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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账号变更操作[推荐]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20-64120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7 15:31: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出口退税账号变更操作[推荐]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

(一)纳税人申请前数据准备

1、电子数据采集:进入已下载的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在菜单“基础数据采集”——“资格认定相关申请录入”——“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录入”中,点击“增加”,录入出口企业变更信息后点击“保存”。

2、打印《退(免)税资格变更申请表》:外贸企业在“退税正式申报”(生产型企业为“免抵退税申报”)——“打印资格认定相关报表”中打印认定变更申请表。

3、生成资格认定数据:外贸企业在“退税正式申报”(生产型企业为“免抵退税申报”)——“生成资格认定相关数据”中生成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信息。生成数据可选择远程申报或本地申报(存入U盘)

撤销资格认定相关数据(此步骤如果已录入的数据没有需要修改的不用做):需要修改已生成的资格认定数据必须通过“审核反馈处理”

第二篇:出口退税操作

出口退税操作大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执行。

本规程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生产型集团公司就整个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所销售的机电产品,适用本规程规定。

第二章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三、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第二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必须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报关单出口信息后,方能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国内购进原材料是指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业务所涉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3、当期有应纳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第三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一、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仅以取得以上提单、运单为依据),作为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发票等有关退税单证的日期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当期货物出口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后,如果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不到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就无信息出口额计提销项税额。

二、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可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对应据实扣除或按照海关报关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电子信息)载明的数据扣除,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退免税申报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企业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记帐汇率的确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内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

四、会计处理依据及会计处理规定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在购进国内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按(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注明的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应根据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当月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于次月十日前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向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一);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于每月十二日前向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退(免)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向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经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6)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7)出口货物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件);(8)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9)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应报送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7、主管退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当月出口货物后,在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前,必须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相关出口信息后,方可申报。对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企业应根据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将相应的出口额计算销项税额。

2、为保证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的正确性,避免频繁的帐务调整,生产企业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前采集出口明细申报电子数据,并登陆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部门(或岗位)工作站进行预申报,经预审后,再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9 栏)填写当期全部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应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16栏)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单证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23栏)按照退税机关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经审核,“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根据退税机关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纸质单证不齐或信息不齐的,应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12栏)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4栏)按退税机关当期开具或企业模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17栏)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8栏)按退税机关当期开具或企业模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2c或15c)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5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调整为:“当期应退税额”(24栏)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22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5c)”后的余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20栏)”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6、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调整方法分为差额调整或全额调整。

(1)差额调整法

对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差额部分;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

(2)全额调整法

首先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按照实际数据全额申报。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申报时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或者本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也可按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调整。

第五章 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前,根据当期进料加工复出口情况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或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参与当期的纳税申报。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在退(免)税申报时需向退税机关申请出具正式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模拟出具的差额部分在下期申报时予以调整。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其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原则上按照“计划分配率实耗法”进行管理,如需采用“购进法”进行管理的,必须上报省局批准。

(三)计划分配率实耗法

1、计划分配率的确定。退税机关根据进料加工手册中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计算确定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计划进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合同中扣除客供辅料后的进口总值。

2、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1)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2)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3、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4、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5、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主管退税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具体办理手续如下: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直接出口总值+间接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

实际进口总值不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物、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已开出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一)《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章 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单证不齐的处理

对生产企业内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单证的部分或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部分,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在到期后次月10日前根据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退税岗位下达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通知生产企业计提销项税额。

(一)内收齐出口单证的处理。对生产企业内超过6个月单证不齐补提销项税后又收齐有关出口单证的,于12月份红字冲销原帐务处理,参与12月份免抵退税申报。

(二)跨收齐出口单证的处理。对生产企业内未收齐出口单证,但已参与清算备案,且于次年6月30日之前收齐的部分,应根据总局国税函[2002]1138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管理办法,由主管退税机关按照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其帐务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

1、对生产企业超过6个月单证不齐补提销项税后,内未收齐有关出口单证,但已参与清算备案并于次年6月30日前收齐的部分,于次年6月份通过“以前损益调整”冲减原补提的销项税金。

