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
(六)2008-04-24 11:02
条文说明 目 录 1 范围 2 验收条件 3 验收组织 4 验收依据与内容 5 验收程序和方法 6 验收意见 1 范围
本标准是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的技术标准,因此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相关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和建立技术档案等内容均提出了要求。本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2 验收条件
2.1 本标准中的“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时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部门”在申请验收前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完成自验。
2.2 本条规定的相关文本、图件与项目验收申请是项目验收的重要资料,是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的依据,应在申请验收时同时提供。对于不同类型的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必备材料内容。3 验收组织 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本标准规定验收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应包括土地、农业、水利、林业、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4 验收依据与内容
4.1 开展项目验收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针对具体各类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都是项目验收工作的依据,考虑到本标准作为一项技术标准,适用范围较广,因此仅将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项目规划设计及相关标准确定为验收依据。
4.2 本 标准所指的验收,并不仅仅是项目工程的验收,而是对整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开展情况及效果的全面验收。因此,本标准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具体特点,将主要 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开发整理土地的面积、开发整理土地的质量、土地开发整理效益、土地权属、资金管理、项目管护措施共七个方面列为验收内容。
4.2.1 本条主要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项目批准时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工程质量情况。
4.2.2 当前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最主要目的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因此开发整理土地的面积是验收中的重要内容,而对面积的考核不仅要考核实施面积,更主要的是要考核新增耕地的面积和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面积的变化情况。
4.2.3 增 加有效耕地面积一方面靠增加耕地,另一方面靠提高质量,同时耕地占补平衡能否真正落实,关键在于土地的质量。因此,本标准将开发整理土地的质量作为一项重 要验收内容。本条使用的“开发整理土地的质量”专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后土地的质量情况,考查土地是否达到了相应土地利用方式对土地质量的要求。4.2.4 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效益是评价项目实施效果的重要依据,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特点又决定了其产生各项效益的周期较长,同时受项目以外的因素影响较大,因此本 标准将效益验收的时点定为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同时将项目的效益界定为“依据验收时点的实际情况,在正常管理、维护条件下能够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 生态效益”。
4.2.5 进行土地登记是保障土地权属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要求,虽然目前部分省、市的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没有全面开展,但是为了体现标准的科学性与前瞻性,将“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颁发了土地证”作为一项要求提出。4.2.6 对于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的考核主要是针对涉及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对于其他项目可以不予考核。
4.2.7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应严格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与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衔接起来,因此将整理后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十分必要。5 验收程序和方法
5.1 本条规定的验收申请与受理程序,是对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基本程序要求,具体的程序与细化要求以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5.2.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应依法开展相应的工程监理与质检工作,因此,对工程质量的验收,主要是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
5.2.2 土地开发整理面积的验收包括对开发整理前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和开发整理后各类土地面积变化情况的确认。开发整理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应以详查和变更数据为基础,开发整理后的各类土地面积,应由专业部门实地测量得出,验收的重点是抽查和核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5.2.5对于权属的验收,在查验相关权属资料的同时,应对涉及的主要权利人进行走访与座谈,多方听取当事人意见。
5.2.6涉及各级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依法开展项目审计工作,项目审计报告是验收的重要依据。
5.3 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全面反映项目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各项验收内容的考核情况,同时验收组应提出项目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并对项目是否通过验收提出明确意见。6 验收意见
