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动态管理办法
沧建〔2012〕25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不断改善施工现场生态环境和从业人员生产生活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以下简称安全费用)的计取、拨付、使用、结算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临时设施、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费用。第四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河北省2012计价定额规定的费率计取安全费用。该费用及各专业的基本费和增加费明细应同最高限价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 安全费用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前将安全费用一次性全额存入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时,需提交安全费用存款凭证。
第六条 安全费用采用分阶段拨付、依据现场投入结合安全评价结果确定拨付额度、竣工后进行结算的方式对安全费用实行动态管理。鼓励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科技含量,争创安全文明工地。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标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及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结合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案及安全费用情况,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合理编制该项目的安全投入计划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清单报当地安监机构备案。投入计划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清单应分阶段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其阶段划分应与申请拨付安全费用的阶段相一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参照该项目安全费用总额编制安全投入计划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清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为安全达标合格等级的项目,参照该项目安全费用基本费总额编制安全投入计划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清单。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按照项目开工后、主体2-4层、主体70%-100%及工程竣工四个阶段实施安全费用的拨付和最终结算。施工企业申请安全费用拨付前,必须完成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清单各项内容并按规定进行现场自评,自评合格后方可申请拨付安全费用。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后,施工企业可以申请首次安全费用的拨付。施工企业应提交该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项目已完成安全投入清单及经项目监理部总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甲方代表签署意见的《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费用拨付申请表》报当地安监机构。安监机构委派2名以上安监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查验,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拨付首次费用。安全管理目标为安全达标合格等级的项目首次拨付基本费总额的40%。安全管理目标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首次拨付安全费用总额的40%。
沧州市区工程项目及各县(市、区)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必须落实自动冲洗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一卡通”门禁系统,未落实的不予拨付。
第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施工到2-4层时,施工企业可申请第二次拨付。施工单位申请第二次拨付前,应严格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价。自评合格后,将项目自评的安全检查评分表、项目已完成的安全投入清单及经项目监理部总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费用拨付申请表》报当地安监机构。安监机构应委派2名以上安监员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做如下处理:
(一)安全评价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项目不予拨付安全费用,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责令立即停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安全管理目标为合格等级的项目,本次评价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拨付基本费总额的20%;
(三)安全管理目标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本次评价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拨付安全费用总额的20%;
(四)安全管理目标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本次评价达不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但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安全文明工地创建资格,安全费用拨付基本费总额的20%。拨付前先行扣除超拨的安全费用(增加费总额的40%)并按挪用安全费用(增加费总额的40%)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完成70%后,施工企业可申请拨付第三次安全费用。施工企业应参照第二次拨付安全费用拨付程序并提交相应资料报安监机构申请第三次拨付安全费用。安监机构委派2名以上安监员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做如下处理:
(一)安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责令立即停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安全管理目标为合格等级的项目,本次评价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拨付基本费总额的20%;
(三)安全管理目标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第一次评价被取消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格且本次评价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拨付基本费总额的20%;
(四)安全管理目标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第一次评价达到安全文明标准而本次评价达不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但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安全文明工地创建资格,安全费用拨付基本费总额的20%。拨付前先行扣除超拨的安全费用(增加费总额的60%)并按挪用费用(增加费总额的20%)予以处罚;
(五)安全管理目标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第一次评价达到安全文明标准且本次评价也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拨付安全费用总额的20%。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发生放松管理,明显降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标准的,安监机构要及时再次组织对该项目的评价打分,并将打分情况纳入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安监机构应对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以历次安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为基准分,根据项目实际投入情况、项目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平时保持情况及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对基准分进行合理调整(调整范围为±5分内),确定综合评价得分并出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表》。施工单位持安监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表》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施工总平面图》等资料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费率测定。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结果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工程项目(包括各县、市、区)办理费率测定时,总承包单位需向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送该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入资料,由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其安全费用的费率进行初步测定,初步测定的费率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投入资料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确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办理完安全费费率测定工作后,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署测定意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表》及相关资料到当地安监机构办理安全费用结算,申请拨付施工企业应得的其它安全费用。剩余的安全费用退还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按开工后、工程量完成30%、工程量完成70%、工程竣工四个阶段实施安全费用的拨付和最终结算。其每个阶段的拨付比例、拨付程序、提交资料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执行。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未经安全评价的项目,不予拨付安全费用。安全费未经测定的项目不予办理安全费用结算。