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个险,50.
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为使您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满意的服务,现将我公司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特点和投保须知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特色
覆盖人群广,交费种类多,增值收益稳,生活更美好。
二、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三、运作原理
万能保险产品,是一种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单账户的人身保险产品,它具有交费灵活、账户透明的特点。所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一定的初始费用后,进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的价值将定期按照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结算。
四、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年金----在被保险人50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后、95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您可选择将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全部或者部分账户价值按照我
们提供的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月领取的终身年金,同时我们将从个人账户中扣减申请转换的金额。
我们自您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起,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年金金额根据您申请转换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照我们提供的转换标准计算确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多次按上述规定向我们申请转换年金,每次转换后年金领取金额为该次转换之前的年金金额与根据该次转换的个人账户价值计算得出的年金金额之和。
您每次申请转换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退保利益
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按照条款的规定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五、投资策略
秉承绝对收益、稳健投资、价值选择的理念,通过深入地市场判研,动态调整固定收益和权益资产的大类配置,确保保底收益;通过长期持有具有持续增长能力,且估值合理的蓝筹股票获取长期稳健收益;积极把握阶段市场机遇,如新股配售、定向增发等实现阶段超额回报。
六、保单账户
1、账户价值计算方法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手续费。
(3转换为年金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转换部分对应的账户价值。
(4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5本附加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2、费用明细
初始费用----是指您所交纳的每笔保险费,在进入您的个人账户之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减的费用。从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转入的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为0;您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为5%。
部分领取费用----指您在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服务费用。每个保单年度内从第二次部分领取开始,我们将按每次20元的标准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手续费。
我们保留调整该手续费标准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涨落幅度。
七、犹豫期及退保
投保人自签收保单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犹豫期内要求撤销合同的,本公司将在合同撤销后30日内无息退还您已缴纳的保险费。
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将向您退还当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
八、利益演示
案例:投保人为50岁男性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和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选择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3年交,保额300000元,并与本公司约定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产生的每笔年金以及现金红利作为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险费自动转入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个人账户,无追加保险费。保单利益测算如下: 保险费
费用 不同结算利率假设下的保单利益(年末
低档 中档 高档 保单年度 自动转入的保险费(年初 累计保险费(年初 初始费用(年初 记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年初 账户价值 一般身故给付现金价值 账户价值 一般身故给付现金价值 账户价值 一般身故给付 现金价值 1 30,000 30,000 0 30,000 30,759 30,759 30,759 31,378 31,378 31,378 31,850 31,850 31,850 2 38,958 68,958 0 38,958 71,480 71,480 71,480 73,567 73,567 73,567 75,176 75,176 75,176 3 50,226 119,184 0 50,226 124,783 124,783 124,783 129,480 129,480 129,480 133,136 133,136 133,136 4 61,764 180,948 0 61,764 191,265 191,265 191,265 200,030 200,030 200,030 206,921 206,921 206,921 5 61,932 242,880 0 61,932 259,600 259,600 259,600 273,997 273,997 273,997 285,435 285,435 285,435 6 62,100 304,980 0 62,100 329,835 329,835 329,835 351,537 351,537 351,537 368,971 368,971 368,971 7 62,280 367,260 0 62,280 402,031 402,031 402,031 432,828 432,828 432,828 457,849 457,849 457,849 8 62,454 429,714 0 62,454 476,231 476,231 476,231 518,035 518,035 518,035 552,394 552,394 552,394 9 62,640 492,354 0 62,640 552,498 552,498 552,498 607,351 607,351 607,351 652,968 652,968 652,968 10 62,820 555,174 0 62,820 630,879 630,879 630,879 700,958 700,958 700,958 759,936 759,936 759,936 15 63,744 872,046 0 63,744 1,056,475
1,056,475 1,056,475 1,240,673 1,240,673 1,240,673 1,405,461 1,405,461 1,405,461 20 64,680 1,193,568 0 64,680 1,543,689 1,543,689 1,543,689 1,921,616 1,921,616 1,921,616 2,281,759 2,281,759 2,281,759 25 65,592 1,519,710 0 65,592 2,100,687 2,100,687 2,100,687 2,779,316 2,779,316 2,779,316 3,469,305 3,469,305 3,469,305 30 66,444 1,850,256 0 66,444 2,736,519 2,736,519 2,736,519 3,858,038 3,858,038 3,858,038 5,076,425 5,076,425 5,076,425 35 67,218 2,184,834 0 67,218 3,461,271 3,461,271 3,461,271 5,213,009 5,213,009 5,213,009 7,249,041 7,249,041 7,249,041 40 67,872 2,522,934 0 67,872 4,286,220 4,286,220 4,286,220 6,913,205 6,913,205 6,913,205 10,183,820 10,183,820 10,183,820 45 68,394 2,863,908 0 68,394 5,223,995 5,223,995 5,223,995 9,044,812 9,044,812 9,044,812 14,145,865 14,145,865 14,145,865 50 68,796 3,207,126 0 68,796 6,288,922 6,288,922 6,288,922 11,715,733 11,715,733 11,715,733 19,492,780 19,492,780 19,492,780 55 69,150 3,552,126 0 69,150 7,497,409 7,497,409 7,497,409 15,061,226 15,061,226 15,061,226 26,707,108 26,707,108 26,707,108 56 69,270 3,621,396 69,270 7,758,028 7,758,028 7,758,028 15,825,587 15,825,587 15,825,587