6.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整等相关成果与图件资料应及时移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采用电子文档保存技术档案。
第二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要点总结)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要点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本标准。2验收条件
2.1 项目实施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全面完成了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经自验合格后方可申请验收。
2.2 项目实施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主要包括规定的文字、附表、附图和附件。
文字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和文档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管理主要措施、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附表包括《项目竣工验收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预期效益表》、《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附图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规划设计图、土地权属界限图或地籍图。
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合同;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财务预决算资料和审计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效益分析报告;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3 验收组织
验收由项目批准部门组织,验收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4 验收内容 包括:
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开发整理土地的面积;开发整理土地的质量;土地开发整理效益;土地权属情况;资金管理情况;项目管护措施。验收程序和方法
5.1 验收的申请与受理
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条件规定的资料;验收申请受理后,由项目批准部门下发验收通知,提出验收工作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并组织验收组。
5.2 验收方法
对按照规划设计实施的各项工程,采取全面核查与抽样核查相结合、室内核算与实地勘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验收。抽样核查可采取系统抽样或随机抽样。
5.2.1 工程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
以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为依据,具体核对工程任务的完成情况,对于重要工程,应逐项核对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工程量等指标,并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
5.2.2 土地开发整理面积的验收
开发整理前各类土地的面积,应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报告所附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核定。开发整理后各类土地的面积,应依据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核定。土地开发整理面积测量、统计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进行。
5.2.3 土地开发整理质量的验收
土地开发整理质量的验收,应严格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对开发整理项目的综合质量和不同利用方式下的土地质量逐项进行。
5.2.4 效益验收
根据《效益分析报告》,采取现场勘查、走访与室内核算、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价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5.2.5 权属验收
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情况报告》,采取室内验收与室外验收相结合的方法对土地权属情况进行验收。
5.2.6 资金管理使用
依据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审计报告、项目财务预决算资料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5.2.7 后期管理保护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考查项目后期管护措施、耕地保护和落实耕种情况。
5.3 验收报告的编写
由验收组根据验收情况编写《土地开发整理验收报告》。经验收组成员签字后,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查、确认。技术档案基本要求
6.1档案管理制度健全
技术档案是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一开始,就应该明确建立档案制度,对每一工作环节的每一技术资料,必须妥为保存,及时归档,不得丢失,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
6.2档案内容齐全
技术档案内容应全面反映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程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形成的各类技术资料都要收集、整理齐全。
第三篇: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36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在总结几年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厅。2005年11月21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整理 验收 办法抄 送: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财政厅,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1总则 1.1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行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两个阶段进行。技术评定主要是对项目工程完成质量及相关成果的技术评价和认定,技术评定由验收机关委托指定的事业单位进行。结果确认主要是验收机关对项目实施及技术评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的确认,结果确认由验收机关组织进行。