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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案例研习(92):主要供应商变动解决之道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94131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9 18:19: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市案例研习(92):主要供应商变动解决之道

案例研习(92):主要供应商变动解决之道

【案例情况】

一、和佳股份(300273):报告期内供应商较为分散且变动较大

(一)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十名最主要的供应商及向其采购的原材料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前10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是:

第一,公司产品种类较多,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下,各个产品的销量不同导致部分原材料采购数量和金额也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报告期内供应商结构发生了一 定的变化,但供应商总体变化并不大。如: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及工程的营业收入由202_年的2,536.83万元增长到202_年的9,763.31万 元,销售收入增长较快,相应地,制氧设备所需原材料也大幅增长。由于制氧设备各部件的单价较高,因此,报告期内制氧设备部件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增长较多,供 应商较为集中,数量较少。而肿瘤微创治疗系列设备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产品设计和专有技术上,产品组成中价值较高的软件采购于子公司谷原软件,其他原材料的品 种较多但单品种的采购金额较小,供应商较为分散,数量较多。因此,虽然报告期内肿瘤产品的销售收入也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主要供应商的内部结构相应发 生了变化。

第二,随着产品收入的增长,原材料采购量增加,公司有意识地扩大了供应商范围。如:随着制氧设备所需原材料的大幅增长,公司的议价能力增强,相应扩大了供应商的选择范围。

第三,报告期内,公司对同一品牌的材料采购渠道进行了优化。如: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为德国“康普艾”品牌压缩机在国内合资的生产厂家,深圳市风霸气动设备有限公司为“康普艾”品牌压缩机的华南地区总代理,格兰登福香港有限公司系德国产 “康普艾”品牌压缩机在亚太地区的销售商,公司根据报告期内业务发展情况、设备配置的实际需要及交通运输条件等情况,择优就近采购。

第四,随着公司新产品的推出,用于新产品的原材料的采购也相应增长。如公司自行研发的DR于202_年获得国家药监局产品注册证后已投入生产、销售,公司202_年从天安香港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用于DR制造的进口部件数量相应增加。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与供应商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供应商相对稳定,这种稳定的业务关系一方面降低了公司的成本,另一方面保证了原材料质量的稳定性,同时,长期的业务合作使得供应商能够满足公司持续创新对新的物料的需求。报告期各期的前 10 名供应商均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公司在报告期不存在对单个供应商的采购额超过当期采购总额 50%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上述供应商中占有权益。

(二)反馈意见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每年变动都较大,202_年的前五大供应商中有三家是新增的供应商,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主要产 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的种类、功能、采购模式、采购价格及各主要原材料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2)详细说明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3)202_ 年前 10 大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主要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的种类、功能、采购模式、采购价格及各主要原材料

目前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通常签订合同期为 1 年的框架性协议,协议约定采购原材料的品种、价格确定方式、交货期、结算付款期等条款,采购数量根据实际需求由发行人向供应商下订购单,货款根据实际采购量结算。

2、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

经核查,报告期内供应商变化的主要原因是:(1)发行人产品种类较多,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下,各个产品的销量不同导致部分原材料采购数量和金额也发 生变化,从而导致报告期内供应商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供应商总体变化并不大。(2)随着产品销量和收入的增长,原材料采购量增加,发行人的采购议价能 力相应增强,相应地提升发行人选择供应商的能力,扩大供应商的选择范围。(3)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同一品牌的材料采购渠道进行了优化,虽然采购产品相同,但供应商发生变化(4)随着发行人新产品的推出,用于新产品的原材料的采购也相应增长,从而增加新的供应商。

总体而言,供应商总体相对稳定,发行人与供应商的稳定业务关系一方面降低了发行人的成本,另一方面保证了原材料质量的稳定性,同时,长期的业务合作使得供应商能够满足发行人持续创新对新的物料的需求。

3、经核查,202_ 年前 10 大供应商与发行人没有关联关系。

二、东软载波(300183):主要供应商发生变更

(一)供应商变更的简要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的原材料供应商包括贝能电子(福建)有限公司和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贝能电子(福建)有限公司和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是公司的空白芯片即“裸片”的主要原材料提供商。202_ 年、202_ 年公司主要向贝能电子(福建)有限公司采购,202_ 年之后主要向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采购。

1、公司变更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具体原因

公司变更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原因,与同上海海尔合作开发技术的原因相类似,主要是受保密性和成本两方面因素影响,第一,随着载波通信芯片市场容量的增大,市场上出现公司第二代载波通信芯片的盗版产品,为提升产品保密性能,公司与上海海尔合作开发了一款定制芯片;第二,由于公司参与芯片设计,相比从福建贝能 采购的通用芯片,芯片结构更为精简,芯片性能有所提升,采用成本加成方式定价,芯片成本大幅降低,有利于提升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

2、公司与变更前后两主要供应商之间的芯片合作模式和定价方式间的差别 公司与变更前后的两个主要供应商之间的芯片合作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别,与福建贝能合作,公司并不参与芯片设计。福建贝能系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代理商,芯片全部采购自美国微芯科技公司,美国微芯科技公司既从事芯片设计又从事晶圆加工、芯片封装,但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不独立对外销售。由于芯片在美国生产,通过福建贝能代理出售,产品价格偏高。而与上海海尔合作,公司与上海海尔共同完成芯片设计,上海海尔是一家专业无生产线芯片设计公司(Fabless),后续芯片生产过程由上海海尔负责在台积电公司组织生产。

公司与两主要供应商间的产品定价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前者系通用芯片,参考市场价格定价;而后者是定制芯片,通过成本加成协商定价。由于芯片在台积电生产,制程工艺比较先进,同时作为一款定制芯片略去了通用芯片中一些不需要使用的电路,且采用成本加成定价,因此上海海尔向公司提供的芯片价格优势比较明显。

3、公司与上海海尔在建立合作关系、原材料质量控制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困难

202_ 年,公司与上海海尔合作完成 SSC1630/1631 芯片后,当年小批量生产了一批第三代芯片,后又结合客户反馈,对该芯片结构进行了微调。202_ 年公司裸片正式开始大批量从上海海尔采购。

公司与福建贝能和上海海尔在原材料质量控制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困难不同。与福建贝能的合作,由于公司并不参与芯片设计,对产品的质量控制仅限于裸片成品 发货前后,第一,要求福建贝能按美国微芯科技公司集成电路企业技术标准验收出货产品;第二,在原材料采购入库前,公司将按照企业集成电路芯片检验与检测标 准进行检测和验收。

与上海海尔合作,由于公司参与芯片设计,公司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更为深入,包括芯片设计阶段,公司与上海海尔共同完成,公司会先行设计芯片参数规格,严格按 照规格设计芯片;封装后的检测阶段,封装厂本身有严格的生产工艺控制流程和检测流程,此外公司提供检测软件,上海海尔负责检测,出现不正常情况公司会协助 解决;上海海尔出货前,上海海尔会按产品规格书要求检验,如芯片质量问题,上海海尔承诺按 1:1 更换;原材料采购入库前,公司将按照企业集成电路芯片检验与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和验收。相对而言,与上海海尔合作,公司可以更深入的掌控产品质量。

4、主要供应商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202_ 年相比 202_ 年载波通信芯片单价由 23.66 元降为 18.73 元,由于更换供应商,公司载波通信芯片裸片成本由 7.60 元降为 5.82 元,有效保证了产品毛利率稳定。此外,自公司与上海海尔合作开发第三代芯片以来,公司产品未出现盗版情况,产品销量也并未出现下滑情况。因此,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改变并没有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2_ 年公司向福建贝能及202_ 年公司向上海海尔的采购比例均超过50%,主要原因系:出于技术保密,公司一般仅选择一家专业集成电路供应商并外协加工芯片。但国内外可供选择的芯片专业供应商数量较多,且本公司目前是上海海尔的关键客户之一,故本公司不存在对上海海尔业务严重依赖的情况。目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在主要供应商中占有权益。

(二)202_ 年起发行人芯片制造主要向上海海尔采购的具体情况说明

1、公司向上海海尔采购芯片基本情况

202_ 年起公司载波通信芯片(裸片)主要向上海海尔采购,双方 202_ 年交易数量 584.60 万片、交易总金额 3,402.39 万元、交易平均价格 5.82 元/片;202_ 年 1-6 月签署了总量为 300 万片的采购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没有变化,交易数量 292.81 万片、交易总金额 1,587.02 万元、交易平均价格 5.42 元/片。每份购销合同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双方会根据市场需求签订新的购销合同。

2、公司在原材料采购上对上海海尔依赖情况及对公司持续发展影响的说明 首先,双方在 SSC1640/ SSC1641 芯片合作合同中明确规定:若上海海尔由于各种原因营运不能继续时,为确保东软载波继续生产经营,东软载波有权以 25 万美元一次性购买合同标的产品在台积电的光罩直接使用权,由东软载波直接向台积电订购合同标的产品。

其次,国内外芯片设计企业众多,如上海海尔不与本公司合作,公司可快速找到芯片外协加工企业。因此,在原材料采购上公司不会对上海海尔产生重大依赖。但 SSC1630/ SSC1631 芯片合作合同中未明确若上海海尔由于各种原因营运不能继续时,东软载波是否有权向台积电购买光罩直接使用权。由于SSC1630/ SSC1631 芯片未来将逐步被 SSC1640/ SSC1641 芯片替代,因此,未明确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有限。如果公司与上海海尔稳定的合作关系出现意外变化,虽不会对公司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影响,具体如下表所示:

综上,如上海海尔解除与公司的芯片采购合作关系,短期内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三)反馈意见关注

202_ 年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由贝能电子(福建)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海尔。请发行人对以下问题补充说明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按外协加工产品种类说明报告期内各外协厂商加工产品数量、平均单价、金额及所占比例、定价及结算方式、质量控制措施。2、202_ 年起发行人芯片制造主要向上海海尔采购的具体情况,包括双方签订协议时间、协议主要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价格 公允性、合作期限、到期后双方的计划安排,发行人与上海海尔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在原材料采购上是否对上海海尔存在重大依赖及对发行人持续发展的影 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3、报告期内发行人变更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具体原因,发行人与变更前后的两个主要供应商之间的芯片合作模式和定价方式以及存在的差别,发行人与新供应商在 建立合作关系、原材料质量控制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困难,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改变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协议约定,双方作为专利共有人,不得在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许可其他第三方实施该专利。请说明并披露如双方解除在技术研发、芯片制造上的合作关 系,发行人选择新的外协厂商是否能够取得上海海尔的书面同意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补充提供发行人与上海海尔签订的相关协 议。

