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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采购科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20-93141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2 00:17: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医院采购科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院采购管理工作,推进院务公开,深化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招标采购工作。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采供科、财务科、审计科、设备科、医务科、护理部、计算机信息科、总务科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招标及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调整医院采购管理规定;指导院内除工程类项目以外的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与药品、总务物资、计算机软硬件及服务类等涉及经济活动的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研究招标采购涉及的重要事项;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评标定标办法、评标专家名单等予以审核批准。

(二)医院成立采供科,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院招标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 2.拟定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3.负责招标采购事项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采购部门等的联系协调工作,上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文件;

4.负责院内招标采购相关工作:审核招标申请,明确招标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发放招标文件,对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登记与审核,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业人员进行招标和评标活动,协助合同签订,对招标结果进行备案。

第二章 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条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下项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应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单台、套、辆等单价金额或批量金额1万元及以上;

(二)修缮、装饰工程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

(三)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

(四)印刷、出版单次采购预算金额3万元及以上;

(五)通用软件及专用开发软件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

(六)医疗设备、器械单台、套金额5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

(以上目录具体按照广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四条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达到其规定限额的采购事项,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卫生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市卫生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卫生局,经市政府及财政局审核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市卫生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五条

凡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属医疗设备类的按年度计划上报;其余项目(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等)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6、9、12月份)申报。采供科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确属需要紧急采购的项目,由使用科室申请,项目主管科室评价,分管领导审核,主管招标工作的领导及院长批准后执行,必要时提交院务会或院党委会研究。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院内申报程序为:使用科室申报→项目主管科室评价→分管院领导审批→主管招标的院领导审批→院长审批→必要时提请院务会或院党委会研究→按程序上报采购。其中,年度计划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申报程序为:使用科室申报→项目主管科室论证→分管领导审核→设备委员会讨论→院务会或院党委会审定→按程序上报采购。

第七条

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由使用科室和项目主管科室共同制定,经分管领导、主管招标的领导及院长审核后提交政府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公司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制作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制定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做到无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等。

第三章 院内采购

第八条

以下采购事项实行院内招标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事项。

(二)货物类单台、套、辆单价金额或批量金额202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修缮、装饰项目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印刷、出版等项目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事项,但情况紧急或特殊(如工作完成时限要求紧急,运行中的设备重要元器件更换,应急抢险等),为确保工作需要,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报请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实行院内招标采购。采购金额超过十万元上的,应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行院内招标采购。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零散采购,经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一般采取市场议价、询价的方式,由相关科室负责实施。

第十条

院内招标采购以竞争性谈判为主要方式,同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跟标采购、定点采购等办法。

(一)竞争性谈判。医院通过网络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两轮或多轮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或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项目。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三)询价采购。向有关供应商(不能少于三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或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五)跟标采购。适用于距上次采购行为在1年以内,需要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项目一致或者服务配套,且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和服务。

(六)定点协议采购。

1.对于试剂、IT类耗材、医疗类低值易耗品、非网上采购医用材料、办公用品、印刷品、消耗性水电器材、日用百货、非医疗类低值易耗品等实行定点协议采购。由院采供科分门别类,以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确定供货商;原则上1个合同期不超过2年。

2.对于医院基本建设工程类日常维修项目、日常标识标牌等广告宣传制作,由采供科以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维修和广告公司;原则上1个合同期不超过2年。

3.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候选人,可采取第一中标单位、第二中标单位和第三中标单位依次递补的方式。

第十一条 院内招标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科室向项目主管科室提出采购申请。

(二)项目主管科室根据使用科室提出的采购计划,会同使用科室一道共同论证,拟定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经项目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报分管招标工作的院领导及院长审批后提交采供科。

(三)招标领导小组根据项目主管科室提供的资料,开会研究该项目招投标事宜并确定招标方式和开标日期。

(四)采供科根据招标方式、项目主管科室对该项目的技术参数、配置、质量、交货日期(工期)及付款方式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五)采供科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投标人报名;投标人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所有有效资质证件及投标项目相关资料。

(六)采供科组织投标人、评委进行评标。评委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对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评委与投标人逐一洽谈设备质量、配置、价格及付款方式等。评委经与所有投标人进行谈判,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直接确定中标人。评委全体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由相关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等专家(代表)组成,必要时可外聘部分专家,分管领导原则上应作为评委(专家)参加。评委实行动态管理,每次开标前根据招标项目的内容抽调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评委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任何人不得泄漏评委名单。

