定。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依据
与国内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不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目录”)。
以上两个目录,国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并公布。当前执行的两个目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04年修订的。
三、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要求及项目核准权限
核准办法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5‟1065号)已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要求及省级和市级(指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下同)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请严格按照核准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随意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属于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权限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核准办法规定进行核准;超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权限的,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对于应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上报核准的申请文件时,应当按照核准办法规定认真进行审核,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核准文件的相关内容,并明确初审意见。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是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审查,除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核外,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时,应准确把握以上原则,具体按照核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
为便于掌握外商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根据外商投资项目的特点和计划编制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投资(各)方的名称、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2)项目投资方式,指合资、合作、独资等;(3)投资项目名称及建设地址;
(4)项目建设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国家有技术标准要求的应明确采用的工艺或技术);
(5)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包括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应注明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及其他资金来源等(对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按规定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应当在核准文件中明确项目购置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的数量及金额,且必须与项目申请报告中包含的设备清单的数量及金额一致);
(6)项目建设期(建设起止年限);
(7)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原则与项目建设期一致);
(8)其他需要核准的事项。
对于符合《外商投资目录》鼓励类条目和《中西部目录》中我省相应条目的项目,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在此类项目的核准文件中,必须注明项目所适用目录的名称,并明确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6、完善信息反馈制度
为便于掌握全省外商投资情况,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同时,应认真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统计和数据报送工作。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附表(Excel)格式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有关处(科)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四、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8]1336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各扩权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局):
为了进一步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各市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决定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凡属于外商投资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由1000万美元以下调整到省级权限的1亿美元以下;15个扩权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可比照执行;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的核准权限建议享有市级核准权限,具体由各市确定。对涉及到进口设备减免税和国产设备退税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或向国家申请出具确认书。
利用外资项目核准权限调整后,原省发展改革委下发的陕发改外资„2005‟102号文和陕发改外资„2005‟1065号文对各市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按新规定执行。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中,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陕发改外资„2005‟10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7‟164号)和《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8‟103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同时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07‟908号)的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切实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之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对本区内核准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后将核准文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第746号)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依法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三级核准管理制度,其中,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
《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实行核准制项目的范围,划分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目录》中规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第四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建设项目应先核准、再建设。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制定项目核准办法。
第五条
企业的项目核准,应由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国内外市场分析、建设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及工艺方案、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国家规范要求,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项目核准申请。
第八条
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凡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的,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在陕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带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核准的项目,需附有项目所在地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材料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按要求补充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单位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单位进行评估时,可要求企业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经与项目核准机关协商并书面同意,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说明延期原因。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八条
企业对项目核准机关做出的核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国家及区域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十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企业依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银行贷款、设备进口审查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项目核准网站,发布受理核准申请、做出核准决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目前采取书面申请方式办理项目核准申请。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逐步推广网上申请方式,待条件具备时企业可自行选择书面或网上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等进行调整,企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及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九条
咨询单位及其人员,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接受委托评估项目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并利用多种社会渠道进行监督。对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银行监管及海关、税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为做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监测和宏观调控工作,加强对核准项目投资情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核准情况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企业应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指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二级不低于2000万元;三级不低于800万元;四级不低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3年以上;三级2年以上,四级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二级15万平方米以上,三级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二级3年,三级2年,四级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二级要求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二级不少于20人,三级不少于10人,四级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二级不少于10人,三级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二级不少于3人,三级不少于2人,四级不少于2人);
(七)二级要求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三级要求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四级要求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初次申报均为暂定资质证书,一年后视公司条件申报等级资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二)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县(市、区)和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核发资质证书;申报一级资质的,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发证;
(三)初次申报均为暂定资质证书,一年后根据业绩、资金、人员等情况,申请资质等级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定资质等级,核发资质证书。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期限
9个工作日(报建设部审批、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一)成立公司批文
1、内资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2、外资企业需提供江西省政府(或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
3、以上批文审批时间距资质申报日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二)企业章程、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需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性质、收益、风险等项内容。
(三)法人代表及经理的证明、任命文件,董事会名单
1、法人代表及经理的证明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
2、法人代表及经理的任命文件由申报公司出具;
3、董事会名单需由当地工商部门认可。
(四)工程、财务、统计技术人员的证书、资格证、聘用书
1、申报的技术人员需包括:工程类三人,经济类一人,财会类两人,统计类一人,共七人以上;
2、财会类人员需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其他类人员只需提供职称资格证书;
3、以上人员需提供原单位的离退休、离职文件、解聘证明和劳动合同;
4、申报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是外省资格证书的必须提供申报城市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管理人员人才资信认证书或证明。
(五)有效的资金证明(进帐单、验资报告)
1、进帐单需由申报企业当地的金融部门出具,进帐时间距申报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2、进帐资金(流动资金)必需是汇入申报企业用于注册投资的货币资金;
3、验资报告需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提供,验资报告时间距申报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4、申报企业注册资金数量按建设部第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实施)执行,申报四级企业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六)外商身份证、公司注册证书 此项材料由外资企业提供
(七)办公地点证明
1、办公用房面积需200平方米以上;
2、办公用房产权属申报企业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
3、办公用房属租赁的,则应提供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申报企业与产权人的租赁合同。
(八)工程项目的证明
1、提供申报企业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
2、提供申报企业取得的由当地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3、以上材料批准时间距申报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须由县、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以上材料均要提供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申报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核定等级、资质升级和延续(延期)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升级或延续的申请报告
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要明确推荐级别或延续的意见。
(二)资金证明
1、提供该公司资金审计报告,其中注册资金不低于下述标准:一级5000万元、二级2000万元、三级800万元、四级200万元。
2、提供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三)业绩证明
1、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当地质检部门确认盖章)。
2、施工许可证(当地建筑工程主管部门核发)。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当地国土部门核发)。
(四)人员证明
1、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2、劳动合同;
3、从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或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五)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
(七)原资质证书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2本);
2、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4、股东会决议;
5、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等材料:(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明细单;
(2)注册资金变更的,提供变更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减少的,提供三次在当地登报的公告);
(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地址变更的,提供租赁合同、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供在当地登报的公告和对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诺(法人代表签名)
(6)其它变更事项的证明。
6、申请变更资质登记事项的报告(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书写(填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提交扫描件,复印件应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同时提交原件核验。申报表内容填写应当使用电脑打印。
(二)申报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核验,因故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根据具体材料和各地实际情况,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盖章:
1、由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备案材料,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
2、地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对相关存档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该机构公章或查档业务专用章。
复印件盖章位置原则上应在原盖章位置附近,盖章要清晰。复印材料不得涂改,原件确有涂改的,复印件要在原涂改位置加盖相应印章。
(三)申报材料装订要求。申报表和原资质证书单独放置,不与其他资料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采用A4纸,软封面封底,要有目录,材料应按目录顺序胶装成册,封面及侧面注明申报企业名称。申报材料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内页逐页编写页码。
(四)申报材料(含申报表)仅需报1套,上报后一律不再退还,请申报单位和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需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备份、存档等工作。
七、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行政许可时效受理行政审批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或暂定资质延期)、核定资质等级升级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资质证书过期后提出资质延续(或暂定资质延期)、核定资质等级或升级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八、数量限制: 无限制
九、收费标准
无收费
第五篇: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必备资料
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必备资料
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附送以下文件:
(一)申请、招标表、核准表、节能登记表、(或报告表或报告书,由综合股审批)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五)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营业执照、开发资质、机构代码、章程、30%以上资本金证明等)
说明:
1.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城市规划区内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可简化项目申请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