三、明家科技(300242):最近一年新增供应商

(一)新增供应商基本情况

202_ 年,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中新增了东莞市企石雄骏五金制品厂、东莞市格赛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企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上述三家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东莞市企石雄骏五金制品厂 根据 202_ 年 3 月 9 日东莞市工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东莞市企石雄骏五金制品厂系经营者梁佐龙于 202_ 年 2 月设立的,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住所为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村(永盛工业区新加士厂内),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加工、产销:五金制品、配电设备。

2、东莞市格赛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 202_ 年 3 月 9 日东莞市工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东莞市格赛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谢仲贤,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东莞市常平镇大京九塑胶城京九大道 D36-37 号,经营范围为销售:五金、电子、塑料制品、普通机械、服装、金属材料、日用百货、陶瓷、建筑材料、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另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东莞市格赛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显示,其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基本情况如下:(略)

3、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202_ 年 3 月 9 日东莞市工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于 1997 年 8 月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谭颂斌,注册资本为 7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住所为东莞市虎门镇居岐村,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改性塑料:包括 PVC 胶料(原料为新料)、PP 防火胶料(原料为新料)、PA 改性胶粒、PC+ABS 共聚胶粒、阻燃 ABS胶粒、PBT 改性胶粒、PC 胶粒、LCP 胶粒、PPS 胶粒、PET 胶粒、TPR 胶粒、阻燃EVA 胶粒、阻燃 PE 胶粒。

据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显示,报告期内其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基本情况如下:(略)

(二)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三家供应商交易的基本情况如下:

1、发行人 202_ 年开始向东莞市企石雄骏五金制品厂采购工业电涌保护产品的外壳及部分配件,202_ 年度采购金额为 50.89 万元,202_ 年度采购金额为603.55 万元。

2、发行人 202_ 年开始向东莞市格赛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生产电涌保护产品所需的胶粒,202_ 年度采购额为 28.81 万元,202_ 年度采购额为 596.98 万元。

3、发行人 202_ 年开始向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生产电涌保护产品所需的胶粒,202_ 年度采购额为 52.91 万元,202_ 年度采购额为 363.67 万元。

(三)不存在关联关系

1、根据 202_ 年 3 月 9 日东莞市工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上述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总)经理职务。2、202_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出具了书面的声明,声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东莞市企石雄骏五金制品厂、东莞市格赛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莞市企石雄骏五金制品厂、东莞市格赛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其相关的交易具备真实的商业背景。

四、安科瑞(300286):前十名供应商变动情况

(一)发行人前十名的供应商对象及其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及报告期发生变化的原因

1、发行人前十名的供应商对象及其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向前十名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略)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39.30%、41.26%、49.48%和 46.80%,不存在对单个供应商的采购依赖度过高的现象。

2、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及采购金额、采购占比变化原因分析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名供应商整体上保持基本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随着发行人生产销售规模的扩大,发行人选择优 质供应商采购了较多的集成电路等主要原材料,前十名供应商供应原材料金额占原材料总采购金额的比例有所上升。基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的需要,单个品种原材料的 主要供应厂家有所调整,主要变动情况如下:

用户端智能电力仪表数据采集、监控管理、网络通讯等强大功能的实现依赖于主测量芯片、通讯接口等集成电路,因此发行人产品对集成电路的质量稳定性和技术含 量要求较高。随着发行人带通讯类功能的较高档次的用户端智能电力仪表生产规模的扩大,发行人采购部门对集成电路供应商的选择标准有所调整。202_ 年以来,利尔达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时讯捷通讯有限公司的公司实力较强,尤其是代理国外知名品牌的集成电路的产品线较多,由此发行人加大了向两家供应商的采 购力度,相应减少了向上海峰程集成电子有限公司和上海高雁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采购集成电路的数量和金额,因此,发行人向上海峰程集成电子有限公司和上海高雁 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金额的比例逐年下降。202_ 年和 202_ 年 1-6 月,上海高雁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未列入发行人前十名供应商。

结构件采购方面,202_ 年发行人向上海静佳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金额较大,而 202_年以来发行人向上海银晓电器有限公司采购力度加强。上海静佳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银晓电器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均为卢峰,基于卢峰对其所控制公司业务规划的考虑,202_年以来主要由上海银晓电器有限公司向发行人供应结构件。202_ 年 1-6 月,发行人向无锡市三江塑料模具厂采购结构件的金额增大,无锡市三江塑料模具厂列入发行人前十名供应商。

电子元件采购方面,202_ 年发行人向上海炜瑞娜电子有限公司采购金额较大,而202_ 年以来由于广州先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规模较大、提供产品质量过硬、代理证书数量较多、质保能力较强、售后服务较好,发行人向广州先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力度加强,上海炜瑞娜电子有限公司未列入发行人前十名供应商。

互感器采购方面,202_ 年发行人向无锡里欧电子有限公司采购金额较大,无锡里欧电子有限公司位列 202_ 年发行人前十名供应商。

印制板采购方面,202_ 年发行人向昆山惠承电子有限公司采购金额较大,而 202_年以来发行人向昆山万正电路板有限公司采购力度加强,这与昆山万正电路板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较大,供货能力较强有关。

(二)发行人与主要采购对象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发行人与主要采购对象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如下:(略)

五、安洁科技(002635):供应商变动原因详细解释

(一)供应商变动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五大供应商变化情况及其原因是:

1、中德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202_ 年和 202_ 年进入发行人供应商前列,原因是苹果公司某新机型所需某器件产品面积较大、材料功能特殊、单价较高,且德莎为该材料的唯一生产厂家,造成发行人向德莎采购金额较大;

2、日东电工(上海浦东新区)有限公司 202_ 年和 202_ 年进入发行人供应商前列,原因是发行人客户的多个机种电池同时使用该材料,且单机多倍用量;

3、香港威格斯公司 202_ 年跃居发行人第三大供应商,原因是自该公司采购的材料是苹果公司的唯一指定使用材质,用于 IPad 一代电池,而 IPad 一代为苹果公司新增产品系列,市场需求大,带动发行人对此材料的采购增加;

4、景辉电子有限公司 202_ 年位列公司第五大供应商,原因是从景辉采购的材料主要用于 RIM 机种的柔性线路板上,配合机种 RIM STORM 和 RIM Niagara keyboard 为 RIM2008 和 202_ 年度重点机种,市场需求量大,且由于发行人在柔板厂 MFLEX 公司的口碑极佳,MFLEX 公司给予发行人的份额较大,且该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和服务较之其他供应商更有竞争力,因此发行人在市场需求大的同时分与更多的采购量给景辉;

5、台湾瑞克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_ 年位列发行人第二大供应商,但 202_年和 202_ 年跌出前五大供应商名单,原因是 202_ 年有其他供应商可以提供更有优势的价格和更好的服务,发行人从成本和风险管理角度分摊了采购量,以及使用该材料的机种需求减少,因此发行人向其采购量减少;

6、锐意电子有限公司 202_ 年位列发行人第三大供应商,但 202_ 年和 202_年跌出前五大供应商名单,原因是 202_ 年发行人需要的某型号胶带在国内市场供应比较紧张,发行人利用锐意电子注册于香港的良好的国际采购地理优势及多渠道采购优势,通过其在境外采购。自 202_ 年 4 月之后,发行人直接从上游一级代理商台湾瑞克采购上述材料,未再与锐意电子发生交易;

7、苏州金开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202_ 年位列发行人第四大供应商,但 202_年和 202_ 年跌出前五大供应商名单,原因是 202_ 年自金开达采购的某两材料的组合金额较大,该材料组合用于苹果公司某 I-mac 机种,用于一体机玻璃与边框之间的结合,起防尘和缓冲作用,由于尺寸较大且该机种在 202_ 年销售量很好,市场需求量大,故购买量随之增大。另外,202_ 年公司承接的电脑外壳保护膜业务较多,金开达还供应各式保护膜,服务的产品覆盖面广,为与发行人交易量较大的供应商。202_ 年以来由于苹果公司该 I-mac 机种退市,同时发行人随着业务开拓的产品方向变化对保护膜的需求量减少,故向金开达的总体采购量逐渐降低;

8、上海杰斐瑞有限公司 202_ 年位列发行人第五大供应商,但 202_ 年和 202_年跌出前五大供应商名单,原因是 202_ 年某几种材料采购金额较大,202_ 和 202_年发行人基本上不用该材料;

9、展运(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位列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的原因见下文所述。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位次变化是由于正常商业原因形成的。

(二)展运(上海)电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既是前五大客户之一又是前五大供应商之一的原因 展运(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运电子”)成立于 202_ 年 4 月,注册资本 3000 万美元,位于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是广达电脑集团旗下专业从事消费电子产品注塑件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制造商,发行人向其供应表面保护和粘贴类等功能性产品。由于 202_ 年惠普公司的笔记本电脑产品开始采用一款背光铭板设计,单价高,用量大。其具体制程是:在展运电子进行膜内注塑,每一片塑件上同时有 16 个背光铭板单品,由于展运电子不具备雕铣制程,需将此塑件交给相应加工能力的企业将整片塑件雕铣成背光铭板单品,再返回其厂内和笔记本电脑外壳热熔组合成 笔记本电脑外壳半成品,再销售给系统组装厂。发行人与展运电子的业务交易采用的是进料深加工结转的方式,海关电子手册备案及核销 的监管方式要求发行人雕铣成背光铭板单品所用的整片塑件必须采购自展运电子,雕铣成的背光铭板单品也再以销售模式返还给展运电子,造成 202_ 年展运电子同时入围发行人采购和销售的前五名。