第十三条

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须由医院评标专家、纪检监审科、财务科共同参与实施;采取单一来源、询价、议价等方式的采购项目,须由项目主管科室、物资使用科室、纪检监审科、财务科、采供科共同参与实施。拟购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消毒、灭菌药械等,须院感办进行资质审核后方可实施招标采购。

第四章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纪律规定:

(一)参与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有关情况和资料,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医院利益或者他人利益。

(二)参与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供货单位的回扣、现金、物品和有价证券,不得接受供货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和营业性娱乐活动等。

(三)各使用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实施采购行为,不得干扰招标采购工作。对于私自采购的物资,相关科室不予办理入出库手续,医院不予付款。

(四)凡违反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医院将依法、依纪给予处理。第十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招标事项,应邀请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医院纪检监审科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程序和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监督;同时,招标采购活动接受全院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采供科负责解释。

第二篇:医院采购管理办法

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完善采购制度,按照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标、投标法)、《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计划

医院应根据各科室临床医疗需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和预算,本着经济 实用、功能适宜、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原则制定购置计划,杜绝盲目配置和闲置浪费。

(一)、科室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于每年年底前提交下购置计划,填写购置申请表。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要提交《购置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论证表》(其中因原有设备报废需重新添置或更新换代的除外),经主管院长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药械科。

(二)、药械科对各科室设备购置的申请进行汇总,提交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审议论证,根据论证情况及医院本经费预算,编制出设备、器材的购置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成为正式的医用设备、器材采购计划。

(三)、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项目,科室需要临时增购的医用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科室向药械科提出申请,药械科定期汇总后,报医疗设备管理办公室,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对于单价在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科室填写《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论证表》并报送药械科,药械科定期汇总后提交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情况,拟定“临时增购医用仪器设备”审批报告,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增列入当年采购计划。需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获得批准后执行。需要考察设备者由医疗设备管理委员指派人员进行项目考察,其考察报告书面上报院长办公会,并由药械科备案。

(四)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疗设备购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括配置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

(五)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按照应急采购预案执行。需采购进口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进口设备采购审批程序。

二、采购

(一)单机(件)在3万元以下的购置,必须由药械科制定招标申请书,原则上应有3个以上供应商参加。应有3人以上人员参加谈判后通过招标签定合同(参加人员:主管药械科副院长、使用或申请科室主管副院长、纪检书记、药械科科长、使用科室主任)。采购3万元以下的医疗器械必须先到市卫生局医药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自行采购。

(二)单机(件)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经院长办公会批准购置后由药械科负责,会同主管院长和使用科室制定设备招标书、技术参数,经设备主管院长和使用科室认可,报院长签字后,报许昌市医疗设备招标办公室,进入招标程序。凭中标通知书,供货商与医院签定正式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入库、出库。

三、设备的购进验收及管理

(一)必须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二)在与供货商协商供货合同前,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审查并保存以

下加有供货单位公章的证照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医疗器械注册证》;(4)合格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6)销售人员身份证明。

(三)医疗器械到货、安装、调试后,医院主管领导、有关科室人员和

供货方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当填写验收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以示负责。验收工作应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完成。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理索赔。

(四)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以确保每批产品的可追溯性。购

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机身编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有效期、购货日期、产品外观情况、是否有中文印刷包装或中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购进记录由药械科负责建档保存。

(五)购进医疗器械应有合法票据,医疗设备证件,装箱单、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等交药剂科建立医疗设备档案,并妥善保存。因进货手续不全,无合格证或无合法依据的来货不得验收。在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应拒绝入库。

(六)医疗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财务科、药械科、使用科室各保留一份

合同(其中财务科为原始合同),对纳入科室固定资产的设备由药械科提出设备折旧方案,院长签字后,通知经改办,从使用后下一个月扣设备折旧。

(七)使用科室和设备库房对储备的医疗器械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记录。

对在用的要建立医疗设备档案,及时养护、校验在用设备,并做好养护、校验记录。

四、设备的维修

药械科要定期下科室了解设备的工作运行情况(每周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生设备故障,使用科室及时通知药械科,药械科负责全程跟踪,并据实填写维修登记卡。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要签定维修协议,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要上报院长批准。