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费用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禁挪用安全费用,一经发现将按挪用费用的20%—50%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标准落实安全文明措施的,不得在安全费用拨付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拨付安全费用的意见,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监机构要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标准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督促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切实改善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安全费用的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资料齐全后五日内完成费率测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遇有特殊工程或项目,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有超过计价依据规定的范围或标准,需增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由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测定意见,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沧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沧建[2008]1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的通知》(沧建[2010]36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2016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016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标准化样板工地名单(第二批)
(排名不分先后)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工程名称:杭政储出[2014]2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Ⅱ标段 施工单位: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陈凌
监理单位:浙江南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张克秀 建设单位:浙江德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2、工程名称:拱墅区看守所迁建工程
施工单位: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胡伦元 监理单位: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付太平建设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3、工程名称:农转居拆迁安置房三区块六期1#-10#楼及地下室项目 施工单位: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韩思忠 监理单位:浙江泛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罗顺明 建设单位: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
4、工程名称:新建厂房二区生产车间、宿舍楼
施工单位: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庞有标 监理单位:杭州环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邬厥龙 建设单位: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5、工程名称:新建厂房车间、检验试制车间一、二、辅助用房、集中地下室 施工单位: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徐国军 监理单位:杭州中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陈小青 建设单位: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6、工程名称:乔司国际商贸城胜稼安置房三区项目
施工单位:浙江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刘文魁 监理单位: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王贵华 建设单位:杭州余杭九乔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
7、工程名称:绿野花语东地块二期一标
施工单位: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邵培宏 监理单位: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马民 建设单位:浙江南都置业有限公司
8、工程名称:北干街道荣庄社区城中村改造一体化安置房工程I标段 施工单位: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陈宝贵 监理单位: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彭桂喜 建设单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
9、工程名称:杭政储出[2012]26号地块商业金融业用房
施工单位: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俞越君 监理单位:浙江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丁学强 建设单位:杭州马也实业有限公司
10、工程名称:柳城雅苑B区1—2号楼
施工单位:建德市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李银顺 监理单位:浙江建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罗筱青 建设单位:建德市柳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11、工程名称:凯全·紫郡花苑一期工程
施工单位: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韩生良 监理单位:杭州华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周炎雷 建设单位:杭州凯全实业有限公司
12、工程名称:淳安县化工厂区块保障性住房1#、2#、13#、5#、6#楼工程
施工单位:淳安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钱健荣 监理单位: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林文森 建设单位:淳安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
13、工程名称:辉照山农居点(二期)2#、3#楼项目
施工单位:浙江秀水环保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何伟东 监理单位: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总监:吴子贤建设单位:淳安县房地产管理处
14、工程名称:千岛湖文化综合体项目妇青幼及文化中心土建工程
施工单位: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方长安 监理单位: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李光跃 建设单位:淳安县青溪新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15、工程名称: 威坪镇商业街建设9#/,10#/12#楼工程
施工单位: 淳安蓝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王文娟 监理单位: 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方迈新 建设单位: 淳安县威坪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
16、工程名称:中国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纪念馆工程
施工单位: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唐仙娟 监理单位: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总监:刑胜刚 建设单位:中共淳安县委党史研究室
17、工程名称:青山湖玫瑰园观星苑2#、5#、6#、8#、9#住宅楼
施工单位:浙江振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余成寅 监理单位: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田巍 建设单位:临安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8、工程名称:杭政储出(2009)72号地块(P4)商业办公用房
施工单位: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宋朝勇 监理单位: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王玲龙 建设单位:杭州灵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9、工程名称:杭政储出(2008)32号地块商业金融用房I标段
施工单位:恒德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朱贵林 监理单位: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徐谷平建设单位:杭州万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工程名称:杭政储出(2008)32号地块商业金融用房II标段
施工单位:浙江华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郭南平监理单位: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徐谷平建设单位:杭州万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名称:建德市洋安江洲路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建德市盛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杨小平监理单位:杭州政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郑少秋 建设单位:建德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工程名称:桐庐经济开发区岩桥路(求是路-城南东路)
施工单位: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贺向平监理单位: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黄莉卿 建设单位:桐庐县富春科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工程名称:九恒路(红普路西侧-杭海路)道路工程
施工单位:杭州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崔红星 监理单位: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姚磊 建设单位:杭州(九乔)国际商贸城江干区块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4、工程名称:西湖钱塘江引水扩容水质提升一期工程
施工单位:杭州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俞荣坊 监理单位: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陈铁云 建设单位:杭州市西湖水域管理处
第三篇: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