【案例评析】

1、关于主要供应商发生变动的话题还算是比较新鲜,他与供应商集中的问题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又是完全两个层面的问题。如果发行人对某些供应商存在重大依 赖,则主要存在原材料供应风险从而影响到盈利能力;而主要供应商发生变动则除了影响原材料供应稳定之外,还需要重点关注变化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安 排,并且后者才是这个问题关注的重点。

2、关于主要供应商变动的情形,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①报告期内供应商较为分散且前五名供应商存在重大波动;②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部分消失 了;③报告期最近一年新增一些新的供应商。其实,不论是哪一种情形,只要是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规划和基本的商业逻辑的,都不会成为首发上市的障碍。

3、关于主要供应商变动主要解释的原因,我们可以从现有案例中总结出一些思路,主要如下:①发行人供应商比例极度分散,前五名供应商发生变化属于正常,从 整体来看供应商保持稳定;②产品结构发生了调整(比如推出新产品或者加大附加值高产品的生产)导致生产所需原材料品种也发生了变化,从而导致供应商结构也 发生了变化;③销售规模持续增长,发行人有意扩大了供应商的范围以加强对供应商的控制;④优化采购渠道,比如同样的产品为了就近采购不再选择河南的代理商 而是选择山东的代理商;⑤两家供应商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发行人从这家供应商调整为另一家供应商;⑥市场上出现了价格更加优惠且质量更加优良的供应商,发行人选择与其合作;⑦发行人与某家企业进行技术合作同时采取其产品作为原材料;⑧发行人产品品质逐渐提升,对于供应商的标准也提升,需要变更一些供应 商。

4、另外一些方面也需要关注:①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关注重点在于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润操纵以及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②为了更好 的解释供应商变动的情况,可以披露前十名供应商情况,如果前五名变动较大而前十名相对稳定则没有问题;③从现有政策来看,创业板审核很可能要求披露前十名 供应商的情况,而中小板目前没有这样的要求,不过为了解释变动问题,主动披露前十名供应商也是可行的选择;④为了解释供应商与发行人没有关联关系,基本上 需要解释清楚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和股权变动情况;⑤如果主要供应商变动,还需要解释如果该主要供应商不与发行人合作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5、从目前审核的实践来看,供应商发生变动的情形并不是很普遍,同时创业板关注的会相对更加严格一些。

第二篇:上市案例研习:同业竞争解决之道

上市案例研习(1):同业竞争解决之道

做过投行的人都知道,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是两个极其敏感和棘手的问题。关联交易在放开30%的比例之后需要重点关注和解释其公允性,这似乎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为监管层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从表面转变为更看重实质,并且有些放松的迹象。不过对于同业竞争,仍旧是一个任何人都会忌惮的“雷区”,尤其是在首发方面。以下案例的学习,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对该问题的启迪,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在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上,至今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意见和规则。

一、再融资方面的解决之道

1、银座股份:主要通过以下方面来解释同业竞争:经营商品种类差异、产品价格定位差异、目标客户群差异;同时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出具《关于对银座零售店业态和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情况的专项说明》的函,并且控股股东出具了承诺函。对于通过解释实在没法解决的同业竞争,银座股份还想出了通过股权托管的方式来实现。

2、万科股份:主张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华润股份作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仅为16.30%,华润股份不构成对公司的控制;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虽然华润股份与万科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但这种竞争是市场化的公平竞争,不构成法律法规界定的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3、中粮地产:中粮地产主要从事住宅地产业务,而中粮集团自身亦有部分住宅地产业务,中粮地产阐述了住宅地产项目如下行业特征:1)住宅地产项目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不同城市的住宅地产项目之间一般不存在竞争;2)不同导向的住宅地产项目之间一般不存在竞争。3)不同销售阶段的住宅地产项目之间一般也不存在竞争。同时中粮集团做出了较为完备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4、潞安环能:发行人面对众多煤矿的同业竞争问题给出的解释是:开采煤种差异、产品品质差异、产品销售网络差异等,同时,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5、*ST双马:解释途径主要有:水泥产品的销售受到销售半径的限制;四川水泥业务的销售区域受到了较为严格的控制;重庆运营中心管理的各企业与本公司在业务、组织等方面相互独立;重庆运营中心管理的各企业与本公司在主要原燃料供应方面不存在竞争。基于销售半径、业务独立性、市场空间等方面的因素,公司认为四川双马与拉法基瑞安其他运营中心管理的企业之间同业但不竞争。

【稍微总结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同业竞争的解释是一个伤神费力但是又很难有一个明确结论的事情,所谓的解释无非就是给证监会绕圈圈,等大家都晕了,或许证监会也就没有否你的心思了。

2、以上公司都具有强大的背景,万科中粮更不必说,因而所谓的同业竞争解决之道是否真正能有功效或许关键不在方法而在关系。

3、小兵一直认为,就同业竞争问题,再融资的审核较之首发是要宽松一些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以上的案例可以给我们些许启迪,但是万没有照葫芦画瓢的根基。

4、根据法律规定,发行人自然有解释自己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权力,但是“同业不竞争”的概念同样是投行人员的创新,至少在法律上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标准,从而这样的解释就有自己本来心里就没底只能听天由命的感觉。

二、首发方面的解决之道

1、成功案例:晋亿实业

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先后在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和中国大陆分别设立了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和晋亿股份三家紧固件生产企业。晋亿实业产品销售市场以中国大陆、美国、日本为主;晋纬控股产品销售市场以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欧洲为主;晋禾企业产品销售市场主要以美国、中国台湾及欧洲为主。发行人与晋禾企业在美洲市场存在交叉,本公司与晋纬控股、晋禾企业在欧洲市场存在交叉,同业竞争显而易见。

公司对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协议:为避免三家公司的同业竞争,基于各自的实际销售市场,三方共同签订了《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协议》及《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补充协议》,对三家企业紧固件产品的国际销售市场进行了划分。发行人独占中国大陆、韩国、日本市场;在美洲市场,发行人销售除晋禾企业现有的高强度螺栓(钢结构大六角螺栓、TC扭剪螺栓和内六角螺栓)外的紧固件产品;在欧洲、澳洲、非洲、亚洲部分市场,发行人销售螺栓、螺母须征得晋纬控股或晋禾企业的同意。

②解释A:202_年,北美市场、欧洲市场、亚洲市场总需求量分别达135亿美元、111亿美元、135亿美元,晋亿实业销售收入约1.35亿美元,晋亿实业、晋禾企业、晋纬控股三家企业紧固件销售收入合计不到3亿美元,尚不足三个市场容量的1%,预计202_年三个市场总需求量将分别增加到166亿美元、140亿美元、192亿美元。由此可见,三家企业各自可发展的空间非常广阔。因此,公司在欧洲等地区销售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会对公司的业绩形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③解释B:从实际控制人设立3家企业的历程看,美洲高强度紧固件市场是晋禾企业的固有市场,而欧洲市场则是晋纬控股的固有市场,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均先于晋亿实业分别进入美洲、欧洲市场。但在美洲市场,晋亿实业目前销售以低碳钢生产的普通紧固件,晋禾企业只销售以中碳钢、合金钢生产的高强度螺栓产品。在欧洲等市场,在客户与晋纬控股、晋禾企业的现有客户不同,或品种规格晋纬控股、晋禾企业不生产,或晋纬控股、晋禾企业决定放弃的业务三种情况下,晋亿实业征得晋纬控股或晋禾企业的同意,可销售螺栓、螺母。202_年、202_年1-6月公司在欧洲市场的销售收入仅分别占总销售额的 3.99%、1.29%,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很小。

【晋亿实业虽然在同业竞争解决方面做出了表率,但是个例的成功同样不能作为一个基本的原则来参考甚至照搬,最典型的例子就是08年被否的昆山金利。】

2、失败例子

1)昆山金利:与晋亿实业解决同业竞争的思路如出一辙,无非也就是通过市场分割的方式来解释“同业不竞争”,不过由于市场分割协议安排不彻底、不完整,且市场分割协议的安排在现实情况中对申请人未来开拓国际市场存在不利影响,从而没有得到证监会的认可。并且该案例还成为证监会典型的反面教材,在最近的一次保代培训中明确指出,通过市场划分解决同业竞争的方式不会被认可。

2)沪士电子:沪士电子与间接控股股东楠梓电子在手机板产品存在同业竞争。202_年沪士电子与楠梓电子手机板的销售额分别为1.8亿元和4.6亿元,占各自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11.39%和20.26%。202_年1~6月沪士电子与楠梓电子手机板的销售额分别为7342万元和2.3亿元,占各自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7.24%和19.01%。为避免同业竞争,双方以协议形式对市场进行了明确划分:在中国大陆市场,沪士电子具有优先权而楠梓电子除特殊情况外不进行销售;在境外市场中楠梓电子未进行销售的区域,沪士电子具有优先权,境外市场中楠梓电子尚未销售的区域双方以客户进行区分。鉴于现阶段沪士电子手机板产品全部在中国大陆销售,招股书认为沪士电子与楠梓电子并未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沪士电子被否的原因是综合性的,并不是单纯一个同业竞争解决不利的问题,不过至少可以再次证明市场分割的方式无法帮助解决同业竞争。

三、简单总结

1、同业竞争可以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隐蔽且顺畅的利益转移通道,对上市公司的损害以致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是无穷的,因此不管审核理念有怎样的改变,对于同业竞争的问题监管层从来没有丝毫放松。

2、尽管在同业竞问题的解决思路上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是由于每个项目本身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个例根本不能代表基本原则,研究这些案例只能帮助我们更好学习而决不能不能照搬照抄。

3、解释因产品本质差异、销售网络差异、消费对象定位不同等原因而“同业不竞争”的,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是一个思路;至于通过协议划分市场的解决思路,有过尝试但是往往以失败而告终。

4、对于同业竞争的解决,上上策就是通过收购重组和放弃相关业务等方式进行彻底的解决,以免对项目引起不必要的伤害.一、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2.9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十一)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应披露规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同业竞争的形成

与在通常情况下,同业竞争的形成与未进行“完整性重组”有直接关系,在公司改制时,发起人未能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最终导致股份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形成竞争关系。大型国有企业、跨国集团以及民营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的情形下,比较容易出现同业竞争的问题。