2、对生产企业内单证不齐未超过6个月并已参与清算备案的部分,如果跨连续计算超过6个月仍未收齐有关单证,应就未收齐单证部分计算销项税额。对计提销项税额后于次年6月30日之前收齐的部分,应于次年6月份红字冲销原帐务处理。

二、退关退运的处理

本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以前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则不需补缴税款。

三、“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的处理

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对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顶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按规定计算并作为企业的应交税金处理,不得挂账结转,也不得按零计算。

四、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免抵退税管理

生产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并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征税机关应加强对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税收管理,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应进行认真界定,并将认定结果随同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上报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进行审核时,应核对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信息。对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应上报省局核准后办理。

第三篇:出口退税变更表

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申请变更者各执一份

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申请报告

_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我单位下列出口货物(见所附明细表)因______________原因不能按期申报退税,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延期至_____年___月___日之前申报,请予批准。

附:出口企业退税未申报备案明细表

企业(公章)年月日

共册,第册

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封面

申报所属期年月

企业名称(公章)

海关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地址电话申报退税出口额美元进货专用发票张(外贸)申报退税收汇额美元进货普通发票张(外贸)折人民币金额元进货专用发票张(外贸)申报退税进货金额元(外贸)出口发票张 申 报 退 税 额元报关单张 其中:增 值 税元收汇核销单张

消 费 税元远期收汇证明张 银 行 结 汇

做 帐 传 票张代 理证 明张 附 列 资 料:

本 期 出 口 额美元本期应退税额美元

办税人员签章:

固定资产退税申请表

填表人:申请时间:

注销退税登记审批表

海关代码:

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申请注销者各执一份

第四篇:2015出口退税操作指引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利用“电子口岸”海关数据 进行出口退(免)税明细申报操作指引

一、下载海关报关单已结关信息

1.进入电子口岸网站,点击“出口结关报关单”打开结关报关单下载介面

2.选择下载关单范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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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查询”,系统会显示符合条件的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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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输入文件保存路径,点击“下载”将报关单信息下载到本地。

二、申报系统读入报关单数据及进行数据录入相关操作(以生产企业为例,外贸企业的操作方法基本一样)

(一)设置申报系统电子口岸卡信息

通过申报系统“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选择“功能配置I”,在“电子口岸卡信息(电子口岸数据应用)”项下输入IC卡号、IC卡密码,点击“确定”完成电子口岸卡信息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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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读入电子口岸出口报关单数据

通过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查询与读入”,进入操作界面后,点击“数据读入”,选择从电子口岸下载的报关单信息压缩文件进行读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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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率及贸易性质配置 1.出口商品汇率配置

通过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出口商品汇率配置”,进入操作界面后,按币种增加当月出口商品对应的汇率。

2.海关贸易性质配置

通过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海关贸易性质配置”,进入操作界面后,按贸易性质增加对应的关联业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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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口报关单数据确认

通过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修改与确认”,进入操作界面后,先在左边的索引窗口中单勾选对应的报关单号,然后可以同“数据确认”或“批量处理”功能对勾选的报关单进行确认操作。报关单数据确认后,相关的电子信息将自动转入到对应的关联业务表中。若在数据确认后,发现勾选错报关单的,可以通过“数据恢复”功能将对应的报关单恢复为未确认状态,系统会自动删除关联业务表中对应的明细记录。

(五)补充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指标

完成数据确认操作的,相关的出口明细记录自动转入到对应的关联业务表中,如关联业务表为“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

通过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明细劳务录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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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进入操作界面后,逐条记录进行修改,补充录入对应的出口发票号,并根据实际情况录入“业务类型代码”指标。

三、注意事项

(一)读入海关数据前,必须先完成电子口岸卡信息的设置,将电子口岸读卡器连接安装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计算机,并插入电子口岸操作员卡。

(二)进行数据确认前,必须先完成出口商品汇率配置和贸易性质配置。

(三)数据确认后,需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操作逐条记录修改录入对应的出口发票号码,并根据实际情况录入“业务类型代码”指标。