28,427,883 28,427,883 28,427,883 特别说明:1.上表中,高、中、低档结算利率分别指年利率6%、4.5%和本产品最低保证利率(年利率2.5%;上表中的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假设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由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转入的现金红利按照中档红利测算。3.记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当年度所交保费-当年初始费用。本说明书仅供客户理解产品所用,具体规定请以产品条款为准。
本人对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已充分知悉并理解,完全同意遵守以上说明书的约定。
投保人签名: 签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_(请保持签名与投保单一致
第二篇: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个险,0岁.
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 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为使您得到充分 的保障和满意的服务,现将我公司附加品质生活年金 保险(万能型 产品特点和投保须知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特色
覆盖人群广,交费种类多,增值收益稳,生活更美 好。
二、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 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三、运作原理
万能保险产品,是一种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 有保单账户的人身保险产品,它具有交费灵活、账户 透明的特点。所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一定的初始费用 后,进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的价值将定期按照公布 的结算利率进行结算。
四、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年金----在被保险人 50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后、95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前, 若被保险人生存, 您可选择将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全部或者部分账户价值 按照我们提供的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月领取的 终身年金,同时我们将从个人账户中扣减申请转换的 金额。
我们自您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年(或月生效 对应日起,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年金金额根据您申请转换的个人 账户价值,按照我们提供的转换标准计算确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多次按上述规定向我们申 请转换年金,每次转换后年金领取金额为该次转换之 前的年金金额与根据该次转换的个人账户价值计算得 出的年金金额之和。
您每次申请转换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 时规定的最低金额。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 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终止。
2、退保利益
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按照 条款的规定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五、投资策略
秉承绝对收益、稳健投资、价值选择的理念,通过 深入地市场判研,动态调整固定收益和权益资产的大 类配置,确保保底收益;通过长期持有具有持续增长 能力,且估值合理的蓝筹股票获取长期稳健收益;积 极把握阶段市场机遇,如新股配售、定向增发等实现 阶段超额回报。
六、保单账户
1、账户价值计算方法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 算:(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 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纳的保险费,扣除 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 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手续 费。
(3转换为年金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转换部分 对应的账户价值。
(4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 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5本附加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 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2、费用明细
初始费用----是指您所交纳的每笔保险费,在进 入您的个人账户之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扣减的费用。从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转入的保险费初 始费用的收取比例为 0;您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初始费 用的收取比例为 5%。
部分领取费用----指您在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 的服务费用。每个保单内从第二次部分领取开始, 我们将按每次 20元的标准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 领取手续费。
我们保留调整该手续费标准的权利,但其调整幅 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涨落 幅度。
七、犹豫期及退保
投保人自签收保单之日起 10日内为犹豫期。犹豫 期内要求撤销合同的, 本公司将在合同撤销后 30日内 无息退还您已缴纳的保险费。
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将向您退还当 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
八、利益演示
案例:投保人为 0岁男性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和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 ,选择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3年交,保额 100000元, 并与本公司约定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产生的每笔年金以及现金红利作为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险费自动转入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个人账 户,无追加保险费。保单利益测算如下: 保险费
费用 不同结算利率假设下的保单利益(年末
低档 中档 高档 保单 自动转入的保 险费(年初 累计保险费(年初 初始费用(年初 记入万能保 单账户的价 值(年初 账户价值 一般身故给付
现金价值 账户价值 一般身故给付 现金价值 账户价值 一般身故给付
现金价值 1 10,000 10,000 0 10,000 10,253 10,253 10,253 10,459 10,459 10,459 10,617 10,617 10,617 2 12,364 22,364 0 12,364 23,189 23,189 23,189 23,872 23,872 23,872 24,398 24,398 24,398 3 15,352 37,716 0 15,352 39,515 39,515 39,515 41,026 41,026 41,026 42,202 42,202 42,202 4 18,414 56,130 0 18,414 59,394 59,394 59,394 62,170 62,170 62,170 64,355 64,355 64,355 5 18,424 74,554 0 18,424 79,786 79,786 79,786 84,297 84,297 84,297 87,884 87,884 87,884 6 18,434 92,988 0 18,434 100,704 100,704 100,704 107,450 107,450 107,450 112,876 112,876 112,876 7 18,444 111,432 0 18,444 122,161 122,161 122,161 131,678 131,678 131,678 139,419 139,419 139,419 8 18,454 129,886 0 18,454 144,171 144,171 144,171 157,029 157,029 157,029 167,610 167,610 167,610 9 18,464 148,350 0 18,464 166,748 166,748 166,748 183,555 183,555 183,555 197,551 197,551 197,551 10 18,476 166,826 0 18,476 189,908 189,908 189,908 211,312 211,312 211,312 229,351 229,351 229,351 20 18,602 352,254 0 18,602 457,031 457,031 457,031 570,434 570,434 570,434 678,729 678,729 678,729 30 18,758 539,104
