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滞纳金有关规定
计算加收滞纳金的作用有两个:(1)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的经济补偿,带有经济补偿性质;(2)税收滞纳金较高的负担率(按新法每日万分之五换算相当于银行年利率的18%),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
(一)滞纳金计算过程繁杂。现行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由于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不同,使得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不尽相同。
考虑法定节、假日等对纳税期限的影响,无疑增加了稽查人员的工作难度。如果发生税收滞纳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更使基层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应对。
(二)对发生纳税人税款混库情况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
(四)但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但未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对此是否应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无明确法律依据。
(五)税收滞纳金能否减免、缓缴。新旧征管法只对滞纳金的征收作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32条),未涉及税收滞纳金的减免、缓缴,也就是说滞纳金不能减免。按照滞纳金的设计立法意图来说,此规定完全合理:滞纳金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一种惩戒,当然不能减免、缓缴。而在税收征管实践工作中,滞纳金不能减免、缓缴,往往导致欠税数额巨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例如某些军工、棉纺机械制造企业)等因滞纳金数额巨大而根本无力缴纳;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这些欠税企业实施减、免税措施时,对欠税造成的滞纳金往往避而不谈,实质上也淡化了滞纳金的立法意图,滞纳金制度形同虚设;或者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为了确保正税而故意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导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税收滞纳金加收的一般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是,基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和特殊情形的考虑,税法中又出台了一些例外性规定,理解和掌握好这些特殊条文可以帮助纳税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的原则: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纳税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如果最终未获批准的,仍将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上述法条和规定释放的信息是: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但如果未在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入库的,将转执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欠缴的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这一事件而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当然,能够适用这一规定的纳税人范围较窄,只针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这一临时性规定的出台主要是基于个别税收政策在新旧转换时衔接不明,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如果不注意适用的时间界限,也将可能面临税收风险。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这表明,税法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滞纳金问题上作了照顾性处理。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但是,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事前相互串通,故意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仍然可能面临其他的法律风险。
九、《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国税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近日发出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指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资本公积,应补缴印花税。
国税总局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应按规定按年计算,对增加的部分按规定补缴印花税。
此外,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给公司的贷款,因企业到期未能还本形成的呆滞贷款,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将贷款转为该公司的股权,因未构成实质性的呆帐,对金融机构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应冲回不得税前扣除。
税收滞纳金难以征收的成因及对策
隋 栋 张丽娜
三是滞纳时间难以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所以说,税法确定的纳税期限不一定是固定的某一日。如果查获企业偷税每月都有发生,滞纳金的起始时间势必要查日历来得到,并且要注意节假日期间的休假日是否影响纳税期限。如果是前几年的偷税,还要查历年的日历。这样计算的滞纳金,税务稽查人员不但增加了工作量,而且最主要的是容易出差错。一旦发生有关滞纳金的行政诉讼,极易使税务部门处于尴尬境地,这导致了一些税务人员不愿专征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应当注意的一些特殊规定
2010-3-22 8:49:00
