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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
编辑:眉眼如画 识别码:20-50599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5 03:35: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京政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

京政发[201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 印)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 1 ─

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 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必要时邀请金融监管机构参加。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组成。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视情况

─ 2 ─ 参与工作小组的工作。工作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市规划委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负责确定全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目标;部署全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提出对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的初步意见;通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和查处情况;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针对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并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建立信息月报制度。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每月将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建立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各区县政府和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平台,将巡查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理统计,为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基础数据,实现各平台之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利用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信息平台,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专网,实现全市查处违法案件情况的信息互通、共享,定期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告。

第二章 工作职责

─ 3 ─ 第八条【市国土部门】 市国土部门全面负责违法用地查处和土地监管工作。

市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

市国土部门负责对相关区县政府履行《坚守耕地红线依法依规用地责任书》的情况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动态巡查等手段,监管农村集体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建立乡村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向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移送(交)土地违法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对城市(乡镇域)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全面负责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和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但未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已取得规划意见书并进入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决定,并将有关决定报告市政府并函告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规划核验等监督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城乡违法建设情况,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通报;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

─ 4 ─ 乡镇政府建立违法建设监督检查业务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将违法建设信息在专网上登录并报告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乡镇政府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督导、业务培训和考核等。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对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等决定。

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承担区县政府责成的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未取得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发现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加强监管;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制止或报告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

第十二条【水务、文物、园林绿化等部门】 水务、文物、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其他部门】 民防、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不得

─ 5 ─ 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续。

工商、文化、卫生、税务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时,对发现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房屋产权证或者申报用途与规划许可证件和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通报。

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气和供热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水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施农业建设标准的制定和验收工作,收回违法、违规涉农用地项目的政策资金,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机构应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配合保障工作。公安机关依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区县政府】 区县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

(一)区县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二)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的日常巡查监控制度,实时监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 6 ─

(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强制执行工作程序,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管理机制,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相关信息。

(六)参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联动管理工作机制。第十五条【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乡镇政府负责对现状及规划村庄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二)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三)建立乡镇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奖惩等措施。

(四)市国土部门所属的国土所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向市国土局和区县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乡镇政府所属规划、建设机构应与国土所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规划、建设工作。

(五)指导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督促其开展日常巡查,曝光并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六)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村委会报告、─ 7 ─ 群众举报后,应立即调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监督落实情况。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公安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七)定期向区县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并向市规划委派出机构报告控制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组织、协调和配合规划、国土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一)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区县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区域内违法建设,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单位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建立装修管理档案。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及时取证并向执法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十七条【监察部门】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预警约谈等工作,受理并查处联席会议交办和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联动管理工作

─ 8 ─ 第十八条【一般要求】 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迅速行动、不得推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十九条【首查责任和案件移送】 实行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

发现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现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执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应依法分别予以查处。

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该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执法部门对案件查处职责有异议的,应积极协商,协商未果的,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牵头协调负责制】 建立案件查处工作牵头协调负责制。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牵头负责部门,由其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总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凡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由市国土局牵头协调;不涉及违法用地,而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市规划委牵头协调;涉及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物业和房屋管理等违法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协调。

第二十一条【专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建立专项联合执

─ 9 ─ 法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可以指定成立专项联合行动小组,负责对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重大案件等采取综合措施,从严惩治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处理】 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可以书面告知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应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规划申报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业务申请时,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提供服务。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新建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申请时,应在严格核查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审批(许可)手续后,方可提供相应服务并限定临时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条【预警约谈】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对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及制止和查处的有关情况,会同市监察等部门对相关区县和乡镇政府责任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整改。

被预警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期满仍未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10 ─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 行政监察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向监察部门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完成“依法管地用地责任书”年度目标任务,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法违规审批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工业区、科技园区等开发区,或者擅自扩大开发区用地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补偿、安置工作不落实,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期落实市政府或市监察、国土、规划等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联席会议向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履行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

(二)未落实违法建设案件首查和移送,导致违法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为违法建设项目核发相关许可证照的。

─ 11 ─

(四)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由其上级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将控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控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

市政府负责对区县政府控制违法建设和落实《坚守耕地红线依法依规用地责任书》工作进行考核,区县政府负责对乡镇政府该项工作进行考核。乡镇政府可以对村委会控制违法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并有权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委会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联席会议负责对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并将意见上报市政府确认后,列入市政府对该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评价标准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根据本意见的相关内容拟定,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 12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设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卫戍区。各民主党派北京市委和北京市工商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5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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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违法用地(推荐)

“六五”普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单之三

依法依规用地改善人居环境

一、什么是违法用地?违法用地的危害有哪些?