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提取、使用,有效减少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臵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所列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另行计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施工安监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与费用支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以下简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及相关费用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费用支付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单独列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项目,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费用。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工程项目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在办理中标通知书时,应将工程项目按有关定额规定基数和费率计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通过单位法人基本账户转入施工企业设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账户,并将银行拨付凭证和施工企业银行收款凭证报工程所在地施工安监机构核查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方可为其办理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将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清单,报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第九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条 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因素,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额超出工程项目中标价的,建设单位应按相应费率给予施工企业调增安全文明施工费;反之,则相应调减。工程项目竣工后,已拨付及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转为工程款。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或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建设单位不得因已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而降低工程款拨付比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因故解除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将已拨付给施工企业未用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余额收回,并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发现施工企业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应责令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施工安监机构报告。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施工安监机构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总承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导致分包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项目停止施工,并承担因停工给施工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各级施工安监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情况监督检查时,发现施工企业没有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未按规定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工程办理招标投标相关手续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施工所用的特殊安全防护措施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其实际支出费用超出规定的安全防护费用的部分,由施工企业列出施工安全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经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后另行计取。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原市建设委员会东建发〔2004〕86号文件印发的《东营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书
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书 本单位建设开发的莆永高速公路城厢段前柳安置区及埔柳安置区
(一)、(三)基础工程现场“三通一平”,场区主要道路硬化处理,现场围墙和大门、洗车台,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临时设施等均按规定要求施工、设置。施工安全必须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合格要求,并争创(市级、省级)文明工地。本工程不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积极推广使用“四新”技术。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号文)、《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闽建建[2004]38号文)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闽建筑[2005]6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区
(一)、(三)基础工程
23、工程施工合同造价:万元。
二、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金额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11.039(万元)。
占工程合同造价比例:3%
三、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
依据建设部建办[2005]8号文件和省厅闽建建[2004]38号文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特点,经与相关单位协商(分阶段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满足工程的需要),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如下:
1、工程开工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2、基础完工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3、主体完工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4、装修工程开始前,全部支付完毕。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监理单位:
法人代表:
年月日
第五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监管协议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乙方(监管单位):三门峡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
丙方(托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为了促进三门峡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专项资金监管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经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及 《三门峡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监管办法》,制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资金管理内容
(1)甲方为完成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需在乙方指定的银行(丙方)开设专用银行结算帐户,并按照乙方要求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全额存入其专用帐户。
(2)丙方应为甲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乙方委托对甲方在丙方开设的专用银行结算帐户的资金按照《三门峡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监管办法》进行监督使用。
二、甲方(建设单位)的权责
(1)甲方按照乙方的有关要求,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到丙方开设专用银行结算帐户,并将开户印鉴预留卡片报备乙方;并承诺由丙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对其帐户进行监管。
(2)甲方应确保该项资金的使用符合乙方的要求,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它方式使用该项资金。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动用该项资金。
三、乙方(监管单位)的权责
(1)甲方完成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施工单位具备开工条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乙方审查后,拨付基本费的70%给施工企业。
(2)建设工程项目结构施工阶段安全生产评价合格后,拨付基本费的20%给施工企业。
(3)建设工程项目综合评定结束后,拨付基本费的10%给施工企业。
四、丙方的权责
(1)丙方成立三门峡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专项资金管理服务小组,配备专管员、开设专柜、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丙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通知书》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3)丙方应配合乙方对甲方该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乙方监督,对于甲方违反规定的用款,有权拒绝办理。
(4)丙方应定期将甲方前一个周期的收支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私自挪用该项资金,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封存(冻结)甲方帐户。
(2)丙方若不遵守协议条款规定履行监管职能,擅自违反规定付款,促成甲方挪用资金,乙方将终止与其合作。
六、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七、本协议有效期自甲方在丙方开户起,至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拨付该项资金后结束。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乙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年月日
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