1.3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不足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不足2000亩的,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验收备案汇总表。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大于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大于200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省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全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项目技术评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1.4项目验收在技术评定阶段应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及群众的意见。2项目验收依据、内容 2.1项目验收依据 2.1.1《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 2.1.2《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 2.1.3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还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施工设计)和投资预算文件; 2.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2.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2-2000); 2.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 2.1.8《农用地分等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04-2003); 2.1.9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2.2项目验收内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完成情况,以及帮助说明项目工程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的文字、图件、表格和影像资料等。具体可分为工程成果、文字成果、图表成果及他项成果四个部分。2.2.1项目工程成果主要包括《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所规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所要求的,保障项目完工后项目区新增耕地及其附属设施能够有效利用的各项工程内容。2.2.1.1项目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包括新增耕地面积、耕作田块方向、长度、宽度、田面平整度、田土坎稳固性等,以及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等土壤基本理化性状指标。2.2.1.2农田水利工程包括规划设计水利工程防洪、排涝(淹)工程等级标准、工程质量情况、灌溉保证率及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等。2.2.1.3道路工程包括道路等级配套、路面级别、宽度、路面结构情况等。2.2.1.4其它工程主要指生态防护工程和其他配套建、构筑物工程,包括林带和草被布局、结构、方向、宽度及树、树(草)种选择和生长情况,建、构筑物工程质量等。2.2.1.5新增耕地等级评定通过对项目新增耕地质量和相关配套设施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及其对农业生产的保障程度,按照省农用地等级序列标准评定新增耕地等级。2.2.2文字成果文字成果是指帮助说明项目工程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后期管护情况等的相关文字报告。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决(结)算报告》、《土地权属情况报告》、《项目维护管理情况》等在本办法中所要求提交的各项文字成果。
2.2.3图表成果图表成果是指帮助说明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所必须的各项图件、表格。主要包括:《项目竣工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等图表。2.2.4他项成果他项成果是指项目实施前、实施中的各项技术准备和记录资料,实施后的技术鉴定(监理)资料和项目成果与其他土地利用工作的衔接情况等。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规划设计变更及批复、项目监理日志和报告、相关部门技术鉴定结论、项目实施前(中、后)土地利用影像等资料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基本农田划定等工作开展情况。他项成果验收还应包括对项目档案管理的验收。3项目验收程序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规划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交工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报告后,应组织监理单位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检,并邀请县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设施进行质量技术鉴定、检查,并按有关行业规范和标准提供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自检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准备有关材料,向项目验收机关申请验收。项目验收基本程序如下:(1)提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向验收机关提交验收申请;(2)资料移交验收机关将验收申请及资料移交给技术评定单位;(3)交纳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向技术评定单位交纳项目技术评定费(收取标准按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4)资料审查技术评定单位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文字成果、图表成果和他项成果进行检查;(5)现场核查经资料审查达到合格标准的,技术评定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入项目区对工程成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定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土壤理化性状进行分析;(6)提交报告技术评定单位向验收机关提交项目技术评定报告;(7)结果确认经技术评定,项目工程成果、文字成果、图表成果和他项成果四项成果均达到合格标准的,验收机关组织对项目技术评定报告、评定程序及相关资质等进行审查确认,经审查确认合格的发放验收合格证。经技术评定,四项成果中任一项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由验收机关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验收。4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验收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的资料可分为验收主件材料和验收附件材料两部分。4.1验收主件材料验收主件材料是指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的,用于说明项目工程数量、质量完成情况的文字及图表等。其中,自筹资金项目需提交的资料有:(1)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表一);(2)《项目竣工报告》(要求详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