文章来源:威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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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期预缴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实践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滞纳金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笔者认为,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作为规范性文件虽然法律级次较低,但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管理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做出解释性文件,而且有关具体规定与现行税收法规特别是与新《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质疑的。既然企业所得税适用未按期预缴税款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那么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各税种应同样适用未按期预缴税款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三、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对什么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四、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因为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所做的补偿,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则不存在占用的问题,而纳税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应当加收滞纳金。同样,应扣未扣其它税种也同等适用此理。
六、节假日是否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七、破产清算中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申报债权及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说欠税滞纳金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但是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应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而税收行政罚款则不属于可以申报的破产债权,从这角度来看法律也赋予滞纳金与税款相近的地位。
八、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如何计算?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纳税人以前纳税期内应纳未缴纳税款如何征收滞纳金,重点应明确起止期限:计算起始时间是按照有关税种的实体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这一起始时间并不因税务检查的进行而发生改变,纳税人超过这一期限没有纳税,就发生了税款滞纳行为,当然这给税务检查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计算截止时间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而不是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或者下达之日。
九、滞纳金的追缴期限有多长?《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二篇:滞纳金
按照南昌市实行的自来水费“一月一抄”制,供水公司工作人员应当按月抄表,然后在用户单元门口等显眼位置贴上缴费通知单,用户然后根据通知单去缴纳水费。
“供水公司在用户未收到水费缴费通知单的情况下就以逾期为由收取滞纳金,而且其单方设定滞纳金的标准过高,这些都很不合理。”江西省南昌市一位市民近日对本报记者说。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不少市民对该市供水公司的做法提出类似质疑。
用户质疑 未通知缴费就收滞纳金
按照南昌市实行的自来水费“一月一抄”制,供水公司工作人员应当按月抄表,然后在用户单元门口等显眼位置贴上缴费通知单,用户然后根据通知单去缴纳水费。
陈先生是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美罗江畔”住宅小区的住户。2011年初至今,由于小区旁边的道路维修改造等原因,陈先生一直没有收到过供水公司的缴费通知单,他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也表示没有收到。由于工作繁忙,陈先生没有在意此事,时间一晃就到了今年5月。
5月14日上午,陈先生专程来到江西洪城水业股份公司,准备问一下这一年多没收到缴费通知单的原因,并缴纳欠了一年多的水费。没想到工作人员却告知,他不仅要缴清所欠水费400元,同时还要再补缴600元的滞纳金。
“欠400元水费,却要补缴600元滞纳金,这不合理!况且,我一直就没有收到过缴费通知单。”陈先生和工作人员争论了许久,但工作人员却坚称“这是公司的规定”。由于担心滞纳金会随着时间推移“利滚利”,陈先生只好气呼呼地缴纳了这笔费用,随后就向本报江西记者站进行了投诉。
接诉后,记者随同陈先生来到江西洪城水业股份公司。该公司收费处负责人在了解了陈先生反映的情况后表示,该公司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水合同中已经约定,用户自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仍未缴费的,在应缴纳水费额的基础上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陈先生所欠600元滞纳金费用就是这样产生的。至于陈先生反映从未收到过缴费通知单的情况,他们会派工作人员去调查核实,如果反映的问题属实,他们会对抄表员进行处罚。
5月30日,陈先生致电本报记者,称江西洪城水业股份公司已经退还了他此前缴纳的600元滞纳金,但对方没有就退款原因作出解释。
企业解释 供水合同有约定
尽管陈先生的投诉得到了解决,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江西洪城水业股份公司因收取“天价”滞纳金、水费催收工作不规范等情况,经常遭到消费者质疑。
今年5月,家住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小区居民余先生去缴水费时,被告知过去4年来有几个月份的水费没有缴,除缴纳水费本金外,还应缴纳滞纳金628元,滞纳金金额比水费本金高出了两倍多。当即,他将近几年没有按时缴纳水费的月份和金额都一一打印了出来,发现其中距今最远的一个月份是2009年12月。经查询,余先生才得知,他在采用银行划账的方式缴纳水费时,有几次银行卡余额不足,没有扣划水费,才产生了滞纳金。
余先生对记者说,我承认自己有一定的过错,但为何每月的缴费通知单上并没有告知滞纳金的金额呢?如果洪城水业公司送达《催款通知单》告知我已欠费,就不会产生现在的高额滞纳金了。
6月3日,记者在南昌市八一广场对10位消费者进行了随机采访,发现有三成以上受访者有过类似遭遇,有五成以上的受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了水费滞纳金,七成以上的受访者不清楚滞纳金的收取标准。在调查中,绝大多数消费者表示,如果水业公司未尽到催缴通知义务,就不应该收取水费滞纳金。“收取滞纳金不是我们的目的,关键还是希望约束用户按时缴纳水费。”江西洪城水业股份公司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收取水费滞纳金的目的在于增强市民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意识,同时也是维护企业运营的需要。
南昌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咨询时表示,目前江西省尚未取消水费滞纳金,因此按照相关标准收取水费滞纳金,属于合理收费范畴。
法律声音 滞纳金标准应听证