0 18,758 801,562 801,562 801,562 1,134,996 1,134,996 1,134,996 1,498,309 1,498,309 1,498,309 40 18,954 727,722 0 18,954 1,245,859 1,245,859 1,245,859 2,021,924 2,021,924 2,021,924 2,991,915 2,991,915 2,991,915 50 19,194 918,540 0 19,194 1,818,718 1,818,718 1,818,718 3,414,551 3,414,551 3,414,551 5,712,446 5,712,446 5,712,446 60 19,480 1,112,0140 19,480 2,557,136 2,557,136 2,557,136 5,600,192 5,600,192 5,600,192 10,665,878 10,665,878 10,665,878 70 19,792 1,308,5280 19,792 3,508,528 3,508,528 3,508,528 9,028,988 9,028,988 9,028,988 19,682,397 19,682,397 19,682,397 80 20,090 1,508,1180 20,090 4,733,363 4,733,363 4,733,363 14,405,859 14,405,859 14,405,859 36,091,353 36,091,353 36,091,353 90 20,328 1,710,3840 20,328 6,308,765 6,308,765 6,308,765 22,834,856 22,834,856 22,834,856 65,949,534 65,949,534 65,949,534 100 20,484 1,914,5900 20,484 8,333,347 8,333,347 8,333,347 36,045,569 36,045,569 36,045,569 120,276,141120,276,141 120,276,141 106 20,570 2,037,756 20,570 9,814,988 9,814,988 9,814,988 47,339,100 47,339,100 47,339,100 172,393,279
172,393,279 172,393,279 特别说明:1.上表中,高、中、低档结算利率分别指年利率 6%、4.5%和本产品最低保证利率(年利率 2.5%;上表中的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假设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 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由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转入的现金红利按照中档红利测算。3.记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当所交保费-当年初始费用。本说明书仅供客户理解产品所用,具体规定请以产品条款为准。
本人对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已充分知悉并理解,完全同意遵守以上说明书的约定。
投保人签名: 签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_(请保持签名与投保单一致
第三篇:人保寿险附加乐享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A 款)条款范文
人保寿险附加乐享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关于本附加合同
3.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2.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年金领取起始日 2.3 年金领取方式及年金类型 2.4 保险责任
2.5 保单红利
3.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3.3 效力终止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金申请 4.3 诉讼时效
5.本附加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5.1 经过
5.2 年金领取对应日
5.3 领取
5.4 现金价值 人保寿险附加乐享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人保寿险附加乐享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订立
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
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成立与生本附加合同成立。
效
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本附加合同经过(见5.1)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2 年金领取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起始日
最早为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年金领取对应日(见5.2)以该日期计算。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提前或延迟开始领取年金。
2.3 年金领取年金领取方式分为一次性领取、按年(或月)领取。
方式及年按年(或月)领取的年金类型分为定期确定年金、定期年金、普通终身年金、金类型 保证给付10年终身年金、保证给付10年增额终身年金、保本终身年金。
年金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在被保险人首次领取年金前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开始领取年金后,不得变更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约定的年金领
取方式给付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
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月)领取。本公司将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
日的保险金额,根据约定的年金类型,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年金。
可以选择的年金类型包括:
①定期确定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的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定期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离职保险金
2.5 保单红利
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③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④保证给付10年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10年。若被保险人未领满10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年金直至10年期限届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10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⑤保证给付10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10年。从第二个领取(见5.3)起,每个领取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个领取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时的给付标准的5%增加。若被保险人未领满10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年金直至10年期限届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10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⑥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金额,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金额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离职保险金给付该被保险人,剩
余部分退还投保人。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止为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红利分配期间。在本附加合同红利分配期间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附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投保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下述情形之
一时给付:
①本附加合同终止时;
②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 ③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离职时。