(3)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4)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其中权属调整报告需附当地村集体和项目涉及村民2/3以上人数对调整结果的确认意见及签名);(5)工程质量监理报告;(6)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对堤防、桥涵、泵站、排灌渠、道路等工程质量的检测、验收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7)图件包括: A.项目竣工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B.项目区位置图; C.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项目竣工图和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的测制标准依据《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执行,项目区位置图可采用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小比例尺行政区划图标注。(8)表格包括: A.《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表二); B.《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三);表一、二、三格式详见附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测绘成果检验报告。4.2验收附件材料验收附件材料是指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用于说明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土壤质量、土地权属、项目规划设计任务以及实施过程中对规划设计进行变更的相关技术资料、档案等。其中,自
筹资金项目需提交的资料有:(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实施前的土壤检测报告;
(3)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日志;(4)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县级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5)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施完成后项目竣工图测量报告(《竣工图测量报告》需附图斑面积表、原土地利用现状与竣工后现状各图斑地类面积变化流向表以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
(6)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包括: A.项目实施前2年所涉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1/10000); B.项目实施前2年所涉图斑土地登记台帐表;(7)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8)项目所在县土地开发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9)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影像资料。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图件;(2)项目预算文本、表格;(3)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及其批复意见;(4)项目招投标资料;
(5)项目施工合同;以上材料中的《项目竣工报告》、《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项目竣工图》以及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图件和项目预算文本、表格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其中,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部分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执行。5 项目验收技术评定的方法和标准 5.1技术评定方法项目技术评定对文字成果、图表成果等进行室内检查评分,对工程完成数量和质量采取现场样方抽检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评分标准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评定细则》执行。《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评定细则》由省土地整理中心制定。5.2技术评定标准 5.2.1样方抽取标准进行技术评定现场踏勘时需对新增耕地数量、土层厚度、林木成活率以及项目工程数量等按照抽样方法进行检测;具体抽样数量如下:(1)新增耕地数量、土层厚度、平整度按项目区面积小于200亩的,每50亩抽取一块格田进行复核;项目区面积200—500亩的,每100亩抽取一块格田进行复核;项目区面积500——1000亩的,每200亩抽取一块格田进行复核;项目区面积大于1000亩的视其具体情况确定,但抽取的格田数量不得少于5块。(2)项目区土壤理化性状测试样点的数量和采样位置按有关行业标准执行。(3)线性工程长度在竣工图上100%量测;宽度和深度(高度)每条线性工程均要量测。5.2.2综合评分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考核评分,项目成果分文字成果、工程成果、图表成果、他项成果四项。项目技术评定评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的由技术评定单位报验收机关组织进行结果确认(其中,评分80-89分为合格工程,90-94分为良好工程,95分以上的为优秀工程)。项目技术评定不到80分的,不能组织进行结果确认。通过结果确认的项目,实施单位应该按验收组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完善。项目技术评定不合格或结果未被验收机关确认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技术评定单位组成复核组对项目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重新提交进行结果确认。5.2.2.1文字成果技术标准文字成果技术评定主要是检查其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编写。