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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本站推荐)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20-57844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5 03:46: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本站推荐)

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文章类型:法规标准 文章加入时间:2006年2月7日14:44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本市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

(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

(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机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六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改造后的电梯应有质量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更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维修保养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岗位交换班制度;

(五)维修保养人员、电梯司机操作证管理及培训制度;

(六)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七)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乘客须知)

第八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持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逐台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九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申请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换发新一年度的《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除定期检验外,下列情况必须申请安全技术检验:

(一)新安装或经过大修改造后的电梯;

(二)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经过修复的电梯;

(三)停止使用超过半年,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四)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第十一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的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制定维修保养计划,保证电梯在运行时技术状况良好,并根据设备状况、运行时间、累计工作量确定检修周期。

第十二条电梯产权单位应与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认可证书的企业签订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合同,并明确被委托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如需自行维护保养电梯,应按电梯数量及工作状况配备足够的维护保养人员,其管理部门应将电梯管理人员、维护保养人员、联系电话及有关资料报送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电梯变更产权时,其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技术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用户,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转户手续。

第十五条电梯机械部分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电气控制系统紊乱,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报废。报废的电梯,其产权单位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注销。报废后的电梯严禁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凡发生电梯事故,产权单位应立即向市及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自动人行道的安全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本市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

(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

(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机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六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改造后的电梯应有质量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更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维修保养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岗位交换班制度;

(五)维修保养人员、电梯司机操作证管理及培训制度;

(六)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七)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乘客须知)

第八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持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逐台向劳动行 政部门申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

《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九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申请下一的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换发新一的《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除定期检验外,下列情况必须申请安全技术检验:

(一)新安装或经过大修改造后的电梯;

(二)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经过修复的电梯;

(三)停止使用超过半年,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四)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第十一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的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制定维修保养计划,保证电梯在运行时技术状况良好,并根据设备状况、运行时间、累计工作量确定检修周期。

第十二条电梯产权单位应与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认可证书的企业签订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合同,并明确被委托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如需自行维护保养电梯,应按电梯数量及工作状况配备足够的维护保养人员,其管理部门应将电梯管理人员、维护保养人员、联系电话及有关资料报送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电梯变更产权时,其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技术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用户,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转户手续。

第十五条电梯机械部分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电气控制系统紊乱,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

第三篇: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 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 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 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 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本市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有关 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 低于7000次。

b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 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 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 3000次;

(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 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 救乘客;

(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 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人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 梯安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 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 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 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 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 机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六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 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 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 《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改造后的电 梯应有质量验收证证(或质量验收报告);更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 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维修保养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岗位交换班制度;

(五)维修保养人员、电梯司机操作证管理 及培训制度;

(六)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七)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乘客须 知)第八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持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逐台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电 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 效期为一年。凡未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电梯不得使用。

第九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在《电梯安全 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申请下一的安 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换发新一的《电 梯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除定期检验外,下列情况必须申 请安全技术检验;

(一)新安装或经过大修改造后的电梯;

(二)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经过修 复的电梯;

(三)停止使用超过半年,需重新启用的电 梯;

(四)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需重新启用的 电梯。

第十一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电梯 的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制定维修保养计划,保证电梯在运行时技术状况良好,并根据设备状 况、运行时间、累计工作量确定检修周期。

第十二条电梯产权单位应与持有市劳动 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认可证书的企业签订安 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合同,并明确被委托企业 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如需自行维护保养 电梯,应按电梯数量及工作状况配备足够的维 护保养人员,其管理部门应将电梯管理人员、维护保养人员、联系电话及有关资料报送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准后,方可自 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电梯变更产权时,其产权单位 应将随机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 类)》、《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技术档案 资料一同转交给新用户,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 理转户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机械部分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电气控制系统紊乱,存在严重 不安全隐患,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报 废。报废的电梯,其产权单位应报劳动行政部门 备案注销。报废后的电梯严禁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凡发生电梯事故,产权单位应 立即向市及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安 部门、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自动人行道的安全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电梯管理员每日对电梯作例行检查;如发现有运行不正常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梯检查;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2、电梯管理员应加强对电梯钥匙(包括机房钥匙、电锁钥匙、轿内操纵箱钥匙、厅门开锁三角钥匙等)的管理,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取得并使用;

3、运行中电梯突然出现故障,电梯管理员应以最快的速度救援乘客,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4、发现电梯设备浸水或底坑进水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设法将电梯移至安全的地方,并处理;

5、发生火警时,切勿乘搭电梯;

6、禁止超载。超载铃响时,后进者应主动退出;

7、七岁以下儿童、精神病患者及其它病残不能独立使用电梯者,应由有行为能力的人扶助;

8、住户搬家或其它大宗物品需占用电梯时间较长时。必须选择在人流量较少的时候进行;