答:违法用地是行为人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使用、出让、转让、买卖、交换、租赁、破坏土地及其他违法用地的行为。违法用地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阻碍城市的有序发展;

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3、影响城市整体形象;

4、部分违法行为直接危害群众安全;

5、侵害国家、集体土地资源;

6、破坏社会和谐。

二、违法用地主要有哪些种类?

答: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非法交易土地行为,主要包括:l、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另一类是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

三、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应做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五、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如何处理?

答:依照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吴起县司法局宣

第三篇: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文件

通政发„2010‟28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联动工作机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 1 - 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联动工作机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条 区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主席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勇担任,副主席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于世疆、副区长肖志刚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督查室、通州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通州国土分局、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文化委、区水务局、通州工商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民防局、区环保局、区城管监察 - 2 - 大队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具体联系人。

联席会议负责以下工作事项:

(一)确定全区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目标。

(二)部署全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任务。

(三)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提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的初步意见。

(五)通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和查处情况。

(六)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七)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

(八)针对全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并向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九)协调落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第四条 成立联席会议小组,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由市规划委通州分局、通州国土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城管监察大队组成。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小组负责以下工作:

- 3 -

(一)通知和召集联席会议季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协调各部门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

(三)落实信息月报制度。收集和汇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每月向区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有关情况。

(四)落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共享机制。利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将巡查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理统计,为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基础数据,定期报告联席会议。

(五)确定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统一报联席会议研究。

(六)制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

(七)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工作小组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通州国土分局全面负责违法用地查处和土地监管工作,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

(一)负责对各乡镇履行《坚守耕地红线依法依规用地责任 - 4 - 书》的情况提出考核初步意见。

(二)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动态巡查等手段,监管农村集体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建立乡村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三)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情况。

(四)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移送(交)土地违法案件、申请强制执行。

(五)对城市(乡镇域)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

第六条 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全面负责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和指导全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一)负责查处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但未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已取得规划意见书并进入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决定,并将有关决定报告区政府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二)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规划核验等监督工作。

- 5 -

(三)负责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城乡违法建设情况,并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通报。

(四)组织区城管监察大队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违法建设监督检查业务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五)将违法建设信息在专网上登录并报告联席会议工作小组。

(六)对区城管监察大队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督导、业务培训和考核等。

第七条 区城管监察大队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对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等决定。承担区政府责成的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

第八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以下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未取得国土、规划、住建部门的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

(三)负责对发现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加强监管。

(四)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制 - 6 - 止或报告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管。

(五)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

第九条 区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一)区水务、文物、园林绿化等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和权限内的违法建设查处。

(二)区民防、环保、消防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续。

(三)区工商、文化、卫生、税务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时,对发现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房屋产权证或者申报用途与规划许可证件和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不得予以行政许可,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通报。

(四)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气和供热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五)区水务局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水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六)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区农委负责组织设施农业建设标准的制定和验收工

- 7 - 作,收回违法、违规涉农用地项目的政策资金,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八)通州公安分局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用地违法建设的配合保障工作。依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依法受理国土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对现状及规划村庄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二)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通州国土分局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三)建立乡镇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奖惩等措施。

(四)市属国土所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定期向市国土局、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乡镇规划、建设机构应与国土所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规划、建设工作。

(五)指导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督促其开展日常巡查,曝光并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 8 - 控制工作。

(六)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村委会报告、群众举报后,应立即调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监督落实情况。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通州公安分局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七)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并向市规划委通州分局报告控制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制止管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组织、协调和配合市规划委通州分局、通州国土分局或者区城管监察大队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一)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区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区域内违法建设,并及时向市规划委通州分局、有关执法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建立装修管理档案。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及时取证并向执法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 9 -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预警约谈等工作,受理并查处联席会议交办和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区政府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章 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迅速行动、不得推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实行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发现或接到违法行为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现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执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应依法分别予以查处或联合查处。