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章节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材料之间是否逻辑关系清晰。文字成果总分为10分,低于8分为不合格。5.2.2.2项目工程成果技术评定标准 项目工程成果验收主要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所要求的数量、质量、等级进行施工及其完成情况。项目工程成果总分为60分,总分低于50分为不合格。项目工程按本办法第2.2.1款要求分为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四项工程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各分项工程是否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所规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所要求的,保障项目完工后项目区新增耕地及其附属设施能够有效利用的各项工程内容予以完成。各分项工程所占分值按其投资比例进行确定,分项工程评分分值低于其所占分值的80%,则该项工程为不合格。
5.2.2.3图表成果技术评定标准图表成果主要检查项目竣工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包括面积量算统计表)。图件成果主要检查竣工图是否按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进行测制,是否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要求图面配置合理,整饰美观大方,各要素、文字及数字注记清晰,线条光滑均匀、线条规格、符号和着色符合规范要求。表格填写规范,数据准确,表格间数据逻辑关系清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必须真实有效。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支出必须符合《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效支出范围。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单位成本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相当,支出范围参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图表成果总分20分,低于16分为不合格。5.2.2.4他项成果技术评定标准项目他项成果主要检查: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等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实施前、中、后期各项技术档案及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准确性,项目权属管理和后续管护情况,项目成果与其他土地利用工作的衔接情况等。他项成果总分10分,低于8分为不合格。5.3项目整改项目技术评定单位和验收机关应对项目技术评定及结果确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整改意见对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技术评定单位和验收机关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技术评定单位认为整改情况达到验收要求后报请验收机关予以确认。6附则 6.1项目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规定。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工程数量、基础数据、结(决)算等相关报告、图件、表格时弄虚作假的单位、中介机构,一经发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6.2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6.3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实施。附表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年 月 日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点 项目规模 项目类型 开发: 整理: 复垦: 综合: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 立项批准文号 规划设计批准文号(或备案项目号)立项时土地利用状况 旱地: 水田: 其他:项目区土地规划用途 旱地: 水田: 其他:竣工后土地现状 旱地: 水田: 其他:新增耕地面积 旱地 水田: 其他:土地权属说明 权属现状 权属调整说明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年 月 日项目承担单位意见:年 月 日 附表2-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 目 预算数(万元)实际数(万元)备注
一、资金来源
1、中央投资
2、地方投资
3、其他投资
二、资金使用
1、前期工作费 a.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 b.项目规划及可行性研究 c.项目施工设计 d.土地整理前清查费用 e.工程监理费 f.其他
2、项目工程费 a.土地平整 b.农田水利 c.田间道路配套 d.其他工程 e.设备购置 f.拆迁费 g.其他
3、竣工验收费 a.竣工验收与决算 b.项目决算审计 c.土地重估与登记 d.基本农田重划与标记设定 e.其他
4、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a.管理费 b.不可预见费 附表2-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 目 预算数(万元)实际数(万元)备注
一、资金来源
1、中央投资
2、地方投资
3、其他投资
二、资金使用
1、前期工作费 a.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 b.项目规划及可行性研究 c.项目施工设计 d.土地整理前清查费用 e.工程监理费 f.其他
2、项目工程费 a.土地平整 b.农田水利 c.田间道路配套 d.其他工程 e.设备购置 f.拆迁费 g.其他
3、竣工验收费 a.竣工验收与决算 b.项目决算审计 c.土地重估与登记 d.基本农田重划与标记设定 e.其他
4、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a.管理费 b.不可预见费 附表3 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单位:公顷地类 开发整理前面积 土地开发整理后结构变化 前后减少面积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交通用地 水 域 未利用土地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交通用地 水 域 未利用土地 开发整理后面积 前后增加面积 净增减面积
来源:作者:发布部门:系统管理员组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第四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验收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验收内容
A1 土地开发整理的综合质量
A1.1平整程度。与灌溉方式、耕作机械等因素有关,如大水漫灌要求平整度高且略有一定坡降,以保证田块水分接受均匀,喷灌和滴灌对平整程度要求降低。A1.2 连片程度。开发整理后田块应相对集中连片,便于机械耕作。
