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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防暑降温费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20-28693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08:34: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4年防暑降温费

最近天气这么热,单位有没有为你们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发放2014年防暑降温费呢?具体标准是多少?伴随着进入夏日连日来的持续高温,2014年防暑降温费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下面我们就来聊聊2014年防暑降温费是多少的问题。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室外露天作业应按每月60元的标准领取高温补贴。同时,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2014年防暑降温费具体是多少,不同的地方是不同的,比如:工作超过33度为标准,广东省标准每月补助150元,发放月份是由6-10月。再比如,北京市防暑降温费标准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120元,从事室内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90元。因此,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都需要作纳税调增。

我们知道高温作业会影响人体许多生理功能,严重时可导致中暑,甚至危及生命,因此一定要注意防暑降温。从上面我们知道了2014年防暑降温费是多少,虽然有它作保证,但室外工作时,也要了解预防中暑的相关知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高温作业,身体安全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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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efmdnc

第二篇:防暑降温费

关于防暑降温费发放的通知

各分公司及项目部: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公司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200元中包含防暑降温药品费用。各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高温津贴分两次发放(6月、7月一次,8月、9月一次)。

各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

请各单位务必认真做好防暑降温费工作,及时发放高温津贴,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铁十局集团第十工程有限公司安质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三篇:防暑降温费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法规文号:苏人社发[2011]268号 发文日

期:2011-06-27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10]18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

省地方税务局 20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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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2012

关于发放2012

劳保及防暑降温货币化费用的通知

根据公司关于劳保及防暑降温货币化发放标准的规定,特对2012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1.货币化劳保及防暑降温费全年发放标准如下:劳保用品货币化不分岗位上半年均为6元,下半年均为20元;防暑降温费按所在岗位一次性发放,高温岗为44元,普通岗为34元。

2.凡主工作地安装空调且空调可正常运转的,停发防暑降温费(普岗为34元、高温岗为44元),只发放全年货币化劳保折款26元。

3.暑期(6月—8月)不在岗的,停发防暑降温费。当月出勤满十天者,防暑降温费可按全月标准发放.4.各单位以2012年11月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在册人数为准,于2012年12月20日前报经人力资源部、动力分厂审核后随12月份工资发放发放。

5.报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动力分厂、另二份自行留存备查。

6.如有疑问请致电82038541。

7.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动力分厂

2012.12.5.

第五篇: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今年两会期间,市民反映职工采暖费和高温费多年不变的问题,孙明委员提交了这个提案。市财政局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于冬季取暖费问题。冬季取暖费补助政策是在没有进行大面积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为解决职工冬季取暖问题而制订的。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城区实行集中供热,1989年,我市对已实行集中供暖的民生小区职工采取按比例报销供热费用办法,后扩大至市区各有关单位。但这一办法存在多住房多报、非集中供暖不报、无房户无补助等弊端。为此,2003年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采取了按职级发放住宅取暖补贴的办法,由“暗补”改为“明补”,同时停止发放每人每年24元的冬季取暖费。

关于高温费问题。根据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用标准的通知》([89]鲁劳安字第218号),我省对暑期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年发放24元的夏季防暑降温费,行政事业单位从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企业单位可根据负担能力执行。夏季防暑降温费是一种季节性劳动保护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只是对从事高温作业工作人员的一种补偿,属于岗位性补贴。此项政策是由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根据去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津贴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级、各部门不准以任何名义新出台津贴补贴项目。在省没有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前,我市无法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今后市财政局将会同劳动、人事等部门对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进行调研,提出调整意见,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及时得到调整。记者 邹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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