三、同业竞争的判断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例如华润集团下的华润超市和深万科下的万佳百货,一个是立足于生活小区的小型超市,一个是综合性的商场,从市场定位、客户对象等还是有区别的,并且华润集团和深万科一直以来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业发展,无论要谁兼并谁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深万科在公告中这样表述:“华润万方和万佳业务虽然同处零售行业,但因双方业态和经营模式及商品种类存在很大差异,并没有构成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华润将按照有利于万科长远发展和有利于万科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避免在零售业务方面与万佳发生冲突,并将就零售业务的发展,与万科探讨多种合作的可行性”。因此不能简单判断同业竞争关系,也不能一味简单的要求避免任何层面上的同业竞争关系。在能够通过解释、说明的方式取得监管机构认可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花大量的精力去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

四、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

实践表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进行合理重组并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

1.通过业务重组避免同业竞争

简单地说,同业竞争就是相同业务之间的竞争,只不过是此相同业务必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而已,因此,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可以通过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达到。具体地说,首先必须确定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然后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身的和下属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相同的经营机构的资产全部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如果不能全部投入,则由控股股东将该部分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同性质的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通常是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使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

2.通过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以避免同业竞争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设定有不同的情况,虽然国有资产在本质上讲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控股股东必然是国家,但是国有股的实际持有人从持股单位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类。国家股股权的持有单位的级别一般较高,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等。法人股的股权则由向上市公司出资的国有企业直接拥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企业本身规模不大,下属的企业少,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机率也就相对较少,调整起来就比较容易。所以,通过选择不同的企业重组方案,确定不同的持股单位,可以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

3.由控股股东做出避免或尽量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有些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判断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而且即使在业务重组过程中已经采取了尽量避免同业竞争的方案,但随着控股股东今后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出现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依然很大。甚至在控股股东保留部分业务和资产的情况下,同业竞争的现象仍很难避免。实践中,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使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问题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顺利上市,通常采取由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的方式实现此目的。控股股东的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上市公司成立后,将优先推动该上市公司业务的发展。(2)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限制在一定的规模之内。(3)在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领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会时,给予上市公司优先发展权。

第三篇:上市案例研习(35):所得税核定征收解决之道

上市案例研习(35):所得税核定征收解决之道

重要提示】

★ 国家规定对某些企业实施核定征收的税收征管措施本来是一种惩罚手段,想不到在实践中却往往成为企业不思进取甚至偷逃税款的途径。

★ 实施核定征收的企业不仅不需要纳税审计报告甚至账簿设置都粗糙至极,从而企业也就没有了规范的动力;另外,本来企业盈利能力已经颇具规模,却会要求税务机关以极低税额征税,从而抽逃税款。

★ 如果企业要在境内首发上市,核定征收肯定是不允许的,并且建议及时规范按照查账征收且核定征收的不规范事项留在报告期外,至少应该在报告期初期。

【案例情况】

一、振东制药:按率核定征收之后补缴税款

(一)所得税征税方式变化

202_年公司采用按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国税发(202_)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公司在此期间已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法定条件;当地政府为了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本地产业的科技含量,同意公司延续原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质上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水平,202_年6月8日振东制药向管辖税务机关申请202_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已按照查账征收33%所得税税率与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额,补缴了202_的所得税款8,565,270.25元。

202_年7月22日,山西省长治县地方税务局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司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函》,内容如下:“为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本地企业的科技含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细则》征收方式之规定,对我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_ 年、202_年企业所得税实行过核定征收方式,现就此事项予以确认。”

202_年6月8日,管辖税务机关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认文件》对该事项再次确认。全文具体内容如下:我辖区内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的前身山西金晶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晶药业”)于1995年成立,由于当时经营规模较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山西振东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西振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_年收购重组振东制药前身金晶药业,振东制药202_年初完成 GMP 认证,202_年后随着振东制药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按相关规定应改为查账征收方式;鉴于振东制药202_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按当时法律规定注册地不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内不能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为了促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当地税收征管部门允许振东制药延续按率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延续原程序按年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2_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规定,振东制药可以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从202_年开始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振东制药向管辖税务机关申请202_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已按照查账征收33%所得税税率与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额,补缴了202_的所得税款8,565,270.25元,并已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自202_起变更为查账征收。

根据税务机关历年税务年检及检查情况,振东制药均依法纳税,该企业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202_年至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我局认为,上述情况属实,振东制药上述补缴税款的行为系税收征收方式的调整,我局予以确认;该企业以前实行的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不属于违法行为;202_年以前给予该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适用问题不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鉴于公司已将202_年税收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补缴相关税款差额,管辖税务机关已出具关于税收征收方式的确认文件、税收合规证明,振东集团出具承诺承担相关责任,保荐机构认为,由税收征收方式引致的影响已消除,振东集团有能力承担该项责任,该事项对发行人已经没有重大影响。

(二)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的风险

公司在202_年以前采用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销售收入的7%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_公司已改为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2_】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公司报告期内已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法定条件;但当地税务机关为了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本地产业的科技含量,扶持优质企业发展,同意公司延续原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对公司的税收优惠。山西省长治县地方税务局已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函》,对此事项予以确认。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202_年6月8日振东制药向管辖税务机关申请202_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已按照查账征收33%所得税税率与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额,补缴了202_的所得税款 8,565,270.25元。管辖税务机关于202_年6月8日已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认文件》对该事项予以确认。

虽然振东制药已变更了202_税收征收方式并补缴了税款差额,但由于该税收优惠并不属于法定减免范围,仍可能面临被税收征管机关追缴滞纳金、罚款的风险;同时 202_ 仍存在由于核定征收可能需要补缴税款差额,预计金额为152.62万元。振东集团分别出具承诺、补充承诺承担由于202_年改变所得税征收方式引致的滞纳金、罚款和202_年可能需补缴的税款差额、滞纳金、罚款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税收逾期缴纳的风险

公司税收延迟缴纳的原因主要是依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而进行的;长治县人民政府202_年4月9日出具了“长县政函【202_】10号”文件予以证明,内容如下:“202_ 年各级政府为了保持经济及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在经济形势好的年份对税收收入进行了调控。致使202_年2-12月和202_年1月企业所得税4,331,410.57元未能上缴,形成欠税,截至现在应加收滞纳金150万元。”长治县地方税务局、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对上述事项予以了确认。202_年6月,公司完成该税款缴纳工作,并缴纳174.42万元滞纳金。税收延期缴纳后,被加收税收缴纳滞纳金的原因是由于当地企业所得税已进入企业网上税收系统,滞纳金为网上自动计算结果,且在系统中无法消除。鉴于公司的所得税延期缴纳的形成原因,长治县政府及长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出具文件已提及公司向山西省地税局申请豁免该滞纳金。该申请报送到山西省地税局后,未得到明确答复;之后,公司主动缴纳了该滞纳金。

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及时缴纳税收,虽然该行为主要是应当地政府调控的要求。但该行为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虽然目前没有被相关部门处罚,并及时进行了补救,但仍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为此,振东集团已出具承诺书,承诺若发生被税务部门处罚的事项,集团将承担支付罚金的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二、网宿科技:补缴报告其外的差额

公司在风险提示中就核定征收问题做了解释,报告期内存在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及补缴税款的风险:

本公司在202_年1月至202_年11月期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2_年12月,经公司申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开始对公司实行查账征收。202_年3-4月,公司按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批准的15%税率对202_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并补缴202_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70.83万元。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于202_年9月出具了《关于上海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_年11月之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证明》认为上海网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_年11月之前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税收违法行为。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上海市嘉定区税务主管机关对发行人在202_年11月之前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未完全一致,在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上存在瑕疵。

但鉴于发行人已按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批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202_进行查账征收,并补缴202_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根据上海市嘉定区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在202_年1月至202_年11月期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当地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在202_年1月至202_年11月期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查帐征收,并相应补缴了202_的税款,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的书面证明,发行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新开源:没有补缴税款

公司由于202_、202_、202_年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博爱县地方税务局核定发行人202_、202_、202_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分别为1,056,021.66元、1,178,529.82元、997,532.47元,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征收的金额分别应为812,153.73元、3,183,576.92元、1,380,023.58元。因此,如果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公司202_年多缴243,867.93元,202_年享受税收优惠2,005,047.10元,202_年享受税收优惠382,491.11元,公司自设立以来因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合计享受税收优惠2,143,670.28元。

博爱县地方税务局202_年3月22日出具证明:“我局于202_年、202_年和202_年对博爱新开源制药有限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漏缴税款情形。我局将不会对该公司因采用核定征收而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追缴,也不会因采用核定征收以及征收方式的改变而对该公司进行任何处罚。”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202_、202_、202_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因发行人以前采用核定征收以及征收方式的改变而被税务部门处罚,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_、202_、202_ 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因发行人以前采用核定征收以及征收方式的改变而被税务部门处

罚,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公司在风险因素中重要提示:虽然博爱县地方税务局202_年3月22日出具证明:“我局于202_年、202_年和202_年对博爱新开源制药有限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漏缴税款情形。我局将不会对该公司因采用核定征收而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追缴,也不会因采用核定征收以及征收方式的改变而对该公司进行任何处罚。”,且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公司依然存在被税务部门追缴因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而享受的所得税优惠的风险。

四、万顺股份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1998年成立初期,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2_]3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公司从设立起至202_,一直按核定征收方式按期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具体核定方式及缴纳情况为税务机关按照公司的收入项目,并依据预先核定的比率计算核定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公司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结果予以缴纳。202_年3月,根据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地税发[202_]1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公司申请,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批准,公司自202_开始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核查同意,公司于202_年10月31日按15%的税率分别补缴了202_及202_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相应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相比较)201.14万元和310.79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已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并依法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于202_已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2_年起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于202_年10月31日补缴了202_及202_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相应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相比较),上述情形均属于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缴纳及变更征收方式所致的行为,且变更征收方式合法合规,报告期内不存在税款补缴的风险。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于202_已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2_年起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于202_年10月31日补缴了202_及202_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相应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相比较),上述情形均属于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缴纳及变更征收方式所致的行为,且变更征收方式合法合规,报告期内不存在税款补缴的风险。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前期间的核定征收对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未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并已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申报及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前期间的核定征收对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未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并已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申报及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影响以及税款补缴的风险

