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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0-97073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2 01:20: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消防安全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良好局面,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矿所属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矿行政正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消防安全职能部门是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管办)。

第五条 职责

(一)矿消防安全责任人(矿长)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矿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矿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矿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证。

4.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兼)职消防队。6.确定矿实行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矿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职责

1.依照消防法规履行矿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2.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

3.督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4.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更新防灭火新装备、新工具,整改隐患所需费用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报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5.批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程、措施、制度、方案。

6.组织召开矿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决定对单位的奖惩事宜。

7.为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高防火检查设备的科技含量。

(三)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安管办)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其执行。

3.协助本单位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监督其执行。

4.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技改资金投入计划,并监督其落实。

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6.监督和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协助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8.建立防火档案,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要求开展的工作。9.对违反消防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

2.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3.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不能整改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职能部门。

4.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5.完成上级领导及消防安全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单位其他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职工的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汇报消防安全情况,特别要及时报告涉及火灾隐患的重大问题。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9.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0.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11.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行政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 实行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固定设备以及防灭火设施和器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生活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由电水暖服务中心负责,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由驻矿服务部负责。

第八条 各驻矿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外驻单位负责(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矿对其实行垂直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办公的两个以上单位,其公用的消防车道、疏散设施由占用建筑物面积最大的单位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应服从其管理、监督、处罚。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各驻矿单位应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4.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5.保障高层地下室的消防安全。6.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7.建立消防档案。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 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安装单位消防安全职责。1.工程管理部在召开建筑工程图纸审查会时(地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要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

2.建筑工程图纸由综合办或安管办协助项目部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3.矿在召开建筑工程招投标会议时,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综合办或安管办对投标单位的消防资质进行审核、调查,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中标。

4.施工过程中,凡涉及消防工程的基建项目,工程管理部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消防工程监理。

5.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6.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建筑及装修工程的预验收。

7.综合办或安管办根据建筑工程使用单位的性质、特点、确定防火单位的等级。

8.建筑工程使用单位根据确定的防火等级,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制度、档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9.工程验收时,工程管理部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综合办或安管办协助项目部填写有关资料,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工程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矿实际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如下:

(一)建筑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公共场所;

(二)矿办公楼集控室、档案室;

(三)地面变电所和变电站;

(四)物资供应中心(加油站);

(五)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安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矿所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安管办负责管理、监督;地面消防工作由驻矿服务部管理,安管办监督。

第十六条 凡在矿内承包安装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有建设部或施工所在地省一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凡是承包装修工程的必须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建筑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单项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必须指定专人(兼职)管理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做到责任、制度、器材、措施“四落实”,建立防火档案,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 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巡查、检查制度;

3.灭火应急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4.消防控制室(矿调度室兼)值班制度; 5.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12.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八条 矿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九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未经综合办或安管办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门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其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有效、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正在运行的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会议或聚会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问题。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 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矿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内容是: 1.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管理情况;

9.易爆易燃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10.消防控制室(矿调度室兼)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1.防火巡查情况;

12.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并建立台帐。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化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防火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矿防火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整改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业。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属于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限期整改的隐患还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书面反馈给上述部门。

第二十五条 涉及矿和地方整体规划而不能自行整改的重大隐患,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涉及使用安技措费用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出整改方案报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2.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再按安技措资金程序运行。

3.涉及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的相关事宜、由综合办办理。4.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申请矿内进行验收,综合办出具验收意见书,无综合办的验收不准投入使用,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二十七条 矿所属单位,凡涉及消防设施、自动报警、应急照明的更换、增加、维修、无论经费来源,都要将基本情况报综合办或安管办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工程竣工后,要由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否则,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矿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如下: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备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3.电焊工。4.电工。5.仓库保管员。6.油漆工。

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运输、管理人员。8.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岗位职工。以上第3、6、7项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每年矿应按三分之一比例派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出外地学习,不断吸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灭火新技术、新装备,以适应矿消防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矿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时,授课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消防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并取得《授课资格证书》,无《授课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准讲课。

第三十二条 矿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所占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要有内容、有测试、有记录、不能走过场。

第三十三条 矿应制订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每年11月9日为矿消防宣传日,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安排较大声势的宣传活动。

第三十四条 通过消防安全的学习和培训,使员工达到“四懂”、“三会”、“一熟悉”)即懂得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熟悉本岗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矿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

2.各组的职责; 3.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措施; 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 矿内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矿内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矿内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管理、备查。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矿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基本情况;

2.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的情况记录; 9.消防工作考评办法; 10.消防奖惩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1、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人员、时间、部门、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条 其他驻矿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矿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表彰奖励,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矿应一次性奖励5000至20000元。

1.单位(班组、部门)或个人因消防安全工作特别突出,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

2.在国家巨额财产和人民生命受到严重危胁时,挺身而出使危险 中止者。

3.在抢救特大火灾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身负重伤者。

4.在重大火灾现场指挥果断,战术得当,使火灾危害降至最低程度者;

5.其他消防工作表现特别突出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由矿一次性奖励500至5000元,并在增长工资时优先考虑。

1.单位(包括部门、班组)和个人因消防工作突出,受地、矿级表彰者。

2.在扑救重大火灾中表现勇敢、对制止火灾起到关键作用者。3.发现火灾及时报警,使国家万元以上财产免受损失者。4.在抢救重大火灾中奋不顾身,表现勇敢并受伤者。5.在防灭火中有研究成果者。

6.重大火场指挥正确,能尽快扑灭火灾者。

7.在矿举行的消防知识竞赛中名列前三名(奖团体)者,技能比赛名列前三名者。

8.其他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第四十三条 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属地消防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一)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包括部门、班组)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实行消防安全逐级防火责任制的。2.消防安全责任制定不清,无法落实的。

3.单位未确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单位,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4.未按规定履行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