(四)若读入下载的出口报关单数据时,系统出现海关数据出错的提示,企业可以在电子口岸“出口结关报关单”操作界面中,缩小查询范围并重新下载关单信息后,再进行数据读入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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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操作

外贸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一般情况来说,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最迟是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举例说明:出口日期是2014年6月6日,只要是在2015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就不算超期申报,允许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出口日期是2014年12月6日,最迟退税申报时间也是在2015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一)生产企业1.生成免抵退税电子申报数据的流程可以从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软件。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sa 密码:无。系统安装完成后配置企业信息: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配置:企业代码,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分类管理代码)。配置电子口岸IC卡账号和密码: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Ⅰ中填写IC卡号和密码。18位报关单执行日期修改: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业务方式中修改18位报关单执行日期(各地执行日期各不相同,根据当地要求填写)。1)免抵退税预申报的流程

进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根据企业的出口报关单逐笔录入出口明细数据{注意: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1号公告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五类出口企业,每月还需进行“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按照向导的步骤进行操作,①进入“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向导→二免抵退税明细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②“四免抵退税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③“四免抵退税预申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前必须要进行出口退(免)税预申报。生产企业出口后由于网络原因或者企业未及时提交信息等原因,导致出口报关单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计算机系统,如果生产企业不进行出口退税预申报,就不知道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是否齐全。生产企业必须单证信息齐全才能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出口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退税率之差,一定要按照单证齐全、信息齐全并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明细计算出来的数据。否则缺少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就会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不一致,主管税务机关在计算机审核时会造成免抵退税对审不通过。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进项税额转出额中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要相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要根据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填写。举例说明:生产企业要进行所属期201403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且也要进行所属期201403的免抵退税申报,该企业应先去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预审,如果单证信息齐全即进行出口明细录入,生成明细数据、汇总数据;其次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照免抵退税汇总表上的第25栏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最后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如此操作,该企业免抵退税对审时出错率会较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2)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流程

①生产企业去主管税务机关预审后,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五预审核反馈疑点调整→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预审疑点反馈情况查询”后,如有缺少电子信息或者录入出口明细错误的情况,可进行“五预审核反馈疑点调整→撤销已申报数据”;②将出口明细数据进行修改,进入“退税向导→二免抵退税明细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③进入“六生成明细申报数据→数据一致性检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④进入“八纳税申报表数据采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⑤进入“九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点击“增加”按钮,点任意键,自动生成免抵退申报汇总表,点击“保存”;⑥进入“九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免税退汇总表附表录入”,点击索引窗口;⑦进入“九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录入”,点击“增加”按钮,在空白处点击一下,自动生成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点击“保存”;⑧进入“十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打印申报报表→生成汇总申报数据。(2)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①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②《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③《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④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⑤下列原始凭证:

A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B出口发票;C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E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a《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b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外贸企业

1.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5条规定:外贸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这里的退(免)税实际是指退税。

(2)外贸企业将该项出口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8栏“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处。2.生成免退税电子申报数据的流程,安装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初次登录系统的用户名为“sa”,密码为空。输入本次申报所属年月,点击确定进入系统。依次进入系统维护-系统初始化;系统维护-数据优化。配置企业信息: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配置:企业代码,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分类管理代码等)。还需要进入系统维护需要进行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18位报关单执行日期改为2011.09.01;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I-配置正确的电子口岸信息-IC卡号-IC卡密码。根据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出口明细数据和进货明细数据,生成电子申报数据,根据退税申报向导操作:

(1)外贸企业免退税电子申报的流程

注意: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1号公告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五类出口企业,每月还需进行“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出口退税预申报的操作步骤是:(1)->(6),出口退税正式申报的操作步骤是(1)->(12)。(1)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申报向导→一外部数据采集→出口商品汇率配置;(2)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认证发票信息读入(如果不读入电子数据,手工录入,选择“认证发票信息处理”);(3)外部数据采集-报关单数据读入-报送单数据查询与确认,如果不读入电子数据,手工录入,选择“二退税申报数据录入→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4)二退税申报数据录入→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修改关联号和序号→点击保存→点击审核认可;(5)二退税申报数据录入→进货明细数申报据录入→修改关联号和序号→点击保存→点击审核认可;(6)三退税申报数据检查→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换汇成本检查→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四生成预申报数据→生成预申报数据;(7)六确认正式申报数据→确认正式申报数据;(8)七生成正式申报数据→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增加→录入申报年月、申报批次→自动生成汇总表→保存;(9)打印出口明细申报表→六确认正式申报数据→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查询→申报表打印;(10)打印进货明细申报表→六确认正式申报数据→进货明细申报数据查询→申报表打印;(11)打印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七生成正式申报数据→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打印报表;(12)七生成正式申报数据→生成退(免)税申报数据-进货/出口申报表。

外贸企业已经生成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数据,如果需要撤销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申报向导→八已申报数据确认→已申报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查询→点击“认可申报”→选择“将当前关联号转为待申报”或者“将当前筛选的所有关联号转为待申报”,就可以撤销申报标志。

(2)外贸企业免退税正式申报需提报的资料:

①《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②《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③《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④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⑤下列原始凭证:

A出口货物报关单;

B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C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D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处理及账务处理

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处理及账务处理是不同的,分述如下:一)生产企业一般贸易的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1.出口时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调整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的规定,免抵退税申报是单证信息齐全了后才进行。所以按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出口时因为还未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不用考虑免抵退税的影响,企业只需对出口业务是否应确认收入进行处理,一般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因为此时不用考虑免抵退税的影响,所以也无须将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营业成本,会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2.单证信息齐全时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企业在单证信息齐全后进行免抵退申报,同时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即单证信息收齐出口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

当月根据单证信息收齐出口额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账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实务中,企业可以不管具体的业务,只需将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即可。根据上述规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差额。如果年中出现差额,应做如下分析,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例如所属期2014年6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现差额,根据差额的正负进行处理(1)如果差额为正数,说明增值税申报时进项转出少了,而该转出应进入企业生产成本,故应在2014年7月调整时补提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差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差额)2)如果差额为负数,说明增值税申报时进项转出多了,而该转出应进入企业生产成本,故应在2014年7月调整时调减主营业务成本,账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差额)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差额)红字如果该调整属于跨年事项,则应结合免抵退税申报的特点利用以前损益调整科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3.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后次月的会计处理

1)在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次月,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确认应退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在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次月,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7栏“当期免抵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因为上述会计处理不会影响应交增值税的核算,但是其作为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依据,而且企业应就免抵税额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建议企业为了明细反映免抵税额,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待企业收到了出口退税款时,再冲减“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上述内容从免抵退税申报流程的角度,对免抵退的基本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举例如下:

例】假设某免抵退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份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FOB价为RMB1,000,000元,成本为650,000元,征税率17%,退税率15%。2014年7月份单证信息齐全进行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为150,000元,假设其中出口退税50,000元,免抵税额100,000元,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20,000元。企业会计处理如下:(1)2014年6月份出口时: 确认会计收入:借:应收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000,000 同时结转成本,此时成本不包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只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650,000 贷:库存商品 650,000 2)2014年7月份进行免抵退正式申报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3)免抵退正式申报的次月,确认出口退税: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0,0004)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 50,000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50,000 4.免抵退转免税的会计处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进一步规定:“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企业对于未收齐单也未申请逾期申报的,在次年的5月份应该对出口业务作免税申报。此时对于该笔出口业务,企业只是在出口时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对免抵退税均未进行会计确认与核算。此时企业只需对“免税”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

根据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转入成本。在进行进项转出时,企业往往无法划分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依照上例,假设企业在2015年5月份对上述出口进行免税申报,当月(5月份)全部进项税额为2,400,000元,内销收入为5,000,000元,无法划分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则根据上述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400,000×1,000,000÷(1,000,000+5,000,000)=400,000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0,000 在旧的出口退税政策下,在出口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时就将“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营业成本,企业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必须冲减该部分转出金额。