A1.3 通达性。与机耕路、公路、村庄等的距离及到达的难易程度应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相适应,应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
A1.4 区域布局合理性。各类用地比例协调,布局合理。
A2 不同利用方式下的土地质量
A2.1 用地耕作
A2.1.1 土层厚度。作为耕地,耕作层的厚度不得少于30cm。
A2.1.2 耕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当地平均耕层有机质含量。
A2.1.3 土壤酸碱度和含盐量。一般耕地PH值在6~8之间,种植水稻的PH值范围可以适当放宽;耕层含盐量不得超过当地轻盐化土壤含盐量标准。
A2.1.4 排灌保障率。一般旱作耕地的排灌保障率在70%以上,水田的排灌保障率应该在85%以上,应达到项目设计标准要求。
A2.1.5 土壤质地。质地以砂壤至壤土为佳,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土体构型以蒙金土为佳。
A2.2 用作园地
A2.2.1土层厚度。作为一般园地,岩石或者其他基质层次上的土体厚度应在60cm以上,表层的厚度至少在20cm以上。
A2.2.2 土壤酸碱度。一般园地土壤PH值在6~8之间,与树种生理特点和地区差异有关,如茶园PH值范围可以放宽4.0~5.0左右。
A2.2.3 排灌保障率。一般园地的灌水保障率在75%以上,排水标准要达到10年一遇的涝害水平。
A2.2.4 保护地设施。具备防风林带、防风墙等必要防护措施。
A2.2.5 土壤质地。质地以砂壤至壤土为佳,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
A2.3 用作林地
A2.3.1 土层厚度。一般速生林地土体厚度应在60cm以上,其他林地土层厚度可以放宽。A2.3.2 土壤酸碱度。应适合相应树种的生长。
A2.3.3 洪涝频率。一般林地防洪标准在20年一遇,防涝标准在0年一遇。
A2.4 用作牧草地
A2.4.1 牧草地适种的饲用植物的品质。开发整理的牧草地,适于种植当地中等品质以上的牧草。
A2.4.2 牧草地适种的饲用植物的产量。开发整理的牧草地,单位面积产草量要达到当地草地的平均产草量以上。
A2.4.3 牧草地所处位置的牲畜可饮用水的水源保证率为100%。
A2.5 用作养殖水面
开发整理的养殖水面要达到当地水面养殖用水的基本条件,其水质要达到
GB11607?/FONT>1989《渔业水质标准》所规定的限制指标。
A2.6 用作建设用地
开发整理为建设用地时,起土地条件要达到GBJ137?/FONT>19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GB50188?/FONT>1993《村镇规划标准》所规定的限制指标。
第五篇: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保障土地开发整理数量和质量,根 据《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开发与土地整理项目的验收,适用于办法。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按照“谁批准、谁验收”原则,由批准项目实施 的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同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核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事业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条 申请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业主已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任务,并且自验合格;
(二)属于省、地(市)级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请验收前必须经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
第五条 申请验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及附表。《项目实施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土地权属调 整情况,项目建成后经营管理措施,项目建设管理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附表 包括《土地开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表》(附件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附 件二)、《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附件三);(三)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可对比的项目现场影像资料;
(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财务资料和审计资料、效益分析报告、工程初验报告等;
(五)备查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合同、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图等。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质量;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要素规划设计标准与实施情况。 第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下列标准与规范进行验收:(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标准》(附件四);(二)项目规划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程序为:
(一)项目所在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初验,认为可以提请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由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统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
(二)自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省国土资源厅每月一次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验收通知,提出验收工作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并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
(三)验收组对现场进行实地踏勘,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面积、质量情况,编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报告》,提出新增耕地质量等级初步认定意见。经验收组成员签字后,当场向项目业主反馈验收初步结果,并提出初步整改意见;