5.防火安全责任人和岗位员工不履行自己消防安全职责的。6.重点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

7.矿各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程序或职责的。8.不按规定进行消防业务培训的或培训不扎实的。

9.不按规定进行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10.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不配合火灾扑救的。11.未经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12.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巡查的。

13.单位(包括部门、班组)所整改的火灾隐患一时整改不了但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的。

14.未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制定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不规范的。2.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其他行为。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4.违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之一的。5.违反消防安全整改行为之一的。

6.不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每缺一项、经提出逾期不改正的。7.制定的消防档案每缺一项、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8.非重点单位不建立必要的消防档案每缺一项、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9.消防宣传无计划、无措施、组织不力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在禁止烟火场所吸烟、动用明火的。

2.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占用消防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4.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器材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指出不改正的。

5.违反规定储存、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6.存在一般和重大火险隐患经通知后,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7.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8.拒绝、阻挡安监人员执行公务的。9.从事消防安全的特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的。10.对主管部门要求推行的消防安全措施拒不执行的。

11.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他场所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备的。12.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室内外消防栓等处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3.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14.消防设施、器材不按规定定期检测、维护、保养,使其不能完好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1.起火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发现火灾不迅速报警的。2.谎报火警或者拒绝为他人报警提供方便的。3.破坏火灾现场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4.违反矿规定擅自维修消防器材的或灭火器材损坏或检验维修过器的。

5.损毁、偷窃公共消防设施的。

6.对灭火抢险负有责任的人,在灭火抢险中不服从调动、指挥的。

7.疏散通道不畅、疏散门上锁、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800元 以上,202_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根据不同情况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1.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公安消防部门已审图纸和方案进行施工的。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建筑装修消防工程许可证的。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的。4.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一般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202_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渎职行为、以权谋私的,交矿纪检部门查处。违反有关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矿安管办。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每星期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每季度考核一次,并与工资挂钩,切实做到依法防火,防患于未然。

3、各区队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矿每月对区队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区队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井下施工现场、行人通道必须畅通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器材配备的地点和要求

1、进回风井上下安全出口、采掘面、煤仓、井下变电硐室、设备集中摆放点、重要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装设消防器材。

2、消防器材的安设地点必须保证宽敞、干燥,悬挂位置醒目。

3、装设的器材有:灭火器、消防铲、消防桶、砂箱、沙和沙袋。

4、消防器材的存放点应标识“消防器材,严禁破坏”字样,以示警示。

(二)安设要求及标准

1、安设要求

砂箱:1000㎜×600㎜×600㎜(长×宽×高)

干粉灭火器:离地面不得低于150㎜,高不得超过1500㎜

沙袋:10-20袋,要求牢固包沙的袋(2kg/袋)

消防铲:1-2把

沙:粉末细沙,砂箱装沙量不得低于0.3m3

(三)使用和维护

1、消防器材由消防器材设置点的管理负责单位负责管理,井下消防材料库的消防器材由救护队负责管理。

2、消防器材的使用管理单位应清楚有效使用期,保证消防器材在有效期内使用,要过期的消防器材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向综治办报送消防器材过期更换申请单,综治办核实后负责落实更换事宜,更换后的过期消防器材由原使用管理单位升井交消防办处理。

消防器材管理:

3、矿井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实施灭火器上报换药工作。

4、矿派专人管理,每旬定期巡查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5、井下消防器材在有效使用期内丢失、损坏的由综治办负责对使用单位按该消防器材价格的二倍数额进行处罚,并重新配备安设。

6、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人员定期检查了解消防设备、设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以便及时妥善处理。

4、对矿井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治并写出隐患整改汇报材料上报矿井。

六、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工房、办公室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5、严禁带电检修、搬迁设备、开关,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制度。

七、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1、预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也不准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井口房和井下不准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有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砂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预防放炮引火。井下严禁使用不符合高瓦斯规定的炸药,严格执行放炮规定,煤矿井下不准放糊炮,严禁用煤快、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预防摩擦生火。应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修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

预防火焰蔓延。井下使用绝缘阻燃电缆、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运输皮带机安装烟雾传感器,并灵敏可靠。

2、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库储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3、进风井口和进风平硐都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要能严密的遮盖井口,并易于关闭。此外,机电硐室也应装有防火门。

4、矿井地面和井下都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设施。井下消防即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也可利用上部水仓的积水。消防管路应每隔50米安装标准的管接,以便连接水龙带。

5、在工业场地、井口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点设置声、光兼备的火灾信号。

八、矿井采面火灾事故的预防

(一)做好采空区注氮管理工作。

1.工作面下端头采空区埋注氮管长度不低于12米,随着工作面推移而拖移,设专人管理,综放队当班值班干部负责本班次注氮管埋设拖移管理工作。

2.加强注氮机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注氮机运行正常,且制氮浓度在97%以上。

3.注氮方式,根据取样分析结果,确定间歇注氮时间及注氮量。

4.注氮量及位置:工作面架后10-25米为采空区注氮区域。每次注氮量不低于900m/h,注氮浓度不低于97%。

5.注氮车间由机运队队长负责管理,确保设备完好;注氮管路巡视由安通队队长负责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注氮管埋设由综采队队长负责落实。

(二)减风降阻

工作面推进因某种原因受到限制时,为了减少采空区氧化带的宽度,工作面考虑减风,以工作面及上端头瓦斯不超限为原则,进行适量减风,减风前要制定专项调风方案,报批后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工作面适量减风。

(三)做好堵漏工作,减少采空区漏风。

1.加强采面上下端头堵漏,堵漏采用煤袋墙。工作面10-15架以下至下巷外帮吊挂挡风帘,挡风帘挂在立柱前,接顶接底,下偶角转载机尾以里构筑煤袋墙,在后机头以里第三架以下至下