红利累积利率以本公司当时宣布的为准。
若被保险人选择按年(或月)领取年金,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投保人可以选择将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累积红利转增相应的领取金额,其余部分在首次领取年金时一并给付。
保单红利的给付对象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
3.2 投保人解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本公司对除合同的已经开始分期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手续及风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险(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见5.4)。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年金、全残保险金和离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4.2
保险金申请
年金申请
在申请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合法的退休证明。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身故保险金申请 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全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离职保险在申请离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金申请
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离职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附加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5.1 经过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个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经过。
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2 年金领取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每年(或月)的对应日为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年(或对应日 月)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3 领取 从年金领取起始日或年金领取年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年金领取年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领取。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4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经过末及经过内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条款全文结束)
第四篇: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4.2 保险金申请1.1 附加合同订立1.2 附加合同生效
2.您获得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
3.您的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受益人
4.3 诉讼时效
5.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5.1 投保范围5.2 效力终止
6.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6.1 意外伤害6.2 酗酒
6.3 潜水6.4 空中运动6.5 攀岩6.6 探险6.7 武术6.8 特技表演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1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附加合同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
订立下简称 “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
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同时解除。
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您获得的保障
基本保险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金额 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责任在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6.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残保险金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自身故或全残发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于保
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5年,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因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6.2)、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6.3)、空中运动(见6.4)、攀岩(见6.5)、探险
(见6.6)、摔跤、武术(见6.7)、特技表演(见6.8)、赛马、赛车及其
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您的义务
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一次交清。
交纳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除1.222.12.22.32.433.144.1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金申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请
身故保险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申请(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申请(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投保范围投 保人:主合同投保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保险。
被保险人:凡年龄在25周岁至50周岁之间的主合同投保人和/或其配偶,身体健
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效力终止当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酗酒 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
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导致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
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4.24.355.15.26.16.26.36.46.56.66.76.8
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武术特技表演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条款全文结束)
第五篇:中国人保财险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种简介
中国人保财险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种简介
核心提示:中国人保财险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种简介
一、盗抢险条款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中国人保财险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种简介
一、盗抢险条款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二、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保险车辆挡风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四、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的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六、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七、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八、自然损失险条款保险责任(家庭自用车和非营业用车主险含此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九、救助特约条款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