从1998年成立至202_年,经税务机关批准,发行人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202_年3月,根据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地税发[202_]18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公司申请,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批准,公司自 202_ 开始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从202_年开始执行财政部202_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经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核查同意,公司于202_年10月31日以按新准则核实并经审计调整的结果,按 15%的税率分别补缴了202_及202_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相应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相比较)。报告期内,公司已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并依法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如果有关税务机关认为,公司从1998年至202_年期间不符合核定征收方式的条件,则公司存在对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追缴的可能。为此,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成城做出承诺:若税务主管部门对公司1998年至202_年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追缴,则由杜成城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交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报告期内,公司的会计机构设置合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较为完善,且报告期内公司已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并依法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以前期间的核定征收对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未产生不利影响。

五、东方雨虹

(一)所得税征管风险

经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批准,本公司子公司北京工程公司在近三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02_年、202_年和202_年应税所得率分别为6%、6%和9%,即按照收入与应税所得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按33%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_年1月份,经北京工程公司申请,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已开始对北京工程公司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实行查账征收。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对北京工程公司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地方税务机关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征管实践,其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3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5〕544 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京地税企〔202_〕569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但是,主管税务机关对北京工程公司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有关情形未完全一致,如果有关税务征管机关撤销以前对北京工程公司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意见,则该公司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具体测算如下: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卫国先生承诺:若发生相关税务机关撤销202_、202_和202_对北京工程公司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意见,以查账征收方式要求北京工程公司补缴相应税款的情况,本人将代为补缴税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北京工程公司在纳税方面尽管存在上述瑕疵,但是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北京工程公司202_年至202_年按照纯益率征税方式缴纳所得税,不影响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条件。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北京工程公司获得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为行业最高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202_年实现的净利润为1,705.29万元。

六、爱尔眼科

(一)越权审批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1、关于上海恒科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发行人子公司上海恒科(已于/202_年4月注销)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采取核定征收,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2_]第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2_)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属于越权审批。

2、关于上海爱尔视光的所得税征收

发行人子公司上海爱尔视光(已于202_年10月注销)202_年、202_年的企业所得税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嘉定分局第六税务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按营业收入的5%计缴企业所得税,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以及应税所得率不一致,属于越权审批。

3、关于株洲爱尔的所得税征收/

株洲爱尔从202_年开业至202_采取核定征收方式,202_年和202_年的应税所得率分别为2%和10%,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属于越权审批。

公司已将上海恒科202_按核定征收方式计提的企业所得税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提的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2,520,841.07元,列示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而上海爱尔视光202_、202_均系亏损,不存在按核定征收方式计提的企业所得税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提的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株洲爱尔202_、202_的账面已按查账征收的方法计提了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影响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据本公司测算,若上海恒科按 33%的所得税率实行查账征收,其202_年应纳所得税与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差异及对当期合并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二)子公司所得税征管风险

1、上海恒科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税所一发[202_]1号《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的规定,上海恒科 202_ 年和 202_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5%,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于202_年6月10日出具《情况说明》:“上海恒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我所所辖企业。该企业202_-202_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税所一发[202_]1 号《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的精神,该企业归属行业为商品批发零售,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0.5%。该企业于202_年12月申请注销,并依规定程序办理了税务注销手续。”同时,上海恒科原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上海恒科自成立至注销一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未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上海恒科按营业收入的 0.5%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符合上海市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政策,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以及应税所得率不一致。发行人已将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与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差异列入“非经常性损益”科目,但仍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执行 33%的税率追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

发行人控股股东湖南爱尔投资对此已经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上海恒科被税务机关要求按照 33%的税率补缴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时,湖南爱尔投资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公司和上海恒科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上海恒科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株洲爱尔

株洲爱尔从202_年开业至202_年12月采取核定征收方式,202_年和202_年的应税所得率分别为2%和10%,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执行33%、25%的税率追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

为此,株洲爱尔202_年、202_年已按查账征收的方法计提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即使补缴税款,对申报报表的各期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根据株洲市芦淞区国家税务局和株洲市芦淞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株洲爱尔自成立以来能够依法照章纳税,没有偷税、漏税、抗税、拖欠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株洲爱尔从202_年开始已采用查账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株洲爱尔202_年、202_年实行核定征收已获得其主管税务部门的确认,且株洲爱尔202_年、202_年已按查账征收的方法计提了企业所得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其招股书披露,全资子公司上海恒科根据上海市地方规定,202_年和202_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0.5%,但不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其招股书称,202_年,上海恒科查账征收应缴所得税269万元,核定征收(实际)已缴所得税仅17万元,两种征收方法差异数252万元。当然,爱尔眼科主动承认了错误,并且承诺一旦被要求补缴,则由大股东承担。

【案例评析】

1、所谓“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与核定征收相对应的是“查帐征收”,即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核定征收容易产生很多弊端,给了一些企业逃避缴税义务的空间,因此,一些地区出现在企业账册齐全的情况下,也核定征收的情形,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

2、上述案例简要评析如下:

(1)振东制药:① 公司按照一定税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一种情形,而税率往往低于正常所得税率,从而是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政策。②公司不但补缴了税款,还缴纳了滞纳金,缴纳滞纳金的理由有些意思。③ 对报告期外存在的核定征收行为而可能面临的补缴等风险也做了预测和提示。④ 由政府出文确认核定征收是政府的意思而不是企业的违规行为。⑤ 提示存在税收追缴以及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⑥ 在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对公司的核定征收问题做了重点关注,而公司也是在202_年6月份才主动申请补缴差额,小兵猜测很有可能是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就该问题解决思路的一个表态。

(2)网宿科技:公司也是在报告期期初进行了查账征收,同时公司就报告期外202_年的核定征收行为进行了补缴税款。(3)新开源:① 公司报告期外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形,由当地县级税务局出具证明已经足额缴纳税款,企业没有缴纳差额。② 公司202_年存在因核定征收而多交税款的情形。

(4)万顺股份:① 公司在202_年补缴了因核定征收而202_年和202_年少缴的税款;② 中介机构就核定征收对公司会计基础规范已经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条件发表了意见,小兵认为这是审核过程中反馈意见的内容。

(5)东方雨虹和爱尔眼科:① 同样都是下属子公司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形,并且均为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② 中介机构对因核定征收引起的税收差异对合并报表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做了测算。

3、核定征收分如下情形:① 按照定额征收或者按照核定的税率征收;② 核定征收较之查账征收可能多缴税款也有可能少缴税款,而实际情况是几乎没有多缴税款的,同时核定征收措施原本是惩罚措施。

4、由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存在核定征收的问题一般在报告期期初已经彻底规范了,并且大部分补缴了税款差额,当然如果年代久远且到底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不再追缴也可以不缴纳差额。总结一下,核定征收问题主要处理思路如下:① 在报告期第一年开始申请查账征收,并对以前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进行测算税收差额;② 补缴有关差额,甚至是罚款或者滞纳金;③ 就核定征收税款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做粗略测算;④ 政府出文确认核定征收并非企业行为,或者认定企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⑤ 中介机构就该行为构成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核查意见,就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发表和茶叶意见;⑥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保证承担可能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⑦ 对追缴税款以及税务处罚的风险做重大风险提示。

【参考规则】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2_]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38号)同时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_〕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202_〕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国税发〔202_〕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本通知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第四篇:上市案例研习(73):独立董事瑕疵解决之道

上市案例研习(73):独立董事瑕疵解决之道

【案例情况】

一、银信科技:高校领导班子不能做独董

(一)关于于鸿君的基本情况,任职经历,辞职的原因

根据北京大学网站(http://www.teniu.cc/about/ldjg/xzh/yhj.jsp)的记载,于鸿君的基本情况及任职经历如下:

于鸿君,男,汉族,1963年10月生,甘肃民勤人,中共党员。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国家级精品课程《微观经济学》主持人。中国系统科学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理事。

于202_年1月起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和组织工作。

于1986年于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学学士学位。后留校任政治辅导员,动力机械工程系团工委书记。1989年考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攻读硕士学位,担任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党支部书记。1993年毕业并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年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1997年毕业并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年以来,担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党委副书记,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北京大学校长助理。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战略研究所所长、理事长。期间:1998年3—7月在美国西北大学KELLOGG商学院学术访问。202_年11月—202_年1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副书记(挂职)。202_年8月—202_年7月,作为第五批援疆干部担任石河子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202_年1月起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于 202_年9月3日颁发的教监【202_】15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校外其他经纪实体中兼职,由于于鸿君202_年1月起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于鸿君于202_年3月10日向发行人提交《辞职申请》,辞去了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于鸿君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有效。

二、银信科技:主要客户独立董事影响独立性

(二)关于骆小元是否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1、骆小元是否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_年8月16日颁发的证监发【202_】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骆小元出具的《确认函》,骆小元确认:

①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发行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②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③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不是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④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⑤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不在发行人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⑥骆小元不是为发行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⑦骆小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⑧骆小元符合发行人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⑨包括发行人在内,骆小元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发行人数量不超过5家,骆小元未在发行人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说明,骆小元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有独立性。骆小元于202_年1月8日至202_年1月12日参加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取得结业证书。骆小元简历如下:骆小元女士,1954年出生,1982年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1983年至1991年,曾任中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研究》杂志副主编、编辑部副主任;1991年至今,曾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委员兼考试部主任、注册中心主任、财务部主任、《会计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编辑部主任等。曾任和现任社会职务包括中国成本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中青年成本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经济财会教育丛书》特聘编委、北京工商大学兼职副教授、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兼职教授、嘉实基金独立董事、华夏银行独立董事、中信银行外部监事。现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骆小元已取得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共同核发的《结业证》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其核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2、与华夏银行的业务往来情况,服务内容,并补充提供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银信科技与华夏银行之间业务往来主要是银行借贷。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行的业务均由发行人市场人员依照市场公开信息而获得市场合作机会,骆小元女士未提供任何信息及帮助。