五、该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医院采购管理办法

朔城区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完善采购制度,按照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标、投标法)、《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采购计划

医院应根据各科室临床医疗需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和预算,本着经济实用、功能适宜、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原则制定购置计划,杜绝盲目配置和闲置浪费。

(一)、科室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于每年年底前提交下购置计划,填写购置申请表。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要提交《购置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论证表》(其中因原有设备报废需重新添置或更新换代的除外),经主管院长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药械科。

(二)、器械科对各科室设备购置的申请进行汇总,提交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审议论证,根据论证情况及医院本经费预算,编制出设备、器材的购置计划,经院长审批、行政例会通过后成为正式的医用设备、器材采购计划。(三)、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项目,科室需要临时增购的医用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科室向器械科提出申请,器械科定期汇总后,经行政例会通过后执行;对于单价在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科室填写《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论证表》并报送器械科,器械科定期汇总后提交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组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情况,拟定“临时增购医用仪器设备”审批报告,经行政例会通过后增列入当年采购计划。需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获得批准后执行。需要考察设备者由医疗设备采购组指派人员进行项目考察,其考察报告书面上报行政例会,并由器械科备案。

(四)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疗设备购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括配置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

(五)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按照应急采购预案执行。需采购进口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进口设备采购审批程序。

采购

(一)单机(件)在3万元以下的购置,必须由器械科制定招标申请书,原则上应有3个以上供应商参加。应有3人以上人员参加谈判后通过招标签定合同(参加人员:主管副院长、使用或申请科室主管副院长、纪检书记、财务、器械科主任、使用科室主任)。采购3万元以下的医疗器械必须行政例会会议批准后方可自行采购。

(二)单机(件)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经行政例会讨论批准购置后由器械科负责,会同分管院长和使用科室制定设备招标书、技术参数,经设备分管院长和使用科室认可,报院长签字行政例会通过后,报市、区采购中心,进入招标程序。凭中标通知书,供货商与医院签定正式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入库、出库。

设备的购进验收及管理

必须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在与供货商协商供货合同前,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审查并保存以下加有供货单位公章的证照复印件。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注册证》; 合格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销售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器械到货、安装、调试后,医院主管领导、有关科室人员和供货方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当填写验收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以示负责。验收工作应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完成。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理索赔。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以确保每批产品的可追溯性。购 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机身编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有效期、购货日期、产品外观情况、是否有中文印刷包装或中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购进记录由器械科负责建档保存。购进医疗器械应有合法票据,医疗设备证件,装箱单、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等交药剂科建立医疗设备档案,并妥善保存。因进货手续不全,无合格证或无合法依据的来货不得验收。在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应拒绝入库。医疗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财务科、器械科、各保留一份合同(其中财务科为原始合同),对纳入科室固定资产的设备由药械科提出设备折旧方案,从使用后下一个月扣设备折旧。

使用科室和设备库房对储备的医疗器械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记录。

对在用的要建立医疗设备档案,及时养护、校验在用设备,并做好养护、校验记录。

四、设备的维修

器械科要定期下科室了解设备的工作运行情况(每周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生设备故障,使用科室及时通知器械科,器械科负责全程跟踪,并据实填写维修登记卡。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要签定维修协议,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要上报院长批准。

五、该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2_年12月22日

第四篇: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物资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医院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医院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资采购包括医疗设备、信息设备和软件、后勤设备、医用耗材、信息耗材、供应物资材料、后勤维修材料等采购,医院其他有关采购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规范运作,确保采购过程公开、规范,采购物资满足医院工作需要。第二章 采购申请、审批和计划

第四条 医疗设备,每年年底由使用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设备科提交下一的申请报告(万元以上同时要求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设备科组织调研,拟定下一医疗设备需求初步计划,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预算讨论审议初步计划,形成医疗设备需求计划,提交院办公会审议后形成正式医疗设备计划。第五条 信息设备和软件,每年年底由使用科室和信息科提交下一申请报告(万元以上同时要求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信息科进行调研,医院信息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预算,讨论审议需求计划,报院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后勤设备,每年年底由使用科室和总务科根据工作需要提交下一需求计划,根据投资预算,总务科组织相关科室研究讨论,报分管后勤和采购院领导、院长审批后,确定后勤设备采购计划。

第七条 临时急用的各种设备,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万元以上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相关职能科室调研,分别报分管使用科室、设备和采购院领导及院长审批。