3巷外帮再挂一道风帘,以减少采空区漏风。

2.对工作面上下巷所有钻孔,不能用或报废的钻孔,孔口必须封堵严实,封孔长度不低于两米,防止钻孔形成漏风通道。

3.综放面上下端头挂设风幛,随工作面推移而移设。每班由综采队值班干部负责。

(四)预防性灌浆

1.利用邻近层按设计要求打穿层孔注浆,注浆孔始终对应工作面架后30-50米区域注浆。

2.下端头或工作面见浆则停止注浆,注浆孔后移。注浆人员必须与综放工作面保持联系。

3.灌浆工作由通风队队队长负责。通风部负责灌浆孔标志点的确定,通风队根据设立的标志点,确定注浆孔具体位置。

(五)工作面推进速度必须保证。要求工作面每月推进不低于50米。

(六)做好气体观测工作。

1.气体检测点和检测方式:在采面对应架后采空区10米、20米、30米、40米、60米做为采空区气体检测点,上端头设一个气体检测点,这些点一是由瓦检员每班人工检查一次汇报调度室,二是由救护队人工检测和取样,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三是采用束管连续监测,四是利用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测。

2.取样时间:正常推进时,要求救护队每周取一次样;出现异常,要求救护队每天至少取一次样,具体情况根据公司要求确定。3.工作面瓦斯员每班负责检测上端头瓦斯、一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测3次,检测结果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做好记录。

4.采面对应工作面架后采空区气体检测点建点工作由通风队队长负责落实。

(七)上下顺槽各两道应急密闭材料准备到位,始终与工作面保持50米距离。

第三篇:矿井消防安全工作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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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消防安全工作汇报材料

公文 提高人的素质 消除物的隐患 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工段担负着全车间一千多人的上下井工作,面对如此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我工段立足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人的素质,消除物的安全隐患,使工段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打开了良好的局面。

我工段有1个A级危险源点、3个B级危险源点、1个级危险源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有58人。对工段来说,安全要求高、技术标准高、维修、维护工作量大。工段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人为本,以设备零故障为出发点,对工段的安全生产进行了严密的布控,制定了具体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以一手抓全员消防意识和安全技能的提高;一手突出隐患整改,确保了井筒的安全运行。

由于是一个专门管理车间职工上下井的提升系统的工段,所以是我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单位,但作为一个后线工段,在经费上没有前线工段的充足,在生产中没有前线工段的重要,在工作中没有前线工段的优越性,但我们不等、不靠、不要,因为作为安全方面来讲,我工段比任何一个工段都更加重要,我们承担着比任何工段都更加沉重1

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 的负担。我们认为安全生产的首要工作就是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制和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设施。

检查是我们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状况,促进火灾隐患整改,防止火灾发生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帮助我们查出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我工段充分利用群众的监督职能,对所有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和检查,为此,工段对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和机制进行了必要的调整。首先,在工段职能人员中端正思想,把职工的人微言轻作为突破口,来改进消防监督机构工作作风,从而使工段职能能够深入现场,真正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其次,工段职能中还树立了扎实的工作作风,脚踏实地,求真务实,不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对生产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及时整改。再次,工段也讲究工作方法,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通知与不通知,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有针对性地抓好各项检查制度在工作中的落实。最后,工段还加大了处理力度,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要毫不客气地予以处理,该下的下,该罚的罚。

除管理层加强管理外,在职工中也形成了安全消防的氛围。首先是对各种消防设施进行规范管理,只有有了完善的消防设施才能保障安全的顺利进行,我工段除对各种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外,还经常要求操作工、检修电钳工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点检,以便及时发现消防隐患、对不合格消防设施及时发现并及时进行整改。

若没有自觉的防灾意识和人人参与,消防“硬件”再好,也不能保证消防安全。可见,在防灾方面,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培养全民2

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 的防火、防隐患的意识,使维护消防安全成为人人自觉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工段就利用大会、小会教职工们怎样应对意外的安全事故、防止火灾、以及有火灾怎样逃生、怎样求助等。

当然只坚持努力完成有关消防方面“硬件”是远远不够的,消防安全更要依赖全民防灾意识的提高。为充分提高职工的安全、消防意识,工段制定了定期、不定期的安全例会制度,除每个星期的班组安全学习小会外、工段还在每个月的头一个星期一召开工段安全大会,以提高职工的整体意识和安全合作意识。另外工段还不时地组织各种安全大会,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精神和文件,使各项工作得到及时有力的开展。为了真正地让安全意识进入到职工的脑海里,工段还以随机抽查、有奖问答的形式对职工的安全知识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使职工们树立学习安全知识不是为应付检查、而是为自己安全生产的意识。

如今,工段的职工们的安全防火意识、知识也在日常生活中一点点积累增长起来。从工作中的小事抓起,从乱丢一块油布、破布做起。工段还对安全防火重点部位进行规范登记,规范记录和规范操作。在安全隐患发生前要制定出隐患预知、预防措施,这样即使发生安全隐患,也能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最恰当、有力的应对措施,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掌握在可控的范围内。公文

第四篇:矿井供用电管理办法

编 制:审 核:时 间:矿井供用电

管 理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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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矿井供用电管理办法.......................................................................................................................................1 第一章 区域责任划分...............................................................................................................................2 第二章 一般规定.......................................................................................................................................2 第三章 运行与检修...................................................................................................................................4 第四章 奖罚...............................................................................................................................................6 第五章 附则...............................................................................................................................................8 附件1........................................................................................................................................................8 附件2......................................................................................................................................................13 附件3......................................................................................................................................................15

矿井供用电管理办法

为加强矿井供用电管理,努力构筑本质安全供电系统,确保安全经济运行,防止供电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区域责任划分

第一条 机电科是矿井供用电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防爆检查、电气管理、小型电器管理和电缆管理等专业化小组,人员配臵必须满足业务量的需要。