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在2 - 10 -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该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执法部门对案件查处职责有异议的,应积极协商,协商未果的,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建立案件查处工作牵头协调负责制。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牵头负责部门,由其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总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凡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由通州国土分局牵头协调;不涉及违法用地,而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市规划委通州分局牵头协调;涉及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物业和房屋管理等违法行为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协调。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可以指定成立专项联合行动小组,负责对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重大案件等采取综合措施,从严惩治违法行为。牵头负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应做好执法配合。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各乡镇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可以书面告知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应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规划申报事

- 11 - 项;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业务申请时,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提供服务。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新建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申请时,应在严格核查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审批(许可)手续后,方可提供相应服务并限定临时使用期限。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对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及制止和查处的有关情况,会同监察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整改。

被预警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期满仍未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一条 各执法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2 - 依法严格履行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通州国土分局、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和区城管监察大队应指导各乡镇规范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制定统一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加强乡镇规划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加强乡镇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执法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强制执行程序。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通州国土分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市规划委通州分局或区城管监察大队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应及时报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区政府法制办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报区政府作出责成相关执法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的处罚决定。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执法部门。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拆除应当参照城镇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审批、监督制度和执法程序,区公安、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应做好积极配合。

- 13 -

第五章 行政监察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向监察部门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完成“依法管地用地责任书”目标任务,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法违规审批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工业区、科技园区等开发区,或者擅自扩大开发区用地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补偿、安置工作不落实,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期落实区政府或监察、国土、规划等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联席会议向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履行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

(二)未落实违法建设案件首查和移送,导致违法建设未得 - 14 - 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为违法建设项目核发相关许可证照的。

(四)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由其上级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将控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目标管理。完成工作目标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未完成工作目标的,给与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将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

区政府负责对乡镇政府控制违法建设和落实《坚守耕地依法依规用地责任书》工作进行考核。乡镇政府可以对村委会控制违法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并有权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委会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联席会议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

- 15 - 用地建设工作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并将意见上报区政府确认后,列入区政府对该单位的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评价标准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根据本规定的相关内容拟定,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设

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

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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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汇报

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

根据市政协2013年专题视察调研工作安排,10月25日市政协副主席任书文、王爱萍带领部分政协委员就我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听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管情况汇报,与市区6个国土分局执法大队进行座谈,深入了解相关

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视察报告分三个部分。

一、治理情况

全市国土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转变职能,优化服务,落实责任,严格执法,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针对用地需求量与耕地保有量的矛盾突出问题,从2010年第十次土地卫片国土资源部启动“15号令”实施问责以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犯罪行为,2012年违法用地面积下降30.6%,违反耕地面积下降60%,违法占用耕地的比例从31.2%降低到5.81%,目前全市违法用地总数控制在11%、未超越国家红线15%的限度、排序全省倒数第二位,违法占用地呈下降趋势,实现“保红线”目标。主要治理措施有四个方面:

(一)建立监管责任网络。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全市建立土地监管责任体系,把违法用地易发区,编制成全图,定人定岗进行动态和静态监管,实行监管区域、村庄、耕地网格化管理,建立责任制度完善、巡查职责规范、监管主体明确的市、县、乡三级巡查网络,进一步强化违法用地监管体系建设。

(二)强化严厉打击手段。全市各级国土部门创新执法方式,采取卫星遥感监测、违法用地事前制止、督促检查上下联动、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典型案件公开查处、触犯法律追究责任等手段,标本兼治,多措并举,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犯罪行为。2009年以来,不完全统计,全市共移交公安机关涉法土地案件32案33人,查办违法犯罪线索19件,侦破自侦案件48起,移送起诉42人。