第八条 医用耗材、供应物资材料、后勤维修材料、信息材料的采购目录分别由相关职能科室根据医院需求实际提出,按年或半年进行循环招标采购,招标结束后建立各种材料的医院采购目录。对医院采购目录外的材料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相关职能科室调研,报分管使用科室、职能科室和采购院领导审批。医用高值耗材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对于政府采购目录外的高值耗材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设备科调研,报分管使用科室、分管科室和采购院领导审批后执行。第九条 外请专家手术所用医用耗材,应从我院采购目录中选择。如果使用医院采购目录未包含的耗材时,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分管院领导同意,由设备科调研后交分管院领导和采购院领导审批,如果该耗材长期使用,商谈后纳入医院采购目录。第三章 采购的实施

第十条 物资采购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多种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物供科对经过审批的设备、软件计划和材料组织招标或竞价采购。相关科室分管院领导和使用科室、设备科、信息科、总务科、财务科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标小组;监察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监督小组,负责采购过程的监督。物供科根据采购物资的具体情况,通知评标小组和监督小组人员参加采购工作,如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部门,物供科将以书面形式将采购结果告知该部门。第十二条 分管采购院领导参加整个采购过程,其他分管科室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参加采购,对于重大物资采购需院长参加。

第十三条 计划外审批的设备,按以下程序进行采购:

(一)医疗设备,单台(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物供科、设备科和使用科室共同议价采购,审批报告和采购结果交物供科、设备科备案;单台(批)1万元以上的提交物供科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二)后勤设备,单台(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总务科和使用科室共同议价采购,审批报告和采购结果交物供科备案;单台(批)5000元以上的提交物供科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三)信息设备,单台(批)小于3万元(含3万元)的物供科负责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询价采购;单台(批)大于3万元的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或竞价采购。

第十四条 医院采购目录外审批的材料(包括临时急用、新增等材料),按以下程序进行采购:

(一)医用耗材(包括高值耗材),单个(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物供科与使用科室一起采购,审批计划和采购结果交物供科备案;单个(批)5000元以上的提交物供科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二)供应物资材料,单个(批)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物供科、设备科与使用科室一起采购,审批报告和采购结果交物供科备案;3000元以上的提交物供科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三)后勤维修材料,单个(批)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总务科和使用科室一起采购,采购结果交物供科备案;单个(批)在5000元以上的提交物供科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四)信息材料,物供科负责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询价采购。第十五条 单台(批)3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后勤设备、信息设备和软件招标或竞价采购前一周,在医院网站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招标或竞价采购结束后,发布中标信息公告。第十六条 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采购前需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行贿记录查询,如果发现有行贿等不良记录,将立即取消参加招标或竞价采购资格。

第十七条 供应商资质审查,采购前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对参加投标或竟标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近期财务报表等,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还需审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登记表,其他特殊物资需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应证件,经过审核合格方能参加招标或竞价活动。对于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原则上要求省级以上(含省级)或四川省授权一年以上的代理公司参加,大型医疗设备则直接邀请厂家参加。

第十八条 原则上要求3家及以上供应商(或厂家)参加投标或竞争采购,不足3家或独家专利产品需经分管采购院领导审批同意。第十九条 评标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设备和软件采购要求从商务、技术、价格、售后服务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最优得分(或得票)最高者为候选中标供应商;对于部分医疗设备采购,则从医院专家库抽取专家和评标小组成员一起打分进行评标,平均分值高者为候选中标供应商。最后交分管采购院领导审核确定中标供应商,个别非常重大项目采购则由院领导办公会讨论确定中标供应商。第二十条 招标或竞价采购工作结束后,采购部将采购结果以纸质打印并加盖物供科公章方式,告知中标供应商并传递给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科室;同时建立完整的电子版采购目录,供院领导、使用科室和职能部门查询使用。第二十一条 单一(或具有市场绝对占有率)设备价格在5万元以下,发现竞价采购价格高于网购100%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和财务科审批后,可采用网络和委托外贸公司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第二十二条 使用优良、售后服务满意、价格低于10万元以下且变化不大的设备,可执行上一的中标采购结果。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按集中采购协议要求进行采购。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对采购金额在万元以上的设备和材料,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草签合同,报主管领导审核,审核合格的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自行采购的物资,主管领导应拒签合同。