根据上述确认并经金杜核查,金杜认为,骆小元具备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坚瑞消防: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月瑾先生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主任,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2_]139号)》等相关规定,李月瑾先生提出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于202_年5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李月瑾先生的辞职申请并补充选举常云昆先生为独立董事。

就发行人本次独立董事变更事宜,信达律师核查如下:

1、发行人更换独立董事的内部审议程序

202_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独立董事李月瑾先生离职的议案》,同意李月瑾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以及在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的相应职务,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任独立董事之前,李月瑾仍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常云昆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决定于202_年5月6日召开202_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更换独立董事事项。

202_年5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_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李月瑾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常云昆为公司新任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_年5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补选常云昆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此次变更独立董事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变更行为合法、有效。

2、发行人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常云昆,男,中国国籍,1951年8月出生,现任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德企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陕西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经济学会副会长,陕西省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副会长。

根据常云昆先生的简介及其出具的《声明函》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常云昆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示的情形,不存在兼任发行人监事以及影响其独立性的其他情形,其任职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未超过5家,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常云昆先生具备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3、发行人董事最近两年变化情况

202_年3月29日,发行人创立大会选举郭鸿宝、郑向阳、李炜、樊五洲、黎垚、卓曙虹、张富平、周春生、李月瑾九人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张富平、周春生、李月瑾为独立董事。

202_年6月28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周春生因任职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已达5家而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补充选举马治国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202_年5月6日,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月瑾因个人工作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补充选举常云昆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公司9名董事会成员除上述董事变更外,其余董事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相对稳定,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新任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意见

(1)发行人新任独立董事常云昆对发行人已生效的会议决议均逐一进行了重新审议,并出具了认可意见。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出具之日,公司新任独立董事常云昆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连同公司现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202_年【5】月【26】日根据公司最新全套申报文件的情况,重新签署了文件,供本次发行上市使用。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更换独立董事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常云昆的任职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新任独立董事常云昆已依据职权签署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报文件和确认意见。

三、福安药业:事业单位领导不得作为董事和独立董事

发行人董事马劲现任中国药房杂志社社长、党支部书记,独立董事董志现任重庆医科大学副校长,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董事马劲、独立董事董志的任职是否符合国资管理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马劲的董事任职资格 经核查,马劲现任中国药房杂志社社长、党支部书记。中国药房杂志社系事业单位法人。中共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规定,其中第五项规定“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于202_年11月30日下发《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2_]12号),根据该解释,“未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据此,马劲作为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与前述规定相抵触。马劲于202_年6月28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2、董志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经核查,董志现任重庆医科大学副校长。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于202_年9月3日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2_]15号),根据该意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据此,董志作为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同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与前述规定相抵触。董志于202_年6月28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报告》,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3、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补选

公司于202_年7月18日召开202_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相关议案,选举周中生担任公司董事,王娅兰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四、科斯伍德:独立董事不得违反国资发改革[202_]139号文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彭一浩现任上海西郊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2_]139号,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该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请发行人说明上海西郊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是否为国有企业,如是,则彭一浩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一职是否需要取得有权国资部门的确认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彭一浩现任上海西郊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西虹桥商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根据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开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结构及持股比例为青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青浦区国资委”)持有开发公司90%的股权,上海青浦新城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开发公司5%的股权,上海青浦徐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开发公司5%的股权。开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工程管理服务,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工程,工程勘察设计,销售建筑装潢材料、橡塑制品、五金建材、日用百货,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仓储服务,货运代理,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因此开发公司属于国家出资企业。根据青府办发(202_)51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的规定,青浦区国资委代表本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实施对本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4、国资发改革[202_]139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本所律师认为国资发改革[202_]139号文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依据法规效力等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效力级别应高于国务院部门规章。

5、经本所律师核查,彭一浩于202_年11月10日向青浦区国资委提交了关于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的《任职申请》,该申请已取得青浦区国资委同意批示。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其法律效力级别高于国资发改革[202_]139号文。开发公司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其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完全不同,因此彭一浩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且彭一浩从严根据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要求获得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据此,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彭一浩具备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的法律资格。

五、东宝生物: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的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任职的单位中,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系事业法人,为从事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规划研究和工程技术咨询的咨询机构,未担负行政管理职能;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均为社会团体法人,均不属国有企业。张方不是国家公务员及党政领导干部,也未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之规定;张方并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未违反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2_]139号)关于“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该《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张方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篇:上市案例研习(75):供应商重大依赖的解决之道

案例研习(75):供应商重大依赖的解决之道

(202_-11-22 22:17:16)

【案例情况】

一、姚记扑克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风险

本公司主要原材料中的扑克牌专用纸由晨鸣纸业供应。晨鸣纸业作为在中国境内及中国香港同时上市的行业著名企业,造纸经验丰富,供应能力稳定,能够满足公司纸张的采购需要。202_ 年、202_ 年以及 202_ 年,公司扑克牌专用纸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19,353.02 万元、26,817.18 万元和 35,437.69 万元。

公 司掌握高品质扑克牌生产所需的扑克牌专用纸应具备的纸张规格,报告期内均由晨鸣纸业提供扑克牌专用纸,通过长期合作,双方关系良好、购销稳定,双方签订的 购销合同中具有排他性条款,约定晨鸣纸业生产的扑克牌卡纸产品在合同期内不得销售给其他用户。公司与晨鸣纸业长期以来的合作关系良好,并且中国作为造纸大 国,国内拥有先进工艺技术的大型造纸企业数量众多,在公司提供扑克牌专用纸纸张规格的基础上,该类纸张的生产供应不受特定厂商限制。若公司与晨鸣纸业现时 合同所约定的合作关系终止,尽管公司更换新的纸张供应商不存在障碍,但仍需付出一定的时间成本,因此公司仍然存在一定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风险。

发行人已与晨鸣纸业签订有效期为十年的《扑克牌纸购销框架性协议》,约定随着发行人产能逐步提升,发行人扑克牌专用纸未来的需求量将在目前基础上增加5万吨/年,在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的基础上,晨鸣纸业承诺将保证发行人扑克牌专用纸的供应量。晨鸣纸业作为同时在境内及香港上市的行业知名企业,202_年各类机制纸产量达 304 万吨,可保证本项目生产所需原料质量、供应稳定。而且,中国是世界造纸产品的主要生产国,国内大型造纸企业数量众多,公司也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按公司需要从不同造纸企业处分散采购,以保障项目所需扑克牌用纸供应。

(二)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

作为高端扑克牌产品生产及销售型企业,扑克牌专用纸是公司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确保产品品质,公司坚持使用优质原材料。目前扑克牌专用纸全部从晨鸣纸业采购。由于纸张原材料受原木浆价格的影响较大,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也随着原木浆价格波动。

扑克牌专用纸作为主要原材料,占营业成本比重较大,公司毛利率对纸张价格波动比较敏感。202_ 年,受当年全球经济不振的影响,扑克牌专用纸均价较202_ 年水平下降 11.23%,202_ 年随着 PPI 水平的不断上升,扑克牌专用纸均价较 202_ 年水平大幅上涨,公司 202_ 年扑克牌专用纸采购均价为 6,040.97 元/吨,较 202_ 年均价上涨 18.14%。为了有效规避重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公司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与晨鸣纸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从价格协议、提价、订单管理、供货保障等多方面消化纸张价格上涨的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加强采购管理环节,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张,规模采购优势日益突出,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逐渐增强,从而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2)公司具有较强的市场定价能力,面对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公司选择适当时机,稳步小幅提升产品价格,保障公司产品的盈利能力,减小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盈利的影响。

(3)不断改进扑克牌生产工艺,控制其他成本,减弱原材料价格上升带来的成本压力。公司目前在研项目包括“凹印机轮转印刷”和“全自动卷筒纸在线上光”等,202_ 年完成的科研项目包括“高档扑克牌高新技术印刷系统升级项目”等,生产工艺的不断改进有效提高了生产效率及产品质量,减少原材料的浪费。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有效克服原材料价格波动的不利影响,维持相对稳定的毛利率。尽管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幅度较大,202_ 年、202_ 年及 202_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8.92%、23.08%及 20.28%,较为稳定。

二、银河磁体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单一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以快淬工艺制备的钕铁硼永磁微晶粉末,其专利为美国麦格昆磁公司(MQI)独家垄断拥有,专利覆盖范围主要为日本、美国和欧洲地区,即凡是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生产、销售的粘结钕铁硼磁体所用的原材料磁粉必须为 MQ 磁粉。目前粘结钕铁硼磁体行业的主要消费客户均在专利覆盖地区。由于 MQI 公司专利保护的原因,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全部采用 MQ 磁粉。在专利全部到期之前,MQI 作为该磁粉的全球独家垄断生产销售商长期保持原料磁粉的高垄断价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的快速发展,限制了公司产品成本的下降,造成了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单一的风险。

麦格昆磁公司(Magnequench International, Inc.),总部设在美国印第安那州印第安那波利斯,独家拥有MQ磁粉的专利,是世界上粘结钕铁硼快淬磁粉生产的龙头企业,全球市场占有率超过80%。麦格昆磁公司最早于1982年由通用汽车公司(GM)创建。1995年9月30日,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北京三环新材料高技术公司(中科三环的控股股东)和SEXTANT MQI公司收购麦格昆磁公司。随着全球磁体产业逐步向中国的转移,202_年麦格昆磁公司独资设立麦格昆磁公司(天津)公司生产MQ磁粉。202_年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MR公司并购麦格昆磁公司,AMR公司更名为NEOMATERIAL TECHNOLOGIES INC.公司。202_年在并购过程中,北京三环新材料高技术公司将其所持有的麦格昆磁公司股份换股为NEO MATERIAL TECHNOLOGIES INC.公司的股份,并于202_年9月全部出售。