第二条 各生产业务部室必须明确一名副职分管供用电管理工作,各基层单位也必须有一名副职分管本队的供用电管理工作,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电气设备、线路和设施。

第三条 机电队是矿井供电系统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矿井各变电所及所外高压线路、移动变电站、移变高压侧等的检修维护。

第四条 各用电单位负责馈电开关出线电缆、设备的维护管理(含移动变电站低压侧),负责井下的日常管理及管辖范围内使用电缆的敷设、回收和文明生产。

第五条 除机电队管辖的配电点供电范围外,各用电地点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接电、甩电、增减负荷,责任移交、变换用电设备位臵等,都必须通过机电科和矿领导审批。

第七条 井上下变电所双回路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不得擅自操作高、低压联络开关。

第八条 机电科负责每年对地面供电系统进行防雷电检查,对防雷保护装臵进行测试,每季度对接地电阻进行摇测。

第九条 运行中的变电站及各种电气设备每年进行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其试验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规定进行。试验项目及继电保护整定值经机电副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存档。

第十条 计划性停电检修工作,需要35KV降压站配合倒闸操作时,应在施工前一天,机电科将停送电联系单送降压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工作票和操作票应遵循《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严禁无票作业、无票操作,“两票”的保存期至少一年。

第十二条 坚持搞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坚持执行“削峰填谷”规定,积极推广先进的节电技术和经验,广泛采用节电的新设备、新装备、新灯具。

第十三条 新安装的供用电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供电设计,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机电科审批。

第十四条 各用电单位新增或改变用电负荷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机电科审批,各级开关保护整定值必须依照《煤矿井下继电保护整定细则》进行计算,并经机电科电管组核准;变电所开关整定值由设计院计算整定,保护整定灵敏系数必须符合要求,并定期进行保护校检。

第十五条 严禁外转供电,特殊情况下必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地面各场所严禁使用大功率家用电器。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矿、队、班三级防爆管理网络,严格执行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机电科防爆组负责对全矿电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认真做好领取、发放、修理、编号等工作。做到帐、卡、物对照。矿井严禁使用非阻燃、无“产品合格证”、无“煤安标志”及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电缆。

第十八条 机电科电气组绘制全矿井上、下供电系统图,标明设备 型号、负荷功率、电缆规格型号长度,整定值和绘制日期等。供电系统图应根据负荷变动及时修改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机电科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供电系统安全评价,确保系统安全可控。机电科不定期进行地面用电监察。

第二十条 操作、维修人员不得使用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色盲和听力障碍的职业禁忌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矿井发生的各类电气事故要按事故类别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二类以上的事故,必须向公司机电部、安全监察部、分管机电矿领导汇报。

第三章 运行与检修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包机责任制、巡回检查制,严防电气设备带病运转。

第二十三条 在用的高压柜、高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短路保护、失压和欠压保护、漏电保护等必须整定准确,动作灵敏可靠,闭锁装臵齐全良好,并按规定定期校验。低压馈电开关入井前应对保护装臵进行试验。

第二十四条 真空磁力启动器必须装有电机综合保护器。手动开关必须使用合格的保险丝,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严禁甩掉保护装臵强行送电。

第二十五条 井下使用照明信号的地点,必须使用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臵,并按规定进行试验。

第二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它负荷(检漏和安全监测装臵除外)。专用变压器 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第二十七条 井下漏电保护、保护接地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臵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臵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执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八条 井下电缆及接线盒的选用、敷设、连接、吊挂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井下敷设的铠装电缆不得出现锈蚀、脱皮现象。

第二十九条 各种防护装臵、防灭火设施配臵齐全完好,定期检查校验。

第三十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进行。

第三十一条 停送电工作由专人负责联系,严禁通过约时、电话等方式联系。

第三十二条 停送电操作必须由专职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严禁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

第三十三条 电气检修由两人以上协同作业,相互监护。井下严格执行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的程序。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0.5%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三十四条 检修人员不得任意调换原来接线方式以防造成短路、电机反转或其他事故。涉及双电源时必须进行核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检修工作完毕后,施工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工具、材料、备件,检查施工质量,拆除短路接地线,摇测设备线路绝缘性能,确定无误后,方可派专人联系送电。

第三十六条 同时进行机械和电气检修时,必须实行总负责人制。由总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始检修;检修结束,待全部人员离开转动部 位和危险部位后,经总负责人检查确认无误,方可送电试运行。

第三十七条 所有电气设备都必须有包机牌、完好牌,标明设备编号、型号、整定值、用途、负荷、使用单位、包机人等。

第三十八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所用电气设备(小件)、电缆,在采面或开掘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升井进行检查检修,不得在井下周转使用,特殊情况需经机电科批准。

第四章 奖罚

第三十九条 各用电单位未经机电科审批,私自接电、甩电、移交、增减负荷、变换设备位臵等,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单位罚款202_元。

第四十条 各单位未按所开具的“停、送、接、甩电申请审批单”执行的,对申请人罚款100元,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单位罚款1000元。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负荷变动而开关整定未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单位罚款1000元。保护装臵动作不灵敏可靠、闭锁装臵不齐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单位罚款202_元。

第四十二条 甩保护装臵强行送电运行、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或者保险丝容量大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队长罚款500元,单位罚款5000元。

第四十三条 检漏保护试验必须按规定进行,擅自不做检漏保护试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单位罚款1000元。

第四十四条 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没有工作票、施工措施的,对施工负责人、分管副队长各罚款500元、单位罚款202_元。停送电操作没有填写操作票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四十五条 带电检修作业、移动设备,井下检修没有检查瓦斯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单位罚款5000元。

第四十六条 电气设备缺包机牌、完好牌,包机牌填写不规范,以及电缆吊挂不按达标规范执行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七条 用电单位无措施搭车检修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单位罚款202_元。