第五章 验收和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备和软件验收由各分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验收时要按配置清单逐一清点各项硬件配置和软件功能,大型设备要求厂家提供各项性能检测报告,验收合格后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同时要求供应商(厂家)负责现场使用培训,并提供技术档案。

第二十七条 材料到货后由各分管职能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时要检查采购材料是否与采购目录相符,并填写验收记录。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物资,由分管职能部门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资质证件、合同、配置清单、验收记录等),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管理。第二十九条 物供科负责对招标或竞价等采购过程中的原始资料予以存档保留,包括供应商签到表、评标人员签到表、报价单、中标设备配置清单、中标材料采购目录等。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参与采购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纪律,不得向供应商(厂家)泄露任何与医院采购事宜有关的内容,包括计划、预算、招标或竞价采购过程内部商谈等,不接受钱物、请吃、请玩等。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负责采购过程的全方位(包括考察、招标、验收等)监督,发现如有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行为的应提出并予以纠正,提出后不纠正的要依医院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分管采购院领导组织财务科、监察审计部等部门每年一次对设备科、信息科、总务科和部分直达材料的采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物供科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供应商评价,对不合格供应商取消供货资格。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医院相关部门和个人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诫勉谈话、责令辞职等处罚。经济上对于违规额小于5万元的按实际违规额5-10%进行处罚;大于5万元的由院领导办公会讨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参与采购人员在审批和采购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的,以及未按中标目录供货,包括以次充好、以小包装代替大包装、变更生产厂家、以国产代替进口等各种违规行为,将取消我院供货资格,并按合同中规定的要求追究供应商责任和处罚。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物供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篇: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物资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医院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医院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资采购包括医疗设备、信息设备和软件、后勤设备、医用耗材、信息耗材、供应物资材料、后勤维修材料等采购,医院其他有关采购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物资采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规范运作,确保采购过程公开、规范,采购物资满足医院工作需要。

第二章 采购申请、审批和计划

第四条 医疗设备,每年年底由使用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设备科提交下一的申请报告(万元以上同时要求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设备科组织调研,拟定下一医疗设备需求初步计划,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预算讨论审议初步计划,形成医疗设备需求计划,提交院办公会审议后形成正式医疗设备计划。

第五条 信息设备和软件,每年年底由使用科室和信息科提交下一申请报告(万元以上同时要求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信息科进行调研,医院信息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预算,讨论审议需求计划,报院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后勤设备,每年年底由使用科室和总务科根据工作需要提交下一需求计划,根据投资预算,总务科组织相关科室研究讨论,报分管后勤和采购院领导、院长审批后,确定后勤设备采购计划。

第七条 临时急用的各种设备,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万元以上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相关职能科室调研,分别报分管使用科室、设备和采购院领导及院长审批。

第八条医用耗材、供应物资材料、后勤维修材料、信息材料的采购目录分别由相关职能科室根据医院需求实际提出,按年或半年进行循环招标采购,招标结束后建立各种材料的医院采购目录。对医院采购目录外的材料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相关职能科室调研,报分管使用科室、职能科室和采购院领导审批。医用高值耗材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对于政府采购目录外的高值耗材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设备科调研,报分管使用科室、分管科室和采购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外请专家手术所用医用耗材,应从我院采购目录中选择。如果使用医院采购目录未包含的耗材时,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分管院领

导同意,由设备科调研后交分管院领导和采购院领导审批,如果该耗材长期使用,商谈后纳入医院采购目录。

第三章 采购的实施

第十条 物资采购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多种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物供科对经过审批的设备、软件计划和材料组织招标或竞价采购。相关科室分管院领导和使用科室、设备科、信息科、总务科、财务科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标小组;监察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监督小组,负责采购过程的监督。物供科根据采购物资的具体情况,通知评标小组和监督小组人员参加采购工作,如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部门,物供科将以书面形式将采购结果告知该部门。

第十二条 分管采购院领导参加整个采购过程,其他分管科室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参加采购,对于重大物资采购需院长参加。

第十三条 计划外审批的设备,按以下程序进行采购:

(一)医疗设备,单台(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物供科、设备科和使用科室共同议价采购,审批报告和采购结果交物供科、设备科备案;单台(批)1万元以上的提交物供科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二)后勤设备,单台(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总务科和使用科室共同议价采购,审批报告和采购结果交物供科备案;单台(批)5000元以上的提交物供科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三)信息设备,单台(批)小于3万元(含3万元)的物供科负责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询价采购;单台(批)大于3万元的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或竞价采购。