(二)反馈意见关注: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单一,公司进口原材料 MQ 磁粉的金额分别为 8,164.10 万元、8,631.83 万元和 10,139.81 万元,占采购总额比重分别为 68.30%、67.85%和 66.7296。请发行人:(1)说明目前 MQ 磁粉的成份专利、制备磁粉的工艺专利和制备粘结磁体的工艺专利是否已经失效,美国麦格昆磁公司(MQl)是否采取了延长专利保护期的措施,非 MQ 磁粉产品进入原专利保护地区有无法律障碍;(2)说明报告期内从美国麦格昆磁公司(MQI)采购占比仍超过 80% 且逐年递增的原因;(3)补充披露发行人和主要竞争对手上海爱普生磁性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普生”)的市场占有率情况、美国麦格昆磁公司(MQI)的基本情况、上海爱普生与美国麦格昆磁公司(MQI)的关联关系,并说明该关联关系对于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及未来成长性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4)补充披露国家对稀土行业的宏观调控对发行人原材料供应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与美国麦格昆磁公司(MQI)签订长期合作协 议,如有,请补充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价方法、供应量、供应时间等):(6)补充披露是否存在解决原材料供应商单一问题的措施和方案。请保荐机 构、律师、申报会计帅核查并发表意见。

1、关于对“目前 MQ 磁粉的成份专利、制备磁粉的工艺专利和制备粘结磁体的工艺专利是否已经失效,美国麦格昆磁公司(MQI)是否采取了延长专利保护期的措施,非 MQ 磁粉产品进入原专利保护地区有无法律障碍”相关问题的核查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由美国麦格昆磁公司(以下简称“MQI”)所享有的MQ磁粉的一系列专利系由多个专利构成的专利包,主要包括成分专利、工艺专利、辅助专利。

(2)根据MQI的公司网站(http://www.teniu.cc/)资料显示:MQ磁粉基本专利从202_-202_年逐步到期,其中含钴(Co)成分MQ磁粉专利将于202_年5月到期,最重要的具有四方晶体结构的专利将于202_年7月到期。因此,截至202_年MQ磁粉专利包中的全部专利均到期失效之前,非MQ磁粉产品不能进入专利保护地区(美国、欧洲和日本),否则将面临专利权纠纷的法律风险。

(3)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专利将逐步到期,MQI试图采取申请新的专利或申请专利延展有效期等措施以维持其在磁粉原料市场的垄断地位,但其申请能否获得核准尚无法判断。如申请获得核准,MQI可能继续享有MQ磁粉相关技术的专利保护,维持磁粉原料的高垄断价格,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的原料采购成本。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目前MQ磁粉尚存在未逾专利保护期的专利项目。目前,非MQI磁粉产品进入原专利保护区存在法律障碍。

2、关于对“报告期内从美国麦格昆磁公司(MQI)采购占比仍超过80%且逐年递增的原因”相关问题的核查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生产的磁性产品直接下游客户为日本电产(NIDEC)、SONY、JVC等微特电机制造商。公司生产的磁性产品将成为该等制造商生产的诸如电机产品的部件,通过该等产品组装进入计算机、汽车以及其他信息数码电器等最终产品。

虽然上述最终产品可能销往美国、欧洲和日本等MQ磁粉专利保护区,也可能销往其他非MQ磁粉专利保护区,但本着尊重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避免交易争端的风险,公司与下游客户达成一致,对公司出口的磁性产品均以享有专利保护的MQ磁粉作为磁粉原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因MQ磁粉所享有的专利包中最迟到期的专利项目的保护期至202_年,为了避免专利纠纷,公司就其出口的磁性产品持续采购MQ磁粉,故随着公司磁性产品出口比例的上升,报告期内公司从MQI采购占比仍超过80%且逐年递增。

3、关于对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和主要竞争对手上海爱普生磁性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普生”)的市场占有率情况、美国麦格昆磁公司(MQI)的基本情况、上海爱普生与美国麦格昆磁公司(MQI)的关联关系,并说明该关联关系对于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及未来成长性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问题的核查

(1)关于对发行人和上海爱普生市场占用率情况的核查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采取查阅上海爱普生控股股东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三环”,000970SZ)相关年报、上海爱普生公司网站以及行业网站公开披露数据、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无法直接获得上海爱普生市场占有率情况。根据《磁体产业奇迹般的发展》(罗阳著 《磁性材料及器件》202_年第1期)一文中所列示的相关数据,报告期内,公司磁性产品产量与国内外同类产品产量的对比情况如下:

(2)关于对MQI的基本情况、上海爱普生与MQI的关联关系,并说明该关联关系对于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及未来成长性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核查 ①根据MQI的公司主页http://www.teniu.cc所公开登载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麦格昆磁公司(Magnequench International, Inc.),总部设在美国印第安那州印第安那波利斯,独家拥有MQ磁粉的专利,是世界上粘结钕铁硼快淬磁粉生产的龙头企业,全球市场占有率超过80%。②根据《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_年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中科三环持有上海爱普生70%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

③MQI最早于1982年由通用汽车公司(GM)创建。1995年9月30日,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北京三环新材料高技术公司(为中科三环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北京三环”)和SEXTANT MQI公司收购该公司。202_年,MQI在华独资设立麦格昆磁公司(天津)有限公司生产MQ磁粉。

202_年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MR公司并购MQI,AMR公司后更名为NEO MATERIAL TECHNOLOGIES INC.公司。202_年在上述并购过程中,北京三环将其所持有的MQI股份换股为NEO MATERIAL TECHNOLOGIES INC.公司的股份,并于202_年9月全部出售。

202_年5月12日,NEO MATERIAL TECHNOLOGIES INC.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北京三环不再是NEO MATERIAL TECHNOLOGIES INC的股东或它的子公司Magnequench International(MQI)的股东;北京三环于202_年8月31日由MQI的股东变成了AMR的股东,AMR现在更名为NEO MATERIAL TECHNOLOGIES INC(NEO);这些NEO的股份后来在202_年9月被卖出”。④ 根 据 NEONEO MATERIAL TECHNOLOGIES INC.公 司 公 告 披 露 的《MANAGEMENT'S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DATED MARCH 11, 202_》,上海爱普生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中科三环公告披露的《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_年报告》,MQI与中科三环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⑤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作为MQI重要的采购商,在日常与该公司进行MQ磁粉商务谈判以及采购过程中,MQI未因北京三环曾经持有MQI的股份而导致其对公司采取不利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爱普生与MQI不存在关联关系。MQI与上海爱普生的控股股东曾存在的股权关系对于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及未来成长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4、关于对发行人“补充披露国家对稀土行业的宏观调控对发行人原材料供应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问题的核查

(1)202_年5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公开征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进行征求意见,公示日期自202_年5月13日至202_年5月27日。经 本所律师查阅《准入条件》全文,《准入条件》系以“为科学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稀土资源,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为立法目的,就稀 土生产布局条件、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危害、消防和社会责任、监督与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 定。该《准入条件》的公告和征求意见,有利于稀土工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产业为国家鼓励类发展产业,公司产品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_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_年本)》(征求意见稿)》中一直被列入鼓励类、在《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2_)中作为等级最高、应优先支持的最高档高新技术产品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将发展环保和节能产业作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手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产业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稀土行业的宏观调控对公司原材料供应并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关于对“发行人是否与美国麦格昆磁公司(MQI)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如有,请补充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价方法、供应量、供应时间等)”相关问题的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麦格昆磁公司(MQI)未签订任何长期合作协议。

6、关于对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存在解决原材料供应商单一问题的措施和方案”的核查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在MQ磁粉专利包到期前,公司与下游客户达成一致,只要涉及公司出口的产品,均全部采用MQ磁粉。根据公司提供的与四川省夹江县圆通稀土永磁厂于202_、202_、202_、202_内签订的磁粉采购合同,由于中国不是MQ磁粉专利保护地区,在公司对国内客户的国内销售中,公司主要采购四川省夹江县圆通稀土永磁厂的磁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国内贸易中,公司已通过采购国内磁粉原料供应商的方式解决原材料供应商单一的问题。

三、阳光电源

(一)对大功率半导体器件供应商依赖的风险

本公司产品中大量使用了大功率半导体器件,如IGBT模 块等,目前公司大功率半导体器件主要从欧美地区和日本进口。半导体器件下游行业近年来的快速增长导致大功率半导体器件需求旺盛,如果国外供应商不能保证供 应或提高供应价格,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目前,随着大功率半导体产品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已有更多境外企业参与大功率半导体器件的研发与生产,同 时,国内生产商也已逐步开始规模生产,尽管国内厂商在产品规格齐全度等方面还有一定差距,但其快速发展正在使功率半导体器件市场原有的格局发生改变。目 前,公司已经和多家半导体器件供应商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并针对各系列产品对大功率半导体器件的不同需求拟定了替代方案,降低了对单一供应商依赖的风险。

(二)反馈意见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大功率半导体主要供应商情况, 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价格变化情况, 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 是否对未来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1、报告期内大功率半导体主要供应商的情况以及关联关系核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所需的大功率半导体主要从国外厂商的中国代理商采购, 大功率半导体最终供应商从单一的供应商, 发展到现在有日本三菱、德国英飞凌、德国赛米控及日本富士等多个品牌。

2、价格变化情况是否对未来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1)报告期内, 发行人所购大功率半导体价格呈下降趋势, 主要原因为发行人大功率半导体最终供应商已从单一的供应商发展到现在有日本三菱、德国英飞凌、德国赛米控及日本富士等多个品牌, 供应渠道的增加降低了发行人的采购价格。(2)报告期内, 发行人大功率半导体占成本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势, 主要系发行人大功率产品报告期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发行人 202_ 、202_ 和 202_ 30KW 以上(含 30KW)光伏逆变器占光伏逆变器总收入比例分别为 40.03%、61.64%和 80.03%, 目前发行人大功率产品占比已经较高, 即:大功率半导体占成本的比重因大功率产品占比提升而进一步提高的空间较小。(3)发行人为了应对可能存在的大功率半导体供应商依赖以及价格变动的风险, 发行人在产品开发阶段就充分考虑关键物料的可替代性,即:从产品的概念、计划、开发、验证、发布等阶段, 相关部门已对产品总体解决方案中采用的关键器件的成熟度进行评审,对关键物料的设计要求至少有两个品牌的器件可相互替代,从而确保元器件的可替换性,进而合理控制成本。