第四十八条 未得到许可擅自操作联络开关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施工负责人和单位队长各罚款500元、单位罚款3000元;造成事故的,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检修作业,因措施不到位造成采区或矿井停电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施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300元、单位罚款3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因检修不到位引起设备故障,造成采区或矿井停电的,对检修包机人罚款500元、单位正职罚款300元、单位罚款3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凡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的,没收其电气设备,并按1000元/台进行罚款。

第五十二条 地面查出有明接头或接线工艺不合格的,每处对用电用户负责人罚款100元、单位罚款500元。

第五十三条 检查发现实际供电线路与审批的供电系统图不相符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单位罚款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四条 地面未经许可私自转供电的,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单位罚款5000元,追缴三个月电费并责令立即纠正(外施工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矿井停送电管理规定

2.《停、送、接、甩电审批单》管理规定 3.供电“两票”管理制度 4.联络开关使用管理规定

附件1

矿井停送电管理规定

一、地面停送电管理规定

(一)计划检修停送电

1.计划检修前,各单位必须提前3天制定有关停送电及检修施工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2.各检修单位必须提前1天办理《停、送、接、甩电审批单》。3.调度室负责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当检修涉及到矿井主要通风机单风机运转或单回路供电情况时,调度室必须提前一天在调度会上作 出安排部署,井下受影响各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4.变电所10kv馈出线路需做停送电操作,由机电队提前一天向机电科联系。机电队派专人持停、送电操作票到变电所联系停送电,机电科监督其执行安全措施。

5.检修结束后,施工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工具、材料、备件等,检查施工质量,确认线路、设备绝缘性能良好,处于完好状态,方可派专人持单到变电所申请送电。

(二)临时紧急停电

1.变电所及用户因故障或其它原因需要临时停电时,必须通知调度室及本单位值班领导。由调度室指挥停电。

2.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现场工作人员先行停电,再向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领导汇报。

3.因临时紧急停电而影响矿井主通风机系统时,调度室必须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并及时向井下有关作业单位发出通知,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4.矿井10KV高压供电系统任一回路出现临时、紧急停电均须及时向机电科汇报,排除故障时机电科人员必须参与。

5.因故障停电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派专人到变电所办理送电手续联系送电。

二、井下供电系统停送电管理规定

(一)机电队计划检修停送电

1.由机电队填写《停、送、接、甩电申请审批单》,并附相关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相关部室及领导批准。

2.由调度室平衡时间并通知受停电影响的单位作出响应。3.检修结束后,由用户到变电所申请送电并签字。严禁检修单位 单方送电;严禁受影响用户搭车检修。

(二)施工单位计划检修、接甩负荷停送电

1.由施工单位持相关施工措施或证明到机电科《停、送电申请审批单》,一式四份,经机电科、调度室审批完毕后,提前一天返还调度室、机电科和各影响单位。

2.作业时由施工单位派专人持审批单到所在配电点联系停送电或接、甩电操作,施工单位联系人必须在变电所相关记录上签字。

3.若干单位共用同一电源时,其中某一单位因检修或其他工作而影响其他用户时,必须在审批单中逐一说明,并由调度室通知受影响用户作出应急响应。受影响用户严禁搭电检修。

(三)临时紧急停送电 1.井下变电所临时紧急停送电

(1)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井下变电所需要临时停电时,机电队值班电工必须向值班矿领导汇报,请示调度室获准后方可执行;

(2)出现危及人身安全和供电系统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值班电工先行紧急停电,再向队值班领导、机电科和调度室汇报;

(3)调度室接到相关信息后,必须通知相关影响单位作出应急响应,受影响单位严禁趁时检修;

(4)故障排除后,变电所恢复正常运行,受影响单位必须派专人到机电科申请送电;

(5)涉及到受瓦斯影响的单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现场检查瓦斯浓度,确认正常后,方可到变电所申请送电,瓦斯检查员、使用单位专人、配电工三方在运行记录上签字。

2.井下供电用户临时紧急停送电

(1)井下供电单位因故障或其它原因需在变电所紧急停电时,必 须派专人到变电所申请,并同时向调度室汇报请示;

(2)临时停电必须经调度室批准,通知机电队值班电工执行,紧急停电由值班电工先行操作,再做汇报;

(3)故障排除后,由单位到变电所向调度室申请送电,高压线路配电工只许试送一次,若仍存在故障,用户必须立即处理,确认无误,否则不予送电;低压线路配电工允许试送三次。对故障线路、值班电工必须将线路开关停电闭锁,并挂停电标志牌;

(4)涉及到受瓦斯影响的用户,在恢复送电时必须执行瓦斯检查员、施工单位专人、值班电工“三方”签字制度。

(四)主通风机停风后的停送电

1.矿井主通风机因故障而导致矿井通风中断时,调度室必须立即作出如下响应;

(1)通知井下受影响的相关单位立即组织停电撤人;

(2)通知机电科、通风科相关领导及矿领导到调度室集合,当班矿领导统一协调指挥,采取应急措施,调度人员必须做好相关记录。

2.井下变电所值班电工接到调度室指令后,所有高低压负荷开关全部停电闭锁,高压开关拉开隔离。

3.井下受影响生产的单位在接到调度室指令后,应立即将本单位工作区域内所有电气开关由里往外全部停电闭锁,当班领导立即组织人员撤到矿井自然通风区域,并向调度室及时汇报停电撤人情况。

4.矿井主通风机恢复正常运转后,严格按下列程序恢复送电:(1)瓦斯检查员首先检查采区变电所瓦斯浓度,确认正常后,变电所电工依次恢复高防开关、变压器;

(2)处于新鲜风流(矿井自然通风)中的设备电源由用户到变电所申请送电、配电工请示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执行,双方签字。(3)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生产动力恢复之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检查采面及回风瓦斯浓度,确认正常后用户、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变电所申请送电;配电工经请示调度室后方可执行三方签字。