9、电梯轿厢内的求救警铃、风扇、应急照明等必须保证其工作状态正常可靠,以免紧急情况时发生意外;

10、因维修保养而影响电梯正常使用时,应至少在首层明显位置悬挂告示牌及设防护栏;

11、电梯使用有效期将满时,应及时督促维修保养单位申报检验;

12、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客梯运载货物;超长、超宽、超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进入电梯;

13、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乱涂、乱晒等损坏电梯的行为,并做好电梯的日常清洁工作。

第五篇: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客载、货运电梯安全运行及管理,杜绝隐患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以及所有供应商、外来人员(包括客户、快递人员、员工家属)。

3.权责:

3.1 设备部:

3.1.1负责制订修改《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3.1.2负责客载、货运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及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建立。

3.2 使用单位:

3.2.1对所有员工进行《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培训并教育宣导遵守。

3.2.2对违反《电梯使用管理规定》人员按规定作出处理。

3.3 采购部:

3.3.1 负责向所有供应商培训宣导《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注意事项。

3.3.2 负责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资质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

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3.4财务部:

3.4.1负责向违反《电梯使用管理规定》供应商收取罚款。

4.参考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使用流程:

5.1在开启电梯厅门进入轿箱前,必须注意轿箱是否停在该楼层,并开启轿箱内照明。

5.2乘客要严格执行电梯操作规程,所有开关按钮必须用手操作,严禁用身体或其它物件操作。

5.3不得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客载电梯发出超载报警时严禁违规跳起规避电梯感应系统后运行,必须按电梯额定人数运行。

5.4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货运电梯严禁超载运行,按电梯额定载重量运行。

5.5货运电梯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任何人员乘坐(包括所有供应商、外来人员),需要从卸

货平台运送货物到其他楼层时,需将货物推入电梯内,同时保证货物在电梯内安全(防止货物倾斜泄露或碰撞电梯),需要从楼层运送到卸货平台或其他楼层时,同样需将货物推入电梯内,人员经电梯旁消防通道上下领取货物,电梯安全管理员、电梯司机、电梯专业维修人员需要对电梯检查维修保养时可以允许乘坐电梯。

5.6货运电梯严禁开启桥顶安全窗装运超长物体,严禁机动叉车、手动叉车、手推车、货物、其他物体碰撞电梯桥厢及桥门。

5.6.1乘客勿依靠电梯轿门,客载电梯严禁装运货物或其它物体。

5.6.2严禁在厅、轿门开启的情况下,用检修速度作正常行驶,严禁用手拍打、脚踢电梯桥门以及电梯控制按钮。

5.7当遇到电梯在行驶时突然发生停驶或失控时,应保持镇静,立即按急停按钮,等待救援,切勿企图跳出轿箱。

5.8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张贴警示标志的要求;

5.9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运行的电梯;

5.10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5.11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5.12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5.13当电梯发生下列故障时,当事人按警铃按钮报警,并及时通知安全管理员或设备部值班员,接到通知人员需及时联系专业维修人员到场检修。

5.13.1厅、轿门关闭后而未能正常启动行驶时。

5.13.2对设有需按启动按钮控制的电梯,当厅、轿门关闭后,在未按启动按钮而自动行驶时。

5.13.3运行速度有显著变化时。

5.13.4 行驶方向与指令方向相反时。

5.13.5 内选、平层、换速、召唤和指层信号失灵、失控时。

5.13.6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

5.13.7安全钳误动作时。

5.13.8接触到任何金属部分有触电现象时。

5.13.9当电气部件因过热而散发出焦热的臭味时。

5.14客载、货运电梯使用时间规定;

5.14.1 客载电梯只对重要客户、政府人员、公司高层人员到厂时开放,其余时间一律禁止使用。

5.14.2 客户来访需用到客梯的,由接待部门提前一天负责向设备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电梯管理员开启使用。

5.14.3 货运电梯一部作为24小时正常运行工作,其余一部电梯作为备用电梯使用,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6.电梯安全管理员职责:

6.1密切监视和掌握客载、货运电梯的运行情况,做好电梯安全运行的管理工作,执行公司安排的电梯管理要求;

6.2对电梯进行严格、细致的日常检查,并填写在电梯日常点检表上,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电梯维保公司;

6.3监督、配合电梯维保公司按时、按质量完成电梯设备的定期保养项目和维修工作及突发故障的抢修工作;

6.4发现电梯故障后立即与电梯维保公司人员联系及时进行维修,检修完毕恢复才能交付使用。

6.5遇到运行中的电梯出现紧急情况时首先应保持镇定,应尽快到岗进行处理,无法到岗处理应通知公司现场最高领导人处理并报告公司安全安委会;

6.6电梯出现困人故障,严格按照《电梯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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