(四)验收组将验收初步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确认。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认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合格的,发给合格确认书;不合格的,应提出存在总是和明确的整改意见。项目业主应根据整改意见,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返工。返工工程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返工工程经验收仍不合格的,责成项目业主退回已下达的新增耕地补资金。市、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按规定设计要求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各类工程,都应当 全面验收,对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面积与质量,应当按照下列办法进行验收:
(一)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应以土地利用现状图、竣工图、土地权属界线为依据,对申请验收单位提供的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面积,采取室内核算与现场核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
1、开发整理前各类土地面积,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报告所附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技术要求,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范围内各类土地面积进行量算确定;
2、开发整理后各类土地面积,依据开发整理后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实地测绘确定;
3、土地开发整理面积的测量、统计,应当遵循《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二)新增耕地质量的验收。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 程验收标准》,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综合质量和不同利用方式下的土地质量进行逐项评定。
第十条 新增耕地分为水田和旱地。根据新增耕地的质量等级,水田分 为三个等级,旱地分为两个等级。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增耕地的质量等级拨付补 助资金。
第十一条 经验收认定为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列入各级新增耕地 储备库。对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登记造册,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列入各级新增耕地储备库的新增耕地,由负责验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耕地减少量,确定进行相应地类变更的新增耕地面积,节余的新增耕地转入下一 的新增耕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时,将不合格的新增耕地申报或确认为合格,或擅自提高新增耕地的等级标准,骗取耕地开发补助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按耕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的自然条件分为:丘陵山地水平梯田、洲地开荒田、围垦新造田等。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按照耕地开发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工程验收主要采取 参与验收人员对新增耕地主要要素条件进行评分的办法,按得分多少评定工程相应的等级。总分为100分,水田按平均得分多少分为三个等级,平均得分在90-100分的评为一等地,平均得分在80-90分的评为二等地,平均得分在60-80分的评为三等地。旱地按平均 得分多少分为两个等级,平均得分在80-100分的评为一等地,平均得分在60-80分的评 为二等地。水田和旱地平均得分低于60分的均评为不合格,应按要求返工直至合格为止。(一)丘陵山地水平梯田水田工程标准 序号工程要素必要条件权重
1水源条件有山泉自流水源或电灌设施20 2灌溉水系引水渠10 过水断面5 3防旱能力3050天5 4坡度<25°15 5平整度单坡向设计5 斜坡度5 台面宽度>3米5 6田梗高度宽度符合要求5 7土层厚度>30厘米10 8土壤表土层>15厘米5 适合作物生长的质地10 9合计100〖BG)F〗 评分细则:
一、坡度
坡度在20-25°的,评分范围为0-5分;坡度在10-20°的,评分范围为5-10分;坡度在0-10°的,评分范围为10-15分。
二、台面宽度
台面宽度3-5米的,评分范围为0-3分;台面宽度5-10米的,评分范围为3-5分。
三、土层厚度
土层厚度<20厘米的,为0分;土层厚度20-30厘米的,评分范围为1-10分
四、表土层
表土层<15厘米的,为0分;表土层15-30厘米的,评分范围为1-5分;
五、土壤质地
砂质粘壤土-粘壤土,评分范围为8-10分;粘壤土壤质粘土,评分范围为6-8分;
砂壤土砂质粘壤土,评分范围为6-8分;壤质粘土粘土,评分范围为4-6分; 壤质粘土砂壤土,评分范围为4-6分;粘土重粘土,评分范围为1-3分;
砂土砂壤土,评分范围为1-3分。
〖HT3XBS〗洲地开荒田水田工程验收标准 序号工程要素必要条件权重 1防洪堤坝达到防兴标准20 2田块表土层>15厘米10 田块方型排列5 田埂高度宽度符合标准5 清除河卵石5 3排灌渠系渠道断面符合标准13 沟底坡降0、10、2%7 4防旱能力3050天10 5土层厚度>30厘米10 6土壤改良客土改沙每亩>40立方10 增施有机肥5 7合计100〖BG)F〗 评分细则:
一、表土层
表土层<15厘米的,为0分;表土层1530厘米的,评分范围为
二、沟底坡降
15分;沟底坡降0、1-0、2%,为7分;沟底坡降0、05-0、1%的,评分范围为4-6分;
沟底坡降0、2-0、25%的,评分范围为4-6发; 沟底坡降<0、05%、>0、25%的,评分范围为0-3分。
三、土层厚度
土层厚度<20厘米的,为0分;土层厚度20-30厘米的,评分范围为分。
四、土壤改良
客土改沙每亩<20立方的,评分范围为0-5分; 客土改沙每亩20-40立方的,评分范围为5-10分 〖HT3XBS〗(三)围垦新造田水田工程验收标准 序号工程要素必要条件权重 1堤坝防洪防潮防渗20 2田块配套机耕路10 田梗高度宽度符合要求5 3灌溉水源有淡水水源保证20 4灌溉水系田间灌排渠系完善10 5土层厚度>30厘米10 6土壤改良客土改良15 采取其他改良措施10 7合计100〖BG)F〗 评分细则:
1-10
一、土层厚度
土层厚度<20厘米的,为0分;
土层厚度20-30厘米的,评分范围为1-10分。
二、土壤改良
客土改良每亩<20立方的,评分范围为0-5分; 客土改良每亩20-30立方的,评分范围为5-10分; 客土改良每亩30-40立方的,评分范围为10-15分。〖HT3XBS〗(四)旱地评分标准 序号工程要素必要条件分值 1坡度<25°20 2平整度单坡向设计7 斜坡度8 台面宽度>2米5 3土层>30厘米20 4排水可及时排水,防止水土流失20 5质地符合农作生长需求20 6合计100〖BG)F〗 评分细则:
一、坡度
坡度在20-25°的,评分范围为0-5分;坡度在10-20°的,评分范围为分;
坡度在0-10°的,评分范围为10-20分。
5-10
二、台面宽度
台面宽度1-2米的,评分范围为0-3分;台面宽度2-5米的,评分范围为3-5分。
三、土层厚度
土层厚度<20厘米的,为0分;土层厚度20-30厘米的,评分范围为1-10分
四、质地
砂质粘壤土粘壤土,评分范围为15-20分;
粘壤土壤质粘土,砂壤土砂质粘壤土,评分范围为1015分; 壤质粘土粘土,壤质粘土砂壤土,评分范围为510分; 粘土重粘土,砂土砂壤土,评分范围为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