(4)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先送主风机电源,再送备用风机电源,最后送工作面动力的恢复供电程序。恢复主风机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员对工作面瓦斯浓度及通风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随用户一同到变电所申请送电,值班电工经请示调度室后方可执行送电。

主、副风机恢复供电时,局扇司机必须严守现场,及时起动主风机,并作自动切换试验。

(5)轨道绞车,采区水仓等可能出现瓦斯积聚超限的地点,其设备生产动力实行三方现场送电制度。

(五)矿井大面积停电后的停送电:

1.因电网波动及其它意外原因引起高压系统瞬间突发停电时,变电所配电工必须首先将本所对应的高压开关打至停电位臵,并拉开隔离。

2.配电工确认变电所10Kv进线电源是否正常,若无电源,则应向上一级变电所或调度室问询。

3.变电所进线电源确认正常后,立即按下列操作程序恢复送电:(1)恢复主风机专变及低压总馈开关(2)恢复掘进工作面主风机低压开关(3)恢复备用风机专变及低压总馈开关(4)恢复掘进工作面备用风机低压开关(5)恢复本所生产动力(6)恢复其它用户高低压动力(7)汇报调度室 4.因用户故障引起跳闸停电后,配电工在恢复送电和查找故障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高压开关、采掘工作面移变高开允许试送一次(短路除外),若仍跳闸,则判定其为故障源,立即拉开隔离,作明显标识,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组织相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2)变电所内其它低压开关可连续试送三次,若仍跳闸,则判定其为故障源,开关停电加闭锁,并挂停电标志牌。对掘进工作面主副风机开关,严禁先试送备用风机开关。附件2 《停、送电申请单》管理规定

1.用户凭借措施或书面申请提前一天办理停、送电操作票等手续。2.机电科为用户审批停、送电操作票,填写有关内容和注意事项,要求内容准确无误,字体工整,必须要附简图,并作简要安全警示。该单的停、送、接、甩用哪项时用“√”划哪项,严防误用。

3.用户审核无误后签字。

4.交给调度值班人员,由矿调度员通知受影响单位。

5.施工负责人审核停、送电开关是否有误,再安排电工执行。6.机电科都审批(签字)同意后,由用户负责立即将审批单分别送交机电科、调度室、施工单位并保存,以便备查。

7.用户凭审批单指定专人(电工)办理停送电手续。配电工根据审批单内容,先填写停送电操作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用户联系停送电人员为监护人,联系停送电人员将单交配电工保存,至少保存一个月时间。8.停送电审批单机电科、调度室至少保存半年,施工单位至少保存一年。

9.在办理停、送电手续时,凡缺少一个环节不执行签字时,下一环节的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审批完毕的停送电单用户不返送的,造成后果由用户负责。

10.配电工必须凭单操作,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经调度室或机电科同意,并记录下命令的单位、姓名、时间、内容等。不执行上述命令者,造成一切后果由配电工负责,并追究机电一队责任,发令人与接令人要坚持本制度,防止误分闸或合闸。

11.停送电以调度室批准时间为准,有效期不超过4小时,配电工发现过期的停、送电单必须拒绝执行,否则后果自负。

12.用户必须专人持单联系停送电时,负责联系停送电人必须是同一人,否则,配电工拒绝执行;特殊情况下必须换人时,用户与调度室联系,调度室落实后再指挥配电工操作,值班电工要问清调度员姓名、时间等,并作好记录。

13.瓦斯探头调校所需的变电所停送电操作不需开《停、送、接、甩电申请审批单》,由监测队提前一天在调度会上说明调校探头影响地点,调校前监测队调校人员到变电所与值班电工联系。附件3

供电“两票”管理制度

1.各施工单位在供电检修和运行操作中,要遵循《电工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变电所及其以外的高压供电设备检修倒闸操作,均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2.矿井高压供电线路、设备停电检修,由机电队检修工作负责人填写第一种工作票,工作票由机电队队长签发,机电科、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审批,经变电所当班配电工操作完毕,同意后方能开始检修工作。变电所以外高压开关设备或分支线路停电检修工作票,由机电队分管供电副队长签发,机电队队长审批。第二种工作票由机电队分管供电副队长签发。

3.工作票填写人应对工作票的正确性、工作地点的准确性、安全技术措施的完善性、注意事项的周全性负责。工作票签发人应对工作票的正确性、准确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及工作安排的合理性负责。工作票审批人应对工作票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对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必要性负责。操作票填写人应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4.工作票必须使用统一格式,按顺序编写,一个之内不能有重复编号。签发、审批均应登记。工作票的填写应字迹清楚工整,不得随意涂改。应断开的开关设备名称要规范填写,高压开关遍号与名称要对照,安全措施要周全,注意事项应兼顾工作地点的上下、左右、前后;对可能来电和返电的开关、刀闸、线路等要注明断开位臵,技术措施明确。机电队供电检修应提前一日向机电科报工作票审批。

5.变电所当班配电工接到工作票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和现场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审核工作票上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是 否符合现场条件,如不符合,应返回工作负责人,不受理该工作票。变电所当班配电工审核工作票合格后核实现场情况等,经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

6.当班配电工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合适等级的电笔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臵和注意事项,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字。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检修人员方可开始工作。

7.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票许可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8.变电所以内执行的倒闸操作票应由当班配电工填写,工作负责人审核。操作均应以先模拟后实际,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程序进行(配电工操作工作负责人监护)。严格落实倒闸操作复诵制。

9.供电系统各种接线图纸要完善齐全与实际相符。变电所高压开关设备名称标记应清晰醒目正确;供电高压线路名称和各种标记应准确齐全。

10.变电所当班配电工应掌握变电所内一次高压开关设备的接线方式和运行情况,熟悉二次接线;熟悉变电所上下级供电运行方式;熟知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规程;负责变电所内的倒闸操作;负责供电检修安全措施的装设和拆除。检修工作负责人应熟悉供电运行方式,掌握工作票的填写、申请、审批程序,熟知供电检修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向检修工作人员传达注意事项,严把检修质量关。