(4)随着大功率半导体产品技术和市场的发展, 已有更多境外企业参与大功率半导体器件的研发与生产,同时,国内生产商也已逐步开始规模生产,尽管国内厂商在产品规格齐全度等方面还有一定差距, 但其快速发展正在使大功率半导体器件市场原有的格局发生改变。

综上,发行人在产品开发阶段即实施大功率半导体材料可替代性发展战略,对供应商进行优化和丰富,进而控制大功率半导体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同时,随着大功率半导体生产企业的增加,市场竞争格局的改变,也将更有利于大功率半导体需求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综合大功率半导体价格变化趋势以及其占营业成本的比例等因素,发行人大功率半导体器件主要从国外进口不会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天齐锂业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单一的风险 锂辉石是公司主要原材料,报告期内锂辉石全部从澳大利亚塔力森公司进口。202_ 年、202_ 年、202_ 年和 202_ 年 1-6 月,公司锂辉石采购金额分别为13,775.99 万元、11,812.66 万元、10,708.55 万元和 8,874.27 万元,占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58.85%、58.81%、61.19%和 50.93%。

锂辉石是我国矿石提锂生产厂商生产各项锂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塔力森公司是世界锂辉石的主要供应商,其拥有的澳大利亚格林布什矿山是目前全球开采规模最大、品质最稳定的锂辉石矿山。202_ 年全球锂精矿产量约 37 万吨,其中塔力森公司锂辉石产量超过 60%。长期以来,中国市场一直是塔力森公司锂辉石的主要销售市场,202_ 年塔力森公司出口中国的数量约为 12 万吨,约占其当年产量的 54%。

与澳大利亚格林布什矿山相比,我国目前已开发的各锂矿规模较小。国内几个主要锂辉石矿山生产状况为:新疆可可托海采选能力 700 吨/天、阿勒泰三矿采选能力 300 吨/天的两个主要矿山均因资源枯竭停产,四川金川县观音桥采选厂年产锂精矿 1.2 万吨、马尔康锂辉石矿年产锂精矿 2.4 万吨,目前国内锂精矿产能只有 3.6 万吨/年,无法满足下游企业规模化生产的需要。因此,中国主要的矿石提锂生产企业,如本公司、新疆昊鑫锂盐开发有限公司(原新疆锂盐厂)等公司,均主要从塔力森公司 进口锂辉石。本公司设立初期,锂辉石主要来自四川金川,但由于其品质不稳定、供应规模小,造成公司生产线开工不足、产品质量不稳定。自 1997 年起本公司即开始从塔力森公司进口锂辉石;1999 年起至今,本公司生产所需锂辉石全部从塔力森公司采购。作 为中国最大的矿石提锂生产企业,本公司与塔力森公司已经建立了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特别是近年来,本公司在行业内率先成功开发出用锂辉石低成本 生产电池级碳酸锂等高端锂产品的方法,促进了塔力森公司锂辉石在中国的销售。随着产能连年扩张,本公司已成为塔力森公司锂辉石的最大销售客户。202_ 年,本公司向塔力森公司进口锂辉石 51,823.57 吨,约占其总产量的23%,约占其出口中国总量的 43%。虽然双方已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客观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依存,本公司向塔力森公司进口锂辉石通常不会出现供应受阻的现象,但如果塔力森公司改变经营策略、或遇到突发事件、或如果本公司订单骤然大增,可能会出现锂辉石供应不及时或供应不足的风险。

为巩固双方的业务合作,本公司与塔力森公司于202_年8月签定了202_-202_年锂辉石长期采购协议,主要条款为:(1)202_-202_年,本公司在每个合同年中至少购买80,000吨规格为SC6.0的锂辉石,其中50,000吨按合同固定价格执行,剩余30,000多吨按该合同年开始前一年的9月30日或之前确定的价格执行;(2)202_-202_年,每年的合同固定价格分别为300美元/吨、314美元/吨和328美元/吨;(3)除非一方提前12个月书面终止,协议到期时将无限期自动续签,续签期限为1年(或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期限)。

上 述长期采购协议签定时,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消极影响还未充分显现,本公司与塔力森公司对此均估计不足。该协议签定后不久金融危机在全球爆发,经双方 友好协商,对上述协议的价格条款进行了调整,在塔力森公司保证锂辉石供应数量不变的前提下,每年的采购价格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另行确定。经本公司与塔力森公 司协商,公司近期多笔采购合同价格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202_年实际执行的采购均价为244.73美元/吨(SC6.0规格),较202_年下降约7.58%(以美元计算)。根据202_年1月21日发行人与塔力森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在202_年2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期间向塔力森公司采购SC6.0规格的锂辉石42,000吨,合同单价为230美元/吨,较202_年下降约6%。202_年5月6日,发行人与塔力森公司就202_-202_年锂辉石长期采购协议签订补充合同,将合同期限修定为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采购价格每半年确定一次,在该半年内的采购价格固定不变;202_年基础采购数量为10万吨,202_年基础采购数量为12.50万吨,202_-202_年基础采购数量为15万吨,在基础采购量之外,发行人还可优先按确定价格追加采购。

(二)原材料供应不足的风险

1、经济波动对原材料供应的影响

公 司原材料主要有锂辉石、硫酸和纯碱。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采购的硫酸和纯碱价格有明显下降,其供应渠道较多,货源充足。核心原材料主要由澳大利亚塔力森公 司供应,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锂辉石的供应正常,且价格有所下降。但是,如果世界经济复苏放缓,塔力森公司经营也可能受到影响,由此将可能影响本公 司的锂辉石供应。

2、政策变化对原材料供应的影响

根据 202_ 年 12 月 19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2_]99 号),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对包括锂辉石在内的矿产品进口增值税税率由 13%提高到 17%。该项政策调整不会对本公司的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但会增加锂辉石进口阶段的资金占用成本。

3、募投项目投产后原材料供应不足的风险

本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矿石提锂生产企业,所需锂辉石矿全部外购。募投项目投产后锂辉石需求量还将有大幅度的增长。公司目前各项锂产品年生产能力约为 9,100 吨,202_ 年、202_ 年分别采购锂辉石 51,823.57 吨和 52,868.48 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将增加 6,500 吨锂产品的产能,预计将增加锂辉石需求约 45,000 吨(按 SC6.0 规格计算)。如果锂辉石供应出现问题,公司将存在募投项目投产后原材料供应不足的风险。

对此,本公司采取了两大措施以应对。首先,本公司与塔力森公司于 202_年 8 月签定 202_-202_ 年锂辉石长期采购协议,202_-202_ 年塔力森公司在每个合同年中至少向本公司供应 80,000 吨规格为 SC6.0 的锂辉石。202_ 年 5 月,本公司与塔力森公司签定了补充合同,进一步加强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塔力森公司近年来进行了扩产,其锂辉石产能由 202_ 年的 22 万吨提升至目前的 28 万吨左右,能够保证本公司锂辉石供应。其次,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锂辉石供应问题,规避供应商单一的潜在风险,公司积极寻求矿产资源储备,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原材料保障。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齐盛合于 202_ 年 10 月 17 日获得四川省雅江县措拉锂辉石矿探矿权。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108 地质队《四川省雅江县措拉锂辉石矿地质详查 202_ 工作报告》显示,措拉矿区锂辉石矿石量 1,905.43 万吨,氧化锂资源量 22.34 万吨(折合金属锂资源量约 9.57 万吨),平均品位 1.24%,折合 SC6.0 锂辉石约372 万吨,资源储量较为丰富。

【案例评析】

1、从企业的基本经营逻辑来看,一个企业的经营除了自身的管理和技术水平之外,上下游的发展状况及其企业对上下游的控制 能力也是至关重要。换句话说,一个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可以任意采购,生产保证产品的高品质,同时产品销售不存在瓶颈,那么这样的一个企业就是一个近乎完 美的企业。

2、当然,我们现在要说的是存在问题的情况。如果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有问题,那么这个企业至少目前是不符合首发上市条件 的,这也就不在我们讨论之列,如果是上下游有些不顺畅呢?这就是我们常见的上下游的重大依赖问题。较之供应商的依赖,客户的重大依赖问题更加普遍对发行人 独立性的影响也是更严重一些,正是因为这样,大家对于客户依赖更加关注,今天我们讨论一下供应商存在依赖的问题。

3、供应商单一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①行业发展特性,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上游就那么几家生产,不采购他们的就没法生产 了;②企业历史渊源导致,公司从起步就是采购某几家的原材料,后来就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没有发生变化;③公司定位导致,公司产品全部定位于高端,所需 原材料的品质要求高,市场上满足条件的企业不多。

4、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是风险比较大的,如果是供应商经营不善或者不再供应,那么公司的生产经营就会存在问题,一般解释的 思路是:①这几家供应商都是大企业,产能可以满足整个下游企业的需求,满足公司需求没有问题;②公司已经与其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供应商产能不足的情况下 会有优先供应本公司;③公司正在研发该种原材料的替代产品,有望在短期内实现突破。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么就好办多了,首先我目前的状况是可以满足生产需 求的,如果合作模式发生变化,我也可以改变自己的习惯,随时找到新的供应商。当然,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你如果概念供应商原材料的质量怎么 保证,那只要解释公司有严格的选择标准就是了。第三种情况有点伪命题的意思,如果真要存在解释思路可以参考第一种情况。

5、供应商依赖一般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对具体供应商的依赖,二种是对原材料品种的依赖。第一种情况很好理解,第二种情 况简而言之就是公司产品所需原材料就是一种产品且这种产品产量有限,如果这有这种情况的企业,那么其经营风险是巨大的,因为这种原材料的价格很容易波动。小兵以前记得有一个靠地沟油生产汽油和柴油的企业,技术很好也很环保,刚开始生产也不错,结果后来地沟油价格暴涨吃掉了该企业的盈利空间,最后企业不了了 之了。上述案例中,其实天齐锂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个人觉得生产经营风险是存在的。

6、最后说明一点的是,上面很多的解释和分析都是建立在企业有较强的上下游控制力的基础上的,如果企业市场竞争力不足,对上游采购和下游销售的控制力不强,那么企业经营本身也是存在较大风险的。

上市案例研习(92):主要供应商变动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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