6月5日,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张海水律师就水费滞纳金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用户与供水公司之间是一种供用水合同关系,按照双方约定,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将承担滞纳金。但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滞纳金相当于违约金,不宜过高,不得超过预期所得。如果滞纳金超过水费本金的30%,就应当视为明显过高,很不合理,用户有权要求下调。
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教授潘世钦也赞同上述观点。他指出,早在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原建设部对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的规定。这是国家机关对公用事业中的“滞纳金”的第一次否定,此举还意味着,用户可以与供水公司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标准。
潘教授说,实际上,供水公司是垄断企业,不可能和每个消费者签订不同的合同,因此目前消费者所反映的滞纳金问题,归根到底还是格式合同的问题。供水公司单方面在格式合同中设定了滞纳金条款,造成了对消费者不公平的事实。
潘教授建议,作为公益性企业,供水公司应当重新制定合同范本,并在此之前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重新确定滞纳金标准,或者干脆取消滞纳金。与此同时,供水公司还应对抄表、通知、收费等可能导致产生滞纳金的各项环节都高度重视,规范操作行为,并做好与用户的沟通工作。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王军则建议说,消费者可以到供水公司营业厅办理一个短信通知业务,只要留下一个手机号码,系统就可以按时将缴费通知发送到手机上。如果没有时间现金支付,可以办理手机缴费和银行账户缴费的业务,以避免因逾期缴费而产生滞纳金。
●链接
福州不收水费滞纳金
2011年6月1日新修订的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供水企业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必须与用户签订规范的用水合同,明晰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取消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水费滞纳金的做法。
第三篇:滞纳金问题
本案国土局收取甲方滞纳金是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的。原因如下:
一、本案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由甲方与国土局签订,因此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法发〔2008〕1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件的案由,意味着这类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并非以行政诉讼解决。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而本案中,土地出让合同中并无向国土局哪个账户转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约定,合同中也没有提供正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转入的账户。因此,甲方并不构成“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形。
二、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来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以看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在本案中,甲方已经按时、按量履行了付款义务,不存在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甲方付款对象错误也并不构成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因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无向乙方哪个账户打款的约定。
三、从对滞纳金的理解来看。滞纳金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由执行机关按照义务人拖延的期限,按日课以义务人新的不间断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早日履行义务,即执行罚,又称滞纳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滞纳金”一词往往存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公路法》、《水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等经济法中。我们可以看出,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等特点。而本案国土局征收甲方每天伍佰元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四、从违约责任的归责来看。违约行为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其中实际违约又包括:不履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瑕疵给付/加害给付)、其他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等)。本案国土局收取甲方滞纳金的行为证明国土局认定甲方履行迟延。债务人合同履行迟延的构成要件包括:1,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2,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履行是可能的;3,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从本案来看,虽然甲方实际履行债务的时间超出了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但是超出合同履行期限是由于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至错误的账户,而该错误是由于国土局未在合同中指定正确的账户。所以,对甲方来说,甲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是有正当理由的,由国土局的失误而导致的合同履行迟延的责任不应该由甲方承担,国土局收取甲方滞纳金的做法没有依据。
第四篇:加收滞纳金通知书专题
加收滞纳金通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年月日缴纳年月(季)应纳消费税税款元,现从滞纳税款之日
日止,滞纳税款
特此通知
年月日起至年天,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税务机关(公章)年 月 日月
第五篇:减免滞纳金申请书
减免滞纳金申请书
:
我 与贵社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本人未能按时交纳 的协作服务款,根据合同的规定本人需交纳滞纳金人民币合共 元,我方现申请减免本期滞纳金,并承诺以后按时交纳款项,如我方再出现拖欠协作服务款的情况,将严格按合同规定交纳应交的滞纳金。
申请人:
2015 年11月 日
理事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