11.结合质量标准化,搞好现场管理和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杜绝“两票”中错票出现,杜绝违章操作。

第五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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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公司消防安全的管理职责、管理总则、管理措施、责任事故处理、检查办法、奖惩条例等有关事项,以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维护生产、工作和公共安全,保障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的管理。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以及分管领导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 安全环保部是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监督检查。3.3 各车间、部室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3.4 班组长是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任。3.5 职工对自己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3.6 公司管辖区域内如发生火险、火警或其它事故,人人有责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力求得到妥善处理,减少企业损失。4 管理总则

4.1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法律依据。

4.2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总方针,实行科学管理、层层负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3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在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坚决执行公安部关于消防工作“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纵向到底,纵横交叉,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网络。4.4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5 管理措施

5.1 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为严防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要求各部门协调配合,制定相应和切实可行的防火责任制度,作为本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上所遵循的准则。各单位在安排和布置工作的同时,必须考虑消防安全工作应注意的问题,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应用消防新技术、新成果、解决火险隐患等纳入工作中。

5.2 在进行设备更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规范时,应把执行设计规范与消防安全工作联系起来;在进行检查生产工作和设备运行情况的同时,应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内容。

5.3 如发生电气、设备等火灾事故时,应火速拨打5100119火警电话,并配合消防人员组织灭火,事故后,消防部门负责召集火灾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提交到安全环保部。5.4 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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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库内工作人前班前班后应认真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问题或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处理。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严禁入内。5.4.2 要做到“五不准”、“五留距”、“整齐”,即在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火炉,不准乱接电线,不准点明火,不准易燃物品或性质抵触的物品混存;货物堆放要留墙距、柱距、顶距、垛距、灯距;堆放物品要整齐,库内卫生要清洁。

5.4.3 仓库内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及化学物品的贮存必须与一般原材料分开,库内通风温度保持正常并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

5.5 生产区内若需使用电炉的,须按如下制度执行。

5.5.1 因生产、工艺需要使用电炉的单位,必须报经生产管理部审批。5.5.2 电炉的使用应明确使用人员、地方和方法。

5.5.3 电炉的规格,应按工艺要求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更换。5.5.4 电炉的周围严禁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5.5.5 电炉使用完毕后,要立即拉闸断电,并定期检查电炉的线头、插座、插头,防止漏电短路引发火灾。

5.6 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5.6.1 配电房、变电器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可燃及其他物品,必须保持室内清洁通风良好。室内门窗、进线槽、墙壁要有防止鸟类和小动物爬入的措施。电器设备要定期清扫,防止短路引发火灾。5.6.2 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主控室。主控室电屏柜的背后严禁堆放杂物、衣物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

5.6.3 电器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扑救报警,并使用1211灭火器或者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严禁用水扑救电器设备。5.7 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管理要求:

5.7.1 凡设置在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由各单位负责行使管理权,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必须严格执行器材的管理制度,非火险、火灾严禁使用。如生产需要,必须事先征得安全环保部消防队同意方可动用;使用完毕应清洁干净,晾干整齐放回原处,违者处责任单位、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5.7.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存放点,不得擅自拆除防火标志牌,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违者处责任单位、责任人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5.7.3 地上消防栓不得埋压损坏,违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500元。

5.7.4 安全环保部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增设、更新、更换、检修,由安全环保部统一安排计划,写出书面报告报公司审批后实施,各部室、车间应予积极协助和支持。

5.8 在非专门焊接场地进行作业时,必须按防火的要求做好必要的防火措施方可作业。焊接工作完毕后,对现场必须严格认真地检查,确认没有火种后方能离开。

5.9 公司在厂区内全面实行禁烟,取消原有的吸烟点,严禁携带打火机(工作需要用打火机由公司统一配备)、香烟进入厂区,并禁止在厂内吸烟,以杜绝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6 责任事故处理

6.1 违章操作、工作失职导致火险、火灾事故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罚款地100~500元,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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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凡经消防检查需整改的火险隐患,单位负责人应在整改通知书上签字并及时整改,如拒绝签字或不予整改,由此而造成火险、火灾事故的,处责任人、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火险、火灾责任事故处理应遵循“三不放过”原则。

—— 没有查清火险、火灾原因不放过。—— 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和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火险、火灾事故发生后,没有防范和整改措施不放过。

6.4 火险、火灾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牵头,公司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处理,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及整改意见,上报生产管理部及公司领导审批。7 检查办法

7.1 消防安全大检查于每月25日进行(遇双休日往后推至星期一),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生产管理部协同。

7.2 检查组检查到哪个单位,哪个单位的负责人应随同参加对本单位的检查,参加检查单位必须派单位领导参加,对不按时参加者,处以50元罚款。

7.3 检查出的各种火险隐患,由安全环保部直接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整改情况应书面形式连同整改通知书,反馈到安全环保部。对其他隐患经下达整改通知书仍不整改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8 奖惩条例

8.1 处罚条例

8.1.1 凡严禁烟火的区域必须在防火区域、路口、场所设置和张贴有关标志牌、图,且标志醒目、划线清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8.1.1.1 凡应设置标志的区域、场所、路口而未设置的,扣安全环保部50元/处;

8.1.1.2 设置在生产区域内的各种安全防火标志,警示牌等,如人为破坏、擅自移动或未经批准私自拆除的,扣区域所在责任部门100元,属外单位人员一次罚200元。

8.1.2 重点防火区域通道(包括电站、油类储槽、氧气站、电机地点、木场、化工库、油库、成品库等)以及各车间、工段之间必须设有消防安全通道,通道两旁设置防护栏,拐角处设有标志牌指明方向,通道上不得堆放、停留任何物品。