5.免抵退视同内销的会计处理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据此,企业对于未收齐单证信息也未申请逾期申报的,超过免税申报期的要视同内销处理。此时对于该笔出口业务,企业也只是在出口时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对免抵退税均未进行会计确认与核算。此时会计上主要是处理两个问题:一是会计上如何体现营业收入类型的变化。在出口时,企业将该笔销售确认为“出口销售收入”,现需调整为“内销收入”,这些是免抵退企业会计上对营业收入常设的二级科目 会计上只需对主营业务收入的明细科目进行调整: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如果是上年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则需要调整的“出口销售收入”与“内销收入”此时都要作为“以前损益调整”,故就收入类型变化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二是视同内销时要核算该业务的销项税额。对于视同内销业务因为没确认免抵退税额,自然无需对此进行调整,但是内销就意味着要计提销项税额。问题是计提的销项税对应哪个科目?这就涉及出口业务的合同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根据视同内销的计税方法,一般贸易方式下,一般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由此可见,在视同销售下,出口货物离岸价为含税价,那么计提的销项税额就应该冲销原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所以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时,应将其分为价税两部分,前述分录应该修改为: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是上年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则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只反映该销项税额计提事项,会计处理如下: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视同内销的一般都是上年业务。继续依上例,假设企业在2015年5月份未对上述出口进行免税申报,则在2015年6月份应该视同内销进项增值税征税申报,根据规定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000,000÷(1+17%)×17%=145299 会计处理如下:借:以前损益调整 145,29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99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即在旧的出口退税政策下,在出口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时就将“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营业成本,如果视同内销的是适用旧出口退税政策的业务,理论上企业还须对“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进行处理。实务上,因为进行视同内销操作时,企业会将视同内销金额作为负数填报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里,申报系统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时已冲减了该视同内销金额,故会计上直接在月底按汇总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处理即可。6.免抵退业务“退运”的会计处理 免抵退业务发生“退运”的实质是“销售退回”,而且企业在出口时已经确认了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准则,对于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此处的销售商品成本应包括两部分:一是结转的库存商品成本;二是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入的业务成本,但不包括应转回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另外,在增值税会计中,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是用于核算免抵退税额用于“免抵”和“退税”的部分,发生退运时,理论上企业必须冲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申报期内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的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跨的退运业务不再补征免抵退税款。所以,对免抵退税的处理在系统上作顺延处理即可,即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和调整的免抵退税均已在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体现,在会计上对上述业务合并处理即可,只是涉及“以前损益调整”时才需要单独将对应的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以前损益调整”科目。

继续上述例子,假设全部出口货物均在2014年9月份发生退运,且企业还未收到货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0,000(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000,000(红字)同时冲减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650,000(红字)贷:库存商品650,000(红字)继续上述例子,假设全部出口货物均在次年退运且属于调整事项,企业还未收到货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0,000(红字)贷:以前损益调整 1,000,000(红字)同时冲减成本:借:以前损益调整 670,000(红字)贷:库存商品650,000(红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红字)如果发生退运时,企业还未进行免抵退正式申报,则仅冲销确认的出口收入和结转的库存成本,不涉及对免抵退业务的会计调整。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增值税)核算,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做会计分录时,该购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是全额转出,是根据增值税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率乘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进金额来作进项转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9条第3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金额,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购进出口货物时,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货物出口后,根据增值税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率乘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进金额(不含进项),计算征退税差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进金额(不含进项)乘以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计算应收出口退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差额)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出口退税款,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消费税)核算(1)货物出口后计算应退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贷:主营业务成本(2)收到退回的消费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3.外贸企业退运时的账务处理:冲减退运出口销售收入:借:应收外汇账款(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贷:库存商品(红字)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率之差)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红字 如果是上年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相应科目计入“以前损益调整”。对已办理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应补交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主营业务成本(消费税退税)

贷:银行存款 外贸企业已申报出口退税又视同内销征税处理的,账务处理和生产企业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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