第十四条医院采购目录外审批的材料(包括临时急用、新增等材料),按以下程序进行采购:

(一)医用耗材(包括高值耗材),单个(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物供科与使用科室一起采购,审批计划和采购结果交物供科备案;单个(批)5000元以上的提交物供科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二)供应物资材料,单个(批)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物供科、设备科与使用科室一起采购,审批报告和采购结果交物供科备案;3000元以上的提交物供科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三)后勤维修材料,单个(批)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总务科和使用科室一起采购,采购结果交物供科备案;单个(批)在5000元以上的提交物供科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四)信息材料,物供科负责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询价采购。第十五条单台(批)3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后勤设备、信息设备

和软件招标或竞价采购前一周,在医院网站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招标或竞价采购结束后,发布中标信息公告。

第十六条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采购前需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行贿记录查询,如果发现有行贿等不良记录,将立即取消参加招标或竞价采购资格。

第十七条供应商资质审查,采购前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对参加投标或竟标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近期财务报表等,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还需审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登记表,其他特殊物资需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应证件,经过审核合格方能参加招标或竞价活动。对于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原则上要求省级以上(含省级)或四川省授权一年以上的代理公司参加,大型医疗设备则直接邀请厂家参加。

第十八条 原则上要求3家及以上供应商(或厂家)参加投标或竞争采购,不足3家或独家专利产品需经分管采购院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评标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设备和软件采购要求从商务、技术、价格、售后服务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最优得分(或得票)最高者为候选中标供应商;对于部分医疗设备采购,则从医院专家库抽取专家和评标小组成员一起打分进行评标,平均分值高者为候选中标供应商。最后交分管采购院领导审核确定中标供应商,个别非常重大项目采购则由院领导办公会讨论确定中标供应商。第二十条 招标或竞价采购工作结束后,采购部将采购结果以纸质打印并加盖物供科公章方式,告知中标供应商并传递给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科室;同时建立完整的电子版采购目录,供院领导、使用科室和职能部门查询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单一(或具有市场绝对占有率)设备价格在5万元以下,发现竞价采购价格高于网购100%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和财务科审批后,可采用网络和委托外贸公司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使用优良、售后服务满意、价格低于10万元以下且变化不大的设备,可执行上一的中标采购结果。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按集中采购协议要求进行采购。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对采购金额在万元以上的设备和材料,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草签合同,报主管领导审核,审核合格的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自行采购的物资,主管领导应拒签合同。

第五章 验收和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备和软件验收由各分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验收时要按配置清单逐一清点各项硬件配置和软件功能,大型设备要求厂家提供各项性能检测报告,验收合格后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同时要求供应商(厂家)负责现场使用培训,并提供技术档案。

第二十七条 材料到货后由各分管职能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时要检查采购材料是否与采购目录相符,并填写验收记录。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物资,由分管职能部门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资质证件、合同、配置清单、验收记录等),并按档案管理要

求归档管理。第二十九条 物供科负责对招标或竞价等采购过程中的原始资料予以存档保留,包括供应商签到表、评标人员签到表、报价单、中标设备配置清单、中标材料采购目录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参与采购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纪律,不得向供应商(厂家)泄露任何与医院采购事宜有关的内容,包括计划、预算、招标或竞价采购过程内部商谈等,不接受钱物、请吃、请玩等。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负责采购过程的全方位(包括考察、招标、验收等)监督,发现如有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行为的应提出并予以纠正,提出后不纠正的要依医院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分管采购院领导组织财务科、监察审计部等部门每年一次对设备科、信息科、总务科和部分直达材料的采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物供科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供应商评价,对不合格供应商取消供货资格。

第七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医院相关部门和个人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诫勉谈话、责令辞职等处罚。经济上对于违规额小于5万元的按实际违规额5-10%进行处罚;大于5万元的由院领导办公会讨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参与采购人员在审批和采购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的,以及未按中标目录供货,包括以次充好、以小包装代替大包装、变更生产厂家、以国产代替进口等各种违规行为,将取消我院供货资格,并按合同中规定的要求追究供应商责任和处罚。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物供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医院采购科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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