(三)持续开展专项行动。2012年以来,开展卫片执法、查处变更规划、清理规范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专项治理行动,查处148宗违法用地、收缴罚没款1812.14万元,没收建筑物45.75万平方米,查处变更规划45宗,收缴罚没款657万元,出让金3.5亿元,累计处置土地34344亩、其中盘活置换用地7420亩,为“国省市”重点工程规范用地手续160宗22887亩、公开出让37宗2266亩、已收回罚没款4069.91万元、各类规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18.8亿元。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全市各级国土部门依法行政,严格建设用地预审预报、约谈承诺制度,审批用地从各个业务环节严格把关,谁办理谁监管,建立内部会审、执法监察、反馈预警机制,对违法用地行为实现一票否决制。积极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用地保障,对重点项目应急用地、临时用地、农业设施用地全程跟踪,减少环节,加快审批。结合全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的分析和预测,合理布局,科学分配规划期内主要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各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加强土地监管,主动服务大局,努力争取增量、盘活存量、管好流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

法律解释: 违法用地指,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或通过非法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建设指,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擅自改变批准内容的建筑体。

二、相关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情况分析,有四方面的问题应该高度重视。

(一)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全市各级土地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基层监管队伍薄弱、人员缺乏,有的国土所只有1人,就市、县两级国土监察执法大队不足120人,监管全市6956平方公里国土资源确实有很大难度,查处违法力量有限,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二)违法用地依然严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在全市10个县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小店区、晋源区、尖草平区被市政府确定为违法用地易发区,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宅基地开发、非工程建设、国道省道两侧、农村撂荒农田”等区域土地违法问题较为突出,用地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和“非法交易、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现象。仅2012年全市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宗数占到违法总数的18%。

(三)土地违法追究偏轻。《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警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土地执法实践中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很难执行,多数违法用地行为以行政处罚为主,因违法成本低,追究责任轻,处罚力度小,导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犯罪行为不断滋长,治理难度加大。

(四)规划用地监管较松。因受利益驱动,在用地立项、规划、审批、施工、建设等环节,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相关部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尚未形成,监管规划用地情况有一定缺失,致使一些用地单

第五篇: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

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形成部门联动,有效制止和查处我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特出台关于我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该《意见》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组织架构

我市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决定》中成立了我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于领导小组规格非常高,仅针对与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关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因此,为更好地衔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之间职能,《决定》规定了联席会议制度,并授权政府文件就联席会议的职责作出规定。因此,《意见》明确,市人民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市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负有查处职能的部门包括国土、规划、建设、房等职能部门和发改、林业、公安、工商等配合部门,以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等。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实际

1情况通知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也可以邀请市纪委、政法委、综治办、检察院、法院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负责监督检查及考核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制止、协调配合、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职责落实情况,承担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重要问题等多项职能。

二、关于部门职责

联动机制的主要架构是按负有查处职能的部门的职责、配合单位的职责来设计,第八条明确了查处部门的职责。特别说明的是,市国土局、规划局除负责本单位负责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职责外,作为全市用地和规划的主管部门,还应对全市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承担统筹和监督检查的职能,并向联席会议提出全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

第十条第一至八项对市直各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活动中所负的责任。包括发委、环保、工商、文化、卫生、林业等部门在备案或审批过程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共同监管职责,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予办理相应手续。第六项规定了公安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的协助职责。第九项规定了供电、供水和供气部门对不能提供合法用地、规划或房产手续的,不予供电、供水和供气。对已供水、供电和供气的,上述部门上接到国土、规划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确认违法用地的通知后或者根据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

除方案的统一部署停止供电、供水、供气,应当立即停止供水供电和供气。

第十一至十六条分别对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国土所和村建设规划建设站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三、关于联动机制

《意见》设立了违法案件的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机制。为确保部门之间工作衔接,发挥部门合力,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特别设定了案件首查责任制和移送制。对发现和接到举报的负有查处责任的执法部门,首查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到现场依法处理,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该执法部门应当在案件移送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意见》设立了信息共享制度。根据目前我市的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执法体制,市国土、规划和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都承担有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工作职责,而相关的业务和许可信息主要掌握在市国土和规划部门,为了全方位推动制止和查处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和联动,以及促进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势在必行。

《意见》设立了信息月报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第一时间和全面掌握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情况,以便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全市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意见》还规定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配合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给予奖励。

四、关于行政监察与考核评价

《意见》第四章规定了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中负责职责的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形。

京政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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