8.1.2.1 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间距或物品堆垛的防火间距不足的,经下达整改通知书仍不按规定整改的,扣责任人50元,责任部门100元。

8.1.2.2 生产区现场各楼楼梯口、走廊间不得堆放可燃、易燃物品,经指出不改正的,扣责任人一次50元。

8.1.3 重要场所,如库房及电站、碱回收油类、储槽、氧气站、存放电机地点等,必须张贴“危险”或“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并保持完好、醒目。

8.1.3.1 应设置有关标志而未设置者扣责任单位一处100元。

8.1.3.2 如随意涂改、撕毁、刮擦,扣责任部门一处100元,责任人50元。

8.1.3.3 如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经指出不改正的,一处扣责任部门200元。

8.1.4 化工库、储木场及易燃、易爆物品安置点等重点防火部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齐全、完整有效、取用方便。

8.1.4.1 设施不全或不方便取用,一处扣责任部门50元;

8.1.4.2 未经安全环保部批准擅自动用(非救火灾)消防设施,造成损坏的,扣责任部门150元/次,扣责任人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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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3 配备在各单位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器材箱等防火设备应保持清洁、无粉尘,否则,扣责任部门50元/处。8.1.5 生产区现场、路口安全通道等不得设有违章建筑,严禁明火作业,严禁未经安全环保部或主管部门批准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废物。

8.1.5.1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警、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责任部门100元/次,扣责任人50元,如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情节后果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8.1.5.2 严禁在高压输电线、仓库、木场等重点防火部位附近搭建易燃建筑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否则扣责任部门100元罚款,经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仍不予整改的,扣责任部门200元/次; 8.1.5.3 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擅自在规定用火场所外明火作业的,扣责任单位100元/次。

8.1.6 重点防火部位,应按消防要求安装阻燃线路、防火开关、灯罩,厂区内各交通干道需保持畅通无阻;禁止外来车辆或本公司车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域。

8.1.6.1 重点防火部位未按有关安全防火规定进行安装,线路无防火装置,开关、照明无安全防火罩、无总闸等防火设施的,扣责任单位100元罚款;

8.1.6.2 厂区重点防火区域交通干道堆放杂物,乱停摆车辆,扣部门责任人一次50元,外单位一次罚100元;

8.1.6.3 因生产需要进入木场等重点防火部位的机动车辆,排气管应安装安全防火罩(具体由安全环保部在中门操作实施),否则,扣责任部门200元/次,扣责任人50元/次。

8.1.6.4 各种车辆、人员因生产需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司生产区的,必须事先通知安全环保部做好各种预防措施,否则处1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8.1.7 禁烟违规事项的处罚

8.1.7.1 对携带打火机、香烟进入厂区的本公司在册职工(含临时工):

—— 第一次被发现,予以警告; —— 第二次被发现,对携带者及其所在单位各罚款50元; —— 第三次被发现,对携带者及其所在单位各罚款100元; —— 第四次以上(含第四次)每次在上次基数上翻番。

8.1.7.2 对在厂区内吸烟或脱岗到厂区大门、围墙外吸烟的本公司在册职工(含临时工):

—— 第一次被发现,对吸烟者及其所在单位各罚款200元; —— 第二次被发现,对吸烟者及其所在单位各罚款400元; —— 第四次被发现,对吸烟者及其所在单位各罚款800元; —— 第四次以上(含第四次)每次在上次基数上翻番。

8.1.7.3 非本公司职工(包括非在册临时工及在厂区内负责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人员、运送货物的司机及来厂联系业务的人员)进入厂区时,由中门值班的保卫人员礼貌地请其将香烟、打火机等交由门卫保管,待办完事离开时再交还。

8.1.7.4 凡发现非在册临时工和负责有关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运送货物的司机在厂区内吸烟的,罚款200元/次。

8.1.7.5 来厂联系业务的人员进入厂区后,由相关部门接待,接待人员在客人吸烟时要及时劝阻。若发现外来人员在接待部门办公室、接待室或会议室内吸烟,按以下规定处罚:

—— 第一次罚接待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各50元; —— 第二次罚接待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各100元; —— 第三次罚接待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各200元; —— 第四次以上(含第四次)每次在上次基数上翻番。

8.1.7.6 在重点防火区域(指贮木场、成品库、化工库、备品库、油库、二氧化氯班、煤场等)吸烟的按消防管理规定处理(以500元/次为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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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7 凡在各单位区域发现有烟头者,罚款50元/个,按烟头数量进行累加。

8.1.7.8 以上各项罚款由安全环保部或生产现场管理检查小组开出罚款通知单,单位或个人在收通知单之日起三天内要将罚款交财务部,逾期三天罚款加倍,第七天再不交款的,对违规者勒令下岗(单位由第一负责人承担),罚款额由财务部在其本人工资中扣出。

8.1.7.9 公司各部门应作好禁烟的宣传工作,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大门的禁烟告示牌和香烟、打火机存放柜的制作工作,严格执行外来人员业务联系制度,并发放禁烟告示传单。8.2 奖励办法

8.2.1 所扣罚款,由财务部办理。安全环保部将在每年年终总结一次。综合全年检查情况,制定出评比办法,报请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后,把罚款提出。

8.2.2 对治安、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设如下奖项:

—— 被评为优秀的单位、责任部门获400元奖励; —— 被评为良好的单位、责任部门获200元奖励; —— 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有特殊贡献,成绩优异,见义勇为者一次可获500~202_元奖励。9 附则

9.1 本办法由办公室组织安全环保部进行修订,并由办公室统一提交各级领导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9.2 本办法解释权属办公室、安全环保部。

9.3 本办法V2.0版自202_年09月28日进行修订发布,自202_年09月28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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